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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壓力管理

 

編者:卓雅苹

 

主題4.1 家庭壓力

 

家庭壓力有負面影響,也有正面效果,端視承受壓力者以何種方式因應和看待。相對地,對於助人者而言,我們必須正視家庭力量的侷限性,當家庭產生「壓力累積(stress pile-up)現象,以致無法因應內在生命週期與外在社會變遷時,我們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給予協助(張憶純、古允文,1999)。另一方面,不可忽視對家庭韌性(resilience)的關注,即每個家庭都有獨特的家庭凝聚力、溝通方式、互動關係、解決問題的能力等,建議可以從家庭優勢的角度探討家庭調解壓力的歷程(陳惠茹,2015) 。

有關家庭壓力的來源與累積過程,建議參照下表,檢視個案的實際狀況:

 

 

6. 不同家庭生活週期的壓力源

 

家庭生活週期階段

壓力源

第一階段

沒有小孩的

年輕夫妻

四大壓力領域:工作與家庭壓力、財務與經濟壓力、家庭內在的壓力、疾病與家庭照料的壓力。包括換工作、工作不如意等,債務問題,家務分工問題,親友生病等。

第二階段

養育孩子

買車、醫療花費及政經情勢造成的經濟壓力,懷孕及養育的壓力,戶外活動的增加,工作不滿意及親友生病等壓力。

第三階段

有學齡兒童

的家庭

子女學課業及戶外活動、雜務、手足衝突與子女管理的家庭內在壓力,父親缺席,工作不滿意及經濟等壓力。

第四階段

有青少年的家庭

維持家計及子女教育花費的經濟壓力、子女教養問題的家庭內在壓力等。

第五階段

子女離家

子女教育問題、子女離家所帶來的轉變及經濟問題等。

第六階段

空巢期

嚴重的經濟壓力、雜務、疾病、失落、婚姻及性關係問題、親友生病壓力等。

第七階段

退休

經濟壓力、醫療照料的花玻及生病所造成的不便、父母配偶親戚或朋友的生病或死亡等。

資料來源:Olson & DeFrain(2000)

 

7. 家庭壓力源分類

 

內在的

  壓力源事件是家庭內某人所引起的,像酗酒、自殺及暴力等。

外在的

  壓力源事件是家庭外某人或某事所引起的,像地震、恐怖主義、通貨膨脹及對女性極少數族群的文化態度(歧視)等。

常態可預期的

  家庭生活週期中可預期的壓力源事件,像結婚、生育、子女離家、青春期、衰老及死亡等。

非常態不可預期的

  非預期的壓力源事件,像中樂透、離婚、早死或當人質等,這些事件不一定都是悲慘的。

模糊的

  無法獲得事件的真實性,它是如此的不清楚,以至於你無法確定它發生在你的家庭中。如:老闆計劃要去解僱20的員工,但卻沒有說出要解僱哪些人?

非模糊的

  很明確的壓力源事件包括發生了什麼以及何時、如何、發生多久及發生在誰身上等,像接下來的23小時正有暴風雨逼近。

自願性的

  是一種願望事件能被洞悉及爭取。如:自由地選擇更換工作、大學入學,或是想要懷孕。

非自願的

  不是尋求的事但卻發生了,像裁員、突然失去親愛的事物等。

長期性的

  持續很久的情形,傢糖尿病、化學治療及種族歧視等。

暫時的

  在短時間內發生的事,但卻是嚴重的,如斷腿、失去工作、考試不及格等。

累積的

  壓力源事件一件接著一件,因此沒時間來得及解決,這種情形是很危險的。

孤立的

  單獨發生而且很明確。

 

資料來源: 引自周月清、李文玲、林碧惠譯1994

 

 

整體來說,壓力論則考慮到施虐者行為與外在環境的相互影響。Barth & Blythe(1983)曾提出三種壓力模式,首先是現象學模式,認為個體之特質及其壓力調適方式,兩者會影響一個人對突發事件的回應,因而促成兒童虐待的行為。其次為生活轉換模式,其假設隨著家庭生命週期的變換,會有不同的階段任務形成壓力源,如新生兒、失業、離婚、喪偶等,因未能有良好的因應而發生兒虐行為。第三是社會模式,則凸顯貧窮所造成的長期壓力,特別是低社經之家庭普遍缺乏社會資源。

互動論者則以家庭系統來觀看彼此的不良互動,如Hecht(1996)歸納出五種家庭互動因素所造成的兒童虐待:1.家庭面臨經濟、失業等生活事件的影響,無法對兒童有耐心進行管教;2.父母爭執時,將怒氣發洩在孩子身上;3.孩子站在爭執中父母其中一方;4.孩子之行為或長相和其中一位父母很像;5.父母在爭執中權力較少的一方,變相地以控制孩子來擁有權力。

 

 

★ 案例討論:

阿明,男性,40歲,因為對案母、案妻及其國小子女施暴,由家防中心轉介。服務初期,阿明遭逢父親罹癌去世的悲傷,曾喝農藥自殺未遂,而被害人之一的案母也因悲傷過度,情緒低落,對阿明有許多抱怨。再加上,阿明因手腳受傷,難以求職、經濟拮据,故常藉喝酒麻痺自己,但夫妻間感情不合,常在酒後發生爭執、口角,殃及家中年幼子女。

在為期近2年的服務歷程,阿明曾因無法勝任送瓦斯工作,面臨失業又求職不順、案母憂鬱症發作,使他受到多重壓力,選擇喝酒麻醉自己,且在案妻的言語碎念下,引發衝突。整體來說,阿明長期缺乏情感支持,雖然渴望照顧家庭,但卻常陷入慣有的負面思想和暴力行為。

 

 

 

 

主題4.2 兒虐與目睹兒少的身心危機

 

在台灣,沈瓊桃(2004)發現婚暴合併兒虐的情境有四種:1. 家暴發生時,子女因為在場或制止而不小心被波及;2. 子女因為在場或制止而一起被打;3. 婚暴夫妻將不滿的情緒移轉至子女;4. 教訓子女時波及到配偶。沈瓊桃(2006)進一步指出,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具有顯著的關係,一年內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的合併發生率高達65.2% (包括精神、肢體暴力等各種傷害形式),有近四成(39.6%)的家庭同時有夫妻與親子之間的肢體暴力,另有超過1/4的家庭(26.2%)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的情形。

至於,可能導致兒虐事件發生的因素,則包括:1. 背負家庭經濟壓力;2. 對婚姻品質感到不滿意;3. 人際關係疏離;4. 缺乏親情互動;5. 有藥物、酗酒習慣;6. 缺乏親職知識與能力;7. 曾有受虐經驗;8. 挫折容忍力低;9. 兒童本身因素,如:具過動、懶散、愛哭等特質;10. 社會經濟環境因素所引發的親職壓力等(許學政、楊麗容、蔡嫈娟2008)。

另一方面,雖未直接受暴,但目睹家內暴力事件的兒少,他們的反應模式因年齡大小有所不同,年幼的孩子較為不知所措,隨著年紀稍長,則可能出手保護母親,制止父親的暴力行為(沈瓊桃,2004)。家暴事件對目睹兒少的影響,除了生命、身體健康層面(如注意力不集中、頭痛、胃潰瘍等)外,心理發展上也可能發生若干障礙(參下表),進而衍生出暴力行為的學習效果,使兒少將暴力的錯誤認知帶進人際互動,或未來的家庭生活(蘇益志,2005)

 

8. 目睹兒少的負面心理發展影響

 

年齡層

內在感受

情緒困擾

行為問題

學齡

前期

負面的自我概念(形象)、焦慮、恐懼等

缺乏同理心

內向退縮

容易出現尿床、吸咬手指、指甲及攻擊同儕等行為

學齡期

憂鬱、生氣、害怕及罪惡感等複雜交錯的情緒、低自尊(低自我價值感)

自責(認為自己做錯事導致父母間的衝突)

缺乏自信(怪自己沒有能力阻止暴力發生)

兩極化的表現:一者因自卑感或害怕衝突,希望受到別人肯定,故過度討好別人及力求表現;另一則基於宣洩受創情緒及強烈保護自己的需求下,出現攻擊破壞等行為

青春期

低自尊(低自我價值感)、對生命、未來的不確定感、無意義感

對人的不信任感、疏離感、無法自我肯定

無法擁有正向、和諧的人際互動、無法與異性建立親密關係

攻擊、暴力行為(反社會傾向)、過度討好、倚賴他人、逃家逃學、自我傷害或藥物濫用等

資料來源:蘇益志(2005)

 

許多目睹兒少在家暴情境下,經常係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對於目睹兒少的危機處理,除應著重在兒少的情緒安撫與自我保護計畫,以保障其安全為目的外,建議專業輔導人員也應傾聽目睹兒少的心聲,瞭解他們面對家內暴力事件的想法、感受,並共同討論面對危機的解決策略,以增強他們因應家暴的能力(潘國仁,2012)。

 

 

 

主題4.3 施虐/暴者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

 

()家內危機的評估層面

 

在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專業輔導人員的評估方向,可分為三個層面:家庭系統、施虐者本身的認知能力、施虐者的自我功能。因為這類施虐者通常具有低社經、親職教育能力不足的特點,所以,適度的示範和教導是重要的,而輔導重點應以不再對孩子施虐為目的(蔡素琴、廖鳳池,2005)。

學者翁毓秀(2012) 指出,強制親職輔導不同於一般親職教育輔導,建議輔導人員應具備兒童虐待的成因模式、家庭動力、家庭成員關係、相關的家庭福利服務措施等,才能了解問題,並與其他社工人員共同合作,其並以中部三縣市為對象,整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執行流程,參圖3

基本上,在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執行層面,會先有社工進行課程時數規劃,諮商輔導人員等投入輔導實務,前者著重於增進施虐者的親職教養能力,而後者則較重視施虐者的自我瞭解與成長(蔡素琴、廖鳳池,2005)。有關成效的評定,則應由兩者達成共識,相互合作。

有關實際操作,王大維(2010)建議根據家庭壓力理論,諮商心理師對於個人和家庭的危機介入服務,必須要評估到這個家暴事件可能衝擊到那些脈絡系統?涉及哪些相關系統的成員他們是否適合進入會談建議第一至二次的會談,可以提問的問題指引包括:

1. 家庭成員是否瞭解並接納影響他們的壓力源?

2. 在面對困境時,家庭是視為以家庭為中心的問題?或只責難其中一兩位成員?

3. 家庭成員所呈現出來的是以解決問題為導向?或是以責難為導向?

4. 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容忍度的一般層次為何?

5. 家庭成員彼此之間是如何相互承諾?

6. 家庭中存有多少相愛的情感?

7. 家庭成員彼此之間溝通的質與量為何?

8. 家庭被視為一個團體之凝聚力的強弱為何?

9. 家庭角色的彈性為何?

10. 家庭成員會使用或是逃避家庭外的資源嗎?

11. 家庭成員是否可以成為他人的資源?

12. 是否有家庭暴力的證據?

13. 是否有物質濫用的證據?

上述這些蒐集到的資料可以對應家庭壓力理論,瞭解案主的調適能力和家庭韌性是在哪個層次;第二、三次會談則可以將焦點放在案主所擁有的力量,並透過心理教育與技巧訓練來補足所欠缺的因應能力。

 

 

3.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流程圖(引自翁毓秀,2012)

 

()多元整合型的合作模式

 

家庭暴力防治需要不同網絡共同合作,包括社工、諮商、醫衛、警政、司法、教育等單位,以家庭為中心,提供被害人與加害人服務到位與及時的協助。

比較理想的作法,實務工作者認為應自系統的觀點,建立多元整合型的合作模式,組織個案評估委員會,結合不同專業人員對施虐者進行評估,並統整社會資源、進行全面規劃。這意謂著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可以是「教育」、「諮商」、「治療」或「職訓及輔導就業」,而評估的範疇則可兼顧施虐者的日常生活,以及和受虐者的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程度等(蔡素琴、廖鳳池,2005

其次,有鑑於婚暴併兒虐的合併發生率相當高,每四個有兒少的家庭,就有一個過去一年內有嚴重肢體暴力的婚暴併兒虐問題,呼籲婦保與兒保社工應相互配合,避免服務輸送的斷層,危害案主的人身安全(沈瓊桃,2004)。因此,建議對於行為較輕微、屬突發性的施虐者,依兒少法進行處理,降低施虐者對強制親職教育的負面詮釋;對於影響生命、長期、嚴重的施虐行為,則依家暴法來處理,經由法律流程的啟動,配合法院裁定、警政公權力、社政和醫衛的輔導課程安排,使不同網絡單位的角色各適其用,以提高施虐者的配合度和輔導成效(蔡素琴、廖鳳池,2005

但在目前的實務場域,翁毓秀(2012) 研究發現,在強制性輔導教育的專業互動上,縣市政府社工希望與受委託單位有更多專業上的互動,如個案接受課程時數的討論、對預期情況的擔憂等。但目前能將強制親職教育的服務方案委託出去,已經非常勉強,對於進一步的其他要求,如到宅輔導等,縣市政府做為委託單位,感到無奈多於滿意,僅能接受現狀。

雖然如此,我們仍可在各方面多加努力,諸如:考量暴力家庭常有孤立無援、貧困、家醜不可外揚、性別暴力的父權信念等,思考如何提升父母因應環境與家庭壓力的能力,有助減少父母間的暴力衝突,進而減少兒少目睹暴力的機會;學校與兒童服務體系,應加強家暴防治的宣導,並排除兒少向正式資源(113婦幼保護專線)求助的困難,增加專業人員通報與協助的敏感度,避免兒少產生習得的無助感和二度傷害,並獲得即時的救援(潘國仁,2012)。

最後,為了解決家庭的「資源缺乏」、「資源障礙」和「資源無效」問題,可以運用個案管理或照顧管理服務,使專業人員對家庭能夠提供一系列完整的服務,如提供婚姻或家庭諮商、親職教育、暫時或課後托育、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互助支持網絡等,也能夠協助擴大家庭各系統的資源(張憶純、古允文,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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