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問題及重要性
「家庭暴力相對人(respondent)」並不等同於「家庭暴力加害人(perpetrators/offender)」,其定義是遭家暴被害人通報後之他方當事人,因此,當事人雙方都可能互為「相對人」。值得注意的是,自實務觀察發現,並不是所有的「相對人」都是高危險性、嚴重暴力傾向的「加害人」,「相對人」是高度異質性的族群,舉凡男性、女性、中年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丈夫、妻子、父母子女、翁婆媳婿、兄弟姐妹等。直言之,每個人都可能因為家暴通報事件,而成為「家庭暴力相對人」。
近年來,相較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全臺各縣市政府已陸續發展出「家庭暴力相對人服務方案」(參表一),以「將相對人視為服務對象」的觀點,並於法院建立簡易相對人法律課程、投入社工資源、醫衛單位的藥酒癮處遇、相關資源等(陳芬苓,2013)。
自官方彙整的2015年各縣市「家庭暴力相對人服務方案」可以發現(參表一),計畫名稱多有「相對人」、「整合性」、「多元」、「預防」等字眼。而從心理衛生三級預防的架構來看,雖然,家暴通報事件較屬於「二級預防」篩檢高危險群的階段,但實際上,隨著政策的宣導效應,越來越多人們懂得利用113等通報系統,以維護、強化自身權益。經由家暴通報系統的社會建構,產出大量「家暴被害人」的同時,「家暴相對人」、「家暴加害人」也因應而生。
在「加害-被害」的關係符碼之間,《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抑制問題的成效為何?
如表二,雖然法院保護令的核發率幾乎都有八成以上,但通報事件仍然逐年上升,這意謂著兩點值得關注的議題: 第一、對於通報事件的攀升,不宜直接跟家暴防治之成效直接劃上等號;第二、不斷升高的家暴通報事件,主要顯示我們不斷地篩檢出需進行二級預防的對象越來越多,因此,必須拓展相關的的整合/多元/預防性服務。
表一. 2015年各縣市「家庭暴力相對人服務方案」
縣市別 |
計 畫 名 稱 |
承辦單位 |
宜蘭縣 |
104年宜蘭縣家庭暴力相對人整合性服務計畫 |
宜蘭縣政府 |
基隆市 |
推動家庭暴力相對人整合性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
基隆市政府 |
臺北市 |
透過親職功能維繫以促進物質濫用母親改變的家暴防治計畫 |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臺北市 |
提升遭受精障家暴之被害家屬暴力因應和預防 |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臺北市 |
酒癮患者的家庭重建-以修復式正義觀點 |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新竹市 |
家庭暴力相對人之夫妻/家庭治療計畫 |
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
新竹縣 |
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方案 |
新竹縣政府 |
臺中縣 |
中區防暴中心計畫 |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
彰化縣 |
彰化縣104年度家庭暴力相對人多元處遇服務方案 |
亞洲大學社工系 |
南投縣 |
南投縣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多元處遇服務方案 |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
雲林縣 |
雲林縣家庭暴力案件危險相對人裁定前預防性教育課程 |
新女性聯合會 |
雲林縣 |
家庭暴力相對人追蹤輔導及其家庭修復實驗服務計畫方案 |
百日草希望家庭協會 |
嘉義市 |
104年嘉義市家庭暴力高危機加害人想法與行為改變評估暨關心訪查方案計畫 |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
嘉義縣 |
104年嘉義縣家庭暴力相對人關心訪視服務計畫 |
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高雄市 |
103-105年度「終止暴力~家暴相對人關懷輔導服務方案」 |
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 |
高雄市 |
104年家庭暴力防制工作~建立社區支持網絡計畫 |
臺灣基督教信義會 |
屏東縣 |
家庭暴力多元處遇服務方案 |
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
屏東縣 |
「打開阿勒門的另一扇窗」推動原鄉部落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多元處遇服務方案 |
迦勒醫院 |
花蓮縣 |
104年花蓮縣非強制家暴加害人處遇服務方案 |
花蓮縣政府 |
臺東縣 |
臺東縣104年度家庭暴力整合性與預防推廣計畫 |
臺東縣政府 |
|
104年度家暴相對人修復式多元服務計畫 |
旭立文教基金會 |
|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人員督導培力計畫 |
旭立文教基金會 |
|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專業人員培力計畫-家庭暴力多元議題理論與實務訓練 |
旭立文教基金會 |
|
國際家庭家暴危機照護與轉化服務計畫 |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2016)
表二. 全國家暴事件統計(2007-2015年)
年 度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通報件數 |
72,606 |
79,874 |
89,253 |
105,130 |
96,482 |
104,079 |
111,690 |
114,609 |
116,742 |
受理件數 |
21,425 |
20,966 |
22,245 |
25,013 |
24,537 |
22,665 |
22,817 |
23,410 |
24,589 |
終結件數 |
20,028 |
19,730 |
20,737 |
23,492 |
23,063 |
22,447 |
22,638 |
23,428 |
24,330 |
核發件數 |
12,276 |
11,679 |
12,669 |
14,225 |
14,296 |
13,967 |
14,044 |
14,365 |
14,893 |
駁回件數 |
2,412 |
2,429 |
2,553 |
3,030 |
2,866 |
3,045 |
2,937 |
3,167 |
3,222 |
核發率( % ) |
83.58 |
82.78 |
83.23 |
82.44 |
83.33 |
82.1 |
82.7 |
81.9 |
82.2 |
註一:資料來源:司法院
註二:核發率=核發件數÷(核發件數+駁回件數)×100
事實上,家暴防治之成效評估,必須緊貼家暴防治之作為,也就是說,必須釐清:我們做了什麼事?以何種策略去做? 我們希望做了這些事能夠產生哪些效果?這種思維的方向,不同於「瞭解原因→擬定解決方法」的慣性作為,而是採取「設定策略→執行→評估成效」的創新試驗。後者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淪入既定的框架、「以當事人為中心」解決問題。以家庭暴力事件為例,除了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外,直接協助「家暴相對人」以非暴力的方式滿足個人需求,將更具有成效可期。
以研究者接受彰化縣政府委託「家暴相對人處遇執行成效評估」為例(邱惟真,2014;2015;2016),自長達三年的縱貫性研究中發現,觀察樣本數2,916人,分別接受(裁定前)預防性認知教育(30分鐘)、簡易型認知教育團體(3小時)、社工關懷訪視、12/24週認知教育團體等四種處遇,前三種處遇有助於法院開庭流程的順暢、協助家暴相對人瞭解家暴法規範;後三種處遇配合保護令的裁定,有益於家暴相對人的自我控制,學習非暴力的方式面對家內衝突。延續前述的研究成果,本計畫希冀能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構想,並拓展至不同屬性的縣市地域。
2.國內外有關研究情況
(1)「家暴」≠「婚暴」、「親密暴力」或「性別暴力」
學者歸納2005至2012年的官方統計資料後發現,家庭暴力存在差異性,舉凡兒少教養、男性受暴、非典型暴力、親族的財務紛爭、酗酒藥癮、精神疾患的影響因素等,也是常見的家暴問題,當前防治體系過度偏重婚暴議題(陳芬苓,2011;黃翠紋、林淑君,2014)。
特別是,當我們受囿於官方統計數據,與新聞媒體所呈現的家暴事件,而缺乏思辨質疑時,更容易將中低學歷、勞動階級、酒精或藥物濫用、粗暴或狂亂行為、令人生畏的中年男性,建構為應該被矯正、被懲戒的病態男人,進行形塑出「被害的女人、施暴的男人,但這個意識型態遮隱了家庭暴力的本質(黃志中,2011)。尤其在「性別平等」議題的倡導下,男女在權力結構面的落差,已不同於過往「男尊女卑」或「夫唱婦隨」等觀念。雖然女性意識逐漸抬頭,但在華人文化裡,家庭經濟、年老父母照顧等責任承擔,仍是期待以男性為主。這些結構限制和文化框架,讓男性所承受的壓力,在夫妻間未能相互同理、彼此承擔的情形下,就容易在酒後、情緒失控下引發衝突。
「暴力」是家庭系統互動的失衡現象。家庭是一個有機體,家內成員彼此間的互動關係、情感糾葛等,並不是外人能夠完全理解,或以是非對錯來判定的,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應被視為家庭系統失去平衡、甚至面臨崩解的警訊。
每個法案的訂定都有其時空背景,隱藏著不同利益團體的角力成果,更主導了知識論述、政策方向等,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強調「被害v.s加害」的符碼,也召喚了社群的不安全感。誠然,透過保護令的制度建構、被害人協助服務等措施,許多婦幼弱勢得到安全的庇護,然而,現有的家暴規範卻忽略了被害人與相對人對「家庭」的期待。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會有衝突、爭吵、入不敷出、外遇、各式身心疾病等難題,「家庭」中的成員(包括被害人、相對人及家庭成員)期待能有「方法」可以解開纏繞的糾結,而非全然地割裂兩者間的互動關係。
再者,現今家暴法規的論調充斥著「排除」相對人的用語及作為,並未能理解有時被害人與相對人是相互依存的心理遊戲夥伴,兩方當事人經常各說各話,而家暴相對人常膠著於「離婚就是個問題」或是「有完整的家才能終老」的負向情緒,因此產生混亂的生活步調。
事實上,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不應該只停留在「暴力」的抑制,應該有能力與意願關注到「家庭暴力」背後關於「家庭系統」的問題與原因,因為對於部分相對人而言,複雜的家庭系統可能已經超出其既有的能力了,這樣的問題,絕非僅僅執行家暴法,阻止暴力行為就能輕易解決的(邱惟真,2013a)。誠如陳芬苓(2011)所指稱,家暴防治的目的在於建構安全的家庭環境,以維持家庭的核心機能,因此,有必要協助家暴相對人瞭解司法的過程與規範,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等,並以家暴相對人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的社工資源。
(2)翻轉視角:「家暴相對人」的外/內樣貌
構成家暴相對人樣貌的要素常涉及:性格衝動偏執、對男女關係有不合理期待、因金錢問題所致的家內衝突、缺乏壓力因應及溝通能力、權控、精神疾患、酗酒等,但多數家暴相對人仍期待維繫婚姻或家庭關係。邱惟真、阮祺文(2016)透過與法院合作辦理的家暴相對人整合性方案也發現,約有64%的家暴相對人具有改變的意願。
黃志中(2011)研究指出,我們不應只關注家暴相對人的外顯行為,而應該更多從家暴相對人的角度與處境,探究他們對於自身和伴侶關係的評價、生命的多重創傷、內/外關係的價值觀點等「變動性的形塑(becoming)」。
廖珮如、唐文慧(2014)認為專家論述未能深究家庭暴力類型的多元化,逕將「家庭暴力」簡化為個人因素的知識產製,迫使許多低社經地位、勞工階層、出生成長於40、50年代臺灣社會的家暴相對人,他們真實的生活經驗及感受,無法被聆聽、認可和接納。當責難家暴相對人性格衝動、情緒管理不當之際,也同時否定了他們的常民生活經驗,造成對體制的反彈。
韋愛梅(2010)歸納家暴法修正條文,認為家暴法擴大刑事司法干預的目的,係因認定家庭暴力的本質是犯罪行為,希望藉由法律嚇阻加害人的施暴行為,但卻忽略司法系統無法滿足被害人需求、資源不足等缺口。相關研究也指出,目前家暴防治體制漠視了相對人想要維持家庭完整、努力澄清自己不是「壞人」的烙印、以及在傳統父權框架與勞動市場壓迫的雙重壓力等困境(王美懿、林東龍、王增勇,2010)。邱獻輝(2013)在訪談親密暴力、非親密暴力收容人後,也建議應在實務工作上融入男性親密暴力的觀點,並將其視為需要協助的對象。
「以當事人為中心」進行思考時,我們就可能發現: 一、家暴加害人的異質性,如非婚暴的加害人、女性加害人、同性戀加害人等,應列入處遇計畫及成效考量,並針對特殊個案宜發展個別的處遇方案(王珮玲,2005;邱惟真、邱思潔,2006;謝宏林、曾華源,2013);二、家暴相對人的生理影響,如Raine(2013/2015)發現:當他們被激怒時,會有強烈的侵略行為,此外,他們對於威脅的刺激、負面情緒的字眼,在視覺上有過度敏感的反應,導致認知控制的反應能力不足;三、在家暴相對人服務中,有需要輔導他們瞭解及運用相關法規,避免其誤解,或淪入與法律對抗的衝突局面(Renzetti & Edleson, 2002;黃志中,2011);四、影響加害人參與處遇計畫的負向因素,經濟問題、面子自尊問題、酒精濫用、失業、憂鬱、自殺、精神疾患、入獄服刑、情緒抗拒、否認行為、行政單位的追蹤聯繫頻率等(王珮玲,2005;陳怡青、張紀薇、呂佩如、李維庭,2012)。
(3)家暴相對人服務與成效評估相關研究
因著辦理單位與工作方法的不同,家暴「加害人」與「相對人」的分野也逐漸形成,在法院依法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後,以醫療機構為主的治療性團體方案,主責家暴「加害人」的治療或輔導; 而以社區生態系統為主的社工處遇,則成為家暴「相對人」服務的另一種形式。
研究指出社區中家暴相對人服務與家暴加害人處遇有不同的工作理論基礎、目標及執行方法。「加害人」處遇以停止暴力為目標,採用治療性理論,如女性主義、教育方案或認知-行為取向等;「相對人」部分則以「安全家庭」為目標,採用優勢觀點、行動研究、賦權或系統理論等多元觀點(邱惟真、阮祺文,2016;陳怡青等人,2012)。不同於治療室內的情境,此時工作者所接觸的社區情境會呈現一些與暴力密切聯結的議題,例如相對人的失眠與情緒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中年失業的困境、酒精濫用、憂鬱、自殺等,促使工作者思考是否應將被害人與相對人服務進行整合,並將整個家庭視為家暴防治工作的單位與工作對象(陳怡青等人,2012)。
「家暴相對人服務方案是否具有成效? 成效評估的方式為何? 如何增進成效?」這是本研究計畫希望回應的主要問題。
王順民(2010)指出不同縣市之間的處遇防治模式,在缺乏橫貫(cross-sectional)與縱貫(longitudinal)研究及其資料庫的前提下,仍停留在有限經驗的歸納層次,缺乏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與效益評估等要件,以至無法回應績效管理(performance management)、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等責信期待,更遑論演繹層次的抽象推理和預測能力。
當前家庭暴力政策和實務操作,應建立在實證的基礎上,因此,必須有規模地蒐集家暴相對人與被害人的資料,並進行準實驗的對照分析,以向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法院單位等進行倡議,使政策制定者與社會大眾瞭解家暴相對人的需求,強化實務工作者的工作效益,讓更多家暴相對人能有機會接受有效的協助,如多元模式的藥酒癮戒治方案、精神科到宅診治等(Vincent, 2000;王珮玲,2005;劉淑瓊,2011;陳怡青,2012;謝宏林、曾華源,2013)。
有關評估指標的擬定,多數以「是否再犯」為判準。Renzetti與Edleson(2002)認為可視加害人是否持續攻擊、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等,此外,如果能增加女性對自身再次受暴的評估預測、追蹤男性的飲酒問題等,將是管理再犯風險的有效方法。Feazell , Mayers , Deschner (1984)建議評估標準應納入加害人對性別角色的認知、自尊是否增加、是否學會表達焦慮的情緒、是否降低對自己和他人的控制等。周煌智(2012)追蹤兩年的家暴再犯率後發現,第一年超過三成,第二年高達五成,顯是需要積極的介入以降低再犯率。此外,接受處遇計畫治療的研究組,暴力再犯率比對照組略低,但未達統計上顯著,推測原因可能為:加害人本身動機不強烈、無法滿足個別需求、無分級制度、治療時間短、加害人的人格特質、精神病理、酒精與物質濫用等。
邱惟真(2013b)認為「再犯」並不是全有或全無的二分法,即家暴相對人的「再犯」不能被視為是處遇失敗,相反地,應將其認為是相對人「退縮的單一事件」。因此,「再犯預防模式」需配合「減害理念」(harm reduction),這兩種理念都拒斥「全有或全無」的成效評估觀點,鼓勵家暴相對人漸次「思考」施暴行為如何發生、導致哪些後果、在考量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如何因應問題情境、可行的具體方法有哪些等。
在處遇的頻率部份,邱惟真(2010)整理在台中所發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教育模式,累積了五年以上的經驗,以同一模式發展了不同期程、頻率的處遇團體:
一、每月一次,一次2小時,一年12次計24小時團體(有效樣本7人)。
二、兩週一次,一次3小時,三個月6次計18小時團體(有效樣本19人)。
三、每週一次,一次2小時,六個月24次計48小時團體。
四、兩週一次,一次3小時,八個月16次計48小時團體。
五、每月一次,一次3小時,八個月8次計24小時團體(三、四、五有效樣本21人)。
整理上述團體處遇資料,獲得一個暫時性的結論,不同期程的處遇,均有助於讓家庭暴力加害人之攻擊傾向下降(如「敵對」與「忽視權力」),但短期的處遇(二、三個月18小時),對於「口頭攻擊」的下降並不明顯,只有較長期的處遇(包括上述一、三、四、五)其「口頭攻擊」才會有較明顯的下降。另外,較長期的處遇除了在攻擊傾向的下降外,還能看到其他如「害羞」、「博取印象」、「積極自我肯定」等不同向度的變化。以DA(危險評估量表)與CTS(衝突對應行為量表)針對被害者進行前後測評量。發現被害人不管在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暴力危險」或「衝突對應行為」上的主觀感受,後測皆比前測出現顯著的下降。這樣子的結果與家庭暴力加害人在「人際行為量表」上的表現傾向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不管是被害人的主觀感受或者是加害人的自我陳述,家庭暴力加害人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處遇後,其攻擊傾向確實有明顯的下降。
相近的研究發現,邱惟真、邱思潔(2012)針對家庭暴力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處遇,進行成效評估後發現,為期ㄧ年的團體(有效監督、長期陪伴)可降低「暴力危險」程度,並降低其被撤銷緩刑的宣告,協助加害人更穩定地適應生活。
綜上,邱惟真(2013b)認為要促進改變的處遇,至少應該完成「同理心訓練」與「再犯預防訓練」等兩個層面。其中,「再犯預防訓練」是一種「自我控制計畫」,包括兩個重點:第一,教導有意願改變行為的相對人,為問題的解決負起個人責任;第二,施以「維持取向」的原則與介入方法,協助相對人警覺「高危險情境」,並進行修正回饋,以避免未來的錯誤(即再犯)。
此時,「相對人」至少需要一名稱職的「社工員」,陪伴其面對此一家庭變化。因為「家庭暴力」本身,其實是此家庭系統失去原來平衡、甚至瀕臨崩潰的前兆或警訊,社工員在接觸聲請人的過程中,必須有這樣的敏感度與知識,才能有較完整的處遇評估。並透過專業陪伴的過程,充權、協助「相對人」有能力思考、並採取非暴力的方式面對家庭危機。尤其是跨國聯姻的家暴案件,常常牽涉到多元文化間的磨合問題,後續的配套措施,可能必須銜接「相對人社工服務」,以及「相對人心理輔導」這兩種服務的資源。
3.小結:分級分類處遇的必要性
綜上(1)(2)(3)的文獻探討可知,「家庭暴力」的內涵及範疇,並不完全等同於婚姻暴力、性別暴力等,事實上,依據統計與報載,男性被害者、兒虐、老人保護、女性施暴精神虐待的人數已有增加的現象;其次,雖然目前婚姻暴力仍為多數,但相關研究指出,家暴相對人的外/內樣貌需要被同時參照,而非僅僅關注外顯的施暴行為;最後,有關家暴相對人的成效評估等研究,仍聚焦於「加害人」、「施暴者」的再犯風險,忽略家庭暴力的肇因,是家庭系統崩解的徵兆。
換句話說,家暴相對人與被害人的雙方或任一方,因為不堪承受家庭壓力氛圍,而衍生家內衝突或暴力事件,這也可以解釋有為數不少的家暴相對人,為何同時也有家暴被害人的身分。「加害/被害」在家暴通報系統,相互纏繞、鑲嵌成為弔詭困局。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研究者針對家暴相對人提出「分級檢核」的論點。經由匯整本土文獻(Jayne,2000;林明傑、史玉山、簡蕾如,2003;林明傑、沈勝昂,2003;王珮玲,2010;林明傑,2014),建構「家庭暴力相對人分級檢核表」(附件一),將相對人分為A、B、C三級,A級為致命高危險群,B級為高再犯危險群,C級為可能變好群。
此分級檢核表之信、效度已獲得初步驗證(邱惟真,2013b),首先是此分級檢核表之內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 Alpha)為.73,其次是評分者信度(Kappa)為.54 (p<.001),最後,以台中市高危機會議之個案作為效標,與分級檢核表之個案進行交叉分析,卡方檢定亦達顯著(x2 = 4.29, p<.05,見表三),顯示此分級檢核表亦具備一定程度之效標關聯效度。有了此一檢核表,社工員之間在篩選與評估個案時,就有了一個溝通平台。我們亦要求「講師」在完成「預防性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後,協助進行此分級評估表之初評,以作為後續「社工處遇」之參考。
表三、高危機*分級 交叉表(效標關聯效度) |
|
||||||
|
分級 |
總和 |
卡方檢定 |
||||
C |
B |
||||||
高危機 會議 |
非高危機 |
個數 |
45 |
15 |
60 |
Pearson卡方 |
|
在 高危機之內的 |
75.0% |
25.0% |
100.0% |
4.299 |
|||
高危機 |
個數 |
16 |
14 |
30 |
漸近顯著性 |
||
在 高危機之內的 |
53.3% |
46.7% |
100.0% |
.038 |
|||
總和 |
個數 |
61 |
29 |
90 |
|
||
在 高危機之內的 |
67.8% |
32.2% |
100.0% |
|
註: 因為A級個案量過低,將A級個案併入B級個案進行檢定。
評估步驟:通常我們會要求社工督導優先針對高危機個案,但分級為C級的個案,進行開案(配合附件二.開結案評估指標);其次為非高危機個案、分級為C級個案;最後才考慮B級個案之開案。
通常在高危機之內又是B級以上之個案,為最後才考慮開案的個案。理由為,這群個案大部分均無改變之動機,尤其是A級個案,甚至可能是個無可救藥之個案(Jayne, 2000),我們將原已不足的相對人社工人力,投注大量時間於這群個案身上,實在不是個有效率的做法。對於這群無可救藥(A級)或積習難改(B級)的個案,基本上應該以高危機會議為主要策略平台,以被害人安全計畫為工作重點,針對相對人則採取短期的「危機」處理模式,而非「社工」處遇模式。
完成了上述的工作後,接下來,我們才有機會切實地要求社工員,針對家庭暴力相對人,執行優勢觀點社工處遇。緊接著,社工處遇中針對相對人的評估需求亦慢慢浮現,在社工處遇的目標中,有一重要任務,即其暴力危險以及再犯危險之降低,對此,研究者針對相對人又發展了一「整體性評估表」(陳姿吟、邱惟真,2012,附件三),作為社工處遇之參考。此量表亦已獲得初步之驗證(陳姿吟、邱惟真,2015),可針對相對人之「致命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可改變性」進行評估,社工員並可依據此評估,根據相對人之特質進行社工處遇之規劃與成效評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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