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目的
近年來,捷運殺人、女童遭砍頸致死、家暴情殺、割喉強盜殺人、惡狼性侵男童、臺大潑酸命案、虐童殺子等暴力犯罪頻傳,隨著網路媒體的傳播,臺灣社會瀰漫著不安的氛圍,在應報懲罰的集體情感下,每當有相關的法院判決報導時,總會引起一番激烈的各方論戰。
當「後事實」(post-truth)時代盛行,人們不再對真相感興趣,慣於從網路搜尋訊息,惰於思辨問題時,我們只能任由「感受」來做出抉擇(Lepore, 2016;蔡慶樺,2016/12)。在有關暴力犯罪的判決新聞公佈後,這個現象顯得更為嚴重,導致越來越多人失去對法律和國家治理者的信任,寧可屈從自己的恐懼。特別是對於犯罪人的責任判別,我們不再思考其他的可能性,為此,本研究希望能從心智科學和法律相互為用的角度,探討如下研究問題:
(一) 掌握美、英兩國有關心智科學與法律在暴力犯罪防治的發展,並進行跨國比較分析,深究促成其發展的影響因素?後續效應如何?
(二) 蒐集近年臺灣法院在暴力犯罪的裁判文及相關文獻,瞭解心智科學與法律如何相互為用?本土優勢與隔閡有哪些?
(三) 承上兩項研究目的,論辯以暴力犯罪人為主體,法律考量的是罪責與刑罰,心智科學則為「生物-心理-社會」模式,後者涉及「自由意志」的問題。從暴力的心智科學觀點,是否可能以治療取代主流的懲罰思維?甚至促成現行法律的變革?
二、文獻探討
依循研究目的與問題,我們將先闡述美英國家自1970年代後的政經脈絡,即新自由主義的強調市場經濟、理性選擇、個人主義等所導致的嚴懲化趨向;接續探討心智科學和法律在暴力犯罪上的運用,除了主流的懲罰思維,是否也能「治療犯罪」。最後,自哲學層面論辯,我們是否應該相信科學,或是肯定人性的自由意志,孰能使犯罪人真正承擔處罰與道德譴責。
- 美英國家的M型社會及嚴懲政策
1970年代美英國家遭逢經濟危機與政治轉變,使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強化全球經濟發展的過程與模式,也轉移國家主權,衰微的福利國家政策、過度強調消費能力的社會價值,導致社會階層M型化。新自由主義全球化所建構的階級財富與強權,使暴力、街頭犯罪、藥物濫用等社會問題更為惡化(Garland, 2001:102)。因為富人與窮人間的生活水平懸殊,所產生的相對剝奪感引發緊張、挫折與羞恥,導致殺人重傷、恐嚇取財、搶奪強盜等暴力犯罪的產生(Vold, Bernard & Snipes, 2002:98)。
美英兩國的刑罰國家政策,偏重嚴懲化的政策取向,而非協助支持的作為。再加上,新保守主義崇尚道德及「法律與秩序」,政治人物高呼打擊犯罪的正義論調,藉此聚集中上階級的支持,「共同」對付危害治安的犯罪人,以消解社會集體的恐懼。諸如美國的「趨強轉硬」(get tough)、犯罪控制模式、零容忍、宵禁、公正應報(just desert)等;英國的寬嚴並濟政策、警察警告、居中處遇、個人責任刑罰、刑期確定原則、「一條鞭」的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模式、種類繁複的社區刑罰等。這些美英兩國對犯罪問題的治理形式,都認為「個人」應該自行承擔犯罪的代價(卓雅苹,2014)。
- 「治療犯罪的可能性」-暴力犯罪的心智科學及法律運用
有關暴力犯罪的心智科學研究,Samenow(1984)以臨床心理學的研究提出「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他認為犯罪的原因不在於父母、學校或同儕,而是犯罪者沉溺在權力、主導權和快感刺激的錯誤思維,要矯正犯罪人格者的行為,關鍵在於長期協助他們改變思考方式,成為一個「負責任」的人,而非僅是滿足教育、技職訓練等一般人也同樣具有的需求。相反地,司法精神醫學家Saimeh(2012/2017:16)以德國的暴力犯罪案例,說明暴力犯罪人與平常人無異,甚至看起來「....他一向都是那麼不起眼,那麼彬彬有禮而且樂於助人。」,其以長年的觀察指出,暴力犯罪(如殺人或性侵害)的原因為:自我憎恨、嫉妒、寂寞或是恐懼。
Amen(1998/2016:214)建構SPECT檢查腦部問題,研究發現暴力或攻擊性病患的大腦問題,包括:1.前額葉皮質活動減退(思考有困難);2.扣帶活動增加(腦筋打結);3.左顳葉局部活動增加或減少(脾氣差);4.基底核和/或邊緣系統局部活動增加(焦慮或喜怒無常)。這些問題導致有暴力傾向的人常陷在真實或想像的「不公平」事上,最終爆發暴力行為。此外,古柯鹼、安非他命、酒精、尼古丁、咖啡因,甚至部分精神疾患的處方藥物,都可能在短/中/長期對腦部代謝造成影響,增加攻擊或暴力惡化的可能性(Amen, 1998/2016)。
值得注意的是,Fallon(2013)從神經科學的角度,研究兇殺犯的大腦,卻意外發現Fallon自己的腦部影像與心理病質(psychopath)罪犯有同樣的腦功能缺陷,即不易感到焦慮、缺乏同理心和道德良心,且額葉背側發達;這些特質使心理病質罪犯能夠冷酷、理性、有計畫地達成想要做的事,但Fallon卻未從事犯罪,甚至成為出色的腦神經科學家,Fallon(2013)推測原因在於良好的家庭教養、社區環境和周遭友人的包容,如父母的接納、引導和保護,加上後天品格的陶塑、宗教信仰的自我約束等。
Raine(2013)自生物社會模式(圖一)來說明自童年到成人暴力的發展,有關環境、社會及動作行為,是我們較為熟悉的部分;但在基因、生物因子、認知與暴力行為間的危險因子,則屬新興的神經犯罪學觀點。簡單地說,成人暴力犯罪的產生,是導因於早期的基因與環境的基礎,生物和社會的危險因子導致大腦在三個層面出錯:認知(如懷疑配偶外遇)、情緒(如缺乏良心譴責)、動作(如衝動行為)(Raine, 2013)。
Saimeh(2012/2017)指出,德國的司法精神醫學是刑事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環,其任務包括: 精神鑑定、依據德國刑法第20、21條,在特定場所治療嚴重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罪犯,使其未來不再具有再犯的「危險性」。此外,她坦言不是所有罪犯都能夠用精神治療來治癒,但依據刑法第66條,即便某罪犯被判定沒有精神障礙且服刑期滿,法院仍有可能因其對社會仍具有高度危險性,判處保安式監禁,這導致該罪犯在司法精神病院的時間,可能比他所服的刑期更長,但她仍認為德國司法精神病院的確能夠提供罪犯很好的治療機會和人際環境。
綜上所述,心智科學對於「人」的理解和治療策略,已經超出法律人認知的範圍,在構成要件、違法性與責任能力的判斷之外,我們主張心智科學的確有可能和法律相互為用,創造「治療犯罪」的具體實踐,並改變既定的法律框架。
三、「是自由意志?還是我們?」-科學、法律與道德判斷
Fallon(2013)指出人類不只受到基因的影響,科學只能解釋其中一部分,人類的行為、動機、需求、慾望,乃至後續的際遇等,都是複雜難解的議題。吳建昌(2000)則主張藉由不同心靈哲學理論的攻訐對話,我們更能瞭解「人」(person)的本質和多樣性,以便在不同場合快速釐清我們是依據何種心靈哲學來對人產生期待。
Baggini(2015)從哲學的角度提醒我們,神經科學的盛行與各式蓬勃成果,並不能解讀為人類行為是無意識的遺傳、基因、大腦、神經系統、童年、環境等問題,犯罪人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計畫者、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理當接受懲罰與道德譴責。相反的論點,Raine(2013)從「神經法律」(neurolaw)的領域指出,自由意志和法律不同,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分論斷,而是光譜的不同程度差別,因為人類的自由意志會受到早期的生物學、基因遺傳學、社會及環境因素等的影響。
我們如何決定犯罪人應該為他的行為負責呢?美國法律對責任的界定在於心智能力(mental capacity),尤其是沒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包括:1.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2.你知道所做的事情是錯的(Raine, 2013)。某犯罪嫌疑人在認知上,可能知道他正在傷害他人的身體,但在情緒的層次,他可能無法判別事情的對錯,此時,我們是否仍應要求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不是法條涵攝的問題,而是現實的、有關人的責任議題,更是挑戰現有社會價值的重要課題-「人的行為真的是理性的自由意志下的選擇嗎?」(Gazzaniga, 2005/2011)。
四、研究內容
(一) 對於暴力犯罪,是個人主體的犯罪性/人格,還是社會結構的系統影響,這是研究者長期思考的議題,心智科學和法律的合作,能否解答這個議題,是本研究的內容之一。特別是,在新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下(圖二 研究構念圖),「人」被認為是能趨利避害的「經濟人/理性人」,犯罪學也有理性選擇理論、自我控制理論等觀點,因此,懲罰是必須的,但所有暴力犯罪者都是理性地犯下罪行嗎? 懲罰是唯一選項嗎? 對於暴力犯罪的防治政策,是否過於受到美英國家等主流思潮的影響,而怠於發展其他可能性?
(二) 在臺灣,司法精神醫學主要採取精神鑑定的方式,但實務上,各審法院對於精神鑑定報告採用刑事責任能力,標準並不一致,刑法第19條強調「知」(辨識能力)和「意」(控制能力),臨床上觀察,許多犯罪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但卻稱無法控制(吳建昌,2016)。對於法院「標準不一致」,本研究希望透過分析相關的裁判和文獻,發現共同的準則、優勢和差異隔閡,以心智科學協助司法系統的法規與政策制定。
(三) 犯罪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攸關後續法院的裁定,是懲罰?或治療?這個問題的源頭,仍要先處理心智科學和法律間的關係,接續才能探討其後的社會價值和法律變革。
圖二 研究構念圖
五、研究方法
(一) 文獻分析法:蒐集國外/內相關文獻,外國文獻方面,以文獻資料庫如Pubmed, Medline, Google Scholar, JSTOR, EBSCO, Westlaw, Lexis-Nexis, PsycINFO,以及美國國會圖書館等網站等來收集近相關之學術文獻、報導或評論、美國各州或聯邦法院或其他國家法院之相關判決;中文文獻,則將以台灣國家圖書館、台灣大學圖書館之館藏資訊、Google Scholar以及中國知識資料總庫(CNKI)作為搜尋工具,收集台灣及中國近15年來之相關於人文與神經科學之學術文獻、報導或評論等資料。關鍵字部分將由大概念至具體語。接續進行歸納分析,以省思其蘊含的意識形態、差異與知識框架。
(二) 判決歸納法:運用我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以臺灣法院之刑事裁判,判決日期:101/1/1至106/9/30,全文檢索語:暴力犯罪的7種案件名詞和法律條號、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責任、罪責、精神鑑定、刑法第19條之判決,進行編碼、描述性統計及類別比較。
(三) 專家&深度訪談法:擬定訪談大綱,邀訪對研究主題或判決個案有相當瞭解的法官、律師、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大學教授、矯正機構人員、相關公私單位等。
六、預期成果
(一) 關於心智科學,包括:神經科學(如神經犯罪學、神經法律學、表現遺傳學等)、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和法律學間的相互運用,是國內正在起步的新興領域,基於全人觀點的「生物-心理-社會」模式,我們需要探索更多暴力犯罪防治的策略,並將神經科學為法學所用,或促成法學的神經科學等多層次的專業合作。
(二) 無論在犯罪學、法學、刑事司法等領域,對於腦神經科學,我們目前所知有限,但「大腦」、「心智」、「行為」與「社會環境」間,是個體不可分割的整合機制。對於任何可能「治療犯罪」的論點,基於專業的使命,理應有加強學習與論辯的職責,並為學界與政策提供具有成效的分析及建議,以減少更多犯罪被害的悲劇。
七、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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