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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兒少性交易追蹤輔導服務評估與省思

【發表於100年張老師心理論壇】

 

桃園分事務所 社工督導 卓雅苹

 

摘    要

 

展開兒少性交易問題的社會面,「雛妓」等被迫從娼現象在當局及有關團體的努力下,防治成效有目共睹;但取而代之的卻是兒少對「性交易」的自願涉入與認同,這些問題又往往與毒品、犯罪(如恐嚇勒索等)等有重要關聯。本研究以桃園縣「99年度兒童少年性交易個案追蹤輔導服務」為研究場域,亟欲達成研究目的包括:一、探究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問題特質;二、自理論觀點與文獻,對應或檢視當前兒少性交易問題及服務網絡;三、針對現狀的優勢與不足,提出更強而有力的防治對策,以助益兒少性交易防治政策擬定與實務運作。研究發現:一、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問題特質:女/男兼有、15-18歲最多、集中市區、家庭功能不足、個案問題需求多元化(如吸毒、逃家逃學、性侵害、家暴等);二、問題面省思:消費文化與色情市場為主因、同儕次文化(含網路)是重要媒介、未成年個體/家庭/學校是體制下的弱勢;三、政策/服務網絡/方案執行之現狀檢視等。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2010年10月1日,「高雄縣調查站破獲一個賣淫集團,嫌犯在網路架設部落格以「日領五千」拐騙在學未成年少女當女模,其實從事性交易,等到少女上鉤後就餵毒控制行動,再利用未成年少女的身分專挑北部政商名流設局仙人跳加以恐嚇,其中,最小的還不滿16歲,警方直搗淫窟,獲救少女當場痛哭失聲」。同年4月11日,勵馨基金會於性交易少女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未成年少女,第一次從事性交易的年齡層越來越低!除了14到16歲之外,竟然有8歲就從事色情交易。而這些從事色情交易的未成年少女,有六成都是經由仲介、或是誘騙。其中有一半以上,在還沒進入色情業之前,都曾經被性侵害。」、「從事性交易賺零用錢,就像翹課,知道是不對的事,但看到同學去做,就跟著一起去,不認為從事性交易是什麼嚴重、不得了的事,加上遭有心人利用、同學慫恿,雖然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事,但她們並不清楚後果和要付出的代價。」。相較於少女的自願涉入,彰化縣有4名未成年的弱智姊妹,先後被姑姑帶給男人「摸身體」,發生性行為每次五百元、摸身體三百元,姑姑的長子,也就是姐妹的表哥,不但性侵表妹,還協助在表妹下課後及放假時,帶她們到他家從事性交易,得款由姐妹的生母、姑姑和從事性交易的四姊妹三方均分。

    從「雛妓」、「不幸少女」到「性剝削」的詞彙轉變,許多研究論述在少女「被迫」或「自願從娼」的議題上,反覆辯證,並認為未成年人涉入性交易問題的原因,攸關個人價值觀、同儕影響、家庭結構與依附支持、社會環境與媒體視聽的渲染等。而自上述的新聞資料中可發現,未成年人性交易年齡下降、遭受犯罪集團控制、易受同儕影響、弱勢個案(如遭受性侵害、智能障礙等)易淪為性交易被害者等現象。

    以桃園縣為例,依內政部統計指出,截至2009年底,12-17歲的少年人口數計有1,936,831人,其中,桃園縣的少年人口數計有185,827人(男女比例約各佔一半,男性偏多,各年齡人口平均約佔16-17%),佔全台灣少年人口數的9.6%,僅次於臺北縣的16%、臺北市的10%,位居全台第三。而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查獲人數觀之(表一),2009年與2008年桃園縣查獲性交易兒少人數分別為96、98人,為各縣市之冠,甚至高於臺北縣、臺北市;2007年以前則僅有70人,低於臺北市的137人、臺北縣123人。官方統計數字的呈現,並沒有含括尚未被查獲的黑數,桃園縣或其他縣市的性交易兒少實際人數,仍有可議空間。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兒童局指出「自88年起開始出現男性少年從事性交易情形,且自90年起有快速增加之趨勢」,男性少年性交易問題及相關安置需求,儼然成為性交易兒少的新興議題。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從兒少性交易問題的社會面,「雛妓」等被迫從娼現象在當局及有關團體的努力下,防治成效有目共睹,甚至獲得國際認同;但取而代之的,卻是未成年人對「性交易」的自願涉入與認同,而這些問題又往往與毒品、犯罪(如恐嚇勒索等)及少年自行賺取生活費用等有重要關聯。「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觀點,在台灣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領域中,已被用來分析探討當前社會的某種重要面向,凸顯社會的某種特性,並深深緊扣全球化影響下某種結構性的社會議題(張菁芬,2005)。對於從事性交易的未成年人(兒童、少年),因其涉及經濟條件不足、就業機會、污名化與歧視、涉入犯罪事件、無法適應社會主流文化規範等問題特質,以致淪為弱勢族群,這些現象迥異於傳統犯罪學論的解釋觀點。故此,本研究以桃園縣為例,欲達成之研究目的包括:一、探究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問題特質;二、自理論觀點與文獻,對應或檢視當前兒少性交易問題及服務網絡;三、針對現狀的優勢與不足,提出更強而有力的防治對策,助益兒少性交易防治政策擬定與實務運作。

 

貳、文獻與理論探究

 

一、當前社會環境下的兒少性交易問題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鑾表示,自民國84-98年間查獲之近七千件兒少性交易案件分析,發現年齡14-18歲約佔88%,有年輕化趨勢,且多數家庭功能不彰,孩子會從事性交易多半出自外力壓迫,種種結構性因素為影響兒少性交易主要原因。

    勵馨基金會在2009年10月至12月間,施測全國北中南6所兒少性交易安置與後續追蹤輔導單位,獲得174份有效問卷(男2、女172),調查結果發現:有六成的受訪者在經由仲介、誘騙或被迫的狀態下從事集團經營之色情行業(坐檯陪酒等);大多數初次從事性交易的年齡為14-16歲,佔總數60.3%,最小個案為8歲;有50%的青少女(年)有不愉快性經驗(如遭藥物控制、脅迫、性侵害);近80%曾經離家出走,30%曾有自殺經驗。誠如張乃千(2004)自多年的不幸少女追蹤輔導經驗中發現:「在目前的社會價值觀中,兒童與青少年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被色情文化與扭曲的性價值觀所影響,同時在缺乏金錢與物質的誘惑下,常常就會以身體的交換來換取財物或另一種自我存在的價值感,這種問題與現象比較多是發生於一些中輟生或學業成就比較不佳的身上,特別是家庭狀況比較不良或失功能家庭中的孩子,他們的比率往往較一般的青少年來得高。」以桃園縣為例,因地理位置坐落於臺北縣市的外圍,都市解組、就業機會分佈不均,導致家中成人必須花費更多時間精力在工作謀生上,至於未成年人部份,在媒體視聽及網路的影響下,未成熟的思慮、不良同儕影響、缺乏適當管教、學業低成就,如再加上資本主義的主流價值觀催化,常使兒童少年不慎落入成人性剝削的陷阱中。

    在相關的田野研究中,陳美華(2008):「我見到婷婷和青青時,她們都只有十四歲,準備升國中一年級。她們被自己的小學老師以「上網援交」之名通報給東部某縣政府社會科,接著就依兒少條例被送到東部一家由政府委包的「不幸少女」短期收容中心。收容中心的檔案將她們歸類為是「性交易+性侵害」的青少女。令我驚訝的是,這兩位被收容中心登錄為「上網援交」而必須強制保護的青少女,在她們的自述中,卻是上網交網友,然後約了兩個年約十七、八歲的男生一起到她們唸的小學「約會」的偶發事件。然而,這個試圖透過網路尋找浪漫邂逅的想法,最後卻演變成這兩個男性要求二人到學校廁所發生性關係。其中,婷婷趁機「落跑」,青青卻被二個男生堵在一間廁所,其中一位男生強行和她發生性關係。青青對整個事情的形容是,「耶∼那很恐怖,妳知道嗎?」聽完青青對整個事件的描述,我衝口而出,說:「這是強暴!」面對我「看似打報不平」的激烈反應,青青有點狐疑,又尷尬的笑說:「我都沒有往那邊想耶⋯⋯沒那麼嚴重吧,是性侵害而已。」至於為什麼她們被標示為是「性交易+性侵害」,根據青青的說法,是因為這個男生在事情結束後,「硬塞」了一千塊錢給她,而她一點也不想拿。整個訪談過程,我處在不斷被驚嚇的狀態——被青少女開放的身體界線,以及活躍的性活動所驚嚇;對兒少法執法單位將性交易寬鬆的界定為只要涉及金錢與性就構成的實作感到不可思議;對一個在我眼前陳述自己被「性侵害」經過的青少女,邊說邊笑,好像在講述什麼有趣的事或別人的事感到吃驚」。

    相類似的經驗,也發生在研究者的實務工作中,諸如少女遭受同校學長、性交易仲介者性侵害後,自甘墮落、反覆投入性交易活動;抑或少女/年自行上網進入聊天室,由行為人邀約或主動散發性交易訊息;少女/年離家後欲賺取生活費,在同儕引介下,起初單純以為只是坐檯陪酒、伴唱等工作,後續卻在客人羞辱、仲介強迫或引誘下,實際從事性行為。性交易兒少究為自願者?或是受害者?根據調查與實務經驗發現,少女/年進入色情行業的歷程大多因為愛、成就感、逃家後經濟的匱乏,但社會大眾在媒體報導影響下,對兒少從事性交易的印象,卻早已由被賣、待救援,轉變為自願涉入、拜金行為等污名化誤解。

 

二、相關研究文獻與理論觀點

 

    針對性交易兒少問題的理論觀點極為多元化,以下針對相關理論與文獻進行歸納(鄭淑丹,2006;林盈秀等,2008;吳智泰,2008):

    首先,從青少年身心發展議題出發,有以心理分析觀點探討少年是否為人格結構失衡、同性戀、精神疾患等;以性意識發展觀點,解讀青少年對性的不同階段需求與認知;以依附理論來探討青少年早期在原生家庭裡的「不安全依附關係」,如何影響其內在的認知與情緒;符號互動論則探討兒少過去成長經驗與現在社會環境互動的脈絡。

    此外,尚有以Sutherland(1924)的差異接觸理論解讀少年逃家逃學後,容易與有類似背景的族群接觸(逃家逃學、學業低成就、偏差行為、喜歡物慾享受等),進而結合成親密的小團體,加增少年接觸性交易管道的機會;更進一步,以Cohen的次文化理論(1955)與Sykes與Matza(1957)的中立化理論(漂浮理論)觀點進行詮釋-色情行業的次文化自成一套獨特的價值觀,未成年人在這樣的環境中,因有同儕的支持而感到快樂,也滿足逃家後的經濟需求、感到自己有經驗/有能力/被(顧客)需要,甚至在老闆或同儕的利誘欺哄下,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沒有覺察污名化效益等。

    如以Hirschi(1969)的社會控制理論(社會鍵)來解讀性交易兒少的原因,張彩鈴(2000)以立意取樣的方式訪談25位從事特種行業的青少年,發現影響少年從事特種行業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離異、家庭解組、對學校依附不深、性關係不正常或有墮胎經驗、藥物濫用等;唐秀麗(2003)也發現上網援助交際的少女屬於「缺愛症候群」,在家庭與學校缺乏歸屬感,因此在網際網路的虛幻世界中尋求慰藉;鄭淑丹(2006)訪談9位曾有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的少男,也發現到受訪者的家庭關係較衝突疏離,無法使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安全與關愛,致使受訪者轉而在網路聊天室上尋找「歸屬」。但在1990年Hirschi修正設控制理論,並與Gottfredson提出一般化犯罪理論,該理論不再強調社會鍵(家庭、社區等)的內涵,除了社會控制(低自我控制)外,還需要有犯罪機會(如報章廣告的援交仲介、成人網路的色情充斥等),才可能產生犯罪行為。

    標籤理論植基於社會過程中的人際互動脈絡,認為少女原本僅有逃家逃學等初期行為,卻因家庭、學校予其「壞孩子」的標籤化烙印,致使少女最後產生更多更壞的偏差行為(唐秀麗,2003)。在理論整合部份,吳智泰(2008)運用緊張理論、控制理論與社會學習理論的相關變項,解釋影響嘉義市高中職學生偏差行為的因素,其發現多數的高中職學生挫折感越高,其偏差行為的嚴重程度也越高。

    除此之外,論者(徐宜琬,2007;林君黛,2007)也提醒我們,性交易做為資本主義的「商品」屬性,當市場有其需求,自然就有人「供給」,這是無法抹滅的事實,研究者(林君黛,2007)於田野經驗發現,「性」不僅使兒少能夠輕易、快速地以身體換取高額金錢,更是非都市、低學歷的未成年人重要的社會與人際網絡「資源」,例:「性交易」的代價是兒少擺脫家庭束縛後的重要經濟來源、兒少以「性」和同儕間互相炫耀/社群交際、嫖客與性交易兒少間彼此的感情交換等。

    綜上理論觀點與研究發現,大致上可歸納出一個有關兒少性交易問題的輪廓:一個未成年個體,在身心方面受到內外環境(生理、家庭、同儕、學校、文化、網路等)影響,內外環境的負面因子,不斷將未成年人推入色情文化的桎梧,未成年人在抵抗力不足的困境下,便易於墮入成年性剝削的窘境。其中,責備未成年的「個體」是容易的!因為是否從事性交易行為,還是由「個體」來決定並實際為之,但吾人若願意更深入的探索性交易兒少問題的整體社會建構場域,會更愕然的察覺,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少年不過只是「資本主義社會」和「個人主義文化」下的弱者。誠如許雅斐(2002)研究發現,性產業不僅使性交易兒少藉由性別關係的控制展露自信,更提供個人獨立自主的高所得工作機會、勞動自由、彈性時間、排除了對異性的恐懼,增加對自己身體與魅力的自信,甚至改變自己的性格。

    各種理論觀點引領我們以不同視野探索「兒少性交易」的問題面向,以不同理論觀點立基的實證研究,則啟發吾人對「知識」的深度覺察與有限體認,多元、開放及避免刻板成見的研究涵養,是探討性交易兒少問題的重要構面。

 

三、兒少性交易服務網絡

 

兒童人權公約第三十四條(保護(兒少)避免受到性剝削):「簽約國保證要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態的性剝削和性迫害。因此簽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兩國之間,或多國之間之適當措施,防止下列事情發生:一、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行為。二、剝削並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違法之性工作。三、剝削並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有關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服務網絡,主要依循法源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交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教育宣導」部分則有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國軍、教育部、經濟部等訂立辦法;另,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針對查處兒少性交條例案件訂有獎懲辦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性交易兒少,也有相關規定。最後,針對加害人部分,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令犯罪行為人接受相當時數的輔導教育。

    除法源規定外,內政部兒童局作為性交易兒少的主管機關,在福利服務及補助項目上,也規劃若干計畫如下:

(一)性交易兒少的補助項目:研習訓練或宣導、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費、團體工作輔導、家庭功能評估、性交易個案追蹤訪視輔導、親職教育講座或親子活動等。

(二)性交易兒少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個案評估會談、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團體工作輔導、輔導教育課程、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等。

(三)性教育、愛滋病防治宣導: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等。

(四)兩性關係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電話輔導、訪視輔導、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團體工作輔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個案房租費、個案生活費、就學/就業/職業訓練之交通費。

(五)兒童少年網路安全、出版品、影音光碟閱聽權益保護服務: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志工研習訓練。

(六)其他:高風險少年(非行、中途輟學、偏差行為或虞犯)高度關懷團體輔導工作、辦理少年自立生活適應方案、辦理司法轉介及轉向之少年追蹤輔導服務。

    承上述法源及補助計畫,性交易兒少服務網絡的流程與處遇如下:

 

表二. 性交易兒少服務網絡內涵與項目

服務項目

服務內涵

申請方式

陪同訊問

服務對象:

1.

從事性交易

2.

性交易之虞:坐檯陪酒、伴遊、伴唱 或伴舞、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偵訊目的:

 

為保障兒童少年問訊過程之基本權益, 掌握處遇個案及建立輔導關係的先機,減緩兒童及少年面對警察製作偵訊筆錄 及甫經查詢之焦慮,並充分告知兒童、 少年及其家屬應有權益及相關處理流程 ,以建立良性的輔導關係。 

法律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對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警察、聯 合稽查小組或本條例第六條隻任務編組查 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 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 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 

 

兒童少年保護專線: 

 

351355、362383

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專線:

 

113 

 

保護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於陪同訊問後廿四小時內安置兒童少年 於緊急收容中心。

第十六條規定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 請法院裁定安置。 

第十七條規定於兒童少年安置後,二週至 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 處遇聲請法院裁定。

經法院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行二年特殊 教育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予以保護安置

 

陪同出庭

協助兒童少年瞭解司法流程及面對司法開 庭應訊之必要,給予支持、安定情緒,並 得於司法訴訟過程,適當陳述意見。

 

由司法單位函文本局案件 承辦人陪同兒童少年至法 院接受到庭應訊。 

 

追蹤輔導

服務對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之虞個案 返家後提供追蹤輔導及協助。 

服務內容:

1.

諮商服務:透過家庭訪視及電話會談, 提供諮商服務以改善親子關係。 

2.

經濟扶助:追蹤輔導期間,評估兒童少 年家庭須經濟協助,則結合民間社團提 供經濟協助,以改善個案家庭生活。

3.

就學輔導:鼓勵兒童少年繼續升學。

4.

就業輔導:強化兒童少年之技藝並轉介 就業服務機以推介就業。

 

 

宣導活動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 而針對兒童少年、教師、家長加強宣導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認識。

宣導方式:以校園、社區宣導為主。 

 

安排至學校、社區進行教 育宣導。 

 

  資料來源:嘉義縣警察局網站

 

    針對本研究所關注的「追蹤輔導」服務部份,李淑潔(2004)以質性研究方法訪談13位從事性交易兒少追蹤輔導服務的輔導員後發現,追蹤輔導的服務型態包括:家庭訪視、電話訪視、機構會談、團體活動、網際網路、法院陪同等多元化方式;最常提供的服務內容為「生活的關懷與陪伴」、「問題的討論與解決」、「資源的連結與提供」三項,此外,針對不同的個案需求,也會有不同的服務內容。林盈秀等(2008)整理勵馨基金會在台中從事13年性交易兒少追蹤輔導服務的實務經歷,認為追蹤輔導初期,兒少會感到焦慮、抗拒,但經由社工的「協助」關係、投入支持性的陪伴服務後,能夠協助兒少修復過去的「關係」經驗,重新建立安全感與信任。此外,在工作方法部份,林盈秀等(2008)建議社工員以案主的非專業形象之重要他人角色(如朋友、家人)出現,保持開放、信任、傾聽、包容與彈性的態度,強調關係的建立與固定會面時間;另針對已婚、懷孕、穩定結案者,辦理支持性團體。

    在服務困境部分,論者發現(李淑潔,2008)個案鮮少主動聯繫、處遇缺乏強制性、家庭問題難介入、親職功能未發揮、資源稀少等。故此,將工作時間提前至兒少安置階段,建立追輔團隊、與司法服務結合、提升個案管理,結合全方位資源走入兒少家庭、全面落實完善的家庭教育與兩性教育、增添社工人力與專業度(提升服務量與品質),並培訓志工進行協助等(林盈秀等,2008;黃湘婷,2008)。

    綜上所述,性交易兒少的追蹤輔導服務,是著眼於兒少本身,並以家庭、學校、職場、社區等為工作場域,尤其是家庭部分,其為兒童少年的重要支持系統與生活環境,當家庭願意調整態度與管教方式時,曾涉入性交易問題的兒童少年較易復歸,為此,內政部新近擬定相關草案「追蹤輔導服務如難具成效,可檢具事證,向法院聲請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處遇」、「當兒少有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時,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應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據此可知,吾人在性交易兒少問題的防治政策上,仍舊著重於兒少個體與家庭面向,但對於兒少個體與家庭所處的整體社會文化,與其所傳遞充斥的消費文化(如兒少對「性」的價值觀、成年人消費兒少身體)、多元化的便利就業管道等,目前並沒有直接而果斷的解決政策可循,福利政策與社會工作者做為當代的「規訓」者,在戮力於兒少個案與家庭的處遇之際,是否也應該跳脫專業的門檻,往前推思「倡導」社會價值觀的革新議題。

 

參、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採取文獻分析法,藉由研究者對相關文獻資料進行蒐集、檢驗與分析,便能藉此歸納解釋社會現象,甚至預測將來之發展(葉至誠,2000)。採取文獻分析法進行資料分析時,不論是第一手資料或次級資料,均應確定其可靠性和可信度(葉至誠,2000),此外,於文獻運用時,需注意是否可能誇大了應然面的成效、忽略或扭曲某些有利益牴觸或自行判斷「不重要」的部份(鍾倫納,1992)。

    有鑑於本研究以桃園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承接「99年度兒童少年性交易個案追蹤輔導服務」(以下簡稱「本計劃」)為研究場域,並以桃園縣政府轉介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的兒童少年為研究對象(自2010年1月起計,自同年12月25日止,累積案量共159案)。因研究者實際參與本計劃之執行,得以逐案細部檢視相關文獻資料(包括每月服務量月報表、個案紀錄、書面資料(偵訊筆錄、裁定、安置相關紀錄、轉介單、公文等)),且本計劃之執行亦直接受桃園縣政府之考核管理,於資料正確性與可信度部份,應可掌握。此外,經由蒐集有關兒少性交易之研究報告、論文及調查資料等,以對應並檢視實證資料與理論、前人研究成果,避免研究者偏誤解讀。有關文獻運用部份,說明如下:

一、個案清冊:包括案量統計、性別、住居地、接案日與結案日等分析資料。

二、服務量月報表:包括1-12月,每月份由社工員依據實際服務狀況填具服務項目與次數,

        再由研究者進行統整歸納。

三、與個案有關之書面資料:包括偵訊筆錄、裁定、安置相關紀錄、轉介單、公文等。

四、個案紀錄:包括登打全國婦幼管理系統之個案資料、問題診斷與評估、處遇計畫與策略、

        資源連結情形、個案近況及服務內容等質性資料。本紀錄由社工員提供服務後即時

        登打,並由研究者進行督導工作與建檔分析,再回報機構主管與桃園縣政府。

五、督導紀錄:研究者針對社工員服務個案時遭遇之問題、社工員專業能力等,每1-2月填

        具內部督導紀錄,上呈機構主管進行總督導,以確認個案服務之適切性與完整性。

六、外聘督導紀錄、個案研討會議紀錄、聯繫會報、專業訓練、對外參訓、公文、每季成果

        報告等,針對與研究主題有關之文獻資料,深入進行瀏覽與檢閱。

七、廣泛檢閱有關研究主題之調查資料、期刊論文、研究報告、新聞資料、官方統計、修正

        草案等。

 

肆、研究結果

 

    以研究目的為主軸,檢閱各式相關文獻資料後,於研究結果部份,先行探究桃園縣兒少性交易的問題特質,繼之將以社會排除的論點思考兒少性交易的問題面向,最後,從政策、服務網絡到方案執行,以理論檢驗及參與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實務工作之經驗,進行更深入的探究。

 

一、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問題圖像

 

    自本計畫1-12月份個案量增減情形觀之(表三),1月份因承接2009年舊案及未貫徹結案制度,故在案量最高(計99案);自4月份後,因落實結案制度、縣府轉介新案量偏低,故案量逐漸下降(最低12月份59案)。在性別部份(表三),本計劃追輔對象男女皆有,男性個案約2-6案,女性個案量介於56-95案之間,女性個案佔大多數。

    在年齡部份(表四),1-3月期間,個案年齡層以16-19歲為大宗,自4月份後,年齡層漸趨於16-17歲間,箇中原因除前述貫徹結案制度外,個案於遭警方查獲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歷經緊短安置、裁定責付家長後,正式轉入本計劃之接案年齡約15-16歲間(約莫國二至高一),接受追蹤輔導服務時約為17-18歲間(適值升高一或高二),結案年齡約18歲左右,且如個案於服務中年滿20歲,將以結案處理,不論追蹤輔導之ㄧ年期間是否屆滿。值得注意的是,16歲以下個案,因其部份尚未完成國中學業,於遭查獲性交易事件後,如欲再次重返校園完成學業,少部分個案有適應困難問題(如學校不接納、師長同儕異樣眼光、個案習於逃學、對課業不感興趣、無法拒絕不良同儕的邀約等);至於已完成國中學業者,較無此問題,個案是否繼續升學或就業,因無義務教育規定之限制,端視個人生涯考量。自實務中發現,個案如穩定就學或就業,則其在次從事性交易或其他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較低,學校或職場做為兒少個案的支持系統與主要生活場域,具有相當的規範功能。

 

    依個案居住地進行分析(表五),99年1-12月份桃園縣13個鄉鎮市,以中壢市的個案量最高,其次為桃園市、平鎮市。如加總中壢市、桃園市、平鎮市三個縣市之各月份案量,其約佔各該月份的51%至60%之間,為全體追輔對象的半數之多。經田野觀察中壢市等市區為高中職學校所在之處,且因工商繁榮發展,有較多的包廂酒店、KTV、MTV、色情賓館等林立,且消費水準較高,居住在此區的少年較易接觸到色情產業的族群,在缺錢、賺取生活費等壓力下(相較於一般工讀或就業機會,性交易工作較為輕鬆、快速、錢多、隱匿性高),容易在不良友人的媒介或慫恿下,投入色情產業。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務過中也發現到,接獲桃園縣政府社會處轉介單後,經多方查訪,發現有極少部分個案仍居住在桃園縣以外地區,故本計畫無法進行追輔服務,反而必須重複轉介程序,將個案資料轉由外縣市追蹤,其間,個案的服務輸送是處於中斷狀態,追輔個案是否會再次投入性交易、或有經濟/就業/就學需求亟需協助等,也未可知。

 

    最後,在本計劃的159位個案中,大多數均為警察局少年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少部分為警察局或派出所查獲;個案從事性交易型態,以坐檯陪酒最多,其次為傳播小姐、實際性交易、網路援交等;而媒介個案從事性交易者,有九成為不良同儕,其餘為自行上網、熟人或家人媒介;家庭狀況部份,父母離異、親權卸責居多,極少部份父母有精神疾患、藥酒癮等功能不全情形;就學、就業狀況部份,穩定就學者約佔半數,不論是否就學,絕大多數個案均有就業需求,但又呈現頻換工作等現象;兩性交往部分,多數有固定交往對象,少數個案容易頻換男友。值得注意的是,為數不少的個案曾有逃家逃學、親子互動不良、吸食毒品(K它命等)等經歷,少部分個案則有遭受家暴、性侵害、智能障礙、憂鬱症、家中經濟不佳等問題。

 

二、問題的癥結:消費文化與色情市場為主因、同儕次文化(含網路)是重要

                媒介、未成年個體/家庭/學校是體制下的弱勢

 

    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的原義指的是針對那些不能分享經濟成果的人口族群,像是身心障礙者、老年人、藥物濫用者、犯罪青少年以及反社會者,這些人的共通點都是無法適應社會主流文化的規範,以致於淪為弱勢團體,事實上,社會排除的本質是動態、累積與多面向的,不單只是指涉物質資源的匱乏,同時也和住宅條件、教育與機會水準、健康、歧視以及人文區位整合有關,而產生滾動的連帶效應(王順民,2006)。Young(1999)認為:失業率增加、社區崩壞、傳統核心家庭的解組、道德標準降低、犯罪率攀升等,不應只歸咎於個體追求立即滿足、自我表現、較低的情緒管理能力,而需更深入思考個體在各種物質、社會關係、價值上的「缺乏」(deficit)及市場社會(market society)價值的勝利。依循此論點來解讀性交易兒少問題(參圖一),在過往的年代裡,因貧窮所導致的雛妓問題,幾乎為性交易兒少的主要來源,但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達,未成年人的性交易問題不降反升,諸如因家庭結構解組、父母婚姻離異、貧富差距擴大、物質需求提升、教育政策變更、大眾傳媒影響等所肇生的性交易兒少問題叢生。以往,未成年人下海從事性交易是為了謀求全家溫飽,現今的部份兒少從事性交易卻是為了支付逃家後的生活開銷;過去兒少從娼是導因於家人將其賣入性產業,現在卻是為了逃離家庭的管教、跳脫學校的低成就,而追求援交後的金錢自主與自我肯定;舊時的社群價值重視女性的「貞潔」,當今社會卻更追求性的自主權,故未成年人的婚前性行為、性交易、援交、同性戀等頻生。

    從以往的「雛妓」到現在的「性交易兒少」問題,社會經濟進步並未使此類問題減緩,相反地,失業人口的增長,讓中年族群尋求更多援交人口的性慰藉,弔詭的是,增長的性交易兒少人口,並未開放社會的接納風氣,學校、社群等反將曾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少年「排斥」出去-拒絕性交易少女返校、謀職的事情已非鮮聞。

 

 

資本主義社會

  (消費文化)

 

   個人主義文化

  (未成年人性自主權)

 

 

                  圖一. 性交易兒少問題的Decline分析

 

    據此,研究者歸納桃園縣兒少性交易的問題癥結如下:

(一)消費文化與色情市場為主因:

    不論是兒少,或影響兒少的不良同儕、性工作仲介者等,桃園地區大型賣場林立、消費水準近似台北縣市,但就業機會與福利服務卻遠遠不及之,未成年人如欲憑己身的勞力,在地安然立身,有其困難度。另一方面,市區內街道巷弄的酒店、KTV、色情賓館猖獗矗立,甚至藉由廣告車招搖宣傳,色情市場的需求極高,未成年人的性、工作與金錢價值觀若未受到持續而堅定的教導,便會誤以為自己有能力從性產業中全身而退,但現實世界的金錢壓力與強勢暴力,卻非少年所能獨立抵抗。

    依勵馨基金會於台中、高雄等多年的不幸少女追蹤輔導經驗,其認為少年受到色情文化與扭曲的性價值觀所影響,在家庭功能不佳、學業低成就及缺錢的困境時,便容易淪入性交易的問題中。自本研究對象中發現,為數不少的少年受到不良同儕的影響,在好奇、被迫、扮推半就、友人仲介或慫恿下,從事坐檯陪酒、脫衣陪酒、賓館性交易等工作,甚至有部分個案在警方查獲時,堅稱自己僅有陪客人喝酒聊天,並沒有實際的性交易,少年對「性交易」的法律規範認識不清,對「靠自己的力量」賺錢、不會和客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信,但實際投身性產業時,卻常發生不幸陷入金錢誘惑、被拘禁、脅迫、購買毒品等危機。桃園地區的消費文化和色情市場,確為性交易少年問題的主因。

(二)同儕次文化(含網路)是重要媒介:

    從Sutherland的差異接觸理論來解讀桃園的性交易少年問題,諸如逃家逃學、偏差行為、追求物慾享受等族群,容易結合成關係緊密的團體,團體成員間的價值觀念會彼此影響,並自成一個認同色情的次文化;在「大家都在做」或「我只是陪客人喝酒,沒有性交易」等合理化藉口的背後(中立化理論),少年不會思索到「性交易」是違法行為,將在個人的身心與生涯上留下傷害。

    此外,相較於規規矩矩上學回家、學業表現受到肯定的少年族群而言,性交易少年所接觸的不良同儕,就像是一群「異類」;對於社會大眾而言,這樣的族群令人惋惜憐憫,也讓一般人們不願多加接觸。相反地,性交易少年卻能在不良同儕與性產業中覓得認同、情感支持、更多瞭解接納,更重要的是,憑藉性交易所賺取的金錢,讓少年更有能力不受家中成人約束、離家「自由」生活。申言之,雖然整體消費文化與色情市場為桃園縣性交易少年主因,但接觸不良同儕及其次化,幾乎為本計劃中所有個案涉入性交易問題的媒介管道。

(三)未成年個體/家庭/學校是體制下的弱勢

    逐筆檢視159名研究對象的家庭型態,離婚、父歿或母歿、重組家庭等現代化社會裡的家庭問題,佔相當大比例;承此,即使研究對象的父母俱在、家庭健全,但忙於工作/無多餘心力管教/管教方式多為放任或嚴厲等,都會令少年不願繼續生活在家庭環境中,尋求同儕的支持認同,成為重要的生存信念。學校部分,國中階段的升學壓力重,學業低成就的少年在正常教育體制下沒有其他出路可循;高中職階段,雖然技職系統較為多元,如可供少年選擇餐飲科、美容科、汽修科、建教合作等多元化就學與就業管道,但在生活與心理層面的引導較為有限(白天忙於辛苦工作、晚間趕赴到校上課),加上16、17歲的年自主性高,如受到不良的同儕影響,不慎落入性交易的風險也會相對提升。故對照前揭文獻與研究發現,實有必要針對國小高年級、初上國中等學子,進行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正確兩性價值觀、自我保護、家庭教養等議題宣導,以強化事前預防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份接受追蹤輔導服務的少年曾受到性侵害,且其性侵害創傷並未受到適合的輔導療癒,相反地,在家人漠視、學校有意無心的渲染下,反而逼使少年乾脆投入性產業工作中,而在性交易過程裡,少年也常遭到「被白嫖」、墮胎、施暴、毒品控制、囚禁等二度傷害。不論是未成年個體、家庭或學校,其實都是主流文化(追求金錢與成就、高消費、立時享樂、不顧後果……)或體制不健全(如就業機會短少、標榜課業成就、福利系統不全……)下弱勢的一群,所以,單純地究責少年、少年的家庭或學校,只是更形惡化少年與家庭/學校的重擔處境,對兒少性交易問題的解決,成效有限。

 

三、從政策、服務網絡到方案執行

    「政府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中,不得以兒童為性剝削及性迫害的精神並保障兒童基本人權,乃於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涉及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定位為被害人地位,從預防、救援、安置、輔導、後續追蹤提供多方面服務,並結合相關部會加強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其間曾經6次修正,惟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型態多元化,其中在網路援助交際方面在網際網路的便利性、隱匿性及高互動性情形下,已逐漸滲入兒童及少年的生活圈」,故行政院院會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通盤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中小學每學年實施兒少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的規定、多元化彈性處理規定、短期收容中心之安置期間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另為裁定的權利、追蹤輔導相關規定、強制性親職教育、家庭處遇計畫之機制及修正以媒體散佈性交易訊息相關規定等。此外,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罰則也進行通盤檢討,以符合處罰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並能因應實務所需。

    在服務網絡部份,學者(鄭麗珍、陳毓文,1998)認為:(一)由服務模式的組織與功能觀之,處遇的執行是服務模式的主體,預防面和救援面的外展工作及不同體系間的協調,有待未來調整;(二)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對於服務的理念和需求間,似乎存在著落差,未來服務的因應行動應多從使用觀點提供需要服務。承此論述,如徐宜琬(2007)以傅柯的規訓(discipline)觀點及女性主義,反思兒少性交條例安置處遇的「保護監禁化」現象,及社工、警察作為「規訓」的執行者,是否真的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的精神,抑或只是單面向的「落實」主政者的指導命令;而女性主義的父權壓迫論點,則引導我們省思防制性交易兒少問題的過程,是否有防制工作性別化的現象(如只取締少女、忽略少男)與防制工作複製性別意識型態的過程(如以強勢父權抵制「性工作」的存在空間)。陳美華(2008)則發現「受訪的未成年少女並非完全如所預期的是個被馴服的受害者形象;相反的,收容中心在部份少女眼中,反而成為製造反叛青少女的場域。再者,收容中心既然是國家機器從事性道德規訓的重要場域,訪談收容中心的「不幸少女」反而可以具體揭露這些權力運作。」,如其舉例:「一位十九歲的酒店小姐自述自己進入性產業的原因時表示,十七歲第一次開始在KTV 酒店上班時,就很倒楣的被警察「查獲」,被送到廣慈關了五十二天。那段期間,什麼也不能做,讓她很不滿,「就立志,只要一滿十八歲,我一定要回酒店上班!就這樣!」此外,受訪少女的共同抱怨是,這類中心收容對象複雜,自己本來很單純,但進來之後什麼壞事都知道了,覺得自己反而被污染了。」事實上,緊短安置或中途學校固然有其缺點,但對規範性交易兒少的生活型態、區隔外界不良同儕、個案問題診斷評估與處遇執行、密集提供親子關係重建與個體諮商輔導等,卻有其重要性功能。

    而在本研究場域中,方案的執行內涵包括:(一)計畫目標重視連結個案與家庭間關係;(二)連結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司法保護等多元資源系統;(三)服務階段:個案工作→團體輔導→就業協助/生涯規劃;(四)服務內涵著重少年個體之「焦點/危機」另參表六,本計劃社工員於提供服務項目上,如以訪視進行分析,有家庭訪視、電話訪視、校園訪視、情緒支持(陪伴服務)、會面訪視等,依照縣府委託契約,每個月針對每名個案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家話訪視、一次電話訪視或會面訪視。另外,考量服務對象為少年族群,也多元利用簡訊、網路(如MSN、即時通、BLOG、E-MAIL等)等工具。

    細部分析,服務項目以就學輔導與就業輔導的服務量最高,其次為醫療保健與衛教宣導、法律諮詢、家計管理等。依研究者觀察,服務項目的提供與社工員個人擅長與偏好有重要相關性。整體而言,目前所使用的24個服務項目,除例行性訪視外,多為協助兒少性交易個案處理生活上的問題與危機,如就學、找工作、避孕、法律諮詢或教育等,針對案家部分的服務較不強調。

 

伍、結論與省思

 

    本研究目的在檢視現行的理論觀點與文獻,對應或解釋兒少性交易問題及服務網絡後,是否能針對現狀的優勢或不足,提出更強而有力的防治對策,以協助吾人在實務工作上的問題診斷與處遇策略。研究發現包括:桃園縣兒少性交易問題特質:女/男兼有(女性個案佔大多數);15-18歲最多,平均接案年齡約15-16歲、結案年齡約18歲,年紀最小者為12歲,年滿20歲則依結案指標予以結案。其中,尚未完成國中學業者,於安置後返家就學曾有適應困難,諸如學校師長同學排擠、個案自身逃學等偏差行為;兒少性交易個案集中市區(中壢市、桃園市、平鎮市,三縣市共佔個案量半數之多),與市區商業活動熱絡、且多為個案就學或就業所在地有關,但部份兒少性交易個案係在台北縣市遭查獲後,轉回桃園縣續行安置與追蹤輔導服務;多數個案的父母為離異或親權卸責狀態,實務工作中也發現,部分父母對於個案的行蹤不聞不問,個案生活中的重要他人係男友、學校同儕、職場等,但極少部分個案有頻換男友或工作不穩定狀況。其中,工作不穩情形與個案需要白天打工、夜間就學,或勞動條件較差(如低薪等)有關;值得注意的是,為數不少的個案曾經吸食毒品、被性侵害、接觸不良同儕、親子關係互動不良。在問題面的解構部分,消費文化與色情市場為主因、同儕次文化(含網路)是重要媒介、未成年個體/家庭/學校是體制下的弱勢。

    承此,性交易兒童少年在資本主義社會(消費文化)及個人主義文化(未成年人爭取性自主權)雙元處境中,有經濟/物質、社會關係、價值上的三面向匱乏問題。從「社會排除」的觀點來延伸,這又攸關兒少貧窮、青少年就業、福利排除、文化排除、道德排除等多重社會形構,特別是桃園地區有其地理環境差異(有山區的復興鄉、亦有濱海的觀音鄉等)、工商環境發展條件、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整體環境影響家庭及兒少個體的生存處境、深化入心理層面。故此,在政策與服務網絡部分,吾人必須意識到兒少性交易的問題,並非單純的未成年人行為偏差或被害經歷,其實宏觀面的社會文化氛圍、整體社經環境影響力,不可小覷,特別是,福利政策及社會工作專業在兒少性交易問題上,並非只是單面向的服務提供,更應深度思考服務使用者的適切需求,尤其,兒少性交易追蹤輔導服務有「預防再犯性交易」之核心功能,且性交易有其權力壓迫意涵,即性交易的消費者以利益/金錢購買未成年人之身體,社會工作者在處遇執行時,必須能意會到箇中的權力意識對未成年人之影響面。

    循此,研究者提具相關問題進行省思如後:首先,「性交易」與「性侵害」的界線分野,有其探討空間,諸如部份個案先遭性侵害或性創傷後,才自甘墮落淪入性交易,亦有兒少個案被性侵害後,因收受金錢而被歸類為「性交易」個案,但實際上卻為「性創傷」或「性侵害」被害者,應依此建構心理療癒、法律程序等處遇計畫,而非以「預防性交易再犯」的目標進行服務;其次,是否仍將輔導重點置於「促令兒少性交易個案返家適應」,有其討論空間,因兒少個案的自主性隨著年紀而增強,且在原生家庭功能不全、父母等成人亦有價值觀偏差或親職缺損等問題下,堅持強調兒少個案須返家適應,只是更令處遇服務陷入膠著。

    更者,大多數兒少性交易個案均有就業需求,依據現行勞動法規,16歲以下未成年人因年齡過輕,縱使進入職場,亦無法獲得足夠保障;而其他少年就業也因性交易兒少僅有國中學歷、工作穩定性不高、技術有限等,只能從事較為低階單純的勞動工作,如檳榔西施、網咖、餐飲服務、美容美髮等,向上流動空間有限,也令少年就業問題更加受到社會排除,加倍弱化曾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的經濟與勞動條件。最後,整體社會氛圍充斥消費文化、色情訊息,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少年無從判別對錯,只是不斷吸允著商業利益文化而成長,終致成為追求金錢、好逸惡勞的社會成員,這是整體文化重建的課題,需要社群全體共同投入心力改革。

    故此,研究者提出如下建議,以供當局建置防治政策參考:

健全單親、就業、子女教養、性侵害保護等福利系統,提高兒童少年求助的可能性。

加強國小高年級至高中職階段的兒少性交易法律教育。

個案與案家如參與心理諮商或團體心理輔導,編列獎勵金補助或強制實施之。

多元化、便利化少年就業機會。

警方與校外會應加強查緝兒少性交易案件,特別是隱匿性高的網路援交、私宅或賓館性交易等。

設置免費的少年寓所,供逃家逃學兒少暫時棲身。

取締色情宣傳車、過於裸露之商店看板,消彌到處可見的色情文化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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