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框架觀點論少年犯罪新聞之研究-以聯合報為例
卓雅苹 Ya-Ping Cho
摘要
本研究希望藉由「新聞框架」的理論觀點來解析《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樣貌與治理回應,因此,研究問題包括:一、歸納分析少年犯罪新聞中,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樣貌,包括對年齡的認定、犯罪類型、發生縣市別、處理單位等。二、探究在不同的歷史進程中,新聞報導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政策脈絡與變化。最後,期待依據研究成果提具有關少年犯罪問題的省思與建言。
在研究方法上,分析《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的事件報導計9,646則、政策報導計627則,共計10,273則。研究結果的呈現,分成五個議題,包括分析新聞標題,並探究早期報導對「少年」的年齡認定與資料保密、過於污名化與寫實駭人的用語、「發生地」縣市別與犯罪類型的偏誤、處理中單位、四個時期的政策報導分析等。
關鍵詞:少年犯罪、犯罪新聞、新聞框架、建構
Juvenile Delinquency Reporting Through Framing Perspective:
the United Daily News as a Case Study
Abstract
This study seeks to analyze,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framing, the landscap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reporting in the United Daily News between 1951 and June 2013. The study takes the following approaches: (1) to analyze the stat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s depicted in the news, including the identifications of age, type of crime, city or county of occurrence, the office that handled the matter, etc.; (2) explore the patterns and the evol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policy as depicted in the news during various historical periods. Finally, the study offers reflection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problem based on its findings.
In terms of methodology, the study analyzed the 9,646 stories of occurrenc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627 policy stories that appeared in the United Daily News between 1951 and the end of June 2013; a total of 10,273 stories. The findings are presented in five sections: an analysis of news headlines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ge of “adolescents” and privacy in early reporting; excessive stigmatization and realistic, shocking language; errors and biases with respect to the counties and cities identified as the locales of the occurrences and the types of crimes; the offices handling the matters; and an analysis of policy reporting over four time periods.
Key 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crime news; framing; construction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學者林紀東嘗謂:「各方對於少年犯罪的注意,固然由於愛惜少年,熱愛國家前途的心情,用意固然極佳,但我們平心靜氣地想:近來各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有沒有因愛之過深,望之過切,而責之過嚴的地方?我們有沒有把少年的惡性估計過高?有沒有把少年因一時激動,好勇鬥狠的行為,看得過於嚴重?我們有沒有把少年犯罪行為,渲染太過,描寫太隆的地方?」(聯合報,1961/7/12)。
上述的投書論述,也是本研究主要的問題意識,臺灣社會從早期到現今,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解讀與認識,除了官方統計數據的量化分析外,大多數人都是藉由報章媒體與生活周遭的體驗,來「建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知。其中,除非曾經親身遭遇或聽聞有關少年犯罪事件的消息,否則,絕大多數人都是藉由報章報導、電視新聞等媒介來獲得有關「少年犯罪」的訊息。值得注意的是,在經由報章媒體等管道來得知新聞事件的同時,也會受到媒體所篩檢、編輯的「框架」觀點影響。誠然,閱聽人可以在獲取新聞內容的同時,再經過個人意識或經歷而自行判別消息的可信度,但是不可否認地,絕大多數人在閱讀新聞資料時,只是單面的吸收報導方所提供的資訊,並藉此形成個人對新聞事件的確信。
以下面兩則新聞報導「標題」為例,兩則新聞都是同一天對同一件少年犯罪事件的報導,前篇標題用語所描繪的犯罪人形象,是冷酷殺人、對親人砍殺20幾刀的加害少年;後篇則引用醫生與警察人員的意見,認為該少年的冷靜態度,應該是一種暫時封閉情緒的自我保護的機制,不能只用「冷血」等用語來論斷。
「17歲男殺祖父 燒水洗澡再自首 常被念整晚看電視 昨晨趁祖父入睡 雙刀砍24刀 否認湮滅證據 冷酷答「刀上血沒洗啊!」」(聯合報,2012/11/2)
「孫手刃 祖父案 犯後冷靜 醫:來不及回應創傷 警問犯案過程 都能清楚交代 情緒沒太大波動 甚至傻笑 都屬自我保護機制 不應用「冷血」概括」(聯合報,2012/11/2)
「新聞框架」觀點會在歷史的過程中,受到社會、經濟、政治,乃至媒體產業轉變的影響。更者,社會問題(如少年犯罪)的建構過程,也需要從歷史的角度進行分析(蕭新煌、張苙雲,1988),才能深刻察覺吾人對「少年犯罪」的框架局限,並可能失焦的認知建構。
臺灣在歷經戒嚴時期、解嚴開放、政黨輪替等不同治理格局,與政治經濟的變遷後,對於少年的描述是反映社會的實然,或是價值應然面的論述操作(葉郁菁、魏希聖,2012,頁186-187)。社會學者林端(1998)認為,釐清社會問題與青少年問題兩者間的關係,有助於社會問題的診斷,也可以藉此辨知很多青少年問題是從社會問題衍生而來。這些社會問題包括政治變革、經濟發展、教育體制、家庭結構組成、都市化、人口問題、司法政策等,在「社會問題」的框架中,去探究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識與反應,能夠拆解對少年犯罪個人歸因的「應然」框架,從社會結構的角度去重新建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回應。
特別要說明的是,選擇以《聯合報》做為資料蒐集的來源,主要考量的因素有兩點:首先,在報禁解除前後,聯合報與中國時報始終是臺灣的主流報業,並且,兩大報業的立場都偏向執政當局,特別是國民黨(倪炎元,1996;彭明輝,2001),而國民黨政府的執政時間較長(包括兩個時期:自遷台後至2000年、2008年迄今的馬政府);再者,在《聯合報》所屬的「聯合知識庫」中,所存錄的報導資料,在時間、資料形式上,較為完整,在編碼與分析上較為便利。但僅以單一報業《聯合報》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可能產生的不足,則是本研究的侷限。
綜上所述,本研究希望藉由「新聞框架」的理論觀點來解析《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樣貌與治理回應,因此,研究問題包括:一、歸納分析少年犯罪新聞中,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樣貌,包括對年齡的認定、犯罪類型、發生縣市別、處理單位等。二、探究在不同的歷史進程中,新聞報導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政策脈絡與變化。最後,期待依據研究成果提具有關少年犯罪問題的省思與建言。
貳、理論與文獻探究
一、從「框架」到「建構」
媒體所報導的犯罪事件,經由記者的寫作、採編、排版、乃至刊載,其中涉及的影響因素相當多,而這其中符號的形塑、名詞的創造,實際上是傳遞了某種權力集團對另一個族群的非難,諸如媒體會主動以特定的符碼框架(如非難或標籤化犯罪人),去支持與強化官方機關所頒佈的刑事政策等,甚至以錯誤的媒體資訊去擬定政策(李茂生,1998;李佳玟,1998;Surette,2007)。
在「消息來源(如某個犯罪事件或刑事政策)→新聞的符碼框架→新聞文本產出→閱聽人」的建構過程中,「新聞框架」在消息來源與閱聽人兩者間,影響最鉅。新聞框架(framing)是指,媒體工作者以符號的方式,將其長期所建構的意識認知、解釋、呈現等,用選擇、強調或排除的方式,表現在其所處理的社會議題上(Pan & Kosciki,1993,p56)。「新聞框架」是指報導文本中所呈現的某些意識型態、對事物的解釋、表現的形式(特別強調/選擇/排除某些部分)等,有許多的因素會影響「新聞框架」的建構,包括:消息來源、記者的意識型態、媒體產業的生態或規範、媒體受到官方控制的程度(如我國早期的「報禁」)等(Wolfsfeld,1993)。
臧國仁(1998)認為,新聞文本的產製過程是不斷受到框架所影響和制約的社會行動。在這裡,「新聞框架」所界定的主導者似乎以媒體為主,但紀慧君(2003)研究指出,新聞的事實建構,是人們藉由選擇與排除不同的訊息,來對新聞事件進行定義與詮釋,進而生產出自己認可的版本。因此,「新聞框架」在消息來源-媒體-閱聽人三者間,會處於一種權力競爭的狀態。換句話說,消息來源、媒體與閱聽人間,在「新聞框架」的供給、影響、建構、訊息獲知和詮釋上,有各自的主導權力,也因此針對同一個事件,消息來源(如政府單位或事件受訪者)、媒體與閱聽人的認識與解讀,未必一致。
對於犯罪事件的報導而言,因為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在固定單一的真實建構和意識形態,和時間壓力下,經常會全盤性的接受官方機關的消息提供,此時,媒體的「新聞框架」往往是複製了官方機關對犯罪事件或犯罪人的解釋框架(Hall, Critcher, Jefferson, Clarke, & Roberts, 1978;李佳玟,1998)。換句話說,在犯罪新聞中,大多數閱聽人因為對犯罪事件的真相瞭解有限,所以,所接收的報導訊息其實是官方說法對犯罪事件的解讀。
然而,在這種過程中所產出的報導文本,可能會過度忽略犯罪事件中的加害者、犯罪情境、被害者與相關因素的訊息,而以較負面或責難的方式去認定犯罪人的行為,甚至將「新聞框架」中所傳遞的意識形態,建構成對真實世界的認知(例如:警察的責任是抓壞人)。
二、少年犯罪新聞的相關研究
有關少年犯罪的相關研究,長期縱貫性的歷史研究僅有一篇,且為分階段抽樣(葉郁菁、魏希聖,2012),其他多為短期的資料分析(蘇蘅,2002;陳靜芝,2012;廖品芸,2012;顏家棟,2013)。歸納研究發現,相同點有:(一)以警察單位為消息來源居多;(二)偏重暴力行為的報導題材;(三)用語的選擇與強調,重視較「異常」的部分;(四)都會區的報導量較高。
蘇蘅(2002)分析2000年1至5月份的7份報紙(共252則)和電視晚間七點新聞(中視、華視、TVBS;共99則),研究發現電視和報紙均有過度報導暴力犯罪的情形,並且,兩者都重視由警察單位而來的犯罪者說法,並偏重案發時的事件報導等。蘇蘅(2002)也發現少年犯罪新聞的四種偏差狀況:「異常」的少年犯罪才會被刊登、譴責犯罪人、北部和北高兩都會的少年犯罪新聞比例較高、以更多的篇幅或強化方式報導少年犯罪事件等。
相似的研究策略與結論,陳靜芝(2012)蒐集2011年中國時報與蘋果日報的少年非行案例,與蘇蘅(2002)相同的研究結論包括:偏重暴力行為、以警察的敘述為單一的消息來源、偏好報導「異常」的部分、在文字或圖像的處理手法上過於強調等;不同的研究發現則包括:只呈現問題表象、強調感官刺激的娛樂化傾向、隱私權保護、標題的呈現等。
顏家棟(2013)蒐集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校園霸凌事件報導(588則)、讀者投書156篇,研究發現:外顯的傷害(如肢體霸凌、性霸凌)、公開的投訴或公共場所發生的霸凌事件、參與人數越多等情形,較易被報導。除此之外,霸凌事件的消息來源較多元,且案例大都集中於都會區。廖品芸(2012)以校園霸凌為主題,分析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的430則新聞,研究發現:「踢、打弱勢同儕」的內容較受重視、報導形式以陳述性框架居多、以「欺凌者」與「受害者/被欺凌者」為報導對象等。
採歷史分析的方式,葉郁菁、魏希聖(2012)針對中央日報、聯合報與中國時報,以分階段取樣方式,採樣347則,區分為戰亂時期、戒嚴時期、解嚴時期等三個階段進行分析。與本研究相關的研究發現,包括:一、青少年犯罪從竊盜、單一案件到集團化趨勢;二、戒嚴時期,毒品影響較大;解嚴後,則出現持槍、賭博性電玩、飆車等不同形態;三、戒嚴時期,認為少年偏差行為是一種「病態」;解嚴後,能以較同理和多元的論點看待少年行為,處遇策略也從「高壓管控」邁到「同理關懷」。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報導,為主要分析資料,選擇《聯合報》的理由已詳敘如前,在資料的蒐集步驟上,是先自《聯合報》所屬的「聯合知識庫」中,將關鍵字設定為「少年」,篩選出標題與內容含有「少年」的報導資料;再逐一檢視每則報導是否為符合本研究的分析資料。
分析的報導類型包括:
一、事件報導:係指新聞報導的主標題或副標題,有「少年」、「青少年」、「惡少」、「少年犯」、「少男」或「少女」等字眼,並且該則報導中,少年是觸犯刑罰法規的加害者(包括嫌疑犯)。但排除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的報導資料。
二、政策報導部分:有關少年的警政、司法、矯治或福利等法規與政策的重要報導資料,此部分的資料蒐集以立意取樣為主。
最後,在資料蒐集的數量上,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聯合報》有關少年犯罪的事件報導計9,646則、政策報導計627則,共計10,273則。
資料分析的部分,同樣將事件報導與政策報導分開處理:
在事件報導部分,由研究者依據研究問題,自行設計「類目編碼表」(附件一),在閱讀每則報導後,依循年代、標題、事件發生地、犯罪類型、處理中單位等,進行編碼登錄,以利後續分析。
政策報導部分,以質性分析為主,區分為四個不同時期: 第一期為戒嚴時期(1951〜1986年)、第二期為解嚴時期(1987〜2000年)、第三期為扁政府時期(2000〜2008年)、第四期為馬政府時期(2009〜2013年6月底止)。每個時期的分析範疇,首先,檢視該時期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情勢;其次,歸納整理該時期關注的少年犯罪問題(包括對成因的理解);最後,分析國家各治理體系,包括警政/司法/社政/教育等對該時期少年犯罪問題的回應。
有關政策報導的資料分析,需要特別要說明的有兩點:
一、四個時期的界分考量,除了解嚴前、後的重要因素外,自事件報導的9,646則資料分析(附件二)中發現,從2000年政黨輪替、扁政府執政開始,少年犯罪報導量從1999年的249則,暴增為2000年的545則、2001年的555則,此後陸續下降,直至2009年馬政府執政期間,報導量更明顯地下降。雖然,《聯合報》的立場趨近於國民黨派系(倪炎元,1996;彭明輝,2001),但報業黨派色彩僅是可能的影響因素之一,其他還需要留意的變項包括:不同時期的政經變化、犯罪類型、國家治理作為等。因此,本研究將有關少年犯罪的政策報導627則,劃分為戒嚴時期、解嚴時期、扁政府、馬政府執政等四個時期進行分析,並希望從歷史時序中,發現其中的脈絡變化。
二、依據資料顯示,四個時期的政策報導都偏重警政單位的作為部分,僅有第一期與第二期有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定與修正的討論。究其原因,可能跟早期少年犯罪事件多由警政單位處理、警政單位與媒體間的資訊互動較為頻繁、少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會受到嚴格的資料保密管理等因素有關。所以,在資料的呈現上,警政單位在四個時期對少年犯罪的治理回應,將占有較大的比例。
肆、研究結果
研究結果的呈現,分成五個議題,包括分析新聞標題,並探究早期報導對「少年」的年齡認定與資料保密、過於污名化與寫實駭人的用語、「發生地」縣市別與犯罪類型的偏誤、處理中單位、四個時期的政策報導分析等。
一、非難意識:「不值得保護的犯罪人!」
《聯合報》1951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事件報導,共計9,646則,其中,報導的主標題或副標題列有「少年」相關文字者,計4,704則,佔49%。而在9,646則的少年犯罪報導中,還可以更精確地扣除「非少年」(均滿18歲或未滿12歲)的報導量492則,所以,「真正」的少年犯罪報導量應為9,154則。
「為什麼記者會選擇將犯罪事件中,均滿18歲或未滿12歲者,視為『少年』來呈現報導?」,依據資料分析顯示,大部分「非少年」的報導,刊登在1971年以前,而約自1955年開始,司法行政部(法務部的前身)已經開始針對少年法的制定,進行相關討論,其中,對於少年年齡的界定也在討論之列。因此,隨著其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討論、制定、公布與施行,臺灣社會對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少年的認定,也逐漸明確化。
相反地,在1971年以前,臺灣對於「少年」的年齡認定是相當混雜的,報導者常將「年輕的(男)人」認定為「少年」,特別是對於未升學未就業等影響社會治安的「流氓」、「太保」等年輕族群,貼上偏差、違反秩序等標籤,惡化閱聽人對於少年的觀感。
在對「少年」的負面標籤意識下,早期媒體對於犯罪事件中的少年,傾向以非難犯罪人的意識來對待,並以詳盡的方式公開個人資訊,將他們排除於社會之外。在《聯合報》少年犯罪報導9,154則中,載明少年姓名、年齡、住所、就讀學校班級、家長姓名等個人資料者,計有841則,佔9%,刊登日期集中於1951至1971年間(97.4%)。
早期報導內容,對於少年的個人資料沒有貫徹保密原則,當記者由消息來源,如警察單位、檢察機關獲得資料後,便將少年的資料詳細地登載於報導內容中。如:「…這個少年名吳慎基,苗栗縣人,住本市中山區通化里通化莊六十八號…」(聯合報,1952/11/30)。公開少年的個人資料,將使少年及其家人難以面對社會大眾的眼光,也令少年更難以從犯罪的淵藪中抽身,甚至歸罪家庭沒有妥善處理少年問題,這樣的做法讓少年及其家庭都受到社會的排除,淪為社會邊緣人。「…一個十三四歲的竹聯幫少年,坦率地告訴記者,他們最怕兩種人,一種是少年組的刑警,一種是記者。他解釋說:前者會「罰」他們,後者在報紙上刊出他們的姓名,學校,父母親大名,將使他們難以做人。…」(聯合報,1960/8/8)。
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露少年相關資訊後,約從1971年左右起,報導內容不再刊登少年的姓名與照片,但在其後的報導中,還是可以發現載明少年住所、就讀學校等足資辨認的報導內容。如「警方說,這名十七歲胡姓少年,前天在和平東路二段四六巷四九弄家中,服下數粒迷幻藥後,居然抓了一根兩公尺長的木棍將母親打傷……」(聯合報,1978/2/16)。甚者,對於報導中已死亡的少年加害者,仍舊會刊登少年姓名。這些報導的手法對於少年與其家庭、學校、社區等,都容易造成負面的影響。
二、污名的呈現及「犯罪恐懼」框架
新聞報導內容中,過於污名化的用語可分為媒體、警政人員兩部分。媒體部分,首先,如形容少年「天生一副賊骨頭」、「瘋狂殺手」、「黑道小教父」、「蝗蟲過境」(聯合報,1954/3/31、1990/8/28、2001/8/10、2005/9/22)等誇張的詞彙,再配合年齡、犯罪手法等,都會加重閱聽人對少年犯罪的負面印象;其次,媒體報導中引用少年無知的語句,例如:行搶時對錄影鏡頭大叫「我搶的啦」、少年供稱「一時手癢」才圍毆劫財等(聯合報,1994/8/6、1994/9/20),更凸顯出少年的不知悔改與劣性。最後,諸如「…少年都在單親家庭生長,更凸顯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可能產生的價值觀、行為偏差問題」(聯合報,2001/8/18),都是以刻板印象的方式在污名化單親家庭與少年。
在媒體引用警政人員的污名化用語部分,例如對尚未確認的犯罪事件,「警方初步研判係不良少年故意縱火」(聯合報,1984/2/15),或是「警方人員感嘆青少年動輒攜刀逞兇鬥狠,儼然成為治安的不定時炸彈」(聯合報,2000/3/15)等,這些用語的發言也許是媒體自行引用或摘錄,但是當這些用語文字成為報導內容後,卻會更加強社會大眾對少年犯罪者的負面觀感,進而認同少年是「治安的不定時炸彈」等負面標籤。
此外,在犯罪手法的描寫上,也過於寫實駭人、使人對犯罪感到恐懼。如在身體凌虐部分,「以燒紅的鐵條插進郭的肛門等方式」、當場解便,逼迫他人吃大便、燒頭髮、拔體毛、用香菸燙身體等;更令人驚駭的殺人棄屍過程,如描寫少年將他人的手部「砍得只剩皮肉相連」、「把頭部都砍裂了」、「開車輾壓,怕江仍沒死,拿石頭猛砸」等(聯合報,1989/1/17、1989/5/23、1991/1/19、2012/3/17)。
媒體在產製新聞報導的背後,需要考量商業利益的獲得,而報章媒體的文字報導,因為沒有聲光的影音效果,所以需要以文字來描繪犯罪事件的「畫面」,所以,舉凡標題、犯罪人的個人資料、犯罪過程與手法等,都成為建構「畫面」的題材。更重要的是,在媒體競爭激烈的市場生態中,媒體做為犯罪恐懼的供應商,需要更多能夠刺激感官、引發恐懼與不安的資訊(Kidd-Hewitt, 1995)。李慧馨(1998)研究發現,犯罪新聞報導的用語,能夠框架出害怕的情緒,換句話說,除了認知上的框架效果之外,閱聽人的情緒也同樣會受到文本情緒意涵所框架。
三、新聞偏差:台北的少年犯罪最多?少年都是暴力犯?
從犯罪事件的發生地進行分析,與蘇蘅(2002)的「集中於北部與北高兩都會」的研究結論不盡相同,資料顯示,台北(含新北市)計4,085則,佔44.6%。此外,依照報導量進行排序後,可以發現台北(含新北市)4,085則(44.6%)、台中855則(9.3%)、高雄780則(8.5%)、新竹493則(5.4%)、台南434則(4.7%)、桃園429則(4.7%)、基隆392則(4.3則),前七個縣市共佔81.5%。
台北(含新北市)的報導量將近四成多的原因,除了全國首要都會區的政經條件,更是絕大多數報業與媒體的總部設立地,所以記者分配路線最密集。另外,根據研究指出,早期台北(含新北市)部分區域具有遊樂區大量集中、建築監控效果不佳、人口密度高、教育程度低落等特點,導致少年犯罪人數較多(聯合報,1985/4/1)。
從犯罪類型進行分析(表一),與既有的多數相關研究結論相似(Sheley & Ashkins,1981;蘇蘅,2002;陳靜芝,2012;廖品芸,2012;顏家棟,2013),媒體與官方統計的犯罪情形不一致,資料顯示偷竊與傷害的報導量最高,分別佔1,743則(19%)、1,575則(17.2%);其次為強盜(1,113則,12.2%)、殺人(1,105則,12.1%)、搶奪(813則,8.9%)、恐嚇取財(659則,7.2%)。前六項犯罪類型累計佔60.5%。此外,如果以犯罪手法是否施暴,來進行篩選,則約有69.5%的報導量。
表一. 《聯合報》少年犯罪新聞-犯罪類型
|
犯罪類型 |
報導量 (單位:則) |
百分比 |
1 |
偷竊 |
1743 |
19.0% |
2 |
傷害(含互毆.群毆.械鬥.過失傷害.傷害致死) |
1575 |
17.2% |
3 |
強盜(含加重強盜) |
1113 |
12.2% |
4 |
殺人(含母殺嬰) |
1105 |
12.1% |
5 |
搶奪 |
813 |
8.9% |
6 |
恐嚇取財 |
659 |
7.2% |
7 |
吸毒(含持有毒品).販毒 |
543 |
5.9% |
8 |
公共危險 |
540 |
5.9% |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四、權力的意識呈現:處理中單位
有關少年犯罪新聞刊載時的「處理中單位」(也就是報導發佈時,少年正處於何種司法程序),警察的追緝、逮捕與相關處理,計5,335則,仍屬大宗;其次為法院3,313則、檢察機關428則,其餘單位報導量則為零星個數(參見表二)。
表二. 《聯合報》少年犯罪新聞-處理中單位
處理中單位 |
警察 |
法院 |
檢察機關 |
少輔會 |
感化教育 |
社福機關 |
報導量 (單位:則) |
5,335 |
3,313 |
428 |
2 |
1 |
5 |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由此可知,閱聽人在報導中獲知的少年犯罪事件,「目前」正由警政或司法單位處理中,這個訊息讓閱聽人可以感到「安心」,因為國家機器正著手「處理」製造不安與犯罪恐懼的少年犯罪人。但是,閱聽人所接受的多數資訊,僅是來自警察、法院或檢察機關,對少年犯罪事件的初始或片面瞭解,犯罪事件的詳情、少年的處境與內心動機等,還需要經過謹慎的調查審理後,才能得出真相。相反地,當閱聽人透過片段與單面向的報導內容獲知「少年犯罪」訊息時,可能很快認同國家機器的治理作為,「少年」的形象(可能是失序的加害者、也可能是需要協助的被害者)在報導文字與官方論調的「框架」下,以符碼的方式「建構」,呈現在社會大眾眼前。
五、不同時期的政策報導分析
《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政策報導,依據不同治理格局的四個時期,研究發現:戒嚴時期,對少年犯罪的歸因偏向「社會結構」,但治理手段卻較為嚴格;解嚴後,在嚴厲的政策回應下,各治理體系卻能逐漸發展多元而軟性的策略;扁政府時期,警政「軟性輔導」的組織與治理作為形成;最後,馬政府時期,以警政為主體的「情境預防」,針對校園與對少年不良場所等空間進行管理。
大抵上,早期的政策報導內容除了「轉述」官方發布的訊息以外,會以社論或專家投書的方式進行較深入的評析;近年來的報導內容則僅以單面向的「轉述」為主。此外,從不同的時期變化,也可以發現「警政單位」在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上,角色功能由壓制轉向關懷輔導,少年警察的形象透過新聞文本的「框架」被建構,媒體透過複製官方語言,以「保護少年」的符碼支持警政政策的推行。
(一)戒嚴時期(1951〜1986年)-少年犯罪是社會發展的「債務」
1949年大陸淪陷,國民黨政府遷台,其後韓戰爆發,美援進駐臺灣,當時的政府處於不安定的國情局勢中。其後,美援於1965年停止,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1978年美國與中共建交、1979年中美宣布斷交,臺灣在國際地位呈現孤立狀態。
不同於對少年犯罪的個人歸因框架,而是以社會結構因素深入探究,在《聯合報》1984年9月的「治安問題的整體觀察」系列專文中,就曾引用當時內政部長的用語,認為少年犯罪問題是國家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必須背負的「債務」,這個社會「債務」的內容,包括:1.重視經濟,卻長期忽略對家庭、教育、福利與社會風氣的轉化;2.對少年行為的刻板論斷;3.教育制度偏差,所導致的犯罪行為增加;4.少年因失學失業所引發的治安問題(聯合報,1984/9/26)。
在此時期的少年犯罪型態,幫派問題為首要,這個問題的惡化與少年失學失業有關,因為無法升學、或缺乏技能就業的少年,容易遊蕩街頭而結識不良同儕,進而結黨滋事。除了幫派以外,吸食強力膠與毒品、賭博性電玩、持有槍械、逃學等問題,也陸續浮上檯面。
從報導的歸納分析也發現,不同的治理體系也隨著年代的推進,對少年犯罪問題成因,提出「異中求同」的分析與解決辦法,警政與法院部分,較注意少年週遭不同系統的影響,與少年法制的建構,矯正與社政則留意到家貧少年的相對剝奪感,教育單位關切心理健康(聯合報,1955/6/12、1959/12/20、1961/10/29、1962/3/15、1967/11/11、1971/8/1)。
在實際的治理作為層面,警政單位關注不良少年的非法組織或幫會(幫派),以及少年打架滋事等,政策方向係「圍堵壓制」,依據不同年代頒定的「防止不良少年滋事巡邏勸導辦法」、「台灣省防止少年滋事辦法」等,於巡邏查察時,如發現少年有問題行為者,則可對其加以:勸導、登記名冊與通知家長、列入不良少年記錄卡並長期監管;對於有違警情形者,可交由警察機關處以矯正教育;發現犯罪行為者,則交由法院懲處,並施以保安處分感化教育。早期司法對於少年犯罪的制裁,也是相當嚴懲取向的,例如少年如有偷竊、犯贓物罪、結夥搶奪等犯行,只能硬性地依照「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陸海空軍刑法」予以二至三年的感化教育或重刑。更者,因為感化教育處所的欠缺,少年與成人共同監禁收容,重犯少年甚至比照〝流氓〞,送外島收容。
(二)解嚴時期(1987〜2000年)-「嚴寬併行」的少年犯罪防治策略
1987年政府宣布解嚴,臺灣社會邁入另一個變動的關鍵期,在國內外經濟、政治結構上,都面臨了極大的變化,大抵而言,本時期是屬於經濟勢盛、貧富差距擴大、社會治安問題嚴重的時代。在這個經濟失控、政治權力重構的階段,少年在貧富不均的社會環境下,感染了抑鬱、挫折、煩悶、尋求刺激冒險等負面心理,亟欲尋求發洩的管道,因此,飆車、流連MTV與電玩等娛樂場所,趁勢風靡全台,衍生令人憂心的社會問題。
在少年犯罪樣貌部分,校園暴力與黑幫的問題受到關注;藥物濫用問題從早期的強力膠、速賜康,演變為吸食安非他命與FM2等,再加上人數遽升現象與入侵校園等現象,因此在總統的關切疾呼下推動全國反毒工作;在少年的竊盜問題上,機車竊盜有明顯增加的現象;飆車問題部分,不管是北部或南部、都市或鄉間,因為防堵查緝上的困難,使得警政單位感到相當棘手。
全國層面,在回應暴力犯罪頻仍、青少年犯罪惡質化的問題上,國家首長聲言「強勢作為」、「以強大的震撼力量,徹底打擊犯罪」,力求在短時間內改善社會治安問題(聯合報,1989/9/20)。台北市「宵禁」政策,效仿美國柯林頓總統,勸導青少年不得在午夜至凌晨六點在外遊蕩,或是留置不適宜少年出入的場所。這個措施使得少年犯罪人數急速下降,在「台北經驗」的成功模式下,1998年4月份內政部警政署動員全國大量警力,以「保護」為名,取締深夜留置少年的不良場所,並勸導青少年夜間不得遊蕩街頭(聯合報,1998/3/30)。
在嚴格的治安政策之外,教育單位的校園輔導、少年警察隊的角色轉型,和1997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將早期威權時代以警察單位為主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導向校園「輔導」、警政單位「預防」、少年司法「處遇」的多元策略。雖然,警政單位在早期已有對少年「保護」的部分概念與作法,但在少年警察隊的轉型後,台灣社會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知,也逐漸導向「預防為先」的概念,並且在與學校單位的配合上,也逐漸加強。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較為不足的部分是,諸如少年輔導委員會(台北縣市除外)、社工單位等福利機制未能順利建構。
(三)扁政府時期(2000〜2008年)-「軟性輔導」的政策治理
在貧富差距擴大、經濟不景氣與失業狂潮等社會危機中,政黨輪替的政治變局,鬆動政府長久以來的制度框架和思維,也促令政黨重新省思如何回應民眾需求,再加上,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積極發展,許多社會問題得以發聲,或由民間集結力量來回應問題。
1997年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度修正,改以保護少年的立場進行處遇,配合教育單位輔導中輟生復學、警政春風專案、少年司法的保護性色彩、觀護制度與社工服務等,使少年犯罪人數有下降趨勢。而這段期間的少年犯罪面貌,起初是飆車、校園幫派、毒品等,後來涉及販賣非法光碟、網路虛擬遊戲盜竊、逃學逃家、校園暴力、K他命等。值得注意的是,少年藥物濫用問題,由前期的尋求逃避等原因,轉變為「趕時髦、追求流行」;藥物濫用種類也從安非他命等發展為搖頭丸、K他命與大麻等;另外,由於電腦資訊的普及,使得因為網路遊戲所引發的偷竊、詐欺逐漸增多;最後,販賣盜版光碟涉及違反著作權等法律,少年往往因法律知識的不足,而受到非法集團的利用。
政府採取的治理策略是:促成各縣市警察局少年隊的成立,使少年警察隊能轉換角色功能,以軟性與多元的方式輔導少年。在這個階段,少年警察隊與各個學校進行合作,分配校園責任區,並進行重點訪查,台北市部分,因為有較多的少輔會社工人力,因此也得以和少年警察配搭進行輔導。
從資料分析可知,我國警察人員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從早期較為壓制、強硬的作為,發展迄今轉換為「軟性輔導」的策略;少年警察的角色功能也逐漸轉換為「輔導者」。早期警察人員對於犯罪少年雖然政策上較為強硬嚴厲,但從報載中仍可發現不少警察人員以「關懷者」的姿態教化、輔導少年,但在少年警察的定位較為明確的本階段,隨著各縣市少年警察隊的成立,伴隨著媒體報導的推展,除了既有的公布家長姓名、到隊輔導與駐校等外,少年警察的多元化「軟性輔導」策略也陸續發展中,諸如到教養單位勞動服務、協助少年安排生活、探望植物人、成立社區關懷志工隊、課業輔導、協助中輟生返家團圓、提供課後自習場所、專業證照輔導、暑期工讀等。
(四)馬政府時期(2009〜2013年6月底止)-「預防性」的情境管理
在本階段,除了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困境外,從扁政府的貪污事件,到馬政府執政後的油電雙漲政策等,乃至各種食品安全疑慮等,使人民對治理者喪失信任,也加劇了社會的不安。在臺灣,全球經濟衰退影響企業發展,衝擊原本就已相當棘手的失業問題,直接影響家庭的收入與對兒童少年的照顧品質,這一點可以從高風險家庭的通報件數增長情形觀察到(聯合報,2012/4/4)。
少年犯罪的樣貌包括:校園霸凌、校園幫派、K他命氾濫、飆車等,在治理的措施上,朝向「預防性」地對空間情境進行管理,如:校園治安的維護、地方宮廟陣頭的列管、專案性的場所臨檢等。
校園霸凌問題於近年受到注目,除了我們對「純淨校園」的理想,與擔憂子女在學校受到欺壓傷害外,媒體對校園霸凌的報導數量,與報導內容中對霸凌「過程」的細節描述,也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更加不安。在社會不安的時機,治理者的「高度重視」、「必要時動用法律手段」等高分貝用語,雖然可以迅速回應民眾需求,但只是將「校園霸凌」事件導向「犯罪」問題來處理,以更多的法律制裁與警政力量來進行回應。校園幫派與飆車問題在本階段被持續重視與列管,在校園幫派部分,除了教育與警政單位的合作防制外,警政單位也針對各縣市內的宮廟、陣頭、幫派公祭等進行列管與查證。
毒品問題方面,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將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列入管理,對於使用者或持有者處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K他命的氾濫也造成少年虞犯人數的增加,因為三、四級毒品並未實際成罪,但是警察在發現時,仍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虞犯」條件移送法院。針對毒品問題的治理作為,教育單位以清查輔導使用毒品者為主,警政單位除與學校間建立對話窗口、加強校園訪查、積極蒐證外,也以查緝製毒源頭為目標,追溯毒品來源。另外,台中的檢察單位對於使用K他命後開車或騎乘機車者,也逕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移送。
警政單位對於少年犯罪的預防與處理,在暑假期間以啟動專案的方式,加強路檢、巡邏與臨檢特定場所,一旦發現少年留置不當場所或有被害之虞,就會立即規勸其返家與通知家長-「暑假,是青少年容易犯錯、犯罪的季節,最近有畢業生酒醉路倒街頭,過去曾有女生打工被騙陪酒、染毒,更有販毒集團大量進貨,準備暑假海撈一票,檢警已全面部署,保護青少年不要誤入陷阱。……警方指出,暑假期間將加強巡邏、路檢、密集臨檢網咖、酒店、汽車賓館、遊藝場、KTV等場所,只要有青少年在場,都將盤查原因或通知家長。」(聯合報,2013/6/23)。高雄市的少年警察隊除了例行性的專案,也推出「點亮家中溫暖」與「愛相隨」的輔導行動。嚴格說來,不管是從實務行動或新聞報導分析,近年來「警政單位」在少年犯罪問題防治上的治理意識與角色定位,相較於司法單位、教育單位或社福體制等,更具有某種程度的重要性。
伍、研究省思與建議
從「新聞框架」觀點結合歷史分析的方式,能夠洞察少年犯罪問題與新聞報導,在不同年代的脈絡與變化,但是,由於本研究僅以《聯合報》1951年至2013年6月底的新聞資料為分析對象,在分析的層面上,會部分受限於資料的「框架」。雖然如此,在這個以《聯合報》為例的少年犯罪新聞研究中,透過「新聞框架」的論點,仍有相當多深具價值的議題可供省思與建言:
第一,在報導標題、用語的呈現與強調上,需審酌是否會惡質化、差異化、妖魔化少年的形象(尤其當少年僅是嫌疑人時,更要注意)。有關少年犯罪的報導,應以能夠引發思考、預防犯罪,或提供相關教養、法律教育資源及資訊(媒體的社會教育功能)為主,避免引起閱聽人對犯罪的恐懼,及誘導少年模仿犯罪手法。
在臺灣,不管處於哪一個年代,少年犯罪的背景是因為家庭經濟不佳、無人照顧,而以偷竊、搶奪或強盜手段,以謀求溫飽或協助家計等,或是諸如甫結束感化教育,但謀職不順的少年,再次結夥犯罪等。這些少年的犯行雖然有個人的責任需要承擔,但是家庭環境或生活困境的問題,不能單以司法程序處理,需要社會福利、勞工、法律、更生保護等單位的資源投入,以協助安頓少年及其家庭。更者,對於某些因為特殊身心狀況而犯罪的事件,如少年因罹患「智力發展不全」、「精神異常」(對縱火有快感、「重度攻擊型未社會化行為障礙」)等,而觸犯的犯罪行為,在報導用語上,不宜一味責怪家人管教,或司法、感化教育成效不彰,而應該倡導對特殊身心疾患少年的醫療照顧,與其所需要的特別服務提供等。
而在犯罪預防的社會責任上,新聞報導應該針對媒體資訊對少年的不良影響部分(如:色情書刊、A片、情色頻道等,使少年在難以自制的情況下,觸犯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電影情節中的竊盜手法、黑幫造型、義氣情節等,也會影響少年對真實世界的認知,錯誤定義「英雄主義」的角色詮釋,並複製影像世界中的作法來解決問題。),提出警語與正確的價值觀念、開放討論論壇,引導閱聽人的思辯空間,善盡社會教育責任。
第二,在犯罪人的個資處理上,依照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相關法規,僅規定少年的姓名與照片不得公開等,但在保障少年隱私,與兼顧社會適應的原則下,對於有關少年的身心特徵與資訊(如心理諮商)、住所、就讀學校、親屬姓名等,也應該予以完整保密。
雖然,媒體對於閱聽人有提供「預警」資訊的責任,以預防犯罪被害的發生,然而,公開揭露少年個資,不僅會導致少年與其家庭受到社會排除、道德論斷、污名化等負面評價,也會惡化社會大眾對少年犯罪的「犯罪恐懼」。兩相權衡之下,報導媒體仍應堅守「完整」保密的社會責任,即便對於已過世的少年犯罪人,也應遵守保密原則,因為少年雖然已身故,但他/她的家人親屬、學校與社區等仍需面對社會的眼光。
第三,在國家與媒體責任上,因為媒體對於社會變動、資訊掌握較為迅速,國家治理者應該長期、機動、計畫性地評析各大媒體報導資訊,以研議整體政策的因應(如常態性的校園法律教育、新興毒品的列管等),並及時動員警察機關、學校及公私部門社福單位,讓不同需求的少年問題都能夠得到適切的協助。此外,警察機關與司法單位對於重大的少年犯罪事件,建議由少年警察隊、少年法庭(院)或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對於少年犯罪問題有專業及專責的人員發言說明,並提出呼籲協助少年及其家庭。
媒體並非僅是國家刑事或其他政策發言的傳聲筒,雖然,媒體的確有協助傳遞政策等公共資訊的功能,但在媒體責任部分,就如《聯合報》解嚴時期的報導手法,媒體應該以社論或專家邀稿等方式,對於時事議題,提供深刻精闢的評析、協助促發相關議題的討論,並喚起國家治理者、社群大眾的責任,建置治理者與社會大眾間的意見平台。
最後,在媒體倫理部分,考量新聞的言論自由,建議由媒體自律單位(如記者公會或各該報業內部專業倫理委員會等)進行相關規範與確實執行;閱聽人在檢視報導內容時,也應該針對不恰當的報導標題或內容,主動投書或聯繫各該報業,以協助媒體淨化報導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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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類目編碼表
少年犯罪新聞之類目編碼表-事件報導部分
一、報導基本資料:
(一)報導編碼:□□□□□
(二)刊登年代:□□□□
(三)刊登日期:□□□□
(四)報導類型: □1.事件報導 □2.政策報導
二、報導內容:
(一)主標題或副標題是否有「少年」相關文字:
□1.是 □2.否
(二)報導中的少年是否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
□1.是 □2.否(如登錄為「否」,則不再進行下列項目編碼)
(三)報導內容是否載明少年個人資料:
□1.是 □2.否
(四)發生地:
□1.台北(含新北市) □2.宜蘭 □3.基隆 □4.桃園
□5.新竹 □6.苗栗 □7.台中 □8.彰化 □9.雲林
□10.南投 □11.嘉義 □12.台南 □13.高雄 □14.屏東
□15.花蓮 □16.台東 □17.金門 □18.澎湖 □19.跨縣市
□20.無法判別
(五)犯罪類型(含嫌移、未遂犯):
□1.竊盜 □2.傷害(含互毆.群毆.械鬥.過失傷害.傷害致死)
□3.強盜 □4.殺人 □5.搶奪 □6.恐嚇取財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8.公共危險
□9.妨害性自主 □10.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11.毀損 □12.詐欺 □13.擄人勒贖
□14.妨害自由 □15.妨害風化
□16.妨害公務 □17.著作權法
□18.贓物 □19.賭博 □20.偽造文書
□21.過失致死 □22.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
□23.違反組織犯罪條例 □24.侵占
□25.誣告 □26.妨害公共秩序 □27.強制罪
□28.脫逃 □29.妨害電腦使用 □30.毀損屍體 □31.其他
(六)處理中單位:
□1.警察 □2.法院 □3.檢察機關 □4.其他
附件二.《聯合報》各年代實際新聞數與百分比
年代 |
各年代實際新聞數 |
百分比(母數是9154筆) |
|
1951 |
7 |
0.1% |
|
1952 |
16 |
0.2% |
|
1953 |
20 |
0.2% |
|
1954 |
15 |
0.2% |
|
1955 |
15 |
0.2% |
|
1956 |
35 |
0.4% |
|
1957 |
27 |
0.3% |
|
1958 |
46 |
0.5% |
|
1959 |
85 |
0.9% |
|
1960 |
142 |
1.6% |
|
1961 |
118 |
1.3% |
|
1962 |
125 |
1.4% |
|
1963 |
110 |
1.2% |
|
1964 |
55 |
0.6% |
|
1965 |
52 |
0.6% |
|
1966 |
58 |
0.6% |
|
1967 |
66 |
0.7% |
|
1968 |
96 |
1.0% |
|
1969 |
110 |
1.2% |
|
1970 |
116 |
1.3% |
|
1971 |
86 |
0.9% |
|
1972 |
65 |
0.7% |
|
1973 |
73 |
0.8% |
|
1974 |
34 |
0.4% |
|
1975 |
78 |
0.9% |
|
1976 |
71 |
0.8% |
|
1977 |
64 |
0.7% |
|
1978 |
84 |
0.9% |
|
1979 |
53 |
0.6% |
|
1980 |
89 |
1.0% |
|
1981 |
81 |
0.9% |
|
1982 |
80 |
0.9% |
|
1983 |
134 |
1.5% |
|
1984 |
172 |
1.9% |
|
1985 |
90 |
1.0% |
|
1986 |
154 |
1.7% |
|
1987(解嚴) |
166 |
1.8% |
|
1988 |
172 |
1.9% |
|
1989 |
134 |
1.5% |
|
1990 |
165 |
1.8% |
|
1991 |
114 |
1.2% |
|
1992 |
128 |
1.4% |
|
1993 |
101 |
1.1% |
|
1994 |
121 |
1.3% |
|
1995 |
208 |
2.3% |
|
1996 |
151 |
1.6% |
|
1997 |
115 |
1.3% |
|
1998 |
137 |
1.5% |
|
1999 |
249 |
2.7% |
|
2000(扁政府) |
545 |
6.0% |
|
2001 |
555 |
6.1% |
|
2002 |
371 |
4.1% |
|
2003 |
326 |
3.6% |
|
2004 |
371 |
4.1% |
|
2005 |
366 |
4.0% |
|
2006 |
435 |
4.8% |
|
2007 |
335 |
3.7% |
|
2008 |
270 |
2.9% |
|
2009(馬政府) |
182 |
2.0% |
|
2010 |
211 |
2.3% |
|
2011 |
153 |
1.7% |
|
2012 |
276 |
3.0% |
|
2013(至6/30) |
75 |
0.8% |
|
總 計 |
9154 |
100.0% |
附件三.內政部警政署處(受)理少年嫌移犯統計
年別 |
少年嫌疑犯總數(12-18歲未滿) |
竊盜嫌疑犯 |
暴力犯罪嫌疑犯 |
其他犯罪嫌疑犯 |
少年嫌疑犯佔總嫌疑犯比率(%) |
|||||
合計 |
重大恐嚇取財 |
擄人勒贖 |
強盜搶奪 |
重傷害及故意殺人 |
強制性交 |
|||||
1992 |
30,719 |
13,549 |
1,498 |
616 |
26 |
492 |
276 |
88 |
15,672 |
17.80 |
1993 |
30,780 |
15,216 |
1,941 |
504 |
6 |
805 |
469 |
157 |
13,623 |
17.41 |
1994 |
28,378 |
16,086 |
2,735 |
544 |
12 |
1,295 |
663 |
221 |
9,557 |
18.54 |
1995 |
29,287 |
16,818 |
3,650 |
794 |
17 |
1,812 |
750 |
277 |
8,819 |
18.82 |
1996 |
29,680 |
16,757 |
3,077 |
640 |
25 |
1,454 |
591 |
367 |
9,846 |
17.15 |
1997 |
24,766 |
13,079 |
3,049 |
598 |
18 |
1,380 |
638 |
415 |
8,638 |
14.35 |
1998 |
23,094 |
14,116 |
2,623 |
610 |
25 |
1,296 |
328 |
364 |
6,355 |
14.53 |
1999 |
21,224 |
13,090 |
2,190 |
489 |
23 |
1,022 |
324 |
332 |
5,944 |
11.82 |
2000 |
18,144 |
10,656 |
1,589 |
- |
10 |
975 |
310 |
294 |
5,899 |
9.99 |
2001 |
16,939 |
8,799 |
1,611 |
1 |
19 |
1,000 |
225 |
366 |
6,529 |
9.38 |
2002 |
15,659 |
7,769 |
1,394 |
1 |
6 |
756 |
297 |
334 |
6,496 |
8.43 |
2003 |
12,331 |
6,498 |
1,129 |
- |
16 |
480 |
239 |
394 |
4,704 |
7.77 |
2004 |
10,540 |
4,859 |
1,092 |
3 |
15 |
432 |
285 |
357 |
4,589 |
5.96 |
2005 |
9,620 |
4,566 |
895 |
4 |
2 |
373 |
234 |
282 |
4,159 |
4.64 |
2006 |
10,384 |
4,689 |
1,155 |
1 |
15 |
449 |
312 |
378 |
4,540 |
4.53 |
2007 |
10,881 |
4,285 |
872 |
2 |
16 |
286 |
226 |
342 |
5,724 |
4.09 |
2008 |
11,283 |
3,940 |
845 |
1 |
1 |
274 |
171 |
398 |
6,498 |
4.16 |
2009 |
10,762 |
3,882 |
829 |
- |
8 |
255 |
192 |
374 |
6,051 |
4.11 |
2010 |
11,102 |
4,086 |
700 |
- |
3 |
158 |
177 |
362 |
6,316 |
4.12 |
2011 |
13,103 |
4,053 |
752 |
- |
1 |
111 |
268 |
372 |
8,298 |
5.03 |
2012 |
15,078 |
4,368 |
863 |
- |
6 |
165 |
326 |
366 |
9,847 |
5.75 |
2013 (至9/30) |
10,275 |
3,026 |
367 |
- |
- |
106 |
94 |
167 |
6,882 |
5.26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更新日期:2013/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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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竊盜包括重大、普通、汽車、機車竊盜;暴力案件自89年起增加重傷害而恐嚇取財僅限重大恐嚇取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