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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我者與他者之間的社工「知識/權力」

 

本研究認為「家庭暴力」不能完全等同於「犯罪」,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加害人與相對人的用語混用,缺乏積極協助家暴加害人/相對人的政策措施。近年來,在部分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的協力下,導入醫衛治療模式以外的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這些社工的「知識/權力」如何在法律理性、應報的主流文化下,揭開新的社會工作價值,避免來者在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上,重複試誤,以致影響案主權益的情形發生,是本節分析的重點與貢獻

 

(一)在我者與他者之間

 

    在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相對人面對警政介入司法程序,可能會在「外顯行為」上較為自我控制,避免遭受更為不利的然而,為了讓相對人學習以非暴力的方式面對家庭衝突,處遇人員如果能夠「我(社工員)進入到「他者」(相對人)的脈絡,理解其面臨的痛苦、需要、導入資源,期待透過此一「充權」的過程,穩定相對人的內、外系統,此一安全的關係中,陪伴相對人面對問題、規劃未來。

 

......社工每兩週來聽聽我的心聲提供免費律師諮詢,讓我可以面對離婚官司,還陪我寫出照顧孩子的證據,願意幫助我去爭取我可以擁有的東西......C

 

社工員將「我」投入、理解與同理家暴相對人「他者」的過程,能夠協助社工選擇運用不同於〈家力防治法〉的語言,與家暴相對人共享真實生活脈絡的認知和一致感,形塑「在一起」的感受與助人關係,陪伴相對人一起謀求維持家庭系統平衡的方法,使家暴相對人能與被害人、社區及社會有正向連結。

這種「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觀點,翻轉統治權力的知識論述,透過語言建構「人際間互相共同承認的意義或對情境的定義」(例如家暴事件是犯罪或家庭系統失衡),此外,我與他者也將擁有「共享的意義分歧(divergences of meaning)」,互動關係中經歷自我表現、說謊、惡作劇與社會情感(Schutz, 1967; Crossley, 1996)。對此,邱惟真(2014)進一步指出,助人工作者應當檢視本身有無足夠的資源與能力完成此項任務或歷程,並持續地精進自身的能力,以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

    比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與社工倫理守則的「人性尊嚴」,後者較為重視家暴相對人身為「人」的主體性及需求在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中,社工員的工作方法,首先透過接納同理,藉此讓情緒動盪下的相對人感受到自己仍保有來自他人的尊重,以便接續未來的處遇策略。

 

......只是要自問在這個問題上,相對人是怎麼活過來的?是怎麼生存下來的?當我們的意識進入到此時,我們不得不佩服相對人求生存的能力......D

 

在我與他者之間,只有互相敬畏生命的倫理,才有共處的機會,只有自覺地去承擔起對他者的責任,人類社會才能禁絕痛苦的持續。承擔對他者責任的前提,是必須去除論斷、貼標籤、歧視等不適當的作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是蔑視他人的生命尊嚴,把他們從「人」的位置上趕下來(卓雅苹、鄭瑞隆,2012)。

為此,家暴相對人社工常需要對自我價值進行反思,對個人過去所認定的想法進行顛覆、抗拒等多種感受,因此,相對人社工來說不僅要服務家暴相對人、評估被害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還要探索、顛覆自我的價值。

這種在我者與他者之間互相涉入的互為主體(intersubjective)的關係衝突,需要遵守社工倫理守則的規範,經由所屬機構、督導、在職訓練等等方式,自第三者的角度、或將己身位移到第三者的位置加以審視(Kernberg, 1997;Sellman,2003)。更重要的是,社工員需要自問「我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是否做出我所知的道理?」,並且在探究倫理議題時,不宜淪入道德評判,而是需要發展對話的反思能力(Chinn & Kramer, 1999; Glaze, 2001)。

 

(二)社工處遇的「知識/權力」

 

Foucault的「權力」,可以從生命權力(biopower)與規訓權力來探討其中,生命權力與社會安全、犯罪統計三者間,會建構出一個複雜的權力場域,將某種行動視為可懲罰的,透過社會與法律的知識研究,探索犯罪人的心理與成長背景,經由犯罪的統計學,對某人口群,以制度、技術、措施等安全機制(如警政監控、醫衛治療、社工處遇),來施展不對等的權力關係(Chavallier著、蕭旭智譯,2010)。

當將焦點置於官方統計數據以及新聞媒體所呈現的家暴事件,缺乏思辨質疑時,我們已將自身的發話權讓渡出去並且,透過道德評判等策略,有意識地排除家暴相對人成為「他者」。黃志中(2013亦指出主流論述透過犯罪化,將中低學歷、勞動階級、酒精或藥物濫用、粗暴或狂亂行為、令人生畏的中年男性,建構為應該被矯正、被懲戒的病態男人,這個現況已經遮隱了家庭暴力的本質。

本研究試著指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知識/權力的幾項議題

首先,目前實務採用的危險評估量表(TIPVDA,王珮玲,2012)透過被害人或社工蒐集相對人的資料,藉此迅速判別家庭暴力的危分數,但此種方式亦可能發生評估者對相對人內在思維未有深入了解、被害人為了報復相對人、對方當事人的衝突脈絡無法全盤掌握、專家霸權、以及刻板印象等問題

其次,「社工處遇  犯罪控制」,社工員在處遇司法非志願性個案時,不應該是國家力量的管控工具,因為這已經悖離社會工作的價值和倫理責任,也將家庭暴力防治的全部責任重壓在社工員身上。當前的家暴防治著重於改變相對人的行為,此舉仍是偏重呈現最佳的處遇成效,亦即試圖透過強制力量壓制、規訓相對人的身體,使其順服於國家力量。呂佩如(2016自社工實務的角度指出:「幫助加害者承擔結束暴力和虐待行為責任,是一種經過各種途徑/行動後可能發生的成就,但這並不包括對抗。(頁數)

最後,對於家庭暴力的福利服務屬性與現況,當前臺灣的社會福利政策與預算擴張深受「選票人口」、「媒體」及「官僚思維」等因素影響,福利政策被轉化為「政治用途」的結果,係缺乏國家整體性的政策規劃,資源分配不是根據「需求」,而是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門,以切割的方案、片斷式福利服務、認同「被害者」的民粹基調操作。

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需要透過社工員的自我去影響相對人,這是指社工員能夠突破本身的信念(如懲罰、論斷、專家姿態等)去選擇信任相對人有改變的能力,以致影響相對人也能看見自己有改變的能力,這種能力建構,不同於Foucault所稱的國家退居到管理者的位置,讓社工員操作專家知能,去促發福利對象的「自我塑造的技術」(technologies of the self)(張世雄,2002),而是更類似於我與他者之間相互尊重的生命倫理。

為了實踐這樣的倫理意涵,在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必須更有意識地使用語言,並且隨時留意專業的界線,研發符合個案需求的工作策略諸如召開家庭系統主題的個案研討,邀請相對人社工、被害人社工與網絡單位的人員與會,共同謀求兩方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等這樣的行動實踐,雖然必須經歷磨合、衝突、協調等過程,卻有助於檢視意識型態、權力流動與社會建構的僵局。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法律理性與相對人社工處遇

 

每個法案的訂定都有其時空背景,隱藏著不同利益團體的角力成果,更主導了知識論述、政策方向等,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強調「被害v.s加害」的符碼,也召喚了社群的不安全感。誠然,透過保護令的制度建構、被害人協助服務等措施,許多婦幼弱勢得到安全的庇護,然而,現有的家暴規範卻忽略了被害人與相對人對「家庭」的期待,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會有衝突、爭吵、入不敷出、外遇、各式身心疾病等難題,「家庭」中的成員(包括被害人、相對人及家庭成員)期待能有「方法」可以解開纏繞的糾結,而非全然地割裂兩者間的互動關係。

透過法律理性來處理家庭系統內的關係糾葛,只能治標不治本,甚至必須由社會付出相當的代價。雖然,經由法院的裁定,部分家暴相對人有機會接受認知輔導教育、戒癮治療或精神治療等,藉此加強相對人對於法律的約束概念以及強化行為改變,但這樣仍是不足的,在課程結束後,相對人是否持續進行改變,社會、家庭是否給予正向的支持等,都是相對人能否完成改變的重要因素。

研究者從事家暴相對人社工實務的經驗,發現若僅以勸導來進行處遇,則多半會使得相對人不滿的情緒更為高漲,而無社工服務的相對人則捲入家暴循環,抑或逕自選擇離婚。尤其,多數被害人仍與相對人共同生活,當家庭關係未能得到適當引導及處理時,家庭暴力的危機仍潛藏在檯面下。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與案妻之互動仍未改變,故兩造仍再次發生衝突而使得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判緩刑交付保護管束兩年。C

 

    社會福利服務進行弱勢處遇,與司法的犯罪制約,因為哲學基礎的立基點不同,在處理面向上也有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知識/權力使家暴相對人社工受限於法條規定、工作角色、倫理兩難等問題,也影響不同專業間的分工合作(曾華源白倩如,2009;馬宗潔等人2012;高鳳仙,2014)。

    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不應該只停留在「暴力」的抑制,應該關注到「家庭暴力」背後關於「家庭系統」的問題與原因,並試著進行介入,這是目前家暴法的法律理性無法觸及,但是,卻是社工員得以循著倫理守則而維護人性尊嚴的重要工程。

    行動實踐的策略,可以透過解相對人在其生活空間所扮演的角色、生命史等,評估需求、個人與社會支持網絡,並協助相對人發掘潛在的資源(Duncan, Miller, & Sparks, 2007;呂佩如,2016)。其中,社工員在專業界線內,有「應」的倫理責任,理解痛苦、覺察需求、充權,也有「不應當」逾越的限制,如權控關係、忽略案主的自我決定權與保密責任等

近年來,倡議將「優勢觀點」運用於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作法,的確在某個層面上跨越懲罰的語言,透過汲取相對人長處、特質、優勢等正向能力進行協助。

值得重視的是,依據社工倫理守則第二章第六節6.5「社會工作師應促使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履行社會公益,及落實案主合法權益保障。」,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歷程迅速,但整體社會觀念的改變未及成熟(馬宗潔等2013)。因此,我們不能耽溺於優勢觀點在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上的成效,更應該以研究發展、議題倡導等策略,驅動公私部門及社群翻轉懲罰思維,挹注經費於家庭系統的各種措施,建構以「需求」為導向的整體性政策規劃。

 

伍、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透過Foucault的知識/權力論點,進行反思,並揭露問題表象下的權力議題,研究發現:當前的家暴防治論述以「保護被害人」為主調,但國內亦有研究陸續針對家暴加害人/相對人提出不同的思考面向。在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實務場域,社工員在「我」與「他者」等不同角色位移,經歷道德質疑、非志願性案主的情緒與防衛抗拒等困境,正視專家知識的權控議題然後進入家暴相對人的生活脈絡,歸結出「暴力是家庭系統的互動失衡現象」等結論。

其次,社工倫理守則所明文範定者,多為理想性、抽象概念之倫理要求,家暴相對人社工所接觸者,係「處於」司法程序下的非自願性個案,相較於社會救助、婦幼保護、身心障礙、老人照顧等一般所認知的弱勢族群,家暴相對人因為背負著「加害人」的負面標籤、面臨司法判決、高漲的憤怒情緒、多數為男性等特質,不僅迫使社會工作專業面臨新的挑戰,也醞釀出重要的倫理議題。

藉由與社工倫理守則的對話,萃取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應重視「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理解相對人的痛苦、覺察需求,並充權家暴相對人,使他們的聲音能被聽見。然而,在實務操作上卻有倫理兩難的議題,包括:助人關係與權控操弄;自我決定、保密與專家霸權;網絡單位間的合作等(圖二)。

對於倫理難題的解套,本研究拆解社工員在「我」與「他者」間的互為主體性,省思社工處遇的「知識/權力」,發現目前〈家力防治法〉的法律理性著重於制暴的外顯行為,忽略相對人的需求,反而使被害人、網絡體系等陷於困境。

針對研究結論,研究者提具研究建議如后:

一、重新檢視當前的家暴防治論述,構思拆解「被害v.s加害」符碼的修法、政策規劃及議題倡導策略

二、透過辦理全國性的大型研討會,邀請不同地區、不同工作方法的實務工作者,分享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或加害人處遇的實務經驗及在地觀察

三、整合網絡單位,建構以「需求」而非「問題」導向的家暴防治策略。

四、現行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過於抽象、理想化,相對地限縮實務工作者的知識/權力,建議參照其他專業的倫理守則,如「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倫理守則」等,並定期邀請實務工作者回饋意見,以進行修改,使其更能協助處理倫理抉擇議題,避免過失及不當行為的產生。

五、對於「家庭系統」、「司法社會工作」的專業累積與拓展,應在體現社會工作價值的目的下,釐清專業界線的「應為」與「不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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