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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涉CRC條次1 相涉CRC條次2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37(a)   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40 23 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者之比例,並邀請本推動小組委員參與「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之研商會議,俾利委員從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提供相關建議。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23 40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且未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復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致影響矯正成效,法務部對此亦未善盡督導之責 監察院103司調0021
28 40 該兩校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 監察院103司調0021
28 40 教育部竟長達12年未依法召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議,迄未訂定督導辦法,且就少年矯正學校教育業務之諸多缺失,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均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21
40   法務部所屬桃園少年輔育院自100年起有超額收容學生情形,甚至超收2成多,已嚴重違反少年基本人權,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及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 監察院103司調0039
40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之班級人數過多,每班均超過法定上限30人之規定,桃園少年輔育院甚至逾60人,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法務部核有未盡監督之咎。 監察院103司調0039
28 40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80年間法務部及教育部已決議設置資源輔導教師,惟逾20年仍未辦理,法務部及教育部均未盡監督之責,核有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39
40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依法律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法務部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41
28 40 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教育部就少年輔育院教育之實施,未遵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之規定,將少年矯治機關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採行之課程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致離院後因復學轉銜遭拒、降級就讀或無法銜接致休學之案例層出不窮 監察院104司調0021
28 40 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就學需求,將其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就學學制及學籍均受限於普通科,已剝奪其受教權益並致復學困難 監察院104司調0021
28 40 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之機制,然欠缺彈性之處理方式,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 監察院104司調0021
40   有關少輔會針對中輟涉及司法案件之虞犯少年在經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後,即對個案進行關切、開案,就取得少年資料之適法性,是否有違少年個人資料保密性之疑;另就是類少年是否有少輔組及少年中心重複開案造成資源重複、影響橫向聯繫之疑慮,提請 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9.29)
40   ()依中央規定,少輔會內應聘任且有社工、心理諮商等專業背景專任輔導員,其角色應為服務少年之個案管理者,協助服務少年整合資源、聯繫資源、評估其需求及設定輔導計畫,如此才能使輔導工作獲得最大效益。
()目前全國警政單位皆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不良、虞犯及犯罪少年進行關懷輔導追蹤工作,惟本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至今尚無專業輔導人員。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
40   不管警察局、教育局針對預防兒童少年觸法有一定的職責,目前一讀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條第3款均有規定兒少安全教育、觸法預防上述單位為權責單位,98 年起少年法院有邀請警察局、教育局共同辦理法律生活搶答活動,大部分人力、活動都由少年法院支付,因警察局、教育
局均回覆經費不足,針對職責事項部分仍請警察局、教育局應爭取相關經費辦理。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18   警察局業務報告中關於加強偏差行為少年輔導部份,其青少年偏差行為程度為何才會進入警察局?是否有其強制力?
警察局回應:(邱副隊長韻儒)
這部份業務主要是由父母委託,針對一般偏差行為難管教的青少年,由學校輔導室、彰師大學生及警察局等進行輔導工作,並無強制力作用。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4次會議紀錄(99.11.23)
40   (二) 請社會局針對「少年事件司法轉向處分流程圖」再討論。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16 40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2.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3.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二項規定,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轉介輔導執行完畢二年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少年法院應於前項情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此規定是否與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有相互牴觸?
王委員明鳳:

1. 資料的塗銷不等於銷毀,其範圍與程度可再研議。
2. 建議能將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之少年照冊列管,於需要塗銷其前科紀錄時由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檢閱。
葉委員大華:

1. 建議將該提案行文至司法院。
2.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需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才會受到規範。
決議
:該案請行文至司法院少事庭詢問塗銷之程序,本案繼續列管。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33   因尚無法源依據,無法就國中生就讀期間施已全面性身體健康檢查,惟教育局與學校須積極預防,發現疑似用藥學生應提早因應介入與提供所需協助。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100.7.5
33    二、委員建議
      學校現行針對學生進行尿液篩檢,但尿篩結果為陽性者(有吸毒反應),需要家長同意才能通報警政單位,恐將影響警方與司法體系的查緝與矯正之施行。
 三、教育處回應
     春暉專案實施計畫之用意,期待以輔導代替司法懲戒,故在經學校尿液篩檢出有吸毒情形之學生,除非有家長的同意書,否則就是逕轉由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進行輔導,但若重複篩檢出用藥或確定有販賣毒品行為,一定通報警方處理。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33   ()有關教育處進行尿液篩檢部分,請持續督促辦理,並針對檢驗陽性之學童進行後續處遇及關懷,教育處對於此類型學童應提高警覺,若學童狀況無改善應進行通報措施。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會議紀錄(100.12.28)
33   、校園情形日益嚴重,還是要事先做好預防工作,有關法務部規定尿液篩檢對象以曾有吸食行為、有嫌疑或老師特別指定者為主,容易造成標籤作用及家長反彈,本人擔任臺南縣副縣長時於各學校(國中、高中)辦理毒品檢驗,其中每月不定時抽檢,國中每一班抽驗一人、高中每一班抽驗3人,篩檢率從原先4%30%,其中高中篩檢率幾乎是100%,因此項經費係申請教育部補助,第二年再申請補助時,教育部反映全國中臺南縣尿液篩檢之效果最差,因為陽性率最低,目前因法令並無修改,故無法再辦理各學校(國中、高中)之每月隨機抽檢。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四:建議毒品相關知識列入校園健康管理課程,因目前並非每校皆有,建議可否強制納入?
許委員玉齡意見:市府已有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宣導實施計畫,建議可討論設計教材,以利相關毒危防治單位共同宣導,也可作為新竹市實施兒少權益之特色。
決議:1、請衛生局結合教育處共同進行防治宣導。
2、各單位朝向共同宣導,將相關單位之宣導內容編入同套教材中。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3   教育 處答覆:縣內國中小為本處管理, 高以上多數非縣內國中小為本處管理,故無法積極介入毒品防制宣導,惟會主動提供給高中以上學校,請代為宣導。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7.19)
33   一、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由於兒少 因家人不同意在外打工致使缺錢花用,而從事販賣毒品以賺取金錢,導致 用毒年齡層下降 ,建議 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  供實質的 獎勵,以預防兒少從事反賣毒品工作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3   (三)本縣寺廟眾多,陣頭表演亦屬傳統藝術之一。兒少福利法規定不得供應菸品、檳榔予青少年,惟部份陣頭非但不禁止,更主動提供,甚者部份菸品尚含有K他命,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約制陣頭與寺廟之監督管理,並於下次會議列席討論;另請少年隊加強宣導、查察,其結果列入下次工作報告。
      (四)建請教育處規勸並關懷輔導參與陣頭之學生,提供渠等學生及陣頭負責人(或家長)之資料予少年隊、地檢署,俾利控管。
(五)委員建議,對於社會提供正向服務的陣頭應予以獎勵。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33   依據少年法庭之數據看出青少年吸食K他命情形日益嚴重,可以看出以倍數成長(臺南市去年共戒治235件,而今年第1季就查獲113),且依長榮大學進行本市兒童及少年家庭生活狀況及福利需求調查許多青少年關心毒品、犯罪等問題並希望能有安全之生活環境,K他命係為是三級毒品,目前不列入犯罪,且不能進行觀察、勒介或強制戒治,請警察、教育及衛生等相關單位能說明目前提供之防治政策及對於有吸食K他命之學生及其家長服務之方式為何,感覺目前呈現空轉現象。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有關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置處所,造成後續處遇困難乙案。當個案出現自傷行為皆採強制就醫,然目前醫療院所以藥物治療為導向且多為短期安置,無法符合個案社會心理等需求,出院後安置資源匱乏造成社工後送困難。建請針對身心受創嚴重個案規劃社政與醫療合作之安置照顧資源,以符合個案長期之生理及社會心理照顧需求。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33   少年藥癮個案教育處與少年隊合作機制;請提供通報機制與數據。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33   民間單位承辦相關方案時處理藥、酒癮、中輟案件時,多需警政單位的協助,但有時無法得到回應,希望警政單位能參與社政單位相關方案會議,除達到聯繫外亦可讓警政單位了解民間單位方案執行的概況。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102.12.16
33   就資料顯示,本縣少年使用毒品狀況非常嚴重,此部分將另案向縣長呈報,評估是否另組專案小組處理該項問題。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7
33   桃園確實需要一個明確單位來處理兒少吸毒個案問題,亦期待少輔會能有所著力,因此在流程設計上,是否能建立一明確窗口受理相關單位之轉介,也較符合效益。惟吸毒個案通常不僅有毒癮問題,同時也可能涉及相關兒少保護議題,此部分亦應一併考量。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2 年度第次會議紀錄(102.6.25
33   二、 衛生局就兒少酗酒及性侵害處遇方案,已與法院達成共識,由地方法院初步篩選個案後,轉介至衛生局安排戒治或輔導教育,毒藥癮的部分,請再研討處理模式。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推動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4.29)
33   請社會處社會工作科協同衛生局、教育處及警政單位共同檢討「雲林縣查獲青少年施用毒品通報暨後續相關處遇流程」,並請衛生局針對後續追蹤內容提出具體說明。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33   案由:對於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菸害防治法規定,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人,擬依行政罰法規定,移請衛政單位依法辦理裁罰及後續處遇,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等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55條第2項:「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惟依行政罰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四、現行對違反上揭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係由本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予以裁處。
 法:依行政罰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對於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請本縣衛生局依相關規定辦理;至供應酒、檳榔部分仍由社會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
 議:簽報縣長核定後實施。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33   法令規定吸食K他命20公克(以純度計算)以上者觸法,警察局執行卻有困難,查獲時需要先花一筆錢進行檢驗(量重量、驗純度),以香港為例:吸食K他命無罪,但販賣、製造、運輸及持有K他命,不管多少量都有罪,臺灣目前法令卻規定超過20公克以上才觸法,按目前制度確實很難改變,本府將會再努力並希望中央政策能適度修改,讓狀況逐漸改善。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謝委員瑞龍建議:
社會局高關懷報告中提及三級毒品的預防性方案,因此類方案屬服務性方案,缺乏法源依據,如何提供一個有意義的方案協助個案及家庭甚為重要。衛生福利部雖已行文各縣市政府,但目前缺乏細部作法,建議本市應妥善規劃方案,使此類少年得到有效之幫助。
沈委員洪錩回應:
此方案目前由衛生福利部的兒少保護司及社會及家庭署兩單位共同規劃,社家署部份已先行對全國教師進行培訓,未來將培訓社政人員,因該類少年差異性大,衛生福利部對於輔導機制仍未統一,現由各承辦單位視個案狀況規劃輔導措施。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32   現今青少年打工現象普及,惟民間多項調查顯示雇主違法情況普遍,包括違反最低薪資、未替雇工投保等,影響打工族權益甚鉅,究主管機關有無善盡監管職責?機制為何? 監察院102財調0019
28   有鑑於青少年打工及求職因缺乏勞動權益概念而遭致欺騙剝削情形時有所聞,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請教育局偕同勞工局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課程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8.23)
32   改善高雄市少年打工權益,提請討論。...少年代表們在今年月發下問卷,針對20 歲以下之青少年進行調查,共分為部分,一為打工常識調查,二為對打工實況瞭解。統計489 份問卷的結果後,得到以下結果:根據統計結果(如附件、第)顯示,16歲至20 歲之青少年在打工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時薪不足、雇主未投保勞保。另外,在少年代表們的調查中國中生有:30%,高中生有:20%有打工經驗,從此數據可見高中和國中生也有打工需求,因此,少年代表們希望宣導重點可以放在:基本時薪、雇主投保勞保相關規範、檢舉管道,至於宣導途徑部分,雖然勞工局現行有網站宣導、紙本宣導、到校宣導的方式,但學生對勞工權益的知識都是來自課本而非這些宣導方式。在審慎檢視過現行勞工局宣導的管道後,兒少代表們提出下列改善宣導方式的辦法,祈請勞工局能夠接受並執行以增進宣導的傳達力。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18)
32   臺中市青少年打工之雇主違反勞基法情況嚴重,請勞工 情況嚴重,請勞工局加強查核,並與教育局合作進行校 教育局合作進行校園宣導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32 28 建請學校夜間/進修部加強打工族勞動權益宣導,使青少年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勞工局發文至各高中職、大專院校之夜間/進修部,提請學校重視學生打工權益,針對夜校生加強辦理勞動宣導講座。(請學生代表向學校發聲,呼籲學校注重夜間/進修部學生之權益,辦理勞動權益宣導講座。(一般小吃店僱用員工若未滿5人,依法無須替員工投保;若學生於打工場域發現有違法情事,可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會協助保密及匿名。(鑑於部分夜校生不一定能參加相關宣導講座或研習活動,建議可上勞工局網站專區進行查詢以了解相關資訊。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勞動教育暨權益發展小組104年度第1次會議(104.6.25
32   勞工處:請落實稽查,並協助打工學生取得應得薪資。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32   本縣年滿15未成年少年,寒暑假,學期間打工及就業問題叢生,應加強及改善其輔導、轉介、管理、保險….工作,以保護少年職場安全及權利。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21
32   (二)勞工處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促進值得肯定,另明年將擴大勞動檢查,對於建教合作的人口群,市府如何維護其權利?是否有初步之構想?
勞工處回應:感謝委員之認同,基本上國中生不可打工,須滿16歲且經監護人同意才可工作。因勞工處人力不足,無法隨時稽查,在此建議青少年遇雇主若有違反勞工權益時,請留存詳細紀錄,並通報勞工處檢查,讓證據力充足、可信度提高。另有關勞動檢查部分,會後將再與長官討論加強管理。
沈委員俊賢意見:基本上青少年要了解自身的勞動權益並不容易,建議主管機關能有更積極作為,是否可思考如何讓欲打工之青少年得知較有問題之店家。另,關於勞動權益維護透過宣導是否可達成成效?
主席裁示:未來針對勞動檢查請勞工處加強宣導,並於下次開會時提出說明。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2   勞社處勞工服務科針對青少年就業、打工應注意事項及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等事項,未來可加強於青春專案執行事項中,對於就職防騙多予宣導,或適時於平面媒體加強宣導。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7 32 未成年人提早進入職場,幫助家人分擔家計,或承擔起大人之部分角色,稱之為親職化現象,對於此類兒童及少年應多加關注,因其易衍生或導致相關之社會問題,如:家境陷入困境、父母失業、失和或影響青少年自身學習等,宜由衛生、警政、社政或勞政等各單位加強合作以因應。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32   寒暑假期間常有大量學生打工或工讀,勞資關係科對於工讀生之權益應多予關注,特別是學校附近之商家,青少年對其薪資是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並不清楚,主管機關應主動代為查明。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32   2. 正視少年打工問題,保障少年工讀安全(勞工處、警察局)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32   請勞工處在向青少年宣導求職防騙時適時加入勞動販運之概念,加強青少年求職安全。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32   二、國中會考時有補習班請學生在考場外發放文宣,並非給予學生酬勞,卻是給予學生志工時數證明。...主席裁示:
一、請警察局除取締外,應調查了解該販售背後的團體或個人之身分。
二、請教育局對補習班對發放文宣學生給予志工時數情況進行了解。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32   請勞工處未來針對活動方案加強進行勞動檢查,並於下次會議提供未成年的勞動檢查相關報告。
勞工處報告:
1.現行法規園遊會等活動係屬未分類攤販業,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勞動部現正積極於105年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2.本府於104年針對青少年常見工讀之場合,持續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1041-6月一般勞動條件檢查共88家次,目前童工及青少年僱用情形:未滿150家、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1家、16歲以上未滿180家。本處仍將持續加強未成年的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

委員建議:

1. 與工作報告p.65資料不合,檢查結果不合格比例高,可否說明88家檢查的原則、方式及區域為何?
2. 若為抽查方式,抽查結果不合規定的比例偏高,超時工作比例高,應進一步了解,是否違反基本法令,此處青少年年齡層為何? 
勞工處說明:以抽查青少年經常打工之飲料店、超商為主,暑假期間也針對派遣、工讀專案及建教生進行勞動檢查。
主席裁示:請勞工處下次會議提出針對本縣青少年打工勞動檢查完整之規劃及策略
(含區域、年齡等)進行專案報告。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28   七、勞工處部分:
※委員建議:
() p.64可否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勞工處聘有1名專人,可提供詳細計畫書內容,也讓在地團體知道此資源。
()p.65有關少年就業勞動因超時工作裁罰業者外,這些少年應該有經濟需求,建議亦應提供相關協助。
()p.66已多次建議勞工處與教育處合作,加強對學生及家長進行建教合作專法之宣導。
※回應:

()有關少年就業有超時工作情形,這些少年應提供相關協助乙節,將再研議。
()有關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將於下次會議補充報告。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32 28 (五)請勞工處針對新興未成年勞工相關法令多加宣導,於下次工作報告呈現。
 (六)請教育處及勞工處參考委員建議調整職涯教育模式。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28   編號051102請勞動局說明「協助提供本市國高中性向測驗」之執行方式案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8 32 四、 請社會處研議18歲以下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就業需求性,提供其在求職生涯發展規畫媒合等資訊的平台。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1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0.26
32   少年建教合作執行現況/請教育部研議應於何處設立建教生申訴專線,並整合勞動部資料提出建教生之整體申訴狀況等相關數據。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32   勞工局報告抽查建教合作機構,隨機抽查10 家有2 家機構違反勞基法情形,請加強輔導該2 家機構改善勞動條件,並持續追蹤列管。…請勞工局及教育局持續追蹤各建教合作機構,除了解各機構提供學生職場學習情形外,另應加強查核職場之環境安全及勞動權益等。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32 28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一月正式立法公告,請教育局報說明過去二年轄內各校受部補助及辦理建教合作班實施情形。另請育局及勞工依規定,於縣市政府下設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及建生申訴會,並舉辦專法說明教合作審議小組及建教生申訴會, 以維護建教生權益。 …請教育局會同勞工局邀請國教署成立監督聯合報,並建立建教生權益保障追蹤指標及申訴管道。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28   請勞工局與教育單位合作,加強輔導媒合1518歲少年參加建教課程,以提升學歷俾利未來就業謀職。 臺南市政府100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12.26)
32 28 請教育處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評估是否需依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及專法說明會,由教育處主政,勞工處協助,並於下次會議報告辦理情形。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32 28 編號1011221-6 案除管,針對建教生合作查察情形,後續仍請勞工局、教育局持續辦理,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7.31)
32 28 七、編號1011221-6 案續管,針對建教生合作查察情形,請勞工局彙整其查察缺失有哪些,及如何防範之作為,並同時請教育局協助處遇,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屆第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8   請勞工局於下次會議報告有關提供中輟學生職業訓練體驗之試辦課程成果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4.16)
32 28 針對弱勢青少年就業議題,請勞工局先蒐集不同局處、部會、5 都辦理情形,並請勞工局主政召開跨局處會議,邀請社政、教育、司法等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廣納各界意見,研商本市具體措施,並提下次會議報告,未來如有具體相關措施請提供予民間團體參考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5.5)
28 32 18 日召開「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聯繫會議」的確是邀請少年觀護所,而未邀請少年法院,將依委員建議將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納入整體計畫。……勞工局局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義之弱勢青少年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服務,建立服務模式之後,未來再擴及相關服務對象。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32 28 因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因此本局僅能輔導15 歲以上之少年就業、職訓,對於15 歲以下中輟生無法提供相關服務,另本局將主動與教育局連繫,取得國中畢業未升學之少年名單予以輔導就業,針對高中職生部分,本局每年均至學校巡迴宣導,宣導部分著重求職防騙、勞動權益部分,另亦將就業機會部分一併放入,本局仍會積極進入高中職學校提供相關宣導或服務。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32 28 青少年失業率偏高,許多學生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就學,又無一技之長,容易受到幫派吸收,應協助青少年增加勞動條件、協助就業。...主席裁示:
1.申請就學貸款並準備開始還款之青少年應掌握個案數,以提供就業協助,此部分請勞工處再做瞭解。
2.16-20歲、20-25歲此級距之青少年失業率嚴重,102年度勞工處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協助青少年就業,爾後請勞工處將後續規劃情形放入工作報告。另提醒勞工處,規劃時不宜將補助發放給雇主,應實際運用於青少年朋友身上。
3.縣府辦理幸福微創貸款方案,青年朋友可依需求提出。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7
28 32 勞工處回應:
 1.有關少年onlight計畫已聯繫家扶中心與得安關懷協會,並已協助宣傳。
2.針對未就學、未就業的少年,職處已納入服務評估,先前經副縣長指示,此部分應在教育體系於就學期間加入就業技能、核心就業力等輔導。
3.有關本處所開辦之職業訓練,依據縣內缺工行業而設計職訓課程,今(102)年度並加入輔導技能檢定。
決定:

1.請評估15-18歲其職訓課程之需求。
2.未成年從事美容、美髮行業比例不少,然美容、美髮工時長、新資少,請勞工處瞭解是否違反勞基法。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8 32 (一)依據102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少組指標辦理。
(二)本次考核資料彙整結果顯示,本縣於少年就業訓練、教育轉銜及職業媒合等服務提供不足,尤其對於未升學、未就業之少年職涯、就業輔導等,目前尚無配套方案,恐影響少年之權益。
(三)本案建由勞工處統籌規劃合適方案,協助少年進行就業準備,並由本處與教育處提供有需求之少年名單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視情況進行會議研商。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8 32 國中技職專班均於國中三年級始開課,然針對學習受挫之國一、國二學生,是否有機會可以提早開始技職訓練。…2.針對低學習成就之學生是否可以提早進入技職訓練或補救教學,請教育處研議辦理。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9.10
32   請針對特定對象(如弱勢家庭少年、偏差行為少年)提供相關的就業協助,並連結目前提供服務的民間單位,提出具體措施,進行報告與辦理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21
28 32 一、 請社會處能在明年度針對高中中輟生辦職訓班,提供高中中輟生有就業的媒介。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2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1.5
28   請社會處針對縣內15所高中職之中輟生名單提供職訓資訊,並從103年度的17個職訓班次中了解有多少的高中職中輟生參訓,以落實媒合就業機制。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28   (三) 請勞工處主動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聯繫取得相關(多元)職業訓練訊息,並積極轉知各鄉鎮公所請其協助向本縣有需求之青少年宣傳。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28   ()有關勞工處辦理職業訓練部份,請加強宣導並將相關資訊函知相關單位,如觀護人室、安置機構、家扶中心及警察局,並應規劃開辦符合少年需求之課程。
()請社會處社工科協同教育處統計相關縣內15-18歲未就學數量,以利勞工處規劃相關課程。
()有關少年參加職業訓練需繳交訓練費用及開設針對少年需求辦理訓練專班,請勞工處函示中央主管機關是否可行。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3次會議紀錄(100.10.19)
28    請教育處函知各國中彙整學童離校未升學名單及相關協助資料,並將彙整資料提供給勞工處辦理進行後續就業輔導作業,及社會處進行個案管理作業。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1次會議紀錄(101.4.19)
28 32 案由: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少年,本縣相關就業措施之職業訓練、建教合作規劃為何?俾利少年畢業前做好相關升學或就業的準備,提請討論。
決議:請社會局勞政單位下次會議,針對少年職業培訓及就業媒合相關資料與措施提出報告。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28 32  請教育處函知各國中彙整學童離校未升學名單及相關協助資料,並將彙整資料提供給勞工處辦理進行後續就業輔導作業,及社會處進行個案管理作業。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28   貴縣青少年團體為使服務之個案符合on-light計畫之未升學未就業資格認定,故須請個案國中提供相關休退學證明,然申請過程遭遇阻礙。據社工表示通常由學生之監護人親自到校申請過程會較順利,但某些個案因有失親或是處於強制安置之情形,只能由社工申請,有時須召開個研方能取得。然社工向校方代為申請相關證明時,因校方人員不明白社工所提供之相關服務計畫,因而延宕或無法配合時間處理。因此建請教育處協調處理相關事宜,主動協調各校針對青少年團體有關開立學籍相關證明訂定友善服務流程,另請社會處協助教育處提供社會福利資源計畫供教育單位知悉與運用。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28 32 建議勞工處委託相關單位,能於屏南區針對15-18歲失學、失業少年,辦理相關職前輔導訓練課程。 屏東縣政府100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6.23)
16   辦理促進家暴及性侵害相對人的職業媒合,請社會處提供資料,並注意勿用紅布條造成二次傷害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100.10.6)
32   少年職訓及宣導情形,列管職業訓練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致現行許多制度受限於年齡規定,提醒學生只要有勞動的事實.廠商就應該為學生加保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1次會議(103.8.1
28 32 請勞工局研議與教育局合作銜接學校教育,發展不同的職業教育或提昇青少年專業性、技術性的技能,避免其落入低技術性工作,影響其工作生涯發展。…建議教育局與勞工局合作提供學生性向測驗及職涯規劃,為未來生涯規劃提早準備。…建議勞工局依目前產業發展趨勢或尋找有發展性的產業,結合相關廠商提供建教合作或職場體驗等活動,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等方式,開發新的建教合作產業類型,以滿足少年就業需求或避免落入低技術性職業。...有關委員建議本局設置一般化、普及化的青少年就業服務窗口,將再研議,另與教育局共同辦理職涯規劃部分將列入102 年弱勢青少年職涯協助實施方案中研議辦理,目前已針對大量進用工讀生的企業做專案勞動檢查以維護在學學生職場上的權益,另針對進用技術生的建教合作單位請其將勞動契約送本局備查,以維護建教合作學生之勞動權益。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32 28 少年參訓及就業或媒合狀況與服務請列入業務報告中。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32 28 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之失業者參加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未包含青少年,並不合理,縣府應透過立委向中央爭取,以維護青少年之權益。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3次會議紀錄(102.12.31
32   請勞工處加強辦理青少年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並提報本委員會中報告。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2 28 去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少年年滿十五歲即可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勞工處一般皆以16歲以上人口為服務對象,建議可思考15-16歲間就業的銜接及推廣就業輔導。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28 32 兒少受教權、職涯教育、職業安全教育等之維護與辦理情形,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28 32 少年職涯規劃、就業輔導、就業安全、建教合作、職業訓練等措施之推動與辦理情形,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及勞工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28 32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二:校園內的確有專家學者進行勞工權益宣導,然內容較不活潑,建議以劇團之方式呈現;另也建議在國三前將勞工權益納入課程中。
決議:建議勞工權益之課程設計須再多思考。切莫超時工作,若經濟上有困難,可提報社會處,經評估後給予適當之協助。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28   很多國中畢業生未升學是對在校學習科目沒有興趣,在職業探索課程裡對土木工程產生興趣,但桃園職訓局告知課程有高中學歷的限制,如果新竹縣能克服這個困難,為這類型的少年開設課程,並進行工作媒合,會是一項有創意的工作策略。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1.12.19)
28 32 二、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高職 生對 未來就業感到迷惘及茫然,相關單位能否能 提供 更多職場體驗的了解就業環境及市場。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2 28 針對年滿15歲以上少年就業部份,需要勞工、教育、社政三方面的結合,以提供個別化的服務措施,請勞工處邀集相關單位,討論辦理方式,需要其他處室如何配合及進行,共同研擬出適當的方案計畫並執行。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5.29)
18   4. 請勞政單位規劃職業訓練時,了解高風險家庭需求,開設相關就業訓練課程,協助其順利進入職場。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28 32 建請本府勞工局針對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就業意願者,所提供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或其他就業服務措施,於下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8 32 1624歲青年就業政策為何?建議勞工處結合民間單位辦理培訓,輔以交通協助以提高青年就業率。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8   請教育處針對除了適性輔導研習之外,如何直接協助國中生進行技職訓練或提升職場相關訊息之具體措施,加列於工作報告中。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2.25)
28 32 案由:請屏東縣政府協助屏東縣職涯發展中心籌備的相關工作
辦法:
  1.請社會處及勞工處能協助公部門的閒置建築空間(:青島街或康定街的眷村,經社工評估相當適合作為此場地的使用)可提供作為職涯發展中心使用。
  2.請教育處共同參與,協助促進與縣內各國高中學校輔導室的合作關係,利於至各校進行生涯規劃宣導講座及團體工作。
  3.本中心是民間單位自營方式進行,邀請屏東縣政府為指導單位,協助場地提供及相關資源、業務的合作,並預計向企業組織及勞動發展署申請經費補助,以期達成多贏之效益。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32 28 請勞工處下次會議提出青少年的就業輔導分析。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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