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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涉CRC條次1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28 新生未入學案之通報、訪查、追蹤作業檢討改善情形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28 有關8歲女童案所突顯之強迫入學制度問題,建請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納入社會局及衛生局在地服務人員,另請衛生局清查本市類似情形之幼童數量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28 目前國民教育法已修法通過,未來國小、國中學校,班級數達到55 班以上都需設立專業的輔導人員,有關部分細節,教育部仍需與各縣市政府研擬協商,待研擬方案確定後立即可以增置專業的輔導人員。另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亦可設立專業輔導人員,未來市府以下可增置17 位專業輔導人員。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5.5)
28 依國教法第10 條規定,101 年已可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依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置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因此心理師、社工師均可進入校園提供相關的輔導,由學校自行選擇,而教育局也會有部分專業人員的配置,目前的困境是招募困難,部分原因是各縣市都在徵求,也可能因教育部提供的薪資待遇不佳,目前教育部已在研議改善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並已辦理相關職前訓練等,目前仍在研議調整輔導個案量,一切均在改善中。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28 學生輔導法公佈後與學諮中心的區別或合作的模式如何。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28 1.100年元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以來,教育部正積極會同各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辦法及法令規定,目前本縣派員列席相關會議已達5(2次研討會、3次全國性會議等)以上。惟教育部相關辦法尚未發布,現正等待相關法規頒布後積極配合辦理。
2.本縣未來將設置學生心理輔導諮商中心(擬由現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轉任),負責本縣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心理師、社工師、輔導員等)之進用、培訓、督導、在職進修等相關事宜,並協助本縣國中小輔導教師(二級輔導)督導機制,俾利統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用方式,以利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三級輔導工作,並強化二級輔導工作效能。
決議:請教育處積極辦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19 針對重大校園危機事件,建請於下次會議報告處理經驗及跨局處標準處理流程。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6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4.6.15)
19 校園事件情況多種,是否單一用霸凌事件來定位,實有商榷之處,請教育處於適當場合與教育部反應,校園事件如何區別以定義事件真相,是否達霸凌定義亦或其他事件定義,以利後續處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19 請教育處主動召開「雲林縣反霸凌政策制定討論會」,邀請兒童及少年福利委員會委員、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社政、警政、衛生、司法及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反霸凌政策,作為未來本縣校園反霸凌實施政策及內容。……1001月份訂定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5.11)
19  本府已於100913日(星期二)下午2時由孫副處長主持召開「雲林縣政府所轄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草案)討論會」,邀請林繼祖、廖志文等四名委員以及社會處、少年隊、校外會等相關單位共同討論本縣反霸凌政策。經充分討論後決議如下:
1.讓司法前的觀護及早進入,使行為偏差或虞犯少年能提早接觸司法教育的輔導,建議學校在召開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時,可邀請少年觀護人參與。
2.提升校園生活問卷的信效度,必要時委託外部單位進行施測。
3.對於霸凌事件確實列管追蹤,由教育處與校外會共同督導所屬學校。
4.將資源整合,聯合警政、社政以及司法的力量共同防制霸凌,建立單一窗口處理霸凌事件或提供相關諮詢。
5.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精簡化,參考原先的流程並加入今日會議中所提之建議修正後,再行文給各校執行。
6.由副縣長主持,召開縣市級的專案研討會,邀請各單位參與會議(警政、社政、司法人員、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大中小型學校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等)
擬提二案如下:
提案一:共同研擬防制校園霸凌的處理模式,修訂符合本縣所需之防制霸凌執行計畫。
提案二:邀請民政處出席,共同討論學生參與八家將與陣頭之問題,其透過資源整合的方式來研擬解決方案。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3次會議紀錄(100.10.19)
28 委員建議(黃委員貞容):關於少年之家之學生,可否請教育處納入高關懷之對象?
教育處回應:高關懷與中輟學生本可列入特定對象,學生復學後,學校是可進行驗尿行為,然因為其他同仁業務,須再回去研議,會再與少年之家聯繫後續辦理情況。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28 對於高關懷少年教育轉銜辦理情形(含就學轉銜辦理情形、各項補救教學、特殊教學、職涯教育等辦理情形)乙項,目前雖尚未開辦,惟未來可洽教育處尋求合作,或以相互結合方式共同舉辦活動。(勞社處勞工服務科)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8 針對中輟學生通報機制,建議研擬「提高學校通報動機」之策略,並確立查核「學校未通報原因」之機制,同時針對自由學區學校,協調出中輟處理權責單位,提請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28 安置並無法解決學生中輟問題,請縣府再思考住宿型中途學校政策的合適性。...針對中輟生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建議加強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學校老師如何引導注意力不足之中輟學生,另請補充有關本縣行為偏差中途班之辦理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28 七、警察局代表廖幹事芷蘭
        中輟生尋獲後之安置事宜因欠缺法源依據,致問題叢生,其中假日或夜間之緊急短期安置地點,為當前警政系統最大的困擾。未來是否考量規劃設立暫時、短期收容的自立中心?否則,警察人員好不容易辛苦找到中輟生,惟常因家長無法聯繫、
或家長帶回後又離家、或半途由接濟對象重行帶走等因素,致案主離開警政單位後,不久又淪落回不良場所;且未來要再重行尋獲,猶如大海撈針。警政單位倘配合社政單位之青少年自立方案,或許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勞社處補充回應:
中輟生之安置事宜並無法源依據,惟依據教育部
10181日臺參字第 1010136718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3條之規定略以,「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社政單位則係前揭辦法第4條之規定,針對其中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入學者,進行家庭功能及支持之處遇或評估,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8 案由:每日逃學通報係本縣首創,建議於各項重要會議中提出,供中央及各縣市參考。
 決議:已於警政署各種會報提出報告,惟其實施有其複雜性,刑事警察局並已建議各縣市參考。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0.3.22)
28 目前慈輝班及資源式中途班招收人員不多,請家庭教育中心於下   次會議能補充說明該2方案之需求評估,了解是否為學生無就讀之意願或入學申請之門檻過高,雖教育部補助經費有限,倘實際有需求,應盡力協助而不應受限於補助經費之多寡。 臺南市政府100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9.22)
28 本市慈暉班執行率不高未能充分運用案:
()目前本市慈暉班僅有二十多人使用,但補助名額可達為六十多人,使用率不高,請業務單位說明是否與師資、申請人數、或申請門檻有關。
()目前本市慈暉班,若學生就讀慈暉班,相關的社會補助就會被取消,部份家長因此因素拒絕讓孩子就讀慈暉班;另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因有部份孩子回到家反而會有受暴或逃家等情形,評估實不適宜返家,且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另外還有就是孩子的意願,部分孩子可能擔心行動不自由而拒絕就讀。請業務單位說明每週五家長須接個案返家是中央所定或是我們臺南市政府自己之內部規定,倘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是本市內部之規定,應視個案狀況重新檢視此規定之適當性。 
(
)目前本市慈暉班設置於市區,針對溪北區是否有設置慈暉班之規劃。
()家庭教育中心應針對慈暉班執行率不高未能充分運用情形,提出改善計畫,以提昇使用率。
()除了孩子的抗拒,另外學校方面可能也有所顧慮與擔心,學校若轉介個案就讀慈暉班,學校就須寫紀錄或準備孩子未來回歸的事宜。為了讓每個孩子都能得到最適切的輔導計畫,更凸顯出各單位間橫向聯繫的重要性。
()倘有需求之個案未能進入慈暉班就讀,個案是否有其他可供選擇之教育型態。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28 2.其他縣市有「華德福」實驗學校,使家長對教育有另一種體制外的選擇,建議本市可以納入推動案:「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已完成研擬,本會期已送至本市議會審議,繼續列管。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8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自98年招生以來,依法接收經法院裁定安置學生迄今僅32人,與原計畫安置人數120人至144人相距甚遠;花蓮縣政府及該校未評估調整改制高中事宜,致發生該校99年班級數與其現行縣立國民中小學之編制相違情事,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100教調0064
28 一、編號990402案續管,有關豐珠國中小學改制及師資人力不足等問題,為更有效規劃辦理進度,請教育局召開研商會議,並邀集地政局、環保局、農業局、水利局、城鄉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列席,於下次會議說明執行進度。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屆第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8 為落實非行、(瀕臨)中輟、特殊家庭兒少公平、不被歧視與排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提請討論。根據公私部門各類兒少福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兒少就學權益受損,影響後續的
成長與發展。利、教育機構服務過程發現,本市若干學校,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歧視司法安置兒少就學,對行為偏差兒少軟硬兼施強迫轉學,動輒強烈明示或暗示保護性業務社工安置兒少,導師或授課教師在班上公開兒少特殊家庭需求,輔導室拒絕受虐兒少接受專業協助之安排,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為擔心校長、主任究責,盡可能避免通報兒少保護或高風險、當著兒少與社工面前羞辱兒少等情事卻時有所聞。若干學校為降低學校中輟生通報率,除頻頻要求保護性社工安置兒少外,另消極性默許,甚至鼓勵學生曠課兩天,就學一天或半天,以規避中輟通報。
...另根據歷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委員的建議事項,皆提及教育局(含學校訓輔單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社會局(含市府兒少保社工、民間單位家庭處遇社工、安置機構社工)和警察局(含少年隊、婦幼隊),對(瀕臨)中輟、非行或特殊需求家庭學生的協助輔導網絡,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兒少就學權益受損,影響後續的成長與發展。...請教育局研議督促各校教職員工落實「友善校園」環境,相關教師研習內容可採彈性及創意之設計,以落實研習目的。...教育局應加強局內各科單一窗口、個案管理功能及角色明確化。...請勞工局及警察局加強查察未成年人違法打工。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28 家防中心日前接獲國中來電要求個管社工將逃離安置機構之個案學籍轉回原學區,理由為個案為中輟個案,會增加學校中輟生的個案數,使學校備感壓力。...請教育局引用適當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轉知各校協助逃離安置機構之個案,仍維持其原就讀學校之學籍。...建議教育局向教育部反映,研議班級內如有安置機構之學生或特殊學生,應調整教師帶班人數,以減輕第一線教學現場壓力。...建議教育局學諮中心針對安置機構所在學區之學校,安排適當輔導人力進駐校園協助,並對該等學校多些協助及體諒。...請教育局參照委員意見,引用適當法條及規定向各校說明...針對特殊個案、中輟之虞學生及逃離安置機構而中輟個案,彈性調整相關輔導機制及人力。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31 「臺中市國民小學校外教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已明顯歧視身心障礙學生,並剝奪其參與社會文化活的權利提請說明及討論相關補正措施及教育訓練情形。…()請教育局依兩公約施行法內容重新檢視()另請教育局編列預算,提供弱勢兒少校外學費用補助。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28 誠正中學的收容少年有就學需求,但無法出外參加高中轉學考,請教育部研議是否能將高中轉學考帶入誠正中學校內施測。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0.4.8)
3 案由:為維護阿里山鄉南三村(茶山、新美、山美),及北四村(來吉、豐山、十字村)國中學生就學權益,擬請本縣公車處研議於學生假日前後往返校時段,增設公車路線及調整公車班次時間以利學生可穩定到校就學,提請討論。
決議:公車路線因牽涉路權申請及相關距離評估,目前公車處難配合阿里山國中小學的需要調整公車行駛路線與時段,請阿里山國中小是否商請山區飯店接駁車、其他民間車行或其他資源協助接送,相關經費請教育處再研議,本案錄案,請教育處妥善處理下次會議再做報告,以維護學童就學交通權益。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3 2、配合本市公車捷運化政策,有學生在網絡留言(如反應上下課時反而更不方便、沒有到市區的一些學校),請交通局注意支線公車發車時間是否恰當及班次是否足夠,後續規劃其他路線行駛時應能兼顧生活機能,並請交通局應隨時掌握訊息(網絡訊息及於學生上下學時間實際搭乘巡視)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19 3. 各國中小依規定期提報校園內特定人員名單列管,請教育處籲請各校正視問題,真實呈現,始能真正解決問題。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0.11.27)
24 針對未婚懷孕防治部份,衛生局除了在國小進行性教育─生理教育,建議國、高中也須進行性教育,並增加心理教育。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36 新北市莊敬高職於1011011月間發生一對高一男女情侶,因同學起鬨竟當眾於教室發生多次性行為,該校於處理本案之過程有未依規定通報、收件單位錯誤、性平會組織章程不合法、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未具調查專業素養等之闕漏,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均未善盡督管之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竟以網際網路平台、內容及應用服務提供者非屬該會法定職掌範圍為由,未積極辦理法定所應執行之事項,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102教調0040
12 請教育局全面檢視國高中職校規,並加強情感教育、性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材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8 提案一                                    提案人:黃瑞井委員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說明下述事項:
1. 本縣內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是否有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 各校之校規,其製定之程序是否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項之規定,確實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並含入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訂定?
3. 是否依該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規定對學生與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4. 各校在開學時是否有安排和學生溝通校規的機會,非單向的要求遵守校規或核發學生手冊而
(學校行政或教育主管機關是否舉辦課程或說明,以加強對教師及家長宣導校規之積極精神及正確觀念。並落實家長申訴辦法的宣導與執行。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對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校長、教師及學生每年是否有做法治教育之宣導?其宣導之內容為何?時數為何?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是否有對校長及教師安排課程,加強其輔導學生的專業,並研習正向管教措施?教師之參與程度如何?.......決議:
(請教育處參考本案附件五項訴求(P.86)辦理相關事宜、落實對各校之督導考核以符合兒少權利公約、公告校規於校方網站、並函文本縣各級學校提供本案附件內容以於新學年落實。
(建議友善校園週可列入本案建議規劃、相關研習列入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有關內容,以加強學校行政主管人員及教師之法治與人權觀念。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10)
28 提案三                                  提案人:少年代表李婉瑜
案由:
本市市立高中針對學生銷過辦法互有差異
(以大灣、土城、永仁、南寧等四所高中為例),建議能有更明確的銷過規範、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之訂定。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再次向學校督導,銷過辦法各校可自主訂立,但應符合程序完備
(包含公告)、以教育為目的而非勞力付出、不能影響學生上課等事項為原則。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8 提案四                                  提案人:少年代表邱鈞評
案由:
103年度
教育部已於去
(103)年召開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說明會,並函請各校依規辦理,故建議本市各級學校之獎懲辦法亦不能以「概括性」條款懲處學生 (例如行為不檢、態度傲慢、破獲校譽等定義不明之用詞),應給予學生基本人權的尊重。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函請各校重新檢視獎懲辦法,學生於校園內仍應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9 政府推動媒體識讀並納入國高中課綱行之有年,但偏向以填鴨式教育,實施效果不彰。又現今媒體發達,各式各樣的媒介及資訊容易魚目混珠、混淆視聽,但青少年卻無法利用學校教育分辨是非。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教育局偕同文化局、觀光傳播局針對國高中課程內容提出修正。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3-兒少代表
29 有關落實並推廣「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有關校園民主及學生權益事項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8 一、 原行處「青少年自主教育」內容為何?為何僅於富里鄉、萬榮鄉、壽豐鄉與秀林鄉進行。
二、
 原行處「課後文化學習與品格教育」成效如何?是否思考擴大辦理?有任何困難嗎?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28 有關縣內兒童及少年識字能力,尚有部分學童對於書寫部分無能力執行,請教育處加強督導。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5.23)
28 嘉義市幸福兒童發展方案100年度執行成效報告: 
楊淑朱委員:本方案根據「講義」雜誌「2009年小朋友幸福大調查」之調查結果,小朋友感覺不幸福的原因,比例最高的是「課業問題」,是否請教育處研議一天不做功課的快樂、減壓日。
  裁示:請教育處研議,建議可於兒童節時實施。
嘉義市政府100年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12.29)
28 教育處著重於教師之適性教育訓練而非直接針對學生進行,請於下季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呈顯適性教育對於學生適性教育之成 效及評估是否有更直接有效的方式。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2.25)
28 提案五                                       提案人:邱鈞評少年代表
案由: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及進行招生行為已行之有年,嚴重影響學生就學環境,為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貫徹實行,建議應增加違法之舉報機制。
教育局回應:
一、「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係依母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訂定,行政處分應依一定程序,為糾正、命限期改善或命停止招生。
二、有關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部分,學校警衛可直接通報警察局或派出所進行制止,或向教育局進行通報,但通報本局恐失去處理的時效性。本局將利用公安研習加強對補習班業者之宣導,及對學校加強應善盡職責進行通報之宣導。
 
三、目前教育部已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對於違規情事皆可透過該系統查詢。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依回應事項確實進行宣導工作。按「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42條第13款規定,補習班若有至學校內招攬學生情況,得視其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嗣後有補習班進入校園招攬學生情事,請首先通報各級學校校長,由校長認定並處理之。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8 提案一                                  提案人:少年代表吳承祐
案由:
建請修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收費規定,俾利臺南市兒童少年補習更為彈性,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30條第1款規定:「學生繳費後要求解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其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費用者,亦同:……三、實際開課日後一週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四、實際開課日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始提出退費申請,不予退還。……」。
二、現行升學高中職補習班收費方式多為整學年度收費制
(一次收齊一整年補習費用),若學生上課後不滿意欲辦理退費時,依上開第30條規定,將遭扣除高額的補習費用。
辦法: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4條第2項規定略以:「....修業期限每期超過一年者,應分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二、建議本市仿效臺北市、臺東縣、臺中市、新竹縣等縣市規定,將第
4條改為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使補習班以一學期為收費原則,勿再以一學年收費,以減輕學生日後遭大額扣款負擔。
決議:請教育局依所提意見研議修訂。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4 市立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2、有關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請教育處主政,邀集衛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0.13)
31 為保障及鼓勵青少年合適的文化休閒空間,建請修正原在學優惠標準,改以年齡為優惠標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31 有關本市休閒、文教交通餐飲等消費場所或設施兒童優惠措改以以年齡為優惠依據乙案,請各單位向所屬業者宣導,並提供辦理情形。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不違背母法規定下,自行修訂相關自治法規,並會辦本府法制局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31 1.因應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請各單位針對所轄之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須依規定以年齡為標準並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等加強宣導。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中央部會之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及康樂場所,則待中央部會依法修訂後,本縣再據以辦理。
3.請縣府所屬仍以身高為優惠標準之公營單位,儘速配合法令修訂之,免費或優惠內容可參考本次綠色博覽會:「未滿7歲之兒童需出示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身高115公分以上者,需依規定購票。」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1 惟所報之優惠措施中尚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之「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臺南市體育處之「臺南市公有游泳池收費基準表」、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之「臺南市龜丹溫泉體驗池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基準」等法規,未明確規定或明訂一定年齡之優惠,尚待修法完成。
辦法:
一、建請各單位應於本
(103)年底前修法完成,以符合該法規定以「年齡」為優惠之基準。
二、建請本府相關局處針對「公營、公辦民營、民營事業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之兒童優惠措施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必須攜帶證件者方享有免費及兒童票之優惠,避免民眾誤解。
三、建請各單位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31 1.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修正,請本府各局處應積極辦理兒童優惠措施之修法事宜,並廣為宣傳已符合之優惠措施,提請討論案:
(1)文化局「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已修正公告,解除列管。
(2)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立各級學校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臺南市公有游泳池收費基準表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正,繼續列管。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31 二、針對各營業場所之入場門票,現已修正為年齡限制,非身高限制,建請相關局處協助於今(103)年月底前督促所管轄之民營企業完成此限制。 新北市政府第屆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3.18)
24 市立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2、有關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請教育處主政,邀集衛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0.13)
31 市面上限制及遊戲軟體隨處可見,理當未成年者是無法購賣的,但經過實際調查,卻發現大多數的店家還是同意出售。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3-兒少代表
31 有關青少年休閒空間、活動經費補助,及課後校園空間使用規則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31 請教育局、青少年發展處、勞動局參酌委員及兒少代表意見,將青少年育樂中心規劃為青少年優先使用之空間,另費用優惠對象應包含國立學校18歲以下之學生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31 青少年健全身心發展與休閒空間改善計畫。...教育局:一、本市訂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各校依據該辦法自訂校園開放管理辦法及校園開放時間,於每日早上、傍晚及例假日均有開放時段,民眾、兒童及青少年均可於開放時間內於校園開放空間使用場地及遊戲、體育器材。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6.13)
31 1. 建議可以開放學校圖書館使社區兒童及少年可以進入校園借閱書籍。
2. 活化社福館,建議館方可以延長開館時間至晚上,方便社區民眾閱覽書籍。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31 符合青少年身心發展的活動與方式... (1)在搜尋花蓮縣青少年活動的過程中發現,花蓮縣針對青少年辦理的活動,除了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的活動之外幾乎沒有,而且有些活動標題是青少年,點進去之後卻發現是青年的活動,讓人感到很洩氣。…….建議活動類型多元,如服務性、學術性、體育性、藝術性、音樂性、競賽(各類比賽)等等。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104.7.9
31 文化局專為青少年所設計的文化藝術與休閒育樂活動比重不足,建議應分配得當。...請文化局邀請兒少諮詢代表參與青少年休閒育樂活動之規劃。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1 2. 增設適當的兒少休閒場所,讓兒童及少年在休閒生活的質量上都能獲得滿足(文化局、社會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31 (請社會處督促本縣民營公車及劍湖山遊樂園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4項「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之規定。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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