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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涉CRC條次1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23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執行成果與展望。1.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今年年底前完成和教育部特教轉銜系統介接工作,並提報執行成果。2.研議於幼兒進行健康檢查時搭配作必要之檢測,期能提前讓3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提早接受評估與服務;另請衛生福利部將「縮短城鄉差距」當作政策主軸,蒐集現行相關研究,瞭解及分析城鄉差距之現況,並從需求面進行考量,提供適切之資源服務。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23 請教育處特教科於下次會議提供針對家長、孩子、老師三方面所進行巡迴輔導的專業培育、成長課程等成果。……1.由於在個資法保護下,醫院端雖有通報,但家長若勾選不需要早療治療,相關承辦同仁將無法藉由早療通報系統接觸個案,委請鄭瑞隆委員於參與兒少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會議時,以家長此舉可能對兒少構成「消極不利作為」為由,向中央提出建言。
2.另縱然本縣親職教育課程開辦及規劃多元且多場,但無強制性,家長參與意願低,委請鄭瑞隆委員同上述理由併向中央提出建言。
3.在融合教育方針下,針對一般教師及家長之專業輔導有其必要性,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相關具體作法。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10)
24 為提高本市0-3 歲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通報率,落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乙案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24 早期療育通報率偏低,偏遠地區往返交通費時,早期療育評估住宿問題仍需努力。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100.10.6)
18 親職增能、教育課程在原鄉部落有其需求與必要性,但應邀參加民間團體(早療協會)辦理的相關活動時家長參與率卻很低,如何能提高家長參與率。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102.12.16
24  ()討論主題三:早期療育
嘉義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說明,個管中心所掌握到疑似發展遲緩個案約占
6%,其中約75%~80%會至醫院接受評估,至於剩下的20%10%是家長拒絶到醫院,特別的是拒絶的是年輕的父母而非祖父母,另外10%則是已經治癒不需要再到醫院,還有一些要再觀察是否給予遲緩證明。因此目前努力的方向是教育父母對至醫院接受評估的接受度。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8)
24 目前早療服務,是由社工及教保老師進行示範或提供到宅療育服務,期待能夠藉此提升家長親職及照顧的能力,下次會議將呈現相關資料。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5
24 1. 針對疑似發展遲緩及身障兒童指紋資料建檔業務,請警察局與身障科建立良好橫向聯繫與合作。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28 100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針對未滿6歲就讀發展中心或早療中心的幼童,卻被排除在外,政府此政策美意更應照福弱勢族群的幼童。…….請協調本縣啟智協進會李理事長明龍協助透過陳節如立委向中央反應建議。…….教育處辦理情形:
已依照主席裁示協調本縣啟智協進會李理事長明龍協助向中央反應建議。
主席裁示
:
請正式行文函請中央納入辦理,副本函知屏東縣政府兒少委員會委員及監察院秘書處。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23 針對十二年國教的實施,臺北市許多高中職尚無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完善的無障礙設施、學習輔具及教師助理員服務,建請教育局、社會局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出專案報告與因應措施案。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3 有關單耳聽障無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故無法申請輔具補助,建請針對單耳聽障進行早期篩檢,並提供確診兒少輔具補助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6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4.6.15)
23 過動部分無特殊鑑定,一般以情緒障礙鑑定予以評估,100年確定案例為國小學生90人,國中學生60人。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23 謝委員瑞龍:
一、請教育局針對情緒障礙學生,為教師規劃特殊的教學方案,使老師對此類學生更加了解,並以團隊方式協助該類學生,達到真正的包容。並建議擬定教師獎勵措施,鼓勵用心教學之教師。
二、其他縣市有「華德福」實驗學校,使家長對教育有另一種體制外的選擇,建議本市可以納入推動。
主席裁示:
一、請顏副市長針對「情緒障礙」議題於下次會議做研究報告,並請教育局做專案報告。
二、關於「華德福」實驗學校的自治條例原已送到議會,因遭議員誤解引起部分教師反彈,但本市多元教學目標不變,仍會持續推動。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23 4.建議顏副市長、教育局鄭委員、董委員、林委員及謝委員等人,先行召開研討會,討論情緒障礙學生之班級老師可依循的SOP流程,建立班級經營模式,再對其他老師與家長進行宣導。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3 本案為教委會通過在家教育個案,個案設籍本縣,目前在台北市就醫,租房子在醫院附近以利尌近復健(長期臥床),台北市會提供在家的教育巡迴輔導,但是其他的服務都無法提供,例如輔具、學校專業團隊,教育處曾欲委請台北市團隊協助評估,但因學籍不在台北市未果。教育處曾在教育部的協調會提出該問題,但教育部請二縣市自行協調。高雄市建議可列為保護型個案,以轉學籍不轉戶籍的方式,因為家屬不願意把戶籍及學籍轉上去,導致學生除了巡迴輔導之外,無法使用其他相關福利。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4.6.24)
24 五、除了2-5歲以上及65歲以上免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外,因安置在機構內更會有群具感染的危機,建議安置在機構內0-5歲的孩子都能免費施打。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24 三、 請衛生局協調轄內眼科及牙科診所,對於國中小學童視力、口腔檢查能給予掛號費或免負自付額減免優惠,以增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並請教育處了解轄內視力保健及口腔衛生與醫療院所合作的執行情形。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1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0.26
24 臺灣小兒用藥臨床比例不到一成,顯示出中央健保給付的問題(小兒用藥貴,多使用成人用藥),除應改善此現象外,並期待本府衛生局能推廣小兒用藥。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24 青少年心理諮商服務;請衛生局、教育處提供轉介服務流程與服務狀況。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24 ()衛生福利部函文予婦產科醫學會,16歲以下懷孕要進行通報,此部分有爭議,中央有召開相關會議,地方應表達意見。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24 針對本縣轄地區未成年懷孕及未婚媽媽比例偏高議題,提請研議相關因應對策。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12.22)
24 依衛生局提報資料,本縣之高中職生吸菸率及校園二手菸暴露率、國中生校園二手菸暴露率等三項比率,雖已下降,惟仍高於全國平均數,顯見仍須努力加強校園菸害防制宣導。(衛生局)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18 沈委員宏錩:
一、對於學生吸菸行為,依兒權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未禁止者,須接受親職教育,提供者須罰緩。此部分希望衛生局能有好的橫向連結方式,而不僅是宣導而已,希望能達到預防與防治效果。
二、學校高關懷學生亦常因吸菸被記過,雖衛生單位有進行宣導,但如何才能讓社會大眾更重視此問題。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2.5)
24 目前縣轄內各大醫院 (如:大千、為恭及苗栗醫院等)囿於醫師人力有限,均欠缺兒科急診,對於縣內兒童及少年醫療資源之窘境,請衛生局主動召集各醫院協調並妥處。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4 青少年AIDS人數上升,已威脅青少年身心健康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4 衛生局追蹤孕期及產後婦女之作法值得肯定,建議進一步了解產後婦女有無遭受家暴之情事,並加強了解孕婦有無垂直感染愛滋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24 五、 對於黃委員所提,衛生局報告:「14 歲以上的感染者因自主性及隱私性的需求增加,基於法理與個案隱私的考量,在與其適當的討論並獲得同意之後,再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個案的愛滋感染情形。」,如當事人不同意且又未滿18歲之處理機制為何?請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24 對於愛滋感染者越來越年輕化,當前屏東縣青少年愛滋感染者的狀況為何?教育處與衛生局是否有相關因應措施?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24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衛政單位要求一定要有安置兒少之監護人簽署同意書,才能進行愛滋檢驗,但有些監護人不知去向或失聯,無法或不願簽署同意書。
2. 依下述兩項法規,為了提供兒少妥適照顧,了解兒少健康狀況,在照顧上更能貼近兒少需求,故接受寄養安置服務之兒少,安置之初(一週內)會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項目中包含梅毒、愛滋及肺結核等傳染病項目之檢驗。
(1) 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照顧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安全,發生變故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3. 有關法定代理人身分認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第6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強制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該人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委託安置者,準用第60條強制安置,由主責社工找到原生父母或由社工代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3. 由於疾管局無法接受該代簽署之同意書,請衛生局與疾病管制局溝通。【衛生局】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27 教育處:2.學校暑期未提供營養午餐,請主動了解弱勢兒少用餐問題,並要求學校主動提供協助,勿讓學生求助。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27 教育處回應:針對營養午餐提供部分目前學校是採申請制,只要弱勢家庭或低收入戶的學童於暑假輔導課期間提出即可獲得協助,對於彰化縣偏遠地方的學童則無法如同台中市的作法至7-11店取餐而普遍獲得照顧,目前本處尚在研擬方法中。最近教育部提供經費補助希望廣設中央廚房的供餐機制照顧偏遠地區學生,目前本處申請經費努力當中。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3次會議紀錄(99.8.10)
27 請教育處了解各學校及中山國小針對不同福利補助身分的學生(如:一般低收入戶學生、安置機構中的低收入戶學生、在寄養家庭的學生、安置教機構的一般學生),在處理營養午餐作法為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4次會議紀錄(99.11.23)
24 (一) 請教育處、衛生局共同開會討論有關幼兒園午餐、點心等食品安全稽查之責任歸屬、分工及辦理流程,並於下次會議中報告。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24 2.是否有營養午餐吃不飽的情況,請教育處長深入了解,針對餐食品質及查核,業務單位可餐考日本「食育基本法」之內容及範圍,予定量、定性之追蹤。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28)
24 建立國中、小及幼兒園餐點預先登錄食材制度,以預防業者使用遭汙染之食材製作膳食乙案。
教育處報告:

()已於1031024日函請幼兒園務必建立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機制,每日依幼兒園食品衛生自主管理檢核表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規劃幼兒園食材登錄上線期程為:22縣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1046月上線;鄉鎮立、私立幼兒園於1049月全面上線,惟私立幼兒園並無強制規定上線。
主席裁示:

()教育部預定於今年56月時辦理相關資訊系統之教育訓練時,請一併通知本會委員,以利了解及參與。
()本案解除列管。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24 餐飲速食業之主管單位(衛生局食品衛生科)迄今尚未對附設兒童遊戲與遊樂設施辦理相關安全稽查,應請注意辦理。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24 建請衛生局訂定所轄餐廳、醫院或其他場所、行業附設遊戲場之定期安全稽查作業要點、稽查項目等,並確實執行,提請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24 鑒於臺北市新興「室內兒童遊戲場」大量增加,且已陸續發生事故傷害及消費糾紛,高度挑戰現行管理法令及制度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4 案由二:有關公園附設兒童遊戲與遊樂設施檢查與管理情形,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社會處
  明:
  (一)依據102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少組指標辦理。
  (二)查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有設置遊樂設施共19處,宜蘭運動公園亦有設置遊樂設施,惟上述單位皆未訂定相關之(公園、綠地)管理辦法,且縣府與鄉鎮市公所非屬「各行業」,亦不適用內政部所訂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三)內政部於
10227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39號函解釋,各地方政府「公園兒童遊樂設施管理及維護」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管理。
(四)本處於
102年會同衛生局與環保局對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所設置之遊樂設進行現稽查,有下述之缺失:
1.遊樂設施無合格保證書。
2.未依規定每半年辦理遊樂設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
3.管理人員非合格人員,且未參加講習。
4.僅進行環境清潔但未進行消毒。
5.未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宜蘭市暨運動公園除外)
6.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頭城鎮暨運動公園除外)
(五)綜上,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且涉公共設施安全管理,建由工務或建設等單位主責,訂定本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並落實管理,保障本縣兒童遊戲安全。
  議:請社會處邀集本府相關局處(含法制科)另案討論。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4 案由: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使用之安全,建請本府城市暨觀光展處修訂「彰化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增列相關公園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作業及鄉鎮市公所訂定管理機制,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24 4. 加強提供質量並重的兒童戶外及室內遊戲場所與設備(建設處、工務處、消防局、城觀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24 ()本縣之遊樂設施設置數量及鄉鎮之比例並不普及。(二)委員分享曾使用恆春等幾處之公園兒童遊樂設施之情形年久失修且殘破不堪,本縣為觀光大縣,倘能結合勞政單位多元就業方案進行公園設施維護整理,除環境得 以維護,亦能創造工作機會進而發展觀光。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4  一、屏東縣政府研擬監督公園綠地管理機制及執行進度報告-
     
工務處()
 
二、委員建議:
  (出具合格保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偏低,縣府可否加強檢測,以達到預防之目的。
  (民間單位使用公部門的空間皆被要求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公部門自己的場地反而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屏東市公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需670萬?可否在了解投保的範圍及理賠的內容為何?政府應就各公園使用比例,逐年編列預算,限幾年完成並應將相關資訊公布,民眾應有知的權利並自行監督政府落實保護民眾的責任。
三、報告單位回應:

  ()工務處
     1.出具合格保證書比例偏低係因43處有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園中約有40處落在屏東市,因這些公園早已設立,故出具合格保證書有困難。
     2.至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分,公所估算須670萬,因之前公所表示今年會編列預算,但因財源不足,故今年未編列。
     3.本處將正式行文予屏東市公所逐年編列預算改善。
 四、主席裁示:
   (請工務處將相關資料釐清後,確認是否只是經費上的問題,若是經費問題則擇期與委員共同拜訪市長尋求解決之道,其他鄉鎮的部分為新設立較不會有問題。
   ()另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前,請要求於公園張貼告示請民眾多加小心。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24  由:鑒於新北市新興「室內兒童遊戲場」大量增加,高度挑戰現行管理法令及制度,提請 討論。……. 法:
室內兒童遊戲場的增加已是不可逆的趨勢,新北市政府應即刻回應兒童安全遊戲的需求:
一、全面清查轄內所有室內兒童遊戲場,列冊管理,並將清查資料對外公告,包括公安消防現況、遊戲設施安全性、公共意外意外責任險投保情形等,提供家長選擇時的參考。
二、立即召開跨局處專案會議,研議管理機制,甚或訂定管理辦法,除讓業者有法可依循外,家長也能在遭遇問題時找到明確的協助管道。
新北市政府第屆第6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12.23)
24 各局處針對戶外、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之相關機制應有積極性發展作為,市府已召開「本市既有遊具改善暨新設遊具種類研商會議」討論,以建立維護管理查核及設置機制,並請相關單位參酌委員意見辦理。教育局使用之「公立國民小學遊樂設施管理人員培訓研習計畫--兒童遊戲場檢核表」之適用範圍為12 歲,使用該表檢核遊戲場環境及設施者,須經培訓且有相關檢測工具,
建請教育局安排未受訓者參訓,以正確填報該檢核表。
目前幼兒園之遊具標準尚未要求依據CNS1264212643 進行全面檢測,建議教育局研議公私立幼兒園統一規範標準,並辦理相關檢測人員訓練,落實檢核機制。......針對12 歲以上青少年使用學校及校外活動遊樂器材或設
施,應於各器材旁設立標示牌,含適用年齡、使用方式、載重限制
等規定。另建議教育局應針對教育部提供之器材相關檢核表及校園安全手冊進行修正,並研議規範國中以上遊戲及運動器材檢測規範。......因中央研訂之檢核表之檢查標準未具體明確,建議相關局處可建請中央主管單位針對不同年齡層2-5 歲、5-12 歲研議訂定相關檢核標準,並修正現行檢核表。...編號部分,請衛生局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對權管之商家(如速食業者)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
進行管理、稽查等,並可聘請專家學者或委由專業檢測團隊,對各商家進行全面性稽核。另請經濟發展局針對賣場改裝推車部分,依委員意見辦理。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5)
24 建請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針對規範外之校園遊戲場併同進行定期安全稽查。…()請教育局(幼兒園及國中小)、衛生局(餐飲業)、觀光旅遊局(風景區)、文化局(圖書館及文化中心)、建設局(公園)、經濟發展局(商場)、都市發展局(遊樂園)等局處,依據104年兒少福利考核指標,辦理所轄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查核、管理、宣導及查核人員之講習訓練。()請上述單位將兒童遊樂設施之輔導、查核及管考等機制納入工作報告。()另請業務單位會後瞭解,如轄區內隸屬中央管轄之單位,其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是否亦應由地方政府執行。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二屆)衛生與福利組1次會議紀錄(103.11.14
24 建請各行業主管機關就其所轄遊樂設施場所辦理查核業務:
1.社會處:托育機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托嬰中心)。
2.教育處:各級學校、幼稚園。
3.建設處:一般遊樂園之遊樂設施、一般營業場所(:麥當勞、肯德基、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其他所轄場所。
4.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公園遊樂設施及其他所轄場所。
決議:請社會處召集相關局處召開本案會議進行討論。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24 社會處:社會處接到內政部函示,提到公園附設遊樂設施不合格率偏高,希望地方政府就轄內(含鄉鎮市公所)應符合CNS國家標準,並加強安全檢查及管理,以減少兒童意外事故的發生。目前國中小、幼稚園等遊樂設施部份由教育處負責,托兒所由社會處負責,大賣場遊樂設施跟隨衛生檢查,由衛生局負責,建設處負責大型遊樂設施,休閒農場的遊樂設施則由農業處管理,因此建議相關單位開始進行稽查,社會處會轉發內政部原函文給各單位參考,社會處也希望今年度能辦理有關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的研習訓練,屆時也邀請各單位同仁共同參與。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5.29)
24 三、高中職補習班大多位於高樓內,同時有上百名學生在內上課,過去(2013)蘋果日報曾經報導台南市有補習班消防安檢未合格,且依現行規定兩年一次的安檢太過鬆散,請消防局針對大型補習班增加安檢次數。……沈委員宏錩:
目前市府對於大樓內已有容留人數管制的相關法規,但對於補習班的規定是否因時間、空間及人數應有不同的調整或檢視。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24 5.高中職補習班大多位於高樓內,同時有上百名學生在內上課,過去(2013)蘋果日報曾經報導台南市有補習班消防安檢未合格,且依現行規定兩年一次的安檢太過鬆散,建請消防局針對大型補習班增加安檢次數案:繼續列管,下次會議仍列專案報告。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4  由:建請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針對規範外之校園遊戲場併同進行定期安全稽查。
 明:
一、
99 年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發現,無論都市化程度、家長教育程度為何,八成以上的受訪家庭對學齡兒童休閒環境之期望,皆以考量「設施安全」比例最高(86.0%),「設施距離近」次之(68.6%),顯見鄰近、安全的休閒環境是現今家長在照顧子女時迫切需要的。
二、檢視新北市現況,兒童最常使用的休閒空間通常是幼兒園、國小及鄰近社區、速食店的遊戲場,但目前此些遊戲場絕大多數仍有安全疑慮,兒童的遊戲權未能獲得應有的重視與保障。據民間團體抽樣檢驗,無論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或校園遊戲場在設施、鋪面上多不符合
CNS1264212643 標準,兒童在使用上有極大受傷風險。
三、依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皆在規範範圍內,然其實際管理之落實程度卻令人憂心。其中,速食業所附設之遊戲設施之可近性較其他場所高,使用率相對也高,但造成兒童傷害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勢有需要加強管理。
四、中央雖訂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校園非屬該法規之規範範圍,因此安全稽查工作並非必要之業務,且稽查之項目或內容亦沒有一定標準,在多數校園遊戲場皆設在戶外空間,遊戲設施的損壞比例不低,一定頻率且標準一致的稽查有其必要性。
 法:
一、建請市府各局處依權責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遊戲場的查核工作,主動稽查、積極管理,以維護兒童高頻率使用之安全。
二、針對規範外之幼兒園及國小遊戲場,建請教育局仍依前述規範積極管理,除要求遊戲場管理人落實日常目測檢查、一般維護保養外,並應定期派員進行至各遊戲場進行全面性安全稽查,降低兒童在遊戲場中受傷風險。
三、建請持續辦理相關訓練,使所有遊戲場管理人具備維護遊戲場
安全之基本知能,方能有效回應配合市府各項管理作為。
新北市政府第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24 請社會暨新聞處及教育處(幼兒園)協助轉介家有6歲以下幼兒高風險族群,由公衛護士安排居家安全環境檢核。...說明:最近台灣社會兒童受傷意外事故頻傳,成人照顧者的認知與警覺性不足及環境設施的不夠安全是主要原因,目前衛生所居家安全檢核對象來源多以原住民及新住民家庭為主,希望能將檢核對象擴及一般家庭中,如()低收入戶家庭、近貧家庭、單親家庭、高風險家庭及在幼兒園常有意外事故發生之幼兒家庭,以有效降低本縣兒童居家事故傷害之發生。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104.7.9
24 案由:為推動弱勢家庭居家安全檢核表及衛生宣導業務,請社會處提供6歲以下弱勢家庭名冊。
決議:照案辦理,並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0.3.22)
24 有關幼童專用車或課後接送車接送問題,請教育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再加強稽查及宣導。…...建議教育局向學校老師、家長及安親班業者宣導幼童專用車不能接送國小學童,另建議學校發現幼童車違法接送國小學童時,請學校登記違規車輛通報至監理所,俾利查核。另如有私用車輛違法接送國小學童,亦請稽查。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8)
24 前陣子媒體刊載幼童專用車逾齡未淘汰,其中本縣超齡比率居全國最高,請業務單位說明。… 監理站補充說明:本站針對車輛管理並無規定使用年限,符合定檢等相關規定即可,幼童專用車使用年限屬教育單位之規定。 決議:1.有關車輛使用年限請教育處另行審酌。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9.10
24 一、黃淑齡委員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宜針對酒駕防制加強宣導,日前三灣鄉立托兒所發生司機酒駕遭警查獲之事件,其後續處理情形應予重視,並將本案做為案例,於駕駛人員相關研習活動中適時宣導。
回應:教育處將配合辦理。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4 學生代表彰化高中天空志工隊隊長林宏祖:學生放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仍存在於各校,以彰中、彰商為例,由於校門口面對斜坡,許多汽機車車速過快,且接送的車子與學生爭道,險象環生,是否可請警察局加派人力指揮交通,以維護學生行的安全。
警察局回應:警察局的「護童專案」即在協助學校週邊交通的疏導及違規停車的取締,學生代表提到的路口,警察局會請交通隊規劃並瞭解需求,希望能對學生有所幫助。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5)
24 有關幼童專用車部份,有關車輛查驗、淘汰及管理的業務內容,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24 7、學校的校車是簽約制,但校車會有遲到早退,甚至是超載甩尾,影響學生的安全,請警察局協助查緝違規案。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24 2. 幼童車攔檢每週1~2次,次數似嫌較少,是否因參與單位較多,故無法增加次數?亦請再了解。…….二、 關於幼童專用車查核部分,幼童專用攔查執行方式由本府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及本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辦理,每次出勤計8位成員,分2組進行查核。因監理單位人力不足,調度較難,本府將再溝通增加查核班次。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24 鑑於新聞事件中迭有安親班及幼兒園接送車輛違規超載與不符設置椅數及使用年限等情形,對兒童及幼兒之人身安全產生莫大之威脅。
建議辦法:由教育處、交通隊與屏東監理站擴大聯合稽查與攔檢
,並針對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4   ()教育處
     1.因應幼童接送方式的多元發展,補習班或安親班於立案之時,設置交通車並非必要條件,立案之後添購之交通車並不需向立案單位核備,故本處無法掌握各補習班或安親班設置交通車之
現況,本處透過園長會議及公共安全研習等相關會議中宣導,且每月皆會發文給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強調幼童乘車安全,針對接受臨檢不合格之單位亦會發文提醒改善。

     2.臨檢稽查到違規的幼童交通車輛,當下即會開立罰單,後續並依權責移交各單位處理,並限期改善。例如,交通車車體問題移交監理站之後,監理站會通知複檢,檢驗未果則開罰並要求再次檢驗,直至符合規定為止;超載事件則移由教育處以公文限期改善,連續超載違規,則依法處以行政裁罰。
     3.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為主管機關「得」辦理評鑑,並未強制性要求所有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皆須參加評鑑,故實務上無法以評鑑方式全面性檢視交通車的使用情形。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24  一、屏東縣高中交通車現況反應
  ()提案人:兒少代表吳泓霖、許元馨
  ()議案說明:本校(國立潮州高中、屏東女中)之學生交通車安排為學校與屏東客運協商開設上下學路線之學生專車 ,但上下學乘坐交通車發現車體老舊、公車司機態度不佳甚至車門壞掉無法關閉仍然繼續上路,且票價亦比鄰近縣市高等情形,建請相關單位協助反應與改善。
  ()教育處回應:
     1.有關車體老舊問題,監理單位皆定期控管,若有發現明顯違規的話可向監理單位反映。
     2.因提案之兩個學校皆為國立高中,隸屬於教育部專轄,故本府教育處無權稽核或要求其改善。
     3.建議由學校逕向監理單位反映處理。
     4.建請主席同意爾後本會議邀請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可協助提供教育部與地方實際情形之接軌與反應。
  ()主席裁示
     1.請教育處協助將提案人關於交通車票價比鄰近縣市高之意函請教育部協處。
     2.本會議可邀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
     3.本次會議紀錄請副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有關學校。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24 一、列管案號1020731-1 續管,為瞭解兒童搭乘交通工具(如幼童車、補習班、學校校車等)之管理、取締等具體作為與執行情形,請教育局於下次會議進行專題報告說明。 新北市政府第屆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3.18)
24 一、為維護兒童搭乘交通工具之管理與輔導,請教育局研議訂定自治條例之可行性,以防範違規搭乘及保障兒童安全。 新北市政府第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24 四、肯定警察局辦理上下學之護童專案,惟期許非只有上下學的交通維持,亦應加強違規者之開罰以示成效,於下次會議請交通局列席,針對維護兒童搭乘交通工具之稽查、預防宣導等作為情形說明。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屆第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4 針對我國兒童死亡檢視與研究機制是否完備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家扶提案
24 近年我國兒童及少年非自然死亡中,事故傷害高居死因首位約達9 監察院102內調0028
24 青少年自殺比例上升,已佔青少年死亡第二位,僅次於事故傷害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4 臺中市青少年交通事故率為五都之首,有關大專青年交通宣導,應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修相關自治辦法。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24 因騎腳踏車戴安全帽無法律強制規定,學校多採用鼓勵、宣導的方式請學生戴安全帽,另曾爭取道安相關費用補助3-5 個學校辦相關宣導活動或購置安全帽予學生。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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