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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涉CRC條次1 | 相涉CRC條次2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18(3)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推動後,幼托整合政策措施執行現況與檢討。1.請教育部積極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思考如何強化地方組織運用NGO團體在偏鄉地區提供輔助,及如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非營利的平價幼兒園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 |
18(3) | (一) 請社會處積極洽辦本縣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立,並向中央提案能否提高托嬰收費之金額。 |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 |
18(3) | 三、有關本市設立多處之公共托育中心,為提升托育之服務品質,針對承接單位契約屆滿時,如何在服務銜接上能無縫接軌,另保育人員資格、服務品質、教育訓練等,請社會局應加強管理及輔導。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7.31) | |
18(3) | 案由: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招收對象為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且依法令規定政府應對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收托,惟目前本市大多數公立幼兒園仍只招收3或4足歲以上之幼兒,明顯影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受託權益,提請 討論 。 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前項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市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年8月20日訂定「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其中第4條第1項明訂不利條件幼兒, 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5、原住民籍幼兒。 二、上述有不利條件之幼兒家庭,其社會資源明顯匱乏,倘若這些年滿2足歲幼童無法立即進入公立幼兒園,只能等到3-4歲期間才進入公立幼兒園受託,其家長所要花費的照顧時間和金錢恐導致嚴重的負擔,亦可能產生諸多家庭問題。 辦法: 一、若目前各幼兒園尚無法普及收托年滿2足歲以上之幼童,建議能規劃每一區至少一處公立幼兒園能優先招收年滿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就讀。 二、針對偏鄉地區托育及教育資源較為缺乏,應優先開放年滿2足歲不利條幼兒入園就讀。 決議: 一、請教育局儘快統計查出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收托之需求,並試算需增加多少員額編制及預算。 二、原有混齡招收情況,繼續維持運作。 三、若有私立幼兒園願意收托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之幼兒,請教育局研擬補助標準。 |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2.5) | |
23 | 有關幼托整合後,為確保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收托權益,應提供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穩定財源,以確保弱勢特幼生之權益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4.16) | |
18(3) | 目前內政部尚無法源據以處罰居家式保母未取得證照者,加以保母納入管理成效不彰及托育費用補助不足,造成諸多家長僅能尋求無照保母、有照顧壓力之高風險家庭無法獲得托育協助等問題,均待內政部妥謀解決之道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18(3) | 掌握目標人口群,施以次級預防措施等具體作為,對社政系統提升各活動或方案之有效性,極為重要。現行保母系統之管理業務中,建議針對新進保母及曾有家暴、兒虐或性侵通報紀錄等特定對象,在不影響工作權之情形下,多予訪視。 |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
18(3) | 19 | 有關兒童人權部分,針對之前保母發生環境安全問題導致幼童照顧傷害事件,是否為未加入系統的保母?保母是否能強制納入保母系統?針對101年保母系統審核不合格的10人,後續如何處理?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
19 | 18(3) | 2. 最近有數起保母凌虐幼兒致死之案例發生,有些雖係領有證照之保母,卻因個人不確定之因素,產生情緒問題而對幼兒產生不當之對待,市府對保母種種的訪視或情緒輔導應予重視。 楊淑朱委員: 保母訪視員無規範須具備社工專業資格,剛畢業的社工人員對若干特殊案件,也常有無法回應的情形發生,相關的課程訓練不可或缺,可鼓勵社工也去考保母證照。 |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28) |
18(3) | 24 | 社會處溫科長:目前保母專業訓練著重於工作紓壓及情緒管理,的確未含認識發展 遲緩兒童之課程,會針對此一項目也聘請具此專業之師資授課,期使保母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轉介有更多的認知。 | 嘉義市政府102年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5.15) |
18(3) | 編號030203「補習班不得收托幼兒」之管理查核情形案:為保障幼兒教育教學品質及環境安全,請教育局主動告知參加招收6歲以下兒童補習班之幼兒家長及補習班業者,補習班招收學齡前幼兒宜比照幼托機構相關師資、設備及課程設計之標準,及目前該補習班未達標準之處,並公告鄰近評鑑優良之幼兒園所,提供弱勢家庭幼托經濟補助訊息,促使家長瞭解有所選擇。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4.14) | |
18(3) | (一) 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中提出補習班有關兒童權利定型化契約之其他細節規定。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3次會議紀錄(99.8.10) | |
18(3) | 有關本市非營利團體辦理弱勢(單親)家庭課後照顧服務申請,建請教育局規劃受理非營利團體申請課後照顧服務之需求。……(一)請教育局主政,社會局協同辦理。 (二)請教育局於下次會議提專案報告,內容應包含現況及問題分析、需求評估、因應作為。 |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11) | |
18(3) | 案由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將修正,應如何因應,提請討論。(提案人:社會處) 主席裁示:蒐集並彙整相關團體及意見後,提請教育部作為修正之參考。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3.29) | |
18(3) | 為提升課後照顧服務品質,建請教育處統一規劃辦理課後照顧師資培訓,提請審議。….(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二)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規定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 目前民間團體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師資部分未符合前揭辦法之規定,為提升服務品質,增加原服務人員轉銜機會,課後照顧師資培訓應由教育處統一規劃辦理。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 |
18(3) | (一) 建請教育處統一規劃設立課後照顧服務班,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 (二) 教育處應輔導學校辦理或提供場地予有意願之民間單位辦理,既可避免學童至外單位接受課後照顧服務時交通上的不方便,亦可接受到較完善的照顧服務。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 |
19 | 18(3) | 七、 請教育處針對呂委員所提防範安親班從業人員有無精神疾病機制問題,行文安親班及各大補習班等處加強宣導以預防不適宜人員任教。 |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
18(3) |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103學年度起改由學校申請,請教育處務必督促各學校申請經費,若學校無法執行,建議申請經費後委由團體繼續辦理 |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 |
19 | 18(3) | 葉委員郁菁提問,教育處查核有無性侵害前科者進入各幼托園所、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及安親班現況。 主席裁示:此案列管,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 |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8) |
18(3) | 未立案托嬰中心如同是黑洞,值得有關單位多予抽檢,俾為預防,並將實施之情形,於下次會議中提報。 |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 |
18(3) | 建議可參考托嬰中心評鑑方式,未來針對幼兒園也採行評鑑機制,加強對於幼兒園之輔導,以提升本縣幼兒園之品質。 |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3次會議紀錄(102.12.31) | |
18(3) | 1. 教保人員的勞動權益攸關幼兒在幼托園所的安全,因此建議勞工處應對縣內公私立幼托園所安排勞動檢查,針對幼托園所的專案查核列入工作報告。 2. 建議教育處應把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列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的認證,並在審核課程認證中廣泛納入不同議題如,環境教育、多元文化、生命教育、勞動權益等等,提升教保人員多元意識,而非僅限於情緒管理、親職教育及教學教材法狹義範圍。 3. 請社會處及教育處整合針對屏東縣公共托育的整體現況及未來政策發展做報告。 |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9.25) | |
18(3) | 目前有些業者同時辦理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業務,且場地相臨,有時在評鑑幼兒園時,發現緊臨之托嬰中心有些情況,礙於主管機關不同無法同時查看評鑑相臨的托育機構,建議教育局、社會局可否研商會同檢查,避免業者有投機違規情事之發生。……請教育局、社會局針對委員建議研議針對同一業者於相鄰場所辦理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之查核及管理,防止業者有違規情事之發生。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9.25) | |
21 | 我國收出養制度。1.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法處理私下協議留養之爭議案件,積極與民眾溝通說明。至有關留養議題亦請積極處理,以杜絕不利兒童發展之留養情事發生。2.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議有利收養人之認證制度或轉介機制,使其可以獲得妥適的輔導並儘速媒合到適合的兒童。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 |
21 | 涉及目前國內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之服務收費、財務管理及追蹤輔導等制度,是否健全?及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及國內寄養家庭制度之監督管理,是否落實? | 監察院100內調0073 | |
21 | 建議增加收養人收養裁定前「試行同住期間」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提請討論。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 |
21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供決定認可之參考。請社會局及衛生局提供辦理親職準備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相關委辦單位及醫療院所之聯絡資料供法院法官參考。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 |
21 | 六、 呂委員所提出養媒合服務收費項目不一且有過高情形,是否應有所規範,以免影響收養人之權益,請社會處適時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應。 |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 |
9 | 10 |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因家暴離婚之新移民若未能於30日內取得子女監護權,將被遣返回國,對此,需要訂定法規或具體的措施以因應實務需求。 |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
27 |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10月7日社家支字第1030900877號函辦理,有鑑於其他縣市發生小戶長社會事件,為關懷及預防未成年人擔任戶長之家庭狀況,本案執行方式,職處於103年10月15日便箋分會民政處及教育處,擬請民政處及教育處共同辦理,執行方式詳如附件二,實施期程預計於104年1月1日起執行。 |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2.18) | |
27 | 九、 請社會處針對「南投縣小戶長主動關懷方案」提下次會議之專題報告。…….決議: 一、 依附件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8月11日會議紀錄已載明「103年5月15日召開小戶長現象及後續因應第1次研商會議,有關本案服務流程(範例草案)業依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雲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提供建議文字,宜蘭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提供轄內服務流程草案供參,以及參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新竹市政府建議流程,並經本署綜融各方意見後修訂確認」;爰此,本府戶政、社政、教育、警政應就本案依權責辦理。 二、 本案自104年1月正式啟動,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 |
20 | 內政部對於所屬各區兒童之家收容安置之特定類型對象,迄未依規定設置心理輔導人員 | 監察院099內調0019 | |
20 | 各縣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外安置資源不均,加以個案類型及問題樣態趨向多元及複雜,導致社工人員常面臨缺乏適當安置資源之困境,亟待內政部積極檢討改進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25 | 內政部各區兒童之家保育人員人力嚴重不足,小家人數過多,且照顧人力比例僅維持法令規定最低標準,致保育人員工作負荷壓力甚巨,導致人員更動頻繁,復因不當挪用從事安置個案直接生活照顧之輔導員,使保育人員不足問題更加惡化 | 監察院101內調0041 | |
25 | 19 | 新北市政府未能及早查明所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約納家園於99年至102年10月底止發生之5起性侵害案件未依法通報並給予裁罰及議處,致該家園屢生性侵害事件,更有被害少年因而轉為加害人;明知該家園有聘任專業人員未依法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其院長(主任)、部分生活輔導員資格於法不合等違失,卻僅為消極口頭糾正,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防範之有效作為,亦未依法命限期改善或給予裁罰,且未落實督管該家園依法設立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管道、訂定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建立性侵害事件之標準處理流程,均核有嚴重違失。 | 監察院103內調0006 |
16 | 為建立兒少保護個案之尋親機制案,提請 討論。…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二、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遇時,兒童少年若未立即給予安置,其生命、身體有立即之危險,為使兒少能在熟悉環境成長並維持親屬間關係,親屬安置仍為第一優先考量。 三、 且104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考核指標「兒少保護個案親屬安置資源之建置與運用」將「尋親機制之建立與發展給分標準涉及戶役政系統開放權限供社工自行查詢親等關聯事宜」納入評分項目(附件2),顯現中央對於此項措施之重視。 決議: 1. 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內政部 為提供單位,地方政府尚無權限,故請社會處行文向內政部申請。 2. 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查詢親等關連資料權限已與內政部戶政司連 結,請社會處亦可洽詢上級單位衛生福利部,簡化行政流程。 |
基隆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9) | |
20 | 整體而言,縣內安置機構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改進的面向包括專業服務、財務健全性、人員穩定度…等面向, 8 月已啟動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訪視輔導實施計畫,並委託玄奘大學執行;又本局前業與10 家機構進行充分溝通,針對每間機構個別性問題及困難,安排2 位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訪視輔導,今年執行完畢後,明年將再持續辦理,希望能夠落實輔導與改善,以提供家外安置兒少妥適的照顧服務。 |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5) | |
39 | (一) 第24頁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根據兒權法第68條規定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之兒童、少年仍在保護管束中,其後續追蹤輔導,建議社會處可與法院觀護人聯繫,強化後續之追蹤輔導。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 |
20 | 39 | 一、 本府未來如有安置於貴家之個案,定期與貴家社工人員每季召開個案聯繫會議 ,請貴家未來能協助至少每季提供安置個案之輔導紀錄給本府主責社工,以利密切合作提供個案適之處遇服務。 二、 結束安置準備期視個案情況而定,準備期至少3個月以上,相關細節個案聯繫會議中討論 。 |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2.18) |
19 | 20 | 二、本案面臨困境如下: (一)社工員雖有機會抱住幼童,但未通知男童父親將執行緊急安置及保母表示無法交付男童,無法配合態度強硬,其情形是否得以強制執行? 強制力之行使其法源為何?是否得需符合法律一般性原則如比例原則? (二)緊急安置執行時,實務上處理方式為直接將男童帶離安置為主要任務,俟安置後三日內,再請示法院裁示;然緊急安置為限制兒童人身自由權,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緊急安置有立即避免危險之必要措施,惟遇有複檢男童是否仍有毒物反應殘留,得否有其他方式讓男童再次檢驗? 辦法: 如遇上述案情監護人、家屬或第三人不配合之際,建議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或請主管機關為個案聲請緊急保護令,據以執行緊急安置以臻完備。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
20 | 39 | 內政部對於離開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卻無法返家之少年,未能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善盡保護安置及輔導協助之責,致使自立少年獨立生活困難重重,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之發展 | 監察院100內調0027 |
35 | 有關CRC第35條(兒童誘拐、買賣或販運之預防),對於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夫妻一方私自拐帶子女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情形,致失蹤協尋有實務上之困境,期待中央能彙整相關或明確的法規做為執行之依據。 |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 |
19 | 學校若遇父母親疑似兒虐或攜子自殺,於上學期間欲將子女帶走,學校方面卻無留置權等議題,建議應建立相關機制解決。(提案人:蔡盈修委員)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 |
19 | 18 | 二、 請教育處邀集警察局及社會處針對「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通報表」檢討執行面問題。 |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
19 | 相關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者與高風險家庭個案之後續處遇服務,成效不彰,且各執本位,致無法有效解決是類家庭之根本問題,造成其家中兒童及少年仍未能獲得適當照顧,顯示跨領域服務體系之合作與協調不足,行政院允應協調研擬改進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內政部所訂定之「重大兒虐個案處理及評估檢討流程」,未能要求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相關單位應提報相關資訊,致難以檢視案件之全貌及成因,應予檢討改進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行政院未能善盡督導之責,致中央相關機關規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協調整合不足,仍是各執本位,難以澈底解決造成家庭發生兒虐之危險因子 | 監察院102內調0049 | |
19 | 內政部未能善盡督導及規劃之責,致各地方政府執行兒童保護各項業務及對社工人力之合理配置與教育訓練等事項,存有諸多違失 | 監察院102內調0049 | |
19 |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嘉義市及金門縣政府未能儘速充實改善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難以落實兒童保護工作 | 監察院102內調0049 | |
19 | 28 | 臺北市政府未能審慎周延研訂(修)該市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又未監督所屬確實依法行事,所屬相關機關之間亦未充分協調分工,導致該市一名8歲陳姓女童未依規定就學長達將近2年之久,竟無人聞問,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監察院103內調0077 |
19 | 為提升整體行政效率,建請修改「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草案」第91條第4項之權管單位,併由社會局(婦女及兒少福利科)統一辦理裁罰事宜。...(一)本案維持101年本委員會臨時會決議,由經濟發展局辦理及裁罰。(二)理由如下: |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二屆)衛生與福利組第1次會議紀錄(103.11.14) | |
20 | 18 | 這些失依兒童找到家人時,是否可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家長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一次或兩個月一次到機構與兒童少年會面?…. 主席裁示:此類案件可用通報表的方式,將需求明確寫上交社會處處理,例如在通報表上面註明希望生父母定期看小孩等等。但處理方式仍應視個案情況酌處。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
18 | 19 | p.61家庭處遇103年、104年個案戶數落差很大,若個案數激增,應重視社區照顧安全網,且若社工人力一樣未增加,如何因應? |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
19 | 一、為維護兒童身分權益,請民政局協助針對已催告多次之家長,且為聯繫不上的家庭,應積極查訪協助查尋兒童下落,以減少兒少保護事件之發生。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12.5) | |
19 | 2 | 建請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擴大受刑人之未成年兒少生活狀況查訪,強化司法單位把關機制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2次會議(103.10.1)-家扶提案 |
19 | 針對受刑人遷戶籍時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局查察,減少兒少受虐事件,請民政局研議是否可行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18) | |
19 | 2 | 因入獄服刑之受刑人所填之地址資料往往不正確,讓社政人員疲於奔命,因此建議以更積極之作為,由戶政發現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時,主動將受刑人戶籍資料供警政單位訪查,將更有效的防止兒少受虐事件(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五十四之一條),如發現高風險個案時,相關單位始能適介入提供資源。……編號3 部分,請警察局提供訪查受刑人入監服刑之執行情形與流程等相關資料予會報告,另請社會局提供現行執行兒少法第五十四之一條之情形。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9.25) |
19 | (99)年2月,高雄縣發生一起6歲女童遭人以手指插入性侵事件,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具體求刑7年10個月,一審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於本年6月18日作成99訴字第422號判決,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被告3年2個月。本件判決經媒體連日報導後,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批評撻伐聲音不斷……同年8月及9月初,媒體又陸續報導3起2歲、3歲幼童遭性侵害案件,法院同以未能證明違反兒童意願為由發回更審或適用法定刑度較輕之刑法第227條判決,更是激起廣大民怨,競相批評法官欠缺專業知識、未能落實專家證人制度,及相關規範對兒童保護不周 | 監察院099司調0065 | |
19 | 20 | 查察機構之志工是否符合兒童及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有無性侵前科之疑義,建議函示中央...1. 工作人員全面清查、負責人縣府主動查閱:99.11.03依性侵害查閱辦法以府社婦字第0990184794號函、100.12.02依兒少權益法以府社婦字第1000218004號函、101.06.04依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處理原則以府社婦字第1010095373號函,請機構查閱現職工作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資料,並告知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經查閱現職工作人員皆無檔案資料。另,要求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皆應主動申請查閱或請應徵者提供良民證確認無性侵害犯罪資料。2. 志工未強制查閱: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機構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附件一)」目前僅信望愛少年學園曾查閱志工有無性侵害登記資料。 |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
19 | 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無法在兒少保或高風險方案開案,此類個案應亦為服務對象。 |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 |
19 | 目前國小中高年級學童的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日益增加,故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宣導應向下紮根,特別是對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宣導,其對象應向下涵蓋至更低年齡層之國小學童。(教育處特教科) |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 |
19 | 有關性侵害被害者偵訊前能提供心理諮商之服務,漸行提出具體推動並落實。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1次會議紀錄(99.2.24) | |
19 | (二)有關衛生局對於性侵害案件處遇措施,因相關法條修正之後配套或修正施行內容為何,請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 |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會議紀錄(100.12.28) | |
19 | (一) 社會處福利科工作報告 姚淑芬委員:對曾有過性侵、猥褻前科之人,應徵補教或學校機關之師資、司機或工友,學校及業者應函請警政單位明確提供相關應徵者之素行,警政單位亦不應拒絕該項查詢。 教育處回應:對受理上述人員聘用之做法均相當嚴謹,學校方面會先函請警察局查察並提供資料,至補教業者除請應徵者自行檢附素行外,亦可透過正式機制函請警政單位提供。 主 席 裁示:媒體報導有校方或業者對這些因案者,採取永不錄用的作法,是否有侵犯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引發違憲之爭議,請教育處查明。 |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8.16) | |
19 | 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案件日益增多(100年47件,101年80幾件),學校有辦理各項性教育宣導,但效果卻不顯著。 |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 |
19 | 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狼師通報流程,應增加會知地方政府之程序,以便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處理。 教育處報告: 一、本府教育處業於104年8月24日屏府教特字第10426660900號函國教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 二、本府教育處因應方式(終身教育科): 1. 各縣市政府教育機關密件週知本府經性評會調查違反性平法確定者之個資,俾利名冊核對過濾。 2. 自104年4月始,凡各班設立、變更申請時,就教職員名冊核對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及加會社會處察明是否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列舉情形確定者。 3. 於不定期班務稽查,檢核是否依規建置教職員名冊俾利查察。如無爰依準則發文糾正該班並令限期改善後報府核備。 4. 本處業於104年中發文各班,各班就「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本權責更新教師異動現況一節需落實,相關專屬維護代碼洽各業管承辦。並列入本處不定期公安聯合稽查班務宣導事項之一。 5.執行情形(4月~7月): (1)密轉週知不適任教師列管確定:計1人。 (2)班設立或變更查察教職員名冊:計56人。 (3)不定期班務暨聯合公安稽查:計63人。 (4)抽查未符名冊另報府核備:計10人。 |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 |
19 | 一、縣府應與縣內各高中職學校協調,日後通報狼師時,應密會縣府,如為本國教師,則由教育處查詢資料庫後,依上開規定通知補習班(國中小安親班請一併納入)予以解雇;如係外國教師,先由教育處會勞工處查詢資料庫,以明有無核備在案?若有,則由主管部門依上開規定辦理通知解雇事宜。若業者不處理則依法裁罰。 二、例外情形可能有外縣市高中職之狼師,在本縣境內補習班或安親班兼課,此時縣府無法經由辦法一之方式得知,故應與教育部協商,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再由縣府按前揭流程與規定辦理之。 三、如與教育部協商順利,可僅採取辦法二,因足以涵蓋本縣境內之通報案例。若非順利,應以辦法一為基本目標,再追求辦法二之推動,以防漏網之魚。 教育處回應:有關高中職狼師通報及處置,不分縣內及縣外均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管轄,本府擬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所屬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勞工處回應:本案如係外國教師涉及性侵情事,經加會本處查詢其聘僱許可資料後,再函請勞動部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 社會處回應:依內政部於102年3月21日召開「各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本處目前就針對狼師部分分為以下兩面向處置: 一、接獲通報:若通報或經社工調查後發現嫌疑人身分為學校教師或補習班老師,則會將相關資料予本府教育處。 二、收受偵辦結果或判決書:接獲地方法院或檢察署來函之司法偵辦結果,若當事人身分為教師會以函文方式予本府教育處,請該處依規定辦理。 委員建議: 一、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而非所屬地方政府。 二、補習班聘任老師多久後須核備? 班務查核的項目為何?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有4種條件不得聘任,其中“行為不檢”的定義為何? 教育處回應: 一、補習班函報聘用名冊時,會先至教育部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查詢,並請其提供良民證及會辦本府社會處查詢是否有性騷等行政罰鍰。 二、教師如有人檢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會將資料報給教育處。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處函文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二、請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研議如何將補習班教師核備名冊隨時更新為最正確之名冊,才能做進一步比對,相關執行策略請於下次會議報告。 |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 |
19 | 20 | 家暴紀錄目前無法於刑事紀錄查證,此類人員亦不適合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請教育局再確認現況,並公開相關資訊。 |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
16 | 一、兩個月前,新聞媒體報導本市發生兒童被父親趕出家門案例,該個案照片及資料皆明顯曝光,建議警察或相關行政人員應阻絕媒體拍攝,並須盡到保密責任,以維護個案隱私及權益。(提案人:張宛華委員)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1.7.6) | |
36 | 16 | 案由一:有關本縣4月27日有一則國中生新聞報導,刊載其全名,依兒少法第69條,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針對此新聞報導,縣府是否應有所作為。 委員意見: 一、四大報應該公司登記在台北,觀傳處可將案件資料函請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依兒少法45條審議,該公會審議後,會將審議決定書予縣市政府,如縣市政府不認同可再自行召開會議審議。 二、針對地方性報紙部分,建議可於下次兒少委員會中提出審議。 主席裁示: 一、 照案通過。 二、 本案請觀傳處(新聞行政科)會同社會處及法制科進行通盤了解,並依兒少法(第45條或第69條)相關規定辦理。 |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
18 | 案由:因應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兒少可有程序監理人為其法益發聲,現階段法院選擇運用的皆為義務程序監理人,惟程序監理人工作繁重,義務職恐無法持續,而程序監理人收費 標準8,000-3 萬6,000 元,這項費用對弱勢民眾更是沉重負擔,縣府是否可協助弱勢家庭負擔相關費用。(提案人:謝委員淑芬、范委員國勇) 決議:請社會局將補助弱勢家庭程序監理人費用納入研議。 |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2 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2.20) | |
18 | 19 | 教育部迄未能檢討評估現有家庭教育之服務輸送管道,亦未對施虐者實施家庭教育,致無法充分發揮家庭教育應有之積極功能,均核有疏失 | 監察院102內調0049 |
18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卻長期以來未能落實兩人權公約及我國相關政策綱領所揭示國家應支持家庭之責任,且對民國93年間通過之家庭政策,欠缺管考機制,又遲未督促所屬整合建立家庭支持中心,致該政策有名無實,服務資源分散 | 監察院102內調0088 | |
18 | 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多半缺乏足夠之資源及支持系統,惟教育部及原主管社政業務之內政部卻對是類家庭之協助不足 | 監察院102內調0088 | |
18 | 教育處的工作相當重要,建議教育處將家庭教育列為家庭教育中心重要課程,培養民眾從小具家庭責任。 |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 |
18 | 三、請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協助依家庭教育法規定,安排適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 |
3 | 3. 楊文玉委員:針對p.92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請問安置機構內18歲以下之保護性個案,打工的收入是否有權不交給父母?…….請社會處協同律師協助釐清本案,確認家長是否有侵害財產權之疑慮。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 |
27 | 1.保處少年多來自高關懷家庭,是否適用脫貧計畫?其申請方式與資格為何? 2.期限部分有無修改的可能?7年的時間對青少年來說似乎有些過長,存錢的方式與計畫是否有修正空間? … 業務單位回應: 1.脫貧計畫目前僅對低收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務,目前已著手研擬擴大辦理,期待服務更多弱勢家庭,相關資料已放至網站上主動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2.另家扶中心亦有提供釣竿計畫,將於會後一併提供給法院知悉。...主席裁示:請社會處針對是項方案進行研議,該方案立意在協助弱勢家庭,期待能擴大辦理。...社會處:脫貧方案(7年計畫),鼓勵家戶儲蓄,累積資產,爾後工作報告納入說明,甚至搭配幸福創業貸款,並藉此提高受益戶數。 |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 |
19 | 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中高達94%係6歲以下兒童,且83%係父母或其同居人所為,惟內政部、衛生署及法務部針對是類兒童之保護,卻未能積極強化村里長、村里幹事等社區鄰里網絡,以及所屬之既有服務機制,以提升通報功能,致難以避免幼童受虐致死案件之一再發生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為建立兒虐預警機制,內政部近年雖已積極推動高風險家庭處遇計畫,惟該部在兒虐人數仍不斷成長之際,卻未就該項計畫之篩檢機制及後續處遇對於降低兒虐風險,進行成效評估;復各通報單位對於高風險家庭個案之篩檢指標及轉介開案,屢有反映資訊通報內容不足及開案標準存有疑慮,均待該部持續加強協調整合及溝通合作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新北市政府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自100年起至本案發生,陸續接獲女童恩恩及其手足之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計7件,其中2件暫存未處理,4件竟以「行方不明」、「無工作對象」為由不予處理,致通報案件7件有6件未獲派案處理 | 監察院104內調0045 | |
19 | 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 條規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會局,因本條為新增條文,尚無明確的訪視流程,建議邀請司法院或檢察官說明目前訪視流程及相關通報情形。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 |
19 | 為加強並落實村(里)幹事對於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責任報通,提請討論。... 一、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規定,明確範訂醫事、社工、教保、警政、司法及村(里) 幹事等網絡人員,針對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機制。二、目前實務上村(里)幹事通報案件鮮少,考量其角色多針對村里民急難事由予以協助,如協辦馬上關懷、緊急弱勢兒少等經濟補助申請,實為最常接觸弱勢民眾之第1線工作人員,如能落實並發揮其預防通報功能,將有助及早發現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適時介入協助。 |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 |
19 | 高風險家庭之通報來源單位中,村里鄰長及幹事之通報案件數偏低,因其係屬責任通報,宜加強對是類人員之相關業務宣導。 |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 |
27 | 對於非原住民地區及非都會區之學校,如何獲得資源挹注? 1. 本縣原住民地區學校之補助經費來源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教育部等單位予以補助,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有教育部教育優先區等經費挹注,但部分學校既非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非屬原住民地區學校,難以獲得經費及行政資源。 2. 請針對弱勢地區學校予以規劃爭取經費及行政資源把注之管道。 3. 辦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主席裁示: 請主動關懷弱勢地區學校,應申請經費而未申請的應協助指導繕寫計畫。 |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 |
18 | 31 | 我國職場是否依法落實友善親職。1. 請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職場政策,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2.針對育有3歲以上兒童之家長,亦得依性別平等法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事宜,事涉勞資雙方相關權益,請勞動部再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討論。3.請積極宣導家事假及教育部樂學活動等相關訊息,並請教育部結合其他社會資源共同推廣樂學活動方案,協助學童於長假中得到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經驗。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家扶提案 |
19 | 內政部及教育部雖已全面推動各項親職教育,使國人建立正確教養之認知與觀念,惟我國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仍逐年顯著增加,父母缺乏親職教育仍為主要施虐原因,顯見推動成效有限,亟待檢討改進 | 監察院099內調0044 | |
19 | 據社政主管機關統計,兒童遭虐之主因係父母缺乏親職教育,究相關權責單位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及其家長,有無善盡諮商輔導及實施親職教育之責? | 監察院102教調0062 | |
18 | 19 | 培養親職能力項目建議應納入原民局,協助提升原民族群的親職能力,降低家暴兒虐的發生率;另建議勞動局,親職能力或許非其業務權責之一,但惟有勞動局可接觸到廣大的勞工族群,可思考有無結合因應的措施,如即時提供相關局處辦理親職教育的訊息。 |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4.8.27) |
18 | 建議市府若有較積極的服務方案(如親子諮商、輔導等),可提供竹北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參考運用(提案人:張宛華委員)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 |
19 | 18 | 兒少保護業務中,接受強制親職教育之處分者,其出席率僅達52.6%,明顯偏低,但此類輔導對象係主要的目標人口群,應設法加強執行率,如:請社工人員個別訪視,或上課時間配合避開受輔導者工作時間,或選擇更適宜之時段等方式,俾提升出席率。 |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
18 | (八)楊文玉委員: 1. 希望針對有能力卻不願負責的家長,由公權力來要求比機構要求更有強制力。 2. 保護個案之父母在監獄時,通常是在一般的會面場所,是否可以要求在會客室,以避免讓孩子感到約束及恐懼? 主席裁示:如各位委員認為此法可行,可以委員會名義作成提案,送給矯治機構。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 |
18 | 3. 推廣親職教育,強化父母親對於協助兒童面對沮喪和挫折的輔導(教育處、社會處)。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 |
18 | 四、 廖委員建議,針對家庭教育中心工作報告內容除親職教育外,依家庭教育法規定,尚有失親教育、性別教育等項;是以,有關失親人口群以及未成年懷孕之兒童及少年等的服務資料,爾後請家庭教育中心提列於工作報告中。 |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 |
19 | 18 | 有關強制性親職教育部分,建議社工於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時,同時納入處遇計畫之內,若家長未依排定時間參加親職教育時,可用刑事責任處置。 |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5.23) |
18 | 6. 為使有限資源獲得充分妥適運用,請社會局、教育處連結、整合縣內公、私部門(NGO),規劃辦理相關親職活動,並立於需求者角度,審視普羅需求,並納入教育內涵,讓親子更有意願參加。 |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0.11.27) | |
19 | 18 | 一、鄭委員瑞隆提案: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惟實務運作上,仍有部分家長拒絕配合行政機關建議之各項措施,致嚴重影響兒少權益。然,本法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仍未就違反該條規定者制定罰則。 決議:請委員於內政部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時提案建議。 |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1.2.20) |
18 | 五、為提供即將結婚男女適時之婚姻觀念,建議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協助規劃安排相關親職教育課程,以加強婚姻觀念之宣導。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 |
18 | 19 | 四、為預防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加強原住民家庭提升親職功能或後續輔導資源等運用,請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結合網絡單位相關資源,以有效提升預防性之策進作為。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6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12.23) |
19 | 目前由高風險委外單位介入案家後,發現案家家庭成員有成癮之現象,將透過弱家網協請衛生局介入服務,衛生局醫政科將查詢該成員是否為列管個案?若為列管個案則由衛生局的個案管理師持續服務,非列管之個案,將建議案家逕行通報113或警局通報,或由醫政科提供服務資訊。 |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紀錄(104.4.24) | |
19 | 衛生局回覆:目前針對物資濫用的個案,只本身做列管及輔導,目前無針對案家是否有6歲子女做列管及追蹤,未來將把委員意見做為 即刻 改善的策略,再呈現列管及 改善的策略,再呈現列管及輔導情形資料於委員會中。 |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7.11) | |
19 | 陳委員麗如 :請問第 48 頁兒少權益保障法第54 條之 1辦理情形 , 有何標準決定個案為電訪或面? 後續如處理....警察局回覆:依政署規定 ,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監護人其子 女如交由親屬協助照顧,採電訪,如交由朋友照顧,採面訪, 訪視結果會案家問題與需求,決定是否轉給社會處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做後續追蹤處遇工作 |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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