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郎」?在妳身邊
台中性侵害防治網絡功能及合作機制
壹、妳/你能忍受身邊有性侵害犯嗎?
「我看到一群不斷為了控制性慾衝動,掙扎的男人。」
「真的是什麼(性侵害態樣)都有,都自己的媽媽都可以......」
辦公室裡,幾位工作夥伴交換著彼此的工作感受,一位新進的性侵害個管社工(男性),面色驚駭地陳述著。的確,當提及「性侵害」時,我們常直接聯想到的是心理變態的強暴犯、家內亂倫、約會性侵、觀看色情影片的縱慾男子、啜泣噤聲的婦幼被害人等,但隱晦在婦幼保護議題之下的現實卻是,這些「性侵害加害人」其實就生活在我們的周遭!(圖一)
縱使經過各種司法過程的裁處,大多數的「性侵害加害人」仍舊會被釋放,回歸社會,與我們共同生活。在外觀上,他可能只是個普通男人,讓我們無從防範! 唯有賴綿密的社區防治網絡,才能確實進行監控與輔導教育,避免更多無辜的婦幼群體受害。
圖一. 示意圖
歷年增修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促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強制治療、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身心治療、輔導教育、測謊、採驗尿液、科技設備監控、檔案管理及使用等,能夠在近年積極推動,除了有效追緝性罪犯外,更希望能在性罪犯入監後,獲得專業的強制診療成效,或是在出獄後能獲得良好的監控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2年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須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進行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共5,641件,平均每縣市256名個案。台中市部分,台灣家庭暴力暨犯罪處遇協會(下稱本協會)服務量高達150名,佔該市服務量(256名)之58.6%。近年來的實務模式拓深,更觀察到「專業人員的介入」有助強化社區監控網絡,以降低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風險,避免網絡間訊息傳遞的片斷與疏漏,以共同保護婦幼被害人的目標而努力。
貳、性犯罪加害人個案管理資源整合模式
我國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政策,係參酌美國佛摩特州所建立之「性罪犯之社區監督鑽石模式」(supervision diamond),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結合地檢署觀護人之社區監控/定期測謊、輔導治療師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案主的支持網絡(沈勝昂,2013)。此外,自本協會多年的實務累積,亦協助台中市開拓了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基本假設與重點、個案管理資源整合等,締造本土化的服務模式。分述如下:
一、性侵害加害者處遇的ATSA與重點
首先,本協會援引美國ATSA (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Abusers)對性罪犯處遇的基本假設(轉引自陳若璋,2003:16):
(一) 性偏差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行為失調。
(二) 性罪犯是問題特殊的個體而不是怪物,需要就其獨特性進行處遇。
(三) 雖然性罪犯的動力、模式及特質有某些部分相同,但仍有其差異性。
(四) 罪犯個體及文化上的差異需要受到考量,因此處遇計畫必須適合每個罪犯的需求。
(五) 無法“痊癒”(no cure)。從處遇中禁制或完全根除偏差行為是不可能的,包括那些完成處遇方案的人,都無法百分之百保證不再犯,因為犯罪是一連串的決定。
(六) 時間未必能“治療”罪犯,使他不再進行任何性偏差行為。
(七) 許多罪犯需要長期且多樣性的處遇。
(八) 通常罪犯對犯罪的需求更甚於性的滿足。
再者,於歷年教育訓練與督導時,亦強調性侵害加害者處與與傳統治療處遇,有相當的不同差異。前者,因性侵害加害者的危險性,及以社會安全為考量,主要以「團體」為主要處遇模式,並強調個案的責任與義務,偏重在偏差行為的探討,以誘發痛苦(參表一)。為此,治療師除需要維持控制權外,也應瞭解認為,每一個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可能性,是個人身心因素與外在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只有機率的高或低,無法做出「全有」或「全無」的二分判別(沈勝昂,2009)。
表一. 性加害者處遇與傳統非性罪犯治療重點之異同
性加害者處遇 |
傳統治療處遇 |
1.保密有所限制 2.有限制的信任及保持某種程 度的懷 疑態度 3.著重在偏差性行為探討 4.瞭解個案無法永久斷絕其問題 5.治療處遇較結構化,著重規則 、界線及面質 6.強調個案的責任及義務 7.誘發痛苦 8.以團體為主要的處遇模式 9.治療者必須維持控制權 10較多面質 11.認知-行為及經驗性取向 12.以社會安全為個案的利益 |
1.高度保密 2.信任個案
3.焦點在一般的問題 4.期待能痊癒 5.較少結構化(較圓融)
6.強調或不強調個案的責任/義務 7.使個案遠離痛苦 8.治療形式以團體或個別均可 9.個案與治療者是平等地位 10.較少面質 11.面質取向可有可無 12.個案本身即為個案 |
(轉引自陳若璋,2003:25)
二、以婦幼保護為核心,整合網絡管控性侵加害人
如前所述:「性侵害加害人」其實就生活在我們的周遭!」,他可能只是個普通男人,卻犯下性侵害犯行;或是性變態的罪犯,蹲伏在暗路、盤伏公園角落、女廁偷窺、電車癡漢......;甚或是熟識的親師友鄰等,乘著權勢性侵兒少或婦弱。「性」是美好的上天恩賜,但未經同意或強迫性的性侵害態樣,都是性別暴力的縱慾犯行,對於未經世事的婦幼弱勢群體,更會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傷害。
〈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係為制裁、預防犯罪行為,有效防治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及保護婦幼被害人權益而設。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施以治療輔導,進入社區治療輔導之性侵害加害人,應由地方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委由地方醫療系統或社區專業單位協助社區之處遇。此外,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治療進度及成效,則由衛生局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委員會」,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地檢署、轄區警政、社區處遇單位等,以跨專業的網絡合作團隊,共同檢視評估,以決定性侵害加害人之危險級數,和是否需要接受延期處遇(圖二)。
圖二. 跨專業之性侵加害人處遇網絡合作
本會自99年至104年承接台中市衛生局、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業務,辦理社區團體處遇已超過十年,在台中地區累積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團體已超過18個處遇團體(為增加個案接受處遇率,多年堅持開辦夜間、例假日等團體時段),治療師團隊近20人。
特別要說明的是,為能有效掌握並監控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情況,另開拓「專人專責之個案管理模式」,除了藉此在平時能夠有效監督個案到課情形及網絡間對外聯繫外,個案管理員/師更可有效整合與參與各地方政府之加害人連繫會議、加害人社區監督會議、加害人評估委員會,期能在個案有任何不良企圖之狀態下,先行採取預防之措施並提高警戒,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工作策略,摘述如下:
- 專責專人之性犯罪加害人個案管理資源整合模式:
- 治療師處遇團體資料建檔暨控管個案出席狀況:
每月須控管各團體之團體記錄、團體控管表、加害人個案資料,以及協助上傳個案紀錄登錄於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如遇加害人無故未到,則請治療師上傳個案未到通知至本系統,並回報給衛生局後續追蹤個案情況,以及協助衛生局彚整個案未到資料,衛生局得以向地檢署或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以進行後續裁罰或移回地檢等相關作業。
- 個案公文與個案資料歸檔:
性侵害加害人派案公文、個案判決資料、結案公文等相關資料,須建立資料庫以利歸檔備查。
- 個案請假窗口:
協助個案致電本協會請假,並給予請假證明後,將此訊息通知團體治療師及衛生局,如個案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請治療師於下次課程時,須請個案簽立切結書,並撰寫特殊通知書之說明,其將資訊轉知衛生主管機關。
- 處遇團體的派案:
每週控管各處遇團體之個案出席情況,每一團體要掌握6~8名的個案進出量,如遇一旦團體有缺額待補時,轉知衛生主管機關派新案進入團體。
- 傳達治療師、個案與政府相關單位三方訊息:
治療師帶領處團體如遇特殊狀況,則協助與政府單位收集相關訊息再轉知治療師,以利問題解決;政府單位召開相關會議有最新訊息,應轉知治療師,以利處遇作業執行;如遇個案轉換團體,需評估控管人數的可行性,並與主管機關溝通協調。
- 其他行政事務
- 積極參與性侵害加害人相關會議以有效控管與追蹤: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委員會】/衛生局:
每月辦理兩次,治療師須針對團體成員進行期中及期末報告。個管員/師需彚整個案名單、執行時間/次數、成效報告等,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報後,由其召集專家學者、網絡單位等,召開評估會議。
- 【保護管束性侵加害人社區監督會議】/地檢署:
個管員/師應篩選個案清冊,轉知治療師,請其撰寫個案處遇情況與危險評估等資料,以利於會議中報告,以利地檢署觀護人等知悉個案危險程度、治療成效、是否需要警政介入壓制等。
- 【加害人網絡聯繫會議】/家防中心、衛生局:
個管員/師需撰寫協會業務執行情形,或彚整行政與處遇執行遭遇問題,提請會議中呈報與討論,再行後續行政作業。
-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治療師之專業訓練(含複督導)
轉知各政府單位辦理督導及研習相關課程予治療師,並連結相關資源辦理性侵害加害人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以符合衛福部之規定每年度每位治療師須達督導訓練及研習證明時數(如未滿五年處遇經驗的治療者,督導時數需達10小時;滿五年以上須達6小時;研習時數不論處遇年資均須達6小時)。
參、控管性「慾」:英仔的四年處遇
英仔,71年次,在99年時,於台中某路段地下道,陸續趁3名被害人(含未成年者)落單之際,藉機撫摸對方的胸部得逞。英仔表示,犯案前會先去勘查地形,確認是否有監視器及其位置,也自陳曾於公廁用10元硬幣打開門,偷窺女性如廁,但並沒有被逮獲。
對於上述破獲犯行,法院共判處一年、緩刑二年,併得新台幣3萬罰金交付保護管束。在接受保護管束期間,英仔經由衛生局派案轉知,應依法接受處遇課程,因此,在民國100年時,進入本協會的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團體;其後,經由治療師逐年評估處遇成效,提報衛生局主辦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委員會」,因皆有再犯的高危險性,故經歷了長達四年的處遇歷程。
由於典型性侵害加害人之特性,因此,希望性侵害加害人能夠在處遇後,即「永不再犯」,有其難度。目前,性侵害處遇網絡的目標,係以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個別、團體)期間,也同時評估性侵害加害人的社會支持程度、自身能否意識並遠避危險情境、社區監督的來源等,藉由「內控」與「外控」雙重策略,維持「不犯罪」的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能力(沈勝昂,2013)。在英仔的四年處遇歷程,我們汲取實務經驗如下(圖三):
- 網絡層層控管,處遇跨專業整合
案發之時,英仔是計畫性地等待,與隨機選擇被害人;另一方面,治療師也評估發現,他較少同理被害者,認為自己的性慾很高,容易以性侵害行為證明己身的能力和解決焦慮情緒。整體來說,英仔的性侵害傾向偏高,「內控部分」,除加強法律及兩性教育外,也應遏止其靠近有(潛在)被害者的情境,如百貨公司、地下道獨行的女性、落單的兒少等。
此外,在「外控策略」,治療師也提具評估報告,由觀護人加強對英仔的監控與管理,並請求警察訪視/監控/電話通聯。這些評估,也逐年被納入衛生局、地檢署、家防中心的網絡會議,邀集專家學者、網絡單位進行討論。
- 行為控制能力差,嫌惡療法有成效
英仔自當兵時起,就養成平日上色情聊天網站的習慣,在性衝動/性幻想、有負面情緒會壓力時,行為控制能力就會變得更差,而去跟蹤穿短褲或短裙的女性,藉由看女生的小腿,滿足「想幹她」的性幻想及興奮感。
在處遇期間,這些高危險因素仍存在,但英仔每次想起,或經由治療師、親友提醒「女人=監獄」、害怕自己留下前科,不能娶老婆、擔心評委會不通過,還要來上課等嫌惡源,就會設法以自慰、性消費等行為來解決性需求。
- 法律教育具有成效,兩性平權有其「強暴迷思」
在團體處遇的法律教育,英仔對於法律知識較不清楚,幾乎答錯,但經過團體成員間的相互討論後,可稍微明白,直到第2年才明顯減少答錯題數。在兩性平權課程部分,英仔同意「男尊女卑」的想法;有強暴迷思,認為男性的性需求是不可以被忽視的;如果一個男人喝醉了,就不能在性方面的行為負起責任;男孩子擁有強烈性慾,使得他們無法自我控制,所以女孩子應該不要誘惑男孩子;一個女人不戴胸罩、穿著緊身衣或迷你裙四處走動,那是她自找麻煩。但經團體互動討論後,則可稍微明白。
(四) 四年團體處遇,「輔」+「導」加害人生活
在逐年的課程(每年22至24次團體)中,英仔均能夠準時出席,配合團體發言,並按規定完成生活狀況作業。團體處遇的主要功能是輔導性侵害加害人的生活適應,包括:性需求的滿族方式、生活作息的穩定度、就業狀況、人際互動、情緒解消、生涯規劃等。其中,「輔」的意思是「陪伴」,而「導」則是「教育」,對於令人惶恐不安的性侵害加害人,如要對其產生影響力,治療師需要先行陪伴、接納他們的各種偏差言行,接著,才有辦法給予引導、教育、面質等。
更重要的是,因為英仔的智能偏低,但透過團體成員間的生活分享與敘說,能與其他成員共同討論自己的問題,減少親密感缺失、人際退縮、工作與經濟來源不足、感染性病等壓力,避免再蹈犯行。諸如團體成員也會回饋英仔「趕緊娶個老婆就好了!」、提醒英仔減少自慰次數等。
- 個人身心病理,需要支持網絡的協助
治療師評估英仔心理健康程度不佳,有焦慮及明顯的慮病感,常濫用藥物,倚賴針劑止痛,且反社會性傾向高,又因缺少朋友與社交活動,有社會排斥/孤獨問題。值得慶幸的是,英仔有良好的支持網絡的協助,包括:案母曾陪同英仔出席第一次的團體,對英仔也較為關心,另外,其他家人也會留意和提醒他勿再犯;當英仔想再去猥褻女性時,也會立刻打電話給家人或朋友來轉移負面情緒;英仔因有來自父母和家人的關切,也會回饋父母,幫忙做家事、載送父母就醫復健、陪同擔任廟宇志工等。
在工作部分,英仔的生涯規劃是結婚、就業,在任職某工作時,也主動向57歲的女性雇主表明自己有前科,但已反省不會再犯。規律的工作,成為他生活的主要重心,也減少身心部分的焦慮。
圖三. 英仔的網絡管控暨處遇單位
肆、結語:
「被害人保護應奠基於『加害者處遇』」,尤其是性侵害犯罪。因為一個性侵害加害人將危害多數的被害人,此時,即便投入再多被害人保護資源,也彷如投石填井,助益寡少;再者,無論是在法律制裁或處遇範疇,如果性侵害加害人無法同理被害人的痛苦,未能認知己身犯行的惡果,只會繼續危害更多的婦幼弱勢,釀造社會的不安感。最後,對於「性侵害加害處遇」的處遇網絡及其成員,他們也需要被給予支持認可,彙整更多資源投入處遇工程,建構專業價值,促成本土化、具成效的模式建構。
參考文獻
沈勝昂(2009)。《性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理論政策與實務》。桃園縣:中央警察大學。
沈勝昂(2013)。《性罪犯假釋審查制度及銜接處遇機制之研究》。法務部委託之研究成果報告。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陳若璋(2003)。《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模式之再探研究》。內政部委託之研究成果報告。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3)。〈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案件統計【原始數據】〉,取自http://www.mohw.gov.tw/m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