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職教育輔導之內涵
編者:卓雅苹
親職教育輔導,依法令的強制程度,可區分為: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一般性親職教育輔導。前者,法源依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目的在於預防兒虐事件的再度發生,以達到保護兒少的目的;後者,則係指所有為人父母或兒少主要照顧者,應具備的知識技能,以維持親子間良好關係,協助孩子健康快樂地成長。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
依據社會工作辭典的定義,「親職教育」係為家庭提供有關兒少發展及教養子女的知識,以便使父母扮演適當親職的教育過程。包括:照護孩童的技巧、管教技巧、家庭關係、財務管理......。本節內容,主以家庭暴力加害人為主要輔導對象,提供實務工作者在親職教育輔導的相關成效指引,撰寫理念及原則,我們認為家暴加害人既是普通的「父母」,也是遭遇某些家庭系統內、外危機的「案主」,期盼經由親職教育輔導的協助,能夠達到保護兒少的首要目的。
親職教育輔導的方式多元多樣,可以是個別輔導、讀書會、夫妻會談、親子會談、小/大團體、班級教學、親屬會談等,甚至電話諮詢、信件/網路諮詢、到宅輔導、親子活動、家庭教室、出版刊物等,建議內涵應包括:知識概念、技巧演練、情感分享等三個範疇。
主題1.1 「父母難為」-親職角色的適應
「親職角色」的轉變,包括為人父母者在生理、心理發展和持續期望的變化,也可以被視為成人發展危機的經驗,如果適應能良好,能夠面對與舊角色和關係的分離、界定己身的新角色和關係;如果適應不良,可能會造成壓力和自我功能失常(鍾思嘉,2000)。父母如何扮演與認同自我的親職角色,對家庭而言,有極重要的功能和價值。
然而,現代快速變動與資訊充斥的「十倍速」社會,強調個體的自主性,「父母」與「子女」都是不同的個體(蘇益志,2003)。過去老一輩父母的威權管教,或是上命下從、刻苦忍耐的教養習慣,可能已經無法被這個世代的孩子所接受,甚至造成時下父母極大的困擾,難以理解「為什麼以前的爸媽這樣教我們,現在的孩子卻沒辦法接受?」。
父母的角色雖然重要,在現代社會卻相當難為,特別是,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會深深牽動著孩子,對孩子的現在和未來影響深遠,而不當對待的言行則可能會對孩子造成「暴力可以解決問題」、「沒有人可以信任」等認知-歸因缺失,破壞親子間的依附關係,讓孩子覺得「我是不好的,沒有人喜歡我」等低自尊,衍生憂鬱、自殘、行為偏差等問題,甚至造成日後的心理疾患(王怡穆,2010)。因此,我們希望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親職教育輔導,在助人的過程中,都能與父母攜手共同面對這個無可逃避的挑戰。
|
★ 案例討論: 新手爸爸的老王,年過50歲,第一次面臨家有新生兒的喜悅,但因老王僅有國中畢業,加上社會長期低薪、物價飛漲,連奶粉、尿布、嬰兒用品等,有有食品安全等危機,不安的老王想到孩子、太太和自己的未來,煩惱日增,不知道該和誰訴說......
|
主題1.2 「男主外,女主內?」-親職角色轉轉彎
現今家庭的生活型態,社會對親職角色的期待在於是否能發展良好的親子關係,即心理需求、情緒發展等層面。對於「父職」和「母職」而言,都需要有機會善盡和孩子間的親密關係,而不僅是埋頭在食、衣、住、行等照護勞務(余漢儀,1995)。
40-60年代的為人父母,從小被教導「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使父親以「賺錢養家」、「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教養孩子是婆婆媽媽的事等理由,推讓和子女間親密關係的建立。實務上常發現,大多數父親在傳統社會的教養下,並沒有習得如何和孩子共處、如何與孩子對話的知能,導致許多家內衝突不斷。
父親是家庭經濟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子女性別角色的楷模,理想的父親需要具備多重的父職能力,適度扮演各種角色,以因應子女不同發展階段的個別需求(邱嘉品、楊力鈞,2015)。但是否能順利扮演父職角色,並不是個體的問題,還需要考量影響父職角色的生態系統的各種因素,我們援引下圖供參:
大系統: 父職文化、宗教、種族特質(跨文化)、次文化(職場文化)
圖1. 影響父職角色生態系統分析圖(引自涂妙如,2007)
大體而言,父親參與子女教養的困難,包括:1.上一代的傳統觀念影響:諸如傳統的祖父母帶孫子的習慣,或視親職為媳婦的職責;2.母職守門:執著於傳統性別分工的母親,認為父親無法勝任照顧孩子的任務,或是希望配偶將心思放在工作上;3.父親的現實考量:諸如 (1)工作時間太長,下班或假日陪伴孩子的時間也被工作佔據 (2)年紀太大,心有餘而力不足(3)親職教育觀念不足,不知道怎麼和子女相處、如何教育子女(邱嘉品、楊力鈞,2015)。
相關研究建議,父親可以藉由省思個人的成長歷程、內在因素等,瞭解這些因素對己身父職角色的影響,畢竟,大多數的男性都是「當了爸爸之後,才開始學當爸爸的」;其次,母親如果願意給予父親正向的支持、示範和回應時,父親較願意分擔育兒與家務工作(涂妙如,2007)。因此,在輔導實務,除了思考如何改變案主的刻板性別形象外,援引案主本身或家內系統的資源,給予案主鼓勵、增強及支持,也是可以共同考量的助人策略。
|
★ 案例討論: 吳爸爸從小就被教育「男主外,女主內」,但在結婚10年後,面臨太太生病住院的當下,著實不知道如何和家中十來歲的青少年子女互動,每次開口問小孩為何總是往外跑,反而引起他們更大的反彈。其實,吳爸爸只是想和孩子聊聊媽媽住院的事、也擔心孩子在外面的交友狀況......
|
主題1.3 家暴加害人的親職教育輔導需求
家暴加害人與其子女間關係,可以區分為三類:對子女施暴/虐(下稱受虐兒少)、未施暴/虐但有目睹暴力者(下稱目睹兒少)、以上兩者皆無。對於第一類受虐兒少,可能被帶離家庭、接受安置,但他們總有回歸原生家庭的一天,所以,也需要考量如何協助父母子女間的親情互動,累積正向的經驗及關係修復;第二類目睹兒少,雖然沒有遭受虐待或施暴,但目睹家內暴力的危機情境,可能對其身心造成各種影響,衍生日後更嚴重的危機。
親職教育輔導的有效性,已經獲得研究證實和實務工作者的肯認。但除了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的安排,對於家暴加害人的處遇,實務工作還需要具備人格鑑定的相關知能,因為,許多施虐者的暴力行為與其人格違常有關,實務工作者需要瞭解其病理特質,才能掌控與暴力相關的危險因子。
|
人格違常在精神醫學上區分為三群,共十種的人格違常診斷: (3) 戲劇型:故名思義,戲劇型的人在情緒的表達及言談內容上相當誇張,好像在演戲一樣,他們在人際互動中總喜歡變成他人關注的焦點,也喜歡利用身體外觀來引人注意。 (1) 逃避型:這類人會讓你覺得他在人際上相當脆弱、易受傷害、禁不起別人的批評。他們也因此在人際互動上焦慮,深怕行為舉止顯得愚蠢,並覺得自己樣樣都不如人。逃避人際接觸,也因此人際互動受限。 |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http://www.health.ntpc.gov.tw/
該如何評估施虐者的親職功能呢? 邱惟真(2017)發展「施虐者親職教育心理衡鑑」,包含三個部分:施虐者、親職教育、心理衡鑑,建議採取每次2小時,總計8小時的時間進行個別評估,課程內容與分析要點,請參考以下兩表:
表1. 親職教育心理衡鑑課程內容
|
課 程 |
內 容 |
執 行 重 點 |
|
第1次 |
建立關係 |
【1】合約書簽訂(身分確認、法源依據、相關法規、作業、參與態度與精神)。 【2】以會談為主要方式,儘量讓施虐者感到舒服和自在。 |
|
第2次 |
法律教育 |
討論完作業,再進行法律教育。 |
|
第3次 |
家庭關係之澄清與否認型態 |
【1】試著將施虐者過去原生家庭的生命經驗與目前的家庭關係做一定程度的澄清,勾勒出施虐者口中的家庭關係圖像。 【2】釐清施虐者口中的家庭關係與轉介資料之間的差異,以確認施虐者的否認型態。 |
|
第4次 |
澄清面對暴力事件之態度,並完成人格評估 |
資料來源: 引自邱惟真(2017)
表2. 親職功能評估分析(參考案例)
|
1.施暴行為 反應 |
1.對於施暴行為(包括爸爸與自己的共犯身分)仍處於否認狀態。 2.透過法律教育,可理解對於兒子所作之行為為家庭暴力,但仍處於歸因於兒子翹家且有說謊之習慣。 |
|
2.因應壓力 |
1.以否認的態度處理此家暴事件。 2.更進一步創造一個此次事件與己無關之情境,撇清自己與爸爸之關係(目前已分居),對於自身與爸爸之親職功能則避重就輕。 3.讓自己處於一種自我保護以及自我封閉的情境之中。 |
|
3.親子關係 |
1.澄清爸爸與小孩住在一起時如何處罰小孩,僅表示爸爸會打小孩屁股,頂多十下,自己則不會打小孩,但會處罰小孩半蹲10分鐘。 2.會談中呈現對兒子有較高的期待,亦承認會處罰兒子,但針對處罰的方式會避重就輕。 3.無法就教養問題與案主做進一步之討論,需先處理其否認之狀態。 |
|
4.照顧能量 |
1.一般之經濟支持與生活照顧沒有問題。 2.比較大的問題在安全保護上,由於案主到目前為止對於施暴行為仍採取否認之態度與策略,且採取與爸爸站在同一陣線,因此,無法確認,孩子回原生家庭後,案主有能力針對施暴行為進行保護之動作。 |
|
5.資源運用 |
1.案主與婆家相處不好,卻又不讓娘家知道自己已經分居,顯示案主只能靠自己或依賴先生。 2.案主目前採取讓自己處於一種自我保護以及自我封閉的情境之中,對於暴力之敏感度不佳。 3.上述顯示案主不管在正式資源或非正式資源均無法妥善運用,須注意。 |
資料來源: 引自邱惟真(2017)
實務與研究發現,施暴者因為「家醜不可外揚」、「寵豬舉灶、寵子不孝」等觀念;擔心自己被怪罪是不適任的父母;愛面子/怕丟臉;覺得接受輔導太花時間心力等,不僅常拒絕對外求助,更拒絕專業人員的介入。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經濟因素以外,「不知道如何帶孩子」、親職知識技巧不足,是父母最主要的困擾,惟在實務上,施暴或施虐的父母,通常未覺知自己有不當管教的行為,反而認為是社工和公權力部門過度介入家務事(許學政、楊麗容、蔡嫈娟,2008)。
「協助施暴者,就是在幫助受害者」,我們需要增加對施暴者的社會協助資源,鼓勵鄰居、親友、家人、學校老師、醫療人員、社區公益團體志工給予長期的支持,以真誠的關懷來化解施暴者的敵意,設法肯定施暴者對家庭付出的心意等(許學政、楊麗容、蔡嫈娟,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