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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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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現況與未來

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現況與未來
-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建置為例*
鄭瑞隆、卓雅苹**
摘 要
台灣迄今未有具體的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接受委託,開始建構「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本文探討相關文獻,並將此案之建置過程及建置結果與相關問題做一完整討論,針對國外內相關專業學會的倫理規定進行歸納比較、檢視研究文獻、辦理專家焦點團體、參與觀察等方式,揭露台灣之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強調犯罪學研究的核心價值與倫理準則,進而指出重要議題未來的可能省思及研討方向。根據本研究之結論,本文對犯罪學研究倫理的發展,提出思考問題如下:一、犯罪學研究倫理之修訂與解釋,應兼具正式法律用語、正式體例及執行之彈性;二、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作為最具代表性之專業團體,應積極宣導及推廣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規定,並促使其會員均能知悉與遵守;三、學會應儘速推動「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實際運作;四、研究倫理規範未來之實施應留意「與時俱變」原則的彈性運用;五、犯罪學相關研究者應加強對特定對象(尤其是弱勢、邊緣族群或易受傷害群體)的保護及權益保障;六、當研究者具有執法之特定身分時,需更為嚴肅看待其對研究倫理之遵守。
關鍵字:犯罪學研究、研究倫理、人類研究對象、易受傷害群體
壹、問題背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科學研究倫理
長久以來台灣的社會及行為科學界一直未嚴肅正視研究倫理內涵及研究倫理違犯時的處置,只有當少數嚴重違犯的案件被檢舉以後,才被動地調查處置。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據全國第八次全國科技會議決議,規劃推動「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這個計畫預計協助建立校級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REC),進而建立北中南三區的區域中心REC,並協助研擬和推動不同專業學門研究倫理準則及其操作(莊惠凱、邱文聰,2010)。目前生物醫學範圍內的人類相關研究,其倫理規範、審查與操作機制已幾近完備,但是社會科學中的人類相關研究(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則尚待積極建置。因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與程序,畢竟不同於生物醫學,有必要依據個別專業學門的特性擬定研究倫理內涵,以作為未來校級REC的審查參考與依據(莊惠凱、邱文聰,2010)。此外,以犯罪學研究為例,當校級REC對審查的研究計畫或內容有疑義時,也可依個案的情形向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進行諮詢,以作為該計畫是否符合或違反研究倫理的判準。
「倫理」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對待關係,而「倫理」與「道德」在多數情形下是被視為同義的(何懷宏,2002),道德意謂著在善與惡的不確定中做出選擇(楊淑嬌譯,Keith Tester & Zygmunt Bauman,2004)。符合倫理的行為,意指能在人與人的互動關係中做出道德的、善的選擇。「研究倫理」是指某學術社群在進行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畢恆達,1998),這樣的行為標準需要兼顧該學術社群的特質,並且成為共識。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 BSC)的犯罪學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為例,其開宗明義就揭示「為重視和增進犯罪學研究人員的最高道德標準,故以該原則性的倫理指引,作為會員倫理抉擇時的參考」。
承上所述,倫理、道德、行為標準與法律等,有其概念層次上的不同,但總的來說,「研究倫理」是屬於學術社群中,所共同認定的對待研究對象的行為標準,其內容通常多為原則性、自律性,不似法律的具文化與他律性特質。「原則性」的指引係為使研究者能在實際狀況中做出符合倫理的判斷,但是「原則性」的內容也須遵守法律規定、符合道德規範;「自律性」的性質,能補充與細緻化「他律」無法顧及之處(邱文聰、莊惠凱,2010),更突顯出該學術社群的專業與特質。
人類研究倫理關切研究過程中,研究對象的尊嚴、權益與公平正義(莊惠凱、邱文聰,2010),這意謂著:其一,賦予研究者相關的責任以確保研究對象不致遭受傷害或風險;其二,研究目的與成果應對人群有所貢獻。值得注意的是,以犯罪學研究而言,因為犯罪學研究的研究發現或建議,可能被參考而形成政策(例如:對受刑人的假釋研究),也可能影響民眾的日常生活(例如:住宅竊盜的調查研究),因此,其研究過程或產出通常會牽涉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場域和國家作為等四個部分,所以,當思考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內涵時,我們也必須同時思索這四個部份的交互影響。
以人為主體的社會科學研究倫理來思考,犯罪學研究是屬社會科學研究的一環,犯罪學研究的研究對象也包括個人、團體或組織等有關「人」的範疇。吳芝儀(2011)以文件分析的方式,歸納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等有關人類受試者與參與者的社會科學研究倫理,認為倫理行動應該包括:對人尊重原則、善意福祉原則、免於傷害原則、公平正義原則。這四大原則也同時包括對研究對象、人群社會的保護與福祉(well-being)促進。
有關犯罪學研究中可能遭遇的倫理議題,莊忠敬(2002)認為:一、以質化方法進行犯罪研究時,無法明確預測研究傷害與風險;二、履行告知同意,有時可能會增加研究進行的難度,或使研究無法進行;三、研究倫理與法律規範可能的衝突(包括雙重身份研究者或隱蔽研究的問題)。針對質性研究部分,吳芝儀(2011)在研究實務中觀察到,若干研究參與者(被研究者)也希望擁有自己的故事,保密和匿名未必是絕對的規範;可評估是否與研究參與者進行互惠與補償,如提供研究報告摘要、於研究結束後,轉介義務性的專業服務等;研究者雖然應該尊重受訪者中途退出研究的選擇,但也有責任提供專業資源,對受訪者進行心理與情緒層面的協助。上述研究發現,啟示犯罪學研究人員應留意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互動關係,當我們將研究對象(犯罪人、犯罪問題、被害人、情境等)納入研究過程時,可能會有相對的研究風險,這包括對研究對象的身心傷害或情緒牽動、違法可能性等。並且,研究倫理的「規範」並不是絕對性的,其有可能隨著時代的變化或研究對象的意識抬頭,而有更多元化的變動,例如是否匿名的選擇。
最後,犯罪學是探究犯罪問題、犯罪人與被害者的科學,犯罪學研究人員的組成,因著專業訓練背景的不同,而有跨領域/跨學門的差異性。雖然犯罪學做為專業學門是不爭的事實,但犯罪學研究的進行必須仰賴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針對犯罪議題進行探討。因此,「科際整合」是當前犯罪學研究領域的趨勢與特質。換句話說,當我們在建構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以先,我們必須認識到除了犯罪學門的研究倫理規範,從事犯罪學研究的研究者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其所屬學門/組織的相關倫理規範,這些規範的競合應該互為補充。
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以學會為主,有關專業學會的研究倫理規範與實踐,劉純良(2010)分析英美兩國的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社會工作與教育學等共十個專業學會後發現,研究倫理涉及行動與關係,必須依照不同專業學門的知識價值、目的、研究方法、情境、研究對象等進行彈性調整。「彈性」的運用彰顯了社會科學研究中「人」的多樣性與變動性。此外,有關學會的功能定位,不同國家、不同學門的發展歷程各有差異,但是對研究倫理的重視並不因此減損(劉純良,2010)。
本研究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的草案建置歷程為例,期望經由此「從無到有」的研究倫理規範發展過程中,建構屬於犯罪學研究的核心價值與倫理準據,進而探究重要性議題,並對台灣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未來發展提出相關建議,以增進犯罪學知識的開創與累積。
貳、研究方法與執行過程
本研究採文件分析、專家焦點團體訪談、參與觀察等方式。首先,文件分析部分,初始係經由歸納分析英、美、日、澳紐及國內相關學會的研究倫理規範,擬出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以下簡稱「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初版。初版的架構與內容,儘量將國外、國內有關研究倫理的內容納入,擴大內容的周延性及豐富性,以供後續專家焦點團體時討論。
專家焦點團體部分,以諮詢專家座談方式辦理三次,與會專家計有17位,均係目前仍從事犯罪學相關研究之犯罪防治(刑事司法)、社會工作、社會學、法學、刑事政策、心理學等學者。專家焦點團體的進行,目的在於短時間內,獲得大量有關研究議題的討論與對話(胡幼慧,2008)。各場焦點團體訪問之進行,以研究倫理規範召集人為主持人,事前寄出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草案版本與相關資料,供與會專家學者參考,請與會之專家學者針對倫理規範草案之內容進行發言或交互討論;焦點團體的討論以開放性發言為主,提出特定議題為輔,務求使與會專家學者能充分發言;最後,則由主持人總結提出共識,並由研究助理全程錄音、繕打記錄後,研究主持人更進一步分析比對與修整文字,接續完成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版本之修訂。此外,為了廣徵犯罪學研究領域之專家意見,及依據三次專家焦點團體之多數意見,建議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條文文字應盡量參酌相關法律用語與體例,在積極邀請下,分別獲得四位刑事司法及法學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其中二份書面意見以調整成與法律用語與體例更為相符為主。上述專家焦點團體之記錄、書面意見、犯罪學研究倫理歷次草案版本之修訂(共八個版本),均納入本研究的文件分析範疇。
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過程,目的在於彙整、凝聚犯罪學研究人員對於「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核心價值與是非判斷依據,這樣的過程自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以下簡稱「犯罪學學會」)於2011年9月接受行政院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之邀請與補助後,展開為期一年的執行過程。
截至2012年9月底止,已經完成「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第八版)」,這個版本尚需經過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並提會員大會確認後公告實施,以下概述執行過程:
2011年9月_犯罪學學會接受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邀請與補助,由當屆(第八屆)理事長鄭瑞隆擔任研究倫理規範小組召集人,主持及籌備犯罪學研究倫理之建置相關事宜。
2012年1月_犯罪學學會理事長改選,由新任(第九屆)理事長鄧煌發委請前理事長鄭瑞隆,續執行犯罪學研究倫理之建置案。
2012年2月~4月_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美國犯罪學學會(ASC)、英國犯罪學學會(BSC)、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等進行譯稿與比較分析,並參酌國內各專業學會倫理守則,擬訂犯罪學研究倫理初稿草案第一版。
2012年5月4日_召開第一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楊士隆教授、許華孚教授、陳慈幸副教授、曾淑萍助理教授、馬躍中助理教授,共6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二版。
2012年6月_依據第一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討論內容,由召集人鄭瑞隆教授請託陳慈幸副教授協助翻譯日本司法福祉學會倫理規範全文;請託曾淑萍助理教授協助指正草案文字編修,修訂後版本為草案第三版。
2012年6月15日_召開第二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鄧煌發理事長/副教授、許福生教授、林健陽教授、沈勝昂教授,共5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四版。
2012年8月9日_召開第三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鄧煌發理事長/副教授、許福生教授、林瑞欽教授、張平吾教授、蔡田木教授,共6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五版。
2012年8月~9月_為廣納犯罪學界先進之意見,並處理外文翻譯的文字問題或過於白話用語等文字,力邀專家學者針對犯罪學研究倫理提供卓見,計有犯罪學領域先進許春金教授與謝文彥副教授、法學領域先進高金桂教授與蕭文生教授,共4位,分別針對草案第五版、第六版提供書面意見,修訂後版本為草案第七版。最後,統整三次諮詢專家座談、書面意見、法律用語及體例修訂等,由研究主持人針對草案第七版進行最後編修與審校,擬訂版本為草案第八版。
2012年9月30日_提交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第八版予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草案第八版亦為繳交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結案之版本,犯罪學研究倫理正式版本需待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参、國內外相關專業學會研究倫理規範之比較分析
在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專業學會的資料後,本研究比較分析美國、英國、澳紐、日本與國內相關學會的倫理規範,這些規範的性質,國外部份以分析有關犯罪學的「研究倫理」的部分為主,國內專業學會部分,部分是有關專業人員(未必是研究者)應遵守事項,而部分是針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規定。
一、美英日及紐澳相關學會倫理規範
經檢閱分析國外犯罪學相關學會後發現(參圖一),英國犯罪學學會(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BSC)、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 ACJS)、美國犯罪學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 ASC)、澳紐犯罪學學會(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Society of Criminology, ANZSOC)及日本司法福祉學會的倫理規範,與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有重要性。其中,美國犯罪學學會(ASC)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不論在內容或用語上有高達90%的相似性;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則幾乎為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簡要版」。因此,衡量台灣犯罪學研究的現況後,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架構和內容為主要參考,援引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B.學會會員為研究者時」的規定,擬定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初稿第一版。
在架構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犯罪學研究人員的倫理規範」為主要概念,分為七個部分:1.基本責任2.犯罪學門的研究者職責3.研究者對同儕的責任4.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5.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6.更多的資訊7.經常發問的問題。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倫理規範亦分為七個部分:1.規範的目的2.一般義務3.知識的傳播4.對同儕的責任5.對研究學科的責任6.和其他組織間的責任7.遵行規範。綜合各國的倫理規範,大致上可將主題類分為:規範目的、研究者責任、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對同儕/贊助者/其他組織的責任、倫理實踐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規範架構則有前言、基本原則、倫理準則等三大項目,其中倫理準則又細分為八個子項目:A.學會會員作為教師、監督者和管理者B.學會會員作為研究者C.學會會員在出版和審查過程中D.學會會員作為雇主、受雇者和贊助者E.學會會員作為專家F.學會會員作為開業者G.學生會員H.倫理規範的實踐。尤其,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內容,不僅面面俱到,並且具有極高的強制性。考量本研究歷次諮詢專家座談時,多數專家均對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實踐與罰則,提出高度關切與一些疑問,期許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後,不會只是徒有具文,因此,本研究亦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基本原則」和「倫理規範實踐」主要內容納入犯罪學研究倫理。
內容整合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倫理規範一開始就闡明,其目的是為了維持犯罪學研究重視最高道德標準的目的,成為英國犯罪學學會(BSC)會員,意謂著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並做為倫理議題抉擇時的原則性參考(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的「規範目的」與此內容相近)。除此之外,會員也應該瞭解所屬學門的其他專業倫理指引或規範。承上,我們發現英國與澳紐犯罪學學會的倫理規範,係提供「學會會員」從事犯罪學研究時的「原則性」倫理判準,這樣的倫理規範並未含括整個「犯罪學門」,因此,當學會會員面臨倫理問題時,也應該同時瞭解「所屬學門的其他專業倫理指引與規範」。
有關「基本原則」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對於基本原則並無特別規定,且內容部分僅以強化研究者責任為主。考量研究倫理是研究者在面臨倫理難題時的判斷準據,應有「基本原則」可供依循與解釋,因此,擷取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基本原則之規定。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在「前言」敘明,倫理規範的內容應該以「基本原則」進行解釋,而其基本原則內容大抵包括:增進社會福祉、尊重人性尊嚴、知識分享、專業自律等。
「倫理實踐」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明文學會會員有義務熟悉該倫理規範、應適時諮詢他人、不應歧視提出倫理申訴者、研究者不該輕率提出申訴、倫理委員會的功能與會員的配合義務。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則是以網站Q&A的方式,協助會員運用該倫理規範。
研究者針對「自己」的專業責任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1.基本責任」和「2.犯罪學門的研究者職責」進行原則性規定,內容以研究者應增進犯罪學知識、持續提升專業能力、不去主張個人所不熟悉的專業知識、確認網路訊息等來源的可信度、知識的開創與傳播等。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用語則較為具體,例如:「3. 當發表他們的工作時,學會會員有義務充份報告他們的研究發現,他們不可以虛偽陳述他們的研究發現,或省略重要數據。任何數據資料的省略應該被記錄並述明清楚的理由,以做為方法論的一部分。他們的理論、研究方法和研究設計等細節等與研究有關的部分,都應該如實陳述。」。此外,參考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E.學會會員做為專家」的規定,另訂研究者應該注意他們所代表的專業知識和影響力。
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保護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對研究者參與者的責任」規範,內容僅六項(保護、避免增加組織負擔、告知同意、資料保密、網路媒體研究、跨國比較研究),但個別內容中又包含許多規定,致使單項內容的段落極為冗長。同樣的,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用語較為具體,例如:「18. 學會會員應該設法遇見保密的潛在威脅,如將可以直接識別的資訊移除、隨機選取受訪者、其他統計上對保密的適當解決方法。對敏感性的紀錄應有確保安全儲存維護的方式和設備」。
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為主軸,研究者與同儕的關係,包括:避免剝削、促進專業發展、禁止抄襲、促進平等。研究者與贊助者、組織機構的關係,包括:維持良好關係、確立權利義務、使贊助者瞭解研究品質優先的考量。最後,有關經費運用部分,經本研究諮詢專家建言,援引日本司法福祉協會研究倫理指針,明訂研究經費應嚴守會計規定。
在學會功能定位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強制性較高,不適合台灣犯罪學界現況,故採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之的定位,著重於諮詢、教育訓練、資訊提供、宣導等。
總上所述,我們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為主,佐以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部分內容,及若干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的用語、日本司法福祉協會的經費規定,合併相同的規定,歸納出:前言、規範目的、基本原則、研究者責任、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對同儕/贊助者/其他組織的責任、倫理實踐、學會功能定位等類別,及個別的單項條文內容。
圖一. 國外犯罪學相關學會倫理規範綱要比較分析
二、國內相關學會研究倫理規範建置情形與特色
在整合國外相關專業學會的犯罪學研究倫理內容後,我們也進一步針對國內已經建置完成的專業學會研究倫理規範進行分析(參表一)。截至2012年9月本研究完成時止,已知的國內專業學會倫理規範有: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以下簡稱「社會學會」)、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以下簡稱「人類與民族學會」)、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此為建議版,以下簡稱「社工協會」)、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此為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心理學會」)、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此為草案第十版,以下簡稱「教育學門倫理信條」)、政治學專業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政治學會)。
原則上,國內專業學會的倫理規範版本架構,多為前言、基本原則、倫理實踐準則等。基本原則計有:人權尊嚴與平等、社會福祉與社會正義之責任、專業能力/學術誠信/增進知識、隱私與保密、道德法律、學術自由等。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學會的基本原則列有「追求學術自由」乙項,並有「運用原則」共四項,使研究者在倫理規範的操作上保持彈性,而不會受限於文字和規範的封閉性,包括:(一)因勢權變的原則(二)保護烏鴉原則(三)預防非預期後果原則(四)與時俱變的原則等。
承上,列舉「運用原則」內容,如:「社會學研究有基本的倫理規範,但也有難以規範的模稜兩可之處;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因此,研究者必須恪守倫理守則,同時察覺需要彈性運用的情況。因應社會學研究的對象、現象、情境和研究方法的多樣與複雜,研究者必須因地制宜、隨機應變,善體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但不流於形式或固守技術性細節。」、「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的作法或可與時俱變。」。誠如Bauman所言,研究社會事實時,想要保持倫理中立是困難的,大多數的情況是,研究者必須立基於人類社會一般之道德標準做出「選擇」,一致性的規定雖然明確,但在現實的場域中,我們卻必須時時警惕自己,事情或行動永遠有另一種可能性(楊淑嬌譯,Keith Tester & Zygmunt Bauman著,2004)。
內容部分,對研究對象的責任一般有:保護/避免利益衝突/傷害最小化、知情同意(告知同意)/自願參與/避免欺騙、尊重隱私/資訊保密、互惠與回饋等。其中,社工協會的建議版提具「知情同意書書寫範本」;心理學會修正草案,分列「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以兒童作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動物實驗」;教育學門倫理信條(草案第十版)以「研究實施前階段與全程」、「研究過程中階段」、「研究完成後階段」進行倫理信條規定,並另列「高風險議題與研究對象」;人類與民族學會則有「應用與社會參與」等規定。
上述內容經本研究諮詢專家討論後,部分採納為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制訂參考,如援引社會學會的「運用原則」,濃縮為第七條「犯罪學研究涉及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大眾、政府政策與時空環境等不同層面,本規範各項原則與規定應依時空情境等考量,斟酌各種情況予以調整,彈性適用。」;另有心理學會修正草案有關兒童、動物實驗部分,教育學門倫理信條(草案第十版)高風險議題與研究對象部分,政治學會有關隱蔽研究的規定等。
表一. 國內專業學會倫理規範分析
名稱
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修正草案)
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草案十版)
進度
臺灣社會學學會
2011/12/10起施行
2011/10/08會員大會通過
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 2011/07/18完成最終修改,尚待大會審議公佈
中國心理學會
2011/10/11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2011年12月底
架構
- 前言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人權尊嚴
(二)追求學術自由
(三)恪守社會責任
(四)發揮專業能力
(五)珍視學術誠信
三、運用原則
(一)因勢權變的原則
(二)保護烏鴉原則
(三) 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四)與時俱變的原則
四、實踐準則
(一)避免利益衝突
1.秉持專業標準
2.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3.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二)資訊保密
2.1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3保密的基本作法
(三)告知同意
3.1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2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3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4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5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3.6隱蔽研究的情況
3.7欺瞞研究的情況
(四)研究發表和出版
4.1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2研究資料分享
(五)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1.前言
2.研究
2.1對研究對象的責任
2.1.1保護原則
2.1.2知情同意原則
2.1.3尊重隱私原則
2.1.4互惠與回饋原則
2.2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與責任
2.2.1研究獨立原則
2.2對同行的責任
3.教育與推廣
3.1尊重差異與平等
3.2對師生分際保持敏感
3.3重視師生權利義務
4.知識生產與分享
4.1對學術社群責任
4.1.1研究成果公開原則
4.1.2誠實正直原則
4.1.3機會均等原則
4.1.4公共性原則
4.2對研究對象的
道德義務
4.2.1分享原則
4.2.2協助原則
4.3對研究助理的
道德義務
5.應用與社會參與
5.1對於文物的責任
5.2與研究委託人 的關係 5.3與研究對象的關係
前言
一、研究倫理
基本精神
1.尊重人權尊嚴與平等
2.提升社會福祉,促進社會正義
3.維持專業能力
4.謹守學術誠信
二、研究倫理
實踐準則
1.自願參與,告知後同意與保密(10款)
2.傷害最小化(3款)
3.避免欺騙(3款)
4.避免雙重關係與利益衝突
(3款)
◎知情同意書
書寫範本
壹、基本倫理準則
一、人道與尊嚴
二、專業與負責
三、知識之增進
四、隱私與保密
五、道德與法律
貳、論文的撰寫與發表(8項)
參、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12項)
肆、以兒童作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4項)
伍、動物實驗(8項)
陸、測驗、衡鑑與診斷(11項)
柒、心理治療與諮商(17項)
捌、諮詢與社會服務 (11項)
玖、倫理準則之執行(4項)
1.總則
1.1前言
1.2原則
1.3適用範圍
2.倫理信條
Ⅰ研究實施前階段
及全程
2.1徵求知情同意
2.1.1
2.1.2
2.1.3例外豁免
2.1.4隨時退出
2.1.5提供資訊
2.1.6確定理解
2.2評估危險與利益
2.3保護相關利益
2.3.1一般原則
2.3.2無歧視
2.3.3控制傷害
2.3.4避免騷擾
2.3.5無剝削壓迫
2.3.6尊重差異
2.3.7保護個人資料
Ⅱ研究過程中階段
2.4避免造成傷害
2.5提供適當答謝
2.6隱私、保密與匿名
2.7誠實與必要隱瞞
2.8保護研究對象
2.9同意紀錄
Ⅲ研究完成後階段
2.10揭露研究內容
2.11提供回饋
2.12運用資料
2.13保存與處置原始資料
3.高風險議題
與研究對象
4.附則
- 6月 16 週四 201623:10
社會的懲罰?懲罰的社會!-英國青年暴動犯行成因之研究
- 6月 16 週四 201623:01
全球化趨勢下的青少年犯罪治理之研究:社會排除觀點
- 6月 16 週四 201622:53
犯罪學的回歸與跨界:社會排除觀點

犯罪學的回歸與跨界:社會排除觀點
The countermarch and crossing of criminology:
social exclusion
摘 要
1970年代以降,犯罪學在社經震盪下,由福利國家犯罪學邁向刑罰國家犯罪學。這股發展趨向來自於主流犯罪學與全球化在政府政策上的謀合。因為「犯罪」事件在媒體推波助瀾下,成為社群關注的焦點,主流犯罪學因此更是強調政府與市場導向。「社會排除」是國家主權者在汙名差異與社會區隔等犯罪控制策略下的衍生物,故本研究以全球化下的社會排除理論為研究對象,運用文獻分析的方式,試圖瞭解社會排除對犯罪學變遷的回應,以及如何延伸出「底層階級定罪化」的現象;釐清對底層階級的犯罪控制如何在全球化的脈絡下,與政府政策結合,成為社群大眾關注的重點?以及底層階級定罪化的排除機制中,實際或隱藏了哪些事實使得政府政策得以遂行。研究發現與省思,社會排除以跨越學門的方式,回應刑罰國家犯罪學變遷,並引導我們以全球化視野來思考犯罪問題的整體;其次,全球化影響下的資本市場主義使民族國家的主權轉移到底層階級,形塑各種「排除」機制,刑事司法系統更成為社會排除的重點場域;最後,「排除」的最終形式是禁錮(或各種控管手段),我們對犯罪者或偏差行為者的「懲罰」,忽略了他們需要的其實是「協助」,而非將其排除在社會群體之外。
關鍵字:全球化、社會排除、底層階級、懲罰、道德
- 6月 16 週四 201604:16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pecifical pattern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kers and juvenile delinquents in the residential community-treatment institutions in Taiwan
- 6月 16 週四 201604:06
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中助人關係之探究
本文發表於2005年12月29、30日「Young Game 攻略-關懷青少年研討會」(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工會全國聯合會)
- 6月 16 週四 201603:59
從陪伴社區到伙伴社區:以桃園縣旗艦社區領航計畫為例

從陪伴社區到伙伴社區:以桃園縣旗艦社區領航計畫為例
賴兩陽、卓雅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