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英國家少年犯罪治理轉變的歷程,犯罪學理論從關注少年成長的社會結構因素等犯罪實證學派,到反對少年司法過度干預的的標籤理論,與理性選擇、嚇阻的犯罪學新古典學派所延伸的嚴懲化政策等。此外,英國的少年犯罪治理實踐,也應用控制理論的論點,強調父母責任、社區連結、警政等非正式與正式控制機構的作為。
- 9月 12 週一 201622:22
校正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權力/知識
在美英國家少年犯罪治理轉變的歷程,犯罪學理論從關注少年成長的社會結構因素等犯罪實證學派,到反對少年司法過度干預的的標籤理論,與理性選擇、嚇阻的犯罪學新古典學派所延伸的嚴懲化政策等。此外,英國的少年犯罪治理實踐,也應用控制理論的論點,強調父母責任、社區連結、警政等非正式與正式控制機構的作為。
- 6月 17 週五 201608:07
Monocultures
「Monocultures」意謂單一性文化、同質性文化,綜觀Nils Christie在本章中的諸多議題,大抵可歸納出一個有關「利益」的高明又精緻的文化強權策略。首先,資本主義利用生產制度與消費文化control社群中的每一份子,擁有較多資源的人(有能力的人)選擇用最快的方式保護自己、擁有資源較少的人(無能力的人)則選擇用最快的方式滿足自己。資本主義的高明技巧在於深深抓住人們的需求與慾望,更罩下了一個舖天蓋地的利益取向文化氛圍,從裡到外,讓人們無從躲避,產生的後果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疏離,及對「速感」的過分強調。
- 6月 17 週五 201608:05
疏離?信任?-初級關係的弱化-國家或鄰里的角色份量?
疏離?信任?-初級關係的弱化-國家或鄰里的角色份量?
- 6月 17 週五 201608:00
「瞭解、支持、尊重自主性」在刑事司法系統下的「他者」
「瞭解、支持、尊重自主性」!Nils Christie極具爭議性的提出「犯罪不存在」的論點,其認為只有「行為」是存在的,而行為則被不同社會架構所定義,現代的刑事司法系統則定義了源源不絕的犯罪行為;細察Nils Christie的邏輯論調,吾人則認為現代化社會有如下兩點特徵:一、未能真正認清資源/權力不均的事實。二、未能促進資源/權力擁有者與他者(受刑人、犯罪者、偏差行為者等)間的關係建立,而關係建立的策略包括「瞭解、支持、尊重自主性」。
- 6月 17 週五 201607:58
犯罪的有用價值為何?
「TRICKERY!」在歷經文獻搜索與整合盤思後,腦海中不斷浮現這個字眼。對於階層而言,「犯罪」是中產階級/大多數人民管控底層階級的伎倆,目的在於保護自身的安全、排除危險他者、滿足被害恐懼感;對於國家而言,從美國、俄羅斯到北歐國家,當權者為討好以獲利為目的的資本家(中產階級),釋出各種有利條件(降低勞動保障條件、鬆化經貿關卡等),資本家以低成本(採最精簡的勞動力→導致多餘勞動人口增加)獲得巨利的同時,社會問題(貧窮、失業等)應運而生,國家以刑事司法系統(權力)因應社會問題(高監禁率而非社會救濟/就業政策),底層階級受害最深(再次回到階級間的對立戰爭)!整體氛圍彷彿是右派與左派間的爭辯論戰,「從右到左」的歷程,就像是權力施展的TRICKERY。
- 6月 17 週五 201607:55
「監禁率」是否等同於犯罪的指標?
對現代犯罪控制的省思,是貫穿本書的主題,但Nils Christie「『我乃是要嘗試建構一個完整的詮釋』,而詮釋之依據為現代社會中一些主要現象的觀察……我並不是在創造一些封閉的觀點,反而要在無止境的意義中找尋更開放、更新的觀點」。犯罪學大師在學術瀚海中,企圖打破封鎖的界限(監獄人數並非犯罪指標)、直闖更深刻地社會建構場域的宏觀氣度,震動我們的心扉。
- 6月 16 週四 201623:43
美國、加拿大、大陸之社區法庭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社區法庭制度之現況與發展
美國、加拿大、大陸之社區法庭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社區法庭制度之現況與發展
- 6月 16 週四 201623:36
從婚暴婦女之需求檢視庇護服務之發展
- 6月 16 週四 201623:28
原住民地區修復式正義之實踐與啟發
原住民地區修復式正義之實踐與啟發
許華孚※、卓雅苹※※
目 次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貳、文獻與理論探究
一、修復式正義的概念與意涵
三、相關原住民修復式正義研究
叁、研究方法
肆、研究結果
二、從頭目仲裁到刑事司法系統-犯罪解決機制之演變
四、「敬天恕人」- 谷立部落的文化啟發
伍、研究結論與省思
摘 要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法與田野調查,目的是希望瞭解原住民地區(谷立部落)中修復式正義的實踐模式,同時此類主題兼具文化特殊性與歷史淵源等特性。
對應文獻探討、理論觀點及相關實證研究,本研究中可發現,以谷立部落為例,因其座落位置是在新竹的偏遠山區,社會文化趨近於傳統農耕時期,組成份子也以泰雅族、單一姓氏的家族為團體主軸,其部落核心文化以基督信仰為主。從谷立部落的犯罪解決機制上看來,多數為輕微的案件,「權威」者的角色扮演舉足輕重,從早期的頭目、教會牧師與長老、司法系統的處置等,「權威者」是擔任和解的重要人物。
自谷立部落的修復式正義實踐模式觀之,國外理論所建構的會議模式、加害者道歉與賠償、被害者的原諒、社區的寬恕文化、基督教信仰因素等,均有相同或近似之
處。另外,從研究發現中也可知,谷立部落傾向於自行處理紛爭、希望回復社區間的和平狀態,但在早期頭目時代的處理程序中,雖然會讓加害者、被害者及相關人有參與的機會,但對加害者的尊嚴和程序保障卻是不足的。
本研究雖以谷立部落為單一個案研究,但谷立部落的修復式正義實踐模式確實曾經或繼續於當代的台灣社會存在,且對於刑事或重大犯罪事件,部落居民傾向自己無法處理時,就交由司法系統處置。然而,我們仍然可以從谷立部落的經驗中發現許多重要資訊,以提供相關之參考建議:首先,「端正社會風氣與家庭教育」是當局者必須持續不斷推動的教化工作;其次,司法系統是當代台灣社會的「權威」代表,不管是警察或法院,我們有必要強化社會大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度;最後,對於輕微案件或民事紛爭也可考慮仿照部落自行處理的方式,先在社區內進行協商調解,以避免浮濫興訟、增加司法成本的消耗、較不容易引起加害者的羞辱,或許能更有利於雙方衝突紛爭的解決。
關鍵詞:修復式正義、犯罪解決機制、泰雅族、部落文化
Abstract
This study employing qualitative approaches of interview and field research, aims to comprehend the pattern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Gulle Village of aboriginal area, and to relate this issue to cultural particularities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s.
Gulle Village is located at Hsinchu remote area and it is close to agricultural style. Most of the inhabitants are Atayal Tribe, belonging to mono-surname family groups. The belief of Gulle Village is Christian. If the ways of crime solution are reviewed, most of the crime are petty cases and the roles of authority play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From the early stage of greatly respected man to the clergymen in church, they are always the key men of peace mediation. Some simsilarities can be found betweeen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in Gulle Village and oversea regions, such as conference model, offenders’ apologies and restitution, victims’ forgiveness, the culture of forgiveness in community and the belief of Christianity and so on. It hopes to offer explicit interpretations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and to further put forward reflection and reform for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Key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 Crime Solution, Atayal Tribe, Aborigines
- 6月 16 週四 201623:26
律師執業行為與洗錢防制議題之探討
律師執業行為與洗錢防制議題之探討
卓雅苹
【摘 要】
1999/10/8八大工業國司法、內政部長會議在莫斯科協議國際組織犯罪對策後發表的聯合聲明,宣稱將要求各國政府檢討以律師、會計師、監察人、設立公司代理人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看門人」、「守衛」、「監視者」(gatekeeper),藉以對抗各種洗錢活動。對於毒品犯罪、組織犯罪、政府官員貪腐、人口販運等重大犯罪的鉅額不法所得,犯罪者經由各式複雜的管道將該不法所得「漂白」為合法來源,供自己享用,或是投入更大的不法犯罪中,這樣的犯罪模式,常以跨國手法為之,也常因金融機構的隱匿申報,致使查緝困難。新近國際間注意到,除了金融機構的第一線功能仍須加強外,非金融機構的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等,因其專業智識和保密義務的特質,正好切合洗錢犯罪者的需求,而成為洗錢防制下的一環。
在國際組織的努力和要求下,台灣做為全球化社會的一份子,不能自外於國際組織的建議規範,且近年來,我國陸續爆發理律劉偉杰洗錢案、力霸王又曾掏空案、陳前總統洗錢案等,這些衝擊台灣社會的洗錢犯罪不僅耗去許多司法資源、查緝困難、其對社會大眾的傷害也頗深(如對金融交易的信賴、對司法威信的認同、對政府當局貪腐的無奈)。洗錢犯罪的不法所得往往高達上億新台幣,甚至更多,這樣的犯罪類型本來就有其查獲的高難度,如再加上律師等專業人力的協助,其對國家整體政經環境、犯罪偵防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因此,本研究將先針對「律師執業行為」與「洗錢防制」的內涵進行鋪陳後,整理文獻中律師執業行為涉入洗錢犯罪的態樣,及更細部的問題面向討論;最後援引各國比較刑事立法的法規或作為,對應我國現況,並提出可行的洗錢防制策略。
關鍵字:律師執業行為、洗錢防制、保密義務、申報義務
目 次
第一章 前言 1
第二章 律師執業行為與洗錢防制之內涵 2
一、律師執業行為之內涵 2
二、洗錢防制之概念與範圍 3
第三章 律師執業行為與洗錢犯罪之關連性 5
一、律師執業行為中涉及洗錢犯罪之態樣 5
二、相關問題探討 7
第四章 洗錢防制議題下律師執業行為的規範 10
一、各國的規範機制 10
二、我國的現況與因應策略 12
第五章 結論 14
參考文獻 15
一、中文文獻部份 15
二、外文文獻部份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