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加害人? 相對人? 需要協助的人!
- 11月 07 週一 201619:29
~服務相對人,以保護被害人~中區防暴中心「家庭暴力相對人服務方案」之整體實施及推動策略
壹、前言:加害人? 相對人? 需要協助的人!
- 9月 12 週一 201622:44
「少年?犯罪行為?權力正當性?」-虞犯議題的辯證
「…我自己在實務工作上,反正虞不虞犯,孩子就在那裡!因為『虞犯』是我們定義的啊…對我們來講,其實沒差的!...但是這些孩子還是在我們手中!今天他還是在我們手中啊!今天你用這個法條讓他接受感化,或是被安置,過了他還是回到社區啊!...那回來還不是在社區我們的手中嘛…。對我們唯一比較好的優勢是,當我們沒輒的時候,那我們就請法院…他的虞犯行為…。那只是說…現在我們要另外想對策,再『多一點』幫助這個孩子!…」(專家L)
- 9月 12 週一 201622:43
「沒有高牆的社會」-少年矯正及更生之轉化
「隔絕教育有隔絕教育的好處,它是不得已,不是必然!可是『在外面』不能掌握…」(專家Q)
- 9月 12 週一 201622:42
「系統內外的斷裂」-少年司法及福利體系
「少年司法」僅是整體少年政策的一部分,少年政策還包括人口政策、家庭、教育、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警政等(郭豫珍,2005a)。少事法從1962年制定、1970年少年法庭成立迄今,乃至1997年大幅度修法,仍有若干問題需待修法或調整,如殘存的刑事文化餘毒、資源/預算/執行/人力不足問題等,但最主要的難題,還是來自社會機制的殘缺薄弱,及議題倡導的不足,使少年司法系統無法達成原初的美好理念。
- 9月 12 週一 201622:39
「以教育為主,警政為輔」的bio-power
國家不安全時期,教育體系代表「國家」規訓人口思想及素質,警政單位也協助將少年人口驅趕回校園;社會不安全時期,新保守主義執政團隊,歸咎升學主義與學校教育功能不足,使少年產生挫敗經驗、偏差的人際相處及價值觀;經濟不安全時期,教育「市場化」,而犯罪集團也將「校園」視為營利場域,警政體系更鎖定「校園」成為秩序控制的圍城。這些「以教育為主,警政為輔」的規訓權力,對少年人口持續進行監管,不僅形成Foucault所謂的bio-power,也是國家治理者的政治策略運用。
當前,在學校教育的淘汰機制下,教師喪失「為人師表」的正向功能,成為協助市場培育競爭力人才,及排斥弱勢階級少年的推手。績效導向的警政體系,再次對成人社會進行「分數」規訓,並運作系統性排除的「政策效應」,製造犯罪少年。上述種種,遮蔽了預防與輔導的實質內涵,權力伸展則以「控制」及「排除」手段呈現。
當前,在學校教育的淘汰機制下,教師喪失「為人師表」的正向功能,成為協助市場培育競爭力人才,及排斥弱勢階級少年的推手。績效導向的警政體系,再次對成人社會進行「分數」規訓,並運作系統性排除的「政策效應」,製造犯罪少年。上述種種,遮蔽了預防與輔導的實質內涵,權力伸展則以「控制」及「排除」手段呈現。
- 9月 12 週一 201622:35
建構本土模式:美英發展與臺灣模式的政策轉移及比較
比較美英國家與臺灣發展模式的異同,美英國家的少年犯罪治理是「由寬趨嚴」,即自國家親權主義(美國)、福利與保護本位(英國)等觀點,在主政者「個人歸因」及「社會不安全治理」/「透過犯罪來治理」的策略下,利用社群對犯罪的恐懼,來遂行對少年犯罪治理的嚴懲化。其中,社會不安全的氛圍、媒體渲染與政治語言的疾呼等,是催化的媒介;臺灣的發展部分則是「由嚴轉寬」,不若美英國家將少年視為「成人化」的個人責任承擔與應報思維,臺灣對少年人口以「兒童化」、「學生化」等形象建構,傾向利用家庭與學校場域「控制」少年的偏差行為,以達「保護」少年的政治宣稱。換句話說,美英經驗與臺灣發展,在「少年犯罪政治化」的治理形式上,互有消長,但也都具有某種程度「責備被害者」的治理意識型態。
- 9月 12 週一 201622:34
「差異與排除」-臺灣新右派治理下的少年邊緣化
臺灣的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不同於美國自始就是資本主義社會,也不同於英國的福利國家危機。臺灣的新自由主義實踐是從威權國家體制啟航,直接導入資本主義社會的劇變,這些轉變下出生的新世代少年人口,並未經歷上一代的政經情勢震盪,而是享有炫目繁多的經濟成就及資訊媒體。
少年司法體系,以1971年、1997年為知識區劃的分期,使少年犯罪治理由成人刑事司法,導入教罰並重(實為懲罰性質),繼之,轉向教養保護的立法原則。臺灣少年司法體系的歷次變革,並未藉此翻轉國家治理者,及成人社會對待少年階級的態度,尤其是有觸法經歷的少年,諸如福利、教育的排除機制,和美英國家不分軒輊,甚至更為惡化。警政體系的政策效應及績效導向、刑事司法的文化遺毒,與少年矯正機構的資源投入不足等,都不過是國家決策的系統性排除效應。
少年司法體系,以1971年、1997年為知識區劃的分期,使少年犯罪治理由成人刑事司法,導入教罰並重(實為懲罰性質),繼之,轉向教養保護的立法原則。臺灣少年司法體系的歷次變革,並未藉此翻轉國家治理者,及成人社會對待少年階級的態度,尤其是有觸法經歷的少年,諸如福利、教育的排除機制,和美英國家不分軒輊,甚至更為惡化。警政體系的政策效應及績效導向、刑事司法的文化遺毒,與少年矯正機構的資源投入不足等,都不過是國家決策的系統性排除效應。
- 9月 12 週一 201622:33
美英經驗:社會不安全治理的政治策略
英美傳統文化對於貧窮問題,將其區分為「道德的窮人v.s值得同情的窮人」,對於無業遊蕩者,早期也是傾向將其視為犯罪人,認為他們可能造成社會失序的隱憂。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雖然建構福利國家模式,但是沉重的政府財務負擔及福利依賴問題,使英國社會對福利國家的社會政策感到質疑。美國則自始就是資本主義社會。1970年代的經濟危機,在美英主政者有意識的帶領下,轉向新自由主義治理,大幅邁向開放市場經濟、去管制化與國家責任的削減,這些做法促成更嚴重的社會不安全氛圍,「少年犯罪問題」則成為政治策略運作的議題。
- 9月 12 週一 201622:31
治理下的權力-整合馬克思犯罪學與Foucault治理性的權力論點
馬克思主義的初衷,是期待每個人都能發揮己身的潛能,而馬克思主義犯罪學與主流實證犯罪學理論的不同,即在於馬克思主義犯罪學更關注「理想」而非「現實」,這與「少年」的本質相同,多數成人是活在「現實」的框架下,因為已經歷練許多成功和挫敗,而更屈從於「現實」,「少年」則是擁有獨特、想像的未來。此外,Foucault治理性的「權力」論點,與政治權力有重要關聯,雖然,其反對馬克思主張的進步歷史觀、階級的壓制權力等,認為權力是存在各種制度性的支配關係裡,然而,對於少年人口的治理(特別是犯罪控制),國家治理的「權力」毋寧是相當重要的關鍵。
- 9月 12 週一 201622:27
臺灣少年犯罪治理「如何更好」
在少年犯罪問題的思考上,侯崇文(2003b:14)提醒我們注意:一、全方位:教育、經濟發展、均富政策、擴大就業機會、所得分配等;二、貧富差距的問題:社會階級惡化,貧窮人口增多,貧富差距擴大,城鄉差距;三、家庭價值;四、青少年需要好的社會化。許福生(2009)也觀察到,現行青少年政策的發展,是以問題導向為主,其他發展導向的參與、發展、和平、教育、就業、健康等層面較為不足,這會影響政策如何形塑少年人口的概念,也會影響社群大眾對少年族群的對待方式。
從戒嚴時期到近年,臺灣少年犯罪的型態,大抵而言,就是時代不斷累積的產物,諸如幫派、殺人強盜、恐嚇取財、吸毒、偷竊、飆車/公共危險、校園霸凌等類型,相較於戒嚴時期、解嚴初期,少年幫派、殺人強盜等重大犯罪已有減少,毒品、性犯罪等逐漸增多。相對地,在少年犯罪治理部份,少年警察逐漸轉型(雖仍侷限在績效評比等制度框架),少年司法體系於1997年的變革,兒少福利權益的日益周全,雖使臺灣少年犯罪治理走向不同於美英國家的保護觀點,但卻仍是由成人社會主導的控制模式,「少年邊緣化」的處境,並沒有改變,反而在國家治理者的懷柔策略裡,抹消他們所應享有的公民權益和尊重,導致權力更形弱化。
從戒嚴時期到近年,臺灣少年犯罪的型態,大抵而言,就是時代不斷累積的產物,諸如幫派、殺人強盜、恐嚇取財、吸毒、偷竊、飆車/公共危險、校園霸凌等類型,相較於戒嚴時期、解嚴初期,少年幫派、殺人強盜等重大犯罪已有減少,毒品、性犯罪等逐漸增多。相對地,在少年犯罪治理部份,少年警察逐漸轉型(雖仍侷限在績效評比等制度框架),少年司法體系於1997年的變革,兒少福利權益的日益周全,雖使臺灣少年犯罪治理走向不同於美英國家的保護觀點,但卻仍是由成人社會主導的控制模式,「少年邊緣化」的處境,並沒有改變,反而在國家治理者的懷柔策略裡,抹消他們所應享有的公民權益和尊重,導致權力更形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