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 11月 07 週一 201620:13
從新聞框架觀點論少年犯罪新聞之研究
- 11月 07 週一 201620:11
CRC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利與自由權
決議:照案通過,因無國籍兒童之案件通常會比較複雜,倘有法令依據,就依法辦理,若無,則請各單位以專案方式協助處理,以維護無戶(國)籍兒童少年身分、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案由:發文給各學校請其協助配合進行下一屆少年代表之培訓及招募,未能受到重視。
決議:應可利用各種管道(如準備完善之計畫、結合網路資訊等),讓少年得知培訓及招募之訊息,提高少年之參與率。
幾則,裁罰上並無困難或問題。
主席裁示:請相關局處、學校、村里長及社區…等加強親職教育宣導,並將網路成癮問題列為親職教育主軸宣導內容。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8
CRC兒童權利公約/受照顧權
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前項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市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年8月20日訂定「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其中第4條第1項明訂不利條件幼兒, 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5、原住民籍幼兒。
二、上述有不利條件之幼兒家庭,其社會資源明顯匱乏,倘若這些年滿2足歲幼童無法立即進入公立幼兒園,只能等到3-4歲期間才進入公立幼兒園受託,其家長所要花費的照顧時間和金錢恐導致嚴重的負擔,亦可能產生諸多家庭問題。
辦法:
一、若目前各幼兒園尚無法普及收托年滿2足歲以上之幼童,建議能規劃每一區至少一處公立幼兒園能優先招收年滿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就讀。
二、針對偏鄉地區托育及教育資源較為缺乏,應優先開放年滿2足歲不利條幼兒入園就讀。
決議:
一、請教育局儘快統計查出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收托之需求,並試算需增加多少員額編制及預算。
二、原有混齡招收情況,繼續維持運作。
三、若有私立幼兒園願意收托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之幼兒,請教育局研擬補助標準。
楊淑朱委員:
保母訪視員無規範須具備社工專業資格,剛畢業的社工人員對若干特殊案件,也常有無法回應的情形發生,相關的課程訓練不可或缺,可鼓勵社工也去考保母證照。
主席裁示:蒐集並彙整相關團體及意見後,提請教育部作為修正之參考。
(二)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規定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 目前民間團體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師資部分未符合前揭辦法之規定,為提升服務品質,增加原服務人員轉銜機會,課後照顧師資培訓應由教育處統一規劃辦理。
(二) 教育處應輔導學校辦理或提供場地予有意願之民間單位辦理,既可避免學童至外單位接受課後照顧服務時交通上的不方便,亦可接受到較完善的照顧服務。
主席裁示:此案列管,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
2. 建議教育處應把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列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的認證,並在審核課程認證中廣泛納入不同議題如,環境教育、多元文化、生命教育、勞動權益等等,提升教保人員多元意識,而非僅限於情緒管理、親職教育及教學教材法狹義範圍。
3. 請社會處及教育處整合針對屏東縣公共托育的整體現況及未來政策發展做報告。
一、 依附件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8月11日會議紀錄已載明「103年5月15日召開小戶長現象及後續因應第1次研商會議,有關本案服務流程(範例草案)業依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雲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提供建議文字,宜蘭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提供轄內服務流程草案供參,以及參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新竹市政府建議流程,並經本署綜融各方意見後修訂確認」;爰此,本府戶政、社政、教育、警政應就本案依權責辦理。
二、 本案自104年1月正式啟動,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二、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遇時,兒童少年若未立即給予安置,其生命、身體有立即之危險,為使兒少能在熟悉環境成長並維持親屬間關係,親屬安置仍為第一優先考量。
三、 且104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考核指標「兒少保護個案親屬安置資源之建置與運用」將「尋親機制之建立與發展給分標準涉及戶役政系統開放權限供社工自行查詢親等關聯事宜」納入評分項目(附件2),顯現中央對於此項措施之重視。
決議:
1. 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內政部
為提供單位,地方政府尚無權限,故請社會處行文向內政部申請。
2. 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查詢親等關連資料權限已與內政部戶政司連
結,請社會處亦可洽詢上級單位衛生福利部,簡化行政流程。
二、 結束安置準備期視個案情況而定,準備期至少3個月以上,相關細節個案聯繫會議中討論 。
(一)社工員雖有機會抱住幼童,但未通知男童父親將執行緊急安置及保母表示無法交付男童,無法配合態度強硬,其情形是否得以強制執行? 強制力之行使其法源為何?是否得需符合法律一般性原則如比例原則?
(二)緊急安置執行時,實務上處理方式為直接將男童帶離安置為主要任務,俟安置後三日內,再請示法院裁示;然緊急安置為限制兒童人身自由權,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緊急安置有立即避免危險之必要措施,惟遇有複檢男童是否仍有毒物反應殘留,得否有其他方式讓男童再次檢驗?
辦法:
如遇上述案情監護人、家屬或第三人不配合之際,建議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或請主管機關為個案聲請緊急保護令,據以執行緊急安置以臻完備。
姚淑芬委員:對曾有過性侵、猥褻前科之人,應徵補教或學校機關之師資、司機或工友,學校及業者應函請警政單位明確提供相關應徵者之素行,警政單位亦不應拒絕該項查詢。
教育處回應:對受理上述人員聘用之做法均相當嚴謹,學校方面會先函請警察局查察並提供資料,至補教業者除請應徵者自行檢附素行外,亦可透過正式機制函請警政單位提供。
主 席 裁示:媒體報導有校方或業者對這些因案者,採取永不錄用的作法,是否有侵犯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引發違憲之爭議,請教育處查明。
教育處報告:
一、本府教育處業於104年8月24日屏府教特字第10426660900號函國教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
二、本府教育處因應方式(終身教育科):
1. 各縣市政府教育機關密件週知本府經性評會調查違反性平法確定者之個資,俾利名冊核對過濾。
2. 自104年4月始,凡各班設立、變更申請時,就教職員名冊核對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及加會社會處察明是否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列舉情形確定者。
3. 於不定期班務稽查,檢核是否依規建置教職員名冊俾利查察。如無爰依準則發文糾正該班並令限期改善後報府核備。
4. 本處業於104年中發文各班,各班就「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本權責更新教師異動現況一節需落實,相關專屬維護代碼洽各業管承辦。並列入本處不定期公安聯合稽查班務宣導事項之一。
5.執行情形(4月~7月):
(1)密轉週知不適任教師列管確定:計1人。
(2)班設立或變更查察教職員名冊:計56人。
(3)不定期班務暨聯合公安稽查:計63人。
(4)抽查未符名冊另報府核備:計10人。
二、例外情形可能有外縣市高中職之狼師,在本縣境內補習班或安親班兼課,此時縣府無法經由辦法一之方式得知,故應與教育部協商,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再由縣府按前揭流程與規定辦理之。
三、如與教育部協商順利,可僅採取辦法二,因足以涵蓋本縣境內之通報案例。若非順利,應以辦法一為基本目標,再追求辦法二之推動,以防漏網之魚。
教育處回應:有關高中職狼師通報及處置,不分縣內及縣外均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管轄,本府擬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所屬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勞工處回應:本案如係外國教師涉及性侵情事,經加會本處查詢其聘僱許可資料後,再函請勞動部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
社會處回應:依內政部於102年3月21日召開「各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本處目前就針對狼師部分分為以下兩面向處置:
一、接獲通報:若通報或經社工調查後發現嫌疑人身分為學校教師或補習班老師,則會將相關資料予本府教育處。
二、收受偵辦結果或判決書:接獲地方法院或檢察署來函之司法偵辦結果,若當事人身分為教師會以函文方式予本府教育處,請該處依規定辦理。
委員建議:
一、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而非所屬地方政府。
二、補習班聘任老師多久後須核備? 班務查核的項目為何?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有4種條件不得聘任,其中“行為不檢”的定義為何?
教育處回應:
一、補習班函報聘用名冊時,會先至教育部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查詢,並請其提供良民證及會辦本府社會處查詢是否有性騷等行政罰鍰。
二、教師如有人檢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會將資料報給教育處。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處函文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二、請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研議如何將補習班教師核備名冊隨時更新為最正確之名冊,才能做進一步比對,相關執行策略請於下次會議報告。
委員意見:
一、四大報應該公司登記在台北,觀傳處可將案件資料函請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依兒少法45條審議,該公會審議後,會將審議決定書予縣市政府,如縣市政府不認同可再自行召開會議審議。
二、針對地方性報紙部分,建議可於下次兒少委員會中提出審議。
主席裁示:
一、 照案通過。
二、 本案請觀傳處(新聞行政科)會同社會處及法制科進行通盤了解,並依兒少法(第45條或第69條)相關規定辦理。
標準8,000-3 萬6,000 元,這項費用對弱勢民眾更是沉重負擔,縣府是否可協助弱勢家庭負擔相關費用。(提案人:謝委員淑芬、范委員國勇)
決議:請社會局將補助弱勢家庭程序監理人費用納入研議。
2.期限部分有無修改的可能?7年的時間對青少年來說似乎有些過長,存錢的方式與計畫是否有修正空間?
… 業務單位回應:
1.脫貧計畫目前僅對低收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務,目前已著手研擬擴大辦理,期待服務更多弱勢家庭,相關資料已放至網站上主動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2.另家扶中心亦有提供釣竿計畫,將於會後一併提供給法院知悉。...主席裁示:請社會處針對是項方案進行研議,該方案立意在協助弱勢家庭,期待能擴大辦理。...社會處:脫貧方案(7年計畫),鼓勵家戶儲蓄,累積資產,爾後工作報告納入說明,甚至搭配幸福創業貸款,並藉此提高受益戶數。
1. 本縣原住民地區學校之補助經費來源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教育部等單位予以補助,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有教育部教育優先區等經費挹注,但部分學校既非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非屬原住民地區學校,難以獲得經費及行政資源。
2. 請針對弱勢地區學校予以規劃爭取經費及行政資源把注之管道。
3. 辦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主席裁示:
請主動關懷弱勢地區學校,應申請經費而未申請的應協助指導繕寫計畫。
1. 希望針對有能力卻不願負責的家長,由公權力來要求比機構要求更有強制力。
2. 保護個案之父母在監獄時,通常是在一般的會面場所,是否可以要求在會客室,以避免讓孩子感到約束及恐懼?
主席裁示:如各位委員認為此法可行,可以委員會名義作成提案,送給矯治機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惟實務運作上,仍有部分家長拒絕配合行政機關建議之各項措施,致嚴重影響兒少權益。然,本法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仍未就違反該條規定者制定罰則。
決議:請委員於內政部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時提案建議。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8
CRC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2.另縱然本縣親職教育課程開辦及規劃多元且多場,但無強制性,家長參與意願低,委請鄭瑞隆委員同上述理由併向中央提出建言。
3.在融合教育方針下,針對一般教師及家長之專業輔導有其必要性,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相關具體作法。
嘉義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說明,個管中心所掌握到疑似發展遲緩個案約占6%,其中約75%~80%會至醫院接受評估,至於剩下的20%,10%是家長拒絶到醫院,特別的是拒絶的是年輕的父母而非祖父母,另外10%則是已經治癒不需要再到醫院,還有一些要再觀察是否給予遲緩證明。因此目前努力的方向是教育父母對至醫院接受評估的接受度。
已依照主席裁示協調本縣啟智協進會李理事長明龍協助向中央反應建議。
主席裁示:
請正式行文函請中央納入辦理,副本函知屏東縣政府兒少委員會委員及監察院秘書處。
一、請教育局針對情緒障礙學生,為教師規劃特殊的教學方案,使老師對此類學生更加了解,並以團隊方式協助該類學生,達到真正的包容。並建議擬定教師獎勵措施,鼓勵用心教學之教師。
二、其他縣市有「華德福」實驗學校,使家長對教育有另一種體制外的選擇,建議本市可以納入推動。
主席裁示:
一、請顏副市長針對「情緒障礙」議題於下次會議做研究報告,並請教育局做專案報告。
二、關於「華德福」實驗學校的自治條例原已送到議會,因遭議員誤解引起部分教師反彈,但本市多元教學目標不變,仍會持續推動。
一、對於學生吸菸行為,依兒權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未禁止者,須接受親職教育,提供者須罰緩。此部分希望衛生局能有好的橫向連結方式,而不僅是宣導而已,希望能達到預防與防治效果。
二、學校高關懷學生亦常因吸菸被記過,雖衛生單位有進行宣導,但如何才能讓社會大眾更重視此問題。
2. 依下述兩項法規,為了提供兒少妥適照顧,了解兒少健康狀況,在照顧上更能貼近兒少需求,故接受寄養安置服務之兒少,安置之初(一週內)會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項目中包含梅毒、愛滋及肺結核等傳染病項目之檢驗。
(1) 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照顧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安全,發生變故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3. 有關法定代理人身分認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第6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強制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該人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委託安置者,準用第60條強制安置,由主責社工找到原生父母或由社工代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3. 由於疾管局無法接受該代簽署之同意書,請衛生局與疾病管制局溝通。【衛生局】
教育處報告:
(一)已於103年10月24日函請幼兒園務必建立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機制,每日依幼兒園食品衛生自主管理檢核表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二)教育部綜合規劃司規劃幼兒園食材登錄上線期程為:22縣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104年6月上線;鄉鎮立、私立幼兒園於104年9月全面上線,惟私立幼兒園並無強制規定上線。
主席裁示:
(一)教育部預定於今年5、6月時辦理相關資訊系統之教育訓練時,請一併通知本會委員,以利了解及參與。
(二)本案解除列管。
提案單位:社會處
說 明:
(一)依據102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少組指標辦理。
(二)查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有設置遊樂設施共19處,宜蘭運動公園亦有設置遊樂設施,惟上述單位皆未訂定相關之(公園、綠地)管理辦法,且縣府與鄉鎮市公所非屬「各行業」,亦不適用內政部所訂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三)內政部於102年2月7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39號函解釋,各地方政府「公園兒童遊樂設施管理及維護」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管理。
(四)本處於102年會同衛生局與環保局對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所設置之遊樂設進行現稽查,有下述之缺失:
1.遊樂設施無合格保證書。
2.未依規定每半年辦理遊樂設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
3.管理人員非合格人員,且未參加講習。
4.僅進行環境清潔但未進行消毒。
5.未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宜蘭市暨運動公園除外)
6.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頭城鎮暨運動公園除外)
(五)綜上,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且涉公共設施安全管理,建由工務或建設等單位主責,訂定本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並落實管理,保障本縣兒童遊戲安全。
決 議:請社會處邀集本府相關局處(含法制科)另案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工務處(略)
二、委員建議:
(一) 出具合格保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偏低,縣府可否加強檢測,以達到預防之目的。
(二) 民間單位使用公部門的空間皆被要求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公部門自己的場地反而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屏東市公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需6、70萬?可否在了解投保的範圍及理賠的內容為何?政府應就各公園使用比例,逐年編列預算,限幾年完成並應將相關資訊公布,民眾應有知的權利並自行監督政府落實保護民眾的責任。
三、報告單位回應:
(一)工務處
1.出具合格保證書比例偏低係因43處有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園中約有40處落在屏東市,因這些公園早已設立,故出具合格保證書有困難。
2.至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分,公所估算須6、70萬,因之前公所表示今年會編列預算,但因財源不足,故今年未編列。
3.本處將正式行文予屏東市公所逐年編列預算改善。
四、主席裁示:
(一) 請工務處將相關資料釐清後,確認是否只是經費上的問題,若是經費問題則擇期與委員共同拜訪市長尋求解決之道,其他鄉鎮的部分為新設立較不會有問題。
(二)另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前,請要求於公園張貼告示請民眾多加小心。
室內兒童遊戲場的增加已是不可逆的趨勢,新北市政府應即刻回應兒童安全遊戲的需求:
一、全面清查轄內所有室內兒童遊戲場,列冊管理,並將清查資料對外公告,包括公安消防現況、遊戲設施安全性、公共意外意外責任險投保情形等,提供家長選擇時的參考。
二、立即召開跨局處專案會議,研議管理機制,甚或訂定管理辦法,除讓業者有法可依循外,家長也能在遭遇問題時找到明確的協助管道。
建請教育局安排未受訓者參訓,以正確填報該檢核表。…目前幼兒園之遊具標準尚未要求依據CNS12642、12643 進行全面檢測,建議教育局研議公私立幼兒園統一規範標準,並辦理相關檢測人員訓練,落實檢核機制。......針對12 歲以上青少年使用學校及校外活動遊樂器材或設
施,應於各器材旁設立標示牌,含適用年齡、使用方式、載重限制…等規定。另建議教育局應針對教育部提供之器材相關檢核表及校園安全手冊進行修正,並研議規範國中以上遊戲及運動器材檢測規範。......因中央研訂之檢核表之檢查標準未具體明確,建議相關局處可建請中央主管單位針對不同年齡層2-5 歲、5-12 歲研議訂定相關檢核標準,並修正現行檢核表。...編號2 部分,請衛生局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對權管之商家(如速食業者)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
進行管理、稽查等,並可聘請專家學者或委由專業檢測團隊,對各商家進行全面性稽核。另請經濟發展局針對賣場改裝推車部分,依委員意見辦理。
1.社會處:托育機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托嬰中心)。
2.教育處:各級學校、幼稚園。
3.建設處:一般遊樂園之遊樂設施、一般營業場所(如:麥當勞、肯德基、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其他所轄場所。
4.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公園遊樂設施及其他所轄場所。
決議:請社會處召集相關局處召開本案會議進行討論。
目前市府對於大樓內已有容留人數管制的相關法規,但對於補習班的規定是否因時間、空間及人數應有不同的調整或檢視。
說 明:
一、99 年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發現,無論都市化程度、家長教育程度為何,八成以上的受訪家庭對學齡兒童休閒環境之期望,皆以考量「設施安全」比例最高(86.0%),「設施距離近」次之(68.6%),顯見鄰近、安全的休閒環境是現今家長在照顧子女時迫切需要的。
二、檢視新北市現況,兒童最常使用的休閒空間通常是幼兒園、國小及鄰近社區、速食店的遊戲場,但目前此些遊戲場絕大多數仍有安全疑慮,兒童的遊戲權未能獲得應有的重視與保障。據民間團體抽樣檢驗,無論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或校園遊戲場在設施、鋪面上多不符合CNS12642、12643 標準,兒童在使用上有極大受傷風險。
三、依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皆在規範範圍內,然其實際管理之落實程度卻令人憂心。其中,速食業所附設之遊戲設施之可近性較其他場所高,使用率相對也高,但造成兒童傷害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勢有需要加強管理。
四、中央雖訂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校園非屬該法規之規範範圍,因此安全稽查工作並非必要之業務,且稽查之項目或內容亦沒有一定標準,在多數校園遊戲場皆設在戶外空間,遊戲設施的損壞比例不低,一定頻率且標準一致的稽查有其必要性。
辦 法:
一、建請市府各局處依權責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遊戲場的查核工作,主動稽查、積極管理,以維護兒童高頻率使用之安全。
二、針對規範外之幼兒園及國小遊戲場,建請教育局仍依前述規範積極管理,除要求遊戲場管理人落實日常目測檢查、一般維護保養外,並應定期派員進行至各遊戲場進行全面性安全稽查,降低兒童在遊戲場中受傷風險。
三、建請持續辦理相關訓練,使所有遊戲場管理人具備維護遊戲場
安全之基本知能,方能有效回應配合市府各項管理作為。
決議:照案辦理,並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宜針對酒駕防制加強宣導,日前三灣鄉立托兒所發生司機酒駕遭警查獲之事件,其後續處理情形應予重視,並將本案做為案例,於駕駛人員相關研習活動中適時宣導。
回應:教育處將配合辦理。
警察局回應:警察局的「護童專案」即在協助學校週邊交通的疏導及違規停車的取締,學生代表提到的路口,警察局會請交通隊規劃並瞭解需求,希望能對學生有所幫助。
建議辦法:由教育處、交通隊與屏東監理站擴大聯合稽查與攔檢,並針對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
1.因應幼童接送方式的多元發展,補習班或安親班於立案之時,設置交通車並非必要條件,立案之後添購之交通車並不需向立案單位核備,故本處無法掌握各補習班或安親班設置交通車之
現況,本處透過園長會議及公共安全研習等相關會議中宣導,且每月皆會發文給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強調幼童乘車安全,針對接受臨檢不合格之單位亦會發文提醒改善。
2.臨檢稽查到違規的幼童交通車輛,當下即會開立罰單,後續並依權責移交各單位處理,並限期改善。例如,交通車車體問題移交監理站之後,監理站會通知複檢,檢驗未果則開罰並要求再次檢驗,直至符合規定為止;超載事件則移由教育處以公文限期改善,連續超載違規,則依法處以行政裁罰。
3.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為主管機關「得」辦理評鑑,並未強制性要求所有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皆須參加評鑑,故實務上無法以評鑑方式全面性檢視交通車的使用情形。
(一)提案人:兒少代表吳泓霖、許元馨
(二)議案說明:本校(國立潮州高中、屏東女中)之學生交通車安排為學校與屏東客運協商開設上下學路線之學生專車 ,但上下學乘坐交通車發現車體老舊、公車司機態度不佳甚至車門壞掉無法關閉仍然繼續上路,且票價亦比鄰近縣市高等情形,建請相關單位協助反應與改善。
(三)教育處回應:
1.有關車體老舊問題,監理單位皆定期控管,若有發現明顯違規的話可向監理單位反映。
2.因提案之兩個學校皆為國立高中,隸屬於教育部專轄,故本府教育處無權稽核或要求其改善。
3.建議由學校逕向監理單位反映處理。
4.建請主席同意爾後本會議邀請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可協助提供教育部與地方實際情形之接軌與反應。
(四)主席裁示
1.請教育處協助將提案人關於交通車票價比鄰近縣市高之意函請教育部協處。
2.本會議可邀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
3.本次會議紀錄請副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有關學校。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6
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休閒與文化權
2.本縣未來將設置學生心理輔導諮商中心(擬由現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轉任),負責本縣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心理師、社工師、輔導員等)之進用、培訓、督導、在職進修等相關事宜,並協助本縣國中小輔導教師(二級輔導)督導機制,俾利統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用方式,以利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三級輔導工作,並強化二級輔導工作效能。
決議:請教育處積極辦理。
1.讓司法前的觀護及早進入,使行為偏差或虞犯少年能提早接觸司法教育的輔導,建議學校在召開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時,可邀請少年觀護人參與。
2.提升校園生活問卷的信效度,必要時委託外部單位進行施測。
3.對於霸凌事件確實列管追蹤,由教育處與校外會共同督導所屬學校。
4.將資源整合,聯合警政、社政以及司法的力量共同防制霸凌,建立單一窗口處理霸凌事件或提供相關諮詢。
5.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精簡化,參考原先的流程並加入今日會議中所提之建議修正後,再行文給各校執行。
6.由副縣長主持,召開縣市級的專案研討會,邀請各單位參與會議(警政、社政、司法人員、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大中小型學校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等)。
擬提二案如下:
提案一:共同研擬防制校園霸凌的處理模式,修訂符合本縣所需之防制霸凌執行計畫。
提案二:邀請民政處出席,共同討論學生參與八家將與陣頭之問題,其透過資源整合的方式來研擬解決方案。
教育處回應:高關懷與中輟學生本可列入特定對象,學生復學後,學校是可進行驗尿行為,然因為其他同仁業務,須再回去研議,會再與少年之家聯繫後續辦理情況。
中輟生尋獲後之安置事宜因欠缺法源依據,致問題叢生,其中假日或夜間之緊急短期安置地點,為當前警政系統最大的困擾。未來是否考量規劃設立暫時、短期收容的自立中心?否則,警察人員好不容易辛苦找到中輟生,惟常因家長無法聯繫、
或家長帶回後又離家、或半途由接濟對象重行帶走等因素,致案主離開警政單位後,不久又淪落回不良場所;且未來要再重行尋獲,猶如大海撈針。警政單位倘配合社政單位之青少年自立方案,或許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勞社處補充回應:
中輟生之安置事宜並無法源依據,惟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1日臺參字第 1010136718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3條之規定略以,「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社政單位則係前揭辦法第4條之規定,針對其中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入學者,進行家庭功能及支持之處遇或評估,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
決議:已於警政署各種會報提出報告,惟其實施有其複雜性,刑事警察局並已建議各縣市參考。
(一)目前本市慈暉班僅有二十多人使用,但補助名額可達為六十多人,使用率不高,請業務單位說明是否與師資、申請人數、或申請門檻有關。
(二)目前本市慈暉班,若學生就讀慈暉班,相關的社會補助就會被取消,部份家長因此因素拒絕讓孩子就讀慈暉班;另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因有部份孩子回到家反而會有受暴或逃家等情形,評估實不適宜返家,且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另外還有就是孩子的意願,部分孩子可能擔心行動不自由而拒絕就讀。請業務單位說明每週五家長須接個案返家是中央所定或是我們臺南市政府自己之內部規定,倘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是本市內部之規定,應視個案狀況重新檢視此規定之適當性。
(三)目前本市慈暉班設置於市區,針對溪北區是否有設置慈暉班之規劃。
(四)家庭教育中心應針對慈暉班執行率不高未能充分運用情形,提出改善計畫,以提昇使用率。
(五)除了孩子的抗拒,另外學校方面可能也有所顧慮與擔心,學校若轉介個案就讀慈暉班,學校就須寫紀錄或準備孩子未來回歸的事宜。為了讓每個孩子都能得到最適切的輔導計畫,更凸顯出各單位間橫向聯繫的重要性。
(六)倘有需求之個案未能進入慈暉班就讀,個案是否有其他可供選擇之教育型態。
成長與發展。利、教育機構服務過程發現,本市若干學校,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歧視司法安置兒少就學,對行為偏差兒少軟硬兼施強迫轉學,動輒強烈明示或暗示保護性業務社工安置兒少,導師或授課教師在班上公開兒少特殊家庭需求,輔導室拒絕受虐兒少接受專業協助之安排,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為擔心校長、主任究責,盡可能避免通報兒少保護或高風險、當著兒少與社工面前羞辱兒少等情事卻時有所聞。若干學校為降低學校中輟生通報率,除頻頻要求保護性社工安置兒少外,另消極性默許,甚至鼓勵學生曠課兩天,就學一天或半天,以規避中輟通報。...另根據歷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委員的建議事項,皆提及教育局(含學校訓輔單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社會局(含市府兒少保社工、民間單位家庭處遇社工、安置機構社工)和警察局(含少年隊、婦幼隊),對(瀕臨)中輟、非行或特殊需求家庭學生的協助輔導網絡,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兒少就學權益受損,影響後續的成長與發展。...請教育局研議督促各校教職員工落實「友善校園」環境,相關教師研習內容可採彈性及創意之設計,以落實研習目的。...教育局應加強局內各科單一窗口、個案管理功能及角色明確化。...請勞工局及警察局加強查察未成年人違法打工。
決議:公車路線因牽涉路權申請及相關距離評估,目前公車處難配合阿里山國中小學的需要調整公車行駛路線與時段,請阿里山國中小是否商請山區飯店接駁車、其他民間車行或其他資源協助接送,相關經費請教育處再研議,本案錄案,請教育處妥善處理下次會議再做報告,以維護學童就學交通權益。
(一)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說明下述事項:
1. 本縣內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是否有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 各校之校規,其製定之程序是否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項之規定,確實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並含入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訂定?
3. 是否依該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規定對學生與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4. 各校在開學時是否有安排和學生溝通校規的機會,非單向的要求遵守校規或核發學生手冊而
(二) 學校行政或教育主管機關是否舉辦課程或說明,以加強對教師及家長宣導校規之積極精神及正確觀念。並落實家長申訴辦法的宣導與執行。
(三)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對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校長、教師及學生每年是否有做法治教育之宣導?其宣導之內容為何?時數為何?
(四)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是否有對校長及教師安排課程,加強其輔導學生的專業,並研習正向管教措施?教師之參與程度如何?.......決議:
(一) 請教育處參考本案附件五項訴求(P.86)辦理相關事宜、落實對各校之督導考核以符合兒少權利公約、公告校規於校方網站、並函文本縣各級學校提供本案附件內容以於新學年落實。
(二) 建議友善校園週可列入本案建議規劃、相關研習列入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有關內容,以加強學校行政主管人員及教師之法治與人權觀念。
案由:
本市市立高中針對學生銷過辦法互有差異(以大灣、土城、永仁、南寧等四所高中為例),建議能有更明確的銷過規範、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之訂定。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再次向學校督導,銷過辦法各校可自主訂立,但應符合程序完備(包含公告)、以教育為目的而非勞力付出、不能影響學生上課等事項為原則。
案由:103年度
教育部已於去(103)年召開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說明會,並函請各校依規辦理,故建議本市各級學校之獎懲辦法亦不能以「概括性」條款懲處學生 (例如行為不檢、態度傲慢、破獲校譽等定義不明之用詞),應給予學生基本人權的尊重。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函請各校重新檢視獎懲辦法,學生於校園內仍應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二、 原行處「課後文化學習與品格教育」成效如何?是否思考擴大辦理?有任何困難嗎?
楊淑朱委員:本方案根據「講義」雜誌「2009年小朋友幸福大調查」之調查結果,小朋友感覺不幸福的原因,比例最高的是「課業問題」,是否請教育處研議一天不做功課的快樂、減壓日。
主 席 裁示:請教育處研議,建議可於兒童節時實施。
案由: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及進行招生行為已行之有年,嚴重影響學生就學環境,為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貫徹實行,建議應增加違法之舉報機制。
教育局回應:
一、「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係依母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訂定,行政處分應依一定程序,為糾正、命限期改善或命停止招生。
二、有關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部分,學校警衛可直接通報警察局或派出所進行制止,或向教育局進行通報,但通報本局恐失去處理的時效性。本局將利用公安研習加強對補習班業者之宣導,及對學校加強應善盡職責進行通報之宣導。
三、目前教育部已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對於違規情事皆可透過該系統查詢。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依回應事項確實進行宣導工作。按「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第13款規定,補習班若有至學校內招攬學生情況,得視其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嗣後有補習班進入校園招攬學生情事,請首先通報各級學校校長,由校長認定並處理之。
案由:
建請修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收費規定,俾利臺南市兒童少年補習更為彈性,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第1款規定:「學生繳費後要求解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其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費用者,亦同:……三、實際開課日後一週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四、實際開課日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始提出退費申請,不予退還。……」。
二、現行升學高中職補習班收費方式多為整學年度收費制(一次收齊一整年補習費用),若學生上課後不滿意欲辦理退費時,依上開第30條規定,將遭扣除高額的補習費用。
辦法: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修業期限每期超過一年者,應分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二、建議本市仿效臺北市、臺東縣、臺中市、新竹縣等縣市規定,將第4條改為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使補習班以一學期為收費原則,勿再以一學年收費,以減輕學生日後遭大額扣款負擔。
決議:請教育局依所提意見研議修訂。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中央部會之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及康樂場所,則待中央部會依法修訂後,本縣再據以辦理。
3.請縣府所屬仍以身高為優惠標準之公營單位,儘速配合法令修訂之,免費或優惠內容可參考本次綠色博覽會:「未滿7歲之兒童需出示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身高115公分以上者,需依規定購票。」
辦法:
一、建請各單位應於本(103)年底前修法完成,以符合該法規定以「年齡」為優惠之基準。
二、建請本府相關局處針對「公營、公辦民營、民營事業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之兒童優惠措施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必須攜帶證件者方享有免費及兒童票之優惠,避免民眾誤解。
三、建請各單位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1)文化局「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已修正公告,解除列管。
(2)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立各級學校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臺南市公有游泳池收費基準表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正,繼續列管。
2. 活化社福館,建議館方可以延長開館時間至晚上,方便社區民眾閱覽書籍。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3
CRC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護措施
(二)目前全國警政單位皆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不良、虞犯及犯罪少年進行關懷輔導追蹤工作,惟本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至今尚無專業輔導人員。
局均回覆經費不足,針對職責事項部分仍請警察局、教育局應爭取相關經費辦理。
警察局回應:(邱副隊長韻儒)
這部份業務主要是由父母委託,針對一般偏差行為難管教的青少年,由學校輔導室、彰師大學生及警察局等進行輔導工作,並無強制力作用。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2.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3.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二項規定,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轉介輔導執行完畢二年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少年法院應於前項情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此規定是否與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有相互牴觸?
王委員明鳳:
1. 資料的塗銷不等於銷毀,其範圍與程度可再研議。
2. 建議能將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之少年照冊列管,於需要塗銷其前科紀錄時由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檢閱。
葉委員大華:
1. 建議將該提案行文至司法院。
2.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需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才會受到規範。
決議:該案請行文至司法院少事庭詢問塗銷之程序,本案繼續列管。
學校現行針對學生進行尿液篩檢,但尿篩結果為陽性者(有吸毒反應),需要家長同意才能通報警政單位,恐將影響警方與司法體系的查緝與矯正之施行。
三、教育處回應
春暉專案實施計畫之用意,期待以輔導代替司法懲戒,故在經學校尿液篩檢出有吸毒情形之學生,除非有家長的同意書,否則就是逕轉由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進行輔導,但若重複篩檢出用藥或確定有販賣毒品行為,一定通報警方處理。
許委員玉齡意見:市府已有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宣導實施計畫,建議可討論設計教材,以利相關毒危防治單位共同宣導,也可作為新竹市實施兒少權益之特色。
決議:1、請衛生局結合教育處共同進行防治宣導。
2、各單位朝向共同宣導,將相關單位之宣導內容編入同套教材中。
(四)建請教育處規勸並關懷輔導參與陣頭之學生,提供渠等學生及陣頭負責人(或家長)之資料予少年隊、地檢署,俾利控管。
(五)委員建議,對於社會提供正向服務的陣頭應予以獎勵。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等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55條第2項:「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四、現行對違反上揭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係由本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予以裁處。
辦 法:依行政罰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對於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請本縣衛生局依相關規定辦理;至供應酒、檳榔部分仍由社會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
決 議:簽報縣長核定後實施。
社會局高關懷報告中提及三級毒品的預防性方案,因此類方案屬服務性方案,缺乏法源依據,如何提供一個有意義的方案協助個案及家庭甚為重要。衛生福利部雖已行文各縣市政府,但目前缺乏細部作法,建議本市應妥善規劃方案,使此類少年得到有效之幫助。
沈委員洪錩回應:
此方案目前由衛生福利部的兒少保護司及社會及家庭署兩單位共同規劃,社家署部份已先行對全國教師進行培訓,未來將培訓社政人員,因該類少年差異性大,衛生福利部對於輔導機制仍未統一,現由各承辦單位視個案狀況規劃輔導措施。
勞工處回應:感謝委員之認同,基本上國中生不可打工,須滿16歲且經監護人同意才可工作。因勞工處人力不足,無法隨時稽查,在此建議青少年遇雇主若有違反勞工權益時,請留存詳細紀錄,並通報勞工處檢查,讓證據力充足、可信度提高。另有關勞動檢查部分,會後將再與長官討論加強管理。
沈委員俊賢意見:基本上青少年要了解自身的勞動權益並不容易,建議主管機關能有更積極作為,是否可思考如何讓欲打工之青少年得知較有問題之店家。另,關於勞動權益維護透過宣導是否可達成成效?
主席裁示:未來針對勞動檢查請勞工處加強宣導,並於下次開會時提出說明。
一、請警察局除取締外,應調查了解該販售背後的團體或個人之身分。
二、請教育局對補習班對發放文宣學生給予志工時數情況進行了解。
勞工處報告:
1.現行法規園遊會等活動係屬未分類攤販業,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勞動部現正積極於105年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2.本府於104年針對青少年常見工讀之場合,持續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104年1-6月一般勞動條件檢查共88家次,目前童工及青少年僱用情形:未滿15歲0家、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1家、16歲以上未滿18歲0家。本處仍將持續加強未成年的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
委員建議:
1. 與工作報告p.65資料不合,檢查結果不合格比例高,可否說明88家檢查的原則、方式及區域為何?
2. 若為抽查方式,抽查結果不合規定的比例偏高,超時工作比例高,應進一步了解,是否違反基本法令,此處青少年年齡層為何?
勞工處說明:以抽查青少年經常打工之飲料店、超商為主,暑假期間也針對派遣、工讀專案及建教生進行勞動檢查。
主席裁示:請勞工處下次會議提出針對本縣青少年打工勞動檢查完整之規劃及策略(含區域、年齡等)進行專案報告。
※委員建議:
(一) p.64可否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勞工處聘有1名專人,可提供詳細計畫書內容,也讓在地團體知道此資源。
(二)p.65有關少年就業勞動因超時工作裁罰業者外,這些少年應該有經濟需求,建議亦應提供相關協助。
(三)p.66已多次建議勞工處與教育處合作,加強對學生及家長進行建教合作專法之宣導。
※回應:
(一)有關少年就業有超時工作情形,這些少年應提供相關協助乙節,將再研議。
(二)有關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將於下次會議補充報告。
(六)請教育處及勞工處參考委員建議調整職涯教育模式。
1.申請就學貸款並準備開始還款之青少年應掌握個案數,以提供就業協助,此部分請勞工處再做瞭解。
2.16-20歲、20-25歲此級距之青少年失業率嚴重,102年度勞工處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協助青少年就業,爾後請勞工處將後續規劃情形放入工作報告。另提醒勞工處,規劃時不宜將補助發放給雇主,應實際運用於青少年朋友身上。
3.縣府辦理幸福微創貸款方案,青年朋友可依需求提出。
1.有關少年onlight計畫已聯繫家扶中心與得安關懷協會,並已協助宣傳。
2.針對未就學、未就業的少年,職處已納入服務評估,先前經副縣長指示,此部分應在教育體系於就學期間加入就業技能、核心就業力等輔導。
3.有關本處所開辦之職業訓練,依據縣內缺工行業而設計職訓課程,今(102)年度並加入輔導技能檢定。
決定:
1.請評估15-18歲其職訓課程之需求。
2.未成年從事美容、美髮行業比例不少,然美容、美髮工時長、新資少,請勞工處瞭解是否違反勞基法。
(二)本次考核資料彙整結果顯示,本縣於少年就業訓練、教育轉銜及職業媒合等服務提供不足,尤其對於未升學、未就業之少年職涯、就業輔導等,目前尚無配套方案,恐影響少年之權益。
(三)本案建由勞工處統籌規劃合適方案,協助少年進行就業準備,並由本處與教育處提供有需求之少年名單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視情況進行會議研商。
(五)請社會處社工科協同教育處統計相關縣內15-18歲未就學數量,以利勞工處規劃相關課程。
(六)有關少年參加職業訓練需繳交訓練費用及開設針對少年需求辦理訓練專班,請勞工處函示中央主管機關是否可行。
決議:請社會局勞政單位下次會議,針對少年職業培訓及就業媒合相關資料與措施提出報告。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及勞工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決議:建議勞工權益之課程設計須再多思考。切莫超時工作,若經濟上有困難,可提報社會處,經評估後給予適當之協助。
辦法:
1.請社會處及勞工處能協助公部門的閒置建築空間(如:青島街或康定街的眷村,經社工評估相當適合作為此場地的使用)可提供作為職涯發展中心使用。
2.請教育處共同參與,協助促進與縣內各國高中學校輔導室的合作關係,利於至各校進行生涯規劃宣導講座及團體工作。
3.本中心是民間單位自營方式進行,邀請屏東縣政府為指導單位,協助場地提供及相關資源、業務的合作,並預計向企業組織及勞動發展署申請經費補助,以期達成多贏之效益。
- 11月 07 週一 201619:43
台灣少年性侵害循環現象之探討/邱惟真 卓雅苹
「新竹縣一名狼父,被控長期對三名親生兒子性侵害,三名兒子最大的快滿 十四歲,最小的只有八歲。檢方調查指出,八歲的小兒子,光是在家中就被性侵達398次,更離譜的是,父親還帶著三名兒子,到摩鐵大玩4P。…十四歲的兒子被安置在寄養家庭時,也有樣學樣的對其它男童性侵害;也有性侵害兩名弟弟的紀錄。」(中廣新聞網,2016/6)
- 11月 07 週一 201619:41
「從加害人到相對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倫理議題之研究/研究發現(三)
三、在我者與他者之間的社工「知識/權力」
- 11月 07 週一 201619:40
「從加害人到相對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倫理議題之研究/研究發現(二)
二、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倫理兩難
- 11月 07 週一 201619:34
「從加害人到相對人」:家暴相對人社工處遇的倫理議題之研究/研究發現(一)

一、我是家暴「相對人」社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