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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社工心-社會不安全的「安全」解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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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暴攀升、隨機殺人、毒駕危害與監獄擁擠等問題交織下,個人與家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瀕危狀態,面對日益失衡的社會安全,從法律、社會政策與犯罪防治角度,深入解析各種「安全」解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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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13
  • 從新聞框架觀點論少年犯罪新聞之研究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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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少年犯罪與司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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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11
  • CRC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利與自由權



相涉CRC條次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7
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1.近年來因我國婚姻移民及外籍勞工人口迅速增加,請相關機關持續周延出生通報及登記機制,並加強逕為出生登記案件通報及查訪工作,以避免後續棄養情形發生。2.有關無依兒童部分,請內政部在不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整體利益下,積極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事項。3.依現行民法須經訴訟程序致無法立即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或無法憑DNA親緣鑑定登載生父姓名等問題,考量兒童成長不能等待也無法重來,請內政部積極持續與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彈性及務實作法,妥適解決個案問題。至有關認領要件之修正,請法務部一併納入民法修正案中研議。4.五、 請內政部移民署深入了解「關愛之家」逃逸外勞子女之權益問題。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7
內政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非本國籍新生兒網路通報作業機制未充分掌握,就新生兒之年度通報資料之統計有欠覈實,復未能通盤掌握非本國籍新生兒有無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及是否出境等狀況;另該部長期以來未辦理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登記,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之規定不符,且未積極檢討修正,均核有怠失
監察院101內調0097


7
逃逸外勞等在臺生育之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處境,而成為無國籍孩童或人球,嚴重損及其人權乙案,內政部雖經本院糾正,卻仍未辦理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登記及命名,亦未清查101年以前出生之是類孩童是否出境,以及如未出境有無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等狀況,肇致許多未具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孩童隱身於社會角落,成為黑戶,嚴重影響其基本權益
監察院103內調0035


7
本縣協助無國籍兒童案件上半年共2案,其中仍有1名尚未完成戶籍登記,雖業已商請內政部戶政司研議修法,惟倘待中央修法,將曠日費時,建請就本案再以專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之兒童人權及權益考量,專案處理該童身分及國籍。(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會工作科)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7
本縣協助無國籍兒童案件上半年共2案,其中仍有1名尚未完成戶籍登記,雖業已商請內政部戶政司研議修法,惟倘待中央修法,將曠日費時,建請就本案再以專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之兒童人權及權益考量,專案處理該童身分及國籍。
苗栗縣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8.15)


7
本局爾後倘有個案時請移民署、健保局及本府民政局等關單位積極提供協助,以維護無戶(國)籍兒童少年身分、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決議:照案通過,因無國籍兒童之案件通常會比較複雜,倘有法令依據,就依法辦理,若無,則請各單位以專案方式協助處理,以維護無戶
(國)籍兒童少年身分、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12
臺東高中劉真: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參與權」是四大原則也是四大權利之一,但實際上在臺灣,兒童少年要參與一些跟自身相關的決策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學校有成立班聯會,卻沒有賦予它自由,像是不同意借場地,幹部是老師所挑選等;或是限制社團的活動。我們希望當發生類似的情況時,可以有相關的法規或是申訴機制與管道,以維護學生參與的權利。…主席裁示:其餘未討論之議題,列入會議資料中,在下次會議,如各單位認為與自身業務有關,則可提出相關書面意見。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2次會議(103.12.9)


1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8)


12
臺東高中劉真:第二個我想提出的建議跟「參與權」有關,這也是四大權利之一。對現在的學生來說,參與社團非常重要,因此各個學校應該要多支持社團發展,及提供活動經費的補助,如果校內無法有足夠的預算,或是學校刻意不補助社團,可以由學生自治組織提出計畫書及預算表,在善用經費的前提下直接向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經費,所以我們希望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可以編列相關預算,並制定申請流程,以供學生自治組織使用。…主席裁示:有關此部分兒童參與權的議題,基本上需要透過中央相關部會針對CRC施行法細則進行研議與訂定,而非單一縣市政府可決定的。如果學生社團響辦理一些社會福利性質的活動,可透過學校向本府申請彩繪人生基金經費補助。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2次會議(103.12.9)


12
希望增加學校社團補助經費,同性質社團活動應集中合併辦理,才能提高活動人次並節省經費,以最少資源創造最大效益。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12
目前兒少代表的部分仍屬首辦,如何推動還需要再思考,如何讓兒少認為參加會議是有用的,希望各學校能夠重視這樣的委會。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12
建請社會處重新檢視兒少制度及遴選方式並做出適當調整,以達有個更完善的兒少團隊。(請參考兒少代表提供之書面資料)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12
提案(五)                           提案人:少年代表許芳萍
案由:發文給各學校請其協助配合進行下一屆少年代表之培訓及招募,未能受到重視。
決議:應可利用各種管道
(如準備完善之計畫、結合網路資訊等),讓少年得知培訓及招募之訊息,提高少年之參與率。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網路.媒體
行政院允應整合跨部會機關,就有關電視及平面媒體、電玩遊戲軟體及網際網路內容等,建立督管機制,避免因其中涉及暴力、血腥、恐怖等內容,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成長、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節目分級機制等情事蔓延,以有效杜絕事件再度發生
監察院103教調0044


34
內政部、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國內網路應召站或色情網站充斥,網路內容情色及性交易訊息氾濫,且不乏集團化經營,誘騙少女賣淫,甚至以毒品、暴力或不當債務方式逼迫少女賣淫,戕害青少年等嚴重危害情形,未能依法取締處罰及公告,移除不當內容,以有效管理,網路淪為不法業者犯罪工具;該等部會間、部會內不同機關間之資訊整合及協調聯繫,顯未落實,檢警機關偵破網路性交易犯罪集團之績效不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機制之功能欠佳,無法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監察院102內調0037


17
有關色情廣告問題,在中央即有文化部與NCC 歸責不清的問題,請問文化局及新聞處在執法上有無問題?......目前色情廣告裁罰係由新聞處業管,每月剪報平均約30
幾則,裁罰上並無困難或問題。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5)


17
最近新聞事件有關「暴力電玩」議題引起爭議,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45條、第46條及第49條皆針對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有所規範,惟還是發生不幸事件/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行動計畫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17
本案事發後經媒體報導產生模仿及學習效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應加強督管媒體對暴力犯罪事件之報導,並針對媒體報導所引發暴力犯罪行為之關聯進行深入研究
監察院103教調0044


17
有關如何因應兒少在長假可能面臨的網路安全挑戰與問題,如網路成癮、低頭族、網路色情、網路霸凌、網路賭博等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17
有關104年度兒少上網安全行動計畫,提請討論
臺東縣104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1次會議(104.8.18)


17
兒童及少年沉迷網路,影響其人際互動,部分遊戲有暴力之內 容,恐對兒少造成不良影響。
主席裁示:請相關局處、學校、村里長及社區
…等加強親職教育宣導,並將網路成癮問題列為親職教育主軸宣導內容。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17
針對青少年網路成癮之預防及方案推動,提請討論。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二屆)衛生與福利組第1次會議紀錄(10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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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兒少議題及婦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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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8
  • CRC兒童權利公約/受照顧權



相涉CRC條次1
相涉CRC條次2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18(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推動後,幼托整合政策措施執行現況與檢討。1.請教育部積極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思考如何強化地方組織運用NGO團體在偏鄉地區提供輔助,及如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非營利的平價幼兒園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18(3)
 
(一) 請社會處積極洽辦本縣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立,並向中央提案能否提高托嬰收費之金額。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18(3)
 
三、有關本市設立多處之公共托育中心,為提升托育之服務品質,針對承接單位契約屆滿時,如何在服務銜接上能無縫接軌,另保育人員資格、服務品質、教育訓練等,請社會局應加強管理及輔導。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7.31)


18(3)
 
案由: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招收對象為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且依法令規定政府應對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收托,惟目前本市大多數公立幼兒園仍只招收3或4足歲以上之幼兒,明顯影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受託權益,提請 討論 。
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前項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市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101年8月20日訂定「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其中第4條第1項明訂不利條件幼兒,  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5、原住民籍幼兒。
二、上述有不利條件之幼兒家庭,其社會資源明顯匱乏,倘若這些年滿
2足歲幼童無法立即進入公立幼兒園,只能等到3-4歲期間才進入公立幼兒園受託,其家長所要花費的照顧時間和金錢恐導致嚴重的負擔,亦可能產生諸多家庭問題。
辦法:
一、若目前各幼兒園尚無法普及收托年滿
2足歲以上之幼童,建議能規劃每一區至少一處公立幼兒園能優先招收年滿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就讀。
二、針對偏鄉地區托育及教育資源較為缺乏,應優先開放年滿
2足歲不利條幼兒入園就讀。
決議:
一、請教育局儘快統計查出年滿
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收托之需求,並試算需增加多少員額編制及預算。
二、原有混齡招收情況,繼續維持運作。
三、若有私立幼兒園願意收托年滿
2歲以上不利條件之幼兒,請教育局研擬補助標準。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2.5)


23
 
有關幼托整合後,為確保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收托權益,應提供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穩定財源,以確保弱勢特幼生之權益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4.16)


18(3)
 
目前內政部尚無法源據以處罰居家式保母未取得證照者,加以保母納入管理成效不彰及托育費用補助不足,造成諸多家長僅能尋求無照保母、有照顧壓力之高風險家庭無法獲得托育協助等問題,均待內政部妥謀解決之道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18(3)
掌握目標人口群,施以次級預防措施等具體作為,對社政系統提升各活動或方案之有效性,極為重要。現行保母系統之管理業務中,建議針對新進保母及曾有家暴、兒虐或性侵通報紀錄等特定對象,在不影響工作權之情形下,多予訪視。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18(3)
19
有關兒童人權部分,針對之前保母發生環境安全問題導致幼童照顧傷害事件,是否為未加入系統的保母?保母是否能強制納入保母系統?針對101年保母系統審核不合格的10人,後續如何處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19
18(3)
2. 最近有數起保母凌虐幼兒致死之案例發生,有些雖係領有證照之保母,卻因個人不確定之因素,產生情緒問題而對幼兒產生不當之對待,市府對保母種種的訪視或情緒輔導應予重視。   
     
楊淑朱委員:
保母訪視員無規範須具備社工專業資格,剛畢業的社工人員對若干特殊案件,也常有無法回應的情形發生,相關的課程訓練不可或缺,可鼓勵社工也去考保母證照。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28)


18(3)
24
社會處溫科長:目前保母專業訓練著重於工作紓壓及情緒管理,的確未含認識發展 遲緩兒童之課程,會針對此一項目也聘請具此專業之師資授課,期使保母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轉介有更多的認知。               
嘉義市政府102年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5.15)


18(3)
 
編號030203「補習班不得收托幼兒」之管理查核情形案:為保障幼兒教育教學品質及環境安全,請教育局主動告知參加招收6歲以下兒童補習班之幼兒家長及補習班業者,補習班招收學齡前幼兒宜比照幼托機構相關師資、設備及課程設計之標準,及目前該補習班未達標準之處,並公告鄰近評鑑優良之幼兒園所,提供弱勢家庭幼托經濟補助訊息,促使家長瞭解有所選擇。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4.14)


18(3)
 
(一) 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中提出補習班有關兒童權利定型化契約之其他細節規定。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3次會議紀錄(99.8.10)


18(3)
 
有關本市非營利團體辦理弱勢(單親)家庭課後照顧服務申請,建請教育局規劃受理非營利團體申請課後照顧服務之需求。……(一)請教育局主政,社會局協同辦理。 (二)請教育局於下次會議提專案報告,內容應包含現況及問題分析、需求評估、因應作為。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11)


18(3)
 
案由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將修正,應如何因應,提請討論。(提案人:社會處)
主席裁示:蒐集並彙整相關團體及意見後,提請教育部作為修正之參考。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3.29)


18(3)
 
為提升課後照顧服務品質,建請教育處統一規劃辦理課後照顧師資培訓,提請審議。….(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二)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規定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 目前民間團體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師資部分未符合前揭辦法之規定,為提升服務品質,增加原服務人員轉銜機會,課後照顧師資培訓應由教育處統一規劃辦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18(3)
 
(一) 建請教育處統一規劃設立課後照顧服務班,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
(二) 教育處應輔導學校辦理或提供場地予有意願之民間單位辦理,既可避免學童至外單位接受課後照顧服務時交通上的不方便,亦可接受到較完善的照顧服務。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19
18(3)
七、 請教育處針對呂委員所提防範安親班從業人員有無精神疾病機制問題,行文安親班及各大補習班等處加強宣導以預防不適宜人員任教。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18(3)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103學年度起改由學校申請,請教育處務必督促各學校申請經費,若學校無法執行,建議申請經費後委由團體繼續辦理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19
18(3)
葉委員郁菁提問,教育處查核有無性侵害前科者進入各幼托園所、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及安親班現況。
主席裁示:此案列管,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8)


18(3)
 
未立案托嬰中心如同是黑洞,值得有關單位多予抽檢,俾為預防,並將實施之情形,於下次會議中提報。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18(3)
 
建議可參考托嬰中心評鑑方式,未來針對幼兒園也採行評鑑機制,加強對於幼兒園之輔導,以提升本縣幼兒園之品質。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3次會議紀錄(102.12.31)


18(3)
 
1. 教保人員的勞動權益攸關幼兒在幼托園所的安全,因此建議勞工處應對縣內公私立幼托園所安排勞動檢查,針對幼托園所的專案查核列入工作報告。
2. 建議教育處應把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列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的認證,並在審核課程認證中廣泛納入不同議題如,環境教育、多元文化、生命教育、勞動權益等等,提升教保人員多元意識,而非僅限於情緒管理、親職教育及教學教材法狹義範圍。
3. 請社會處及教育處整合針對屏東縣公共托育的整體現況及未來政策發展做報告。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9.25)


18(3)
 
目前有些業者同時辦理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業務,且場地相臨,有時在評鑑幼兒園時,發現緊臨之托嬰中心有些情況,礙於主管機關不同無法同時查看評鑑相臨的托育機構,建議教育局、社會局可否研商會同檢查,避免業者有投機違規情事之發生。……請教育局、社會局針對委員建議研議針對同一業者於相鄰場所辦理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之查核及管理,防止業者有違規情事之發生。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9.25)


21
 
我國收出養制度。1.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法處理私下協議留養之爭議案件,積極與民眾溝通說明。至有關留養議題亦請積極處理,以杜絕不利兒童發展之留養情事發生。2.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議有利收養人之認證制度或轉介機制,使其可以獲得妥適的輔導並儘速媒合到適合的兒童。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21
 
涉及目前國內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之服務收費、財務管理及追蹤輔導等制度,是否健全?及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及國內寄養家庭制度之監督管理,是否落實?
監察院100內調0073


21
 
建議增加收養人收養裁定前「試行同住期間」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提請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2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供決定認可之參考。請社會局及衛生局提供辦理親職準備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相關委辦單位及醫療院所之聯絡資料供法院法官參考。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21
 
六、 呂委員所提出養媒合服務收費項目不一且有過高情形,是否應有所規範,以免影響收養人之權益,請社會處適時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應。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9
10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因家暴離婚之新移民若未能於30日內取得子女監護權,將被遣返回國,對此,需要訂定法規或具體的措施以因應實務需求。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27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10月7日社家支字第1030900877號函辦理,有鑑於其他縣市發生小戶長社會事件,為關懷及預防未成年人擔任戶長之家庭狀況,本案執行方式,職處於103年10月15日便箋分會民政處及教育處,擬請民政處及教育處共同辦理,執行方式詳如附件二,實施期程預計於104年1月1日起執行。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2.18)


27
 
九、 請社會處針對「南投縣小戶長主動關懷方案」提下次會議之專題報告。…….決議:
一、
 依附件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8月11日會議紀錄已載明「103年5月15日召開小戶長現象及後續因應第1次研商會議,有關本案服務流程(範例草案)業依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雲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提供建議文字,宜蘭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提供轄內服務流程草案供參,以及參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新竹市政府建議流程,並經本署綜融各方意見後修訂確認」;爰此,本府戶政、社政、教育、警政應就本案依權責辦理。
二、
 本案自104年1月正式啟動,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20
 
內政部對於所屬各區兒童之家收容安置之特定類型對象,迄未依規定設置心理輔導人員
監察院099內調0019


20
 
各縣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外安置資源不均,加以個案類型及問題樣態趨向多元及複雜,導致社工人員常面臨缺乏適當安置資源之困境,亟待內政部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院099內調0044


25
 
內政部各區兒童之家保育人員人力嚴重不足,小家人數過多,且照顧人力比例僅維持法令規定最低標準,致保育人員工作負荷壓力甚巨,導致人員更動頻繁,復因不當挪用從事安置個案直接生活照顧之輔導員,使保育人員不足問題更加惡化
監察院101內調0041


25
19
新北市政府未能及早查明所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約納家園於99年至102年10月底止發生之5起性侵害案件未依法通報並給予裁罰及議處,致該家園屢生性侵害事件,更有被害少年因而轉為加害人;明知該家園有聘任專業人員未依法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其院長(主任)、部分生活輔導員資格於法不合等違失,卻僅為消極口頭糾正,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防範之有效作為,亦未依法命限期改善或給予裁罰,且未落實督管該家園依法設立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管道、訂定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建立性侵害事件之標準處理流程,均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院103內調0006


16
 
為建立兒少保護個案之尋親機制案,提請 討論。…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二、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處遇時,兒童少年若未立即給予安置,其生命、身體有立即之危險,為使兒少能在熟悉環境成長並維持親屬間關係,親屬安置仍為第一優先考量。
三、
 且104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考核指標「兒少保護個案親屬安置資源之建置與運用」將「尋親機制之建立與發展給分標準涉及戶役政系統開放權限供社工自行查詢親等關聯事宜」納入評分項目(附件2),顯現中央對於此項措施之重視。
決議:

1. 依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內政部 
為提供單位,地方政府尚無權限,故請社會處行文向內政部申請。
2. 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查詢親等關連資料權限已與內政部戶政司連 
結,請社會處亦可洽詢上級單位衛生福利部,簡化行政流程。
基隆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9)


20
 
整體而言,縣內安置機構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改進的面向包括專業服務、財務健全性、人員穩定度…等面向, 8 月已啟動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訪視輔導實施計畫,並委託玄奘大學執行;又本局前業與10 家機構進行充分溝通,針對每間機構個別性問題及困難,安排2 位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訪視輔導,今年執行完畢後,明年將再持續辦理,希望能夠落實輔導與改善,以提供家外安置兒少妥適的照顧服務。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5)


39
 
(一) 第24頁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根據兒權法第68條規定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之兒童、少年仍在保護管束中,其後續追蹤輔導,建議社會處可與法院觀護人聯繫,強化後續之追蹤輔導。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20
39
一、 本府未來如有安置於貴家之個案,定期與貴家社工人員每季召開個案聯繫會議 ,請貴家未來能協助至少每季提供安置個案之輔導紀錄給本府主責社工,以利密切合作提供個案適之處遇服務。
二、
 結束安置準備期視個案情況而定,準備期至少3個月以上,相關細節個案聯繫會議中討論 。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2.18)


19
20
二、本案面臨困境如下:
(一)社工員雖有機會抱住幼童,但未通知男童父親將執行緊急安置及保母表示無法交付男童,無法配合態度強硬,其情形是否得以強制執行? 強制力之行使其法源為何?是否得需符合法律一般性原則如比例原則? 
(
二)緊急安置執行時,實務上處理方式為直接將男童帶離安置為主要任務,俟安置後三日內,再請示法院裁示;然緊急安置為限制兒童人身自由權,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緊急安置有立即避免危險之必要措施,惟遇有複檢男童是否仍有毒物反應殘留,得否有其他方式讓男童再次檢驗?
辦法: 
如遇上述案情監護人、家屬或第三人不配合之際,建議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或請主管機關為個案聲請緊急保護令,據以執行緊急安置以臻完備。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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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離開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卻無法返家之少年,未能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善盡保護安置及輔導協助之責,致使自立少年獨立生活困難重重,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之發展
監察院100內調0027


35
 
有關CRC第35條(兒童誘拐、買賣或販運之預防),對於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夫妻一方私自拐帶子女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情形,致失蹤協尋有實務上之困境,期待中央能彙整相關或明確的法規做為執行之依據。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19
 
學校若遇父母親疑似兒虐或攜子自殺,於上學期間欲將子女帶走,學校方面卻無留置權等議題,建議應建立相關機制解決。(提案人:蔡盈修委員)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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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教育處邀集警察局及社會處針對「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通報表」檢討執行面問題。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19
 
相關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者與高風險家庭個案之後續處遇服務,成效不彰,且各執本位,致無法有效解決是類家庭之根本問題,造成其家中兒童及少年仍未能獲得適當照顧,顯示跨領域服務體系之合作與協調不足,行政院允應協調研擬改進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內政部所訂定之「重大兒虐個案處理及評估檢討流程」,未能要求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相關單位應提報相關資訊,致難以檢視案件之全貌及成因,應予檢討改進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行政院未能善盡督導之責,致中央相關機關規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協調整合不足,仍是各執本位,難以澈底解決造成家庭發生兒虐之危險因子
監察院102內調0049


19
 
內政部未能善盡督導及規劃之責,致各地方政府執行兒童保護各項業務及對社工人力之合理配置與教育訓練等事項,存有諸多違失
監察院102內調0049


19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嘉義市及金門縣政府未能儘速充實改善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不足之問題,難以落實兒童保護工作
監察院102內調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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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北市政府未能審慎周延研訂(修)該市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又未監督所屬確實依法行事,所屬相關機關之間亦未充分協調分工,導致該市一名8歲陳姓女童未依規定就學長達將近2年之久,竟無人聞問,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103內調0077


19
 
為提升整體行政效率,建請修改「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草案」第91條第4項之權管單位,併由社會局(婦女及兒少福利科)統一辦理裁罰事宜。...(一)本案維持101年本委員會臨時會決議,由經濟發展局辦理及裁罰。(二)理由如下: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二屆)衛生與福利組第1次會議紀錄(103.11.14)


20
18
這些失依兒童找到家人時,是否可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家長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一次或兩個月一次到機構與兒童少年會面?…. 主席裁示:此類案件可用通報表的方式,將需求明確寫上交社會處處理,例如在通報表上面註明希望生父母定期看小孩等等。但處理方式仍應視個案情況酌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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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61家庭處遇103年、104年個案戶數落差很大,若個案數激增,應重視社區照顧安全網,且若社工人力一樣未增加,如何因應?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19
 
一、為維護兒童身分權益,請民政局協助針對已催告多次之家長,且為聯繫不上的家庭,應積極查訪協助查尋兒童下落,以減少兒少保護事件之發生。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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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請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擴大受刑人之未成年兒少生活狀況查訪,強化司法單位把關機制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2次會議(103.10.1)-家扶提案


19
 
針對受刑人遷戶籍時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局查察,減少兒少受虐事件,請民政局研議是否可行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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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入獄服刑之受刑人所填之地址資料往往不正確,讓社政人員疲於奔命,因此建議以更積極之作為,由戶政發現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時,主動將受刑人戶籍資料供警政單位訪查,將更有效的防止兒少受虐事件(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五十四之一條),如發現高風險個案時,相關單位始能適介入提供資源。……編號3 部分,請警察局提供訪查受刑人入監服刑之執行情形與流程等相關資料予會報告,另請社會局提供現行執行兒少法第五十四之一條之情形。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9.25)


19
 
(99)年2月,高雄縣發生一起6歲女童遭人以手指插入性侵事件,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具體求刑7年10個月,一審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於本年6月18日作成99訴字第422號判決,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被告3年2個月。本件判決經媒體連日報導後,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批評撻伐聲音不斷……同年8月及9月初,媒體又陸續報導3起2歲、3歲幼童遭性侵害案件,法院同以未能證明違反兒童意願為由發回更審或適用法定刑度較輕之刑法第227條判決,更是激起廣大民怨,競相批評法官欠缺專業知識、未能落實專家證人制度,及相關規範對兒童保護不周
監察院099司調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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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察機構之志工是否符合兒童及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有無性侵前科之疑義,建議函示中央...1. 工作人員全面清查、負責人縣府主動查閱:99.11.03依性侵害查閱辦法以府社婦字第0990184794號函、100.12.02依兒少權益法以府社婦字第1000218004號函、101.06.04依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處理原則以府社婦字第1010095373號函,請機構查閱現職工作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資料,並告知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經查閱現職工作人員皆無檔案資料。另,要求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皆應主動申請查閱或請應徵者提供良民證確認無性侵害犯罪資料。2. 志工未強制查閱: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機構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附件一)」目前僅信望愛少年學園曾查閱志工有無性侵害登記資料。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19
 
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無法在兒少保或高風險方案開案,此類個案應亦為服務對象。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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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小中高年級學童的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日益增加,故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宣導應向下紮根,特別是對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宣導,其對象應向下涵蓋至更低年齡層之國小學童。(教育處特教科)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19
 
有關性侵害被害者偵訊前能提供心理諮商之服務,漸行提出具體推動並落實。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1次會議紀錄(99.2.24)


19
 
(二)有關衛生局對於性侵害案件處遇措施,因相關法條修正之後配套或修正施行內容為何,請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會議紀錄(100.12.28)


19
 
(一) 社會處福利科工作報告
姚淑芬委員:對曾有過性侵、猥褻前科之人,應徵補教或學校機關之師資、司機或工友,學校及業者應函請警政單位明確提供相關應徵者之素行,警政單位亦不應拒絕該項查詢。
教育處回應:對受理上述人員聘用之做法均相當嚴謹,學校方面會先函請警察局查察並提供資料,至補教業者除請應徵者自行檢附素行外,亦可透過正式機制函請警政單位提供。
      
主 席 裁示:媒體報導有校方或業者對這些因案者,採取永不錄用的作法,是否有侵犯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引發違憲之爭議,請教育處查明。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8.16)


19
 
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案件日益增多(100年47件,101年80幾件),學校有辦理各項性教育宣導,但效果卻不顯著。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19
 
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狼師通報流程,應增加會知地方政府之程序,以便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處理。
教育處報告:
一、本府教育處業於
104年8月24日屏府教特字第10426660900號函國教署,如有高中職狼師(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
二、本府教育處因應方式
(終身教育科):
1. 各縣市政府教育機關密件週知本府經性評會調查違反性平法確定者之個資,俾利名冊核對過濾。
2. 自104年4月始,凡各班設立、變更申請時,就教職員名冊核對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及加會社會處察明是否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列舉情形確定者。
3. 於不定期班務稽查,檢核是否依規建置教職員名冊俾利查察。如無爰依準則發文糾正該班並令限期改善後報府核備。
4.  本處業於104年中發文各班,各班就「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本權責更新教師異動現況一節需落實,相關專屬維護代碼洽各業管承辦。並列入本處不定期公安聯合稽查班務宣導事項之一。
5.執行情形(4月~7月):
(1)密轉週知不適任教師列管確定:計1人。
(2)班設立或變更查察教職員名冊:計56人。
(3)不定期班務暨聯合公安稽查:計63人。
(4)抽查未符名冊另報府核備:計10人。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19
 
一、縣府應與縣內各高中職學校協調,日後通報狼師時,應密會縣府,如為本國教師,則由教育處查詢資料庫後,依上開規定通知補習班(國中小安親班請一併納入)予以解雇;如係外國教師,先由教育處會勞工處查詢資料庫,以明有無核備在案?若有,則由主管部門依上開規定辦理通知解雇事宜。若業者不處理則依法裁罰。
二、例外情形可能有外縣市高中職之狼師,在本縣境內補習班或安親班兼課,此時縣府無法經由辦法一之方式得知,故應與教育部協商,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再由縣府按前揭流程與規定辦理之。
三、如與教育部協商順利,可僅採取辦法二,因足以涵蓋本縣境內之通報案例。若非順利,應以辦法一為基本目標,再追求辦法二之推動,以防漏網之魚。
教育處回應:有關高中職狼師通報及處置,不分縣內及縣外均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管轄,本府擬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
(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所屬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勞工處回應:本案如係外國教師涉及性侵情事,經加會本處查詢其聘僱許可資料後,再函請勞動部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
社會處回應:依內政部於
102年3月21日召開「各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本處目前就針對狼師部分分為以下兩面向處置:
一、接獲通報:若通報或經社工調查後發現嫌疑人身分為學校教師或補習班老師,則會將相關資料予本府教育處。
二、收受偵辦結果或判決書:接獲地方法院或檢察署來函之司法偵辦結果,若當事人身分為教師會以函文方式予本府教育處,請該處依規定辦理。
委員建議:
一、受理各縣市學校之狼師通報後,應密知各地方政府,而非所屬地方政府。
二、補習班聘任老師多久後須核備
? 班務查核的項目為何?
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有4種條件不得聘任,其中“行為不檢”的定義為何?
教育處回應:
一、補習班函報聘用名冊時,會先至教育部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查詢,並請其提供良民證及會辦本府社會處查詢是否有性騷等行政罰鍰。
二、教師如有人檢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會將資料報給教育處。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處函文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如有高中職狼師
(含外師),以密件方式副知各地方政府教育處,並依規定辦理。
二、請教育處
(終身教育科)研議如何將補習班教師核備名冊隨時更新為最正確之名冊,才能做進一步比對,相關執行策略請於下次會議報告。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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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紀錄目前無法於刑事紀錄查證,此類人員亦不適合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請教育局再確認現況,並公開相關資訊。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16
 
一、兩個月前,新聞媒體報導本市發生兒童被父親趕出家門案例,該個案照片及資料皆明顯曝光,建議警察或相關行政人員應阻絕媒體拍攝,並須盡到保密責任,以維護個案隱私及權益。(提案人:張宛華委員)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1.7.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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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有關本縣4月27日有一則國中生新聞報導,刊載其全名,依兒少法第69條,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針對此新聞報導,縣府是否應有所作為。      
委員意見:
一、四大報應該公司登記在台北,觀傳處可將案件資料函請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依兒少法
45條審議,該公會審議後,會將審議決定書予縣市政府,如縣市政府不認同可再自行召開會議審議。
二、針對地方性報紙部分,建議可於下次兒少委員會中提出審議。
主席裁示:
一、
 照案通過。
二、
 本案請觀傳處(新聞行政科)會同社會處及法制科進行通盤了解,並依兒少法(第45條或第69條)相關規定辦理。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18
 
案由:因應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兒少可有程序監理人為其法益發聲,現階段法院選擇運用的皆為義務程序監理人,惟程序監理人工作繁重,義務職恐無法持續,而程序監理人收費
標準
8,000-3 萬6,000 元,這項費用對弱勢民眾更是沉重負擔,縣府是否可協助弱勢家庭負擔相關費用。(提案人:謝委員淑芬、范委員國勇)
決議:請社會局將補助弱勢家庭程序監理人費用納入研議。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2 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2.20)


18
19
教育部迄未能檢討評估現有家庭教育之服務輸送管道,亦未對施虐者實施家庭教育,致無法充分發揮家庭教育應有之積極功能,均核有疏失
監察院102內調0049


18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卻長期以來未能落實兩人權公約及我國相關政策綱領所揭示國家應支持家庭之責任,且對民國93年間通過之家庭政策,欠缺管考機制,又遲未督促所屬整合建立家庭支持中心,致該政策有名無實,服務資源分散
監察院102內調0088


18
 
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多半缺乏足夠之資源及支持系統,惟教育部及原主管社政業務之內政部卻對是類家庭之協助不足
監察院102內調0088


18
 
教育處的工作相當重要,建議教育處將家庭教育列為家庭教育中心重要課程,培養民眾從小具家庭責任。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18
 
三、請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協助依家庭教育法規定,安排適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3
 
3. 楊文玉委員:針對p.92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請問安置機構內18歲以下之保護性個案,打工的收入是否有權不交給父母?…….請社會處協同律師協助釐清本案,確認家長是否有侵害財產權之疑慮。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27
 
1.保處少年多來自高關懷家庭,是否適用脫貧計畫?其申請方式與資格為何?
2.期限部分有無修改的可能?7年的時間對青少年來說似乎有些過長,存錢的方式與計畫是否有修正空間?
… 業務單位回應:
1.脫貧計畫目前僅對低收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務,目前已著手研擬擴大辦理,期待服務更多弱勢家庭,相關資料已放至網站上主動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2.另家扶中心亦有提供釣竿計畫,將於會後一併提供給法院知悉。...主席裁示:請社會處針對是項方案進行研議,該方案立意在協助弱勢家庭,期待能擴大辦理。...社會處:脫貧方案(7年計畫),鼓勵家戶儲蓄,累積資產,爾後工作報告納入說明,甚至搭配幸福創業貸款,並藉此提高受益戶數。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19
 
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中高達94%係6歲以下兒童,且83%係父母或其同居人所為,惟內政部、衛生署及法務部針對是類兒童之保護,卻未能積極強化村里長、村里幹事等社區鄰里網絡,以及所屬之既有服務機制,以提升通報功能,致難以避免幼童受虐致死案件之一再發生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為建立兒虐預警機制,內政部近年雖已積極推動高風險家庭處遇計畫,惟該部在兒虐人數仍不斷成長之際,卻未就該項計畫之篩檢機制及後續處遇對於降低兒虐風險,進行成效評估;復各通報單位對於高風險家庭個案之篩檢指標及轉介開案,屢有反映資訊通報內容不足及開案標準存有疑慮,均待該部持續加強協調整合及溝通合作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新北市政府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自100年起至本案發生,陸續接獲女童恩恩及其手足之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計7件,其中2件暫存未處理,4件竟以「行方不明」、「無工作對象」為由不予處理,致通報案件7件有6件未獲派案處理
監察院104內調0045


19
 
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 條規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會局,因本條為新增條文,尚無明確的訪視流程,建議邀請司法院或檢察官說明目前訪視流程及相關通報情形。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19
 
為加強並落實村(里)幹事對於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責任報通,提請討論。... 一、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規定,明確範訂醫事、社工、教保、警政、司法及村(里) 幹事等網絡人員,針對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機制。二、目前實務上村(里)幹事通報案件鮮少,考量其角色多針對村里民急難事由予以協助,如協辦馬上關懷、緊急弱勢兒少等經濟補助申請,實為最常接觸弱勢民眾之第1線工作人員,如能落實並發揮其預防通報功能,將有助及早發現高風險及兒少保護案件,適時介入協助。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19
 
高風險家庭之通報來源單位中,村里鄰長及幹事之通報案件數偏低,因其係屬責任通報,宜加強對是類人員之相關業務宣導。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7
 
對於非原住民地區及非都會區之學校,如何獲得資源挹注?
1. 本縣原住民地區學校之補助經費來源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教育部等單位予以補助,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有教育部教育優先區等經費挹注,但部分學校既非偏遠學校、特殊偏遠學校,亦非屬原住民地區學校,難以獲得經費及行政資源。
2. 請針對弱勢地區學校予以規劃爭取經費及行政資源把注之管道。
3. 辦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主席裁示:
請主動關懷弱勢地區學校,應申請經費而未申請的應協助指導繕寫計畫。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18
31
我國職場是否依法落實友善親職。1. 請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職場政策,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2.針對育有3歲以上兒童之家長,亦得依性別平等法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事宜,事涉勞資雙方相關權益,請勞動部再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討論。3.請積極宣導家事假及教育部樂學活動等相關訊息,並請教育部結合其他社會資源共同推廣樂學活動方案,協助學童於長假中得到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經驗。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家扶提案


19
 
內政部及教育部雖已全面推動各項親職教育,使國人建立正確教養之認知與觀念,惟我國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仍逐年顯著增加,父母缺乏親職教育仍為主要施虐原因,顯見推動成效有限,亟待檢討改進
監察院099內調0044


19
 
據社政主管機關統計,兒童遭虐之主因係父母缺乏親職教育,究相關權責單位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及其家長,有無善盡諮商輔導及實施親職教育之責?
監察院102教調0062


18
19
培養親職能力項目建議應納入原民局,協助提升原民族群的親職能力,降低家暴兒虐的發生率;另建議勞動局,親職能力或許非其業務權責之一,但惟有勞動局可接觸到廣大的勞工族群,可思考有無結合因應的措施,如即時提供相關局處辦理親職教育的訊息。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4.8.27)


18
 
建議市府若有較積極的服務方案(如親子諮商、輔導等),可提供竹北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參考運用(提案人:張宛華委員)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19
18
兒少保護業務中,接受強制親職教育之處分者,其出席率僅達52.6%,明顯偏低,但此類輔導對象係主要的目標人口群,應設法加強執行率,如:請社工人員個別訪視,或上課時間配合避開受輔導者工作時間,或選擇更適宜之時段等方式,俾提升出席率。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18
 
(八)楊文玉委員:
1. 希望針對有能力卻不願負責的家長,由公權力來要求比機構要求更有強制力。
2. 保護個案之父母在監獄時,通常是在一般的會面場所,是否可以要求在會客室,以避免讓孩子感到約束及恐懼?
主席裁示:如各位委員認為此法可行,可以委員會名義作成提案,送給矯治機構。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18
 
3. 推廣親職教育,強化父母親對於協助兒童面對沮喪和挫折的輔導(教育處、社會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18
 
四、 廖委員建議,針對家庭教育中心工作報告內容除親職教育外,依家庭教育法規定,尚有失親教育、性別教育等項;是以,有關失親人口群以及未成年懷孕之兒童及少年等的服務資料,爾後請家庭教育中心提列於工作報告中。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19
18
有關強制性親職教育部分,建議社工於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時,同時納入處遇計畫之內,若家長未依排定時間參加親職教育時,可用刑事責任處置。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5.23)


18
 
6. 為使有限資源獲得充分妥適運用,請社會局、教育處連結、整合縣內公、私部門(NGO),規劃辦理相關親職活動,並立於需求者角度,審視普羅需求,並納入教育內涵,讓親子更有意願參加。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0.11.27)


19
18
一、鄭委員瑞隆提案: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惟實務運作上,仍有部分家長拒絕配合行政機關建議之各項措施,致嚴重影響兒少權益。然,本法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仍未就違反該條規定者制定罰則。
決議:請委員於內政部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時提案建議。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1.2.20)


18
 
五、為提供即將結婚男女適時之婚姻觀念,建議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協助規劃安排相關親職教育課程,以加強婚姻觀念之宣導。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18
19
四、為預防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加強原住民家庭提升親職功能或後續輔導資源等運用,請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結合網絡單位相關資源,以有效提升預防性之策進作為。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6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12.23)


19
 
目前由高風險委外單位介入案家後,發現案家家庭成員有成癮之現象,將透過弱家網協請衛生局介入服務,衛生局醫政科將查詢該成員是否為列管個案?若為列管個案則由衛生局的個案管理師持續服務,非列管之個案,將建議案家逕行通報113或警局通報,或由醫政科提供服務資訊。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紀錄(104.4.24)


19
 
衛生局回覆:目前針對物資濫用的個案,只本身做列管及輔導,目前無針對案家是否有6歲子女做列管及追蹤,未來將把委員意見做為 即刻 改善的策略,再呈現列管及 改善的策略,再呈現列管及輔導情形資料於委員會中。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7.11)


19
 
陳委員麗如 :請問第 48 頁兒少權益保障法第54 條之 1辦理情形 , 有何標準決定個案為電訪或面? 後續如處理....警察局回覆:依政署規定 ,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監護人其子 女如交由親屬協助照顧,採電訪,如交由朋友照顧,採面訪, 訪視結果會案家問題與需求,決定是否轉給社會處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做後續追蹤處遇工作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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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兒少議題及婦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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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8
  • CRC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相涉CRC條次1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23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執行成果與展望。1.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今年年底前完成和教育部特教轉銜系統介接工作,並提報執行成果。2.研議於幼兒進行健康檢查時搭配作必要之檢測,期能提前讓3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提早接受評估與服務;另請衛生福利部將「縮短城鄉差距」當作政策主軸,蒐集現行相關研究,瞭解及分析城鄉差距之現況,並從需求面進行考量,提供適切之資源服務。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23
請教育處特教科於下次會議提供針對家長、孩子、老師三方面所進行巡迴輔導的專業培育、成長課程等成果。……1.由於在個資法保護下,醫院端雖有通報,但家長若勾選不需要早療治療,相關承辦同仁將無法藉由早療通報系統接觸個案,委請鄭瑞隆委員於參與兒少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會議時,以家長此舉可能對兒少構成「消極不利作為」為由,向中央提出建言。
2.另縱然本縣親職教育課程開辦及規劃多元且多場,但無強制性,家長參與意願低,委請鄭瑞隆委員同上述理由併向中央提出建言。
3.在融合教育方針下,針對一般教師及家長之專業輔導有其必要性,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報告相關具體作法。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10)


24
為提高本市0-3 歲發展遲緩幼兒之發現通報率,落實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乙案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24
早期療育通報率偏低,偏遠地區往返交通費時,早期療育評估住宿問題仍需努力。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100.10.6)


18
親職增能、教育課程在原鄉部落有其需求與必要性,但應邀參加民間團體(早療協會)辦理的相關活動時家長參與率卻很低,如何能提高家長參與率。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102.12.16)


24
 (三)討論主題三:早期療育
嘉義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說明,個管中心所掌握到疑似發展遲緩個案約占
6%,其中約75%~80%會至醫院接受評估,至於剩下的20%,10%是家長拒絶到醫院,特別的是拒絶的是年輕的父母而非祖父母,另外10%則是已經治癒不需要再到醫院,還有一些要再觀察是否給予遲緩證明。因此目前努力的方向是教育父母對至醫院接受評估的接受度。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3.6.18)


24
目前早療服務,是由社工及教保老師進行示範或提供到宅療育服務,期待能夠藉此提升家長親職及照顧的能力,下次會議將呈現相關資料。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5)


24
1. 針對疑似發展遲緩及身障兒童指紋資料建檔業務,請警察局與身障科建立良好橫向聯繫與合作。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28
100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針對未滿6歲就讀發展中心或早療中心的幼童,卻被排除在外,政府此政策美意更應照福弱勢族群的幼童。…….請協調本縣啟智協進會李理事長明龍協助透過陳節如立委向中央反應建議。…….教育處辦理情形:
已依照主席裁示協調本縣啟智協進會李理事長明龍協助向中央反應建議。
主席裁示
:
請正式行文函請中央納入辦理,副本函知屏東縣政府兒少委員會委員及監察院秘書處。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23
針對十二年國教的實施,臺北市許多高中職尚無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完善的無障礙設施、學習輔具及教師助理員服務,建請教育局、社會局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出專案報告與因應措施案。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3
有關單耳聽障無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故無法申請輔具補助,建請針對單耳聽障進行早期篩檢,並提供確診兒少輔具補助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6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4.6.15)


23
過動部分無特殊鑑定,一般以情緒障礙鑑定予以評估,100年確定案例為國小學生90人,國中學生60人。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23
謝委員瑞龍:
一、請教育局針對情緒障礙學生,為教師規劃特殊的教學方案,使老師對此類學生更加了解,並以團隊方式協助該類學生,達到真正的包容。並建議擬定教師獎勵措施,鼓勵用心教學之教師。
二、其他縣市有「華德福」實驗學校,使家長對教育有另一種體制外的選擇,建議本市可以納入推動。
主席裁示:
一、請顏副市長針對「情緒障礙」議題於下次會議做研究報告,並請教育局做專案報告。
二、關於「華德福」實驗學校的自治條例原已送到議會,因遭議員誤解引起部分教師反彈,但本市多元教學目標不變,仍會持續推動。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23
4.建議顏副市長、教育局鄭委員、董委員、林委員及謝委員等人,先行召開研討會,討論情緒障礙學生之班級老師可依循的SOP流程,建立班級經營模式,再對其他老師與家長進行宣導。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3
本案為教委會通過在家教育個案,個案設籍本縣,目前在台北市就醫,租房子在醫院附近以利尌近復健(長期臥床),台北市會提供在家的教育巡迴輔導,但是其他的服務都無法提供,例如輔具、學校專業團隊,教育處曾欲委請台北市團隊協助評估,但因學籍不在台北市未果。教育處曾在教育部的協調會提出該問題,但教育部請二縣市自行協調。高雄市建議可列為保護型個案,以轉學籍不轉戶籍的方式,因為家屬不願意把戶籍及學籍轉上去,導致學生除了巡迴輔導之外,無法使用其他相關福利。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4.6.24)


24
五、除了2-5歲以上及65歲以上免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外,因安置在機構內更會有群具感染的危機,建議安置在機構內0-5歲的孩子都能免費施打。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24
三、 請衛生局協調轄內眼科及牙科診所,對於國中小學童視力、口腔檢查能給予掛號費或免負自付額減免優惠,以增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並請教育處了解轄內視力保健及口腔衛生與醫療院所合作的執行情形。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1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0.26)


24
臺灣小兒用藥臨床比例不到一成,顯示出中央健保給付的問題(小兒用藥貴,多使用成人用藥),除應改善此現象外,並期待本府衛生局能推廣小兒用藥。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24
青少年心理諮商服務;請衛生局、教育處提供轉介服務流程與服務狀況。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24
(七)衛生福利部函文予婦產科醫學會,16歲以下懷孕要進行通報,此部分有爭議,中央有召開相關會議,地方應表達意見。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24
針對本縣轄地區未成年懷孕及未婚媽媽比例偏高議題,提請研議相關因應對策。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12.22)


24
依衛生局提報資料,本縣之高中職生吸菸率及校園二手菸暴露率、國中生校園二手菸暴露率等三項比率,雖已下降,惟仍高於全國平均數,顯見仍須努力加強校園菸害防制宣導。(衛生局)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18
沈委員宏錩:
一、對於學生吸菸行為,依兒權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未禁止者,須接受親職教育,提供者須罰緩。此部分希望衛生局能有好的橫向連結方式,而不僅是宣導而已,希望能達到預防與防治效果。
二、學校高關懷學生亦常因吸菸被記過,雖衛生單位有進行宣導,但如何才能讓社會大眾更重視此問題。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2.5)


24
目前縣轄內各大醫院 (如:大千、為恭及苗栗醫院等)囿於醫師人力有限,均欠缺兒科急診,對於縣內兒童及少年醫療資源之窘境,請衛生局主動召集各醫院協調並妥處。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4
青少年AIDS人數上升,已威脅青少年身心健康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4
衛生局追蹤孕期及產後婦女之作法值得肯定,建議進一步了解產後婦女有無遭受家暴之情事,並加強了解孕婦有無垂直感染愛滋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24
五、 對於黃委員所提,衛生局報告:「14 歲以上的感染者因自主性及隱私性的需求增加,基於法理與個案隱私的考量,在與其適當的討論並獲得同意之後,再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個案的愛滋感染情形。」,如當事人不同意且又未滿18歲之處理機制為何?請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1.4)


24
對於愛滋感染者越來越年輕化,當前屏東縣青少年愛滋感染者的狀況為何?教育處與衛生局是否有相關因應措施?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24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衛政單位要求一定要有安置兒少之監護人簽署同意書,才能進行愛滋檢驗,但有些監護人不知去向或失聯,無法或不願簽署同意書。
2. 依下述兩項法規,為了提供兒少妥適照顧,了解兒少健康狀況,在照顧上更能貼近兒少需求,故接受寄養安置服務之兒少,安置之初(一週內)會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項目中包含梅毒、愛滋及肺結核等傳染病項目之檢驗。
(1) 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照顧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安全,發生變故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3. 有關法定代理人身分認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第6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強制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該人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委託安置者,準用第60條強制安置,由主責社工找到原生父母或由社工代簽署同意書,進行愛滋檢驗。
3. 由於疾管局無法接受該代簽署之同意書,請衛生局與疾病管制局溝通。【衛生局】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27
教育處:2.學校暑期未提供營養午餐,請主動了解弱勢兒少用餐問題,並要求學校主動提供協助,勿讓學生求助。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27
教育處回應:針對營養午餐提供部分目前學校是採申請制,只要弱勢家庭或低收入戶的學童於暑假輔導課期間提出即可獲得協助,對於彰化縣偏遠地方的學童則無法如同台中市的作法至7-11店取餐而普遍獲得照顧,目前本處尚在研擬方法中。最近教育部提供經費補助希望廣設中央廚房的供餐機制照顧偏遠地區學生,目前本處申請經費努力當中。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3次會議紀錄(99.8.10)


27
請教育處了解各學校及中山國小針對不同福利補助身分的學生(如:一般低收入戶學生、安置機構中的低收入戶學生、在寄養家庭的學生、安置教機構的一般學生),在處理營養午餐作法為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4次會議紀錄(99.11.23)


24
(一) 請教育處、衛生局共同開會討論有關幼兒園午餐、點心等食品安全稽查之責任歸屬、分工及辦理流程,並於下次會議中報告。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24
2.是否有營養午餐吃不飽的情況,請教育處長深入了解,針對餐食品質及查核,業務單位可餐考日本「食育基本法」之內容及範圍,予定量、定性之追蹤。 
嘉義市政府101年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28)


24
建立國中、小及幼兒園餐點預先登錄食材制度,以預防業者使用遭汙染之食材製作膳食乙案。
教育處報告:

(一)已於103年10月24日函請幼兒園務必建立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機制,每日依幼兒園食品衛生自主管理檢核表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二)教育部綜合規劃司規劃幼兒園食材登錄上線期程為:22縣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104年6月上線;鄉鎮立、私立幼兒園於104年9月全面上線,惟私立幼兒園並無強制規定上線。
主席裁示:

(一)教育部預定於今年5、6月時辦理相關資訊系統之教育訓練時,請一併通知本會委員,以利了解及參與。
(二)本案解除列管。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4.29)


24
餐飲速食業之主管單位(衛生局食品衛生科)迄今尚未對附設兒童遊戲與遊樂設施辦理相關安全稽查,應請注意辦理。
苗栗縣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12.22)


24
建請衛生局訂定所轄餐廳、醫院或其他場所、行業附設遊戲場之定期安全稽查作業要點、稽查項目等,並確實執行,提請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24
鑒於臺北市新興「室內兒童遊戲場」大量增加,且已陸續發生事故傷害及消費糾紛,高度挑戰現行管理法令及制度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4
案由二:有關公園附設兒童遊戲與遊樂設施檢查與管理情形,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社會處
說
  明:
  (一)依據102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少組指標辦理。
  (二)查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有設置遊樂設施共19處,宜蘭運動公園亦有設置遊樂設施,惟上述單位皆未訂定相關之(公園、綠地)管理辦法,且縣府與鄉鎮市公所非屬「各行業」,亦不適用內政部所訂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三)內政部於
102年2月7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39號函解釋,各地方政府「公園兒童遊樂設施管理及維護」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管理。
(四)本處於
102年會同衛生局與環保局對各鄉鎮公所所轄之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所設置之遊樂設進行現稽查,有下述之缺失:
1.遊樂設施無合格保證書。
2.未依規定每半年辦理遊樂設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
3.管理人員非合格人員,且未參加講習。
4.僅進行環境清潔但未進行消毒。
5.未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宜蘭市暨運動公園除外)
6.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頭城鎮暨運動公園除外)
(五)綜上,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且涉公共設施安全管理,建由工務或建設等單位主責,訂定本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並落實管理,保障本縣兒童遊戲安全。
決
  議:請社會處邀集本府相關局處(含法制科)另案討論。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4
案由: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使用之安全,建請本府城市暨觀光展處修訂「彰化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增列相關公園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作業及鄉鎮市公所訂定管理機制,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24
4. 加強提供質量並重的兒童戶外及室內遊戲場所與設備(建設處、工務處、消防局、城觀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24
(一)本縣之遊樂設施設置數量及鄉鎮之比例並不普及。(二)委員分享曾使用恆春等幾處之公園兒童遊樂設施之情形年久失修且殘破不堪,本縣為觀光大縣,倘能結合勞政單位多元就業方案進行公園設施維護整理,除環境得 以維護,亦能創造工作機會進而發展觀光。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4
 一、屏東縣政府研擬監督公園綠地管理機制及執行進度報告-
     
工務處(略)
 
二、委員建議:
  (一) 出具合格保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偏低,縣府可否加強檢測,以達到預防之目的。
  (二) 民間單位使用公部門的空間皆被要求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公部門自己的場地反而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屏東市公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何需6、70萬?可否在了解投保的範圍及理賠的內容為何?政府應就各公園使用比例,逐年編列預算,限幾年完成並應將相關資訊公布,民眾應有知的權利並自行監督政府落實保護民眾的責任。
三、報告單位回應:

  (一)工務處
     1.出具合格保證書比例偏低係因43處有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園中約有40處落在屏東市,因這些公園早已設立,故出具合格保證書有困難。
     2.至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分,公所估算須6、70萬,因之前公所表示今年會編列預算,但因財源不足,故今年未編列。
     3.本處將正式行文予屏東市公所逐年編列預算改善。
 四、主席裁示:
   (一) 請工務處將相關資料釐清後,確認是否只是經費上的問題,若是經費問題則擇期與委員共同拜訪市長尋求解決之道,其他鄉鎮的部分為新設立較不會有問題。
   (二)另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前,請要求於公園張貼告示請民眾多加小心。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24
案 由:鑒於新北市新興「室內兒童遊戲場」大量增加,高度挑戰現行管理法令及制度,提請 討論。…….辦 法:
室內兒童遊戲場的增加已是不可逆的趨勢,新北市政府應即刻回應兒童安全遊戲的需求:
一、全面清查轄內所有室內兒童遊戲場,列冊管理,並將清查資料對外公告,包括公安消防現況、遊戲設施安全性、公共意外意外責任險投保情形等,提供家長選擇時的參考。
二、立即召開跨局處專案會議,研議管理機制,甚或訂定管理辦法,除讓業者有法可依循外,家長也能在遭遇問題時找到明確的協助管道。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6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12.23)


24
各局處針對戶外、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之相關機制應有積極性發展作為,市府已召開「本市既有遊具改善暨新設遊具種類研商會議」討論,以建立維護管理查核及設置機制,並請相關單位參酌委員意見辦理。…教育局使用之「公立國民小學遊樂設施管理人員培訓研習計畫--兒童遊戲場檢核表」之適用範圍為5 至12 歲,使用該表檢核遊戲場環境及設施者,須經培訓且有相關檢測工具,
建請教育局安排未受訓者參訓,以正確填報該檢核表。
…目前幼兒園之遊具標準尚未要求依據CNS12642、12643 進行全面檢測,建議教育局研議公私立幼兒園統一規範標準,並辦理相關檢測人員訓練,落實檢核機制。......針對12 歲以上青少年使用學校及校外活動遊樂器材或設
施,應於各器材旁設立標示牌,含適用年齡、使用方式、載重限制
…等規定。另建議教育局應針對教育部提供之器材相關檢核表及校園安全手冊進行修正,並研議規範國中以上遊戲及運動器材檢測規範。......因中央研訂之檢核表之檢查標準未具體明確,建議相關局處可建請中央主管單位針對不同年齡層2-5 歲、5-12 歲研議訂定相關檢核標準,並修正現行檢核表。...編號2 部分,請衛生局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對權管之商家(如速食業者)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
進行管理、稽查等,並可聘請專家學者或委由專業檢測團隊,對各商家進行全面性稽核。另請經濟發展局針對賣場改裝推車部分,依委員意見辦理。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5)


24
建請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針對規範外之校園遊戲場併同進行定期安全稽查。…(一)請教育局(幼兒園及國中小)、衛生局(餐飲業)、觀光旅遊局(風景區)、文化局(圖書館及文化中心)、建設局(公園)、經濟發展局(商場)、都市發展局(遊樂園)等局處,依據104年兒少福利考核指標,辦理所轄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查核、管理、宣導及查核人員之講習訓練。(二)請上述單位將兒童遊樂設施之輔導、查核及管考等機制納入工作報告。(三)另請業務單位會後瞭解,如轄區內隸屬中央管轄之單位,其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是否亦應由地方政府執行。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二屆)衛生與福利組第1次會議紀錄(103.11.14)


24
建請各行業主管機關就其所轄遊樂設施場所辦理查核業務:
1.社會處:托育機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托嬰中心)。
2.教育處:各級學校、幼稚園。
3.建設處:一般遊樂園之遊樂設施、一般營業場所(如:麥當勞、肯德基、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其他所轄場所。
4.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公園遊樂設施及其他所轄場所。
決議:請社會處召集相關局處召開本案會議進行討論。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24
社會處:社會處接到內政部函示,提到公園附設遊樂設施不合格率偏高,希望地方政府就轄內(含鄉鎮市公所)應符合CNS國家標準,並加強安全檢查及管理,以減少兒童意外事故的發生。目前國中小、幼稚園等遊樂設施部份由教育處負責,托兒所由社會處負責,大賣場遊樂設施跟隨衛生檢查,由衛生局負責,建設處負責大型遊樂設施,休閒農場的遊樂設施則由農業處管理,因此建議相關單位開始進行稽查,社會處會轉發內政部原函文給各單位參考,社會處也希望今年度能辦理有關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的研習訓練,屆時也邀請各單位同仁共同參與。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5.29)


24
三、高中職補習班大多位於高樓內,同時有上百名學生在內上課,過去(2013年)蘋果日報曾經報導台南市有補習班消防安檢未合格,且依現行規定兩年一次的安檢太過鬆散,請消防局針對大型補習班增加安檢次數。……沈委員宏錩:
目前市府對於大樓內已有容留人數管制的相關法規,但對於補習班的規定是否因時間、空間及人數應有不同的調整或檢視。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24
5.高中職補習班大多位於高樓內,同時有上百名學生在內上課,過去(2013年)蘋果日報曾經報導台南市有補習班消防安檢未合格,且依現行規定兩年一次的安檢太過鬆散,建請消防局針對大型補習班增加安檢次數案:繼續列管,下次會議仍列專案報告。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4
案 由:建請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針對規範外之校園遊戲場併同進行定期安全稽查。
說
 明:
一、
99 年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發現,無論都市化程度、家長教育程度為何,八成以上的受訪家庭對學齡兒童休閒環境之期望,皆以考量「設施安全」比例最高(86.0%),「設施距離近」次之(68.6%),顯見鄰近、安全的休閒環境是現今家長在照顧子女時迫切需要的。
二、檢視新北市現況,兒童最常使用的休閒空間通常是幼兒園、國小及鄰近社區、速食店的遊戲場,但目前此些遊戲場絕大多數仍有安全疑慮,兒童的遊戲權未能獲得應有的重視與保障。據民間團體抽樣檢驗,無論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或校園遊戲場在設施、鋪面上多不符合
CNS12642、12643 標準,兒童在使用上有極大受傷風險。
三、依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速食業、醫療院所、飯店百貨業等場所附設之遊戲設施皆在規範範圍內,然其實際管理之落實程度卻令人憂心。其中,速食業所附設之遊戲設施之可近性較其他場所高,使用率相對也高,但造成兒童傷害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勢有需要加強管理。
四、中央雖訂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校園非屬該法規之規範範圍,因此安全稽查工作並非必要之業務,且稽查之項目或內容亦沒有一定標準,在多數校園遊戲場皆設在戶外空間,遊戲設施的損壞比例不低,一定頻率且標準一致的稽查有其必要性。
辦
 法:
一、建請市府各局處依權責落實執行各行業附設遊戲場的查核工作,主動稽查、積極管理,以維護兒童高頻率使用之安全。
二、針對規範外之幼兒園及國小遊戲場,建請教育局仍依前述規範積極管理,除要求遊戲場管理人落實日常目測檢查、一般維護保養外,並應定期派員進行至各遊戲場進行全面性安全稽查,降低兒童在遊戲場中受傷風險。
三、建請持續辦理相關訓練,使所有遊戲場管理人具備維護遊戲場
安全之基本知能,方能有效回應配合市府各項管理作為。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24
請社會暨新聞處及教育處(幼兒園)協助轉介家有6歲以下幼兒高風險族群,由公衛護士安排居家安全環境檢核。...說明:最近台灣社會兒童受傷意外事故頻傳,成人照顧者的認知與警覺性不足及環境設施的不夠安全是主要原因,目前衛生所居家安全檢核對象來源多以原住民及新住民家庭為主,希望能將檢核對象擴及一般家庭中,如(中)低收入戶家庭、近貧家庭、單親家庭、高風險家庭及在幼兒園常有意外事故發生之幼兒家庭,以有效降低本縣兒童居家事故傷害之發生。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104.7.9)


24
案由:為推動弱勢家庭居家安全檢核表及衛生宣導業務,請社會處提供6歲以下弱勢家庭名冊。
決議:照案辦理,並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0.3.22)


24
有關幼童專用車或課後接送車接送問題,請教育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再加強稽查及宣導。…...建議教育局向學校老師、家長及安親班業者宣導幼童專用車不能接送國小學童,另建議學校發現幼童車違法接送國小學童時,請學校登記違規車輛通報至監理所,俾利查核。另如有私用車輛違法接送國小學童,亦請稽查。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8)


24
前陣子媒體刊載幼童專用車逾齡未淘汰,其中本縣超齡比率居全國最高,請業務單位說明。… 監理站補充說明:本站針對車輛管理並無規定使用年限,符合定檢等相關規定即可,幼童專用車使用年限屬教育單位之規定。 決議:1.有關車輛使用年限請教育處另行審酌。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9.10)


24
一、黃淑齡委員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宜針對酒駕防制加強宣導,日前三灣鄉立托兒所發生司機酒駕遭警查獲之事件,其後續處理情形應予重視,並將本案做為案例,於駕駛人員相關研習活動中適時宣導。
回應:教育處將配合辦理。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4
學生代表彰化高中天空志工隊隊長林宏祖:學生放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仍存在於各校,以彰中、彰商為例,由於校門口面對斜坡,許多汽機車車速過快,且接送的車子與學生爭道,險象環生,是否可請警察局加派人力指揮交通,以維護學生行的安全。
警察局回應:警察局的「護童專案」即在協助學校週邊交通的疏導及違規停車的取締,學生代表提到的路口,警察局會請交通隊規劃並瞭解需求,希望能對學生有所幫助。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5)


24
有關幼童專用車部份,有關車輛查驗、淘汰及管理的業務內容,請教育處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24
7、學校的校車是簽約制,但校車會有遲到早退,甚至是超載甩尾,影響學生的安全,請警察局協助查緝違規案。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24
2. 幼童車攔檢每週1~2次,次數似嫌較少,是否因參與單位較多,故無法增加次數?亦請再了解。…….二、 關於幼童專用車查核部分,幼童專用攔查執行方式由本府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及本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辦理,每次出勤計8位成員,分2組進行查核。因監理單位人力不足,調度較難,本府將再溝通增加查核班次。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24
鑑於新聞事件中迭有安親班及幼兒園接送車輛違規超載與不符設置椅數及使用年限等情形,對兒童及幼兒之人身安全產生莫大之威脅。
建議辦法:由教育處、交通隊與屏東監理站擴大聯合稽查與攔檢
,並針對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4
  (一)教育處
     1.因應幼童接送方式的多元發展,補習班或安親班於立案之時,設置交通車並非必要條件,立案之後添購之交通車並不需向立案單位核備,故本處無法掌握各補習班或安親班設置交通車之
現況,本處透過園長會議及公共安全研習等相關會議中宣導,且每月皆會發文給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強調幼童乘車安全,針對接受臨檢不合格之單位亦會發文提醒改善。

     2.臨檢稽查到違規的幼童交通車輛,當下即會開立罰單,後續並依權責移交各單位處理,並限期改善。例如,交通車車體問題移交監理站之後,監理站會通知複檢,檢驗未果則開罰並要求再次檢驗,直至符合規定為止;超載事件則移由教育處以公文限期改善,連續超載違規,則依法處以行政裁罰。
     3.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為主管機關「得」辦理評鑑,並未強制性要求所有立案之補習班與安親班皆須參加評鑑,故實務上無法以評鑑方式全面性檢視交通車的使用情形。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24
 一、屏東縣高中交通車現況反應
  (一)提案人:兒少代表吳泓霖、許元馨
  (二)議案說明:本校(國立潮州高中、屏東女中)之學生交通車安排為學校與屏東客運協商開設上下學路線之學生專車 ,但上下學乘坐交通車發現車體老舊、公車司機態度不佳甚至車門壞掉無法關閉仍然繼續上路,且票價亦比鄰近縣市高等情形,建請相關單位協助反應與改善。
  (三)教育處回應:
     1.有關車體老舊問題,監理單位皆定期控管,若有發現明顯違規的話可向監理單位反映。
     2.因提案之兩個學校皆為國立高中,隸屬於教育部專轄,故本府教育處無權稽核或要求其改善。
     3.建議由學校逕向監理單位反映處理。
     4.建請主席同意爾後本會議邀請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可協助提供教育部與地方實際情形之接軌與反應。
  (四)主席裁示
     1.請教育處協助將提案人關於交通車票價比鄰近縣市高之意函請教育部協處。
     2.本會議可邀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列席。
     3.本次會議紀錄請副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有關學校。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24
一、列管案號1020731-1 續管,為瞭解兒童搭乘交通工具(如幼童車、補習班、學校校車等)之管理、取締等具體作為與執行情形,請教育局於下次會議進行專題報告說明。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3.18)


24
一、為維護兒童搭乘交通工具之管理與輔導,請教育局研議訂定自治條例之可行性,以防範違規搭乘及保障兒童安全。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5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8.7)


24
四、肯定警察局辦理上下學之護童專案,惟期許非只有上下學的交通維持,亦應加強違規者之開罰以示成效,於下次會議請交通局列席,針對維護兒童搭乘交通工具之稽查、預防宣導等作為情形說明。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2 屆第1 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4
針對我國兒童死亡檢視與研究機制是否完備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家扶提案


24
近年我國兒童及少年非自然死亡中,事故傷害高居死因首位約達9成
監察院102內調0028


24
青少年自殺比例上升,已佔青少年死亡第二位,僅次於事故傷害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4
臺中市青少年交通事故率為五都之首,有關大專青年交通宣導,應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修相關自治辦法。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CRC法規複檢小組審查會議紀錄(104.8.26)


24
因騎腳踏車戴安全帽無法律強制規定,學校多採用鼓勵、宣導的方式請學生戴安全帽,另曾爭取道安相關費用補助3-5 個學校辦相關宣導活動或購置安全帽予學生。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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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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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涉CRC條次1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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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未入學案之通報、訪查、追蹤作業檢討改善情形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28
有關8歲女童案所突顯之強迫入學制度問題,建請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納入社會局及衛生局在地服務人員,另請衛生局清查本市類似情形之幼童數量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28
目前國民教育法已修法通過,未來國小、國中學校,班級數達到55 班以上都需設立專業的輔導人員,有關部分細節,教育部仍需與各縣市政府研擬協商,待研擬方案確定後立即可以增置專業的輔導人員。另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亦可設立專業輔導人員,未來市府以下可增置17 位專業輔導人員。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5.5)


28
依國教法第10 條規定,101 年已可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依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置1 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因此心理師、社工師均可進入校園提供相關的輔導,由學校自行選擇,而教育局也會有部分專業人員的配置,目前的困境是招募困難,部分原因是各縣市都在徵求,也可能因教育部提供的薪資待遇不佳,目前教育部已在研議改善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並已辦理相關職前訓練等,目前仍在研議調整輔導個案量,一切均在改善中。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28
學生輔導法公佈後與學諮中心的區別或合作的模式如何。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28
1.自100年元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以來,教育部正積極會同各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辦法及法令規定,目前本縣派員列席相關會議已達5次(含2次研討會、3次全國性會議等)以上。惟教育部相關辦法尚未發布,現正等待相關法規頒布後積極配合辦理。
2.本縣未來將設置學生心理輔導諮商中心(擬由現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轉任),負責本縣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心理師、社工師、輔導員等)之進用、培訓、督導、在職進修等相關事宜,並協助本縣國中小輔導教師(二級輔導)督導機制,俾利統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用方式,以利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三級輔導工作,並強化二級輔導工作效能。
決議:請教育處積極辦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19
針對重大校園危機事件,建請於下次會議報告處理經驗及跨局處標準處理流程。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6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4.6.15)


19
校園事件情況多種,是否單一用霸凌事件來定位,實有商榷之處,請教育處於適當場合與教育部反應,校園事件如何區別以定義事件真相,是否達霸凌定義亦或其他事件定義,以利後續處理。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會議紀錄(100.5.19)


19
請教育處主動召開「雲林縣反霸凌政策制定討論會」,邀請兒童及少年福利委員會委員、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社政、警政、衛生、司法及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反霸凌政策,作為未來本縣校園反霸凌實施政策及內容。……100年1月份訂定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5.11)


19
 本府已於100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由孫副處長主持召開「雲林縣政府所轄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草案)討論會」,邀請林繼祖、廖志文等四名委員以及社會處、少年隊、校外會等相關單位共同討論本縣反霸凌政策。經充分討論後決議如下:
1.讓司法前的觀護及早進入,使行為偏差或虞犯少年能提早接觸司法教育的輔導,建議學校在召開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時,可邀請少年觀護人參與。
2.提升校園生活問卷的信效度,必要時委託外部單位進行施測。
3.對於霸凌事件確實列管追蹤,由教育處與校外會共同督導所屬學校。
4.將資源整合,聯合警政、社政以及司法的力量共同防制霸凌,建立單一窗口處理霸凌事件或提供相關諮詢。
5.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精簡化,參考原先的流程並加入今日會議中所提之建議修正後,再行文給各校執行。
6.由副縣長主持,召開縣市級的專案研討會,邀請各單位參與會議(警政、社政、司法人員、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大中小型學校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等)。
擬提二案如下:
提案一:共同研擬防制校園霸凌的處理模式,修訂符合本縣所需之防制霸凌執行計畫。
提案二:邀請民政處出席,共同討論學生參與八家將與陣頭之問題,其透過資源整合的方式來研擬解決方案。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3次會議紀錄(100.10.19)


28
委員建議(黃委員貞容):關於少年之家之學生,可否請教育處納入高關懷之對象?
教育處回應:高關懷與中輟學生本可列入特定對象,學生復學後,學校是可進行驗尿行為,然因為其他同仁業務,須再回去研議,會再與少年之家聯繫後續辦理情況。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28
對於高關懷少年教育轉銜辦理情形(含就學轉銜辦理情形、各項補救教學、特殊教學、職涯教育等辦理情形)乙項,目前雖尚未開辦,惟未來可洽教育處尋求合作,或以相互結合方式共同舉辦活動。(勞社處勞工服務科)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8
針對中輟學生通報機制,建議研擬「提高學校通報動機」之策略,並確立查核「學校未通報原因」之機制,同時針對自由學區學校,協調出中輟處理權責單位,提請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2.9.17)


28
安置並無法解決學生中輟問題,請縣府再思考住宿型中途學校政策的合適性。...針對中輟生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建議加強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學校老師如何引導注意力不足之中輟學生,另請補充有關本縣行為偏差中途班之辦理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28
七、警察局代表廖幹事芷蘭
        中輟生尋獲後之安置事宜因欠缺法源依據,致問題叢生,其中假日或夜間之緊急短期安置地點,為當前警政系統最大的困擾。未來是否考量規劃設立暫時、短期收容的自立中心?否則,警察人員好不容易辛苦找到中輟生,惟常因家長無法聯繫、
或家長帶回後又離家、或半途由接濟對象重行帶走等因素,致案主離開警政單位後,不久又淪落回不良場所;且未來要再重行尋獲,猶如大海撈針。警政單位倘配合社政單位之青少年自立方案,或許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勞社處補充回應:
中輟生之安置事宜並無法源依據,惟依據教育部
101年8月1日臺參字第 1010136718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3條之規定略以,「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社政單位則係前揭辦法第4條之規定,針對其中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入學者,進行家庭功能及支持之處遇或評估,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8
案由:每日逃學通報係本縣首創,建議於各項重要會議中提出,供中央及各縣市參考。
 決議:已於警政署各種會報提出報告,惟其實施有其複雜性,刑事警察局並已建議各縣市參考。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100.3.22)


28
目前慈輝班及資源式中途班招收人員不多,請家庭教育中心於下   次會議能補充說明該2方案之需求評估,了解是否為學生無就讀之意願或入學申請之門檻過高,雖教育部補助經費有限,倘實際有需求,應盡力協助而不應受限於補助經費之多寡。
臺南市政府100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9.22)


28
本市慈暉班執行率不高未能充分運用案:
(一)目前本市慈暉班僅有二十多人使用,但補助名額可達為六十多人,使用率不高,請業務單位說明是否與師資、申請人數、或申請門檻有關。
(二)目前本市慈暉班,若學生就讀慈暉班,相關的社會補助就會被取消,部份家長因此因素拒絕讓孩子就讀慈暉班;另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因有部份孩子回到家反而會有受暴或逃家等情形,評估實不適宜返家,且規定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另外還有就是孩子的意願,部分孩子可能擔心行動不自由而拒絕就讀。請業務單位說明每週五家長須接個案返家是中央所定或是我們臺南市政府自己之內部規定,倘每週五家長須接回個案返家是本市內部之規定,應視個案狀況重新檢視此規定之適當性。 
(
三)目前本市慈暉班設置於市區,針對溪北區是否有設置慈暉班之規劃。
(四)家庭教育中心應針對慈暉班執行率不高未能充分運用情形,提出改善計畫,以提昇使用率。
(五)除了孩子的抗拒,另外學校方面可能也有所顧慮與擔心,學校若轉介個案就讀慈暉班,學校就須寫紀錄或準備孩子未來回歸的事宜。為了讓每個孩子都能得到最適切的輔導計畫,更凸顯出各單位間橫向聯繫的重要性。
(六)倘有需求之個案未能進入慈暉班就讀,個案是否有其他可供選擇之教育型態。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28
2.其他縣市有「華德福」實驗學校,使家長對教育有另一種體制外的選擇,建議本市可以納入推動案:「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已完成研擬,本會期已送至本市議會審議,繼續列管。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8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自98年招生以來,依法接收經法院裁定安置學生迄今僅32人,與原計畫安置人數120人至144人相距甚遠;花蓮縣政府及該校未評估調整改制高中事宜,致發生該校99年班級數與其現行縣立國民中小學之編制相違情事,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100教調0064


28
一、編號990402案續管,有關豐珠國中小學改制及師資人力不足等問題,為更有效規劃辦理進度,請教育局召開研商會議,並邀集地政局、環保局、農業局、水利局、城鄉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列席,於下次會議說明執行進度。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2 屆第1 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8
為落實非行、(瀕臨)中輟、特殊家庭兒少公平、不被歧視與排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提請討論。…根據公私部門各類兒少福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兒少就學權益受損,影響後續的
成長與發展。利、教育機構服務過程發現,本市若干學校,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歧視司法安置兒少就學,對行為偏差兒少軟硬兼施強迫轉學,動輒強烈明示或暗示保護性業務社工安置兒少,導師或授課教師在班上公開兒少特殊家庭需求,輔導室拒絕受虐兒少接受專業協助之安排,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為擔心校長、主任究責,盡可能避免通報兒少保護或高風險、當著兒少與社工面前羞辱兒少等情事卻時有所聞。若干學校為降低學校中輟生通報率,除頻頻要求保護性社工安置兒少外,另消極性默許,甚至鼓勵學生曠課兩天,就學一天或半天,以規避中輟通報。
...另根據歷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委員的建議事項,皆提及教育局(含學校訓輔單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社會局(含市府兒少保社工、民間單位家庭處遇社工、安置機構社工)和警察局(含少年隊、婦幼隊),對(瀕臨)中輟、非行或特殊需求家庭學生的協助輔導網絡,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兒少就學權益受損,影響後續的成長與發展。...請教育局研議督促各校教職員工落實「友善校園」環境,相關教師研習內容可採彈性及創意之設計,以落實研習目的。...教育局應加強局內各科單一窗口、個案管理功能及角色明確化。...請勞工局及警察局加強查察未成年人違法打工。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28
家防中心日前接獲國中來電要求個管社工將逃離安置機構之個案學籍轉回原學區,理由為個案為中輟個案,會增加學校中輟生的個案數,使學校備感壓力。...請教育局引用適當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轉知各校協助逃離安置機構之個案,仍維持其原就讀學校之學籍。...建議教育局向教育部反映,研議班級內如有安置機構之學生或特殊學生,應調整教師帶班人數,以減輕第一線教學現場壓力。...建議教育局學諮中心針對安置機構所在學區之學校,安排適當輔導人力進駐校園協助,並對該等學校多些協助及體諒。...請教育局參照委員意見,引用適當法條及規定向各校說明...針對特殊個案、中輟之虞學生及逃離安置機構而中輟個案,彈性調整相關輔導機制及人力。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31
「臺中市國民小學校外教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已明顯歧視身心障礙學生,並剝奪其參與社會文化活的權利提請說明及討論相關補正措施及教育訓練情形。…(一)請教育局依兩公約施行法內容重新檢視(二)另請教育局編列預算,提供弱勢兒少校外學費用補助。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28
誠正中學的收容少年有就學需求,但無法出外參加高中轉學考,請教育部研議是否能將高中轉學考帶入誠正中學校內施測。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0.4.8)


3
案由:為維護阿里山鄉南三村(茶山、新美、山美),及北四村(來吉、豐山、十字村)國中學生就學權益,擬請本縣公車處研議於學生假日前後往返校時段,增設公車路線及調整公車班次時間以利學生可穩定到校就學,提請討論。
決議:公車路線因牽涉路權申請及相關距離評估,目前公車處難配合阿里山國中小學的需要調整公車行駛路線與時段,請阿里山國中小是否商請山區飯店接駁車、其他民間車行或其他資源協助接送,相關經費請教育處再研議,本案錄案,請教育處妥善處理下次會議再做報告,以維護學童就學交通權益。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3
2、配合本市公車捷運化政策,有學生在網絡留言(如反應上下課時反而更不方便、沒有到市區的一些學校),請交通局注意支線公車發車時間是否恰當及班次是否足夠,後續規劃其他路線行駛時應能兼顧生活機能,並請交通局應隨時掌握訊息(網絡訊息及於學生上下學時間實際搭乘巡視)。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19
3. 各國中小依規定期提報校園內特定人員名單列管,請教育處籲請各校正視問題,真實呈現,始能真正解決問題。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0.11.27)


24
針對未婚懷孕防治部份,衛生局除了在國小進行性教育─生理教育,建議國、高中也須進行性教育,並增加心理教育。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36
新北市莊敬高職於101年10至11月間發生一對高一男女情侶,因同學起鬨竟當眾於教室發生多次性行為,該校於處理本案之過程有未依規定通報、收件單位錯誤、性平會組織章程不合法、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未具調查專業素養等之闕漏,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均未善盡督管之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竟以網際網路平台、內容及應用服務提供者非屬該會法定職掌範圍為由,未積極辦理法定所應執行之事項,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102教調0040


12
請教育局全面檢視國高中職校規,並加強情感教育、性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材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8
提案一                                    提案人:黃瑞井委員
(一)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說明下述事項:
1. 本縣內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是否有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 各校之校規,其製定之程序是否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項之規定,確實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並含入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訂定?
3. 是否依該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規定對學生與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4. 各校在開學時是否有安排和學生溝通校規的機會,非單向的要求遵守校規或核發學生手冊而
(二) 學校行政或教育主管機關是否舉辦課程或說明,以加強對教師及家長宣導校規之積極精神及正確觀念。並落實家長申訴辦法的宣導與執行。
(三)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對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校長、教師及學生每年是否有做法治教育之宣導?其宣導之內容為何?時數為何?
(四)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是否有對校長及教師安排課程,加強其輔導學生的專業,並研習正向管教措施?教師之參與程度如何?.......決議:
(一) 請教育處參考本案附件五項訴求(P.86)辦理相關事宜、落實對各校之督導考核以符合兒少權利公約、公告校規於校方網站、並函文本縣各級學校提供本案附件內容以於新學年落實。
(二) 建議友善校園週可列入本案建議規劃、相關研習列入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有關內容,以加強學校行政主管人員及教師之法治與人權觀念。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10)


28
提案三                                  提案人:少年代表李婉瑜
案由:
本市市立高中針對學生銷過辦法互有差異
(以大灣、土城、永仁、南寧等四所高中為例),建議能有更明確的銷過規範、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之訂定。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再次向學校督導,銷過辦法各校可自主訂立,但應符合程序完備
(包含公告)、以教育為目的而非勞力付出、不能影響學生上課等事項為原則。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8
提案四                                  提案人:少年代表邱鈞評
案由:
103年度
教育部已於去
(103)年召開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說明會,並函請各校依規辦理,故建議本市各級學校之獎懲辦法亦不能以「概括性」條款懲處學生 (例如行為不檢、態度傲慢、破獲校譽等定義不明之用詞),應給予學生基本人權的尊重。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函請各校重新檢視獎懲辦法,學生於校園內仍應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9
政府推動媒體識讀並納入國高中課綱行之有年,但偏向以填鴨式教育,實施效果不彰。又現今媒體發達,各式各樣的媒介及資訊容易魚目混珠、混淆視聽,但青少年卻無法利用學校教育分辨是非。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教育局偕同文化局、觀光傳播局針對國高中課程內容提出修正。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3)-兒少代表


29
有關落實並推廣「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有關校園民主及學生權益事項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28
一、 原行處「青少年自主教育」內容為何?為何僅於富里鄉、萬榮鄉、壽豐鄉與秀林鄉進行。
二、
 原行處「課後文化學習與品格教育」成效如何?是否思考擴大辦理?有任何困難嗎?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28
有關縣內兒童及少年識字能力,尚有部分學童對於書寫部分無能力執行,請教育處加強督導。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5.23)


28
嘉義市幸福兒童發展方案100年度執行成效報告: 
楊淑朱委員:本方案根據「講義」雜誌「2009年小朋友幸福大調查」之調查結果,小朋友感覺不幸福的原因,比例最高的是「課業問題」,是否請教育處研議一天不做功課的快樂、減壓日。
主
 席 裁示:請教育處研議,建議可於兒童節時實施。
嘉義市政府100年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12.29)


28
教育處著重於教師之適性教育訓練而非直接針對學生進行,請於下季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呈顯適性教育對於學生適性教育之成 效及評估是否有更直接有效的方式。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2.25)


28
提案五                                       提案人:邱鈞評少年代表
案由: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及進行招生行為已行之有年,嚴重影響學生就學環境,為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貫徹實行,建議應增加違法之舉報機制。
教育局回應:
一、「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係依母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訂定,行政處分應依一定程序,為糾正、命限期改善或命停止招生。
二、有關補習班進入校園發放傳單部分,學校警衛可直接通報警察局或派出所進行制止,或向教育局進行通報,但通報本局恐失去處理的時效性。本局將利用公安研習加強對補習班業者之宣導,及對學校加強應善盡職責進行通報之宣導。
 
三、目前教育部已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對於違規情事皆可透過該系統查詢。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依回應事項確實進行宣導工作。按「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42條第13款規定,補習班若有至學校內招攬學生情況,得視其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嗣後有補習班進入校園招攬學生情事,請首先通報各級學校校長,由校長認定並處理之。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0.23)


28
提案一                                  提案人:少年代表吳承祐
案由:
建請修訂「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收費規定,俾利臺南市兒童少年補習更為彈性,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30條第1款規定:「學生繳費後要求解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其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費用者,亦同:……三、實際開課日後一週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四、實際開課日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始提出退費申請,不予退還。……」。
二、現行升學高中職補習班收費方式多為整學年度收費制
(一次收齊一整年補習費用),若學生上課後不滿意欲辦理退費時,依上開第30條規定,將遭扣除高額的補習費用。
辦法:
一、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4條第2項規定略以:「....修業期限每期超過一年者,應分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二、建議本市仿效臺北市、臺東縣、臺中市、新竹縣等縣市規定,將第
4條改為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使補習班以一學期為收費原則,勿再以一學年收費,以減輕學生日後遭大額扣款負擔。
決議:請教育局依所提意見研議修訂。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4
市立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2、有關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請教育處主政,邀集衛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0.13)


31
為保障及鼓勵青少年合適的文化休閒空間,建請修正原在學優惠標準,改以年齡為優惠標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31
有關本市休閒、文教交通餐飲等消費場所或設施兒童優惠措改以以年齡為優惠依據乙案,請各單位向所屬業者宣導,並提供辦理情形。…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不違背母法規定下,自行修訂相關自治法規,並會辦本府法制局 。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31
1.因應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請各單位針對所轄之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須依規定以年齡為標準並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等加強宣導。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中央部會之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及康樂場所,則待中央部會依法修訂後,本縣再據以辦理。
3.請縣府所屬仍以身高為優惠標準之公營單位,儘速配合法令修訂之,免費或優惠內容可參考本次綠色博覽會:「未滿7歲之兒童需出示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身高115公分以上者,需依規定購票。」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1
惟所報之優惠措施中尚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之「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臺南市體育處之「臺南市公有游泳池收費基準表」、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之「臺南市龜丹溫泉體驗池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基準」等法規,未明確規定或明訂一定年齡之優惠,尚待修法完成。
辦法:
一、建請各單位應於本
(103)年底前修法完成,以符合該法規定以「年齡」為優惠之基準。
二、建請本府相關局處針對「公營、公辦民營、民營事業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之兒童優惠措施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必須攜帶證件者方享有免費及兒童票之優惠,避免民眾誤解。
三、建請各單位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31
1.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修正,請本府各局處應積極辦理兒童優惠措施之修法事宜,並廣為宣傳已符合之優惠措施,提請討論案:
(1)文化局「臺南市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已修正公告,解除列管。
(2)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立各級學校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臺南市公有游泳池收費基準表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正,繼續列管。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31
二、針對各營業場所之入場門票,現已修正為年齡限制,非身高限制,建請相關局處協助於今(103)年4 月底前督促所管轄之民營企業完成此限制。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3.3.18)


24
市立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2、有關高中部福利社是否須比照健康食品辦理,請教育處主政,邀集衛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2.10.13)


31
市面上限制及遊戲軟體隨處可見,理當未成年者是無法購賣的,但經過實際調查,卻發現大多數的店家還是同意出售。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3)-兒少代表


31
有關青少年休閒空間、活動經費補助,及課後校園空間使用規則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31
請教育局、青少年發展處、勞動局參酌委員及兒少代表意見,將青少年育樂中心規劃為青少年優先使用之空間,另費用優惠對象應包含國立學校18歲以下之學生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4)


31
青少年健全身心發展與休閒空間改善計畫。...教育局:一、本市訂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各校依據該辦法自訂校園開放管理辦法及校園開放時間,於每日早上、傍晚及例假日均有開放時段,民眾、兒童及青少年均可於開放時間內於校園開放空間使用場地及遊戲、體育器材。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6.13)


31
1. 建議可以開放學校圖書館使社區兒童及少年可以進入校園借閱書籍。
2. 活化社福館,建議館方可以延長開館時間至晚上,方便社區民眾閱覽書籍。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11.29)


31
符合青少年身心發展的活動與方式... (1)在搜尋花蓮縣青少年活動的過程中發現,花蓮縣針對青少年辦理的活動,除了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的活動之外幾乎沒有,而且有些活動標題是青少年,點進去之後卻發現是青年的活動,讓人感到很洩氣。…….建議活動類型多元,如服務性、學術性、體育性、藝術性、音樂性、競賽(各類比賽)等等。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104.7.9)


31
文化局專為青少年所設計的文化藝術與休閒育樂活動比重不足,建議應分配得當。...請文化局邀請兒少諮詢代表參與青少年休閒育樂活動之規劃。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1
2. 增設適當的兒少休閒場所,讓兒童及少年在休閒生活的質量上都能獲得滿足(文化局、社會處)。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31
(二) 請社會處督促本縣民營公車及劍湖山遊樂園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4項「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之規定。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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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一 201620:03
  • CRC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護措施



相涉CRC條次1
相涉CRC條次2
兒少議題
資料來源


37(a)
 
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40
23
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者之比例,並邀請本推動小組委員參與「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之研商會議,俾利委員從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提供相關建議。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23
40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且未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復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致影響矯正成效,法務部對此亦未善盡督導之責
監察院103司調0021


28
40
該兩校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
監察院103司調0021


28
40
教育部竟長達12年未依法召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議,迄未訂定督導辦法,且就少年矯正學校教育業務之諸多缺失,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均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21


40
 
法務部所屬桃園少年輔育院自100年起有超額收容學生情形,甚至超收2成多,已嚴重違反少年基本人權,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及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
監察院103司調0039


40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之班級人數過多,每班均超過法定上限30人之規定,桃園少年輔育院甚至逾60人,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法務部核有未盡監督之咎。
監察院103司調0039


28
40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80年間法務部及教育部已決議設置資源輔導教師,惟逾20年仍未辦理,法務部及教育部均未盡監督之責,核有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39


40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依法律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法務部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103司調0041


28
40
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教育部就少年輔育院教育之實施,未遵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之規定,將少年矯治機關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採行之課程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致離院後因復學轉銜遭拒、降級就讀或無法銜接致休學之案例層出不窮
監察院104司調0021


28
40
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就學需求,將其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就學學制及學籍均受限於普通科,已剝奪其受教權益並致復學困難
監察院104司調0021


28
40
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之機制,然欠缺彈性之處理方式,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
監察院104司調0021


40
 
有關少輔會針對中輟涉及司法案件之虞犯少年在經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後,即對個案進行關切、開案,就取得少年資料之適法性,是否有違少年個人資料保密性之疑;另就是類少年是否有少輔組及少年中心重複開案造成資源重複、影響橫向聯繫之疑慮,提請 討論。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9.29)


40
 
(一)依中央規定,少輔會內應聘任且有社工、心理諮商等專業背景專任輔導員,其角色應為服務少年之個案管理者,協助服務少年整合資源、聯繫資源、評估其需求及設定輔導計畫,如此才能使輔導工作獲得最大效益。
(二)目前全國警政單位皆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不良、虞犯及犯罪少年進行關懷輔導追蹤工作,惟本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至今尚無專業輔導人員。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


40
 
不管警察局、教育局針對預防兒童少年觸法有一定的職責,目前一讀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7 條第3、6 款均有規定兒少安全教育、觸法預防上述單位為權責單位,98 年起少年法院有邀請警察局、教育局共同辦理法律生活搶答活動,大部分人力、活動都由少年法院支付,因警察局、教育
局均回覆經費不足,針對職責事項部分仍請警察局、教育局應爭取相關經費辦理。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18
 
警察局業務報告中關於加強偏差行為少年輔導部份,其青少年偏差行為程度為何才會進入警察局?是否有其強制力?
警察局回應:(邱副隊長韻儒)
這部份業務主要是由父母委託,針對一般偏差行為難管教的青少年,由學校輔導室、彰師大學生及警察局等進行輔導工作,並無強制力作用。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99年第4次會議紀錄(99.11.23)


40
 
(二) 請社會局針對「少年事件司法轉向處分流程圖」再討論。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16
40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2.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3.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二項規定,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轉介輔導執行完畢二年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少年法院應於前項情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此規定是否與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有相互牴觸?
王委員明鳳:

1. 資料的塗銷不等於銷毀,其範圍與程度可再研議。
2. 建議能將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之少年照冊列管,於需要塗銷其前科紀錄時由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檢閱。
葉委員大華:

1. 建議將該提案行文至司法院。
2.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需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才會受到規範。
決議
:該案請行文至司法院少事庭詢問塗銷之程序,本案繼續列管。
屏東縣政府101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7.5)


33
 
因尚無法源依據,無法就國中生就讀期間施已全面性身體健康檢查,惟教育局與學校須積極預防,發現疑似用藥學生應提早因應介入與提供所需協助。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100.7.5)


33
 
 二、委員建議
      學校現行針對學生進行尿液篩檢,但尿篩結果為陽性者(有吸毒反應),需要家長同意才能通報警政單位,恐將影響警方與司法體系的查緝與矯正之施行。
 三、教育處回應
     春暉專案實施計畫之用意,期待以輔導代替司法懲戒,故在經學校尿液篩檢出有吸毒情形之學生,除非有家長的同意書,否則就是逕轉由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進行輔導,但若重複篩檢出用藥或確定有販賣毒品行為,一定通報警方處理。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5.20)


33
 
(三)有關教育處進行尿液篩檢部分,請持續督促辦理,並針對檢驗陽性之學童進行後續處遇及關懷,教育處對於此類型學童應提高警覺,若學童狀況無改善應進行通報措施。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4次會議紀錄(100.12.28)


33
 
、校園情形日益嚴重,還是要事先做好預防工作,有關法務部規定尿液篩檢對象以曾有吸食行為、有嫌疑或老師特別指定者為主,容易造成標籤作用及家長反彈,本人擔任臺南縣副縣長時於各學校(國中、高中)辦理毒品檢驗,其中每月不定時抽檢,國中每一班抽驗一人、高中每一班抽驗3人,篩檢率從原先4%到30%,其中高中篩檢率幾乎是100%,因此項經費係申請教育部補助,第二年再申請補助時,教育部反映全國中臺南縣尿液篩檢之效果最差,因為陽性率最低,目前因法令並無修改,故無法再辦理各學校(國中、高中)之每月隨機抽檢。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四:建議毒品相關知識列入校園健康管理課程,因目前並非每校皆有,建議可否強制納入?
許委員玉齡意見:市府已有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宣導實施計畫,建議可討論設計教材,以利相關毒危防治單位共同宣導,也可作為新竹市實施兒少權益之特色。
決議:1、請衛生局結合教育處共同進行防治宣導。
2、各單位朝向共同宣導,將相關單位之宣導內容編入同套教材中。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3
 
教育 處答覆:縣內國中小為本處管理, 高以上多數非縣內國中小為本處管理,故無法積極介入毒品防制宣導,惟會主動提供給高中以上學校,請代為宣導。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2.7.19)


33
 
一、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由於兒少 因家人不同意在外打工致使缺錢花用,而從事販賣毒品以賺取金錢,導致 用毒年齡層下降 ,建議 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 提 供實質的 獎勵,以預防兒少從事反賣毒品工作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3
 
(三)本縣寺廟眾多,陣頭表演亦屬傳統藝術之一。兒少福利法規定不得供應菸品、檳榔予青少年,惟部份陣頭非但不禁止,更主動提供,甚者部份菸品尚含有K他命,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約制陣頭與寺廟之監督管理,並於下次會議列席討論;另請少年隊加強宣導、查察,其結果列入下次工作報告。
      (四)建請教育處規勸並關懷輔導參與陣頭之學生,提供渠等學生及陣頭負責人(或家長)之資料予少年隊、地檢署,俾利控管。
(五)委員建議,對於社會提供正向服務的陣頭應予以獎勵。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33
 
依據少年法庭之數據看出青少年吸食K他命情形日益嚴重,可以看出以倍數成長(臺南市去年共戒治235件,而今年第1季就查獲113件),且依長榮大學進行本市兒童及少年家庭生活狀況及福利需求調查許多青少年關心毒品、犯罪等問題並希望能有安全之生活環境,K他命係為是三級毒品,目前不列入犯罪,且不能進行觀察、勒介或強制戒治,請警察、教育及衛生等相關單位能說明目前提供之防治政策及對於有吸食K他命之學生及其家長服務之方式為何,感覺目前呈現空轉現象。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有關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置處所,造成後續處遇困難乙案。當個案出現自傷行為皆採強制就醫,然目前醫療院所以藥物治療為導向且多為短期安置,無法符合個案社會心理等需求,出院後安置資源匱乏造成社工後送困難。建請針對身心受創嚴重個案規劃社政與醫療合作之安置照顧資源,以符合個案長期之生理及社會心理照顧需求。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33
 
少年藥癮個案教育處與少年隊合作機制;請提供通報機制與數據。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102.1.10)


33
 
民間單位承辦相關方案時處理藥、酒癮、中輟案件時,多需警政單位的協助,但有時無法得到回應,希望警政單位能參與社政單位相關方案會議,除達到聯繫外亦可讓警政單位了解民間單位方案執行的概況。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102.12.16)


33
 
就資料顯示,本縣少年使用毒品狀況非常嚴重,此部分將另案向縣長呈報,評估是否另組專案小組處理該項問題。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7)


33
 
桃園確實需要一個明確單位來處理兒少吸毒個案問題,亦期待少輔會能有所著力,因此在流程設計上,是否能建立一明確窗口受理相關單位之轉介,也較符合效益。惟吸毒個案通常不僅有毒癮問題,同時也可能涉及相關兒少保護議題,此部分亦應一併考量。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02 年度第1 次會議紀錄(102.6.25)


33
 
二、 衛生局就兒少酗酒及性侵害處遇方案,已與法院達成共識,由地方法院初步篩選個案後,轉介至衛生局安排戒治或輔導教育,毒藥癮的部分,請再研討處理模式。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推動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4.29)


33
 
請社會處社會工作科協同衛生局、教育處及警政單位共同檢討「雲林縣查獲青少年施用毒品通報暨後續相關處遇流程」,並請衛生局針對後續追蹤內容提出具體說明。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33
 
案由:對於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菸害防治法規定,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人,擬依行政罰法規定,移請衛政單位依法辦理裁罰及後續處遇,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等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55條第2項:「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惟依行政罰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四、現行對違反上揭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供應菸、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係由本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予以裁處。
辦
 法:依行政罰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對於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者之裁處,請本縣衛生局依相關規定辦理;至供應酒、檳榔部分仍由社會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
決
 議:簽報縣長核定後實施。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33
 
法令規定吸食K他命20公克(以純度計算)以上者觸法,警察局執行卻有困難,查獲時需要先花一筆錢進行檢驗(量重量、驗純度),以香港為例:吸食K他命無罪,但販賣、製造、運輸及持有K他命,不管多少量都有罪,臺灣目前法令卻規定超過20公克以上才觸法,按目前制度確實很難改變,本府將會再努力並希望中央政策能適度修改,讓狀況逐漸改善。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33
 
(二)謝委員瑞龍建議:
社會局高關懷報告中提及三級毒品的預防性方案,因此類方案屬服務性方案,缺乏法源依據,如何提供一個有意義的方案協助個案及家庭甚為重要。衛生福利部雖已行文各縣市政府,但目前缺乏細部作法,建議本市應妥善規劃方案,使此類少年得到有效之幫助。
沈委員洪錩回應:
此方案目前由衛生福利部的兒少保護司及社會及家庭署兩單位共同規劃,社家署部份已先行對全國教師進行培訓,未來將培訓社政人員,因該類少年差異性大,衛生福利部對於輔導機制仍未統一,現由各承辦單位視個案狀況規劃輔導措施。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32
 
現今青少年打工現象普及,惟民間多項調查顯示雇主違法情況普遍,包括違反最低薪資、未替雇工投保等,影響打工族權益甚鉅,究主管機關有無善盡監管職責?機制為何?
監察院102財調0019


28
 
有鑑於青少年打工及求職因缺乏勞動權益概念而遭致欺騙剝削情形時有所聞,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請教育局偕同勞工局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課程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8.23)


32
 
改善高雄市少年打工權益,提請討論。...少年代表們在今年8 月發下問卷,針對20 歲以下之青少年進行調查,共分為2 部分,一為打工常識調查,二為對打工實況瞭解。統計489 份問卷的結果後,得到以下結果:根據統計結果(如附件、第6 頁)顯示,16歲至20 歲之青少年在打工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時薪不足、雇主未投保勞保。另外,在少年代表們的調查中國中生有:30%,高中生有:20%有打工經驗,從此數據可見高中和國中生也有打工需求,因此,少年代表們希望宣導重點可以放在:基本時薪、雇主投保勞保相關規範、檢舉管道,至於宣導途徑部分,雖然勞工局現行有網站宣導、紙本宣導、到校宣導的方式,但學生對勞工權益的知識都是來自課本而非這些宣導方式。在審慎檢視過現行勞工局宣導的管道後,兒少代表們提出下列改善宣導方式的辦法,祈請勞工局能夠接受並執行以增進宣導的傳達力。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12.18)


32
 
臺中市青少年打工之雇主違反勞基法情況嚴重,請勞工 情況嚴重,請勞工局加強查核,並與教育局合作進行校 教育局合作進行校園宣導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32
28
建請學校夜間/進修部加強打工族勞動權益宣導,使青少年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一) 勞工局發文至各高中職、大專院校之夜間/進修部,提請學校重視學生打工權益,針對夜校生加強辦理勞動宣導講座。(二) 請學生代表向學校發聲,呼籲學校注重夜間/進修部學生之權益,辦理勞動權益宣導講座。(三) 一般小吃店僱用員工若未滿5人,依法無須替員工投保;若學生於打工場域發現有違法情事,可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會協助保密及匿名。(四) 鑑於部分夜校生不一定能參加相關宣導講座或研習活動,建議可上勞工局網站專區進行查詢以了解相關資訊。
第三屆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勞動教育暨權益發展小組104年度第1次會議(104.6.25)


32
 
勞工處:請落實稽查,並協助打工學生取得應得薪資。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32
 
本縣年滿15未成年少年,寒暑假,學期間打工及就業問題叢生,應加強及改善其輔導、轉介、管理、保險….工作,以保護少年職場安全及權利。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21)


32
 
(二)勞工處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促進值得肯定,另明年將擴大勞動檢查,對於建教合作的人口群,市府如何維護其權利?是否有初步之構想?
勞工處回應:感謝委員之認同,基本上國中生不可打工,須滿16歲且經監護人同意才可工作。因勞工處人力不足,無法隨時稽查,在此建議青少年遇雇主若有違反勞工權益時,請留存詳細紀錄,並通報勞工處檢查,讓證據力充足、可信度提高。另有關勞動檢查部分,會後將再與長官討論加強管理。
沈委員俊賢意見:基本上青少年要了解自身的勞動權益並不容易,建議主管機關能有更積極作為,是否可思考如何讓欲打工之青少年得知較有問題之店家。另,關於勞動權益維護透過宣導是否可達成成效?
主席裁示:未來針對勞動檢查請勞工處加強宣導,並於下次開會時提出說明。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2
 
勞社處勞工服務科針對青少年就業、打工應注意事項及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等事項,未來可加強於青春專案執行事項中,對於就職防騙多予宣導,或適時於平面媒體加強宣導。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27
32
未成年人提早進入職場,幫助家人分擔家計,或承擔起大人之部分角色,稱之為親職化現象,對於此類兒童及少年應多加關注,因其易衍生或導致相關之社會問題,如:家境陷入困境、父母失業、失和或影響青少年自身學習等,宜由衛生、警政、社政或勞政等各單位加強合作以因應。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32
 
寒暑假期間常有大量學生打工或工讀,勞資關係科對於工讀生之權益應多予關注,特別是學校附近之商家,青少年對其薪資是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並不清楚,主管機關應主動代為查明。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32
 
2. 正視少年打工問題,保障少年工讀安全(勞工處、警察局)。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3.11)


32
 
請勞工處在向青少年宣導求職防騙時適時加入勞動販運之概念,加強青少年求職安全。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紀錄(103.8.22)


32
 
二、國中會考時有補習班請學生在考場外發放文宣,並非給予學生酬勞,卻是給予學生志工時數證明。...主席裁示:
一、請警察局除取締外,應調查了解該販售背後的團體或個人之身分。
二、請教育局對補習班對發放文宣學生給予志工時數情況進行了解。
臺南市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19)


32
 
請勞工處未來針對活動方案加強進行勞動檢查,並於下次會議提供未成年的勞動檢查相關報告。
勞工處報告:
1.現行法規園遊會等活動係屬未分類攤販業,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勞動部現正積極於105年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2.本府於104年針對青少年常見工讀之場合,持續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104年1-6月一般勞動條件檢查共88家次,目前童工及青少年僱用情形:未滿15歲0家、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1家、16歲以上未滿18歲0家。本處仍將持續加強未成年的勞動條件檢查,維護勞動權益。
委員建議:

1. 與工作報告p.65資料不合,檢查結果不合格比例高,可否說明88家檢查的原則、方式及區域為何?
2. 若為抽查方式,抽查結果不合規定的比例偏高,超時工作比例高,應進一步了解,是否違反基本法令,此處青少年年齡層為何? 
勞工處說明:以抽查青少年經常打工之飲料店、超商為主,暑假期間也針對派遣、工讀專案及建教生進行勞動檢查。
主席裁示:請勞工處下次會議提出針對本縣青少年打工勞動檢查完整之規劃及策略
(含區域、年齡等)進行專案報告。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28
 
七、勞工處部分:
※委員建議:
(一) p.64可否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勞工處聘有1名專人,可提供詳細計畫書內容,也讓在地團體知道此資源。
(二)p.65有關少年就業勞動因超時工作裁罰業者外,這些少年應該有經濟需求,建議亦應提供相關協助。
(三)p.66已多次建議勞工處與教育處合作,加強對學生及家長進行建教合作專法之宣導。
※回應:

(一)有關少年就業有超時工作情形,這些少年應提供相關協助乙節,將再研議。
(二)有關青年職涯探索計畫,將於下次會議補充報告。
屏東縣政府104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4.9.3)


32
28
(五)請勞工處針對新興未成年勞工相關法令多加宣導,於下次工作報告呈現。
 (六)請教育處及勞工處參考委員建議調整職涯教育模式。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28
 
編號051102請勞動局說明「協助提供本市國高中性向測驗」之執行方式案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6.21)


28
32
四、 請社會處研議18歲以下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就業需求性,提供其在求職生涯發展規畫媒合等資訊的平台。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1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0.26)


32
 
少年建教合作執行現況/請教育部研議應於何處設立建教生申訴專線,並整合勞動部資料提出建教生之整體申訴狀況等相關數據。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32
 
勞工局報告抽查建教合作機構,隨機抽查10 家有2 家機構違反勞基法情形,請加強輔導該2 家機構改善勞動條件,並持續追蹤列管。…請勞工局及教育局持續追蹤各建教合作機構,除了解各機構提供學生職場學習情形外,另應加強查核職場之環境安全及勞動權益等。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9.25)


32
28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一月正式立法公告,請教育局報說明過去二年轄內各校受部補助及辦理建教合作班實施情形。另請育局及勞工依規定,於縣市政府下設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及建生申訴會,並舉辦專法說明教合作審議小組及建教生申訴會, 以維護建教生權益。 …請教育局會同勞工局邀請國教署成立監督聯合報,並建立建教生權益保障追蹤指標及申訴管道。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2)


28
 
請勞工局與教育單位合作,加強輔導媒合15至18歲少年參加建教課程,以提升學歷俾利未來就業謀職。
臺南市政府100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0.12.26)


32
28
請教育處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評估是否需依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及專法說明會,由教育處主政,勞工處協助,並於下次會議報告辦理情形。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32
28
編號1011221-6 案除管,針對建教生合作查察情形,後續仍請勞工局、教育局持續辦理,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7.31)


32
28
七、編號1011221-6 案續管,針對建教生合作查察情形,請勞工局彙整其查察缺失有哪些,及如何防範之作為,並同時請教育局協助處遇,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第2 屆第1 次會議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會議紀錄(102.4.15)


28
 
請勞工局於下次會議報告有關提供中輟學生職業訓練體驗之試辦課程成果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4.16)


32
28
針對弱勢青少年就業議題,請勞工局先蒐集不同局處、部會、5 都辦理情形,並請勞工局主政召開跨局處會議,邀請社政、教育、司法等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廣納各界意見,研商本市具體措施,並提下次會議報告,未來如有具體相關措施請提供予民間團體參考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5.5)


28
32
8 月18 日召開「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聯繫會議」的確是邀請少年觀護所,而未邀請少年法院,將依委員建議將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納入整體計畫。……勞工局局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義之弱勢青少年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服務,建立服務模式之後,未來再擴及相關服務對象。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8.26)


32
28
因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因此本局僅能輔導15 歲以上之少年就業、職訓,對於15 歲以下中輟生無法提供相關服務,另本局將主動與教育局連繫,取得國中畢業未升學之少年名單予以輔導就業,針對高中職生部分,本局每年均至學校巡迴宣導,宣導部分著重求職防騙、勞動權益部分,另亦將就業機會部分一併放入,本局仍會積極進入高中職學校提供相關宣導或服務。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9.27)


32
28
青少年失業率偏高,許多學生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就學,又無一技之長,容易受到幫派吸收,應協助青少年增加勞動條件、協助就業。...主席裁示:
1.申請就學貸款並準備開始還款之青少年應掌握個案數,以提供就業協助,此部分請勞工處再做瞭解。
2.16-20歲、20-25歲此級距之青少年失業率嚴重,102年度勞工處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協助青少年就業,爾後請勞工處將後續規劃情形放入工作報告。另提醒勞工處,規劃時不宜將補助發放給雇主,應實際運用於青少年朋友身上。
3.縣府辦理幸福微創貸款方案,青年朋友可依需求提出。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3次會議紀錄(101.11.7)


28
32
勞工處回應:
 1.有關少年onlight計畫已聯繫家扶中心與得安關懷協會,並已協助宣傳。
2.針對未就學、未就業的少年,職處已納入服務評估,先前經副縣長指示,此部分應在教育體系於就學期間加入就業技能、核心就業力等輔導。
3.有關本處所開辦之職業訓練,依據縣內缺工行業而設計職訓課程,今(102)年度並加入輔導技能檢定。
決定:

1.請評估15-18歲其職訓課程之需求。
2.未成年從事美容、美髮行業比例不少,然美容、美髮工時長、新資少,請勞工處瞭解是否違反勞基法。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8
32
(一)依據102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少組指標辦理。
(二)本次考核資料彙整結果顯示,本縣於少年就業訓練、教育轉銜及職業媒合等服務提供不足,尤其對於未升學、未就業之少年職涯、就業輔導等,目前尚無配套方案,恐影響少年之權益。
(三)本案建由勞工處統籌規劃合適方案,協助少年進行就業準備,並由本處與教育處提供有需求之少年名單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視情況進行會議研商。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4.23)


28
32
國中技職專班均於國中三年級始開課,然針對學習受挫之國一、國二學生,是否有機會可以提早開始技職訓練。…2.針對低學習成就之學生是否可以提早進入技職訓練或補救教學,請教育處研議辦理。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9.10)


32
 
請針對特定對象(如弱勢家庭少年、偏差行為少年)提供相關的就業協助,並連結目前提供服務的民間單位,提出具體措施,進行報告與辦理情形。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104.8.21)


28
32
一、 請社會處能在明年度針對高中中輟生辦職訓班,提供高中中輟生有就業的媒介。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2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2.11.5)


28
 
請社會處針對縣內15所高中職之中輟生名單提供職訓資訊,並從103年度的17個職訓班次中了解有多少的高中職中輟生參訓,以落實媒合就業機制。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3年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5.9)


28
 
(三) 請勞工處主動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聯繫取得相關(多元)職業訓練訊息,並積極轉知各鄉鎮公所請其協助向本縣有需求之青少年宣傳。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3次會議紀錄(103.11.10)


28
 
(四)有關勞工處辦理職業訓練部份,請加強宣導並將相關資訊函知相關單位,如觀護人室、安置機構、家扶中心及警察局,並應規劃開辦符合少年需求之課程。
(五)請社會處社工科協同教育處統計相關縣內15-18歲未就學數量,以利勞工處規劃相關課程。
(六)有關少年參加職業訓練需繳交訓練費用及開設針對少年需求辦理訓練專班,請勞工處函示中央主管機關是否可行。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3次會議紀錄(100.10.19)


28
 
 請教育處函知各國中彙整學童離校未升學名單及相關協助資料,並將彙整資料提供給勞工處辦理進行後續就業輔導作業,及社會處進行個案管理作業。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1次會議紀錄(101.4.19)


28
32
案由: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少年,本縣相關就業措施之職業訓練、建教合作規劃為何?俾利少年畢業前做好相關升學或就業的準備,提請討論。
決議:請社會局勞政單位下次會議,針對少年職業培訓及就業媒合相關資料與措施提出報告。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101.12.19)


28
32
 請教育處函知各國中彙整學童離校未升學名單及相關協助資料,並將彙整資料提供給勞工處辦理進行後續就業輔導作業,及社會處進行個案管理作業。
臺南市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2.4.11)


28
 
貴縣青少年團體為使服務之個案符合on-light計畫之未升學未就業資格認定,故須請個案國中提供相關休退學證明,然申請過程遭遇阻礙。據社工表示通常由學生之監護人親自到校申請過程會較順利,但某些個案因有失親或是處於強制安置之情形,只能由社工申請,有時須召開個研方能取得。然社工向校方代為申請相關證明時,因校方人員不明白社工所提供之相關服務計畫,因而延宕或無法配合時間處理。因此建請教育處協調處理相關事宜,主動協調各校針對青少年團體有關開立學籍相關證明訂定友善服務流程,另請社會處協助教育處提供社會福利資源計畫供教育單位知悉與運用。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5.2)


28
32
建議勞工處委託相關單位,能於屏南區針對15-18歲失學、失業少年,辦理相關職前輔導訓練課程。
屏東縣政府100年度第2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6.23)


16
 
辦理促進家暴及性侵害相對人的職業媒合,請社會處提供資料,並注意勿用紅布條造成二次傷害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100.10.6)


32
 
少年職訓及宣導情形,列管…職業訓練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致現行許多制度受限於年齡規定,提醒學生只要有勞動的事實.廠商就應該為學生加保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1次會議(103.8.1)


28
32
請勞工局研議與教育局合作銜接學校教育,發展不同的職業教育或提昇青少年專業性、技術性的技能,避免其落入低技術性工作,影響其工作生涯發展。…建議教育局與勞工局合作提供學生性向測驗及職涯規劃,為未來生涯規劃提早準備。…建議勞工局依目前產業發展趨勢或尋找有發展性的產業,結合相關廠商提供建教合作或職場體驗等活動,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等方式,開發新的建教合作產業類型,以滿足少年就業需求或避免落入低技術性職業。...有關委員建議本局設置一般化、普及化的青少年就業服務窗口,將再研議,另與教育局共同辦理職涯規劃部分將列入102 年弱勢青少年職涯協助實施方案中研議辦理,目前已針對大量進用工讀生的企業做專案勞動檢查以維護在學學生職場上的權益,另針對進用技術生的建教合作單位請其將勞動契約送本局備查,以維護建教合作學生之勞動權益。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32
28
少年參訓及就業或媒合狀況與服務請列入業務報告中。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7.12)


32
28
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之失業者參加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未包含青少年,並不合理,縣府應透過立委向中央爭取,以維護青少年之權益。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2年第3次會議紀錄(102.12.31)


32
 
請勞工處加強辦理青少年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並提報本委員會中報告。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18)


32
28
去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少年年滿十五歲即可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勞工處一般皆以16歲以上人口為服務對象,建議可思考15-16歲間就業的銜接及推廣就業輔導。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1.3.7)


28
32
兒少受教權、職涯教育、職業安全教育等之維護與辦理情形,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28
32
少年職涯規劃、就業輔導、就業安全、建教合作、職業訓練等措施之推動與辦理情形,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說明:有關上述作為,請教育處及勞工處說明辦理情形及103年下半年策進作為,以爭取考核佳績。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103.6.6)


28
32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二:校園內的確有專家學者進行勞工權益宣導,然內容較不活潑,建議以劇團之方式呈現;另也建議在國三前將勞工權益納入課程中。
決議:建議勞工權益之課程設計須再多思考。切莫超時工作,若經濟上有困難,可提報社會處,經評估後給予適當之協助。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28
 
很多國中畢業生未升學是對在校學習科目沒有興趣,在職業探索課程裡對土木工程產生興趣,但桃園職訓局告知課程有高中學歷的限制,如果新竹縣能克服這個困難,為這類型的少年開設課程,並進行工作媒合,會是一項有創意的工作策略。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1.12.19)


28
32
二、 兒少代表臨時提案:高職 生對 未來就業感到迷惘及茫然,相關單位能否能 提供 更多職場體驗的了解就業環境及市場。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103.12.18)


32
28
針對年滿15歲以上少年就業部份,需要勞工、教育、社政三方面的結合,以提供個別化的服務措施,請勞工處邀集相關單位,討論辦理方式,需要其他處室如何配合及進行,共同研擬出適當的方案計畫並執行。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紀錄(101.5.29)


18
 
4. 請勞政單位規劃職業訓練時,了解高風險家庭需求,開設相關就業訓練課程,協助其順利進入職場。
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0年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100.6.21)


28
32
建請本府勞工局針對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就業意願者,所提供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或其他就業服務措施,於下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臺南市政府104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4.5.29)


28
32
16至24歲青年就業政策為何?建議勞工處結合民間單位辦理培訓,輔以交通協助以提高青年就業率。
屏東縣政府102年度第4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10.29)


28
 
請教育處針對除了適性輔導研習之外,如何直接協助國中生進行技職訓練或提升職場相關訊息之具體措施,加列於工作報告中。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2.25)


28
32
案由:請屏東縣政府協助屏東縣職涯發展中心籌備的相關工作
辦法:
  1.請社會處及勞工處能協助公部門的閒置建築空間(如:青島街或康定街的眷村,經社工評估相當適合作為此場地的使用)可提供作為職涯發展中心使用。
  2.請教育處共同參與,協助促進與縣內各國高中學校輔導室的合作關係,利於至各校進行生涯規劃宣導講座及團體工作。
  3.本中心是民間單位自營方式進行,邀請屏東縣政府為指導單位,協助場地提供及相關資源、業務的合作,並預計向企業組織及勞動發展署申請經費補助,以期達成多贏之效益。
屏東縣政府103年度第3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3.8.4)


32
28
請勞工處下次會議提出青少年的就業輔導分析。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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