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發表於2005年12月29、30日「Young Game 攻略-關懷青少年研討會」(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工會全國聯合會)

 

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中助人關係之探

 

 

中文摘要

 

社會工作專業是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的主軸之一,社會工作者的知識與技術,除非透過其與案主間存在一種有意義的關係做為媒介,否則無法對案主進行幫助。故此,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中,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助人關係」的建構與發展。

研究者藉由質性研究中的深入訪談法,便利取樣五家目前尚有安置非行兒童或少年的機構,並分別與該機構主管、社工員及輔導員(共十人)進行訪談,研究發現如下:

〈一〉在社會工作者的「主觀認知」部分:研究發現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對非行兒少的輔導目標為:導正言行、成長改變、完成學業、健全自我概念、拉近與家人距離等項目。

〈二〉在「助人關係」的內涵部分:其目的可區分為規範性、操作性與個人性目的三種。其中,「權力與權威」是首要確立的原則之一,而以「關心」為出發點、持續性的「接納」與「真誠」的態度亦是不可或缺的原則。

〈三〉影響「助人關係」發展的因素:包括「工作者自身因素」、「案主特質」,還有諸如機構與會談場所的侷限性等。

在研究建議部分,研究者以為應先行釐清「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和效能、確立「矯治社會工作〈或司法社會工作〉」的專業地位,進一歩拓展安置機構中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知能,並定期評鑑督導,希冀藉此使「安置輔導處遇」於非行兒少矯治機制中,更能發揮果效。

 

關鍵詞: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the Residential CommunityTreat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ts)、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助人關係Helping Relationship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地區對非行兒童少年的司法處遇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為基礎,其文揭示「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立法精神,其中「安置輔導處遇」更是結合司法、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具體的將「社區處遇」的精神與做法導入對非行兒童少年的司法處置〈李自強,2000;施慧玲,1998〉。

    換句話說,現行的安置輔導機制,是由各公私立團體在「協助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的信念號召下,收容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之非行兒童或少年,並於安置期間進行輔導工作的干預。申言之,當非行兒少接受安置輔導期間,與其互動最頻繁的即為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而該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童少年間的關係〈又稱「助人關係」、「專業關係」〉,將是決定安置輔導處遇能否具有成效的重要關鍵。

  「助人關係」是社會工作者用來影響案主,以使處遇或服務發揮成效的基礎與工具。但誠如莊文芳(2004)所言,「安置機構是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童少年密切接觸的場域,其生活化的頻繁互動,與模擬家庭情境的環境設計,容易混淆『工作者V.S案主』的角色界定與關係。」另一方面,由於非行兒少問題的特殊性,及安置輔導處遇的機制尚未發展健全,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經常對於助人關係的拿捏缺乏具體掌握。有鑑於此,研究者認為與其土法煉鋼式的藉由與非行兒少互動的經歷來獲取教訓,我們若能由目前實務工作者的經驗中確知,與非行兒少建構助人關係的內涵及其影響因素,將有助於現行安置輔導處遇的運作,並可真正體現對非行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真諦。

    基於以上動機,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為:

一、探究社會工作者對「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的認知,及此認知對助人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二、了解在安置輔導處遇中,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助人關係互動的型態、原則與影響因素。

 

二、名詞解釋

 

 (一)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the Residential Community–Treat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本研究所稱「非行兒少」是指「非行兒童及少年」的簡稱,即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以下稱「少事法」)規定之兒童或少年,經少年法院(庭)依少事法第42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安置輔導處分者。安置輔導處分的性質為一種居住式的社區處遇(Reid‚1981),本研究中所稱「安置輔導處遇」即係指少事法第42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安置輔導保護處分。最後,本研究所稱「安置輔導機構」或「安置機構」,係指依據少事法第54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設立之福利或教養機構。

 

 (二)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

 

本研究所稱「社會工作者」或「工作者」、「機構工作者」,係指執行由少年法院(庭)依少事法規定,交付安置輔導處遇的兒童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中,與非行兒童或少年有日常頻繁直接互動之輔導員、社工員或機構主管等。

 

 (三)助人關係(Helping Relationship)

 

    助人關係,又稱為「專業關係」或「社會工作專業關係」,係指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態度表現與內心感受的動態交互反應過程(Felix Biestake1957)。據此,本研究所稱「助人關係」係指,安置機構中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童少年彼此間態度反應與內心感受的交互反應過程,此過程是由於社會工作者為達有效協助非行兒童少年之目的,所發展出來的一種有別於朋友、親子或師生等的關係。

 

貳、文獻探討

 

一、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與現況

 

非行兒少的問題成因與當代社會文化變遷息息相關,侯崇文〈2003〉自社會學觀點指出全球化、階級的兩極化、教育開放、以及傳統家庭結構的崩解等,均是促成兒童少年處境惡化,迫使其走向非行的導因。申言之,對於非行兒少的處遇部份,國外大都是將兒童少年之犯罪類型較為輕微或社會適應不良者,處以觀護之保護處分及社區處遇,相關研究指出,此類處遇對初犯或早期階段的非行兒少,有明顯降低其再犯比例的效果(Haghigh & Lopez,1993 ; Stewart,1986)。反觀國內,李自強〈2000〉曾針對台灣地區各少年法院〈庭〉進行問卷施測,其發現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傾向將兒童及年幼少年、輕型犯罪且屬財產性犯罪、初次犯罪、家庭結構或教養功能不完整的少年建議安置。

至於「安置輔導處分」的性質究竟為何?對此國內見解分歧,參見表一可發覺其處分性質定位仍不脫司法控制為主導,間以福利「概念」佐之。

 

表一 「安置輔導處分」性質的各家說法

論 點

論  者

主 張 理 由

家庭式感化教育

黃敦偉〈1986〉

由於未滿12歲之兒童犯與輔育院之學生年齡差距甚大,如一律收容於輔育院內,將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收容式的特殊保護管束

密集式保護管束

李茂生〈1999〉

安置輔導的強度高於保護管束、低於感化教育。

無定論,應重視安置輔導積極性功能

監察院〈2000〉

因少事法立法時未詳細提出立法理由,以致法院於執行時的決定標準不一。

延伸於社區的司法控制

懲罰性質〈矯治〉

突顯社會福利體系的重要性

李自強〈2000〉

因係經司法體系的裁定,將其控制範圍延伸至社區,矯治本身實是懲罰的另一種形式。對少年而言,接受安置或治療等同於被拘禁,但安置輔導處分的意義突顯出社會福利體系在整個流程中所扮演的重要意義。

司法系統的福祉機能

陳孟萱〈2001〉

安置輔導等於是法院將少年脫離司法系統,交由社會處遇〈福利系統〉,法院所代表的司法系統僅參與擬定計畫、指導及聯繫而已。

社會控制的福利服務

郭靜晃等〈2003〉

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視之,目的在抑制兒童少年的偏差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目前機構收容量不足,造成同一安置機構內個案屬性差異甚大,其結果往往導致機構以同樣的輔導方案與生活管理秩序相待不同屬性的個案,此舉不僅忽視對於兒少個別處境的自主權保障與尊重,也無異再次不當複製威權控制的關係(張紉,2000;詹火生,2000)。另外,詹火生(2000)指出安置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必須長時間地與非行兒少互動,其體力、情緒上的負荷量極大,再加上現有生輔員支持督導體系、在職訓練、薪資待遇都不佳的情況下,生輔員流動率頻繁,使得機構難以尋覓真正適合的專業人員。

 

二、助人關係的意涵與原則

 

 (一)助人關係的意涵

 

    社會工作的過程包含案主、工作者及其兩者間的互動,Levy(1976)認為助人關係(Helping Relationship)不僅是指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間面對面的接觸,更重要的意義與價值是在藉由此〝關係〞以衍生後續的各種陳述與行動。Johnson(1995)進一步指出「助人關係的進行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工作者必須運用專業知識、技巧與方法,並在專業倫理原則的引導下,以案主最佳利益為處遇或服務的考量重點,並且,當案主的問題獲得解決時,關係必須結束,而結束關係亦有促使案主成長的積極功能(引自黃維憲等,1985)」。

    同理,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1998)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專業〈助人〉關係是為了完成社會工作目標,基於公益、客觀、自我瞭解而建立;用以區別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第六條復又強調:「社會工作者應信守專業〈助人〉關係的分際,絕不與案主發展專業〈助人〉關係以外的人際關係。」。故此,美國社會工作協會(NASW﹐1996)在倫理守則中範定:「如果雙重關係或多重關係難以避免,社會工作者應採取行動保護案主,並有責任設定清楚的、適當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線。(引自Reamer﹐1999/2000)」。

 

 (二)助人關係的原則

 

    助人關係的原則依研究者整理各相關重要文獻,可歸納為「目的」、「接納」、「真誠」、「關心」、「同理心」、「權威與權力」及「承諾與職責」〈整理自黃維憲等,1985;Perlman,1979;Bramer,1979;Compton & Galaway,1975;Hollis﹐1972;Biestek,1968〉,其用意與影響參見表二與表三。

表二 助人關係中各原則的用意與輔導技巧

 

原 則

 

用     意

 

輔導技巧

目    的

▓助人關係是一種有目的性的互動。

▓「目的」決定關係的內涵與特性。

■以社會工作專業目的和價值觀為基礎。

規範性目的

操作性目的

個人性目的

接    納

■用來協助社會工作者了解案主真實的個人,促使案主以更切實的方法處理自己的問題和面對自己

■社會工作者除了對案主的接納外,也要對案主有期望,期望能改變較不適合的行為和態度表現。

■社會工作者在接納的同時,亦必須努力使案主了解接納的是案主個人,而不是他的問題行為。

完全接納的態度和善意

認識案主的需要

接納案主為獨特個體

規劃個別性處遇策略

認識案主不希望被支配命令

真    誠

■係指真實表達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並且口語和非口語的表示是一致的,給人一種整體性的感覺。

■要先能對自己真誠,才能對別人真誠。

■並非以直接了當的方式,向他人坦露自己的感受和問題。

不虛假、不欺騙、不使用策略

真實表達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言行一致

避免負向或防衛性反應

關    心

■是一種情感性的態度表現。

■社會工作者依循社會工作價值觀和理想的影響和引導。

■針對案主的需要和意願提供專業知識和技巧來服務。

■在上述前提條件下,允許案主儘可能做他自己、做他想要做的。

■同時關心案主個人和整個社會的幸福

真誠一致的非語言行為

溫晚和尊重他人的態度

專注傾聽案主對問題的敘述

準時和案主會談

適時主動詢問案主的感受

同理心

■敏銳的察覺案主的感受及其意義,並適時的反應給案主了解,以協助案主疏放被壓抑的情緒,增進案主的自我了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工作者在其中保有自我,隨時可以跳出案主的感受和思維。

溫暖的態度

專注的傾聽

不對案主的言行做判斷

權威與權力

■關係中若無權威關係,則社會工作者不易影響案主,但權力使用的正當性與公平性,將影響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關係建立。

■權威是影響力,而非指控制、操縱或獨裁。如:人在問題情境中,他會去找一個有協助他解決這方面問題知識和技巧的權威人士或專家。

法律約束,如向法院申請留置觀察、撤銷安置等。

提供服務

問題解決

承諾與責任

■指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建立契約並有承諾,將使得雙方關係中存有一種職責感和義務,使得關係以有意義和有生產性的方式存在。尤其是保密的承諾。

建立契約、保密

澄清目的、雙方角色、責任等。

 

表三 助人關係中各原則之正∕負面影響

 

原  則

 

正 向 影 響

 

負 向 影 響

目    的

●有助規範明確,使工作者知道如何與案主建立和發展何種關係。

●確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和服務目標。

●開始是為了結束

◎僅是出於社會工作者個人的仁慈或需要

◎變質為一般人際關係,並且使工作者角色混淆或擔任多重角色

◎隨意且無限期的發展

接    納

●將案主視為一個有價值、有尊嚴的人

●使社會工作者了解案主真實的個人

●建構安全感、溫暖、自由和信心,以激發案主的自我開放和探索。

●協助案主從防衛中解脫自己、面對自己和自己的問題。

◎以評價、個人喜好的態度,將案主分類或標籤,如偏差行為者。

◎使案主更加防衛敏感,社會工作者因此無法了解真實的個人。

◎以齊頭式觀點和方式處遇不同問題特質的案主,忽視個別案主需要

◎有時會使案主誤以為工作者贊同他的行為。

真    誠

●社會工作者將不害怕自己和他人的情緒,且不會給予不實際的保證

●案主會認知到社會工作者也是個有優點和缺點的「人」。

◎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關係間出現虛假、欺騙、策略〈心理遊戲〉等。

◎社會工作者不願面對己身的感受和行為表現。

關    心

●助人關係的建立與持續要素

◎過度的關心使工作者將案主的問題視為自己的問題,以致對案主有不合宜的期待,造成工作者與案主間關係的負荷、引起案主的抗拒。

同理心

●協助案主疏放被壓抑的情緒

●可協助案主降低抗拒和衝突。

●增進案主的自我了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促使案主做有效的成長和改變。

◎社會工作者對案主問題主觀投射,而阻礙其思考和感受,甚至過分認同案主,導致工作者「反移情」。

◎同理心太多時,會造成案主的依賴和不成熟,

◎關係尚未建立時,太深入的同理心會使案主感到威脅而退縮。

權威與權力

●案主會對社會工作者有安全感,並且加以依賴,這將使得社會工作者容易引導案主思考及解決問題,甚至於必要時,接受社會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

◎社會工作者用其權力操縱案主。

◎當案主拒絕接受協助時,社會工作者的權力即消失。

承諾與責任

●將使助人過程變得更為順利。

●使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雙方將其注意力與 精力,投諸於問題解決的過程中,而非用來自我保護。

◎缺乏承諾常造成不必要的焦慮和試驗行為

◎若社會工作者在無充分理由與解釋的情形下,違背其承諾時,將使社會工作者懷疑其協助意願,甚至拒絕接受幫助。

三、影響助人關係發展的因素

 

對於影響助人關係發展因素的探究,研究者依Biesteck對助人關係的定義,參酌各相關參考文獻,將其歸納為下述三個面向:

 

 (一)工作者因素

 

助人關係中特別強調社會工作者的〝特質〞和〝態度〞(謝秀芬,2002)。Triseliotis(1984)及余瑞長〈2003〉於其研究指出,由於機構工作者流動率高,教養方式不一,個案不僅必須經常調整適應與工作者間的依附關係,更不易與工作者產生情感連結與建立信任關係。另外,黃貞容(2002)指出安置機構工作者的業務作息若能配合院童時間,則有益於建立助人關係。由此可知,社會工作者任職時間長短、照料個案態度、業務作息等與助人關係的發展有相當關聯。

 

 (二)雙方角色職責與溝通行為

 

    社會工作者是以機構所賦予的角色來與非行兒少建立關係,現行實務中安置機構社會工作者往往同時承擔多種角色,不僅無法扮演如個案所希望的那種單純的親人和朋友的角色,相反地,大部分的個案都認為照顧者像學校老師般指導和管理他們(余瑞長,2003;林瑜珍,2003)。另一方面,關係的本質不只受到雙方所扮演的角色內涵影響,更與雙方溝通行為表現有所關聯,由於機構工作者與兒童個別性互動常受限於統一管教及團體規範的命令,使機構工作者與孩子之間產生涇渭分明的對立與衝突,形成無法互相信任的互動關係〈黃貞容,2002;林俐君,2000)。

 

 (三)案主因素

 

    由於非行兒少是基於法院的強制性裁定,「非自願性」地被安置於機構中接受輔導,因此,其抗拒行為在處遇過程的任何階段都可能出現,並且,在關係建立的初期尤為強烈而明顯(Samantrai﹐1991;Cingolani﹐1984)。Hepworth(1982)歸納案主表現1.無助和依賴2.退縮3.攻擊4.操縱5.貶抑等行為時,容易影響社會工作員對個人價值的肯定,而表現較不接納和不尊重的態度與行為。另一方面,當非行兒少與機構工作者的關係更為深入緊密時,非行兒少容易向工作者索求情感上的慰藉,或是情感轉移的現象發生。

    總而言之,「助人關係」的建立是社會工作處遇的第一步,並且,在好的關係上才有協助的條件,故此,本研究希冀歸納實務工作者的經驗提供相關單位做為本土化處遇規劃上的參考,並多元思考此研究主題中的諸多深度層面。

参、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研究方法

 

    因本研究中社會工作者心理層面的活動,需藉由研究對象的主觀詮釋,及研究者設身處地的捕捉其觀點,因此,研究者採取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法,期待能自訪談中同時覺察研究對象外在態度表現,與內心情緒感受間的交互影響過程。

 

二、研究樣本

 

    本研究採立意抽樣(purposeful sampling)中的便利性抽樣(convenience sampling),以受訪者能提供本研究主題的資訊能力為抽樣準則,受訪者代號部分因顧及研究倫理,研究者選擇在表四及結果分析中隱匿不陳列。

 

表四  訪談對象的基本資料

 

年齡

〈歲〉

 

職別

 

學歷

 

資歷

 

相  關  經  歷

婚姻

狀況

機構

地域

機構宗教〈受訪者〉

備註

1

40-45〈男〉

輔導員

神學院

兩年多

多年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地院輔導志工

已婚有子

北部

基督教〈基督教〉

試訪

2

40-45〈女〉

執行長

神學院教育系

兩年多

多年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地院輔導志工

已婚有子

北部

基督教〈基督教〉

試訪

3

40-45〈男〉

輔導員

高中

兩年多

未婚

北部

基督教〈基督教〉

 

4

40-45〈男〉

輔導員

神學院

五年多

類似性質安置機構輔導員、地院假日輔導

已婚有子

北部

基督教〈基督教〉

試訪

5

26-30〈女〉

社工員

研究所

五年多

社工科系

未婚

東部

基督教〈基督教〉

 

6

50-55〈男〉

輔導員

國小

十年多

曾參與多種輔導研習課程

離婚

東部

基督教〈基督教〉

 

7

35-40〈男〉

輔導員

大學

五年多

高中教師

未婚

東部

基督教〈天主教〉

 

8

35-40〈女〉

社工員

神學院社工系

半年多

社工科系

未婚

東部

基督教〈基督教〉

 

9

45-50〈男〉

輔導員

神學院

四年多

已婚有子

東部

基督教〈基督教〉

 

10

40-45〈女〉

輔導長

大學

三年多

已婚有子

東部

基督教〈基督教〉

 

11

50-55〈男〉

輔導員

軍校

未滿一年

已婚有子

南部

天主教〈基督教〉

 

12

50-55〈男〉

輔導員

軍校

未滿一年

軍中輔導經歷

已婚有子

南部

天主教〈天主教〉

 

13

30-35〈男〉

輔導員

大學

未滿一年

軍中輔導經歷

未婚

南部

天主教〈天主教〉

 

 

三、研究工具

 

 (一)訪談大綱

 

有鑑於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個別差異性甚大,為求效率化訪談過程,並使訪談內容切中研究問題,研究者在參酌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相關文獻,及考量真實情境後,自行設計半結構式訪談大綱乙份,問題形式採開放性問句。

 

 (二)研究者自身

 

訪談工作由研究者親自進行,研究者在研究進行中除多方閱讀與本研究有關的質性著作或研究外,並於正式訪談前,先行進行試訪工作,以做為訪談大綱的修正參考,及檢視研究者本身的偏見及對受訪者的影響。

 

四、訪談資料的整理與分析

 

    資料分析是持續進行的工作,本研究的資料分析方式是先進行單一案例分析,然後在此項工作全部結束後,再進行交叉案例的研究。主要步驟如下:單一案例分析〈謄錄、編碼、審視及撰寫摘要大綱、撰寫個別訪談內容〉、交叉案例分析〈建立概念性架構、找出每個主題的面向或因素、文獻引證及說明、連結相關主題〉。

 

五、可信性檢驗

 

    本研究依Lincoln & Guba(1985)所採取的建構主義取向的嚴謹性指導原則和假定,來進行嚴謹性的策略規劃,包括:確實性(credibility),如利用三角驗證法,同時訪談機構主管、第一線工作者,並輔以情境觀察藉以映證受訪者資料陳述的確實性等;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如在資料謄錄時,將儘量以文字表達出受訪者的語氣、停頓、沉默、表情感受等;可靠性(dependability),如在訪談對象的選取上,研究者擴大訪談對象的背景變異性範圍等。

 

肆、研究發現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究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中,社會工作者對非行兒童少年之主觀認知,以及這些「主觀認知」如何影響其與非行兒少間「助人關係」的建構與發展。在探究上述研究問題的過程中,研究者發現「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是必須先行釐清的議題。換句話說,「安置輔導處遇」的目的、效用將影響安置機構中社會工作者助人關係的定位與運用。

 

一、社會工作者對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的主觀認知

 

    研究發現五家受訪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不論是否具有專業背景,其初次接觸非行兒少安置輔導工作是以「非預期」、「因緣際會」者居多數,但亦有少部分受訪者是基於喜歡青少年活動或工作、回饋社會、曾有的志工經歷與己身的更生經歷等動機,而踏入非行兒少安置工作的領域。其中,「信仰」是多數人的媒介因素,而「憐幼、扶弱」可視為工作者從事此工作的根本心態。

    在對非行兒少問題成因的看法上,受訪者均表示「每個人都會犯錯」;其次,對於有非行經歷的兒童少年,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普遍能夠認知到,其非行的根源是來自「家庭管教功能問題」,而工作者所認知到的司法裁定安置理由則包括:犯行輕微、家庭管教功能不足、遠離原生環境,與考量非行兒少的個性等四項。最後,歸納工作者對於非行兒少的輔導目標,包括:導正言行、成長改變、完成學業、健全自我概念、拉近與家人距離等項目〈表五〉。

表五 安置機構社會工作者的主觀認知

 

對非行兒少問題成因的看法

 

對司法裁定安置的認知

 

對非行兒少的輔導目標

每個人都會犯錯!

信任司法專業!

 

(一)導正言行、成長改變

(二)完成學業

(三)健全自我概念

〈四〉拉近與家人距離

【非行兒少特質】

1.家庭問題-有問題、不正常的小孩

2.社會歷練-不若一般兒少單純

3.自我概念-不被看好、爭當老大

4.價值觀-得意於自己的非行行徑

【安置原因】

1.犯行輕微-給機會從新做人,避免觸法紀錄烙印

2.家庭管教功能不夠

3.遠離原生環境-避免脫逃、使之在較好的教養環境下成長

4.考量個性-本性純良,不適留滯機構處遇場所

【對兒少非行成因的看法】

1.父母離異+隔代教養

2.父母失教+不良同儕

3.父母施虐

 

B1w:我覺得每個人都會犯錯,甚至包括我自己我都會犯錯……

B2m:我「願意」看到的…就是不要再涉案……那一直在這個..這個犯錯中……好像說,走來走去也沒有一個正常的路走出來。

E1m:小孩子的缺點,我們要把他導正,這是最基本的。..那你抽煙的、打架的這種不良惡習要導正他。

B1w:就是說如果要對他們有什麼期望,我覺得「最低標準」啦!最起碼國中完成學業,就是要把國中唸完……

Cm:……讓他學習喔,「有些事情要自己負責」,…因為,……你來這邊是我們控制你沒有錯,可是全部的事情那是你自己控制,我們教你怎麼控制自己的生命而已。

Am:所以我發現到其實只要我們再、再次付出那樣的一些關懷,我覺得….還是可以拉回他們家庭的一些…..「距離」。

 

二、非行兒少安置輔導處遇中助人關係之內涵

 

 (一)助人關係建立的目的與型態

 

    研究發現,不論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關係建立的態樣為何,「目的」是導引助人關係發展的起始與動力。安置機構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互動間所欲達成的目的,依Comprton & Galaway〈1980〉分類及研究者觀察可歸納為「規範性目的」、「操作性目的」與「個人性目的」三種〈表六〉。

 

表六 助人關係建立的目的與型態

 

目的

 

規範性目的

 

操作性目的

 

個人性目的

用意

根據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服務目的,明確指出應發展及建立何種性質的關係。

有意識的計畫關係,使之能實際運用在真實情況中。

指關係的性質和動態隨案主的問題與特質而不同。

內涵

  • 社會適應
  • 角色定位
  • 結束關係
  • 拉近關係、取得信任
  • 主動告知需要與問題
  • 改變行為
  • 事後支持
  • 傾吐心事
  • 陪伴
  • 情感滿足

關係型態

師生關係為主

師生關係、朋友關係、親子關係

朋友關係、親子關係

工作者角色

教育者、教導者、矯正者

朋友、問題解決者、教育者、教導者、父母、支持者

朋友、傾聽者、關懷者、陪伴者、父母、兄姐

     同前所述,社會工作專業並不鼓勵工作者與案主間發展「助人關係」以外的一般人際關係,但是由於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須與非行兒少長時間生活互動,彼此間關係如何拿捏是門大學問。自分析結果中發現,以「規範性目的」為主的關係,界線較為明確,亦能堅定社會工作者己身的角色功能;而在「操作性目的」中,工作者除藉此拉近與非行兒少間的關係,並取得其信任外,亦可促使非行兒少主動告知工作者己身需要與問題,進而改變行為,甚至於安置結束後,回頭尋求支持。最後,在「個人性目的」部分,工作者藉由聆聽非行兒少的心事、陪伴與情感滿足等互動,建構與非行兒少間的關係性質與發展。

 

 (二)助人關係建立的原則

 

    在助人關係的建構中,社會工作者的「態度」具有相當的重要性。研究者自訪談資料中發現,當安置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建立關係時,「權威」與「權力」是首要確立的原則,此外,以「關心」為出發點、持續性的「接納」及「真誠」的態度互動,亦是安置機構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互動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則。

 

1.權威與權力為首

 

    必要的權威與權力是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互動時必須先把握的原則,其包括:法律約束、社會工作者「願意」與「能夠」為非行兒少解決問題的能力。

 

E3m:權威的豎立…,我跟他談一件事情…「你的懲處在這邊,要做不做你的事!你不

     做我會寫第二張、再來我會寫第三張,最後我會給你一張勸導書

B2m:……你要過去學校幫他們處理,啊..有時候要帶他們到法院報到、出庭…….他認為他…我隨時可以幫他們解決一些問題……. 那以後有什麼事情他會跟你講……

 

2.以「關心」為出發點

 

E3m:那我覺得「關心」是一個很重要的起始點。……你去幫他蓋棉被冬天就問他冷不冷..我想小朋友他會有感應,他會知道說「老師有在關心我」。我想這是雙方來講的話,這是一個起步的動作。

 

3.持續性「接納」

 

D0w:……就是跟孩子之間其實…最基礎的就是就是包容他「過去」他是這個樣子.;第二個是跟他生活在一起的時候,必須再..再去接受他進一步跟我們之間互動的那個包容;再來就是..喔…第三個就是你必須給他一個規範的時候,他會反彈啊!這個時候你怎麼去包容他反彈……

 

4.「真誠」的態度互動

 

D1w:用真誠的心對待他們,……即使他們三番兩次一直傷害我、欺騙我,我還是願意信任他們這樣子。所以可能他們就覺得我是他們唯一值得信任的人吧!

D1w:因為人都有情緒的,因為人畢竟互動當中總是會有脾氣啊!如果說你都把那個好的一面給他們看……其實那他們眼中都是「假象」、不可能的!

 

三、影響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助人關係發展之因素

 

    承上論述,安置機構工作者在助人關係建立的過程中,雖可藉由種種原則達成助人關係的目的,但卻仍有許多因素影響著安置機構中社會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間助人關係的發展。諸如源自工作者因素的缺乏歷練、反移情、角色模糊、期待過高及離職等;相對地,亦會有來自案主本身的因素,如案主特質、情感轉移等;最後,影響助人關係變化的因素還可含括機構因素與會談場所等。

 

 (一)工作者自身因素

 

1.缺乏歷練

 

E2m:剛開始我們在輔導的時候會有一些糾…糾紛啦,或者是磨擦啦,或者是一些多多少少的一些口角啦,………沒經驗的,第一次碰到這個…真的是情緒就來了,….

B1w:老實說剛開始跟他們做會談的時候,我會怕耶!剛開始的時候「驚」的要死!就會覺得我..我不知道我下一句不知道要說什麼,就僵在那邊。

 

2.反移情

 

D0w:因為那時候自己其實….對輔導這些孩子,……那投入那種感覺就是希望自己像個媽媽一樣,……等到他們突然間就是那個晚上跑掉了,第二天我是非常震驚的!我的震驚是「我對你這麼好、我這麼愛你、我全心全意的對你,你竟然『跑掉』?!」

 

3.角色模糊

 

D1w:…..剛開始我分的很清,然後一旦學生們講說「我根本不是把你當老師!」的時候,我就知道有問題了,……因為他們覺得一旦把你當成朋友的時候,就會…予取予求吧!…可是我沒辦法啊!我必須跟學生接觸,如果我不做這樣的接觸工作,我沒有辦法跟他們會談啊!我沒有辦法跟他們建立關係的話……..

 

4.期待過高

 

B1w:…對案主的期待如果很高的話,對自己也會有影響,會覺得怎麼..我已經跟他都談了那麼久,怎麼..一點都沒有起色…,然後同樣的錯還是一直再犯,怎麼都一直翹課,怎麼書一直都唸不好….,我可能會覺得那可能是我沒有做好!

 

5.離職

E1m:…這個小孩子只要有老師的變動,這小孩子的心都會隨著起伏,因為這一批老師離開,然後下一批老師來,他也不清楚,要重新慢慢建立……

 

 (二)案主因素

 

1.案主特質

 

E2m:這些孩子會跳、會蹦、會不高興、會拒絕,….人都是這樣,都不希望人家管嘛!….他怕被人家拘束……

D0w:你來到這邊你突然間用全部的愛去愛他,他會覺得不能適應、會覺得你真的假的?

D1w:其實這一群孩子不太願意信任他人……所以他常常有時候表現出來的都是假象的。

 

2.情感轉移

 

E2m:因為他自己的父親、母親啊,有些都離異了啊!然後都不在家,兩個都不在,都阿媽在養,或是他的姑姑在帶。那這些孩子從小對父母親的觀念就是很…「人家都有,為什麼我沒有?」,就是很渴望,就是..會..有時候會主動跟老師討那個..請求,甚至說「你當我爸爸…..」這樣子

 

3.違反紀律

 

Cm:…每次小孩子我送他們去〈感化教育〉的時候,他們也會..會「誤解」我,就是說我那麼狠心。

 

 (三)其他因素

 

1.機構因素

 

D1w:…..有一些你個人的理念,通常..不太能強過機構的理念。…..然後當你瞭解整個機構宗旨、走向之後,你就會覺得我所能施展的專業關係就會比較薄弱了...。

 

2.會談場所

 

D1w:這一群孩子蠻care去諮商室談的!….其實他們就是不太願意在那種侷限的空間跟你談話…。……除非是我們走出諮商室會談的時候,他才願意談他自己的部分

 

伍、討論與建議

 

    根據本研究發現,研究者分別自實務工作與政策等面向上,提出淺見如下:

 

一、釐清「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和效能

    對於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界定,監察院(2000)指出「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時,未詳細提出立法理由,以致法院於執行時的決定標準不一……」。而自國內外文獻與本研究結果相映照可知,「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在拘禁處遇當道的今日台灣社會中,應以「中間制裁措施」視之。

所謂「中間制裁措施」是指介於拘禁處遇與社區處遇之間的制度(鄧煌發,1999),而「安置輔導處遇」應是中間制裁措施中,以社區處遇為基礎,合併利用機構設備為處遇的機制。其用意在於確立司法單位的主導性角色,避免現行司法本位與社福單位互相推諉的窘況發生,此外,對於進入司法體系的非行兒童少年而言,「安置」本來就有限制自由與半拘禁式的意涵,因此,如將「安置輔導處遇」的本質界定為中間制裁措施,對其並無權益上的剝奪。

 

二、確立「司法社會工作」或「矯治社會工作」的專業地位

 

    「矯治社會工作」的特質在於放棄懲罰,改以協助案主重新適應社會為主要目的,其特色包括「掌握時效」與「建立關係」兩種,而當社會工作專業同時立基於維護社群權益,與致力案主最佳利益的處境中時,如何平衡兩者間的份量是值得深思的議題。台灣目前堪稱從事「司法社工」或「矯治社工」者,除少年法院(庭)下的觀護人乙職有法定的職責外,其餘尚付之闕如。如何確立「司法社會工作」或「矯治社會工作」等專業於司法體系中的地位,進一歩拓展相關專業知能〈如「非自願性案主處遇」、「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等〉、探究「矯治社會工作」中實務倫理的困境〈應重懲罰,或以案主利益為考量?資源缺口由誰補助?司法與社政、教育單位如何謀合?……〉,是我們在探討「安置輔導處遇」議題時,可再多加深究的議題。

 

三、強化機構工作者專業知能與評鑑督導

 

    自研究發現中可知,多數的安置機構社會工作者,常經由與非行兒童少年互動的『經驗』〈如反移請、抗拒、欺騙〉,來獲得於該職場中『必備』的知能〈如罹清兩者間的角色、關係界線〉。尤其,在與非行兒童少年初期接觸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若缺乏歷練或未能經常反躬自省,常導致工作者與非行兒少關係間,衍生諸多溝通不良、角色地位模糊等窘況,也致使社會工作者未能有效掌握處遇策略的規劃。

    故此,如何強化安置機構中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知能〈如藉由職前訓練、在職課程、觀摩研習、個案討論等方式〉,並規劃合於人性需求的差勤、績效考核、督導、休假、福利等管理機制,是政府當局與機構管理者必須嚴正以待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少事法中的安置輔導處遇是司法體系在斟酌非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狀況下,使其接受福利領域的專業輔導,但此非謂國家應廣設安置機構取代親權的教養,另外,國內外研究亦顯示長期待在安置機構中的兒童少年在未來社會適應上可能會出現一些諸如人際關係困擾等負面影響(黃慧真,1994)。因此,政府當局除應落實安置機構管理健全度、專業性、資源運用效率性等評鑑督導機制外,在相關法令修正、經費補助項目與服務輸送上,更應多方拓展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少年獨立自主生活等服務方案,以利非行兒童少年順利復歸原生環境。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依筆劃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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