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untermarch and crossing of criminology:
social exclusion
摘 要
1970年代以降,犯罪學在社經震盪下,由福利國家犯罪學邁向刑罰國家犯罪學。這股發展趨向來自於主流犯罪學與全球化在政府政策上的謀合。因為「犯罪」事件在媒體推波助瀾下,成為社群關注的焦點,主流犯罪學因此更是強調政府與市場導向。「社會排除」是國家主權者在汙名差異與社會區隔等犯罪控制策略下的衍生物,故本研究以全球化下的社會排除理論為研究對象,運用文獻分析的方式,試圖瞭解社會排除對犯罪學變遷的回應,以及如何延伸出「底層階級定罪化」的現象;釐清對底層階級的犯罪控制如何在全球化的脈絡下,與政府政策結合,成為社群大眾關注的重點?以及底層階級定罪化的排除機制中,實際或隱藏了哪些事實使得政府政策得以遂行。研究發現與省思,社會排除以跨越學門的方式,回應刑罰國家犯罪學變遷,並引導我們以全球化視野來思考犯罪問題的整體;其次,全球化影響下的資本市場主義使民族國家的主權轉移到底層階級,形塑各種「排除」機制,刑事司法系統更成為社會排除的重點場域;最後,「排除」的最終形式是禁錮(或各種控管手段),我們對犯罪者或偏差行為者的「懲罰」,忽略了他們需要的其實是「協助」,而非將其排除在社會群體之外。
關鍵字:全球化、社會排除、底層階級、懲罰、道德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當代頂尖的犯罪和懲罰社會學家Garland提醒我們應將犯罪問題的焦點置於:「正在浮現的此一犯罪控制體系所要回應的犯罪與社會秩序新問題是什麼?它所參與的新治理策略為何?哪些社會條件(文化、政治、經濟)促成了現狀?」(周盈成譯,2006:8)。著名的社會思想家Bauman《在全球化-對人類的深遠影響》乙書中嘗謂:「對每個人來說,『全球化』都是全世界勢在必行的命運,一條不歸路。這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對所有的人都產生了同樣深刻的影響。」。詳言之,1970年代遭逢的經濟危機與政治轉變,使資本主義世界體系掌握了全球經濟發展的過程與模式,也弱化了民族國家主權,而衰微的福利國家政策,與過度強調消費能力的社會價值,更導致貧富高度不均、社會階層分化嚴重。再加上,「液態現代性」下的自由與安全兩大需求間的矛盾,藉由國家法律的強勢執行,使社群的不安、恐懼、想像風險等不斷排除與管制著社會底層的弱勢族群。排除的最終形式是實質或制度性的禁錮,而國家政權主導下的法律力量,是禁錮的主要推手;「禁錮」意謂著惰性,即我們將諸如犯罪等事件歸咎給施加暴行的個人,卻怠於反思社會的責任與應有作為。
以青少年犯罪問題為例,青少年在當代社經環境、福利體制和刑事司法系統中,正面臨相對弱勢和剝奪的結構困境,導致涉入犯罪的風險增加,因此,研究視野不能只從個體或個體所處的周遭系統(如家庭、學校、社區等)來進行微觀診斷,而應以更高、更鉅視的全球化脈絡來探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解讀與對策。因為舉凡個人、家庭、學校、社區、職場、司法系統、乃至單一國家,都壟罩在全球化的影響下,這種影響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時是不可忽略的關鍵層面。從美國來說,2011年11月報載「一份對全美7000多名12至16歲的青少年持續10年的調查問卷顯示,12歲時,僅有不到1%的被調查者稱自己被拘留過,而到了23歲,約30%的被調查者稱有被拘留的“案底”。」該報告也指出「美國警察更傾向於直接逮捕觸犯法律的年輕人,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僅僅以罸款和傳票的方式進行“懲戒”。」而在臺灣,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分析2001年至2010年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發現少年家庭經濟狀況為低收戶與勉足維持生活者之比例,由90年之39%增長至98年之68%、99年之64%,逾半數之多;而在兒少保護事件中,亦有類似的現象,即自2001年的40%攀升至2009年的65%、2010年的64%。
Mills認為「如果我們想理解當代社會結構中的動態變遷,我們必須試著辨認出其長期發展,並據以問道:是什麼機制促使這些趨勢發生,並使這個社會的結構發生變化?」;更者,要適當的理解個人問題,必須開啟個人情境與社會結構間的因果關聯性研究(張君玫、劉鈐佑譯,1995:180.219)。其適例猶如Garland(1985)在其著作《懲罰與福利:刑罰策略的歷史》中,以歷史發展的社會分析方式,檢視刑罰的運用與社會結構間轉變。左派實在論也提醒我們,對於犯罪問題的研究,必須完全知悉當前社會領域的變化,如晚近現代社會的特質、政治、經濟和文化性格等(Taylor,1992;Young,1997)。
有關「社會排除」的探討,在國際間及社會福利、社會工作領域已為蓬勃發展的重要研究議題,但大多集中在貧窮者、低薪勞工階級、外籍配偶等族群,對於犯罪問題的討論,尚待積極發展。回歸理論的探討,與跨越主流犯罪學的視野,我們卻可以發現「社會排除」的概念,在融合社會學、犯罪學、精神醫學、心理學、法學與哲學等學科論述,並貫穿歷史結構發展後,其於懲罰與人性尊嚴兩大議題間,緊密而富有哲理的重要連動。因此,在本研究中,我們將以當代重要的社會思想論述,對於社會排除與犯罪間的觀察與主張,架構出全球化下社會排除理論的內涵,並和既有的主流犯罪學論點進行對話。研究問題在於試圖瞭解社會排除對犯罪學變遷的回應,以及如何延伸出「底層階級定罪化」的現象;釐清對底層階級的犯罪控制如何在全球化的脈絡下,與政府政策結合,成為社群大眾關注的重點?以及底層階級定罪化的排除機制中,實際或隱藏了哪些事實使得政府政策得以遂行。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本研究以全球化、批判犯罪學、社會排除做為研究基礎,採用文獻分析的方式進行資料蒐集,藉由問題的反覆思考與比較分析,重新省思犯罪控制的發展趨向與未來(圖一)。
貳、社會排除回應犯罪學變遷
以1970年代為基準點,英美犯罪控制的變遷與犯罪學間關係,可概述為福利國家犯罪學的式微,與刑罰國家犯罪學的盛起。沿著歷史的軌跡上溯,我們發現戰後時期,犯罪問題的解決是與福利國家的建置同步,即希望透過矯正處遇、家庭輔導、加強社會福利改革等,在個人與社會結構間進行連結整合(周盈成譯,2006)。我們發現在1970年代以前,以美國為主流的犯罪學研究趨向,是同時思考個人與環境間的關係,而犯罪學研究也是多元多樣化的;但自1970年代起,各式控制理論的犯罪學理念開始出現,並影響政府政策。在此同時,激進、衝突犯罪學派也陸續提出反動,諸如Youmg等人的《新犯罪學》批判實證犯罪學派與政治連結太深、Quinney的個人與社會團體衝突理論等。總括1970年代是犯罪學領域的戰國時期,犯罪學家各有主張,各自論戰;而1970年代以後,新的控制犯罪學,因與美國及英國的社會經濟政策吻合,反成為政治人物與社群的選擇(周盈成譯,2006)。
比較福利國家犯罪學與刑罰國家犯罪學的異同,Garland發現前者將犯罪行為歸因為個人/家庭/社會的功能不良,因此其引導政策的方向是從矯治、家庭協助、就業與教育的改革等;而後者將「人」的角色略去,以「情境」或「機會」為重心,認為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動機,並會在機會允許下促發犯罪行為,所以環境的控制、機會的減少、監控的加強變的非常重要。至此,我們發現犯罪學引導官方政策由「人」轉向「情境」,但Garland卻發現這樣的轉變,只是方便國家利用社群大眾對犯罪的恐懼,並藉此將主權控制不斷進行看似合理的延展,但是,弱勢的底層階級卻成為遭受控制與排除的客體。
Mills批評理論以各種方式為權威提供意識形態的合理化,為了官僚目的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則為當權者提供了擬定計畫的有用資訊,使權威更具有效力與效率(張君玫、劉鈐佑譯,1995:165)。Young(1986)也認為過去十年裡,管理犯罪學和左派理想主義的聚合,使犯罪學高度依附於政治力量,我們一定要找尋原動力,迫使犯罪學回歸理論。而左派實在論的核心就是去反映犯罪的真實,也就是犯罪的根源、本質和影響,而非隨著政治、民粹、媒體、失真的官方統計等將其誇大或低估。以左派實在論主張來說,其主張應該忠實地面對犯罪的本質,包括如何理解犯罪的形式、犯罪的社會脈絡、犯罪的形成、在時間運行時的軌跡、在空間裡的規律;與由警方和多方社會處遇機構、公共大眾、犯罪者與被害者四個單元,所組合而成的「犯罪方塊」的交互作用(Young,1992)。
社會排除的概念,因著全球化下的經濟危機、失業問題、福利國家政策縮減、階層化等問題而起,超越傳統社會階層理論的討論,與鉅觀社會變動相互牽引。社會排除的觀點偏向社會學,但多方運用於社會福利、社會工作領域。對於犯罪學而言,其主要概念回應各犯罪學派的論點與研究成果(圖二),如社會排除所關注的社會結構與機制等鉅視層面,及關懷的底層階級群體,與社會結構學派的基礎一致,並且,社會排除能以更貼近全球化脈絡的當代社會分析來修正社會結構學派的研究發現;至於社會過程學派如社會控制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等,社會排除的結論認為應在階級的區隔間進行社會整合,並建構社會資本,這與社會控制理論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強調相合;而社會排除中所留意到的大眾傳播媒體對底層階級的排除影響、相對剝奪感等,也與社會學習理論互為補充。最後,社會衝突學派的標籤理論是社會排除在微觀面的基石,而馬克思主義的思潮切合階層日益分化、主權者宰制弱勢者的全球化社會。除此之外,對於新的控制犯罪學如情境預防、新機會理論、日常活動被害理論、被害者學等,及時間發展理論的逐級年齡理論、持續犯罪者、問題行為徵候、犯罪路徑等,社會排除的論點能為日益趨嚴、單面向思考的犯罪學研究「踩剎車」,即以批判性、反思性的論調,不斷提出警語與另類政策實踐的策略。
總而言之,從福利國家到刑罰國家犯罪學的消長,我們發現犯罪學與政治間不斷靠攏貼合。犯罪學的研究本來就是發掘犯罪問題的事實,並構思解決或制止犯罪發生的價值判斷下的產物。我們研究犯罪族群,歸納特質和犯罪成因,然後提出研究發現與理論,多數的犯罪學理論形成不外乎此,尤其是主流的實證犯罪學研究。但是,社會排除觀點的視野卻是「由上到下」與 「由下到上」的雙向開展,除了從全球化脈絡來關注,也自犯罪者的處境來理解他們從事犯罪行為的原因,因此,研究內涵必須從鉅觀的社會形構到微觀的個人感受等,都能一一羅列成果。換句話說,社會排除觀點的論調兼具批判性與社會分析,在回應犯罪學變遷的基礎上,社會排除提供我們一個貫穿歷史與結構脈絡的層次,讓我們以全球化的視野,來觀察和省思我們所面對和思考的問題。這樣的研究價值,在於我們能回歸「共同體」的脈絡來看待犯罪人,並還原犯罪人屬於「人」的本質,重視他們應有的人性價值和尊嚴。
主權者施展的權力,透過製造汙名化的「差異」來形塑強與弱、貞潔正義的排除者與髒污危險的被排除者的對立性角色。李茂生(2007)就認為Nussbaum在其著作《逃避人性》中論述噁心、羞恥與法律間的關係,橫貫了「差異」、「排除」與「汙名化」等主題。從Nussbaum的觀點來看,因為正常人害怕看到人類的動物性/必死性/脆弱性/不完整性,於是產生噁心情感,並將這些情感投射到弱小、汙穢、有殘缺的人身上,遂行社會排除。李茂生(2009)也以Agamben的著作《Open》說明,我們在知識上不斷建構各類學門,諸如哲學、生物學、神學等,試圖藉此來界分人類與動物的差異,這樣不斷製造「差異」的結果,將生產出規範性的人性,使我們自身束縛在這個規範中,也使不合於規範的人被視為「非人類」,而予以排除。Collins(1990)則提出「控制形象」(controlling images)的概念,描述主流群體透過客體化、二元對立的論述方式,來建構弱勢群體的差異形象,並鞏固主流群體的支配權力。
對應差異、排除、汙名化、動物性、控制形象等觀點,在資本主義盛行的風潮下,社會大眾處於極為不安定的狀態,此時,分辨異常者的學問日益發達,「異常」的分辨能夠「提供訊息讓一般人能夠簡單地發覺身邊周圍的異常者或是異常環境,並透過嚴格的標示與排除機制而確認自己的正常性,藉此獲得一時性的安心」、「製造犯罪性與正常性間的切割線的不外就是犯罪學」(引自李茂生,2009)。
藍佩嘉(2010)認為優勢階級常藉由排外(exclusion)來確保界線與鞏固地位。「排除」的作為是以「區隔」開始,Garland和Castells都觀察到美國貧民窟的產生,與1960年代的市區更新計畫,使中產階級和貧窮人口分別集中在不同的居住場域,而貧窮人口往往又被安置到遠離市區、缺乏就業與便利交通的邊緣地帶,這些生態學的變化與其他人口學因素交互影響而帶動了新形態的隔離與社會區隔(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周盈成譯,2006)。這些社會區隔不僅侵蝕了福利國家賴以建立的團結凝聚與集體認同,也動搖了城市低度發展地區內的社會規範,使得失序、暴力、藥物濫用、未婚生子等社會問題不斷惡化(周盈成譯,2006)。
但Young(2002b)卻指出全球化的進程打破空間的分野,事實上,弱勢者常是身處我們中間的一份子,但是在「納入」中遭受各種「排除」機制。Bauman認為Agemben「可犧牲的人」(homo saccer)是人類廢棄物/廢棄的生命的主要類型,他們是自由市場經濟和秩序建構下的「例外狀態」被排除的產物(谷蕾、胡欣譯,2006)。例外狀態的主權決斷是一種既排除又納入的過程(薛熙平譯,2010),如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弱化了國家權力對秩序的主導力量,財務負擔的沉窠使福利國家式微,底層邊緣族群處在經濟秩序的「例外狀態」,使國家得以轉移戰爭的場域,將底層階級形塑為犯罪的「敵人」形象,以重建國家權力的主權宰制地位。同理,Nussbaum也主張汙名化會帶給被汙名者巨大的傷害,這些傷害包括受到限制的法律與公民權,使被汙名者在居住、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上受到普遍的歧視,卻沒有任何法律的救濟途徑(方佳俊譯,2007:333)。
三、全球化、社會排除與犯罪學
有關全球化、社會排除與犯罪學的研究,Young(2002b)整理多人的研究,歸納社會排除的命題包括:(一)二分法:社會群體被區分成整合v.s排除二種類別。(二)道德排除:這存在大多數有好工作習慣、公民的道德建構、穩定的家庭結構等群體意識中;相反地,少數混亂的、福利依賴的、犯罪性和犯罪基因等生活在不穩定和結構不良的家庭者,是不同於主流群體的他者。(三)空間排除:在居住地域上的隔離形成一種越來越強大的、很難跨越的,並且是有系統地排除窮人。(四)功能失調的底層階級:底層階級對他自己本身和社會大多數人而言,都是功能失調的,他們也耗費我們的稅金,並且具有犯罪基因,他們被視為是福利國家中的危險階級。(五)工作和贖回:提供工作機會能夠轉換底層階級,不僅可以改變底層階級的心態、依賴的習慣、享樂主義文化、犯罪傾向、不正常家庭,並能將他們導入知足和守法的主流群體行列。
Young從Bauman對全球化的社會觀察,銜接衝突論、標籤理論,並與Merton的社會迷亂所導致的手段與目的落差,以致弱者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遽增相對剝奪感,來拆解全球化下社會排除理論的內涵,焦點著重在對「底層階級」的處境關注。詳言之,Young(2002b)的社會排除研究聚焦在勞動市場、公民社會與國家三個子層次:首先,底層階級因為居住地區的不利社會結構,如教育、家庭病理、社區解組等問題,影響他們的就業結構(Merton的社會迷亂與相對剝奪),並且,主流社會也對他們施加汙名烙印(標籤理論與身分認同危機),這是一種從公民社會的排除到勞動市場的排除趨向;福利依賴者、移民、吸毒者等都是當代社會的惡魔,這也使得刑事司法系統的重點轉移,並使刑罰系統中存在明顯比例的移民和窮人。這使社會區分出令人厭惡的底層階級v.s道德的主流群體等二分世界,但是這樣的二分法,忽略了底層階級遭遇的障礙和不利條件。
底層階級定罪化的由來是空間區隔、社會排除與剝奪(Bauman,1998a),而以「法律和秩序」來處理底層階級在全球化過程中的弱勢汙名處境,與全球化對群體所造成的不安穩(insecurity)、不確定性(uncertainty)所產生的道德恐慌與焦慮,這樣的作為,只是在創造實實在在的人類苦難,並且利用貧窮、汙名及懲罰去製造痛苦羞辱。
從Bauman的論點來看,底層階級的概念組成混合著「貧窮」與「差異(或異常)」,而對社群來說,犯罪的恐懼加深他們對未知「他者」的懼怕,特別是與其生活型態迥異的底層階級,一般人們不能理解底層階級何以落到貧困、失業或遊走幫派犯罪等處境,再加上對自身安全的強烈需求,讓他們將這些底層階級視作危險、有瑕疵、不適合生存的物種。這是一種人類攻擊慾望的發動,也是一種人類存在必然的戰爭狀態,而國家主權者,若忽視其照顧全體公民的責任,也會淪為共同對抗或排除底層階級族群的行列。值得注意的是,底層階級中的每個人,並不是都會被汙名化或指涉成犯罪者,「底層階級定罪化」是一個過程,是各種社會總體排除、異己排除和自我排除的過程,也是這三大項排除面向下各種細目的經濟排除、就業排除、福利排除、空間區隔(排除)、種族排除……諸多排除機制運作的產物,再加上底層階級遂行社會定義的犯罪或偏差行為下,才進入了刑事司法系統。
Garland提醒我們年輕的都市少數族群男性,他們的處境是被實際隔離在工作、福利和家庭之外,使他們越來越容易淪入監獄,並且,這只是以罪犯身分掩蓋了他們在社會經濟上遭受排除的事實(周盈成譯,2006)。排除的後果是公民權的實質或暫時失喪,這就像是Agamben所謂的主權決斷下的例外狀態。除了公民權的失喪問題外,在經濟或所得排除上,Castells認為全球犯罪經濟的形成,使犯罪經濟的成長和正式的經濟及政治制度相互依賴,被社會排除的人口追隨那些選擇以更有利潤、冒險方式謀生的人,造成下層社會人口增加、社區的加速衰敗(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以美國貧民區為例,非正式經濟,特別是犯罪經濟,風行於許多的貧窮鄰里之中,犯罪經濟對於部分族群的習性與文化影響與日俱增,諸如毒品交易與消費、青少年幫派組織、槍枝氾濫等,這些犯罪經濟交易是工作及收入的來源,常藉由暴力進行對抗,進一步造成社區生活的崩解(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
在福利排除的機制上,左派與右派輪流執政的結果,加上民族國家日益沉重的財政負擔,使勞工及中產階級認為福利國家的政策牴觸了他們的利益,而對犯人的刑罰-福利主義措施也被認為是過度、不必要的揮霍(周盈成譯,2006)。從英美兩國的情形看來,Castells認為長期處在嚴苛的制度性條件下,接受社會福利救助的人,也算是被社會排除的一群,例如美國貧民窟;在英國的情形不是嚴苛的福利條件,而是福利國家的作為使底層階級產生依賴文化,忽略了他們身為公民的責任感(Young,2002a;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71;底層階級的狂歡,2011)。在福利排除議題上,更嚴重的問題是,在新自由主義政府管理下,由於過度關注「福利詐欺」問題,而將福利與貧窮、罪犯進行社會想像的連結,不僅汙名化了申請救助者,也把他們當成罪犯般對待,這種「貧窮罪犯化」建立在扭曲的法律機制(Ericson,2007)。
以刑事司法系統或懲罰做為排除的手段,Garland發現當代全球化經濟中的經濟邊緣化與社會排斥過程非但沒有反轉,對懲罰和警務的強調還支持並加強了這些過程(周盈成譯,2006)。這些「對於社會偏差的大量懲罰,除了嚇阻犯罪的效果外,還造成實際的影響:它標示了社會排除的邊界所在、以責難的方式對待被排除在外的貧苦人們、將他們可能的反抗非法化,並將社會難題侷限在為他們量身訂做的的地獄中,讓數量龐大的下層階級青年陷入危險的處境」(引自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154)。「社會排除的最終表現為實質及制度的拘禁、社會隔離或機構性的監禁…大部分的罪犯『與大多數人對罪犯議題所抱有的聳人聽聞想像比較起來是微不足道的…實際上有越來越多年輕人-通常不是白人,由於缺乏生存管道並獲得一般的生活,他們就涉入非技術性與微不足道的犯罪中。』」(引自夏鑄九、黃慧琦等譯,2001:150-153)。
綜上所述,「底層階級定罪化」的關鍵是民族國家的主權者,而主權者是因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影響而將主權轉移到弱勢底層階級的控制上,控制的方式也是排除的方式,即經濟、就業、福利、空間、種族等排除,「排除」意謂著撇棄民族國家對於弱勢公民的責任。「排除」的終極手段是以懲罰為名,將底層階級歸入刑事司法系統的控管中,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國家治理策略。
在本研究中,我們希望能從綜融哲學、心理學、法學、社會學等跨越學門的社會排除觀點,以回歸理論的方式,讓犯罪學能脫離政治和市場考量,藉由社會排除來進行批判性的省思。「批判」的原點應該緊扣人性尊嚴的核心,並能準確地針對問題的真實面進行解讀與釋義。歸納研究的發現,社會排除回應刑罰國家犯罪學變遷,並引導我們以全球化視野來思考犯罪問題的整體;其次,全球化影響下的資本市場主義使民族國家的主權轉移到底層階級,形塑各種「排除」機制,刑事司法系統更成為社會排除的重點場域。在此,一個我們最初也是最終必須回答的問題是-懲罰的道德基準為何?
Garland以對英美懲罰歷史的社會分析,來指出新的控制犯罪學,對犯罪控制政策和底層階級的影響,對於懲罰的道德考量,其認為當代主流的犯罪控制手段已經不具道德意義,而是著重在各式各樣對「行為」的控制,而非對「人」的協助(周盈成,2006)。 Mathiesen認為今天刑罰系統打擊的是社會的「底層」族群,其提問「為了預防完全不同的人犯相同的犯行,什麼是對某人懲罰的道德基準?尤其當我們所懲罰的人有很大一部分是貧窮及高度被汙名化的人,他們所需要的其實是援助而不是懲罰?」(引自許華孚譯,2005:90)。Christie(2004)也提醒我們「懲罰」有更深的意義內涵,社會中合適的懲罰數量應該是多少?何時足夠?這端視我們對生命尊嚴的重視和反省能力。
對於晚近現代的全球化社會,Bauman認為我們正面臨從包容性社區的「社會國家模式」轉換到一個「刑事司法的」、「處罰性的」或是「犯罪控制的」排他性國家,「社會國家」曾承諾保護公民,確保其不會成為多餘的人,不會受到排除和拒斥(谷蕾、胡欣譯,2006),但是俯瞰全球化進程的結果,民族國家不但無力保護全體人民,甚至對底層階級的弱勢族群發動戰爭,藉此來宣示主權的正義與正當性。尤甚者,Garland則認為在對抗犯罪之戰中,國家最不可能採取的反應方式,就是分析與處理威脅的根本原因,或改變他們基本的經濟與政策信念,以換取長期的可能成效(周盈成譯,2006)。
刑罰制度在全球化脈絡下的角色功能,就如李佳玟(2008)研究發現,新自由主義一方面攻擊福利國家,使國家投注資源協助犯罪人復歸的義務動搖,一方面強調犯罪是個人的理性選擇,揚棄傳統犯罪學對犯罪人生理、心理缺陷與相對剝奪等社會因素的論調,認為並無必要再投注更多資源協助犯罪人矯正或復歸;更者,在全球的新自由主義浪潮中,刑罰制度積極地參與其中,不僅影響民營監獄等犯罪控制工業的成長,也強化了法律與秩序的政策,成為資本家剝削下層勞動階級的助力。在2002年《看不見的懲罰》一書中,許多研究者對於美國的監禁政策提出批判,他們的結論是「監禁」除了效率和利益的理由外,也應該思考監禁的道德理由,概要的研究主題包括:Travis主張看不見的懲罰是社會排除的手段;Rubinstein & Mukamal研究毒品犯遭受的福利與住宅等排除;Mauer發現大量監禁使選民消失等。
在刑事司法系統的「懲罰」作為中,善和惡真的可以區分清楚嗎?
Reiman(2004)認為刑事司法系統是一面鏡子,反射出社會的黑暗面,我們對正義和邪惡的判別,也經由刑事司法系統建構了深沉的信念,以美國來說,其犯罪控制的展現是失敗的,因為它所導致的結果是富者越富,窮人卻只能淪入監獄。這樣說來,Reiman所稱的刑事司法形塑我們對正義與邪惡的區辨,是值得斟酌的,因為刑事司法的正義並不是絕對的、普世的正義,而毋寧是多數人的正義,更甚者,刑事司法的法律制定、執法、量刑等,都是「人為操作」的,它並不能取代上帝對善惡的標準。準確的說,刑事司法的正義是對犯罪人「行為」的懲罰,懲罰的標的是「行為」而非「人」,犯罪人只是一個「人」做了一些觸犯法律的「行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仍然是絕對實在的。
因此,當更多的窮人和弱勢者進到刑事司法體系中,並接受國家公權力的管控,我們的思考問題是:這是適合的嗎?這是有助於社會安定和犯罪控制的有效策略嗎?刑事司法對於正義和邪惡、善與惡、對與錯等二元符碼,所加諸在窮人/弱勢者/犯罪人身上的污名標籤、所製造的差異排除,是有助我們社會的秩序維持和未來發展的嗎?Creasie Finney Harston就認為「我們不可能透過刑事司法系統來處理所有貧窮人口,並且,如果對貧窮人口貼上標籤與將他們終生汙名化(stigmatize)、將更多窮人關得更久,則是非常不明智且不符合經濟效益的。…持續地對社會上最弱勢、最易受傷害的人口群施予懲罰和羞辱,很可能導致在監所中更廣泛的背叛,以及鄰里社區中更高漲的暴力氣息」(引自鄭瑞隆等譯,2007:ix-x)。
對於懲罰v.s罪惡的議題,長期從事國際社會運動的瑞典犯罪小說作家賀寧.曼凱爾更引用Arendt:「邪惡必須從環境和條件才能加以解釋,而不是從它殘酷的本質」,認為不該將過錯推給犯罪者個人,而該反思質疑我們的社會是否善盡照顧和教導的責任,並且進行更密集的社會討論與對話,因為阻隔只會產生惰性,讓我們更怠於思考犯行之後更深層的問題根源。
Bauman在接受Tester訪問時,曾表示他對善惡的看法,他認為在面對罪惡的事情時,很少有人去質疑它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由來,我們希望罪惡和痛苦能趕快消失,也嘗試各種努力、不懈地想趕走罪惡和驅走痛苦,但是,在道德衝動過頭之際,在終於成功地抗戰罪惡的某場戰役後,會發現其實結果並沒有更好,新的罪惡順應而生(楊淑嬌譯,2004)。所以,Bauman發現「道德生活──在善與惡之間做出選擇的生活──充滿自我責難、自我反控的焦慮。具有道德表示從來不會覺得已經夠好了……。」、「斷言人性是純粹善的或是純粹惡的,都是錯誤的:沒有一種非善惡共存的道德,也沒有一種倫理學法典能夠適合善惡共存的道德狀況,我們必須勇敢的面對善惡並存的道德自我」(引自楊淑嬌譯,2004:52;楊劍豐,2005:11)。
而就犯罪學而言,周震歐認為「犯罪學就是犯罪學」,犯罪學研究是有關犯罪現象及處理方式的科學研究,目的在於探索犯罪行為及問題、瞭解被害原因,以降低犯罪行為的發生,進而預防犯罪。並且,犯罪學是以人性尊嚴為重的,我們永遠都不可忽視,我們所研究的犯罪人,其真實地「存在」我們之中,生命的本質並沒有不同,不同的是犯罪的「行為」。而矯正行為的策略不限於控制、監禁和排除,因為生命本質的相同性,他們也需要獲得尊重、接納、協助,來使他們重新整合於社會之中。
Garlamd也建議我們「懲罰社會學告訴我們,以行為規訓與社會控制為目標的政策,所專注的重點不該是懲罰犯人,而應該是對年輕的公民進行社會化,將他們整合成社會的一份子…如果懲罰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至少將懲罰視為道德表達的工作,而非只是純粹的工具性手段。」(引自周盈成譯,2006:150-151)。聚焦於青少年犯罪的實踐,佐藤幹夫歸納專家意見後,認為要使犯罪少年走上更生之路,除了少年自我約束、充分反省與建立贖罪的內在作業外,社會也必須接納他們,並提供就業、就學、生活等空間(王蘊潔譯,2009)。
在自我與他者之間,只有互相敬畏生命的倫理,才有共處的機會。只有自覺地去承擔起對他者的責任,人類社會才能禁絕痛苦的持續。承擔對他者責任的前提,是必須去除論斷、貼標籤、歧視等不適當的作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是蔑視他人的生命尊嚴,把他們從「人」的位置上趕下來。尊榮他者屬於「人」的價值,會消彌控制慾,在不需懲罰和操控的環境中,給人的尊嚴帶來井然有序的秩序,並在尊榮所培養的秩序中帶出能力,使他者、自我和社會整體都能邁向更嶄新開闊的天地(林淑真譯,2010)。
不管是對窮人、弱者、偏差少年、乃至犯罪者,我們都當給予他們身為人的尊嚴,如果汙名和標籤,是在控制形象過程中的產物,那麼,尊重他人、視他們是有價值的生命,這樣的形象也能在同樣的過程中被再製和生產。當努力去營造這些文化氛圍時,我們做在他者身上的慷慨慈善,有一天也會使自我受益,因為自我與他者就是一個「共同體」,善待他者就是善待自我,而排除他者的後果,也會讓自我倍受束縛、自受惡果。所以當面對犯罪和失序問題時,需要社區整體一起協調動員,在各種廣泛的基礎上努力,拓展更多資源,而不是單單仰賴警察的執法(陳智文譯,2011)。最後,對抗犯罪、偏差和失序,我們提出一個與當代社會略有不同的建議,在嚴刑峻罰的政策主導下,回歸對人性的尊重,以共同體的概念去寬容和接納差異,破除階級間的區隔和汙名,這是一個需要勇氣的道德嘗試,「道德」的體現唯有在去除對善惡的絕對判斷、在不確定、晦暗難明的地方,才會淬鍊出它真實的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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