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趨勢下的青少年犯罪治理之研究:社會排除觀點
發表人:卓雅苹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評論人:莊金海
萬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摘 要
這個研究試圖以文獻分析及跨國比較,來達成下列研究目的:一、藉由全球化下的社會排除理論,思辨青少年犯罪與國家治理議題。二、以全球化脈絡為背景,比較美國、英國在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異同。三、審視台灣現況,以鉅視的結構主義來展望青少年犯罪控制政策的未來。研究發現:全球化及各國政策思維兩個部分相互影響後,共同牽動了該國家內部的經濟、就業、社會、教育、文化、社區、家庭、個人等不同的系統,而這些子系統間又在青少年的生涯脈絡中,陸續產生排除機制,不僅削減了社會資本,也汙名化底層階級,至終影響完整公民權的保障。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治理、全球化、社會排除、跨國比較、公民權
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全球化從資本市場主義發軔,跨越國際的疆界,逐漸影響人類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含括政治、經濟、文化、勞動、媒體、學術、在地生活等。對於全球化,論者褒貶不一,有人認為全球化帶來經濟發展的利基,使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勞動人口能夠獲得更多就業機會,但亦有人觀察到全球化在整體上的危機,如經濟全球化下的資本家出走、犯罪全球化(如毒品走私與交易、洗錢、人口販賣)的迅速發展、難民問題等;在個別國家中,全球化也帶來貧富不均、加深貧窮問題、就業不易、文化上的後殖民主義等論點。無論如何,全球化的趨勢已為顯然,並且,就如著名的社會思想家Zygmunt Bauman在《全球化-對人類的深遠影響》乙書中稱:「對每個人來說,『全球化』都是全世界勢在必行的命運,一條不歸路。這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對所有的人都產生了同樣深刻的影響。我們都被『全球化』了……」。(引自張君玫譯,2001:1)
有關全球化趨勢下青少年犯罪治理問題的探討,左派實在論提醒我們,對於犯罪問題的研究,必須完全知悉當前社會領域的變化,如晚近現代社會的特質、政治、經濟和文化性格等。(Taylor,1992;Young,1997)當代頂尖的犯罪和懲罰社會學家Garland則提醒我們應將犯罪問題的焦點轉向:「正在浮現的此一犯罪控制體系所要回應的犯罪與社會秩序新問題是什麼?它所參與的新治理策略為何?哪些社會條件(文化、政治、經濟)促成了現狀?」。(周盈成譯,2006:8)簡言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國家角色重新調整,也弱化福利體制的力量,改變社群對犯罪問題的關注,影響社會、社區、家庭與個人的層面,因此,在深究分析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研究議題時,我們必須全面性思索這些面向,才能真實地揭露問題的核心。
Bourdieu主張為了有系統的分析現實的所有面向,我們應該依據理論架構來定義和建構研究對象。(孫智綺譯,2002a)有關社會排除理論的探討,在國際間及社會福利、社會工作領域已為蓬勃發展的重要研究議題,但大多集中在貧窮者、低薪勞工階級、外籍配偶等族群,對於犯罪問題,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討論,尚待積極發展。但跨越主流犯罪學的視野,我們卻可以發現「社會排除」的概念,在融合社會學、犯罪學、精神醫學、心理學、法學與哲學等學科論述,並貫穿歷史結構發展後,其於懲罰與人性尊嚴兩大議題間,緊密而富有哲理的重要連動。
在臺灣,有關社會排除和犯罪間的研究議題仍待積極發展,這類研究主題對社會底層階級、邊緣族群、受汙名者等,是否因其在社會結構上遭遇不平等的排除和歧視,導致他們容易淪入刑事司法系統的監控處境,影響其完整公民權保障,有相當重要的研究價值。有鑑於青少年在當代社經環境、福利體制和刑事司法系統中,正面臨相對弱勢和剝奪的結構困境,導致涉入犯罪的風險增加,這樣的研究議題不能只從個體或個體所處的周遭系統(如家庭、學校、社區等)來進行微觀診斷,而應以更高、更鉅視的全球化脈絡來探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解讀與對策,因為舉凡少年個人、家庭、學校、社區、職場、司法系統、乃至單一國家,都壟罩在全球化的影響下,這種影響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時是不可忽略的關鍵層面。
因此,在這個研究主題的鋪陳上,我們除以全球化為經、跨越學科的社會排除理論為緯,來探究當代青少年犯罪治理問題外,也將以批判式的論調來進行美、英兩國的比較研究。Bourdieu認為社會科學應該敢於說出不一樣的東西,打破對事物先入為主的既定成見,使隱藏的社會哲學能夠被汲引出來,特別是關乎揭露宰制機制和挑戰宰制的合法性。(孫智綺譯,2002a)社會排除理論在微觀部分奠基於衝突學派的標籤理論,對於過程學派與結構學派,也分別與其呼應,並提出反省與修正,並對1970年代以後盛行的刑罰國家犯罪學、式微的福利國家犯罪學的困境間,提出具有當代意識的批判性省思。這樣的理論內涵是以深刻的社會思想與分析為基底,使社會排除理論在結合理論、研究與政策的作為上,更貼切於全球化脈絡下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研究議題。
此外,Mills認為民族國家(nation-state)是當代世界歷史的主導形式,一切經濟、工作、階層、家庭等問題都含括在其中,對於個人的生活具有完全的影響力。(張君玫、劉鈐佑譯,1995)而環顧國際局勢,資訊化資本主義時代,不受約束的市場力量促成了美國的不平等、貧窮及社會排除等趨勢,Castells認為在網絡社會形成階段,美國所經歷的社會不平等和社會排除,將是世界上其他地區即將面臨的徵兆。(夏鑄九、黃慧琦等譯,2001)Newburn(2002)認為犯罪控制的轉移,以後殖民主義及政經霸權等方式,由美國轉移到英國。Garland也觀察到,刑罰國家的形成起於美國,英國隨之,歐洲各國也即將步上保安國家的過程,他認為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逐步面臨晚近現代社會的特殊社會秩序問題。(周盈成譯,2006:vii)因此,在本研究中將以美國及英國為主,進行研究主題的分析,此非謂美英兩國可代表全球化的所有趨向,但考量其在青少年犯罪治理上的發展,對於台灣及其他國家的影響弗遠,因此首列為本研究的分析對象。
綜上所述,這個研究試圖以文獻分析及跨國比較的方式,來達成下列研究目的:一、藉由全球化下的社會排除理論內涵,思辨青少年犯罪與國家治理議題,經由跨科際觀點重新省察當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宣稱與論調。二、以全球化脈絡為背景,比較美國、英國在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異同及發展,以豐厚犯罪控制與刑事司法的社會分析。三、期待經由社會排除理論的批判性觀點,與跨國比較的視野,來審視當前台灣的青少年犯罪治理現況,以鉅視的結構主義思維來展望青少年犯罪控制政策的未來。
貳、當代青少年犯罪問題現況評析
2011年11月報載「一份對全美7,000多名12至16歲的青少年持續10年的調查問卷顯示,12歲時,僅有不到1%的被調查者稱自己被拘留過,而到了23歲,約30%的被調查者稱有被拘留的“案底”。」,該報告也指出「美國警察更傾向於直接逮捕觸犯法律的年輕人,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僅僅以罰款和傳票的方式進行“懲戒”。」。(美國青少年每三人中約有一人有“案底”,2011)而依據美國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預防辦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以下簡稱OJJDP)的統計報告指出,在1960到2008年間,少年法院的案量負擔增長超過30%,其中,人身、毒品和公共秩序罪的案量倍增,但財產犯罪下降12%;而2008年的1,653,300案中,有53%的少年年齡低於16歲。另依據美國司法統計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數據,由OJJDP轄下青少年居住安置計畫(Census of Juvenile in Residential Placement)管理的少年犯人數,1997年共105,055人、1999年共107,667人,此後開始下降,2006年共92,854人、2007年86,927人。另,依據2008年美國在監人數統計,2010年12月底止,18至24歲的在監人數為205,800人,佔在監總人數的13%,美國關押少年犯人數堪稱全世界首位。
相較於美國以警政、監禁等方式控管青少年犯罪,並少年犯年齡的低齡化,在英國,青少年司法委員會表示,18歲以下的暴力犯罪從2003年的40,000人,增加到2006年的56,000人,增長了39%;其中,搶劫犯罪也增長了45%;女孩犯罪人口數的增加值得注意。(英国18岁以下青少年暴力犯罪增长40%,2008)另外,Clement(2010)引用Doring2005年的研究發現,英國的青少年殺人犯罪,在最貧窮的10%地區,於過去25年間上升了39%;但在最富有的20%地區,則是下降。
2011年8月英國倫敦等地發生暴動事件,使英國官方開始關注起街頭的少年幫派問題,大抵來說,英國佔據街頭的12-25歲年輕人、傾向參與犯罪活動、逃學/曠課/退學者等,會被歸類成幫派成員,而這些幫派成員又普遍來自弱勢、失業及單親家庭較多的地區。(Tom de Castella & Caroline McClatchey,2011)「專家、發生暴動的社區領袖與當地居民認為,連續數日撼動英國倫敦的暴動與趁火打劫的根源,並非政治人物與警方聲稱的黑幫犯罪,而是反映出首都附近低收入、高失業率區域的深層社會不安,當地年輕人自認遭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法治崩解導致暴民藐視社會規範。」。(Tom de Castella & Caroline McClatchey,2011)更值得注意的是,暴動過後,英國法庭以更嚴苛的量刑來對待參與暴動的青年。(England riots: Weekend opening for courts dealing with riots,2011;朱静远,2011)
省思美國與英國的青少年犯罪現象,我們援引Bourdieu的暴力守恆法則來說明:首先,我們發現美英兩國的青少年在暴力犯罪上的增長,值得重視;並且其皆以強勢的警政、司法和監禁措施來控制觸法的年輕人;其次,對於貧窮、失業、家庭結構破裂和弱勢的社會底層階級而言,他們似乎更容易涉入犯罪的風險中,而受到刑事司法系統的監管。這樣的循環,因果為何,還有討論的空間,但其中卻充斥暴力的氛圍,不管是青少年暴行或國家的強勢執法,最終「所有的暴力都要付出代價」。(孫智綺譯,2002b:68)
思考青少年犯罪問題時,舉凡社會風氣敗壞、社區解阻、家庭破裂、個人追求享樂與自制力不足等,都是經常被歸納的結果,但在這個研究中,我們把焦點挪移到鉅視面的當代社經結構與政治主張,Muncie(2005)認為1970年代以後的少年司法,特別是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因為受到自由市場所導致的經濟、社會與政治方面的影響,使少年司法在懲罰與福利間產生糾葛的矛盾循環。Young(2002)研究發現二十世紀的最後三分之一時期,我們目睹了先進工業社會中公民生活的顯著轉變:原本的高就業率、穩定家庭結構、福利國家建立的價值,已經被替換成結構性失業、經濟危機、福利系統切割、成長中的不穩定家庭生活和人際關係。簡言之,市場力量和價值的催化,產生了更多的不平等、工作性質變化(如高專業技能的需求增加)、鼓吹個人責任,乃至社區解體、家庭分化與國家支持減少,種種現象弱化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力量,也促使犯罪增加。(Young,2002)
Roberts認為美國矯正系統中人口數的增加的原因包括:貧窮、失業、人民對生活感到失望、缺乏成功機會、政治人物喜歡以強硬態度制定嚴厲的法律與懲罰、對底層階級視為「危險物種」的汙名化標籤等。(鄭瑞隆等譯,2007:ix-x)而英國的情況也近似美國,2011年倫敦地區暴動青年的共同點,是多生長自依賴領取社會救助金的未婚媽媽、僅有母親的單親家庭(教育水準低落、性伴侶複雜、無法適當管教子女等),他們所領取的福利救助津貼,並無法滿足個人與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再加上資本主義市場邏輯與媒體不斷渲染「有錢至上」、「你應該擁有名牌」等社會價值觀,讓消費能力有缺陷的底層族群,選擇用搶奪等犯罪行徑滿足慾望。(黃貞貞,2011)
Bauman分析這些〝X-代〞的青年族群感受到自己無法歸屬於社會、喪失自尊與生存目的、被慈善或憐憫的對象對待、是有缺陷的消費者、甚至被指責為懶惰,具有邪惡目的及犯罪傾向的。(谷蕾、胡欣譯,2006)Carrabine,Lee,& South(2000)觀察到晚近英國的犯罪控制,是交織在政黨政治、公眾焦慮與媒體報導的矛盾中,尤其是對於無家可歸、浪蕩街頭的青少年,公眾對他們的存在感到相當焦慮不安,因此,新工黨政府上台後,疾呼「法律與秩序」、「趨強轉硬」(getting tough)的論點,深獲公眾認同與支持,但青少年問題的冰山之下,卻是隱藏福利國家的縮減與貧窮犯罪化的問題。Christie(2004)認為,雖然社會不公平和相對剝奪感的增加,是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但是犯罪增加的最大原因,還是導因於國家社會的福利資源配置不公的緣故。Bourdieu則認為全球化的資本市場主義所衍生的結構性暴力,長期看來,必然會有以自殺、犯罪、違法、吸毒、酗酒,以及日常生活中或嚴重或輕微的暴力形式的反撲,並減損社會資本的累積。(孫智綺譯,2002b:68)
MacDonald(2006)以英國Teesside貧困地區的青年進行質性、傳記式與長期研究後發現,所處環境中的風險因子,與其使用毒品與犯罪生涯間的連結,未必會使青少年涉入刑事司法系統,事實上,這些貧困、社區解組、家庭破裂、失業、教育低成就、犯罪被害、健康、無家可歸等社會排除問題,的確增加了青少年的社會排除現象,但只有少數的青少年會落入刑事司法系統的處遇。其對犯罪生涯的論點提出批判,認為青少年的上述風險因子,應該被放在「結構性機會」上檢視,學術與政策在當代社經趨向下結合 「風險」與 「排除」的青少年問題研究。(MacDonald,2006)Clement(2010)研究英國Bristol青少年持刀犯行的問題,他提醒我們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重點,不應只限縮在青少年被控的犯行,我們還需要關注學校的教育排除問題、監管(look-after)、犯罪性等,因為這些青少年所遭遇的社會機制與美國貧民窟的問題相似,他們都是邊緣化和羞恥環境下的被害者。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以全球化論點來重新思考青少年犯罪問題,有其重要性,因為資本市場主義所引動的經濟變化、貧富不均、失業/就業不穩定、家庭結構鬆動、社區空間的社會隔離等,都直接影響青少年所處的環境脈絡。再加上,國家主權者的政治作為,崇尚法律與秩序、縮減福利預算等,使底層階級的處境更為不堪,在汙名化的標籤烙印或投入犯罪經濟(街頭幫派、販毒等)的行列後,國家動用刑事司法力量來對其進行控管。我們認為不管是全球化的資本主義趨勢,或是民族國家的反應作為,都無異是主權者對弱勢族群所施展的排除性暴力。
参、全球化、社會排除與青少年犯罪治理
有關青少年犯罪治理的探討,必須究及犯罪學、刑事政策等部分,Muncie(2005)認為全球化的本質是同質化與霸權優勢,其對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的影響,包括兩個可以相互轉換的層次:首先,各國政府為了吸引國際資本,所以必須採取相似的經濟、社會與刑事司法政策,這加速了刑事政策均質化的轉換和傳播過程;其次,新自由主義市場和國際資本也鼓勵了如下政策原則:更少的社會包容、更多的社會不平等、寬鬆的管制政策、私有化、福利縮減和刑法擴張。在全球化的少年司法中,全球化提醒我們注意鉅觀的政治與經濟因素、過度同化的危險、對地區性差異的疏忽等,更者,在各國青少年犯罪治理觀點中,容納了報復、責任、修復、權利的競爭與轉變的複雜脈絡,深值細究。(Muncie,2005)
社會排除理論,因著全球化下的經濟危機、失業問題、福利國家政策縮減、階層化等問題而起,超越傳統社會階層理論的討論,與鉅觀社會變動相互牽引。全球化下社會排除理論的建構,以人性尊嚴的批判精神為核心,試圖整合權力、秩序與法律、差異與排除理論間的關係,及至終對完整公民權的影響,這樣的理論內涵從資本主義市場的經濟強權發軔,乃至權力製造汙名差異、完整公民權缺損、系統性排除等概念進行交織,並試圖以其論點回應當代犯罪控制的變遷。
一、全球化下的社會排除理論內涵
社會排除的研究取向,試圖修正全球化趨勢下的社會現象分析脈絡與知識體系,其除了以動態觀點對貧窮和社會問題提出思辯外,也試圖確保所有公民都能被整合融入於社會規範中。(張菁芬,2005)當前有關社會排除的探討,以歐盟的社會政策最盛,但就犯罪控制的連結而言,社會排除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Foucault就認為舊的社會排除習俗,從對痲瘋病人的社會排除,在生產和商業時代轉為對窮人和遊手好閒者的排除,社會排除人性類屬中切割出有勞動道德者v.s應受排除者。(劉北成、楊遠嬰譯,1992)
而在當代跨科際學門的討論中,Bauman批判法律與秩序的過盛議題,使底層階級的處境遭受「排除」,不僅被逐出福利國家之外,也被流放在社會空間內,更被禁錮在監獄等「不動性」場域中,儼然成為「廢棄物」;Bourdieu自階級與資本間的轉化,指出對他者的排除概念;Agamben和Schmitt從哲學及法學延展主權者決斷下法的暴力,對弱勢無權者的恣意宰制,無異於將生命排除在一種失去法律保障下的例外狀態,而呈現出僅有生命形態,卻無公民權保障的「裸命」;Nussbaum從精神醫學和心理學的觀點,舉證刑事法說明噁心、羞恥的論述,來說明法律對劣勢者的排除與汙名化;Young以批判犯罪學的角度開展社會排除與犯罪間的主題 ;Garland從英美犯罪控制和懲罰歷史的社會分析中,評述底層階級被當作犯罪恐懼下的危險「他者」,因而遭受更多刑事司法系統的規制。(Young,1986;張君玫譯,2001;孫智綺譯,2002a;周盈成譯,2006;方佳俊譯,2007;薛熙平譯,2010)
Carrabine et al.(2000)認為對於當代的社會問題與現象,產生公民權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必須跨越傳統犯罪學的觀點,去探究更廣泛的社會政策議題,如無家可歸、健康、服務提供等,雖然這是對於完整公民權的強調,但也是回歸以人為主體 (back to the people)的思考。「排除」意味著「權力施展」與「去人性化」的價值隱喻,李茂生(2009)以Agamben的著作《Open》說明,我們在知識上不斷建構各類學門,諸如哲學、生物學、神學等,試圖藉此來界分人類與動物的差異,這樣不斷製造「差異」的結果,將生產出規範性的人性,使我們自身束縛在這個規範中,也使不合於規範的人被視為「非人類」,而予以排除。
而主權者施展的權力,透過製造汙名化的「差異」來形塑強與弱、貞潔正義的排除者與髒污危險的被排除者的對立性角色。Bourdieu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在全球化脈絡的發展中,隱藏著適者生存的新社會演化論(新達爾文主義),主權者合理化他們統治權的神話,是以簡化的二分法來分類「不道德的窮人」v.s「值得同情的窮人」(deserving poor),並將前者視為是危險的、不值的存在的他者。(孫智綺譯,2002b)Bourdieu更進一步認為這種主流文化就是宰制階級的文化,人與人之間相互鬥爭的根源與宰制模式,破壞了共同體間互助的連結,儼然是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孫智綺譯,2002a;孫智綺譯,2002b)
林志潔(2007)歸結Nussbaum的觀點,認為噁心是一種「對自我汙染排斥的情感」,能使我們遠避危險,但不應該將噁心的法律情感用在排除弱勢與邊緣化的族群;羞恥的情感體現在法律上,雖然也有道德價值,卻也容易成為對少數群體的壓迫和汙名,即噁心和羞恥在法律上的適用必須特別嚴謹和時時反省,使法律真正能平等保護所有公民。Young(1999)研究發現,晚近現代社會所造成的「排除的社會」,影響社群大眾必須不斷靠個人力量(如買保險、加裝監視器)規避風險,受到國家和社群差異對待的底層階級則淪為邊緣化的代罪羔羊,不斷遭受警察等國家司法機關的監控管理。其結果,將逐步醞釀並導致暴動反抗的衝突事件發生。
在全球化的影響下,自1970年代起,民族國家的主權轉移至底層階級,再加上社群的異己排除,和底層階級的自我排除,種種鉅視與微觀面向的交織運作,其中,還可細分為經濟排除、就業排除、福利排除、空間區隔(排除)、教育排除、種族排除等各系統中的交互影響。這些底層階級所遭受的排除不僅使他們的生存處境堪虞,更影響社會參與的公民權益,更甚者,一旦觸蹈或從事了偏差、犯罪行為,更容易使其落入刑事司法系統中,成為犯罪(嫌疑)人。此外,Cohen(1972)認為社會對偏差群體建構了「危險」的形象,這個形象使生活在社會變遷中的人們感到恐懼,因此,偏差群體就容易成為警察等機關攻擊的箭靶,並影響了偏差群體的自我實現預言。特別是,當政治、法律和大眾媒體結合,創造對於犯罪事件的道德恐慌時,年輕人與少數族群就更容易落入刑事司法的權力範疇中。(Chambliss,1994)
二、社會排除與青少年犯罪治理-以美英兩國為例
Bauman認為晚近現代社會中的全球化過程引發了一系列的重分配過程-特權與剝奪、財富與貧窮、資源與無能、權力與無權、自由與限制。(張君玫譯,2001:85)如同Bauman觀察到市場競爭導致就業的不穩定狀態,包括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對社會地位和自尊的不安全感;而強大失控的全球化過程,也使國家主權轉移到控管社會的底層階級。(谷蕾、胡欣譯,2006;張君玫譯,2001)Garland觀察晚近現代社會美英兩國的犯罪控制策略,係導向「反福利的政治」及「視窮人者為不值得同情之底層階級」的觀念。(周盈成譯,2006:xxi)並且,因著國家主權者在刑事司法體系上具有主導的優勢,Papke(2009)認為警察、檢察系統、法院與監獄等司法機關的「權力」(power),持續地定義與標籤「罪犯」的概念,底層階級的人們卻較其他人更容易受到這種定罪化的標籤,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可能擴大了定罪化的社會文化過程,進而認定「全部的(entire)」底層階級都是罪犯。
以美國貧民窟問題與2011年的英國街頭暴動為例,這些場域不僅傳達出「失序」的符碼,也企圖傳遞底層階級者的困境。畢竟,「美國夢」不再,成年人維持家計困難、青少年也無法在當前的社經環境中構思未來,於是,大量不就學、不就業、不參加就業輔導、終日無所事事的青年尼特族(NEET,Not in Employment,Education or Training) 幾乎綁架了低發展的地區。(林福川,2011)
承上,底層的失業青少年面臨雙重的「相對剝奪感」,一方面是就業排除的困境(包括沒有就業機會、工資過低、不願接受某些工作類型),另一方面則是透過消費社會和大眾媒體的時時「誘惑」、「鼓吹」,他們坐困社會底層向上傾羨財富擁有者的「選擇自由」生活,卻無力也無從獲得協助來向上流動,或成為一個有能力的消費者;再加上國家主權者所加諸的警力控管、福利預算縮編、社群恐慌的汙名、犯罪經濟的機會提供等,對社會底層者都產生了重重的排除機制。
在美國,Castells等認為少數族群貧民區是社會排除系統的一環,並曾在1960年代引發社會暴動及政治抗爭,其提出論證假設:在資本主義結構下,建立了一個資訊化/全球化經濟;民族國家發生自主危機,衰微化福利國家政策;加上家庭中的父權功能喪失,卻缺乏其他替代的形式;全球性且分散的犯罪經濟滲透到各個角落;政治異化、空間分隔等使許多窮人族群感受到權利的剝奪。(夏鑄九、黃慧琦等譯,2001)Clement(2010)認為長期的失業問題,使下層階級的貧窮問題蔓延到工人階級,使某些弱勢者的處境邊緣化,下層階級青少年因為缺乏教育、技能等,以致沒有足夠的社會資本進入勞動市場,並且影響了他們公民權的完整性,而這樣的真空狀態也使得他們踏入非正式經濟的犯罪產業,種種過程都使得這些青少年逐漸和社會群體產生區隔。
在英國,Carrabine et al.(2000)引用Muncie的研究發現,在1990年代中期,在英國每年有15萬到25萬的年輕人淪為無家可歸者,這是導因於1980年代新工黨對房屋開支、青少年福利的消減,以及青年失業率的攀升,這些無家可歸的年輕人因為面臨當代社會中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的問題,而遭逢道德分裂化與兒童貧窮等困境,並在英國社會產生了社會排除現象。再加上最低工資的制度建立,勞動市長縮減勞動力的任用,失業問題使青年在不安全就業與失業問題間浮沉,使邊緣族群(精神疾患者、愛惹麻煩的青少年、未婚懷孕的少女等)的公民權受到剝奪,強化了社會不公等問題。(Carrabine et al,2000)
美國從1960年代的都市更新計畫後,因為貧民窟的社會隔離問題,再加上長久以來的種族歧視,使得社會底層的青少年不斷遭遇剝奪和排除的困境;相較於美國的力行新自由主義政策,英國從柴契爾夫人執政開始,也將焦點聚焦在譴責底層階級的問題,其後,執政者中間偏左政策的落實,劇減的福利國家,嚴格的犯罪控制作為,都將應對弱勢族群提供的協助抽離,使他們的生存和公民權益備受減損。顯然地,犯罪治理問題攸關社經結構,並與政治主權者密切相關。
Garland就認為在新的控制犯罪學思維下,「弱勢社會群體的福利或適應不良者的需求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犯罪控制的新世界又進而提供重要的合法性來源予反福利的政治及視窮人為不值同情之底層階級(underclass)的觀念」、「伴隨新的立法而被喚起的偏差者新形象是無法管教的青少年、危險的掠奪者和無可救藥的終身罪犯等刻板印象。」等充滿驚恐與不滿的論調。(引自周盈成譯,2006:10-11.122-123)這些新的控制犯罪學,「它們之所以被採用並且被認為成功,是因為它們點出問題與指出對策的方式合於優勢文化及其所建基於上的權力結構。」。(引自周盈成譯,2006:xx-xxi)
總而言之,Castells觀察全球化問題,發現吸毒、精神異常、犯罪、入獄與非法行為的共同特點:其皆源於貧窮,或正走向貧窮-這些違反社會所約束的生活方式,在社會/文化方面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世界之外,並在彼此間進行交流,每一個特徵都可以加強其他部分-如在經濟上進行特殊的市場連結(如毒品與賣淫),且在國家間有著官僚政治的連結等。(引自夏鑄九、黃慧琦譯,2001:171)
美英兩國以刑事司法系統或懲罰做為排除的手段,Garland發現當代全球化經濟中的經濟邊緣化與社會排斥過程非但沒有反轉,對懲罰和警務的強調還支持並加強了這些過程。(引自周盈成,2006)這樣的結果「對於社會偏差的大量懲罰,除了嚇阻犯罪的效果外,還造成實際的影響:它標示了社會排除的邊界所在、以責難的方式對待被排除在外的貧苦人們、將他們可能的反抗非法化,並將社會難題侷限在為他們量身訂做的的地獄中,讓數量龐大的下層階級青年陷入危險的處境」、「社會排除的最終表現為實質及制度的拘禁、社會隔離或機構性的監禁…『犯罪司法系統中所處理的少年犯罪數字也以極快的速度增長…』」。(引自夏鑄九、黃慧琦等譯,2001:150-154)
聯合國刑事司法系統(United Nations Surveys on the Ope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調查統計(2002),每10萬人中的少年監禁人口,美國是38.40、英格蘭和威爾斯是18.26、丹麥0.11、挪威0.07、比利時0.02。國際監獄研究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2002)的各國統計數據,2002年9月英格蘭和威爾士囚禁的未滿18歲者有3,126人,法國862人(2002年5月),德國841人(2001年3月),西班牙152人(2000年12月),挪威16人(2000年9月),瑞典12人(1998年10月),丹麥9人(2000年9月)和芬蘭2人(2002年10月)。
在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少年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是10 歲,蘇格蘭在2011年以後對12歲以下者的犯罪,不會起訴;歐洲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約為14-15歲;美國各州未必都會制定形式責任最低年齡,但諸如紐約、麻州、馬里蘭等約為6歲或7歲。(Natale,2010)當該國的少年刑事責任年齡越低時,就越容易以監禁的方式來對待觸法少年,但是這樣的犯罪治理方式忽略了青少年犯罪的背後肇因。在英國,Natale(2010)英國18歲以下的監禁人口,2010年11月時為2040人;被控有罪的青少年總人數為176,511人;每年英國政府花費在少年犯的司法預算約4萬億英鎊(2010年11月總預算為455萬億英鎊),2009年時這些預算有70%分配給警政、17%分配給懲罰單位、13%分配給司法單位。Garland提醒我們年輕的都市少數族群男性,他們的處境是被實際隔離在工作、福利和家庭之外,使他們越來越容易淪入監獄,但是這只是以罪犯身分掩蓋了他們在社會經濟上遭受排除的事實。(周盈成譯,2006)
Muncie(2005)研究發現,全球化進程會透過新自由主義、政策轉移和國際公約等,使少年司法越來越受到全球化的影響,但是,少年司法同時也會受到個別國家/地區性差異的影響,而逐漸本土化,例如國家的獨特性、文化、地域性的社會文化規範。在美國與英國的例證中,我們發現了貧民窟、政府政策意識形態、福利國家的危機等影響因素,世界環境在變動,也會牽動各民族國家的政經與社會系統,美英兩國的犯罪治理相近性,與執政者的意向有直接關連,特別是對貧窮、底層的社會邊緣人口。
就青少年處境而言,他們是正在成長的未來公民,依附在家庭、社區與社會的乳水中,當他們周遭系統的社會資本被剝奪、有缺損時,會影響他們的經濟、教育、社會與心理資本的累積,甚至被排除在主流社群之外。再加上,某些偏差行徑的青少年族群,他們的行為無法被社群所接納,自然會成為主政者控管的優先標的。Natale(2010)就認為絕大部份的兒童少年並不會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涉及武器、幫派和藥物濫用的都市青年;他認為遭遇被害的兒童少年,比其他人更容易觸犯刑法;少年犯更容易成為犯罪的被害者,當我們將犯罪的焦點鎖定為少年犯時,使他們更容易再次犯罪,並讓他們在未來的生涯中喪失工作機會。
在青少年犯罪治理議題中,我們認為問題的核心在於,全球化及各國家政策思維兩個部分相互影響後,共同牽動了該國家內部的經濟、就業、社會、教育、文化、社區、家庭、個人等不同的系統,而這些子系統間又在個體的生涯脈絡中,陸續產生排除機制,乃至個體因其觸法行徑而被定罪化禁錮。值得注意的是,Muncie(2005)主張雖然世界各國普遍受到全球化的影響,但是各國的少年司法治理卻相當不一致,我們需要注意的不是全球化如何導致各國的少年司法改革 「同質化」,而是全球化如何激發各國的少年司法的多樣性,以及全球化對各國少年司法的挑戰、受爭議的地方等。
肆、結論與省思
對於晚近現代的全球化社會,Bauman認為我們正面臨從包容性社區的「社會國家模式」轉換到一個「刑事司法的」、「處罰性的」或是「犯罪控制的」排他性國家,「社會國家」曾承諾保護公民,確保其不會成為多餘的人,不會受到排除和拒斥。(谷蕾、胡欣譯,2006)俯瞰全球化進程的結果,民族國家不但無力保護全體人民,甚至對底層階級的弱勢族群發動戰爭,藉此來宣示主權的正義與正當性。這樣持續下去的結果,只會是促令多樣化的社會控制機構,採取更多改變,以回應問題的轉變,但回應引起更多變異,及更多的犯罪和失序問題。(Young,1997)
對於社會排除的概念建構,尚處於未定摸索的狀態,值得重視的是,社會排除的發展攸關各式群體的生存、需求與權益保障。李易駿(2006)以文獻分析歸納各國社會排除的政策思維,認為社會排除的問題比貧窮和失業更嚴重,但如著重其意義內涵:「隔離」、「多面向」、「累積」與「制度性失敗」,可以發現台灣的單親家庭、貧窮、貧童、老人、獨居老人、健保欠費人口與家庭、外籍配偶、青年失業者與非典型就業者等人口群,都是已被排除或可能被排除者;更重要的是,吾人應正視社會排除議題的結構性、政治性與社會建構性質。
在犯罪治理上,李茂生(2000)則提醒我們「台灣目前的司法狀態正是血淋淋、毫無掩飾的『排除與差異』機制的彰顯,如果我們的改革只著重犯罪事實的正確認定、符合罪刑均衡的責任、應報的實施以及一點點的恩惠,則這種改革只是掩飾了做為『排除與差異』機制基礎的處罰慾望而已。」Christie(2004)認為我們應該使刑罰系統縮小化,因為懲罰會破壞良善與寬恕、市民社會、社會整合等價值,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蔑視生命的尊貴,懲罰是一種痛苦的輸送系統,監禁也使受刑人與社會脫節。Garlamd也主張「懲罰社會學告訴我們,以行為規訓與社會控制為目標的政策,所專注的重點不該是懲罰犯人,而應該是對年輕的公民進行社會化,將他們整合成社會的一份子──這是一項社會正義與道德教育的工作,而非刑罰政策的工作。如果懲罰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至少將懲罰視為道德表達的工作,而非只是純粹的工具性手段。」。(引自周盈成譯,2006:150-151)聚焦於青少年犯罪的實踐,佐藤幹夫歸納專家意見後,認為要使犯罪少年走上更生之路,除了少年自我約束、充分反省與建立贖罪的內在作業外,社會也必須接納他們,並提供就業、就學、生活等空間。(王蘊潔譯,2009)
在臺灣,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分析2001年至2010年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發現少年家庭經濟狀況為低收戶與勉足維持生活者之比例,由90年之39%增長至98年之68%、99年之64%,逾半數之多;而在兒少保護事件中,亦有類似的現象,即自2001年的40%攀升至2009年的65%、2010年的64%。在父母婚姻狀況部分,從司法院2002至2010年統計數據分析,少年刑事案件中父母婚姻狀況為分居/離婚/再婚/喪偶再婚/喪偶/其他約佔38%至59%之間(大抵為逐年上升),兒少保護事件則自2002年的48%上升至2010年的58%之間。少年的社會階級從屬於家庭(如父母教育程度、經濟收入、職業等),如自上述數據觀察,少年司法程序中的社會低階人數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但這樣的數字是否意味著:隨著社會變遷,下層階級的少年越來越容易犯罪?抑或司法系統傾向將下層階級少年「容留」在系統中?
1999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64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應由少年法院(庭)依法處理之,法律概念涵蓋過廣、不明確;另,經常逃家逃學少年不得再令其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處所,而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中的「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從實務上觀察,經常為少年個人特質、父母管教功能不佳、不良同儕影響、家庭結構破碎、經濟困頓等,這些問題多數聚生在社經低階人口中。因此,大法官解釋不僅考量拘束人身自由的必要性,也試圖避免將社會低階的少年以「虞犯」名義收容於司法系統中。其後,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陸續修正通過相關規定。
從英美兩國的例證來省思台灣的青少年犯罪治理,台灣有關青少年的政策大抵可概分為教育、福利保護與司法等三個範疇,有關青少年主體性與發展性的政策,近年來以青輔會和民間非營利單位投入較多;福利保護以兒童局和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之方案為主,諸如兒少保護工作、性交易少年保護、高關懷青少年、自立少年服務、未婚懷孕少女服務等,前端工作以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為主軸,後續追蹤則由縣市政府自行承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少年司法政策以少年警察隊、少輔會、法院處遇違犯少年事件處理法者為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64號解釋後,虞犯少年轉向由社會福利系統輔導。總括來說,台灣的青少年犯罪治理以司法系統為大宗,再加上部分福利系統的方案性工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投入等。
在研究者的實務工作經驗中,也經常地觀察到諸如:因為低學歷的就業不易,年屆十六、七歲的少年,白天工讀領取不到二萬元的月薪,夜間還要匆匆趕赴學校修課、拿文憑;家庭困頓的少女,為了買菜錢,自願用身體跟鄰居老伯進行數次性交易;被家人性侵害的少女,無奈遠離家庭自立更生;深山部落的單親家庭以每月不到二萬元的不固定收入,撫養未婚小媽媽的子女等,這些貧窮現象,不只是一種剝奪,更是一種漠視和排除弱勢者的不公平問題。當我們將青少年犯罪問題歸因於家庭、社區與社會時,只是忽略了社經結構對這些系統的剝奪和影響,事實上,舉凡家庭系統、社區系統、學校系統、勞動系統、社會系統等,在青少年犯罪問題的介入上,也需要相當程度的協助和策略性引導。另外,青少年犯罪治理問題,不能只侷限在警察、觀護、法院、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等機構中,少年司法系統必須跨出專業的疆界,多方尋求各式資源對犯罪青少年的協助;而社福系統也必須善盡個案管理者的職責,與司法、社會、教育、社區、家庭等進行連結。這些努力都是試圖避免對青少年或少年犯的社會排除,並積極為其建構社會資本,使他們有機會發展個人的潛能,融入社會的共同體之中。
實踐這些目標的步驟,首先,必須確立青少年公民權的實質地位,青少年雖然多數仍不具有投票權,但其仍為未來的國家公民,有關政策和預算的投入必須加倍重視,特別是對弱勢青少年的生存權益部分,更須優先強調;其次,全球化趨勢已逐漸滲入各民族國家的諸多層面,在政策制定和研究方向上,我們必須以鉅視社經結構的視野來進行分析,以研究發展-目標擬定-政策-方案-評估等策略進行循環思考,因應當代青少年處境的變化,例如降低青少年勞動參與的年齡,並保障就業中的權益、推動理財教育、協助職涯發展等。最後,對於弱勢、底層和邊緣青少年及其家庭的協助部分,應先去除汙名化的標籤烙印,以「充能」的思維,提供他們所處系統的經濟、就業、教育、福利等協助,使他們有機會接觸和探索不同的社會機制,也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並且,福利資源的挹注(如經濟補助、助學金、各式協助性方案),應由公部門進行資源網絡的盤點和整合,改以少年個體制為單位,而非一味將少年連結於家庭系統;政府應強化家長責任,並以走動式、巡迴式的服務提供兒少教養技巧;對於曾涉入司法系統的青少年,留意過剩的警政干擾,加強社區輔導機制,並運用多元化、貼近少年生活脈絡的策略,來提供接納、尊重和引導的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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