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暴婦女之需求檢視庇護服務之發展

 

 

摘  要

    因遭受婚暴而被迫離家的被害人,首先面對的第一個難題是「要住在哪裡?」,庇護服務在協助受虐婦女離開暴力的關係時,提供受虐婦女短期住所、個人的支持和與其他機構的聯繫與幫助,以避免婦女再次陷入危險的情境,因此當受虐婦女企圖脫離孤立無援和尋求協助的時候,庇護也是最立即及最實際的一個安全的住處。借鏡國外發展經驗,若具體化庇護所的社區角色功能,將使受虐婦女在庇護所居留期間,不但人身安全有保障、因遠離加害人而獲得心理喘息,亦學習有效生活適應策略和未來規劃,重新掌握自己的生命與生活,進而支持仍陷於暴力關係中的受虐婦女,並教育社會大眾,倡導一個無暴力的和諧社區。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2

貳、婚暴問題中的被害者需求 2

參、當前婚暴婦女庇護服務之內容 4

肆、從婚暴婦女之需求檢視庇護服務之困境與發展 6

一、庇護服務之功能定位(政策面) 7

二、庇護服務之實務運作面 8

伍、結語:步入「社區化」的庇護服務 9

參考書目 10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矢志進入社會工作專業的初衷,是因緣際會進入非行兒少安置機構擔任志工,對研究者而言,一個受到創傷的生命如何在「家」以外的地方受到療育與復原,是研究者非常感興趣的研究議題。具有非行經歷的兒童少年因著安置機構的教養保護,得以在生命偏離正軌的階段重新起航,遠離偏差行徑,再次適應學校與社會環境;如同非行兒少安置服務,遭受婚暴的婦女也因著庇護所的設置,得以暫時獲得溫飽與陪伴。在社會問題日趨多元化的當下,雖說「家」的功能難以取代,卻有小部分的族群不得不暫時遠離「家」,另覓一個安穩的避風港。

    因遭受婚暴而被迫離家的被害人,首先面對的第一個難題是「要住在哪裡?」,如有幸獲得親友接納,或有經濟能力自覓居處,對婚暴被害人而言都是極其幸運的事;但如未被親友諒解、不願被他人知道婚暴問題、無經濟能力、身心創傷嚴重需要陪伴等,庇護所的存在就顯得非常舉足輕重。

    從全世界第一個專為受虐婦女服務的庇護所在英國設立起,相較於婚姻暴力防治中的其他服務,庇護服務成為歐美許多國家發展最早,也最舉足輕重的防治措施(游美貴,2008)。國外的庇護服務發展經驗啟示我們,庇護所不應只是婚暴婦女為躲避施暴者而藏身在隱密處的住所,因著婚暴婦女在庇護所內的安置期間,吾人得以積極引介各種資源(法律諮詢、身體休養、心理輔導、親子關係重整、就業輔導或訓練等),協助婚暴婦女再次重新適應社會,研究也指出庇護服務的提供效能若較佳,婦女因應暴力的技巧會提升,且較不會回到暴力的環境(Yu﹐2003)。

    以台灣而言,第一個婦女庇護所於1992年在台北成立,由現今的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以公辦民營的方式承接;至此,庇護服務正式進入婚姻暴力的服務輸送體系之ㄧ(Yu﹐2003)。在累積了長達十餘年的發展經驗後,庇護所的功能定位、專業發展等是否足以回應當前婚暴婦女的需求、未來的發展方向,是研究者期盼能經由本研究進行更深入探討的主要研究目的。

 

貳、婚暴問題中的被害者需求

    有關婚姻暴力問題中被害者的需求部份,整理相關研究後(陳綉裙,2008;吳素秋,2008;游美貴,2008;李仰欽,2005;陳玉書,2003;李雅惠,2002),研究者歸納如下:

  • 安全住處的需求:不管是親人或朋友住處、旅社、庇護所等,一個安全的住處使婚暴被害人得以暫時遠離施暴者,給予自身或隨行子女一個身心安穩的空間。
  • 保密的需求:家事不足為外人道的傳統思維,會讓婚暴被害者初期傾向不願向人吐露婚暴被害的事實-擔心親友鄰舍的眼光、怕丟臉、怕家人擔心、怕施暴者將問題渲染的更大、怕孩子受到傷害、怕上法院等,婚暴問題中錯綜複雜的事故(外遇、經濟短缺、配偶強暴、婆媳問題、精神病、性格偏差等),在被害者遭受婚暴的當下,因個人身心受創的震盪,故有其保密的需求。
  • 經濟需求:部分離家的婦女在經濟上有其困難,一般日常生活花費開銷,如再加上

    未成年子女的支用部份、訴訟費用等,對婚暴被害人而言,仍是一項堪慮的經濟負

    擔。

四、受到專業與及時緊急救援的需求:在遭受嚴重婚暴問題中的被害人,通常會求助第

    一線的警察人員或113婦幼保護專線,一個專業且及時的緊急救援服務(如保護令

    等),可以挽救許多身心瀕臨危機邊緣的寶貴生命。

五、身心醫療需求:婚暴被害者如受有身體傷害,需至醫療院所進行診療及驗傷;如後

    續發現有嚴重失眠、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疾患等,也須經由心理輔導

    或精神診斷。

六、信任的需求:遭受最親密的配偶或家人傷害,不論事出何因(夫妻互毆、單方暴力

    行為等),對人的信任感也隨之受到重創,影響婚暴被害者後續的生活適應。

七、親職的需求:對於育有子女的婚暴被害人而言,子女是最大的牽絆,尤其對於家中

    子女也受到家暴、性侵或兒虐的婚暴被害人而言,多重性的創傷問題,可能讓婚暴

    被害人對於親職需求陷入角色衝突與備感壓力等問題。

八、穩定就業需求:穩定的工作讓人有價值感與存在感,隨後所得的經濟收入也可支持

    婚暴被害人的生活開支;對於自身已有工作的婚暴被害人而言,必須確定施暴者不

    會將婚暴問題曝露或波及在現有的職場中;對於未有工作的婚暴被害人而言,走出

    婚姻的依靠,獨立踏出經濟自主的第一步,也是彌足珍貴的復原因子之ㄧ。

九、法律諮詢與扶助需求:舉凡傷害告訴、保護令申請、離婚、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

    問題等,婚暴婦女對於法律的諮詢與扶助有其必要性需求。

十、特殊需求:

(一)大陸配偶部分:研究指出(李雅惠,2002),對於受到婚暴的大陸籍配偶,因安

     置、庇護的功能有限,接受安置時會感到時間壓力沉重,醫療及司法資源的主動

     性幫助寥寥無幾,經濟無法獨立、身份證未取得、擔心小孩及怕丟面子問題。

(二)新住民部分:受婚姻暴力的外籍配偶,在保護安置時所面臨的限制與困難包括:

     庇護所通譯不足、進住庇護中心但卻有非法工作之問題、證件被先生扣留無法離

     開台灣、安置後的經濟補助面臨困難、庇護時間太短等困境(陳玉書,2003)。

(三)原住民部份:原住民婦女即使多年生活在暴力的環境下仍不離開,除了部落的集

    體性與集權性外,也由於庇護所的設置地點離部落較遠,無法滿足她們的需求,使

    得他們寧可待在受暴的環境下(游美貴,2008)。

    承上所述,婚暴問題下的被害人所需要的是一個「新生活」的開創,婚暴被害人未必是弱勢族群或沒有能力,「婚暴」是被害人生命中一個挫折經驗,其實,我們如果細究婚暴「被害」的字眼,會發覺吾人有可能過度弱勢化、刻板化此類族群的遭遇。在零零總總的婚暴被害人需求中,隨著被害人的努力、時間經過、資源連結等,婚暴被害人可以自行滿足需求,或由他人處得到需求滿足;也可能隨著時間遷移,需求不再是問題之ㄧ(如外籍配偶耳濡目染學會使用國語)。吾人以社會工作專業為基礎,針對婚暴被害人進行需求評估、問題會談、資源連結、關懷陪伴等,是基於專業服務的責任使然,但不可諱言地,我們也絕對不可忽視「生命自有出路」的智慧,而輕忽婚暴被害人的自我需求滿足能力。

 

參、當前婚暴婦女庇護服務之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更進一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直接強化庇護服務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傷貸款補助等。細究之,我國庇護服務內容現階段仍侷限於安置、經濟補助(含生活、子女養育、醫療、法律訴訟),功能尚未全面開展。

    而以組織面來看,迄今,台灣地區的婦女庇護以機構組織型態分為公設公營、公辦民營、方案委託和個案委託等四類,但就安置對象類型而言,則分為單ㄧ安置(以家暴婦女為主)與混合安置(含收容除受虐婦女外其他保護性個案)兩類(葛書倫,2003)。台灣地區婚暴婦女庇護服務的安置型態以單一安置為主,也逐漸趨於中小型之安置機構;小型的機構似乎較符合婦女的期待,對於機構管理而言,也較能發揮其效能,但婦女庇護機構並無相關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庇護所設置床位數的規劃安排,多取決於經驗法則(游美貴,2008)。游美貴(2008)整理各縣市庇護概況如下:

 

表1.各縣市庇護機構概況

縣  市

機       構

台北市

溫心家園(天主教善牧基金會)、蘭心家園(勵馨基金會)

台北縣

靜心家園(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基隆市

 

桃園縣

育馨園(勵馨基金會)

新竹縣(市)

信心家園(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宜蘭縣

蘭馨婦幼中心(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

苗栗縣

蘭恩家園(勵馨基金會)、幼安教養院、海青老人養護、戊山園老人養護及泰安臨時庇護所

台中縣市、彰化縣

親心家園(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南投縣

南投溫馨家園(勵馨基金會)

雲林縣

雲林縣政府庇護中心(雲林縣婦女保護協會)

嘉義市

聖瑪爾定、嘉義基督教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嘉義縣

嘉義縣生命線per協會、嘉義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衛生署朴子醫院、南新養護中心

台南縣(市)

鹿野苑關懷之家

高雄縣

高雄縣庇護中心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中途之家

屏東縣

屏東縣婦幼緊急庇護中心

花蓮縣

基督教門諾善牧中心、萬榮鄉臨時庇護所(台灣世界展望會)

台東縣

馨天地(勵馨基金會)

 

    相關研究整理台灣庇護所提供的安置服務內容大致有(許文娟,1998;葛書倫,2003):

 

表2.台灣庇護機構服務內容

 

安置服務

內    容

1

收容

24小時緊急安置、二個星期至三個月的短期安置、較長期安置的中途之家

2

轉介相關服務

心理輔導治療、法律諮詢、職業訓練、醫療安養、中途之家、家庭聯繫外展服務

3

陪同就醫

 

4

支持性輔導

個案、團體、讀書會、夫妻調解或協談

5

就業資訊或媒合

 

6

經濟協助

 

7

法律諮詢或法院陪同

 

8

兒童服務

協助托兒、就學、寄養

9

生活管理

 

10

休閒娛樂

提供書籍、電視或錄影帶觀賞、慶生會、參與教會活動

11

離開庇護所的後續追蹤輔導

 

 

肆、從婚暴婦女之需求檢視庇護服務之困境與發展

    庇護服務在協助受虐婦女離開暴力的關係時,提供受虐婦女短期住所、個人的支持和與其他機構的聯繫與幫助,以避免婦女再次陷入危險的情境,因此當受虐婦女企圖脫離孤立無援和尋求協助的時候,庇護也是最立即及最實際的一個安全的住處(游美貴,2002)。值得注意的是,原以服務本國籍婦女為主的安置機構,這幾年安置對象有近五成左右的大陸籍或東南亞籍的新移民婦女接受服務(有些安置機構更達六成)(游美貴,2008)。如從婚暴婦女需求檢視我國現有的庇護服務內容及未來發展,有關庇護服務的功能定位、專業發展、步入社區化的庇護服務是三個重要面向,以下分述之:

 

一、庇護服務之功能定位(政策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特殊境遇婦女條例的規範,庇護服務的提供僅是家庭暴力或婦女人身安全中極小的一環,且大多數的內容是以安置、經濟性補助為主,以機構內環境為主軸,利用婚暴婦女在機構安置的期間,進行「封閉式」的資源投入。但在英國的發展經驗中,我們發現,大多數婦女庇護機構的宗旨及信念,多以強調自助(self-help)和互相支持(mutual support),及以婦女中心(women-centred)為取向(Dobash & Dobash ﹐1992)。庇護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有提供受虐婦女及其子女緊急住所,亦有求助專線和提供食物;再者,針對婦女未來獨立生活所需長期社會處遇,則和社區建立緊密夥伴關係(游美貴,2008)。而以美國為例,以庇護所為防治工作整體運作核心的機制,不但在理念與實務層面,藉增權模式,提供受害人緊急與長期協助,以支持婦女逃離暴力並復原;更能進一步促進受虐婦女與社區之互動,激發來自草根的力量與資源,其所發揮的效能似已不限於短暫對人身安全的保障,且周延、持續地回應個人需求,並透過社區教育改造,進而扶持婦女回歸社區,展開無暴力的生活(葛書倫,2000)。

    我們試圖這樣思考,當婚暴問題發生後,被害者因為顧及人身安全必須進行「隱密性」的庇護安置,施暴者卻可「公然地」停留在既有的生活空間,被害人為什麼只能選擇「躲」起來?該「躲」起來的,為何不是進行不當施暴行為的加害者呢?這樣的弔詭誠如葛書倫(2004)著述所言:「一個在保密原則下強化婦女對被害的恐懼,而非以激發內在意識覺醒並增權婦女為主軸的服務過程,其大有為的保護者姿態,是否弔詭地在提供庇護的同時,其實卻複製了父權行為,壓抑了婦女自決?」

    除了庇護所政策規劃欠缺整體性思考外,庇護所個案來源,除民間自辦可自行受案外,多數的受虐婦女及其子女需要正式社會支持系統轉介,轉介單位以各縣市家暴中心為主,婚姻暴力防治的專業網絡轉介為輔(如社區內負責家暴二線輔導追蹤之服務機構),使得婚暴婦女難以理解庇護服務的功能與定位(游美貴,2002)。

    而庇護所內部而言,因為服務對象混合且時間又短,工作者常覺得專業目標不清楚,積極性的作為不大,同樣有檢討機構存在及服務提供的定位的疑慮(游美貴,2008)。最後,因應社區家庭暴力防治的功能,從庇護所到社區服務的延伸,需要更具多元的服務模式(游美貴,2002)。

 

二、庇護服務之實務運作面

    庇護所曾被批判過的問題,包括有供給量的不足、服務效能不佳、經營管理僵化、人力流動過高及專業工作人員的專業度不夠等(Yu﹐2003);而從1980年代起,許多研究針對庇護機構的不足或不穩定財源提出批評(Binney & Nixon﹐1985;Jackson﹐1997);復以,近期英國庇護所服務體系從早期非常自豪以婦女參與為主的庇護服務,也因為日漸複雜的行政事務與法律上的要求,加上社會和福利體系的複雜化,使得庇護陷入科層化與專業化的迷思(Abrahams﹐2007)。

    我國現況部份,如表1,各縣市的庇護所幾乎為民間單位所承辦,部份甚至為醫院、老人養護或教養院,基隆市甚至沒有庇護所;各縣市庇護所的數量約1間,嘉義縣庇護所數量最多(5間)。庇護所數量與分佈位置(市區?郊外?)是否足以滿足婚暴被害者的可近性需求?特別是,育有子女或有工作的被害者需求(子女就學方便性?個人就職方便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陸的庇護所發展經驗裡:「在記者的隨機調查中,生活在該社區的一些婦女認為,把庇護所設在社區不是明智之舉,“這裡離家這麼近,管理庇護所的又是大家都熟悉的社區部,家裡出現問題,還不如去旅館暫住,這樣不容易被外人知道。”專家分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不會在熟悉的環境中尋求庇護,庇護所建立在社區中對受虐婦女來說缺乏安全感。

    另一方面,婚暴婦女庇護服務中最常遭遇者(游美貴,2008),包括庇護空間的安排,因團體性安置與床位的問題,使得受安置婦女及其子女的隱私與保密受到影響(游美貴,2008);此外,封閉性庇護所內的同儕相處、衝突、機構管理規則、日常事務分工等(蘇嘉珮,2005),也是庇護服務中的考驗;而隨行子女的服務方案有待提升;設置醫療的安置問題,如面對藥酒癮、自殺、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嚴重疾病的婚暴被害人;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實施未能同時兼顧被害人需求;庇護服務的安置期限等。

 

伍、結語:步入「社區化」的庇護服務

    就整體家庭暴力防治目標使命而言,臺灣目前的庇護安置服務,無論在資源分配與分佈、工作架構與運作、政策方向與研究興趣各方面,均有其不足與困境(葛書倫,2004)。借鏡國外發展經驗(Cannon & Sparks, 1989; Tutty, 1999; Wilson, Baglioni, Downing, 1989),庇護所為具體化其社區角色功能,服務內容涵蓋提供或轉介職業訓練、就業、法律服務、經濟補助、醫療協助、兒童方案、輔導諮商、中途之家、社區倡導等立即性和預防性處遇,因此,受虐婦女在庇護所居留期間,不但人身安全有保障、因遠離加害人而獲得心理喘息,亦學習有效生活適應策略和未來規劃,重新掌握自己的生命與生活(引自葛書倫,2004)。特別的是,美國庇護所發展脈絡中(引自葛書倫,2004),有曾經受虐的婦女實際參與庇護所工作的事實,這些婦女在逃離暴力過程中,已然超越其自身的創痛,進而與其他曾有類似生命經歷的婦女形成反暴力聯盟,其影響所及,不但惠及庇護所內的婦女;更深入社區,支持仍陷於暴力關係中的受虐婦女,並教育社會大眾,倡導一個無暴力的和諧社區。

    在我國發展部分,陳綉裙(2008)研究建議如下:(一)增加就業訓練及婦女就業機會;(二)提升庇護所對多元文化的因應能力;(三)掌握庇護安置期間各階段的重點需求,發展介入處遇方案;(四)提供受虐婦女短期而密集的再教育方案以利充權;(五)提供受虐婦女的子女服務方案;(六)提升受虐婦女運用庇護所資源的行動力;(七)設計一套更有效的措施以有效遏止受虐婦女在婚暴中的惡性循環;(八)對於庇護安置所的正確使用觀念,應在義務教育內即開始進行,輔以良好的社會教育宣導。

    最後,針對庇護服務的「社區化」發展,研究者引用勵馨電子報第505期,藉以呈現對婚暴被害婦女庇護服務發展的衷心期待:

勵馨電子報第505期(2009/10/12)

給弱勢婦女一份真正的薪水,跨出經濟獨立的第一步」
  勵馨基金會長期以來在婦女服務中發現,經濟無法自給獨立是弱勢婦女無法脫困的主因;除了經濟獨立的迫切需求,勵馨也看見她們對幸福生活的渴望。勵馨「甜心巧克力工坊」不但將巧克力製作技術轉移給弱勢婦女,也能讓弱勢婦女擁有一份真正的薪水,協助她們跨出經濟獨立的第一步,在未來更期待給予婦女更完整的創業支援。勵馨相信每個她都值得擁有一個甜蜜生活,透過「甜心巧克力工坊」贊助者甜蜜心意的支持,「甜心巧克力工坊」協助弱勢婦女脫離恐懼、暴力、貧困。

 

參考書目

吳素秋(2008)。當避風港無法靠岸時:受婚姻暴力婦女離家生活經驗分析。國立高雄

    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高雄。

李仰欽(2005)。母職枷鎖:受暴婦女於求助過程中經驗分析。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

    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李雅惠(2002)。大陸籍女性配偶婚姻暴力特性、求助行為及其保護措施之研究。中央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桃園。

許文娟(1998)。受虐婦女暴力因應策略之探討。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

    文,未出版,台北。

陳玉書(2003)。外籍新娘婚姻暴力特性、求助行為及其保護措施之研究。內政部家庭

    暴力防治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編號:091000000AU701005),未出板。

陳綉裙(2008)。受虐婦女於庇護安置期間之需求評估調查研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輔

    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高雄。

游美貴(2002)。從庇護所到社區-談英國對受虐婦女的庇護服務。社教雙月刊,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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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貴(2008)。台灣地區受虐婦女庇護服務轉型之研究。臺大社工學刊,18,143-190。

葛書倫(2003)。婚姻暴力被害人庇護安置措施之研究。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

    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編號:092000000AU701001),未出板。

葛書倫(2004)。庇護所在婚暴受虐婦女復原過程中的角色功能-臺灣經驗之省思。

    區發展季刊,101

蘇嘉珮(2005)。真實關係中的美好與殘酷--探討庇護所內的婦女同伴關係。私立東吳

    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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