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拿大、大陸之社區法庭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社區法庭制度之現況與發展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法官進社區?!」從他國刑事政策作為,突顯研究主題之重要性

    青島市兩級法院「自2001年以來,深入展開“法官進社區”活動,將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與社區居民的司法需求有機結合,建立了全方位、立體式的社區司法服務和保障網絡」(孝金波,2008)。上海楊浦區任命社區法官常駐社區街道,提供便民諮詢、訴前調解、溝通法院與社區信息,以及協助社區做好普法、禁毒等工作(田興春,2008)。1980年早期,加拿大有許多社區以實驗方式成立「審判圈計劃」,到了1993年已陸續有125個社區投入該項計畫中。另外,舊金山市長紐森仿效紐約市「社區司法中心」構想,由中心內法官將不威脅居民安全的輕罪犯案者,依其個別狀況,安排至戒毒中心、精神心理中心等參加輔導服務,以促令其重新復歸社會(李秀蘭,2007)。

    相較於大陸、加拿大與美國行之有年的社區法庭制度,我國對於審理輕微型態犯罪,如:吸毒、賣淫、爭吵、打架或公共糾紛、酒醉駕車等,較為類似者有簡易法庭等機制,惟不若大陸的「法官進社區」,或是加拿大以社區為主軸的「審判圈」,我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仍以法院為主要場域,法官的主要職責也以審判為主,較少涉及提供諮詢、調解、法治宣導、安排輔導服務等工作。

 

貳、從司法認知調查與統計資料,突顯研究主題之重要性

    一般人對於「上法院」這件事,總是感覺較為不知所措和負面,而自司法院9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針對台灣地區23個縣市年滿20歲的民眾所做的電話訪問可知(有效樣本5003人),有七成二的受訪者自認對於臺灣的司法制度不了解,且不論受訪者對司法實際的認知等級如何,「廣電傳播媒體報導」和「報紙書刊雜誌」仍是獲得司法消息或資訊的二大主要來源;更値得注意的是,到過法院的受訪者中,有四成五的人認為司法給他們的觀感,比他們原先預期的更差。

    另外,令人訝異的,依據司法院96年度統計資料指出,民事第一審終結事件總計295﹐169件,其中44.8%屬簡易訴訟、31.6%屬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兩者合計達七成之高;刑事第一審案件科刑人數計177﹐154人,其中以公共危險罪24.0%居首位,其次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9%,竊盜罪13.3%列第三位。而公共危險罪者又以不能安全駕駛增幅最大達42.6%。由上資料可知,96年度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案件量中,簡易與小額案件、輕罪類型(如酒醉駕車)、無被害者犯罪(如毒品)等所佔比例甚高。

    若謂「法律即生活、生活即法律」,則自上述司法院調查結果觀之,我國現行司法體制明顯與一般民眾的生活脈絡脫節,這樣的隱憂將影響民眾對司法機關的接近性、正確認知與信任度,例如涉訟的當事人總是希望「快點判一判」,卻又對法院裁定或判決結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訴,惡性循環的結果徒增法院案件負擔,也不利當事人間的紛爭解決。故此,突顯出「引領社區居民與刑事司法體系共同解決鄰坊的各種問題」(community justice exchange,2004)的社區法庭制度研究之重要性。

 

參、從研究文獻,突顯出研究主題的重要性

    法院裁判真的可以恢復正義嗎?還是以專業與權威的不可跨越性複製了另一種「合法暴力」?被害人身心靈的傷害要透過何種方式才能獲得完整性的修補?單憑司法單位的投入是否已足夠?從社區司法的理論模式看來(陳祖輝,2004),社區司法主張司法體系應將其計畫以更便利的方式帶入社區中,並邀請更多元化的社區代表(心理諮商師、社工員、一般公民、教師等)參與,而非僅有司法專業人士(法官、檢察官、律師、觀護人、警察)投入;加害人在賠償完對被害人與社區的傷害後,應協助其重新回到社會正常生活、避免再蹈覆轍。

    此外,依據莊忠進(2002)在「論回復性司法」中認為,復歸式正義的重要主張還包括:1.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2.犯罪處理應尊重被害人。又,以前者而言,Bazemore etal(1998)指出處理犯罪最基本的機制是社區,而非刑事司法機構。因為警察、檢察官、法官可能難以瞭解社區的人際脈絡,以及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關係,或是可能誤解特殊文化所代表的意義(Braithwaite,1989)。

由上可知,相較於傳統司法體系的「一板一眼」,社區法庭制度以更為柔軟、彈性的訴求架構起當事人、法院與社區間的對話平台,此外,由大陸「法官進社區」、加拿大「審判圈計畫」、美國「社區司法中心」等的陸續拓點看來,其成效的彰顯不言自證。反觀我國現況,深受「應報」觀念主導的社區民眾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看似「圓滿」的紛爭解決模式?又,投入社區法庭的成本(如法官人力與時間、當事人間協商的時間等),與其後產出的果效是否對等,或是更為耗費成本?在我國社區法庭制度尚屬荒漠的此時,如何以「他山之石」的寶貴經驗作為我國刑事政策方向的參考,在在都顯證出本研究主題的重要性。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研究目的

    「社區司法」是一紮根於社區生活的整合性司法制度,其設計的理論典範係根據「復歸式正義」而來,而「社區法庭」的制度則屬其下體系部門之ㄧ環(陳祖輝,2004),主要工作內容以審理輕微犯罪如吸毒、爭吵、酒醉駕車等案件型態,其參與成員除司法專業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觀護人、警察)以外,還包括多元化的社區代表(心理諮商師、社工員、一般公民、教師等)。

   更深入的探討形塑社區法庭制度的理論典範,就如學者許春金所言(2003),「復歸式正義」的社會關懷是強調「社會關係」修復,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也能夠得到應有的修復。以紛爭事件中的兩造當事人而言,其若能於社區法庭的調解或裁判下,以較為和諧、和平的方式解決衝突、彌補被害者與社區所遭受的傷害、協助加害者重新返回社區生活,相較於傳統刑事司法體系的作法,不啻是為當前司法困境另創一個新思維。

    因此,學習國外經驗,期待他山之石,得以建立國內社區法庭制度的參考與建議,為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特別是在社區總體營造倍受重視的當代潮流下,社區被視為一般民眾生活的基本領域,如何串聯起司法單位(包括警政、觀護、法院、檢方等)和社區間的合作機制,化繁為簡,防患於未然,凡此種種思量,都期待能透過本研究的國際性比較,提供給國內政策與實務界一個可供參考的脈絡可循。

 

貳、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的研究目的,研究者主觀的信念是積極相信社區法庭制度對當事人、司法體系與社區間都有相當程度的助益,然而,自國外引用的制度如何本土化實踐於台灣社會?該制度的限制為何?其中涉及文化層面的深度與錯綜複雜的廣度,並非單一研究所能含括,爰暫將該問題留待往後繼續努力,故本研究著重在對於一個甫要建立社區法庭制度的國家或地域而言,首先應該要暸解的部分著手,諸如制度發展的背景及其後的發展歷程,有哪些是可以讓我們借鏡學習的。因此,本研究採制度面的國際比較,並選擇以行之有年的美國、加拿大、大陸三個不同地區為比較,以歷史演進、鉅視面制度探究及實務的個別訪談,欲瞭解以下問題:

一、從制度面而言,美國、加拿大、大陸這三個地區的社區法庭制度的演進為何?

二、從實務操作而言,美國、加拿大、大陸這三個地區的社區法庭制度相關實務運作的

    現況為何?有何困境?

三、美國、加拿大、大陸這三個地區的社區法庭相關發展經驗,從制度面及實務面而言,

有哪些是台灣在發展社區法庭制度過程中,應該加以借鏡?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社區司法

    根據美國「社區司法交流」網站(community justice exchange,2004)的定義:「社區司法乃引領社區居民與刑事司法體系共同解決鄰坊的各種問題」。加拿大育空司法部(Yukon Department of Justice)(2001)更清楚定義「社區司法」有以下幾點特徵:

1.社區具有掌控其司法需求與處理當地問題的自主性。

2.被視為「歐洲的」加拿大司法體系下的附屬產物,而且以壞人需要被懲罰作為假設前

  提。

3.它是一個處在:「委員會」(committee)、「審判圈」(circle)、「討論小組」(panel)

  的過程形式(process),用以處理人們的各種問題。

4.如同一個哲學式的理念取向,承認藉由原始部落社群(Aboriginal Community)的修

  復式正義(restore justice)機制來適應他們當地的文化。

5.是對當前司法體系的一種道德批判。

    本研究所稱「社區司法」係指以復歸式正義為取向者為主。研究者依陳祖輝(2004)自行歸納之社區司法體系部門分工,加上各國文獻,整理出本研究所探討的「社區司法相關機制」如下表:

表一 社區司法相關機制

體系部門

國外相關機制

我國類似的組織型態

社區協商會議

處理被/加害雙方提出的調解案件或社區法院責付庭外和解的案件;會議採委員會制度,如:社區修復委員會、家庭團體會議;另尚有加害人-被害人調解計畫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社區警政

建立守望相助與推動社區犯罪預防計畫,如:社區治安論壇

社區守望相助隊

社區法庭

主要審理輕微型態犯罪,如:吸毒、賣淫、爭吵、打架或公共糾紛、酒醉駕車、少年事件等。如:加拿大的社區審判團與社區司法會議

簡易法庭

社區矯正

對輕微犯罪對象施以社區服務和心理輔導。對於假釋犯者則施以觀護監督及就業輔導

緩起訴處分

更生保護、觀護制度

司法保護與社區關懷中心(含地方毒品防制中心)

 

貳、復歸式正義

    如其主要以司法體系及其運作層面來探討其意涵,或可稱為修復式司法、回復性司法,而依Lawrence W Sherman(2003)在「Reason for Emotion:Reinventing Jusice With Theories﹐Innovations﹐and Research」(許春金譯,2004)指出:修復式司法是一個廣泛的司法創建,包含許多新、舊的計畫。歸納該領域的各種論點,其構成要素如下:

* 目的: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並預防未來的犯罪。

* 責任:加害者首先要接納造成損害的責任,不爭論自己的罪刑。

* 方法:任何可以達成加、被害者及其支持者間的調解,降低憤怒並使各方均滿意於

         司法正義之達成(由公正第三者所召集,讓受犯罪事件影響之各方當事人能

         面對面討論的會議是最常被採用的方式)。

* 決定:在儘可能的情況下,有關於如何預防未來犯罪的決定,是由與該犯罪事件有

         關的人員集體地並一致意地做成,並且由法院核准或補充。

* 情緒動力:修復式司法程序之動力來自於參與者之情感熱心,此有別於一般法院程

             序之對參與者情緒之壓抑。

* 引起的情緒:悔恨、罪惡、羞恥、同情及希望。

* 避免的情緒:憤怒、羞辱、恐懼及惡。

* 結果:依照犯罪的性質,加害者在能力範圍內修補傷害。

 

參、社區法庭(制度)

    本研究所稱「社區法庭」(Community Court)係指以社區鄰里為場域,參與成員包括司法體系與社區代表、或單由社區代表組成,以審理較為輕微的犯罪類型,如吸毒、聚賭、打架等的組織型態。其目的除為簡化司法審理程序外,也希望能以多元的處遇方式協助加害者復歸(如判令繳罰款、擔任社區義工、參與戒毒治療、接受心理輔導等),以更尊重被害者的態度使其傷害受到補償。


第二章 研究方法

 

    一般而言,研究的方法主要依其研究問題及研究設計而定,本研究擬採質化研究策略,以發掘研究問題背後豐富、深入的資料,及對研究範圍與現象進行解釋性的理解,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研究主題的創新性:

    本研究的動機係為瞭解社區法庭制度,故期待學習國外之經驗,以他山之石的借鏡,得以為國內建立社區法庭制度之參考與建議,故在國內目前尚無設立社區法庭的前提下,本研究較適合以質化研究方式進行探索性研究。

二、比較的描述研究:

    質化研究重視的是人們在不同文化社會脈絡下的主觀經驗與感受(胡幼慧、姚美華,1996),並著重於對事件的詳細描述,使事件的完整性得以顯現,本研究除廣為蒐集各國社區法庭制度之文獻資料外,欲進行我國司法體系與社區代表之訪談,由於過去我們對此方面瞭解有限,故需經詳細的觀察及透過深入的訪談,運用細心與敏銳的觀察力進一步深入探索,才能對研究主題有較多的瞭解。

    以下就依序分述本研究進行中擬採用的資料蒐集與分析方法,在說明研究過程的進行方式,至於研究的時間分配部分則以甘特圖說明之:

 

壹、資料蒐集方法

    本研究採用的資料蒐集方法包括文件資料分析法、訪談法、比較法三種:

一、文件資料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文件資料分析法屬間接的觀察研究,其優點在於自主性高、有助客觀地瞭解社會事實、可跨越時空與國界、跳脫研究中可能的不良互動的影響(葉至誠、葉立誠,2003;葉至誠,2002)。因社區法庭制度對國內屬全新制度,故在引進國外社區法庭制度時,亟需廣泛蒐集國外各式法規、官方資料、研究報告、統計數據等文件資料,以作為研究分析之依據。

二、訪談法

    訪談法在質化研究是很重要的方法,透過研究者與受訪者的接觸對談,直接從受訪者的回答取得實證資料(Kvale﹐1996)。本研究採半結構性的深度訪談引導,邀請願意接受訪談的司法專業人員(以法官為優先邀請對象,其次為檢察官、律師、觀護人與警察等)和曾參與法庭活動的社區代表(如心理諮商師、社工員、一般公民、教師等)。在受訪對象的邀請上,除留意受訪對象的代表性外,也力求差異性的極大化,以便自訪談資料中獲得最多元豐富的實證資料。

    另外,為便於研究者的說明與增進受訪者對研究主題的瞭解,研究者將先以邀請函說明本研究的重要性、目的、研究問題等,再以預先研擬的訪談大綱作為研究工具,使訪談內容更為系統化,並以開放式的發問與對話方式和受訪者進行互動,佐以觀察受訪者語氣、表情或其他特殊的言行變化。

三、比較法

    比較法之基本原理有二:比相同與比差異,期待「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類似情況,作為研究對象比附援引或預測(王玉民,1994)。本研究以比較法方式,針對所研究的美國、加拿大、大陸三地,了解其差異性。就理論面,就各地對社區法庭制度之緣起背景及所持理論,所進行之相關研究為一比較;就實務面,就各地對社區法庭制度實行過程、演進及其成效為一比較。故本研究期待透過文件資料分析法、訪談法所蒐集到的相關資料,為一比較,希冀在這幾個主要地區的比較分析下,得以提供國內建置社區法庭制度更完整的參考資料。

 

貳、資料分析方法

    資料分析是持續進行的工作,本研究擬採用的資料分析方式是先進行逐一單一案例分析,然後在此項工作全部結束後,再進行交叉案例的研究。

一、單一案例分析

(一)謄錄及登錄:即將訪談的錄音內容轉譯為文字紀錄,此項工作由研究者獨自進行,於謄錄過程中除避免遺漏字句及注意盡量保留受訪者的語氣外。並參酌訪談紀錄進行補充,以真實呈現訪談情境。

(二)編碼:編碼步驟如下:首先,仔細重複閱讀逐字稿,依據每段對話找出重點及主題,並做成摘要。若資料中出現另一新的主題,即另行編碼;若不同段落中有相同或類似的對談內容,則做成同一個摘要性描述。接著,先粗略將訪談資料依訪談大綱問題順序進行概略分類,以建立模式或主題。在每個主題下又可細部區分出一些面向或是發展出一些面向和特點(Strauss & Corbin,1990)。最後,再將所有訪談摘要歸納統整,反覆審視,刪除與本研究問題無關的資料。

(三)審視及撰寫摘要大綱:研究者於反覆數次審視所有收集到的資料及分析紀錄後,隨即開始撰寫摘要大綱,並反覆思考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解答。特別是,若同一家單位中有二個以上的受訪者時,則嘗試進行比較歸納與整合。在這個過程中,研究者將定期與指導老師、相關領域學者、正在進行論文的研究生、實務工作者等進行討論,藉以發現一些新衍生的問題、概念及解釋等。

(四)撰寫個別訪談內容:在資料分析的最後階段,研究者重新閱讀每份訪談內容,並回顧訪談內容摘要,以助益研究者串連訪談內容並保留訪談時的情境。接著,歸納各種訪談對話於不同的訪談對象代碼中,進行分類整理,以體會事物的發展趨勢、對立及相似處。

二、交叉案例分析

    當分析處理完最後一位研究對象後,研究者開始進行交叉案例的研究。

三、研究的嚴謹性

    在質化研究中嚴謹性議題的關注,是影響質化研究可效性(credibility)和可信性(trustworthiness)的重要關鍵。本研究擬依Lincoln & Guba(1985)所採取的建構主義取向的嚴謹性指導原則和假定,來說明本研究中嚴謹性策略的規劃(胡幼慧,2002)

(一)確實性(credibility):即研究者是否真正觀察到所希望觀察的事實現象。本研究中用來增加資料真實性的策略包括:1.研究者的自我檢視2.請益相關領域人士,並與研究所同儕互相討論3.相異個案資料的蒐集4.回應性干擾與被研究者偏誤的檢驗5.錄音機配置

(二)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指將受訪者所陳述的感受和經驗,轉換成描述性文字資料的可比較性與詮釋性。

(三)可靠性(dependability):此部分的重點強調以資料蒐集過程中的策略規劃為主。

 

第三章 研究預期結果

 

壹、切合時代潮流所需,建置本土化社區法庭制度

    自1970年代開始,以復歸式正義為取向的社區司法即陸續展開,其中,各國社區法庭的設立,由單一、實驗性的成立,到以地域為中心的陸續拓點,社區法庭數量的增加反應出一般民眾的司法需求,也展現了社區與司法體系間的合作氛圍。以我國現況而言,民事第一審的簡易案件類型所佔比例甚高、刑事第一審的輕罪或無被害人犯罪案件類型亦非少數,如何借鏡他國制度發展經驗,達到訴訟經濟目標,同時兼顧被害者、加害者與社區間的滿意度,這是時代潮流驅策下的必然發展脈絡。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不同國家社區法庭制度興起的原因,瞭解各國是否有相關法規的制訂,明訂社區法庭制度的介入及程式?社區法庭制度在各國的施行狀況、當地民眾接受社區法庭的情況?對社區法庭的認識?當地的社區法庭成效評估如何?當地主管機關在社區法庭推行的角色及所提供資源之情形?又推行倡導社區法庭過程之困難?各國社區法庭的內涵、執行程式、介入時點、成員的專業,及法庭成員在進行審判時,是否有其理論基礎或特別的工作模式?社區法庭實務執行中,是否有哪些困難?針對本研究所提的問題,就文獻蒐集之資料及研究訪談所獲得之資料,期待就這三個地區及我國的情況為一比較研究,期能突破學習單一國家制度的限制,在了解各國實施上的不同,更能針對台灣的環境,發展出適合本地的社區司法制度。

 

貳、「法官進社區」:修復損害,達成犯罪防治之目標

    真正吸引研究者投入此研究主題的初始動機,是來自「法官進社區」的訝然與感動:在大學時代,法學殿堂裡多如毛牛的法條規定,並未能喚醒研究者對人性的關懷;及至進修社工相關系所後,卻又徒嘆於自身的法學專業素養不足,與法學、社會工作間難以相容的倫理隔閡;其後,歷經各領域之工作歷練,與對研究主題的管窺,終於使研究者苦思已久的難題展露一線曙光。原來,即便進入法律程序,不論是被害者、加害者或社區都還是有機會選擇「關係修復」的模式來補償損害,不必在生命歷程中舔舐傷口度日;原來,法官也可以進入社區,與一般民眾共同解決紛爭,提供更為多元化的服務策略,達成方便群眾訴訟、有效化解衝突、防治少年非行、提高社區法律意識等「全方位」犯罪防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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