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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年犯罪問題的思考上,侯崇文(2003b:14)提醒我們注意:一、全方位:教育、經濟發展、均富政策、擴大就業機會、所得分配等;二、貧富差距的問題:社會階級惡化,貧窮人口增多,貧富差距擴大,城鄉差距;三、家庭價值;四、青少年需要好的社會化。許福生(2009)也觀察到,現行青少年政策的發展,是以問題導向為主,其他發展導向的參與、發展、和平、教育、就業、健康等層面較為不足,這會影響政策如何形塑少年人口的概念,也會影響社群大眾對少年族群的對待方式。

從戒嚴時期到近年,臺灣少年犯罪的型態,大抵而言,就是時代不斷累積的產物,諸如幫派、殺人強盜、恐嚇取財、吸毒、偷竊、飆車/公共危險、校園霸凌等類型,相較於戒嚴時期、解嚴初期,少年幫派、殺人強盜等重大犯罪已有減少,毒品、性犯罪等逐漸增多。相對地,在少年犯罪治理部份,少年警察逐漸轉型(雖仍侷限在績效評比等制度框架),少年司法體系於1997年的變革,兒少福利權益的日益周全,雖使臺灣少年犯罪治理走向不同於美英國家的保護觀點,但卻仍是由成人社會主導的控制模式,「少年邊緣化」的處境,並沒有改變,反而在國家治理者的懷柔策略裡,抹消他們所應享有的公民權益和尊重,導致權力更形弱化。

本研究目的是藉由對美英國家與臺灣「少年犯罪問題」的省思,俯瞰不同時期的政經脈絡、治理形式及對政策的反思等,來檢視國家做為「主權的治理者」,對於少年犯罪治理是否具有正當性,亦即是否嚴守保護公民權益的責任,並且,探究遭受新右派治理「扭曲」的治理意識及形式,如何在聯結理論與實踐的基進思考下,校正國家的治理實踐,促成改革行動的發生。分述如后:

 

 

一、自省「差異與排除」的政策哲學

 

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在政經面向的主導,使不同治理體系依循國家決策,轉向市場經濟的同質化步調,也塑造「經濟人」、「消費人」,甚至消費價值的社會文化轉變。

在美英及臺灣的發展模式裡,均可發現國家治理者採行新右派的後果,是大量的失業潮、全球經濟震盪、工作貧窮、犯罪率上升與社會失序現象橫生,為此,新保守主義以傳統道德和「法律與秩序」的姿態,企圖壓制叢生的社會危機。然而,新保守主義與新自由主義共譜的協奏曲,卻是偏重資本家階級的市場道德與經濟秩序,這使得導因於「經濟不平等」的「階級不平等」現象,更加惡化。「1% v.s 99%」不只是全球財富分配的問題,也是在政治權力推手下的「差異與排除」的意識型態模塑。

透過市場經濟的競爭法則,「人」被區分為「適者v.s不適者」,不適者是被市場淘汰的,不具有經濟人的資格,應該安於社會底層或邊緣,諸如福利依賴的窮人、遊蕩街頭的邊緣少年,如果出現在社會的「顯眼處」,將會「危害」社群大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更侵害資本家階級的生活標準,所以,應該予以道德懲罰的驅逐,使他們回到屬於自己的內城或社區。此外,對於不適者的福利、教育等公共服務支出,在新自由主義的治理概念下,也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那將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更會養成福利依賴的惡習。簡言之,「不適者」是被排除者,應該受到懲罰,因為他們不能承擔個人責任、未遵守市場道德,也不辛勤努力工作,他們是和社群大眾不同的「差異」者,也是低劣的物種,不適合生存於高尚的資本主義生活裡。

少年「階級」也是市場經濟下的「不適者」,他們沒有工作價值、不具消費能力,更者,他們不理性的偏差或犯罪行徑,將會危害理性的市場經濟運作,這種對少年階級的道德恐慌,使國家採取警政、司法及刑罰的政策,試圖嚇阻少年的非理性作為,將他們逐回父母及學校的控制之下,或是以懲罰性的治理策略進行管控,以確保社會治安,回應民粹主義的訴求。嚴懲、管理與隔離的治理形式,使少年階級淪為「被排斥者」的角色,與社會的疏離日甚,大多數人越來越難以理解(也無心理解),少年階級與我們的「差異」,也因此更「理性化」地支持排除性政策,如情境犯罪預防、警巡勤務、種族限制、福利縮減、教育排除及監獄擴張等。

在臺灣,成人社會的「道德價值」及「威權秩序」,和新保守主義相互契合,成人社會對少年階級的支配壓制,是文化的「理性霸權」,這種強勢的權力施展,從家庭延伸到國家治理層面。對於少年,「家長式的統治」永遠有其必要,因為少年是無知、輕率、低自我控制的,「需要」成人的控制與保護。不管是挫折反抗的心理、偏差的價值觀、家庭功能缺陷,或崇尚消費物慾,這些社會結構因素,所導致內心的緊張壓力、負面情緒狀態等,不論在少年或成人都會發生,卻通常被分析為少年及其家庭的「個人歸因」,而非徹底改革社會結構的鉅型影響。成人與少年間的「階級不平等」導引出「權力不平等」的不公義狀態,這個狀態則被謹慎隱藏在「保護」少年的政治論述之下,並透過國家決策及制度性控制,持續成人社會對少年階級的支配關係。

 

二、「尊重少年權利主體」的理念

 

新自由主義對世界的「理想」設定,是認為市場能夠取代所有人類活動,然而,少年人口所需要的諸多成長元素,如健全的家庭功能、良好的社區環境、充足的教育資源、緊密的社會連帶等,都無法藉由「市場」被創造出來,相反地,「市場」的經濟學概念和管理學導向,侵蝕了這些社會支持的基礎。

雖然,新自由主義的經濟霸權,橫行全球領域,使各個國家不得不屈從於市場經濟,然而,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內的菁英治理(行政命令、司法政策),在社會問題的決策立法部分,偏重資產階級及政治權力者的利基,這卻是侵害公民權利,違反民主政治的影響關鍵。

 

(一)關注「少年」,而非犯罪

 

從Foucault的治理性和權力觀點,政府各種制度技術的設計,都是為了達成安全機制的功能,藉此管控少年人口,以達成國家權力集中化的管理目的,而這些制度性控制所內涵的權力關係,卻也是馬克思主義所稱的統治性的壓制權力。對於「少年犯罪問題」來說,國家應將治理重點置於「少年」,而非「犯罪」,並且,引領成人社會重視少年「權利本位」的觀念,而非支配壓制。

從文本資料的分析可知,不論是在少事法立法前、施行後或「保護原則」的修法後,政治官員、不同治理體系的發言者等,對於少年犯罪原因的解讀,都是以家庭因素、學校因素及社會因素等範疇為主流論述,但是,對於少年犯罪治理的政策措施,卻仍偏重管控嚇阻。導致在「問題理解」與「處理手段」部分,呈現矛盾衝突,而「處理手段」也無益「問題」的解決。不管是嚴懲或懷柔的治理形式,對於少年犯罪的處理,仍應還原真相,著力於家庭政策、少年福利政策、教育體制及社會改革等面向,而非棄守國家對少年人口應盡的責任,僅以「保護」進行政策宣稱。

相較於美英國家的發展,臺灣並未將犯罪少年以成人化刑事司法處理,也未以大量的社區刑罰進行約制,這些懲罰性質的治理形式,不是少年人口需要的成長元素,而是針對「犯罪」的處理手段。臺灣部分,少年司法體系雖然已邁向以少年為本位的思維,但是這個理念卻尚未感染到前端的警政、福利、教育,甚至國家決策者,造成在民主政治下,國家社群徒望少年司法體系能「處理」所有的少年犯罪問題,以致少年司法體系的法官、觀護人、後端少年矯正機構的負荷過重、更衍生各種類型的少年虞犯潮(例如:先是逃學逃家,後則是吸食K他命等)。

臺灣的國家及社會對少年人口的「忽略」,使少年司法體系得以在美英國家的嚴懲趨向、全球經濟危機的困境中,仍然可以「轉向」教養保護的原則立法。也許,我們對少年人口與少年犯罪問題的忽略、不重視,是一種幸運,也是一種不幸。幸運的部分是,少年沒有被妖魔化、非人性化或他者化,雖然媒體報導用語經常以污名化犯罪少年的方式呈現,然而,臺灣人是善忘的,我們對少年的態度也是「兒童化」的形象,傾向同情憐憫;不幸的部分在於,因為少年族群的「無產」、「無權」,他們只能被壓制在家庭與學校裡,成為「沒有聲音的人」,他們的理想身分也只能是「好孩子」與「好學生」,但當犯罪事件發生時,少年犯罪事件的關注焦點,則被高度集中於「犯罪」。群眾對「犯罪」的被害恐懼,使少年被框架在「犯罪人」的理解裡,成人社會的權威也遭到少年人口「犯罪行徑」的挑釁。

應當被還原的真相是,如受訪專家所指出的,社會的青少年議題持續在轉變,「少年犯罪問題」被當成社會問題來處理,然而,事實上是種種「社會問題」讓少年犯罪現象浮出檯面,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是「社會問題」的病癥和影響,而非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國家的治理心態必須轉變為對「少年人口」的培育政策,而不是如何管控少年犯罪人口,不管在哪一個治理體系,我們的心態應該是「如何為少年多做一點」、「如何去關心到更多的少年」、「還有什麼少年的問題沒有被發現」。這些作法的場域,應以校園、少年矯正機構為主,透過福利體系(如擴張中的少輔會社工)的力量聚合各縣市的在地資源(包括警政等),共同來投入協助少年「好好長大」的工程。

 

(二)家庭政策的整體性規劃

 

如分析成果所示,長期以來,國家治理者將「少年」的管教責任集中在家庭與學校,藉由家庭與學校的力量來約制少年行為,但在家庭政策的建置上,卻呈現結構性缺陷,造成不同治理體系以控制少年的「行為」為主,形成責備受害者(少年)的制度。以少年虞犯為例,不只應關注少年個人、家庭,也要評估社會、經濟、教育等不同層面的影響。再以保護管束的少年,與少年矯正機構的收容少年、離院/校的更生青少年為例,「家庭協助服務」與福利措施的嚴重不足,使少年行為的改善,也無法被持續。

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的「貧窮」、「犯罪」問題,被高度個人歸因,認為是犯罪少年及其家庭的「犯罪性」、「單親」、「家庭教養功能不彰」等問題,但是諸如社會機制的協助策略等,卻是相當貧乏,形成社會排除的現象。

在家庭經濟收入部分,就業技能的培訓、偏鄉經濟的發展等,需要國家政策的整體規劃,而非以弱勢救助基調為主的片斷性方案取代。公私部門的社會單位/機構,也應發展與勞委會的積極協助方案,而非僅有就業機會的引介,或單純的經濟補助,諸如在地社區產業的開拓(如特色社區文化導覽、民宿)、社區照顧服務的「產業化」(如老人長期照顧,合併就業機會)、以網路為平台的產業開發(如手工餅乾、媽媽菜的宅配等)、就業貸款的方案(如創世基金會的「烤地瓜」創業協助)等。此外,也應協助家庭進行財務規劃,量入為出,平衡家庭收支。

在子女的教養照顧部分,有鑑於目前媒體網路的發達,但是社會的家庭教養觀念,與當代少年族群的意識型態呈現懸殊落差,本研究建議應當透過電話諮商、網路諮商、媒體宣導等方式,使親職知能得以普及化。此外,參照受訪專家的建議,各地方縣市政府也可以考慮,對於高風險、低社經或單親弱勢家庭,家中有5歲以下子女者,兼採公共衛生護士到宅協助與社工服務,藉此提升弱勢家庭的教養照顧功能。目前公部門正在拓展的「家庭維繫與重整計畫」,也應加強在地社區網絡的建置,以兒少為主體,針對家庭部分,盤點整合社區資源網絡,發展積極性的家庭社會工作。

「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雖然有助防止兒少受虐事件的發生,但是,除了治標不治本外,服務對象的類型過於繁雜,導致社工員的目標分歧,加上未能趁勢倡導社會政策的改革(如工作貧窮、偏鄉經濟、幼兒托育照顧),民間社福機構的募款行銷策略,反而形成另類的「弱勢救助經濟」,構成「發現弱勢家庭-社工員提供協助服務-機構募款籌措資源-擴大社工員服務範圍-更多弱勢或有高風險之虞的家庭被納入方案-機構募款因應……」等循環,而國家責任也藉此被轉嫁到民間社福機構,形成社群對政府施政的怨懟,使弱勢家庭僅能受到慈善救助的對待,而非公民權益的保障。

在家庭政策的規劃部分,最爭議的問題,是有關成人價值觀的導正。對於兒少虐待、家庭暴力、亂倫、參與幫派等犯罪行為,可以藉由法規制度的層面,來制止、安置或保護兒童少年,但是對於「親職能力不彰」、「教養功能問題」等,就相當具有價值判斷的意味。尤其對於少年而言,他們需要父母何種方式的教養對待、他們能接受什麼樣的親職管教,他們對父母角色的期待為何等,都是非常「個別化」的。部分家長雖然扮演「成人」的角色,握有管教權力,卻未意識到自身角色的重要性,或是不知如何處理角色的衝突,導致少年與父母間的關係緊張。這些問題的解決之道,除非父母能先行「改變」,否則少年改變的空間也會非常有限,而國家政策的功能,也只能盡力以教育、社工協助、宣導等促成「改變」的發生,對於部分問題的解決,還是要仰賴時間的長河來濯清浮沉的雜質。

 

(三)賦權策略:建置在地社區關係網絡

 

依受訪專家的觀察,對於少年來說,「關係」是重要的成長元素,這些元素不僅存在家庭裡,更需要被建置在社區環境,形成關係網絡。綜合資料分析裡的社區網絡模式,包括:以警政為主導的社區服務、由少輔會「委員會模式」整合的社區資源網絡、社福單位連結的弱勢家庭社區工作等,而1997年少事法大幅修法後,也有少年法庭法官「走出法院」連結社福機構的典範。

整理比較這些模式的論述實踐,共同的議題為:1、以社區場域為平台,這個社區場域未必僅限為鄰里或縣市,也可能以整個社會環境為範疇,界定「社區」的概念;2、內涵個人、社會、國家的「關係」維繫:「警政」、「少輔會」、「社福單位」及「少年法庭法官」都代表某種程度的「國家角色」,經由國家角色的主動性,整合社區內的資源,以協助弱勢家庭或有需求者,如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是一種「關係」的建立、維繫和社會連帶的促成;3、拆除「階級不平等」的權力結構:社區資源或關係網絡的建置,使人們產生「我們都是生活在同一個地方」的共同體情感,不分貧富貴賤,也沒有適者或不適者的競爭淘汰,捨棄財富和能力的衡量,每個人都有「權力」做為一個有價值的人、有「機會」成為一個有能力的人,並以此來對待自己和他人。

因此,對於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同質化」,因應策略應為「在地化」、「社區化」與「關係化」的治理形式。這種治理形式的主導者,只要能夠翻轉來自統治階級的壓制權力,使關係網絡裡的權力/知識,用以保障或促成社區居民的公民權益、賦予弱勢者發聲的權力,未必如馬克思主義或Foucault所主張的,是對無權力者所施加的限制或義務。

展望未來,期待臺灣的國家治理者與社會,也能儘速為更生青少年促成相關的社區關係網絡,使離開少年矯正機構後,就淪為三餐不繼、無處可去的青少年族群,也能撇棄曾有的犯罪印記,坦然享有社會的接納(包括學校教育的協助、就業機會、社區環境的包容等),並進而自我接納,看重自身的尊貴價值、以發展個人潛能。

 

三、權力的意識型態:重視少年福利及保護政策

 

1990年代的少年族群,是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脈絡下出生,他們享受經濟繁榮的物質和教育資源,與上一代的反共復國、省籍情結逐漸疏離,這個新世代的少年族群,也面臨比過往時期更多的艱辛挑戰。知識經濟的產業,使少年必須致力於提高個人學歷及專業知能,方能在激烈的全球舞台上,擁有更優勢的財富和社會地位;教育體制的改革,使家長和少年轉變為教育市場的「消費者」角色,中上階層家庭的少年,因此享有更多的資源利基,弱勢家庭的少年處境則更形困窘。犯罪經濟的幫派和成人集團,也搭上市場經濟的列車,將毒品、暴力行為等輸入校園,誘使少年成為另類的「消費者」或有「工作價值」的人,這些風險透過無所不在的網路訊息,穿透層層的保護網,環繞在少年的周遭。

2010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臺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魏希聖,2011)調查結果,受調查少年認為政府或民間團體應該優先提供的少年福利措施,以「提供安全打工的機會」者最多,佔59.2%;「提供經濟扶助」次之,佔57.3%;「提供課業、生活與情感上之諮詢服務」再次之,佔47.0%。而以年齡別來進行區分,12-15歲之受訪少年對於政府/民間團體應優先提供哪些少年福利措施調查中,回答「提供經濟扶助」者最多,約佔六成,16-18歲以「提供安全打工的機會」的比例最高,約佔六成五;以父母婚姻狀況來區分,父母未婚同居之受訪少年認為「提供課業生活與情感上之諮詢服務」和「多舉辦夏(冬)令營隊、園遊會等大型活動」者最多,約佔七成五,離婚及一方去世皆以「提供經濟扶助」的比例最高,約佔六至六成五,其他狀況皆以「提供安全打工的機會」的比例最高,約佔六至六成五。

從上述調查可知,少年在金錢上有增加的需求,這種需求的考量有時是因為體會到父母經濟的重擔,或是家中生計壓力,有時是少年自身有消費或儲蓄的需求。因此,需要安全的打工機會,來賺取零用錢,或減輕家中的經濟問題;其次,少年期待課業與生活上能得到成就感、渴望能與同儕家人共同參與在活動中,這些並不代表少年精力過剩、喜好玩樂,而是少年有「感情」上的需求,希望能在與他人的互動裡,知道自己是怎麼樣的人、可以完成什麼樣的事情。

 

(一)青少年就業政策及協助服務

 

對於弱勢家庭的子女,或是受到父母惡待、遺棄的少年,我們的國家政策從早期到現在,都是以安置服務為主,這包括育幼院、少年安置機構及教養院等,對於少年失業問題的處理,並不積極(不支持?),成人社會對少年的期待是「好好讀書,將來賺大錢、做大事」,並不鼓勵少年過早進入職場。十二年國教的施行,使少年進入職場的時間,可能因此更為延後。然而,從受訪專家和報導文本的分析,少年「經濟需求」的就業協助,仍是持續被關注和難以談論的議題,因為對於「青少年應該好好唸書」的真理政權,使多數人難以開口辯駁,惟恐遭到排除和非難的風險。

在黨國威權時期,少年失學失業的問題,就曾被關注,因為強迫入學教育和九年國民教育的推行,使少年被「安置」在校園場域,然而,部分無法繼續升學、也無一技之長就業的少年,則徘徊於街頭、臺北火車站等鬧區,群聚結夥的少年不良組織,也引發許多鬥毆滋事、恐嚇取財等社會失序危機。少年無法就學就業的問題,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歸屬依附的團體,如學校、職場等,導致與社會連帶的脫離,使遊蕩的少年容易產生偏差及犯罪行為。

社會變遷、貧富差距擴大時期,使少年產生相對剝奪感,也亟望獲得與他人同樣的物質享受。「消費價值」的成就定義,自成人社會感染到少年階級,暴力、機車竊盜、搶劫、偷竊等,都是少年階級「快速致富」的手段,因為缺乏合法的機會能夠達成主流社會的目標,於是少年蹈入犯罪行徑,並合理化自己觸法犯行的理由。

在治理回應部分,早期的政府單位是以加強職業訓練、由學校開設實用技能班、璞玉專案等,輔導未繼續升學的少年。近期,大學錄取率的提升、科技大學林立等現象,使高等教育「市場化」,以各種方式吸引少年入學就讀,然而,文憑貶值的結果,使學校教育反而延宕少年進入社會適應的時間,也無法在校園內習得專業技能,一畢業就必須背負龐大的就學貸款,卻又苦於低薪的工作貧窮狀態。22K的政策雖然立意良善,希望藉此拓增青少年的就業機會,但卻遭到市場經濟的蠶食,變相成為企業雇用青少年低薪的常態及藉口。值得注意的是,從早期到近代,最強調職業技能訓練的治理體系則是少年矯正機構,希望透過技能的學習,使少年未來有機會以合法的手段,滿足自己的需要和慾望,以免再蹈犯行。

對於少年就業的議題,成人社會並不贊同,除了工作容易影響少年身心發展,與就學的狀態外,少年獲得經濟能力的同時,也意謂著他們有足夠的能力,與成人社會抗衡、擺脫控制,奪取壓制成人的權力。少年的就業狀態,也突顯出父母的失責,無法善盡照顧者的責任,承擔家計,影響父母的角色功能與權威。然而,在新自由主義的世界裡,經濟人/消費人的價值是真理政權,每個人(包括少年)都需要被認可的工作成就或消費價值。「就業」帶來經濟上的自由、也將個人擺放在某個社會地位。此外,透過進入職場,少年也得以從制式的學科教育裡解放,體驗實作的工作經歷,藉此累積個人的能力、發現自己的性向與生涯目標。

當少年無法在正式經濟獲得就業機會或收入時,犯罪經濟的利誘,就可能成為少年選擇的賺錢管道,從販賣盜版光碟、職棒簽賭、販賣K他命等,少年未必是充滿惡性的加害者,只是在市場理性的驅策下,選擇以便利、可行的方式,來賺取他們所渴望的經濟收入。相對地,成人或犯罪集團也會利用少年這樣的心態,和觸法後刑責較輕的特點,去誘使少年投入犯罪經濟的底層下游。

對於少年就業協助的政策,不只針對弱勢少年,也包括一般或中上階層的少年族群。這是少年邁向社會的初航,無論是工讀、兼職或正式就業等,都需要成人的在旁陪伴和引導,除了勞動法規對少年就業年齡的下修,及就業權益的保障外,建議學校社工員、公私部門社福單位,也能發展「少年就業協助服務」,提供少年求職、職場適應和紛爭排解的協助管道。而雇用的企業單位,也可以透過企業協助方案,設立「師徒制」、職場大哥大姊計畫、職場體驗活動、一日實習等,使少年族群有機會認識各行各業的面貌和職場實況。總之,對於少年就業的協助,應該定位為厚植少年能力、激發學習興趣,而非僅將他們視為廉價的勞動力,以資產階級之姿,進行權力壓榨。

 

(二)改革教育體制

 

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使少年人口在校園內停留的時間更長,然而,學校單位做為少年學習、生活的場域(僅次於家庭),必須捨棄過往為「國家」培育未來棟樑、為「市場」產出優質勞動力的角色,或是如Foucault所謂安全機制的權力網絡。相反地,學校應致力發掘每個少年的潛在特質、優點等,盡力包容他們的「差異」,也引導少年間彼此學習互相尊重,使個人的潛能興趣得以發展。

國民教育原本是黨國政府遷台後,對人民思想和人口監控的治理策略之一,因為學校單位是國家力量得以掌控的場域,將躁動的少年族群安置在校園,能夠藉此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國家目的,這個策略的論點也是統治階級對無權力者的限制(衝突學派)、社會控制理論和差別接觸理論的整合運用。

然而,黨國政府的國民教育策略,卻刻意排除對不同少年施以適性教育的規劃,反而以升學壓力的競爭機制,讓少年的身心不得不消耗在課業考試裡。協助少年施以適性教育,會使個別少年的「獨特性」、「差異性」得以被啟發,對於統治階級的同質性管控,較為不利;而升學制度的施行,使在學少年不得不透過記憶、背誦,將黨國政府所欲灌輸給少年的觀念,如反共復國、民族救星等,銘刻在少年的腦海認知,達成某種程度的思想改造。

多次教改政策,使得上述的觀念得以漸被挪去,改以多元化、開放的課程內容,但學校教育仍無法敵擋來自社會結構的影響,1990年代的少年犯罪惡質化現象,使得新保守主義政權指責學校教育「不當」,導致少年不知尊重他人,衍生暴力、恐嚇取財與霸凌事件等。再者,少年權力的高漲,及教育「市場化」,使得教師對於學生的管教卻步,「體罰」議題的爭辯,讓教師棄守己身「有教無類」的影響力,寧可花費心力培植成績優異、表現良好者,以彰顯教學績效。上述種種現象,使得低社經、弱勢、行為不佳的少年,更無法獲得適當的管教和學習機會,學校教育反而成為「排除機制」,將部分少年隔離在外,失去師長、同儕間的依附關係,校園暴力與黑幫、毒品入侵校園、霸凌等,不啻是部分少年族群「反抗」學校單位和成人世界的某種手段,經由不法財富與權力的攫取,少年重新喚回成人關注的目光,突顯出自己的存在。

十二年國教的推行,使菁英導向、市場化等教育政策更被高舉,除教育產業的因素外,家長觀點也有重要影響,然而,少年的需求和聲音何在?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高職與少年矯正機構,若干少年獲得「重生」的機會,透過實作課程的體驗、學習等,使少年的潛能得以被啟發和培養,進而確立自己的目標。

這個邊緣化的論述,是多數受訪專家普遍觀察到的現象,歸納專家建議的要項,包括:1、實用技能課程的規劃:從國中教育開始,教育單位就可以考慮採用,較為貼近日常生活的實用課程,並將數學、英文及國文等科目,改為最基本的授課內容;2、從國小開始進行補救教學,以協助少年升上國中後的學業適應;3、多元化實驗性方案的採用,可以針對過動、情緒障礙、注意力不足或學習障礙的少年,提供特殊教育課程;4、教師應發自內心的關懷學生,而非形式輔導,並利用寒暑假進行家訪,與學生、家長建立關係。專家建議事項的共同原則,是針對個別少年需求的課程安排與關係建立、維繫的理念,這些都需要成人社會放下己身的「權力」身段,貼近少年的世界,才能找到協助的有效策略,因為,教育排除的門檻,會影響後續少年的就業及社會適應,甚至扭曲價值觀。「學校」是僅次於家庭,少年生活的重要環境,「老師」是與父母同樣具有影響力的重要他人,成人世界對待少年的方式,也將是決定少年生存模式的重要關鍵。

 

(三)少年潛能培育制度

 

少年人口未必只能被「控制」在家庭、學校或職場,個別少年的差異性、獨特潛能,也能經由社區/學校/公私立單位的社團、休閒娛樂場所的拓增、夢想培育計劃等,促成少年潛能的發展。組織再造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及民間團體,所規畫的青年夢想計劃補助,藉由降低年齡限制、放寬範疇等,使更多的青少年能夠獲得參與的機會。

無論從控制論或社會結構學派,甚至生涯週期理論,對於少年犯罪的「控制」及「預防」觀點,都是較為侷限的,如前所述,對於「犯罪」的擔憂,使我們高於對「少年」人口的關注。從臺灣的「少年犯罪問題」論述歷史可知,早期,未就學未就業的少年群聚遊蕩問題,使成人階級感到社會失序的恐慌,因此,藉由升學制度的建置,和實用技能培訓等課程,將少年重新安置到校園內。

然而,1990年代,少年飆車、濫用藥物、機車竊盜、網路盜寶等觸法行徑,除了反應少年的犯罪行為多樣化外,也提醒我們應當積極為少年族群,拓增足夠的休閒娛樂措施,例如:籃球場、賽車場、自行車道、益智網路遊戲空間等,或是積極擘劃各式免費的社團活動(包括學校社團、社區社團或公私立單位的才藝課程),甚至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夢想起航活動等,鼓勵少年人口開發自我的優勢潛能,想望未來生涯。

因為,少年不僅是未來的經濟人及消費人,更是社會人,如果教育體制內的競爭生態、職場的績效考核,難以避免,那麼,採用「適才適任」的策略,使每個學生、每個人都可以發揮自己的能力,受到他人的讚許關注,這種因勢利導的治理形式,不致於壓制或對少年產生支配,而是透過成人社會(含國家)有意識的規劃,引導少年發洩挫折壓力、累積正向價值觀,並在成人的陪伴下激發個人潛能。

這些模式的建置,可以援引目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的作法,並且,多方彙集公私單位的經濟資源,如內政部的暑期青春專案、地檢署緩起訴金、公益彩券盈餘、企業的捐款、志工的投入、社區場地的運用等,使少年的表演才藝、競賽運動、作品展覽,得以透過網路及報導的方式呈現,使社群大眾知悉國家決策「栽培」、「尊重」少年人口的用心,也號召社會大眾共同參與「青少年潛能開發工程」。相異於弱勢救助基調的政策,教育式的潛能開發制度的核心目標,是強化每個人都是「有價值」、能夠「被肯定」和激賞關注的。

 

四、少年犯罪治理的系統性整合

 

大多數的少年族群,都不致於會蹈入觸法行徑,經歷司法程序;僅有部分因著個人身心因素、家庭教養、學校適應等問題的少年,在過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會蹈入觸法或觸法之虞。經歷司法程序的少年,不能被等同於成人刑事程序處理,以確保少年仍有「機會」再次復歸社會。少年犯罪治理的「系統性整合」,需要先自理念的改變開始,再透過團隊工作的模式,甚至組織社區法庭或少年聽證會,使少年的處遇能更有彈性、適切少年及其家庭的實際需要,並透過議題的研發與倡導,促使社會文化對犯罪少年刻板印象的轉變。

 

(一)警政體系-解除「政策效應」,回歸犯罪偵查

 

當前臺灣少年犯罪治理的難題,在於警政體系的政策效應,使不同時期的少年犯罪或虞犯行為(如盜版光碟、逃家逃學、吸食K他命等),被「堆積」在少年司法體系與少年矯正機構,導致少年法院(庭)法官、觀護人疲於應付「政策」執行的後果,也容易造成少年矯正機構的擁擠、超收與資源不足問題。

警政體系的「政策效應」是依法執行,因此,欲解決「政策效應」問題,應該回溯到內政部和各縣市政府首長的指示命令,除不要做無謂的「出巡式」勤務臨檢外,也應該將諸如春風專案、青春專案等資源經費,透過各縣市政府「獨立」於警政體系外的少輔會社工,來進行斑點圖分析與社區工作規劃。這些作法曾在早期的臺北市少輔會「分區」的社區網絡連結中,建立成功的輔導模式,但後續因主政者的異動,使附屬在少年警察隊的少輔會社工,難以貫徹「委員會模式」的整體規劃。

為此,本研究建議,經由本次全臺少輔會社工人力擴增的機會,配合修法將少輔會自警政體系獨立出來,直屬各縣市政府首長主導;其次,經由內政部督促考核各縣市政府少輔會的社區網絡規劃、資源連結等,激勵縣市政府首長及警政體系,結合學校及社區,提高活動「能見度」及「實用性」,諸如漆彈、攀岩、探訪植物人、街舞大賽等,可以轉型為「型男廚藝競賽」、警隊v.s少年的籃球PK、少年模仿及才藝表演、靜態與動態的作品成果展、社區環境彩繪藝術等形式。並且,由少輔會社工引入大專院校的社團資源、教會團契、民間社福機構等,協助少年自行提出活動企劃,並由其規劃工作步驟、募款、招商、宣傳等,使少年學習如何與人互動及承擔責任,也促令活動的辦理更切合少年的興趣、有助於社區關係的連結,及避免活動流於形式化。

另一方面,積極查察犯罪集團和成人犯罪,是警政體系的重點工作,籲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快修正績效考核辦法,降低將少年移送法院,所獲得的積分,並將分數加重於犯罪集團、幫派及成人犯罪的偵查,以消滅非正式經濟對少年族群的利誘脅迫。此外,少年隊與婦幼隊可以斟酌是否合併,並自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的養成教育開始,就規劃不同的課程訓練,使少年輔導及婦幼服務能夠建立專業能力,也避免組織虛設、警力不足的困境。

 

(二)少年司法體系-「法官走出法院」+議題研發倡導

 

在少年司法體系部分,「法官走出法院」的策略應當繼續拓展,使少年法院(庭)的法官能夠運用自身的社會地位、專業歷練和影響力,將少事法的理念和作法,傳遞給少年及其家庭、學校單位、教育/福利/警政/諮商輔導/醫療體系的實務工作者;其次,匯集更多的社會資源、建立助人機制,彰顯「司法為民」的實質理念。

再者,藉此使法官的視野不再侷限於法律規定,而是能歷練社會生活的「不平等」現實,打破階級間的隔閡。例如:對不同治理體系的專業知能訓練、校園專題演說、線上法律Q & A、社區法庭的運作、個案研討會/座談會、民眾法庭體驗活動、法官志願服務、研究發表等。更重要的是,少年司法系統內部的「團隊工作模式」應當儘快建立,和補足觀護人力,以避免流於法官階級的專擅,也徒增其他專業人員的工作無力感。

目前,司法院少家廳針對少年虞犯暴增問題,所提出的「行政先行」政策,應為不同治理體系間長期協調不良的結果。如受訪專家B所述,在本年度內政部警政署的全國工作會議,教育部代表曾提案,希望不要將吸食毒品的少年逕自移送法院,而先交由學校單位輔導,但是警政體系「曾請教法官」的答覆是,依法仍應移送法院,警政體系的執法人員沒有衡酌空間。本段論述所指稱的「教育-警政-少年司法」三個體系間,對於少年吸食K他命的「先行」處理單位,認知落差頗大。首先,教育及警政單位對於「少年虞犯」的判定,並不清楚,而是依照「請教法官」的結果回覆教育部代表;其次,被請教的「法官」的答覆是需要依照少事法規定以虞犯移送,這跟司法院「行政先行」政策背景,是導因於警政體系大量移送吸食K他命的虞犯少年,顯有不同。少事法規定的「虞犯」類型,範圍過往、概念不清,是問題的肇因。

研究建議,對於犯行輕微的虞犯少年,應給予警政體系有「裁量空間」,使之能夠將虞犯少年轉交由教育或福利單位輔導。目前,少事法有關虞犯行為的類型應該縮小範圍(表四):1、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經轉介輔導無顯著成效,或無法轉介者」;2、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第二、三、五目,即「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逃家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與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的「不良行為」,皆予以刪除,改由教育及福利單位進行輔導;3、對於少事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第六目「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加重條件為「因而成癮者」,始列入少事法虞犯行為之範疇。

特別要說明的是,將部分少年虞犯交由警政體系「裁量」,及轉介教育或福利體系的前提條件,應為曾經接受司法院少家廳規劃之「少年輔導專業知能研習」累計達72小時以上,且各科隨堂筆試成績為75分以上者,始為適任之裁量單位或轉介單位。並且,警政體系的轉介記錄,應於事後呈送少年法院(庭)進行複審督導,如有疑義,少年法院(庭)法官得依照「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以退案處理,並督導後續處理情形。這些配套措施在於避免對少事法或少年虞犯概念不清楚,所衍生的諸多後果,例如權責不清、規避處理虞犯等,導致少年惡性加深或無法即時獲得協助。

 

表四 少事法「虞犯」條文修法建議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

修法建議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經轉介輔導無顯著成效或無法轉介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因而成癮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虞犯,指有本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所列行為之一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一○、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一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一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一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一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刪除

 

如研究結論所述,臺灣的少年司法面臨系統內、外「斷裂」的問題,當諸如新修訂的兒少法第五十三條,有關吸食三級毒品者的通報後處理,應由福利體系受理通報後,提出調查報告,並向通報人回報;對於結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的少年,依照兒少法條應該由社福體系追蹤半年等規定。都是某種程度的法律「理性霸權」,冀望經由立法或修法,使其他治理體系「依法執行」,而未考慮配套措施,如社工人力負荷、對少年犯罪的專業知能是否足夠判定等,對此,研究建議,於修法之際,應該邀請相關體系的代表與會,甚至透過院部層級的會議協商,或是以議題倡導的方式,召開記者會說明問題重要性,尋求公私部門相關單位的支持,並藉此週知社群大眾。

當然,我們不可能天真地以為,教育、福利或警政體系等,會「樂意」或「自願性」地接受少年司法單位轉介的少年虞犯,一方面,是衡酌部分公務員的官僚心態;另一方面,其他體系可能對於少年虞犯的轉介辦法、輔導知能(例如:如何判別少年吸食K他命)等,仍有需要協助的地方。少年司法單位可以分享或協助建置,相關的轉介規定和表單,並透過參與個案研討會,對教育、福利或警政體系進行督導及專業培訓,使少年司法系統內外都能避免「斷裂」,經由知識的分享,謀求雙贏的策略。

同樣地,對於少年司法迫切需要的社會福利、精神醫療、諮商輔導、特殊教育,與親職教育等領域,也必須經由議題倡導的方式,來喚起國家社群的重視。基本上,因著「恤幼」的傳統文化,臺灣社會對於犯罪少年的態度,雖然存有刻板印象,但也懷抱著憐憫的情感,雖然,這種既非難又憐恤的心態,看似矛盾,卻也確實是臺灣社會文化的真實面。因此,在各個專業領域,其實都有許多人正在戮力為少年問題及需求而付出著,應當面對的問題是,少年司法系統如何整合這些專業人力及資源,適時挹注到有需要的少年及其家庭。以各縣市資源的分佈為例,臺北市、高雄市最繁備,但是其他縣市未必能有適合的專業人力可運用,此時,就需憑藉司法院少家廳的資源盤點功能,對資源進行連結;對於專業資源顯然不足的部分,如更生青少年中途之家的設置等,也應當透過議題的研發及倡導,引領國家社群共同關切這些「三餐不繼」、「無處可去」青少年們的緊急需求。

在少事法的修法建言部分,尚有將「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的部分規定,以修法方式納入少事法的專家建言,包括:1、轄區的少年法庭法官對警察的移送業務,認為調查有疑義或缺漏,可以透過發交、發查,以退案處理,藉此督導警察移送少年案件的品質;2、在行為人未滿18歲時,警察局應該要向「少年法庭法官」聲請同行書,而非向檢察官申請拘票;3、警察局筆錄有關少年部分的告知權利事項,應該告知少年有選任輔佐人的權利;4、警察對於少年的「夜間訊問」,應當經過法官許可。此外,有關法務部所屬執行檢察官略過少年法庭法官判決,對少年人身自由造成侵害等問題,應送請部務會議進行懲處。

總之,自1997年少事法「教養保護」的知識區劃後,臺灣少年司法系統已累積十餘年的經驗,司法院少家廳做為少年司法政策的擬定單位,在策略規劃、議題倡導、委託研究案、修法彙整實務問題等面向,可以更多元、積極。並且,將轉變成人社會「對待少年的方式」設定為最終目標,使犯罪少年及其家庭能夠被接納、獲得國家社會的協助。政策成敗的關鍵,則誠如專家B所疾呼的,臺灣少年司法體系運作,需要有理念、能夠以具體行動來實踐的工作者,共同投入。單憑「法官」頭銜或資格,而缺乏理念及策略作法者,容易在協調規劃上,遭遇難題。更糟糕的是,對於缺乏理念、沒有行動又自義者而言,也可能是使臺灣少年司法走向十字路口的推手,這是少年司法系統內的「法官階級道德律則」的後果。

 

(三)少年矯正體系-處遇模式的「對外」推廣及呼籲

 

臺灣的少年矯正機構,目前處於兩制並行的狀態,然而,自研究發現可知,少年矯正機構雖然係屬「機構式處遇」,但對於建置少年成長所需元素等,諸如:穩定的生活照顧、三餐溫飽、自信心的累積、社團規劃、精神醫療和心理治療、品德教育、追蹤服務等,卻是高牆以外的臺灣社會環境所應積極進行改革的範疇,如何將這些「高牆內」的處遇模式對外推廣,及呼籲國家社群共同投入心力「善待」少年人口,是少子化世代下刻不容緩的重要議題。

第一,大法官解釋664號指出,少年觀護所設備及功能的改善問題,應當優先受到處理。雖然,少年停留在少年觀護所的時間並不長,但是少年觀護所的鑑別、安置功能等,仍對少年日後的處遇判別有重要影響,仿如成人監禁的設備場所,會導致少年身心留下負面標籤的印記。

第二,對於機構式處遇而言,有為的「機構管理者」是影響處遇成敗的關鍵人物。諸如矯正教育的理念、管理策略的運用、沉穩的心性、資源的連結等,封閉式的少年矯正機構需要兼具理念及實踐行動的「機構管理者」,來帶領工作團隊共同協助犯罪少年的矯正教育。在訪談專家期間,由司法實務和矯正教育實務專家的資料交叉比對,可發現司法實務者對於○○少年矯正機構的處遇和追蹤服務的確實度,較為肯定,認為「跟主政者」有關;此外,也發現到○○少年矯正機構,近年適逢新、舊「機構管理者」交接,在新任「機構管理者」到來後,引進資源協助安定收容少年生活需求、安排階段性的職業課程、改善收容期間的飲食品質等,甚至於研究者訪談之際,特意詢問該「機構管理者」為何頻繁出入戒護區,始知該「機構管理者」是為了細部關切收容少年牙痛就診的時間,而非只憑報表上的資料平均數次,瞭解內部管理的安排;○○少年機構的「機構管理者」也以內部教育和會議的形式,積極教導工作團隊、外訪單位對收容少年的態度。

這些「機構管理者」的共同特點,都是將收容少年視為「有價值的人」來對待,而非受到管理的犯罪者,對於少年的身心照顧及社會支持各項需求,都能細部體驗問題所在,並且有智慧地引進資源、激勵少年的正向經驗,並帶領工作團隊也朝向「教育」的理念,共同為收容少年闢出一隅「機會」和厚植能力,以利後續社會適應。

第三,部分收容少年也需要心理諮商及輔導的晤談,這並不是指少年有精神疾患上的異常性格,而是童年時期所遭遇的各種匱乏和創傷經驗,需要協助療癒。但「療癒」所需的時間,可能比「遭遇創傷」的時間更長,如十來年等,然而,在少年矯正機構內,仍應設法提供諮商輔導的「適切」專業人力,協助處理少年的心理問題,以免影響少年在機構的適應和未來再蹈犯行。

第四,少年矯正機構「無法完全解決」少年家庭的經濟不佳、在外面學校的學業低成就、個人的精神/情緒障礙及創傷經歷,這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一方面,因為收容少年的主要照顧者可能缺位、能力不足、有生計壓力等;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少年矯正機構「超收」的現象,使人力配置顯得緊縮,更遑論機構內、外的家庭探視/維繫活動規劃。我們不可能期待「巧婦無米之炊」,當少年矯正機構缺乏充足的人力、設備及資源經費時,再有為的機構管理者也只能勉強維持機構內的安定,而無法再繼續拓展有關收容少年的相關安排。更重要的是,家庭的失業經濟問題、外部學校的教育排除、社區環境不良、福利資源緊縮、公共建設缺乏、社會刻板印象的文化等,林林總總的問題是「結構性因素」,需要國家轉變政經結構或社會政策的整體性規劃,無法僅靠單一機構及福利體系來扭轉現實狀況。

最後,臺灣的少年矯正體系仍有部分問題,需要被關注,包括:1、收容少年的機構內性侵害問題,需要預先防範,若不慎發生,也應儘速通報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導入專業協助,而非逕自掩蓋於機構內;2、教育部的師資協調、復學轉銜部分,雖然經監察委員提出糾正,仍應密切追蹤後續的實際執行情形;3、對於結束感化教育或服刑期滿的更生青少年,不論是否仍在18歲以下,對於他們的機構內、外追蹤服務應儘速建置。此外,有關中途之家的短期轉銜「軟著路」、18歲以上無福利資源可運用等問題,建議召開部務會議協調,或以議題倡導的方式(如研究發表、專題報導、召開記者會)遊說國家社群,使這些迫切的福利需求能夠被社會大眾得知,共同尋求解決的辦法。若少年矯正機構工作者在議題倡導上,有角色衝突的難題,建議透過司法院少家廳、法官督導少年矯正業務、關切少年矯正教育的學者專家/政策參與者、外部公私立單位參訪的機會,傳達機構內外的問題與需要。

 

五、政經結構的改革

 

直言之,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脈絡的權力/知識觀點,可以被簡述為「追求財富、攫取權勢」的政經聯手。從美國的資本主義社會開始,這些財富累積的慾望,及藉由政治權力以建置有利開放市場經濟、寬化金融管制的手段,使資本的力量得以馳騁全球各地,搜獵世界各國的剩餘資本,再轉化為有利資本家的財富。美國的帝國主義霸權,和國家組織如IMF及世界銀行等的推手助力,只是新自由主義進程的橋段之一,在隱藏的後續裡,被閉而不談的還有個別國家,對登上全球經濟舞台的迷思和虛榮。

以臺灣為例,政治人物、經濟學者及財團資本家,對經濟全球化的疾呼,常見於報章媒體,使社群大眾也認為必須儘快讓臺灣站穩在經濟全球化的腳步,開放國內各地的科學園區、吸引外資入駐等,才能解決產業外移與嚴重的失業低薪問題。然而,開放國內市場和資本的後果,也可能被迫接受更低劣的勞動條件、本土產業的市場區隔競爭、環境污染成本等。更直白的說法,財團資本家「未必」都有良心道德,願意在投入大筆資金建設後,反將資本用於臺灣經濟與社會的條件改善。在培植產業及引入外資時,如何獲得談判優勢、堅守本國人民權益,這是國家政府,乃至各縣市政府需要嚴正以對的責任,而不是耽溺垂涎於企業財團大量投資的虛榮,或是癡望藉此獲得圖利巨酬。

(一)對「人」及「公民權益」的國家責任

 

「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不只改變大多數國家的政經結構、都市地理及社會文化面向,更重要的是,新自由主義的意識型態轉變對「人」的理解,和對「人性」的模塑。

「大市場、小國家」的現象,使政經力量聯手,造成社會不平等的貧富差距,更令國家棄守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承諾;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將人口區隔為「成功者v.s失敗者」,當然,在「1% v.s 99%」的失衡天平上,失敗者將是最多數的99%,不具專業工作技能、有缺陷的消費人的身分,使「人」感受到全面的匱敗及羞恥,表面上經濟繁榮、機會遍地都有的假象,並沒有為失敗者保留登台的場次;自由至上的個人主義,看似擁有「刷卡?付現?」的選擇權,背地裡卻有循環利息、物價飆漲的償債壓力。

除此之外,國家的政策都能夠被「看得見」,但弱勢家庭/司法經歷的在學少年仍面對教育市場的排除、福利民營化的片斷方案限制;偏鄉弱勢家庭及兒童的募款箱,常常躍出眼前,三餐不繼、缺乏溫飽的孩子,仍不在少數;雖有電視劇情和媒體報導的豪宅巨富生活,街頭失業遊民仍沒有安穩的棲身之所;雙薪家庭父母汲汲生計,家庭的照顧教養品質,還是多有不足,難以抵抗外界和同儕的影響……。

當代少年面對的環境,已於過往迥然有別,成人社會「對待」少年的方式,也應因勢而為。馬克思主義提醒我們的「階級剝削」,Foucault的「尊重差異」,並不只是理想烏托邦的學術論調,此起彼落的全球暴動、學運風潮等,已經映證了新世代的權力意識,他們渴望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能夠雙贏並行,政府的施政確實有公信力,無權階級的聲音能夠被國家治理者聽見、理解。對於「少年犯罪問題」,如果不能轉換治理意識為「人口養成政策」,並促成政經改革和不同治理體系的系統性整合,未來,臺灣勢必將面臨更多的虞犯暴增,或新型態的少年犯罪問題。

因為,「少年」只是真實地反應我們所處世代的所有遭遇,例如市場經濟的全球化暴力、貧富階級間的對立衝突、教育與職業訓練不足的窘況、消費享樂的慾求等。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差異與排除」,無法遮掩社會關係與國家責任退化的事實。當「他者化」的少年成為下一個成人世代,他們也會複製曾被對待的方式,再去追逐財富和權勢,撇棄社會責任的承擔,造成政府貪污舞弊、社會風氣敗壞、家庭結構不全、家暴兒虐、犯罪率高升等問題。

 

(二)全球化問題,在地解決策略

 

歐盟對於這些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的貧窮、犯罪與社會排除現象,是以「社會整合」或「社會凝聚」的措施進行改善,然而,在將弱勢階級整合進入社會過程時,如果忽略個人的權力結構和表達,也只是一種政策表象的呈現,無異於問題的解決。如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力不平等」會在國家決策及治理行動表現出來,例如刑罰政策、社會政策等,「強權v.s弱勢」的結構如果未能被揭露、打破及覺醒,國家在行政和司法上的作為,仍無法校正權力的核心原則,謹守公民權益保障的信念。例如:臺灣日益擴張中的福利政策及預算,多數偏重選票利基人口;立法院的法案修訂,也以政經需求、媒體批露者為主,積極性的社會立法(如家庭政策等)延宕難行。

對於臺灣政經改革的建言,籲請國家治理者(包括總統、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立法委員等)共同反思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全球化」必要性,與崇尚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心態迷思。對於臺灣社會的未來,全體國民渴望的需求為何?是高度經濟發展,科際園區林立,所帶來的短暫就業機會,抑或,生長在臺灣這塊土地的人民,所共同認定的幸福歸屬感、對己身價值與自我的認同,及與國家社會的緊密依附關係,信任當個人或家庭遭遇難題時,可以不致淪為被救助者,而是堂而皇之地請求國家兌現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承諾。

全球化問題需要以「在地性」策略解決,市場經濟的框架需要以「社會關係」的連結來打破,臺灣的傳統社會文化價值,及民主政治的公民力量,握有決定性的變革影響。在國家政策決定和資源分配過程,需要施政公開化、透明化,使中央及地方縣市政府的政策施行,能夠透過網路平台、媒體報導等管道,得以開放性討論,以使各方聲音能夠被聽見,打破階級不平等的框限。

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的菁英治理,是政策實用性及能動性的致命傷,中上階層或握有權力者,並不能體會「油電雙漲」後的物價飛騰影響,也不能理解十二年國教推行後,少年人口長期停駐校園的生計及就業技能不足等壓力,更不能感受高學歷低就業的悲歌。這些問題不只突顯出身心部分的生理需求,更包括難以自我實現的挫折匱敗,以及眼見中上階層不斷向上流動,佔據優勢地位後,貪婪肆虐的搜刮財富權勢的「相對剝奪感」和憤怒。

最後,國家治理者需要有能力「整合」不同治理體系的行動和問題,諸如教育、福利、警政、少年司法、少年矯正體系,甚至醫療衛生、社區網絡連結、媒體管制等,這些與少年人口養成有關的系統,需要國家治理者翻轉「由上而下」的視野,建立「由下而上」的觀點。亦即,如馬克思主義所啟示我們的,重視「由上而下」的權力剝削議題,而非統治階級的單向權力施展;更如Foucault所直稱的「權力」存在制度性控制的支配關係中,除非洞察權力分布的位置、物質化形式、技術策略等,否則將未能理解問題表象「理性霸權」。

仍以臺灣的少年犯罪治理為例,從黨國威權時期起,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知識生產,即為少年犯罪問題很嚴重、少年犯罪問題成因與家庭/學校/社會有重要關聯,然而,歷經近五、六十年的執政後,即便是政黨輪替的格局,也未能規劃推展家庭政策,少年福利政策等,晚近少子化現象,只在國家治理者慣用的呼籲,與地方政府加碼生育津貼的陳調中,嘗試挽救人口老化、青少年世代的賦稅沉重等問題。不願面對的真相則是,對於這個世代的少年族群(包括觸法少年),臺灣社會有沒有「意願」和「行動」去協助他們更能發揮自我潛能,對當代和下一個世代的政經社會結構等,產生更深刻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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