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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傳統文化對於貧窮問題,將其區分為「道德的窮人v.s值得同情的窮人」,對於無業遊蕩,早期也是傾向將其視為犯罪,認為他們可能造成社會失序的隱憂。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雖然建構福利國家模式,但是沉重的政府財務負擔及福利依賴問題,使英國社會對福利國家的社會政策感到質疑。美國則自始就是資本主義社會。1970年代的經濟危機,在美英主政者有意識的帶領下,轉向新自由主義治理,大幅邁向開放市場經濟、去管制化與國家責任的削減,這些做法促成更嚴重的社會不安全氛圍,「少年犯罪問題」則成為政治策略運作的議題。

 

一、「少年犯罪政治化」的嚴懲政策

 

美國是最早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國家,國家親權主義的理念,雖然初衷良善,但在施行後卻面對許多挑戰,諸如社經危殆、政治人物的操弄等。英國的福利及保護本位主義,係自刑事化的司法體系轉型,在1970年代,也面臨與美國同樣的經濟、政治與社會情勢。美國與英國少年犯罪政策的「政策轉移」,部分是來自巧合,部分則是政治人物有意識的相互學習,而新右派治理下的社會政策運用,是主要關鍵。

福利與刑事司法體系,都是廣義的社會政策,並且,具有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這個「作用」意謂著福利與刑事司法體系,代表著某種程度的「國家權力」,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福利縮減政策與刑罰國家政策,兩個政策間的消長,其實也象徵著國家權力的「傾斜」,即偏重嚴懲化的政策取向,而非協助支持的作為。可議的是,這種國家權力的嚴懲政策,僅針對無業的青少年、種族人口等。儼如「空間排除」,在執政者採行新右派治理後,國家內的地理空間呈現「不均」現象,都市區的人口擁擠、商業林立、警力堅實等,對比貧民窟內的失業貧困、充斥種族人口,及公共建設缺乏。在這些貧民區或內城,是財富繞道而過的地區,資本家和中產階級的遷出,及國家的投入不足等,使家計收入不足、年輕人失業問題嚴重、單親家庭、教育程度低落等,而犯罪經濟也得以利用這些貧民區或內城,遂行毒品交易、持械鬥毆、幫派等非法行徑。事實上,諸如此類「經濟權力」及「國家責任」所排除地區的人們,其被害的機會明顯高於一般人們,但卻未被妥善處理。當貧民區或內城的少年族群,涉入犯罪經濟或以自己的力量反抗「被害」時,財產犯罪及暴力犯罪的問題,使底層階級的少年成為「加害者」角色,反而更容易受到警政力量的逮捕查察。

究其原因,不論是國家決策或不同治理體系(福利、教育、警政、司法等)都是績效功利取向的。對於市區人口提供的福利服務、教育資源、充沛的警力等,使政府的施政能夠「看得見」,不同治理體系必須依據國家政策施行,當然更難偏離新右派治理的軌道。因此,對於弱勢的少年人口(包括中上階層的少年與弱勢少年),管控他們的偏差或犯罪行為,使少年人口朝向「同質化」,成為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的「有競爭力的國民」、「適格消費者」,避免他們危害市場經濟的秩序,就成為少年犯罪政策的哲學,也更容易受到政治人物的策略性運用。

在新保守主義的道德及「法律與秩序」的疾呼裡,政治人物於競選時、施政後,高呼打擊犯罪的正義論調,藉此聚集中上階級人們的支持,「共同」對付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包括少年)。這種涂爾幹式「道德懲罰感」的運用,是政治人物在「道德懲罰個人主義」的籌謀下,非難那些不知自我控制、缺乏勤奮工作特質的少年人口,所動用的管控權力,深政治謀略,但卻使弱勢族群感到深刻的權利剝奪與被排斥感,徒增對國家施政的不信任,寧可更依靠個人的努力(例如:投入犯罪經濟)。

諸如美國的「趨強轉硬」(get tough)、犯罪控制模式、零容忍、宵禁、公正應報(just desert)、轉向成人刑事司法程序等;英國的寬嚴並濟「分別」政策、警察警告、居中處遇、個人責任刑罰/父母責任觀點、刑期確定原則、「一條鞭的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模式、種類繁複的社區罰等。這些美英兩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形式,都有非難底層階級少年及其家庭的意味,認為「個人」(包括少年及其家庭)應該自行承擔犯罪的代價。至此,「犯罪」與「貧窮」被相互堆疊,而以國家政治權力所施展的「社會排除」機制,如福利縮減、教育建設不足、嚴懲管控等方式呈現,反覆惡性循環,也使問題的「因」及「果」被倒置理解。

最後,在這些對「少年犯罪政治化」的嚴懲手段之下,「個人-國家-社會」間的關係日益疏離分裂,少年人口做為未來的「成人世代」,當然也會遵循著這樣的價值觀和生存模式,繼續前行。故此,「社會不安全」的氛圍,不僅來自全球經濟危機的震盪,也來自對國家承諾保護公民的「不信任」、對社會責任的漠視,與「人生自己負責論」的諸多風險不安。

二、「社會不安全治理」的國家權力集中化

 

在經濟與政治因素的加乘下,美英兩國的少年犯罪問題,被理解為「個人歸因」的論述歷史,而社會不安全的氛圍,使政治人物趁勢操作「社會不安全治理」的國家權力集中化,藉此規訓中上階級,也排除了底層階級可能引起的社會失序危機。另一方面,警政及少年司法體系,做為國家決策的執行單位,也對底層階級的少年,施行個人行為「控制」及對人口的「排除」機制。

在教育不完善、社區環境劣化與福利縮減政策下,低社經家庭在子女的照顧教養部分,逐漸力不從心,貧困窘況的世襲,是全球經濟的影響,也是國家治理者對弱勢族群的差異對待,而將資源傾注到中上階層。人口區隔的M型化或「1% v.s 99%」的趨勢,不僅是財富分配的經濟不平等,更連帶影響聲望地位的階級不平等/社會不平等。當弱勢階級從市場經濟、政治參與及社會生活中,逐漸退場噤聲,相對地,中上階層的影響層面,也會佔據這些權力的中心地帶,如此發展之下,階級間的對立衝突將更加惡化這並不只是相對剝奪感或羞恥感的挫折憤怒,還有「強權v.s弱勢」的權力剝削、壓制議題,潛藏在社會結構的底層。

以少年人口來說,中上階層的家庭有足夠的財富及資源,培育子女的未來前途;低社經的家庭卻困守在環境惡劣的貧民區或內城,連生計需求都難以充足,更遑論給予子女良好的教育,或是為其安排生涯前程。新保守主義對於這類難題,以「機會平等」政策,試圖緩和階級衝突,然而,每個少年先天條件的立足點不同,使種族人口、低社經族群等,仍然難以獲得適切的機會,可以改善個人與家庭的貧困狀態。犯罪經濟的介入,恰巧提供低社經少年「適合的機會」,使他們可以撇除家庭背景、教育技能不足等因素,成為表面上合格的「經濟人」或「消費人」。

當少年蹈入犯罪行徑時,非法財富及權力的快速獲取,影響社群大眾對犯罪的「恐懼感」,媒體誇張的報導、政治人物的強硬聲言,更強化社會「不安全」的心態,冀求國家權力的強勢伸展,將犯罪人(包括少年與成人)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但卻漠視犯罪人生長環境及際遇的諸多匱乏問題。人人自危的個人主義,使國家淪為「刑罰國家」,社會則成為「排除的社會」這是美英國家「犯罪問題」的論述歷史。

對於少年犯罪的排除機制,除了警政體系外,主要係少年司法單位。不同於成人刑事司法的應報思維,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創始之初,美國的國家親權主義、英國的保護及福利本位,都是懷抱著對觸法少年的憐恤心態,認為少年受到社經結構的影響,是權益受到剝奪的被害者,因此,應當由國家藉由少年司法制度,進行教育、保護及復建的協助措施。但當社經危機來臨時,美英國家對於這些少年司法的理念,也隨之變動,大量將少年轉往成人刑事司法、新矯正管理主義的推行、使少年獲得「應得的懲罰」等治理形式,將犯罪「少年」的形象危險化、差異化、他者化,認為他們是社會治安問題的「加害者」,而非遭受社會問題影響的「被害者」。更者,如同Foucault所啟示的,對於少年的犯罪治理,將會延伸到對低社經、貧民區或內城等居住人口的非難,進而施展管控手段,並藉此規訓中上階層的人口,使國家可以對於所有人民進行家長式管理,集中化國家權力,支持市場經濟的自由開放。雖然,可議的是,這些現象及作用的循環,可能導致更多的貧窮、犯罪人口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釀造階級不平等的衝突對立,但這已非當前有權階級所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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