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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不同於美國自始就是資本主義社會,也不同於英國的福利國家危機。臺灣的新自由主義實踐是從威權國家體制啟航,直接導入資本主義社會的劇變,這些轉變下出生的新世代少年人口,並未經歷上一代的政經情勢震盪,而是享有炫目繁多的經濟成就及資訊媒體。

少年司法體系,以1971年、1997年為知識區劃的分期,使少年犯罪治理由成人刑事司法,導入教罰並重(實為懲罰性質),繼之,轉向教養保護的立法原則。臺灣少年司法體系的歷次變革,並未藉此翻轉國家治理者,及成人社會對待少年階級的態度,尤其是有觸法經歷的少年,諸如福利、教育的排除機制,和美英國家不分軒輊,甚至更為惡化。警政體系的政策效應及績效導向、刑事司法的文化遺毒,與少年矯正機構的資源投入不足等,都不過是國家決策的系統性排除效應。

 

一、從威權國家到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

 

臺海對立的局勢,從早期的政治對立,延續到1990年代以後的經濟互動,在兩岸分化的國家治理下,美國的角色顯得微妙又敏感,不管是初期的美援協助,其後的中美斷交、301條款的迫使貿易開放等,美國歷任執政者對臺灣發言,總是牽動臺灣的國情人心。臺灣在政治和經濟層面,依賴美國的奧援,並非因為民主政治或經濟發展的限制,而是對國家認同的危機,使資本家和普羅社群都深感不安。

這種不安感,在經歷黨國政府的威權統治、解嚴、總統直選及民選、政治人物貪汙舞弊等變動後,對於政府的信心則更加動搖。全球經濟的衰頹,使國家與社群都汲汲於財務規劃謀求自身安全的保障,對於弱勢階級的援助,僅能仰賴民間財團基金會的慈善義舉,而非國家對公民權益的維護保障這些違反社會民主國家的作法,並非全然來自採行新右派治理後的影響,有更多潛因是對於統治者的「信心危機」,堆疊而成的「社會危機」。

援用Foucault的系譜學論點,在中國的「大寫歷史」裡,有為者的君主統治(如漢唐盛世),能夠帶給人民社群富庶安定的生活環境;相反地,無能的統治者則將國家帶入分裂偏安的局勢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台避難的舉動,及其後續採「以軍治警」的威權壓制策略、黑金政治、扁府貪污事件等,使民眾對國家施政者的信任感,逐漸薄弱,而更多訴求公民力量的發聲。這些對國家權力的信任危機,使個人與社會力量掘起的現象,雖然有助民主政治的發展,迫使國家順從民眾的需要,但是,對於無力發聲的弱勢階級,卻形成另類的排除效應,同樣抹消無權階級的公民權益。

申言之,在1978年蔣中正總統執政的「硬性威權」體制下,國家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政策等,都是採威權國家的治理形式,國家主義意識型態,是為了壓制「國家不安全」的局勢。美援的到來,除協助國民黨政府在軍事上的戰略外,也導入經濟開放的資本主義理念,督促政府獎勵投資、進行外匯改革和貿易發展,厚植經濟實力。1978年後,蔣經國總統的「軟性威權」體制,將人民對國情局勢的關注,導向更開放的市場經濟,及促成本省籍人士的參政,藉此安撫社會反抗不斷的聲浪經濟建設的政策,如加速經濟及產業升級、放寬外匯管制、十大建設的公共工程等,為臺灣的中小企業奠下發展的基礎,也是另類「威權國家導向的新自由主義實踐」。

不同於新自由主義所強調的「大市場、小國家」,1980年代前後的臺灣,是在「大國家」的策略性規劃下,扶植資本家及企業體,邁向市場開放、經濟發展、個人自由至上,及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等新自由主義意識型態。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新自由主義治理下,衍生的功利主義、投機風氣瀰漫、貧富差距惡化、單親家庭、國營事業民營化等社會問題,臺灣社會也未能豁免於外。對於這些社會問題的危機化議題,傳統社會的「公序良俗」及「道德論斷」等,正好與新保守主義的道德紀律契合,1990年代的貧富差距、暴力犯罪橫生現象,國家治理者運用新保守主義政權的威嚇,及福利政策的擴張策略,企圖阻斷社會失序問題的繼續擴大,卻將國家權力更多地讓渡給市場經濟和福利民營化,使國家決策失去主導性的地位優勢。

2000年後的政黨輪替執政,同樣發出「經濟優先,社福暫緩」的論調,對於貧窮、失業、經濟危機等,國家治理者仍是傾向以更多的「開放市場經濟」,來嘗試挽救社會問題。但是,「市場」無法生產出「社會」,卻必須在「社會」的基礎下發展,臺灣的新自由主義治理,毋寧是盲從於美英國家的意識型態,「自願性」地追隨「先進」國家的軌道(即便沒有如IMF等國際組織的強勢政策介入)。

對於社經弱勢的群體,當前的工作貧窮、低薪及社會支持政策不足,是前期新右派治理下的惡果,也加深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感。近期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危機,雖然彰顯司法單位戮力偵查資本家犯罪的能量,卻令社群對政府單位的稽核管理功能,感到質疑,在資本家與政府高層聯手的蒙蔽下,普羅社群的身心健康面臨更多的危殆。其中,「菁英政治」和「官僚心態」是仿如英國福利國家時期的科層壟斷,使坐擁權力者,排斥公民力量的參與,也企圖藉此掩蓋國家施政不力的窘況。

二、對「犯罪」少年的系統性排除

 

拆解「少年犯罪問題」的組成元素可發現,「犯罪」是優先於「少年」被關注的焦點,「少年犯罪問題」毋寧是成人社會對少年階級「差異與排除」的意識型態。

少年未必是因為先天條件不良,或個人惡質的「犯罪性」而蹈入觸法行徑,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對於少年的生態系統,會造成更大的破壞,將少年推入犯罪的淵藪。而國家決策與不同治理體系,對於少年及其家庭的支持協助政策不足,缺乏一貫性的整體擘劃,是最深層的肇因。這些作法將成人社會裡的「少年階級」弱勢化,在「少年階級」的人口分層下,相較於中上階層家庭的子女,弱勢家庭的少年又會因為財富、社會資本累積等「不均」現象,再次受到權利的剝奪,形成弱勢中的弱勢。

社會排除是指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脈絡下,政經結構因素轉變,對缺乏社會安全網保護的弱勢人口,將其逐出主流社會之外的現象。「社會排除」是擴充標籤理論後,整合馬克思主義犯罪學、社會結構學派觀點後的主張,其不僅指出全球經濟變動下的結構性影響,也揭露「階級不平等」的權力剝削議題,及對弱勢人口的負面標籤與排斥。國家對弱勢階級的排除機制,會經由立法決策,透過不同治理體系的治理形式顯現出來,不同治理體系除了「執行政策」,也立基於不同的「知識生產」,在制度性控制的支配關係裡,對於少年人口施加無義務的限制,或提供成長的支持協助。

對於臺灣的少年人口來說,教育單位和警政體系的管控,從黨國時期延續至今,都是規訓少年人口的主要單位。所有的少年人口都必須歷經國民義務教育的洗鍊,而學校環境裡的生態,是「協助」或「排除」,就成為少年人口養成的重要關鍵(僅次於家庭)。早期,警政體系是少年犯罪處理的重要單位,對於校園以外的少年行為干預甚多,少事法歷次變革的「教罰並重」及「教養保護」,並未能完全鬆化警政體系的績效文化。藉由與學校單位的密切聯繫,警政體系得以在校園內查察更多的犯罪事件,因為犯罪集團等也將少年人口視為重要的「消費者」與「有工作價值的人」,以各種管道利誘少年進行販毒、詐騙(車手)、討債圍事、職棒簽賭等觸法行為。校園暴力與黑幫、毒品入侵校園等報導論述,並非只是如表面文字所呈現的少年「加害」及「被害」的議題,還有代表國家權力的教育、警政體系,與犯罪集團成員(包括少年)間的辯證反思。

相較於教育和警政單位的聯手「防制少年犯罪」,進入少年司法體系的少年人數,並不若教育或警政體系的「人數眾多」。目前,臺灣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多數均能夠理解「保護」少年的重要性,然而,少年司法體系內、外的「階級不對等」,如法官與觀護人的團隊工作建立、少年司法工作者對外部社會工作者/安置教養機構/少年矯正機構的認識等,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對於長期受到「法律理性」、「程序正義」等調教下的司法階級而言,「法律」即生活,但事實上,對於少年或陪伴在少年身邊的人們而言,「生活」是「生活」,也是「關係」。這種「關係」的建立和維繫,不只是吃飽穿暖的生理需求滿足,還有「不理性」的情感關切,更有對犯罪少年的無條件接納、長期的包容對待等。少年司法體系是否能夠回應這些需求,並解決造成這些需求不足的「社會問題」,截至目前為止的觀察,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部分少年矯正機構的「圍牆」約束了少年的行動,也阻擋外界的干擾,重新建構接納少年的照顧環境,以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和技能訓練,協助少年累積正向經驗,使少年更有能力面對未來復歸社會後的適應。只是,當少年的家庭及社區環境未能因此改變時,少年的改變也將「很有限」。

社會福利體系原應促成階級間的關係連結,推動社會改革的議題倡導,然而,中國傳統文化的「慈善救助」,也僅針對「被害者」的受虐兒童、性剝削少女、家暴婦女等。諸如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在缺乏議題倡導下,使福利方案的公設民營,質變為維繫民間社福機構存續的資金來源,但服務品質的督導,卻難以查核管控,形成另類的「弱勢救助經濟」。相反地,對於「加害人」身份的偏差行為或犯罪少年、更生青少年,社會福利體系的協助是既單薄又自限的,其不僅認為犯罪少年應該由司法或更生保護單位自行處理,也未積極遊說當局者、社會資源等,共同投入協助的工程。

理想上,從少年出生、在家養育、入學、進入職場等階段,甚至遭到警政查察、司法處遇及少年矯正教育等過程,都應該有社會工作者的陪伴協助,細膩評估少年的特性及需求,以協助擬定適切該少年的處遇方式,確保少年權益。但現實是,這些烏托邦理想,對於當前的臺灣社會、福利體系或其他體系等,都是「不可求」的邊緣論述,有遭到排斥的高度風險。

 

三、無產無權的少年階級與犯罪控制

 

中國的傳統社會文化觀念,「小孩子有耳無嘴」意指未成年人應該順服成人社會(包括父母、家族長輩、師長、官員等)的教導,不應該提出異議。「聽話的孩子、用功讀書的學生」等,是臺灣社會延續傳統文化,對少年的刻板印象,也是某種文化霸權的「框架」,認為每個少年都應該聽從父母的安排,也應該遵從學校師長或上級者的指示(不管是否合理、是否有觸法之虞),不順服者就是「偏差者」,應該受到限制約束,以免破壞社會秩序的平和表象。故此,臺灣的少年階級,不僅是沒有經濟能力的無產階級,也是沒有權力發聲的無權階級,他們的身分只能是家庭及學校約束下的「被支配者」。

在黨國威權時期,對於「被支配者」角色的少年,以壓制圍堵的治理形式,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即便是少年群聚遊蕩、行為不檢、儀容不整等「偏差」行為,都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善」良風氣,更遑論是滋事鬥毆、攜械殺人等嚴重的犯罪事件,更被認為應該受到國家力量的「矯治」或「感化」教育;在配套措施不足、國家與社群對「少年犯罪問題嚴重」的擔憂裡,1962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制定,被延宕至1971年才修法以「寬嚴並濟,教罰並重」的原則施行。其中,社群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被害恐懼感」,雖然是原因之一,但是,國家惟恐失去對少年人口的「政治化」規訓與監管權力,則是更重要的原因。對於群聚少年的軍警管控,是威權國家的「象徵式治理」,警誡反抗政府的社會份子,不得挑釁國家統治的力量。

1980年代後的貧富差距擴大時期,輔以政治抗爭、社會運動頻仍,及言論報禁的開放等,使採行新自由主義治理下的社會失序問題,以少年犯罪暴力化、惡質化、成人化等面貌呈現,政經層面的追權逐利、社會風氣的投機致富等,使少年也仿效成人的手法,欲求快速致富,並擺脫相對剝奪感的挫敗羞恥。特別是,在長期家庭管束、升學教育的競爭壓力下,少年階級缺乏「適性」的就學就業管道,也無從反抗成人社會的壓迫,反以飆車、藥物濫用、竊盜、參與幫派等犯罪行徑,進行反抗及自我排斥。

雖然,少年犯罪問題的歸因論述,在臺灣社會始終是「結構因素」與「個人因素」的理性分析,但是在國家治理的形式手段,也與美英國家等嚴懲策略相同,都是在「打擊犯罪」的口號下,混淆少年人口的「加害者」與「被害者」身份,而對他們施以犯罪控制的措施縱然有少事法「教罰並重」立法原則,以及防制青少年犯罪方案的整合性規劃嘗試,但成人社會在政經變動下的「社會不安全」危機,也只能朝向處罰控制的策略。

1997年少事法「保護教養」的立法理念,在結合少年法官的專業培訓、投入民間社福資源連結、觀護制度的專業化後,對於觸法少年人口的保護理念,已經較前期的成人刑事司法、嚴格立法、頻繁的警政查緝等,更為寬容鬆化,但是社會機制不足、警政「政策效應」、刑事司法文化遺毒,及少年矯正機構的資源投入不足等,卻對少年虞犯、司法處遇的少年(特別是更生青少年),造成「權力不正當」的系統性排除。

「少年犯罪問題」是國家對少年人口的治理議題,也是檢視成人社會「以何種方式」對待少年階級的挑戰。從美英國家的經驗可知,對於少年「個人主義」或「自我主義」的意識型態,只會導致社群對「少年犯罪問題原因」,傾向價值觀偏差、自我中心等非難論調,反而導致對少年階級更多「行為式」的社會控制,忽略少年族群所面對的社會結構及環境因素,進而使成人社會(包括國家)的強權,得以對少年階級施展更多的壓制力量,同質化少年的主體性及個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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