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比較美英國家與臺灣發展模式的異同,美英國家的少年犯罪治理是「由寬趨嚴」,即自國家親權主義(美國)、福利與保護本位(英國)等觀點,在主政者「個人歸因」及「社會不安全治理」/「透過犯罪來治理」的策略下,利用社群對犯罪的恐懼,來遂行對少年犯罪治理的嚴懲化。其中,社會不安全的氛圍、媒體渲染與政治語言的疾呼等,是催化的媒介;臺灣的發展部分則是「由嚴轉寬」,不若美英國家將少年視為「成人化」的個人責任承擔與應報思維,臺灣對少年人口以「兒童化」、「學生化」等形象建構,傾向利用家庭與學校場域「控制」少年的偏差行為,以「保護」少年的政治宣稱換句話說美英經驗與臺灣發展少年犯罪政治化的治理形式上,互有消長,但也都具有某種程度「責備被害者」的治理意識型態。

 

一、「少年犯罪政治化」的治理形式

 

美英兩國在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實踐及其合理性上,「少年犯罪問題」被帶入政治議題的戰場,與社會不安全等社經變化互相糾葛,嚴懲、個人責任主張被加諸在少年人口的犯罪治理,少年需求被「打擊犯罪」的作為所掩蔽,美英國家的少年司法也失去它們原有的初衷。申言之,美國社經結構的高度不安定,及對低社經、有色人種少年的歧視,在媒體報導與政府政策中受到扭曲,社群大眾對社會經濟狀況的危殆感,被轉移到「犯罪恐懼」的政治議題,這些變化使美國的少年司法政策偏向嚴懲取向,國家治理者對「社會安全」的掌控,使拘留、警巡、隔離監禁等排除形式,成為最簡易的治理手段,也藉此應白人中產階級選民的不安,彰顯國家打擊犯罪的權力。

英國在二次大戰後,雖然建構福利國家模式,1970年代石油危機的社經變動與福利國家危機,使政治人物將少年犯罪問題「政治化」為社會問題,並以此做為政黨競選口號,推行市場的新管理主義政策,治理策略包括:緊縮性福利政策、對重罪與微罪少年的「分別」處遇、「不惜任何代價進行懲罰」、警告/訓斥/終局警告、中介處遇、父母責任觀點、「在社區中受到懲罰」、監管、羈押刑罰、社區刑罰轉介令、青少年更生令、反社會行為措施等。

臺灣部分,國民黨政府遷臺後的戒嚴時期,以威權國家的姿態治理,朝向新自由主義市場的工業化、都市化發展,美援與臺海對立的緊張關係,使美國對臺灣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本時期,未就學未就業的少年結夥群聚現象,使少年幫派或不良組織的問題,成為社會失序與治安的隱憂。雖然,當局者對少年犯罪問題的歸因,是「社會結構」面向的負面影響,但是,少年人口不僅沒有福利權益的保障,連少年法規與少年司法等體系都遲遲才建置完成,政府單位與社會大眾對於推行寬容的少年司法,充滿了猶疑擔憂,唯恐少年犯罪問題更為惡化。

黨國政府對少年犯罪問題也採取嚴懲的圍堵壓制策略,警政體系成為少年犯罪問題最主要的管控單位,既有法規的嚴厲與強硬,讓司法體系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少年,沒有衡量的空間,只能以管訓或感化教育、重罪監禁等方式處遇;矯正體系部分,除了竊盜犯與贓物犯少年被收容於少年輔育院、其他刑責少年收容於新竹少年監獄外,部分有期徒刑的犯罪少年則被收容在各地成人監獄,容易模仿學習成人犯,感染惡習。1987年解嚴後的貧富差距擴大階段,臺灣社會也面臨採行新自由主義的惡果,貧富不均、政治上黑金掛勾、社會動盪、家庭結構破裂、爭權逐利的個人主義盛行……。經濟與政治面向的不良影響,使少年犯罪行為惡質化、暴力化,結夥強盜及持有槍械等重大犯罪問題層出不窮,飆車傷人事件頻仍,這被歸因為少年在高度競爭壓力下的挫敗經驗、相對剝奪感,及感染了社會的不安,以犯罪的「衝突」形式挑釁成人社會的秩序與權力。

治理回應層面,在國家「打擊犯罪」的政治號召下,警政體系採取強勢作為,以臨檢、列管、與學校單位合作、宵禁、警巡校園等方式嚴格執法。毒品問題,則因修法將安非他命納入管理,使統計數據上的吸毒少年人數暴增。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回應社會對少年犯罪問題的不安,各縣市少年警察隊陸續成立,希望採「柔性輔導」方式輔導偏差行為少年,然而,因為警政體系的績效評比文化,使得警政體系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還是以查察犯罪為主。福利部分則著重「被害人」身分的兒保家暴、性侵害與性交易防制等,對於「加害人」的犯罪少年族群,福利體系未有積極投入。

總而言之,臺灣的少年犯罪問題在不同時期的歷史進程,雖然沒有持續淪為「少年犯罪政治化」的治理形式,但是,如同美英國家的社會政策發展,教育與福利結構的缺陷,加上媒體的負面標籤,使社群大眾對少年的犯罪「行為」感到恐懼不安,而忽略犯罪少年也是一個「成長中的少年個體」,少年及其家庭都需要各面向的社會機制(如經濟、就業、福利、教育、社區照顧等)協助,而非被排除在這些體系之外。

 

二、「保護教養」的本土模式及反思

 

當前對待少年的觀念是保護優先」。學校教育要「保護」少年不受到校園霸凌、犯罪集團的加害;警政單位的勤務查察係「保護」少年,避免出入不當場所,受到犯罪經濟的利誘;少年司法體系的「保護」處遇,希望儘量以社區處遇取代機構式處遇。「保護」是有權階級對弱勢者的對待方式,當代「少年」經歷的遭遇、吸收的資訊,已經高於成人數倍,更多時候,是我們必須請益、尊重少年的長處優勢等,來面對新自由主義治理下的爭權逐利現象。因此,當臺灣的成人社會冀望以「保護」的治理形式來對待少年人口時,也必須多加傾聽少年的聲音(不管有多荒謬)、需求(不管有多麼不合理),因為「傾聽」是對差異者「接納」的開端,而非單向的管控壓制。

「少年」就是「少年」,其本質並不會因為任何因素而有所改變。在美國,少年政策是延著種族和階級而有所差異;在英國,將少年的權利問題高度納入少年司法體系,導致保護與照顧政策的衝突,也非難未婚的單親家庭。在臺灣,少年夾雜在「兒童化」及「學生化」之間,「少年邊緣化」的治理形式,反應在教育、福利、政治排除面向,冀望以少年司法體系處理所有的少年犯罪(偏差)問題。然而,少年的就學就業、各式身心障礙(包括學習障礙、情緒障礙等)議題,長期未受到重視,這些權利忽略,導致少年族群在學校教育的挫敗感,影響人際互動,及其後續的社會適應。尤其是教育體制的概念式教學,使少年無法獲得日常生活的實用知能,更未能因此習得一技之長,這種變相的教育不完善問題,在美英兩國及臺灣,都是被邊緣化的論述,但也皆是少年犯罪問題的重要影響層面。

少年福利政策部分,臺灣並未如美英國家是福利縮減,而是兒少法規上的逐漸周全,但卻缺乏務實地執行;在福利預算部分,也偏重被害的受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大量福利方案委託民營化的結果,服務品質和預算經費難以掌控,對於少年福利服務的落實,缺乏助益。有謂少年沒有選票,因此無法獲得充足的福利資源,少年是否應當具有選舉公務人員的資格,是另一個議題,在臺灣,應當被校正的扭曲觀念是「少年邊緣化」,亦即沒有主體性、不被尊重處境等,縱使成為選票人口,也未必意謂著將受到重視。「尊重」的概念應當被建構在社會關係和文化裡,而非利害基礎的盤算層面,將經濟學的觀點運用於社會問題的解決,將再次落入新自由主義的治理迷思。

同樣地,在警政單位的政策效應,也是相同的問題。名為「保護」的寒暑假專案執行或擴大勤務等,僅是對少年族群進行「空間管理」的情境犯罪預防,將他們趕回家裡或遠離街頭、不良場所等,並不能夠預防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只是徒增少年族群群聚及隱匿的機會。

少年司法「保護優先」的立法原則,在未能翻轉社會文化的刻板印象之前,也會落入形式化的作法,部分刑事文化的遺毒等,只會減損少事法的保護理念,此外,少年在經歷「司法程序」的經歷後,不管是保護管束或機構式處遇,都會增加少年在校、在職場被負面標籤的排斥風險。而家事事件與少年事件的合併問題,使組織理念、資源分配,都將使早已邊陲化的少年司法體系,再次面臨考驗。

最後,少年矯正教育的「機構式處遇」,對比少輔會的「社區工作模式」、○○機構的「弱勢家庭在地化服務」,是個值得探討的議題。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策略,需要先行掌握少年的行動,包括硬體空間的約束(如高牆)、生活空間(如活動的社區),透過專業關係的建立,去影響少年的觀念行為,協助他們思考如何抵抗外在環境的負面影響。「社區化」的工作模式,是未來少年保護教養的重要議題,與美英國家的大量民營化或社區懲罰項目相比,台灣本土模式的建構,應該著重在以少年為中心、以家庭為服務單位,在地化的社區環境重構等,而非懲罰性質的處遇,這也意味著社會工作者必須有能量聚集各式專業人員進駐社區,如心理諮商、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

 

三、「責備受害者」的意識型態

 

「政策轉移」只是一個表徵,美英兩國面對同樣的經濟難題與社會變動,社群大眾在這些結構問題下,產生的社會不安全、相對剝奪感、不適者淘汰的生存危機等,國家治理者對問題的認定,不是「結構面」的處理,而是針對少年及其家庭「個人歸因」的非難意識,認為在資本主義市場,每個人都應該靠自己能力去承擔責任,而非仰賴國家與社會支持,這是典型的新自由主義論調。對於那些仰賴福利救助、犯罪或破壞社會秩序等底層階級,涂爾幹的「集體道德情感」能夠激化中產階級的社會團結,並迫使政治人物做出「安定社會秩序」的回應,道德與秩序的強調,則是新保守主義為了避免新自由主義下社會解體的處方。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兩者在新自由主義與新保守主義的雙軌治理下,不斷透露出「強權v.s弱勢」的階級剝削問題。

以資本主義立國的美國,在社會文化上鼓吹個人主義、適者生存的市場競爭,「美國夢」的理想藍圖是只要透過個人勤奮努力,就可以獲得資本主義中令人豔羨的所有事物,然而,國家治理者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卻偏向討好1%的資本家階級,漠視99%的社群生計,這種社會不平等的現象,使個人難以因應結構性的問題,例如房價高漲、產業外移、低薪、惡劣勞動條件、單親家庭的貧困等,也釀造了更多的社會不安全與民主政治危機。然而,美國從1980年以前「國家親權」主義對少年的保護、矯治,伴隨著社會變動與福利縮減,轉向「法律與秩序」的控制與懲罰性質,治理策略包括:法案的修正、鐵拳(ironfisted)、趨強轉硬(get-tough)、零容忍(zero tolerance)政策的推行、少年法院目標的轉變、成人刑事程序的運用等,犯罪的少年人口被視同為「成人」來處遇,而「少年犯罪很嚴重」也成為美國社會的關注焦點,忽視少年人口處於貧窮、破敗社區的處境。

英國原初的福利與保護主義,在媒體報導與社會大眾對少年的道德恐慌下,趨向「個人責任」的監管與社區懲罰措施。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運作,國家治理者訴求傳統的道德紀律與個人責任承擔,諸如新自由主義治理下的社區環境破敗、失業貧困、單親母親等,被認定是福利依賴的底層階級,新工黨上任後,仍然延續保守黨柴契爾政府時代的打擊犯罪政策,並以強勢的管理措施,設立中央與地方機構,力求讓犯罪少年立即得到應得的懲罰。雖然,社區刑罰的大量運用,使修復式正義與被害人補償等政策得以獲得實施(這種作法相當不同於美國的監禁隔離策略),然而,社會整合的促成與實質不平等問題,不能僅靠懲罰的手段解決就如Foucault所指稱的,懲罰也會存在社會政策的關係間,國家在政經結構上的政策改革,應當優先於懲罰的運用。

臺灣部分,少事法在1997年大幅度修法,由「寬嚴並濟教罰並重」轉向「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精神,並建置觀護、司法保護、安置輔導處遇、親職教育、勞動服務等多元化保護處分,期待少年司法體系能積極回應社會問題,協助觸法少年健全成長。這些作法將黨國威權時期以警政為主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導向警政與教育單位合作、少年司法保護處遇的方向,也使得少年犯罪人數受到控制,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惟近年略有上升現象),但少年虞犯人數卻逐年增加,從逃學逃家演變到吸食三、四級毒品等問題。

2000年後的全球經濟衰退階段,因為遭逢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等經濟危機,失業與貧窮人數持續攀升,此外,政治上的政黨輪替變革,使國民黨政府遷臺後的政權與秩序得以鬆化,更多朝向民主政治發展。但是,前期採用新自由主義市場的經濟政策,所衍生的失業、貧窮低薪與貧富差距問題,卻成為後續扁政府與馬政府的施政難題。

相較於美國與英國的少年犯罪治理,在臺灣,國家治理者雖然能夠認識到,少年犯罪問題的本質是「社會結構」的影響,但是在警政體系的回應策略,還是以查緝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原則。另一方面,因為不公義的政經結構、教育體制不良、社會文化對犯罪少年的刻板印象、媒體污名化報導、對家庭的社會支持政策不足、缺乏整體性的少年福利規劃等,使臺灣的弱勢少年人口成為「無產」及「無權」的弱勢階級,身陷系統性排除的困境。雖然,在經濟衰頹的危機下,臺灣的少年犯罪治理由嚴轉寬,且未持續朝向美英國家的刑罰國家政策(嚴懲、趨強轉硬、零容忍、社區懲罰、個人責任承擔等),但將少年趕回校園,卻使校園暴力與濫用K他命等問題更趨嚴重。

近年來,少年警察隊、政府與民間社福單位也陸續投入弱勢少年及其家庭的協助。此外,即便有政策的「關心效應」影響,少年司法系統仍持守著「守門員」的角色,儘量讓微罪少年轉向其他處遇(如責付家長、假日輔導、保護管束等),而部分少年矯正機構,在有為的機構管理者領導下,也以持續穩定的照顧品質、職業技能培訓、關係的建立及維繫等,協助少年復歸社會,進而發展個人生涯。但是,社會機制不足,與國家的「政策效應」(例如春風專案等),所導致的少年犯罪(虞犯)人數上升等問題,卻仍然使後端的少年司法與少年矯正機關面臨沉重負擔,形成針對少年「個人行為」的社會控制,與美英國家「責備受害者」的嚴懲化發展,同質不同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卓雅苹博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