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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安全時期,教育體系代表「國家」規訓人口思想及素質,警政單位也協助將少年人口驅趕回校園;社會不安全時期,新保守主義執政團隊,歸咎升學主義與學校教育功能不足,使少年產生挫敗經驗、偏差的人際相處及價值觀;經濟不安全時期,教育「市場化」,而犯罪集團也將「校園」視為營利場域,警政體系更鎖定「校園」成為秩序控制的圍城。這些「以教育為主,警政為輔」的規訓權力,對少年人口持續進行監管,不僅形成Foucault所謂的bio-power,也是國家治理者的政治策略運用。

當前在學校教育的淘汰機制下教師喪失為人師表的正向功能成為協助市場培育競爭力人才及排斥弱勢階級少年的推手。績效導向的警政體系,再次對成人社會進行「分數」規訓,並運作系統性排除的「政策效應」,製造犯罪少年。上述種種,遮蔽了預防與輔導的實質內涵,權力伸展則以「控制」及「排除」手段呈現。

 

一、提昇競爭力?教育排除?-國民教育的真理政策及剝削

 

「…臺灣的教育體制…我不知道這些孩子怎麼去渡過那十二年?」(專家D)

 

隨著國民教育的改革,經濟學的「鬆綁」與「市場經濟」,及西方資本主義的自由化、私有化、消費權等,被用來減輕政府財務負擔,提昇教育競爭力,學校強調辦學績效、校譽、增加家長參與等作為,卻使功利主義的思維逐漸支配教育的理念、政策與實務,形成教育機會的形式正義,深刻隱含主流族群的價值觀(李奉儒,2008:11-19)。李秀鳳(2013)也認為2014年全面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入學新制,使教育體系以入學改革的名義,將臺灣社會長久以來的教育問題,導向「資源」、「機會」、「選擇權」、「經濟效益」、「菁英導向」等概念,這些論述看似為教育市場的消費者,即家長與學生提供更多元的選擇機會,但只是將更多的少年教育權益放逐到市場範疇,對於弱勢或低社經的少年而言,他們在改革後的教育市場裡,仍是能力不足的消費者與邊緣群體。

(一)學校教育的淘汰機制

 

許福生、黃芳銘(2004)調查發現,青少年痛苦因素中,以「學校環境因素」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最大。鄭瑞隆(2009b研究發現學校與學生間問題依序包括:學業問題、觀念偏差、家庭問題、偏差行為、情緒困擾、師生關係、同儕與兩性關係、家長與社區關係、學生自傷與自殘;輔導老師所認知的上述各項學生問題,都比科任老師嚴重。智育成績導向,使學校生活充滿爭競、比較,成績好的學生受到關注、讚揚和照顧,成績差的學生日復一日背著書包到學校,只求在老師的垂憐下取得畢業證書。「有教無類」的說法,成了學生心中最大的問號和質疑。

另一方面以智育為主的學科教育,也造成部分少年的學習障礙,並且產生教育與職業的斷層,少年在學校中背誦的概念性知識,無法幫助他對生活常識的應用,也增加日後社會適應的困難。從事教育工作的專家F觀察到,部分少年進入高職階段後,有機會藉由操作型的技能訓練,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因為這些實作課程不同於智識教育,是看得見、摸得到的體驗課程,學生可以從做中學習,並獲得成就感,解構掉自認為「一無是處」的負面標籤,進一步去思考自己真正想要的事物或未來。

 

「…好一點是…有一些高職以後,就絕地逢生啊、枯木逢生這樣子,到高職以後它某種程度不再那麼注重學科上的學習,它有更多的其它學習、操作上的學習,所以,像這些孩子會希望他們有更多操作學習的部分,能夠去操作的部分…可以很容易在這邊有成就感!...回饋到他…咦…他不是『一無是處』的時候,剛才講到那個自信心上來以後,他會想說那我也可以去讀讀書吧!或想要去四技二專,或想要再升學啊…會類化到他其他的東西,他會自己想說那我…我再想看看『我自己』有沒有想要做其他的事情…」(專家F)

 

對於有學習障礙、情緒障礙或特殊限制的孩子,現行的教育體制並「不適合」他們,只是增加挫敗感和被排斥的機會,因為他們的基礎不好,無法接受通識性的教育課程,必須另類思考,安排不同方式、更多元的實驗性教育,使他能夠在學習中獲得生活知識,以及照顧自己的能力專家DCJ。現今的教育體制抹煞許多少年的「機會」,而不是創造機會讓少年得以探索生涯、建構自己的未來專家J

 

「…不管任何的原因學習的障礙也好,或是有情緒的障礙也好…有一些很多他自己的『限制』,我會覺得這樣的教育體制是『不適合』他們的!...因為你去學校上那種國文、英文或者是數學啦…,他們是『沒有辦法』吸收的!因為基礎不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有更不一樣的課程……讓他去瞭解邊的一些生活、知識、教育、一些自我照顧的…(例如:烹飪-買菜、算錢、招呼客人…)。…所以他完全不用上你國中的這些課!...這些孩子不太能夠吸收概念的東西…很多學校的課程都是在教導概念的東西,他們是要實作的東西!那實作的東西!你就是要讓他看得見!摸得到!而且要去體驗!這樣的學習對他們才有意義…有更多的『實驗性方案』會更好。」(專家D)

「…我們這邊不喜歡念書的小朋友,你就安排實用技能班嘛!教他們『基本的』..基本的認知就好!國文會看,基本的英文單字怎麼去查字典,數學簡單的運作能力,其他的歷史地理概要就好了。他喜歡操作型的,你就安排操作型的技能訓練…」(專家C)

 

「…那時候我們主張說另類的…「選替教育」,讓這些小孩他不喜歡讀書,他到另外一個學校去他可以去學很多東西嘛,女生可以去學什麼美容美髮啦,或者很多其他的技藝,男生也可以學到很多的技藝嘛…不一定要唸書嘛!...但是我們一直沒有這樣的機構…,這些小孩子應該很聰明,他們只是不喜歡唸書,他們有其他的才華,應該讓他們其他的才華能夠有發展!所以犯罪學講說「機會理論」嘛,你沒有給他機會你硬要他在這裡讀書…」(專家J)

 

學校以「分數」做為競爭標準,每個人的價值都被「分數」衡量著。在學業上競爭失敗者,「學業低成就」的失敗印記,會如影隨形地貼附在少年身上,使他們在學校的適應發生困難,因為身分地位的挫折,使他們感到讀書不快樂,也有可能受到學校師長和同學的歧視、霸凌,在被集體排斥的情況下(專家IC),就會發生中輟、逃學、逃家等偏差行為,這是少年保護自己的方式之一。

 

「…可是我們的小朋友就是成績不好、行為表現又不好、又增加老師上課上…在學校比較屬於問題的同學…老師當然講的是一視同仁啦,但是那是官方的說法啦!...憑良心講,現在老師對學生的印象還是以成績為取向!...我們這些低成就的學生,在學校稍微小小的問題就會被放大、被放大、被放大…他會覺得你態度不好!…可是到學校…可能因為他的成績不是很好,然後他之前因為有一些中輟的紀錄,他中輟以後跟同學的關係就比較…會排擠…我們的小朋友思考比較特殊,他『很在意』同儕對他的接納!...他會覺得被孤立。」(專家C)

 

(二)「師道不存」的教師角色

 

「…在這個文化結構裡面,孩子事實上是他自己在走,看起來老師有輔導,我們的政府機構有輔導,但是喔…因為我們現在整個社會教育,包括政治因素,導致老師對學生的輔導『僅』止於在學校的輔導,…形式上的輔導,並沒有發自內心的去愛學生…」(專家P)

 

專家O認為在少年犯罪預防上,應該重視師生關係,教師可以利用寒暑假拜訪學生的家庭,跟學生建立好的關係,以便瞭解學生的問題,這是教育制度上,教師角色應盡的責任。現實的狀況是,老師未必都能付諸實行更者,對於較為衝動暴力、適應不良、過動的學生,學校老師通常也沒有能力處理。這種教師「能力不足」的問題,應該透過專業研習與訓練、獎勵制度與考核評鑑來補強,並且建置特殊教育師資,善用輔導老師、學校社工、校外會等眾多資源,而非逕將問題少年的名單列冊交給法院。

 

「在少年犯罪預防上,師生關係是第一關,教師暑寒假要利用時間做家訪,老師暑寒假是有領薪水的,他們有兩件事情要做,第一是準備教材,第二是跟學生建立關係,今天學生有問題、有困難,家長跟老師沒有建立任何的關係,電話上可以解決問題嗎?假如在『制度上』是他該做的事情,那就是他該做的!...政策的問題…它的規定出來的教師『角色』的問題…」(專家O)

 

「…比如說有些人就比較暴力啊…或是有些人就會有比較多的適應不良,…有些是他比較躁鬱的,或是他表現出來是過動的,那本來過動議題是一個教育學習議題啊…可是我們的教育如果不太會去處理這一塊,他可能會跟著有一些偏差出來。…教育單位不收的原因,不是因為問題太複雜,而是他們認為他們沒有能力處理這一塊,會把他們弄的雞飛狗跳…以前還碰到學校說逃學逃家的小孩子,他就造冊給...」(專家I)

 

教育排除的問題,不僅發生在校園內的少年,對於司法轉向的安置機構少年,及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排除效應也很大(專家E)。當法院裁定少年入住安置機構時,機構所處社區及該社區的學校,因為不願意承擔少年的的適應不良、非行問題等責任,也擔憂少年入學會影響他們的學校風氣,因此會較為排斥(專家H)。

 

「…(在司法系統的少年)被制度排除…第一個,他在學校被排除,…尤其再加上一個『法院』這樣的條件的話,讓他在學校的就學…更不利…。你只要加上一個法院報到的小孩的身分,他在學校會比之前會『比較』好嗎?不會的!」(專家E)

 

「…像安置機構也會遇到這種問題,一來社區不一定可以接受這些小孩子在他們社區裡面,二來就是他們教育常常就會面臨到…這些學校覺得我們原本的風氣還不錯,但是你如果讓你安置機構的小孩子來我這邊讀,我可能要幫你處理很多他在學校發生的適應不良、非行的問題,它都會排除他…你最好不要來讀!」(專家H)

 

李茂生(2008)認為教育政策與學校生態若不改善,仍是以排除智識和品格劣質的少年為主,則少年進入司法與矯正系統的可能性將會增加,而超額收容的矯正系統,因為沒有足夠的人力與資源來善盡處遇工作,使得結束感化教育或服刑完畢的少年回歸社會時,沒有足夠的能力與能量去面對現實社會的衝擊,甚至再犯,這是在不同系統中持續循環的排除機制。

當少年人口停留在學校環境中的時間越來越長,但是教育體制仍是以學科式的智識教育為主,這對在多元資訊社會下,接受自主性培育的少年而言,缺乏「適性」的功能當代的少年人口需要更多實用技能體驗操作的學習機會以協助他們未來的職場適應有關學校教育的改革問題,從早期對未升學未就業學生提供的諸多方案等,到現在開設的技能培訓班,社會結構在轉變,教育環境也必須因時而變,以免釀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二、警政與教育體系聯合的人口監控

 

隨著少事法、少年福利法的公布,以及多項法規方案的推行,政府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重心逐漸由警察單位,轉移到少年司法單位,但在預防少年犯罪部分(如中輟生協尋、校園黑幫、毒品等),則以學校和警察單位合作的模式,共同來進行。

早在戒嚴階段,警察單位就擔負著管理不良少年、虞犯少年與犯罪少年的重任,國家體制的民主化進程,使權力的位置,由警政體系移轉到教育單位,但如前節的分析,警政在校園的力量必須能夠「節制、限縮」,以符合維護治安的正當性目的。以專家P認為少年隊應該專務兒少案件不兼辦成人犯罪偵查並針對販賣轉讓運輸等犯罪集團進行查察原則上少年部分儘量歸學校給予輔導及教育但對於犯行惡劣者仍予以處理,以關心的角度去介入,而非將其視為犯罪人。

 

「…中央對於毒品的績效都是平等看待之,它會讓基層在抓不到販賣的時候,就抓吸食來墊!只是讓孩子越來越糟…這是政策。…的作法是你可以抓,但是那些很惡劣的,你才抓!要不讓他們通通回學校去,讓學校去教育他!因為他們還有機會嘛。…把那個分數壓的很低很低,…把所有的主力都放在販賣、轉讓、運輸…」(專家P)

 

「…未滿18歲,我們的治安顧慮人口是針對『有犯罪習性』的,少年能叫『犯罪』嗎?少年能叫『犯罪』嗎?他們心智不成熟,…結果你居然用『治安顧慮人口』的觀念去管理他們,那是不對的!..你這樣會把他標籤化,他會越來會壞…政策的執行要發自內心!..」(專家P)

 

(一)「被規訓的成人社會」-政策及績效導向的警政體系

 

相較於少年司法系統,警政體系有更多的機會「必須」處理少年犯罪問題,然而,警政體系依據「政策」執行,再加上首長關注、績效評比及專案考核等因素,使多數警政人員服膺在治理者「賞罰懲處」的規訓力量之下,喪失理念及自我意志的判斷,只能汲汲於升遷、加薪等功利主義思維,來做為個人生存的目標。再者,用績效分數來考核警察的勤務工作,這種作法跟學校用成績分數評定學生素質,是同出一轍,都是把人的能力和付出「分數化」,但是對於無法數字化的部分,例如愛、關懷、善意等,這些我們社會關係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在無法數字化的情況下,是否就要全然抹滅,抑或可以另類思考以服務督導、紀錄、獎勵、評鑑、個案訪談等方式來取代。

少年警察隊自1956年臺北市警察局成立少年警察組起,一直是由刑警背景的人員組成,評比配分也以刑事績效等原則為主,導致少年警察的組織紊亂與定位難明,並且,少年犯罪預防需要仿照社工專業,走入家庭與社區,這與警察人員的查察犯罪養成教育,極不相符。上述問題在少年警察涉入周人蔘電玩弊案後,受到檢討與調整,改以「預防少年偏差行為為主,偵處相牽連犯為輔」,並由警政署重新擬定績效評比辦法。雖然如此根據專家訪談的結果警政署目前制定的績效評比辦法仍是以偵查犯罪的移送來計算積分對於少年隊功能定位的調整助益不大

 

臺北市長馬英九昨天以少年隊內部管理不佳的理由,將少年隊長從教育學博士陳東陽換成教育學碩士高壽孫。事實上,少年隊問題並非出於領導者的學歷與能力,而是組織紊亂定位不明所致……兒童與青少年的犯罪預防、處理與輔導十分專業,需受過教育與心理輔導訓練的人員擔任;但少年隊多由刑警組成。刑警只受過刑事犯罪偵查的養成教育,思維模式以摘奸發伏的打擊犯罪為主,要求他們當社工員輔導問題青少年,就專業領域而言,恐怕是強人所難。……警察多習慣思考用刑罰嚇阻犯罪;但社工人員則思考走入社區與家庭,輔導問題少年向善。……在升遷及績效壓力下,輔導青少年沒有績效嘉獎,自然導向少年隊與刑警隊、刑事組同時競爭偵辦刑案的現實。……此外,少年隊定位的目標太過多元,不但要處理少年犯罪偵查與遏阻,還要肩負一般刑警人員的勤務;太過多元的結果,反而造成專業無法建立。」(聯合報,2002/8)

 

國家和警政高層單位對專案績效評比的要求,也曾遭遇基層員警的反抗和變相因應諸如2007年為推動青春專案,查緝少年吸毒案件,而以過高(緝毒績效多兩倍)、不合理(限於逮捕夜間吸毒少年)、未符現實(偏鄉地區較少吸毒問題)的績效要求,要求員警達成。除此以外,警政單位以績效評比的方式,要求每個警察分局每半年要破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導致員警以逮捕販賣盜版光碟的少年來衝刺績效,而忽略背後的主謀業者與非法集團,這樣的作法也曾遭到院檢的質疑。更甚者部分少年隊員警在發現幫派或成人犯罪集團,其中摻雜少年成員,為免打草驚蛇,經常會透過監聽、一網打盡的策略,將成人與少年以組織犯罪名義,全部逮捕移送。雖然受訪專家A與B指出,這些參與的少年並不是真正的犯罪成員或是主謀分子,而是外圍協助運輸毒品、交貨的「牽連」者,但是在少年司法實務者的角度來看,這是警察把少年當作刑事偵查工具的「不適當」作法,少年隊警員在發現少年參與犯罪時,應該立即進行轉介輔導,讓少年遠離不良組織(專家M)。

 

他也把少年當作刑事偵查的工具…照少事法虞犯的條文,你要是和不良人士交往,你要是監聽,因為他常用監聽嘛…你監聽到少年有跟幫派的人去交往,你是不是就要介入?轉介輔導,趕快通知家長讓他離開那個不良組織!可是他不是…他不動聲色繼續監聽,監聽到他犯錯之後,一網打盡,破獲龐大的犯罪組織,包括一堆少年,通通移送,用組織犯罪移送…」(專家M)

 

除了績效評比的體制,政策「關心效應」(concern effect)也是重要議題。任職警政單位的專家A就坦言,許多犯罪類型它本來就存在,但是一旦政府在某段時間挹注大量資源、人力與物力去查緝時,犯罪件數就會往上升,這是政策的「關心效應」,而不是該犯罪類型在那段時間「突然」變得嚴重。換句話說,不同類型的犯罪率,與政策的制定和方向有很大的關聯,諸如政府在不同時期加強查緝盜版CD、逃家逃學、吸毒等,因為政策的分階段目標,使犯罪率也有不同的升降。

許福生(2014)認為目前少年犯罪政策,防堵、治病的意味大於預防及發展,從政府舉辦的各種有關偏差或犯罪少年的活動中可以發現,標籤色彩過於濃厚,除了娛樂意義,對於少年的需求沒有修補作用。內政部主辦的暑期「青春專案」為期約兩個月,由內政部針對各縣市政府的不同局處進行項目評比,範圍相當廣。在少年隊部分,主要評比項目是少年不宜出入場所的查察、少年犯罪預防與查處、取締兒少性交易、毒品、青少年勸導績效、各式活動等。這些繁複的評比項目,對於有限的各縣市少年警察隊人力,是沉重的負荷專家A

在警察勤務的「擴大臨檢」,或「春風專案」等專案執行期間,內政部要求各縣市警察局需要達到一定的績效分數,為了避免懲處與獲得獎勵,專案期間查緝的少年犯罪動作會更主動、更頻繁。在臨檢或專案中查獲的少年犯罪或虞犯,經常會有大量的少年人數(2000、3000人)被移送到法院展開調查與審理,然後部分被判以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致使執行端的觀護人負荷過重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矯正學校突然面臨「監獄擁擠」的困境(專家IH)。最顯著的案例是逃家逃學,在大法官釋字664號以前,逃家逃學的虞犯在司法單位仍是大宗,但釋字說明不得收容後,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便轉由教育及社工單位處理,司法單位的處理件數也大幅下降。這與美英國家為了回應民眾對犯罪恐懼的訴求,而增加警力、擴充監禁政策,有相似之處。雖然,臺灣並沒有以擴充警力的方式來處理少年犯罪問題,但是諸如專案期間的「比績效」、政策「關心效應」等,已行之有年,卻總是造成少年司法系統與矯正體系的端問題。

 

「但是我希望不要像現在,可能一個春風專案就把很多小孩子都丟過來,可能二千、三千,那個是不正常的!因為他好像捉到,警察大家就記功嘉獎,就沒有後續了!」(專家I)

 

『政策的制定』就是影響到後面的執行,譬如說之前盜版CD很猖獗的時候,都在抓盜版CD,執行單位就會很多盜版CD…,但是你現在會發現沒有人在抓盜版CD!…。現在政策都在做吸毒問題…所以,突然、突然這個問題變成犯罪化或除罪化,對執行單位影響就很大啦!...所以有時候『政策』跟犯罪問題有很大的關係!…其實就是看『政策的訂定』!政策的方向去…像那個解釋(釋字664號)一過之後,以前虞犯…逃學逃家的一堆,現在都沒有了…有的法院一送就送一百多人進去,那就監獄擁擠一擁擠就很多霸凌的現象出現…」(專家H)

 

最後警察人員畢竟是執法單位,各項工作應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範,以同時保護員警與少年,對此,李建廣(2008)建議應從「預防性查察」的方向,認為警察對於犯罪少年應該以「預防再犯」為主,併行預防犯罪與偵查兩種作法,且應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制「完整明確」的規範,使警察的「預防性查察」能有法律依據、限縮範圍,與在少年法院的指揮監督下,賦予警察人員多元化的強制性處遇(如採驗尿液、宵禁、登記報到、留置等)。專家M則建議應該依循「少年法庭和警察機關的聯繫辦法」的規定,由轄區的少年法庭法官都警察的移送業務,對於調查有疑義或缺漏的部分,則透過發交、發查,以退案處理,藉此督導警察移送少年案件的品質。

 

警察轉介少年去輔導,不是績效!所以跟移送一個虞犯到少年法庭,不一樣!所以警察他當然喜歡移送到少年法庭,他不喜歡轉介輔導啊我覺的在他們那種『文化』下面喔大概有點難啦除非就是說它設一個督導機制,在業務的督導上,讓法官去督導它!轄區的少年法庭的法官去督導警察業務這是有法律規定的耶比如少事法它有一個子法,叫少年法庭和警察機關的聯繫辦法,它是一個法規命令喔裡面呢那個少年法庭的法官就等於檢察官一樣,他對他有發交、發查的權利案子你就可以批啊叫他去查什麼,或是他查的不好,你就可以退啊其實在少年法庭因為它是採全案移送原則嘛所以法官對轄區的警察,他是有指揮權的!他是去準用那個司法警察的指揮條例,本來就可以指揮,當然就可以督導(專家M)

 

(二)警政與教育體系的權力位移

 

從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分析可知,警政體系對少年犯罪或偏差行為問題的「壓制」/「管控」/「懲處」等,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然而,民主政治的思潮,使警政體系也面臨放低身段、與民親和的轉變。當前,這些懷柔的治理形式,雖然不若過往的強硬、充滿懲罰性質,但從Foucault的權力/知識來看,仍是一種掌控「預防少年犯罪」知識,以安全機制為主的權力遂行,更者,這種警政力量的背後,必定有國家政治策略的意識主導,目的在促成少年人口的均質化,以便利管理。李茂生(2008)就指出,19972007年這十年來,少年隊將少年非行的揭發,用來累計業績點數,造成少年虞犯人數不斷增加,而少年隊員警頻繁地與學校加強聯繫、增加空間式的區域巡邏等工作策略,這些都不是對少年寬容的態度。

以校園霸凌為例,該問題於近年受到注目,除了對「純淨校園」的期待,與擔憂子女在學校受到欺壓傷害外,媒體對校園霸凌的報導量,與報導內容對霸凌「過程」的細節描述,也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更加不安。在社會不安的時機,國家治理者的「高度重視」、「必要時動用法律手段」等高分貝用語,雖然可以迅速回應民眾需求,但只是將「校園霸凌」事件導向「犯罪」問題來處理,以更多的法律制裁與警政力量來進行回應。如同英國的發展模式,此時,我們感受到的則是警政體系的積極查察行動,卻未必能意識到國家政策的安全機制效應。

 

層出不窮的校園霸凌事件震驚社會,府院高度重視馬英九總統連日致電教育部長吳清基內政部長江宜樺表達關切行政院擬成立反霸凌專案小組,宣示政府決心。……馬總統也高度重視此一問題行政院長吳敦義次日即要求教育部建立完善機制落實執行。教育部今天將在行政院會提出「營造友善校園禁絕霸凌行為」報告。」(聯合報2010/12)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主持治安會報,要求教育部檢視防制校園霸凌的各項機制,必要時應動用法律手段。他並指示警政署成立專案,查辦進入校園發展組織、毒品、色情及暴力的案件。」(聯合報2011/4)

 

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表示,該宣導的都宣導過了,從今起不再容忍霸凌,只要再有霸凌事件發生,霸凌者一律送警局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理。…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令,都可處罰霸凌者,一定要讓霸凌者接受法律制裁。」(聯合報2011/3)

 

再以校園毒品氾濫問題的處理為例,報導指出「很多學生不以吸毒為恥,有人還認為「拉K」很時髦,價值觀嚴重扭曲」,這個論述使用否定他者(少年)、肯定自我(社群國家的道德紀律)的「再現策略」,呈現出拉K少年具有偏差價值觀的問題

報載刑事局及法務部的發言、教育單位與警政的密切聯繫等,都是為了導正拉K少年的偏差價值觀,「保護」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採用的治理形式包括: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將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列入管理,對於使用者或持有者處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K他命的氾濫也造成少年虞犯人數的增加,因為三、四級毒品並未實際成罪,但是警察在發現時,仍可依照少事法「虞犯」條件移送法院使用K他命等少年虞犯的暴增人數,也迫使司法體系不得不推出「行政先行」政策,要求各單位在移送少年虞犯前,應先自行輔導或轉介輔導教育單位以清查輔導使用毒品者為主警政單位除與學校間建立對話窗口、加強校園訪查、積極蒐證外,也以查緝製毒源頭為目標,追溯毒品來源。另外,臺中的檢察單位對於使用K他命後開車或騎乘機車者,則逕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移送。

 

很多學生不以吸毒為恥,有人還認為「拉K」很時髦,價值觀嚴重扭曲。……刑事局指出,學生吸毒與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都有關,各警察機關目前都主動與校園保持聯繫,強化通報機制;有些染毒學生本性不壞,可能只是因為同學間的誘惑一時好奇,不小心誤碰毒品。」(聯合報2013/5)

 

刑事局長林德華說,「校園掃毒」專案重點在防制毒販黑手伸入校園,誘引學生吸毒及藉學生販毒;警方不僅要抓源頭製毒工廠,下游、下下游的毒蟲「也不輕忽放過」。……刑事局也要求各縣市警局少年警察隊加強校訪查察,和各級學校建立聯繫機制密切掌握有素行疑慮學生或中輟生校內外行為及交往對象,防止學生遭販毒集團控制誘引吸毒、賣毒,「變成同學拉同學涉毒的氾濫情況」。(聯合報2012/5)

 

「據了解,二○一一年到二○一二年的學年度,教育部「校安通報」發現藥物濫用學生有一千八百一十人,同年度警方查獲青少年吸毒一千三百四十九人。……法務部認為,目前我國高中、國中學生約一百六十八萬人,以百分之一藥物濫用盛行率推估,應有一萬六千八百名濫用藥物的潛在人數;實際查獲或通報數字,都只是冰山一角。……法務部認為,販毒集團背後可能有黑道分子…」(聯合報2013/2)

 

這些治理形式忽略若干議題,誠如專家I與P所指出的,少年的家庭收入不足、貧窮、就學適應的問題,是少年吸食K他命的潛因,當少年群聚在一起後,少年的遭環境都認同「拉K」是時髦的行為,少年也就容易認同他人的價值觀,加入「拉K」的行伍來擺脫生活中的挫敗感受,崇尚享樂的快感。

 

「那你如果說小孩子為什麼會有犯罪,會有虞犯…或是碰K他命,那『一定』會有他的原因…這原因剛開始應該不是小孩子『對法律不懂』,或是他不知道法律嚴厲性,我覺得不是…比如說剛開始可能是一些低收入…或是貧窮的議題,那如果那時候社會福利已經進去了…在前面可以解決一些就學的問題,在學校可能適應的問題,或是前面那個貧窮的問題跟著他學習低成就等問題,啊如果學校可以處理好,基本上也不會引發其他的偏差…」(專家I)

 

『我的環境跟你的環境不一樣!』我們兩個世界應該是平等的,問題在於『定義』!...(所以次文化是一種標籤?)對!所以他吸毒是因為他的價值觀念錯了他周圍環境充滿負號,你叫他怎麼選擇正號?所以,孩子是因為群聚價值文化、價值文化(專家P

 

綜上所述,黨國威權時期的警政體系,將少年「趕」回校園,當少年人口群聚在校園內時,學科教育的概念性教學,無法啟發少年的潛能及學習興趣,反而增加挫敗經驗,導致校園內的問題行為不斷。此時,犯罪集團也趁勢利誘少年,從事規避刑責的犯罪行為,或是向少年兜售毒品,警政單位為了偵查績效,也與學校「密切聯繫合作」訪查犯罪集團及觸法少年。以「校園」為權力剝削場域,少年-犯罪集團-警政體系,三者間的關係儼如犯罪防治的「加工廠」,不斷製造出犯罪少年,而後端的少年司法及矯正體系,則默然處理著前端「政策效應」的產物。

防治校園暴力及黑幫毒品入侵校園校園霸凌等理性霸權的背後,學校單位看似不斷遭到侵犯的「被害者」,犯罪集團及少年則成為「加害者」,警政體系則是法律與秩序的護衛者。但是,校園內的少年權益問題,包括制式教育的淘汰機制、競爭的同儕關係、能力不足的教師角色、在學少年被害問題、檢查書包、列管少年、家庭訪查、校園環境維護等措施,絕大部分都是學校單位應盡的改善責任,而非警政體系。更正確地說,學校的設立,不只是為了達成為國家、市場培育人才的目的,「傳道、授業、解惑」的理念,是提醒學校及教師如何藉由「師生關係」,使少年發現自己與他人的價值、潛能、未來的夢想,並學習與自己和他人和諧相處、接納尊重。

三、被排除的論述:預防與輔導的實質內涵

 

「…我覺得警察工作在於『預防』!...所有警察都要這樣…舊的警察觀念在『破案』,…然後,我們的民眾好像也覺得警察就是在破案我覺得警察的工作在『服務』和『預防』-服務大多數沒有犯罪的人,預防什麼?預防你有機會…我們犯罪有犯罪的時間、犯罪的情景、還有一個是犯罪的人,這幾個它才能夠成一件犯罪的發生!假設我們把犯罪的時間看好…,把犯罪的情境改善,他這個人就幾乎不會犯罪了!沒有犯罪的動機…」(專家P)

 

在少年犯罪治理的議題裡,「預防少年犯罪」與「少年輔導」、「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等,是常在報導文本出現的語彙。就各縣市少年警察隊與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角色功能而言,應以何者為是?大抵而言,「預防」是指在犯罪尚未發生前的管理作為;「輔導」較為中性,可以指稱犯罪發生前、後,且具有專業性引導的意涵;「保護」則意謂著守護弱者的責任。

我國「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明確規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之基本原則為「預防少年偏差行為為主,偵處相牽連犯罪為輔」(引自許福生,2014)。蔡德輝(1997)研究指出,少年警察隊理想的角色功能,在於預防少年犯罪為重,並加強對少年的輔導保護,其建議少年隊應該積極發揮預防少年犯罪的功能,並積極推展各項少年輔導預防工作:協調有關機關、社會團體與民眾,指導從事少年犯罪預防;設置籃球場、游泳池、柔道場、健身房等活動場所,指導青少年從事有益身心的活動;利用巡邏、查察、監視與調查等方法,剷除足以引起犯罪傾向與情境的因素;利用寒暑假組織社區青少年並指導其從事正當活動;經常與社區內家長保持聯繫,尋求家長合作,共謀問題之輔導預防與解決(蔡德輝,1997:36)。

現實上,楊永年(2006)研究指出,因為少年隊員警的養成教育,並沒有教育輔導背景,且是刑警身分,在處理少年犯罪時,難免以嚇阻及壓制(逮捕、追訴)等工作策略為主,預防與輔導的功能較為薄弱。簡吉照(2010)訪談警察人員時發現,實務工作上的困難包括:資源不足、缺乏整合單位、輔導人力不夠、家長配合度差、轉介的困難、法令授權問題、志工人力、警力不足等。對於上述問題,在專業教育的強化部份,專家P對於少年隊專業不足問題,在該縣市首長的支持下運用教育訓練的研習機會,將少年隊員警培養成種子教師,當少年隊的觀念先改變,才能再繼續去影響警政體系內、外的其他單位。這樣的作法突顯出「管理者」角色的重要性,即便人力、資源均有短缺的問題,有熱誠的少年隊與少輔會管理者仍然可以運用各種策略,突破現況。

 

「我覺得警察在少年犯罪不夠專業!...整個警政不重視每個月都找老師來上課....就是種子、…就是種子…的觀念要先改變…」(專家P)

然而,從專家P的論述裡,也可以領略到:

第一,警政體系對於「少年犯罪」的專業性不足,在警察養成教育及警政生態,對於處理少年犯罪問題的「觀念」過於僵化、績效導向,這使得臺灣的少年警察隊在專業形象、內部功能定位上,長久以來都遭到質疑和非議特別是對於民意代表的關說新聞報導的揭露等專家P。實務上,警察單位對於校園內經常逃學、逃家、頂撞師長者,會以勸導的方式約束行為;對於與不良人士接觸的少年,也會進行家庭訪視,阻斷犯罪的產生;更常連結基金會與宗教團體接濟貧困的少年及其家庭(簡吉照,2010)。對於這些無法被列入績效分數的「善舉」,尚未被制度化的列入警政體系

 

「…專業的結果,可以不用管外面那些民意代表啊、那些有的沒有的瑣事(例如記者),兒少是不能上報的!而且很隱晦的、有被害人的…這邊露新聞要處分他!要記他過!...」(專家P)

 

第二,地方首長對少年隊工作的支持,會影響少年警察角色功能的建構及整合組織網絡的實質程度。以臺北市為例,早期臺北市少輔會的工作模式,能夠成為令人欣羨的典範,原因之一是縣市首長的主導,目前,部分縣市首長如新北市高雄市也陸續重視這種「預防」、「輔導」和「保護」的概念。因著縣市首長的重視,少年犯罪的預防與輔導工作才能集結少年隊、警察局、教育局、校外會、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原民局等各局處,來進行整合性的問題研討與分工規劃。

 

「高關懷中心 反毒反霸凌 守護青少年 新北宮廟、網咖動起來」(聯合報2013/3)→…市長朱立倫元月指示成立「高關懷青少年中心」,並設反霸凌專線0800-580-780;……教育局校園安全室主任彭允華指出,高關懷中心採任務編組除市府教育、社會、衛生、民政、原住民各局外,還結合地方法院觀護人室和臺北、士林、基隆、板橋等四個地檢署及派出所

 

少年隊決定推出暫時訂名為「點亮家中溫暖燈」的輔導計畫……誤入歧途少年大多來自不完整的家庭,家長因工作賺錢或其他因素,無暇照顧少年,造成少年在同儕慫恿下犯錯,所以警方將主動與學校輔導室、社會局及勞工局等相關單位結合,除了幫助少年更要幫助他的家庭步上軌道,讓少年有個可以安心棲身的家。……少年的初期偏差行為,應由學校輔導室負責輔導,警察不要動不動就介入,反而容易激起少年叛逆心態,少年隊員警不必一直扮演執法者角色,可以轉換成少年的朋友,以朋友立場表達關心,把少年拉回正軌。」(聯合報2013/4)

 

因著縣市首長的支持和主導能夠整合性連結在地化的資源網絡章光明(1999)也認為警察機關在處理少年問題時,應強化與其他行政部門的協調聯繫;銜接社區與司法,主動與家庭、學校聯繫;加強秩序維護功能;充實少年問題專業能力;明確化勤務活動應注意事項。這些治理策略,都是以少年的需求為核心考量,而不是為了滿足成人社會的恐慌不安、民粹取向、政治人物的操弄等面向因此必須仰賴對少年輔導有理念的權力者/治理者,進行組織單位的聯結,僅靠單一部門的力量,在整合其他單位時,因為權限或位階問題,可能會面臨較大的困難。同樣地,專家D指出,過去臺北市少輔會強調以尊重「委員會模式」規劃工作,是為了運用「生態系統」的觀點連結家庭和社區,並協調聯繫社區內資源網絡的形成這是警政體系的行政角度(著重績效與偵防)所無法達成的部分

 

「…其實如果用少輔會的model來…它是用一個『委員會』的方式,就是有實務工作者,和學社工的、犯罪防治的、還有學諮商輔導的,這些人他們一起來…走出…規劃出工作模式,…所以它強調是『委員會』的模式。…如果各縣市的警察單位用『行政』的角度來執行工作,而不是借重這種『委員會』的模式的話,…當然會不一樣!就是要尊重委員會本身,或是委員會獨立。但是我覺得弄到那個行政體系的時候,會比較麻煩!談到組織,就會很麻煩!…火車頭最好是做社工的!他會更清楚怎麼去連結家庭和社區工作!(生態系統)…警察還是績效和偵防為主,所以是有差別的!」(專家D)

 

針對少年輔導委員會簡稱少輔會的部分根據簡吉照(2010)的研究歸納,少輔會雖然隸屬在警察局少年隊,但是他們以社工專業扮演的角色包括:教導少年法令與規範、重視家庭訪視與親子關係、協調社區網絡資源(如校園安全座談會、校外會、學校內的個案研討會等)、配合法官與觀護人對少年進行輔導、接受警察轉介的少年輔導工作等。換句話說,少輔會是中間的轉銜與轉介者,除了個案服務外,也需要藉由委員會模式在不同體系間積極進行聯繫協調。

警政署雖然一度希望將臺北市少輔會模式(少年隊員警配搭少輔會社工雙軌輔導)拓展開來,但是因為各縣市地方政府的意願與預算問題,始終無法達成在其他縣市充實少輔會人力的理念專家I。這個問題,已於近年出現曙光,2010年4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頒訂「強化少年輔導工作執行計畫」,及研擬「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少年輔導委員會約聘僱人員計畫」,預計擴充全國少年輔導人力至418名(引自許福生,2014)。在少輔會人力補充後,如何有效發揮各縣市少輔會的功能,銜接社區的資源網絡,就是下一個階段的重要課題。專家E就觀察到其他縣市在目前發展少輔會的工作上,仍有定位不清楚的難題,因為少輔會附屬在警察系統,少輔會的社工並不清楚自己的功能定位與內容深度

 

警政署也想這樣做,…因為警政署覺得警察輔導這邊一定要有一些人幫忙,啊就是臺北市少輔會那種模式,因為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是有那個依據的嘛…只是讓每個縣市去落實而已,所以那個立法面比較簡單,可是困難就困難在現在各縣市政府不願意把資源放在這裡,因為那個沒選票!對!地方政府的財源其實有限…比如說每個縣市增加三個人力就好,對他們來說就是困難的!....(重點是)『錢』跟『人』!」(專家I)

 

「…○○市從前年開始,少輔會大量擴增…但是它的分區人很少!好像只有一位、二位而已,然後到目前為止,他們的『定位』都還不是很清楚!...就是這些少輔會的worker到底要做的,到什麼程度?他們自己的定位到現在都不是很清楚!…因為它(少輔會)在少年隊,少年隊在市警局,所以它(少輔會)是警察系統…」(專家E)

 

對於社區網絡的建置模式專家P專家D與學者許福生分別提出不同的想法專家P的社區經營模式是以少年警察隊為主透過定期拜訪學校單位追蹤少年在家裡或校外的行蹤以維護治安的立場去介入;專家D建議應由社工員以生態系統的觀點分析不同社區的型態資源等規劃團隊的工作網絡讓生活在社區裡的少年及其家長都能夠參與在其中而非僅是流於活動形式的政策執行

 

我覺得警察最大的工作在『社區經營』!...像我們講學校好了,你要『定期』去學校拜訪…學校每天都有事…,我們會追到外面…所以社區經營啊…,我們還會追到家裡去…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這個家庭有家暴、高風險家庭、父母親羈束孩子不去上學的、家裡是幫派、宮廟陣頭在影響他的,…我少年隊才會介入!我是從維護治安的立場去…(如果學生只是因為懶,不去上學,那是學校的責任,應該由學校老師去家訪)。」(專家P)

 

「…以往幾乎…其實『大部分』的孩子還是在社區,所以,你變成孩子在這個社區裡面游走,家長在這個社區活動,所以你其實還是可以在一個社區裡面去看到,社區的模式或是什麼…所以,社區是可以依這個社區的型態跟資源,還有看怎麼整合讓這個家庭跟少年,可以在這個社區裡面…不同模式的犯罪預防或輔導工作,它是可以規劃的對少年的行為或是常出入的場所,有一些分析,然後你知道怎麼進行勸導和跟關懷…所以有時候春風專案,就是帶個活動意思意思,打漆彈、烤肉…後面都流成這樣的形式,我覺得那個(社區)team,要有那個網狀的資源給少年…要有那樣的機制由誰來主導就很重要!」(專家D)

 

許福生(2014)則建議設置「少年輔導中心」,其指出1997年日本有鑑於少年犯罪問題的嚴重性,由警察單位制定「少年非行綜合對策推動綱要」,並確立以「又強硬又溫柔」做為運作基本原則參照日本的作法,我國在執行上除具有「感動力的嚴格取締」外,也須強化具有「實效性的深切關懷」、「健全培育型的偵處」方式,每年「青春專案」等活動期間,也應該發動「淨化社會運動月」,消除社會上不利青少年成長的環境。為此其也曾於2004年6月24日的行政院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建議於各縣市設置「少年輔導中心」,從法制面、制度面與執行面積極執行,發揮「綜理、協調、規劃及推行縣市區域少年犯罪防治與輔導,並增進社會參與」之宗旨許福生2009

總結上述,考量臺灣的發展現況,教育體系管理最大宗的少年人口,隨著十二年國教的政策推動,少年停留在校園的時間也不斷延長,在學少年的「犯罪預防」與「輔導」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然而,目前教育單位與警政體系的合作模式,未必有益於少年偏差行為的輔導,雖然有諸如專家P、新北市「高關懷青少年中心」、高雄市「點亮家中溫暖燈」輔導計畫例外的成功案例但卻需高度仰賴有理念的縣市首長支持,再加上願意全心奉獻、不計較績效分數的少年隊成員,方能奏功,這樣的機會通常「可遇不可求」。因此原則上,除非涉及具體犯罪事實的情形,警政體系(包括少年警察隊)不應該任意進入校園偵查,並且,應與學校輔導室共同合作,著重對觸法邊緣少年的保護輔導,而非壓制。未來,少年警察隊的存廢,可以再行斟酌,使全部警力回歸犯罪偵查、情境犯罪預防,並將少輔會獨立出來,直屬各縣市政府首長主導、與各級學校密切聯繫,整合協調公私立單位的工作規劃,針對重點區域進行社區工作模式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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