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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僅是整體少年政策的一部分,少年政策還包括人口政策、家庭、教育、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警政等(郭豫珍,2005a)。少事法從1962年制定、1970年少年法庭成立迄今,乃至1997年大幅度修法,仍有若干問題需待修法或調整,殘存的刑事文化餘毒、資源/預算/執行/人力不足問題等但最主要的難題,還是來自社會機制的殘缺薄弱,及議題倡導的不足,使少年司法系統無法達成原初的美好理念。

在少年及家庭福利政策部分脆弱的社會福利制度與單向救助思維,使許多家庭獨自承受各項悲劇,社會工作原應在被排除者與主流社會間,進行協調整合的工作,使低社經或弱勢家庭的結構限制得以被打破,積極協助家庭的動力與功能得以發揮(Chambon et al., 1999/2005;湯淺 誠,2008/2010)。然而,目前切割的方案、片斷的福利服務僅認同被害者」基調的政策方向,並不能適切地提供少年及其家庭有效的服務,只是徒增各公私立機構單位在資源重疊與聯繫上的困擾。

 

一、少年司法能夠「回應」社會問題?

 

「…我覺得少事法其實它有一個很美好哲學的想像是在…它覺『人』是有改變可能的!...所以我不會去認同什麼生來犯罪人說,…教育可以改變一個人,那是無窮的可能…只是說你到底有沒有用對方法…或是那時間點…少年法庭在跟他的接觸活動中,其實就是告訴他『你可以有別的選擇』…你不見得就要用這種你自己也會付出很多不利的代價…」(專家M)

專家M認為少年司法是回應社會問題的機制,法官必須要「解決問題」,而不只是審案下判決,少年法庭法官因此必須學習更多法律規範以外的智識和資源、實際運用的能量等,例如:社區資源是否足以讓少年返家接受家長嚴加管教,或是必須交由觀護人保護管束,抑或必須隔離社區環境,裁定感化教育等。

 

「…辦少年事件的經驗是好的,因為它可能是回應社會問題的一個『機制』!...重點是…最大的挑戰是你要『解決問題』!所以就迫使踏進這個領域的人,就必須要『雜學』…就是要學的很雜…就是除了法律規範給我們內涵之外,它的那個『能動性』!...比如說要交家長嚴加管教,還是要轉介給社福團體,或是你要讓他進入保護程序、假輔(指假日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安置輔導,那你一定要瞭解說社區有哪些資源。」(專家M)

 

突破法律的思維將視野移轉到社會場域中的少年生態系統」,藉由連結資源的方式,來促成少年犯罪行為,甚至其家庭功能的改善,這是少年司法「解決問題」的初衷但是司法體系的若干特性與文化政策機制的配套擘劃等問題,顯然是處於邊陲的少年司法短期內無法跨越的門檻目前臺灣少年司法的運作正面對兩大面向的挑戰,呈現的面貌則是少年司法系統內、外斷裂的諸多現實,而「法律」的理性霸權及階級傲慢,則是使少年司法理念逐漸受到扭曲侵蝕的潛因。

 

(一)弱勢的少年,邊陲的少年司法

 

雖然少事法自1971年即開始施行,但是真正以「教養保護原則」運作,則是在1997年大幅修法之後的轉變,這些轉變除了法規的修改,還有少年司法人員經由專業培訓等,重塑對少事法精神的理解,及福利措施的諸多運用,例如:安置輔導等。也就是說,在1997年以前的國家不安全、社會不安全時期,無論是以成人刑事司法程序,或教罰並重立法的少事法施行,其實皆僅是「少年犯罪政治化」的治理形式,對於犯罪少年(含虞犯少年)的處遇,都是以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為考量的懲罰壓制,而未考慮少年的個體權益及發展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少年司法系統也會受到政經結構社會環境的諸多影響1980年代以後臺灣朝向新自由主義國家機器發展1990年代為了因應社會上暴力與功利主義瀰漫的社會失序問題新保守主義政權仍以強硬姿態打擊犯罪」,試圖藉由警政體系和教育體系的聯手處理少年偏差價值觀所釀造的惡質化犯罪問題等在強調道德懲罰法律與秩序的新保守主義施政下臺灣少年犯罪治理的論述歷史能夠在1997年斷裂」,轉向從寬的「保護教養」原則,除社會文化對少年族群的憐恤等感情因素外,以立法委員謝啟大等為主的少事法修法團隊的堅持不懈、多數少年法庭法官對回應社會問題的熱情投入,也是重要關鍵。這些歷史發展的印記,也相對地突顯出臺灣的公私立單位,長期以來漠視犯罪少年處境及權益,只徒望藉由警政力量壓制少年的犯罪行為,並將其圈限在校園內,以安撫成人社會對「少年犯罪」的無能為力與焦慮。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是目前少年司法體系的政策定單位,初始,少年司法業務從刑事廳移出時,尚無主體的精神,僅是附屬在國家刑罰權的範疇,為了實踐「司法應該敏銳回應社會問題、解決問題的理想」,所以成立少年及家事廳(專家M)。然而,司法體系以民事、刑事、行政法院等為大宗,少年法庭所屬的「少年司法」在司法體系位處「邊陲」(專家M)。專家I認為,原因在於臺灣社會中的兒童少年一直是屬於無聲、無權的「弱勢」階級,有關兒少的法律,也經常不會受到特別的關注(除非有特別的社會議題被報導出來)。

兒少法規的「弱勢性」,反應在徒法並不足以致行,在歷次兒少法規制定與修正後,如何務實地執行,才是使少年福利政策真正「完備」的關鍵。誠如受訪專家I及M所言,在諸如兒少法等修法之後,司法體系與其他部會間會有許多責任上的紛擾,或是國家治理者在各項機制的功能建置未盡完全。例如少事法增訂的「安置輔導」處遇,在立法理想上,雖然希望讓觸法少年遠離監禁人身自由的矯正機關,改採社區化、家庭式教養的安置機構,但在修法後的難題卻是,沒有機構有能力收容來自司法轉向的少年,因為司法轉向少年的偏差行為,需要不同的專業輔導,育幼院所等原有的專業人力與資源,並不足以承載這些被法院裁定安置輔導處遇的少年。又如目前社會福利、精神醫療、諮商輔導與親職教育等領域,對於處理犯罪少年的人力不足,專業知識也需要累積,這些都造成少年司法在立法理想與現實環境中的窘境。

 

「…少年法庭其實就是一部份!…你會想去實現制度裡面它的可能,為難就是在這個理想當中,它的機制應該發揮如何如何的功能,可是在『現實面』上又常會碰壁!…那是說法官你可以這樣做這樣做…可是並沒有實質的資源,可以讓你可以使用的!」(專家M)

 

1999年部分少年法庭法官,果敢地走出法院與民間機構溝通,希望能邀請民間機構成為少年法庭的資源單位,為少年共同努力(專家M)這是審判者面對現實的問題,昂然走出法庭,積極尋求解決策略的開始但也反應國家政策的殘缺怠慢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少年司法」的認識不足,更深層的結構因素,則是臺灣社會長期以來,無視少年犯罪問題「應當被積極協助處理」,只希望犯罪少年能夠被「關」起來,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避免危害大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及安定生活。此外,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無法僅在司法體系內解決,少年司法人員必須連結、援用社會機制及資源,也藉此改變社群對犯罪少年的刻板印象,改以「成長中的少年問題」、「社會變遷影響下的被害者」等觀念,來對少年階級提供協助。

在政策規劃層面將「少年犯罪問題」交由執掌審判的司法體系主導,量刑定案的法官如何以法律專業,擘劃涉及「很多」部會協調的少年政策議題,並獲得其他單位領域的配合,這不是「單向」的立法或裁判可以完成的任務專家E。雖然,起草修法者嘗謂,當成人社會不願負起積極責任時,少年司法應該替代成人社會,透過犯罪學的指引積極拓展、組合社會資源提供給少年(李茂生,1998b:40)。目前以少年司法體系為重心,高度期待該體系能處理所有「少年犯罪問題」,或是認為少年司法能引領臺灣「少年政策」的未來發展,這些盼望可能短期內的實現可能性不高少年犯罪問題需要整合性的工作模式,結合不同部會與領域共同合作,單純專精法律或審判工作者,在少年政策的研究發展與規劃上,會面臨許多難以突破的困境例如:政策的延續性等專家E)。

 

「…...有些法官帶著很大的理想抱負進來做調院辦事,但是做完一段時間,他發覺好像沒有這麼簡單,因為它要涉及到『很多』部會的協調……這幾年少年司法的最高當局,他們對這個議題的想法、思考啊…是有在轉變!是有在轉變!但是他們待的不久,而且最主要他們的背景是法律背景的,可是他要去做一些青少年政策的擬定或是推動,就是覺得有點不搭嘎啊!…我們整個國家把少年犯罪的司法處遇,放在法院的審判系統裡面,…為什麼不能把它放在社會福利呢?…它只是附屬在審判系統,在整個審判的大餅之下,你預算也分不到你要受到的關注,也不是那麼多…;然後所有的思維和設計,是法官、法官兼任的廳長、調院辦事的法官...但是他只是一個調院辦事啊…一年多就走了,所以政策沒辦法延續啊!...」(專家E)

 

在實務運作部分賴恭利(2005)以「少年司法處遇福利化」為研究主題,訪談法官、觀護人、公私部門社工後發現,雖然少事法是以「保護優先」的原則來處遇少年,但是這樣的觀念還需要更明確定位、全面推廣、執行者的用心實踐;對於社會資源的連結分工、評鑑等相關配套措施應予以法制化;充足人力與經費;強化親職教育功能等。除此之外,為了不讓少年輕易進入限制人身自由的機構處遇(少觀所、感化教育處所、少年矯正學校),社會還有哪些機制?哪些社會福利場域?心理諮商場域、醫療場域?親職教育場域?其中,它們是如何執行?對於少年的處遇,會有什麼效果?(專家M)基本上,少年司法人員必須瞭解並運用這些機制,但屬性被動」、「內抑司法系統通常無法主動「倡導」或「改善」這些結構性場域的問題如召開記者會等方式,以適切少年及其家庭的需要

更甚者生態系統論指出,個人行為是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所以少年多數是在結構面受到破壞,導致無法與家庭、師長、同學等建立好的「依附關係」,才會偏行觸法因為在好的依附關係中,會有規範的內化和引導,教導少年如何遠避危險、保護自己,所以,不管對少年的處遇為何,都必須把「依附關係」做為一種專業工具,而不是只在行為上做社會控制(專家O)。故此司法工作者必須深入少年的家庭,去協助家庭系統的改變而非逕自對少年施以觀護安置隔離監禁利用制度去責備受害者(專家O

 

「…從生態論來講,…環境因素大?還是個人行為受環境因素所控制?…在觀護矯正、包括福利系統,對犯罪少年的『環境因素』,有多少改變?…這是制度裡面欺負受害者,叫做『責備受害者』的制度…我們一直在分析他就是社會制度結構下的犧牲者,但是我們處遇又只針對他!...這些內容你去看,是社會控制、社會控制喔!還是透過我們協助他,協助家庭,用團隊的精神來做一些改變!還是只是針對這個小孩子來做行為控制?監禁、安置、隔離,都只是社會控制嘛…出來以後,他仍然改變的非常少!因為他家庭沒有改變,他個人的改變也會很少…」(專家O)

 

(二)「傲慢與謙卑」-法官階級道德律則

 

D法官的期許:「法律人要先解構過去我們自己在這個文化裡面對職務的基因,就是說那種,譬如說【傲慢的基因】啊!就是【你行使權力其實是你應該要更謙虛】的啦!因為你是這麼個權力,所以反而是你在整個行使權力的過程必須是非常的謙卑的,謙卑是說譬如【你要讓出一個舞臺喔!然後讓其他專業者可以達到你的舞臺上,而讓他非常可以完全有安全感的,也非常受尊重的,然後就是也感覺到他非常榮譽的,能夠來這個舞臺為我們要共同去服務的這個當事人去服務。】(D-2-1)」(引自黃玉清,2007:151)

 

行使權力者的「階級傲慢」,會腐蝕少年司法的理念根基,及與其他公、私部門專業人員間的合作關係,損害少年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權益。

謝靜慧(2008)認為我國的少年法制,將少年視為刑事處遇的客體,偏重集體主義的社會防衛觀點,近幾年來,逐漸轉向以少年為特殊權利主體的最佳利益思考。何明晃(2009)則指出,不管少年司法如何福利化,還是國家機器對少年生活領域的干預,依舊存有刑事司法的本質。專家M也憂心地表示,在少子化、家事法院成立後、國家資源不足等情況下,如果少年法庭法官、執行檢察官仍用刑事法庭的思維來執行,「少年事件」很容易就被刑事的文化與作法,淹沒它的本質其認為對於少年司法理念的落實,不僅需要有專業的人員、認同的想法,還需要能夠具體實踐的行動。

 

「我覺的少年法庭的法官,我覺得啦…它會越來越式微,它會越來越像刑事法庭,因為少年越來越少嘛…(而且會被家事吃掉)…對!沒錯!沒錯!…少年法庭的法官如果抱著刑事法庭的思維,他執行起來就有可能像刑事法庭這樣啊…少事法其實就是除了有人在這個位子上,有人認同它之外,他還要去實踐!雖然實踐起來很辛苦啦!對…因為資源其實也非常的少…少年事件…它很容易就會因為它刑事的文化、刑事的作法淹沒了它的特質…」(專家M)

 

法規政策的美好理想,都需要系統裡的執行者,真正懷抱熱誠和意願、付出心力,與其他專業人員虛心合作,和少年建立關係,持續對少年產生影響力。對此,李茂生(2001)觀察到不僅司法體系的人員無法確知己身與刑事司法的界線,連觀護體系的社工人員也因為案件重擔和社會壓力,而無法積極認知己身的任務。畢竟,個案負擔的工作量經常超額的情況下,要仔細兼顧每個少年的需求,是有相當難度的。

另一方面如果法官不採納觀護人的調查意見和建議,應該在判決書中述明理由,不能僅依照法官個人意願為之(專家O)。此外,在修法時,僅著重法官權限的展限,未能顧慮實務工作者面臨的問題(專家C),也是少年司法「階級不平等」的權力剝削。「觀護」並不是少年司法體系的附屬,而是專業團隊的成員,需要法官以「工作夥伴」的態度來尊重,共同為少年付出心力。

 

「…在那個系統裡面,真正有理想和意願,真正付出心力,跟這些所謂的少年,好好去跟他們建立關係,好好去影響他有多少?…我認為他們意願上的困難有二個,第一個工作量越來越大,人數越來越少,第二個,雖然我們有法官越來越開放,可以進入到它整個系統裡面,可是整個問題是法官在裁決、在做什麼,還是法官個人的意願為之…如果你不採納(觀護人的調查意見),應該要附在判決裡面,陳述理由說明…。這都結構的問題…」(專家O)

 

「整個修法的政策…對實務上…在修法有時候考慮到整個整體性的政策,沒有辦法顧慮到實務上在執行的人的問題癥結,跟找出問題…在修法上,它會考慮到法官在案件審理上的…比較順利!比較能夠展現法官審理上的權限、power!比較沒有辦法顧慮到實務工作者的問題…」(專家C)

 

依照周愫嫻(1998)的早期研究指出,有七成的少年進入司法體系後,會受到各種輕重不等的處遇,但是被處以較嚴厲性處遇者比例僅有5%,法官最常運用的是由觀護人執行的保護管束和假日生活輔導。有問題的部分是,少年法庭法官身兼轉向、審理、裁處、輔導教育等多重角色,可能有違程序正義之虞;使用比例較大的保護管束、假日輔導或感化教育,使觀護人與少年輔育院(含少年矯正學校)等的人力負荷過重;更生保護、社會福利與教育機構等,與少年司法體系的認知、合作與協調,還有強化的進步空間(周愫嫻,1998)。

對於法官裁定少年事件處遇的考量部分,周愫嫻(2004)以臺北地方法院1996年的2,282件少年管訓事件,分析裁定書與個案報告書,研究發現我國的少年司法審判體系,並不會因為少年出身的家庭社會階級(如父母教育程度、經濟條件等),而對少年產生差別待遇,比較適合用來解釋臺灣少年司法體系的應該是互動論,而非衝突論,因為法官的判決標準是在於少年司法體系如何看待犯罪少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年齡越大者(如15歲上)獲得的處分越重(如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12歲以下的兒童,處分集中於交付家長嚴加管教或訓誡;家庭經濟狀況越貧困者,獲得的處分越嚴厲,特別是感化教育處分,貧困少年約12%,富裕少年約6%;並且,以父親的社經地位或教育背景,做為衡量家庭社會階級、家庭結構與功能健全的主要指標,所以父親的教育程度愈高,少年獲得的處分越輕;在父母部分,父母婚姻關係不完整、不和睦、不能以適當方式教養少年的家庭,少年獲得感化教育及保護處分的比例高(周愫嫻,2004)。由此可知,臺灣的少年司法體系傾向以「國家親權」的理念,採取感化教育或保護處分來「替代」家庭的功能缺陷,如貧困、低社經、父母婚姻不睦、教養失當等,而非「支持」或「改革」少年及其家庭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

上述這些少年司法系統內、外的問題,看似肇生於系統內部,但卻也是國家政策的不當所致。首先,最容易處理的應該是觀護人力負荷過重的問題,藉由增加觀護人的員額考招,或是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或募集經費,以委託方案方式,轉向邀集衛生福利部、民間社福機構共同合作,都是可行的辦法;少年矯正機構的資源導入、更生保護的強化等,也可以藉由相同的方式強化體制。

其次,國家治理者應該持守少年司法政策的「理念」與「堅持」,使得少年司法體系能不受到刑事司法文化淹沒,少年司法也不致邊陲化、難以獲得資源分配,這是政策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對於施政者的倡導遊說、對社群大眾的觀念宣導等,是必須持續進行的社會改革工程。至於,少年司法體系與其他教育、福利、警政體系間的整合協調,也有賴國家治理者等「有權力的人」的主導支持,當「權力沉睡」時,公民力量的運用是喚醒「有權力的人」的積極行動之一,但不等同於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革命等激烈手段,透過網路媒體的方式,集結公民力量,也有可能促成變革的產生。

 

(三)被排除的論述:少年司法的議題倡導與修法

 

整理歸納受訪專家對少年司法的建議,包括:研究發展機制的建立、修法的議題、檢警執行面的改善等,詳述如后: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應建立「研究發展」機制,例如委託學界進行研究專家E、長期統計分析處遇類型、少年特質、新興少年犯罪類型等,統整後對國家主政者、不同治理體系與社群大眾提出呼籲並研擬服務方案,提供民間機構競標,執行委託服務(如轉介輔導、更生青少年之家等),並經由記者會的主題發言,向外界說明少年司法目前的需求與亟需的資源,尋求社會支持。

法案政策的修正前,應由學術界提出對少年司法制度的觀察,及應檢討修正之處,統整各地實務工作者意見,傳達第一線遭遇的問題與現況、可能的解決辦法使主政者、實務界與學術界形成一個鐵三角,來進行「目標擬定-策略規劃-執行效果-評估改」的循環式行動研究,並將研究的發現做為下次修法或政策決定的改進依據專家M。如此一來,不論政策擬定者如何變動,少年司法體系的定位還是清楚明確,並且能夠長期持續下去。

「…少家廳也可以委託學界來做研究啊!...所以,犯罪少年被關懷的程度就被壓掉了…它難道沒有需要被值得報導倡導投入資源的嗎?…」(專家E)

 

學術界其實要跟實務界,尤其跟主政者,這三個面向,它其實應該像一個三角…它其實才能夠去回應說這個制度它操作的如何?那它是不是應該有哪些檢討修正的地方?比如說少家廳是負責政策…然後學界過去十年以來,學界對少事法的操作它有沒有哪些『觀察』?它提出哪些建議?哪些看法?那你在修正的時候應該通通把它納進來…那實務界呢…它要負責回應第一線的問題,因為有些第一線的問題不是這些學術研究,或是做政策的人他看到的,所以法官應該要反應第一線他遭遇到的這些困難…比如說發搜索票、是同行還是發拘票?」(專家M)

 

少事法第二十七條,針對犯重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少年犯,也可能交由檢察官以刑事程序發動偵查,這是修法當時,立法者擔心對於少年過於保護,所以對於重罪少年犯設下「逆送」的規定。但目前實務上的運作,警察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之前,並沒有經過少年法庭的把關,亦即在程序上,少年被視為成人嫌移犯來對待,而部分少年法庭的法官也認為,在警察移送之後,少年法庭法官才有處理權。

對此,專家M建議,應該依照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讓少年法庭法官準用司法警察的指揮條例,對警察有發交、發查、批案、退案等權利,使少年法庭法官對轄區的警察,有指揮與督導權,這樣才能確保警察移送少年事件時,程序與移送內容都能符合少事法的精神。

 

「…然後我們少年法庭的法官提出來的理由是說,我們只有在你們移送給我之後,我才有處理權你要交給檢察官去發動偵查權的時候,要經過少年法庭的把關,它設計的目的是這樣嘛…可是現在實務上的運作是,你們移送給少年法庭之前,少年法庭都不知道發生這件事…你已經讓他進入偵查程序啦!刑事偵查程序已經開啟了,…他(少年)就被當一個成人的嫌疑犯對待啊!...我覺的這是說我們還有一些刑事訴訟遺續的文化殘害啦!...這是有法律規定的耶…少事法它有一個子法,叫少年法庭和警察機關的聯繫辦法,它是一個法規命令喔……那個少年法庭的法官就等於檢察官一樣,他對他有發交、發查的權利,…案子你就可以批啊…叫他去查什麼,或是他查的不好,你就可以退啊…其實在少年法庭因為它是採全案移送原則嘛…所以法官對轄區的警察,他是有指揮權的!他是去準用那個司法警察的指揮條例,本來就可以指揮,當然就可以督導啊…但是向來都沒有人去重視這一塊!」(專家M)

 

在警察與法官的連繫部分,行為人未滿18歲時,警察局應該要向「少年法庭法官」聲請同行書,法律依據是少事法的全案移送原則與法官先議權,而不是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少年的同行和成人的拘提,兩者法律依據不同,用意也不同。其次,警察局筆錄有關少年部分的告知權利事項,應該告知少年有選任輔佐人的權利,這是依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以符合程序正義中的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而不是如現況,筆錄制式內容仍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權利事項專家M。再者,依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警察對於少年的「夜間訊問」,應當經過法官許可,少年的情況不同於成人,需經法官許可,避免少年直接進入刑事偵查程序,被當做成人嫌移犯對待,或是直接交由檢察官發動偵查權。這些都是臺灣司法中刑事訴訟文化的遺毒,使少事法無法貫徹它的精神和保護作法專家M

 

「…你去看警察局的筆錄喔…少年的,然後告知權利事項的時候,你去看他告知的少事法的權利事項,選認輔佐人,還是刑訴法91條的權利事項?…否則幹嘛去訂少年法庭和警察機關的聯繫辦法?…因為那個聯繫辦法『不是』法律,所以根本沒有人會真的去用它!...現在就變成說它有點積非成是,所以應該要修法,把它訂到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頭去,把警察跟少年法庭的這個部分…拉到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是『程序』的部分嘛….程序正義其實沒有符合法定原則啦!沒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專家M)

 

警察局要向少年法官聲請(同行書)啊...因為行為人是未滿18歲,那就不可以向檢察官申請…否則那個全案移送原則訂假的!少事法的先議權訂假的!...大部分的人都還是去跟檢察官申請,包括警察通知少年來到案,不來他要發拘票,他也去跟檢察官申請…那少年法庭的法官也都樂得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啊!…少年的同行和成人的拘提,那不一樣啊!...」(專家M)

 

「…依照聯繫辦法警察要夜間訊問少年喔…要經過法官許可耶…成人他只要經過被告同意就可以夜間訊問,可是『少年』是要求要經過法官許可喔!…」(專家M)

 

在執行檢察官部分,也發生過執行檢察官略過少年法庭法官判決的案例。原經醫師鑑定,需要門診治療的少年,執行檢察官逕發執行指揮書,將少年送監禁處所進行服刑治療,導致少年在監禁處所發生問題,意圖自殺。這是因為執行檢察官把少年事件當作做一般刑案處理為避免對少年人身自由造成侵害,諸如此類問題應該送請部務會議進行懲處,避免日後再有相同的事件發生專家M

 

「…少年法庭我就是說…現在是執行檢察官的問題,法官在裡頭就講的很清楚了,就是他的強制治療只要(門診治療)…而且是透過醫師鑑定,不是法官自己隨口說的,可是檢察官呢…他也不管、不看你的理由,反正你的治療通通都是進監禁處所嘛…所以他根本不管那個孩子是可以門診治療,就送進監禁處所,而且他也只適合做門診治療,門診治療其實對他才合適,因為那個孩子他還有其他的問題可是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發了…就叫你去看守所去服刑,所以那個孩子後來在裡面就有一些狀況啊…後來就不曉得在哪裡找到鹽酸,反正後來就…就…就是自殺…就是那個檢察官就是把它當作一般的刑案嘛…一般的強制治療都是通通送進那個矯正處所啊…這個問題『照道理』應該拉到部務會議,法官的執行是要他去做門診治療啊…你檢察官把他送去監禁治療,這何等大事耶!侵犯到人身自由耶…」(專家M)

 

最後總結上述分析雖然認真用心的法官與觀護人不計其數,然而,當少年司法體系仍是一種封閉自制的「法律系統」時,他們的付出無法被透明檢視、無法獲得其他體系的認同、更無法縮短「理想」與「現實」間的差距。展望未來,少年司法對少年保護的精神與作法在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各項努力和理念,與建構有助於少年及其家長「改變」的機會與資源等,必須以各種方式積極「感染」前端的警察執法人員與警政署高層、福利系統與學校教育體系,才能使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從前端的「預防」到後方的「矯正」都能切實貼近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信念。

 

二、社會控制導向的福利體系

 

少年司法體系對於社會機制之一的社福體系有許多的期待,也盼望透過修改兒少法的方式,來督促社福體系投入犯罪少年的輔導工作,使少事法與兒少法的配合,能夠成為協助犯罪少年的重要機制。但是,臺灣的成人社會及國家政策,長期不重視少年福利的規劃與服務提供早期,雖然已有少年福利及保護的呼籲,但時值少年不良組織、少年犯罪行為惡質化等問題橫生,「防制少年犯罪」、「預防少年犯罪」等主張,使少年的「被害者」身份受到遮蔽。

新近少年犯罪(虞犯)問題,是有關吸食三級毒品者的通報後處理,原本依照新修訂的兒少法第五十三條,應由福利體系受理通報後,提出調查報告,並向通報人回報,但是當司法院在與衛生福利部協調時,衛生福利部認為他們的社工人力不足,無法受理這些少年虞犯的調查處理所以,當社工調查後發現少年個案繫屬於法院時,就會逕以結案方式處理(專家N、H、I)。「社工人力不足」雖然的確是一個問題,但是福利體系認為「犯罪少年」與社會福利體系「無關」是更大的問題,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也應享有國家的公民權益,不應該被系統性排除,或堆積在司法、矯正體系。

 

「少年保護事件的聯繫與整合,現在典型的像兒少權益保障法53條,現在吸三級(毒品),相關的人要通報到福利體系,福利體系要去做處理(提出調查報告,並向通報人回報)。但是實務上,他們認為三級的…這個是司法的!福利體系就不接…」專家N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吸食毒品的虞犯,因為虞犯依照兒權法是要通報的,但是通報以後呢…要做什麼呢?…社工只要查說這個個案有沒有在法院,有在法院,這個案子就『結案』!...譬如說少年送感化,結案少年在法院,結案…」專家H)

「…因為本來兒權法第53條附近,本來對這種偏差行為的少年,其實他們的社會福利也要介入啊…因為,他們本來做那個高關懷、高風險家庭,原則上跟這個邊緣有關係,但是他們對有觸法以後,他們就覺得不是他們的議題了!他們是有這種觀念…他們主要是講說他們的社工人力的問題,調配只能做一些被害人部分,比如說兒虐啦…頂多做到兒少性交易,…恐怕沒有辦法再往前跨一步做有偏差行為的小孩子…」(專家I)

 

如前所述,臺灣「少年犯罪問題」知識弔詭現象是,不同時代、不同治理體系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原因,都能夠如學者般地,分析出家庭、學校、社會等不同範疇的影響和功能缺陷,但在治理形式的採用上,卻仍是以管控手段為主,特別是前端的警政與教育體系,更是承受國家治理者的指示,依循政策「預防少年犯罪」。這種針對少年個人行為的社會控制,在福利領域,亦是如此深究其因,在我們的社會文化裡,對於「犯罪」的被害恐懼感,和對「犯罪人」惡性的嫌棄,高於我們對「少年」的關切憐憫,因此,對於少年階級的「排除機制」,在不同的治理體系會以不同形式呈現,內部結構隱藏的則是對「差異」、「他者」的社會文化排斥,以及部分執行者對於己身職責的懈怠。

 

(一)片斷的福利方案及專業服務

 

臺灣社會福利政策的發展適逢福利國家所造成的政府財政負擔福利依賴等議題的辯證時期,在歷屆執政團隊「經濟發展優先、福利暫緩」的聲言下,社會福利制度及資源的建置,遠遠不及英美等國家。但是,在解嚴後,民間組織等社會抗爭中產出的諸多福利政策措施,雖然一度使福利擴張,卻高度集中於選票人口,並且,多以方案形式委託民間辦理。

曾華源和李仰慈(2012)認為許多政府部門採取購買方式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使得服務品質缺乏一致性與可靠性,因為個案服務是高度互動關係的內容,當政府部門只透過服務數據來瞭解服務狀況時,得到的往往是表面的資訊。不只是公部門將福利方案委託給民間社福機構執行時,可能會產生服務品質的疑義。實務上,最常聽聞的就是通報人陳述通報兒少保護或家暴等問題後,許久未見社工員訪視,或通報紀錄石沉大海,抑或社工員草率處理的事件。不管是公部門或民間社福機構的社工員,如果在職務上有疏忽怠惰、延遲處理,導致個案或案家遭受身心危難或損害的情形,仍應依法提出告訴。但是,這個問題卻長久以來,都遭到漠視,致使無人可以監管公私部門社工員的服務品質。

民間社福組織雖然有使命、有熱忱、願意主動回應少年需求,因為受限於機構使命、組織規模及募款不易等,常使服務的拓展受阻,如果以承接政府方案的方式來取得經費,又必須遵循政府方案的契約和方向,較難以從事真正適切少年及其家庭的服務。然而,誠如Harvey所言,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社福機構等,所倡導的弱勢族群問題及需要,並不能真正代表弱勢族群的聲音。更者,政府將福利服務大量委託民間經營的結果,使資源在民間單位進行「第二次分配」,除社工人力的聘雇費用外,扣減機構運作的行政成本、方案項目執行率等,弱勢族群實際獲益的部分,常有被高估或美化的結果。或可謂,「福利服務委託民營化」創造出大量的「福利產業/福利經濟」,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社福機構,因此得以仰賴政府的方案,維持機構的營運及發展。但是,國家利用方案委託的方式,也藉此得以方案審查、督導、評鑑等,收納/重塑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力量,使之接受國家權力的規訓作用,自願性地協助執行政策,而非踐履社會改革的基進行動。

此外,公部門(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無法在方案執行時,深度介入對民間社福機構的服務督導。個案服務的高度隱密性、個別化,僅能透過個案紀錄呈現,即便委託方的公部門藉由外聘督導的方式,欲確保、協助民間社福機構的專業服務品質,因為外聘督導的專業經歷等問題(特別是缺乏該領域實務經驗者),還有未能對民間社福機構有較多的瞭解,容易使委託方的外聘督導成為「監控」民間社福機構的變相策略,也增加社工員在接受督導時的時間成本消耗。更甚者,部分外聘督導給予的粗略或有違法之虞的意見,因為無法與執行機構及社工員共同負責,反而導致社工員在實務工作上無所適從。

另一方面陳毓文(2001)也認為,目前我們以少年問題來區隔服務,容易使少年游走在不同的單位間,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必須致力於資源與服務的整合工作。專家OL觀察到,福利服務的「方案化」、「民營化」,使得福利輸送呈現片斷、不連續的現象,不僅無法切合少年及其家庭的實際需要,也使得機構在合作上必須花費更多時間。

 

「像現在又是高風險家庭…一大堆…單位跟單位之間光是個案的切割就…合作上就是要花很多時間…」(專家L)

 

以高關懷的學生為例,學校單位會有輔導老師或學校社工進行校內輔導;在校外部份,則有少年警察隊或少輔會社工的訪視;向法院報到時,又必須受到觀護人的保護管束;回到家裡,他的家庭也許也被納入高風險家庭處遇方案。對少年來說,他必須不斷的在這些單位的實務工作者面前反覆陳述,他近日的生活與行為,也可能藉此獲得許多重複資源服務(如心理諮商)。這種缺乏整合性的服務,並沒有真正切合少年的需要,只是令少年不斷地在社會控制的網絡受到拘束,「確認」他不會產生偏差「行為」。家庭問題亦,在接受高風險家庭處遇,可能家庭本身已是低收入戶,有身心障礙服務的訪視社工衛生局自殺防治的志工父母正在接受離婚的家事調解同時這些方案的片斷性也使得少年及其家庭難以即時獲得協助的管道,反而增加求助時的無助感,及對公部門或助人專業感到不信賴,影響後續專業關係的建立。

再者分析當前臺灣社工養成教育和職場現況首先少年專業服務是相當自限的,我國的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教育養成,是以「案主自決」原則為主,但是偏差或觸法少年的處遇,必須配合社會控制與行為矯正,這些有「控制」或「矯正」特性的處遇策略,並不符合一般傳統社會工作的教導,且有時被認為有違反案主自決的專業倫理之虞但是矯正社會工作或司法社會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在避免少年再蹈犯行,以致傷人害己。曾華源、李仰慈(2012)也認為社工人員在為少年提供服務時,應該去思考少年是處在什麼環境之中,所提供的服務與內容,是否能夠協助少年抵抗和脫離這些不良的社會環境

不管公私單位,社工人力是普遍不足的特別是在偏差行為少年輔導部分,並且,因為社工員的待遇僅有23萬元有餘,使社工員的流動率非常高,同一個案件或少年個案,可能因為社工流動率過高的緣故,必須不斷適應新的社工,服務的提供也相對的不連貫。此外,部分社工人員對於工作沒有熱忱、缺乏專業歷練專家P,只希望領一份穩定的薪資,對個案服務常以例行性的方式處理,或忽略過去,礙於社工員對於個案服務的高度個別性,雖然可以透過督導機制來進行協助或管理,但是,如果提供少年個案服務的社工沒有使命感、足夠的專業能力、責任感等條件,「福利服務」的實質還是無法達成,反而徒增少年及其家庭求助時的無力感也虛耗國家在福利預算上的負擔

 

「社福中心人少人員流動率太高!太辛苦了…待遇不好!社福組織是被錢困住了,政府組織是有錢,但是不知道怎麼花?…因為社工的流動率真的太高了!還有些社工沒有熱忱…」(專家P)

 

對於少年及其家庭的服務輸送也充滿迷思和缺乏發展性。以家庭的經濟問題為例,「福利補助和津貼」是社工員能夠提供的「具體」資源之一,但是這種津貼的供給福利未必能夠解決少年及其家庭真正的問題,甚至可能造成他們心中的負面感受。在臺灣社會的傳統文化,多數人還是希望能以自食其力的方式,來管理自己的生活和金錢,領取補助和津貼,容易使他們遭受歧視的眼光,質疑領取者「沒有能力」照顧自己或家人的生活。此外,「福利依賴」的問題,也常讓社工員感到惶惶不安,不知道自己為個案申請的補助,是養成他的貪婪依賴,還是真的協助個案渡過緊急危機。

相對地對於協助少年及其家庭就業財務規劃建置社區資源網絡等發展性服務,也相對不足。探討箇中原因:首先,少年及其家庭可能因為家人健康問題、子女年幼需要照顧、就業技能不足、缺乏交通工具(如機車)、尚在就學等,而無法獲得維持家計的收入;其次,所處地區過於偏鄉、遠離市區等環境因素,也是原因之一;最後,家庭的病理因素,如家庭暴力、酗酒、親子關係不睦、婚姻問題等,也會造成就業意願上的難題。上述原因,許多都不是社工員或公私部門機構,可以個別處理改善的結構問題,而是需要國家政策的導入擘劃,如改善偏鄉經濟、幼兒托育、精神疾病患者的到府服務等。

總而言之,在缺乏適切的政策規劃和督察,又欠缺專業單位提供以少年為核心,針對家庭問題進行長期性、整合性的在地輔導方案等考量下,資源的浪費是較小的問題,但是少年及其家庭在這麼多的服務方案和資源協助下,問題沒有得到緩解,甚至惡化,可能才是更大的問題。

 

(二)責備?支持?-家庭政策的思考

 

「…從教育到輔導,到所謂的犯罪防治,可以更多元性的,有專業的人員進來,然後做比較細緻的處理。…因為大家切一部分嘛…你學校處理他學校的部分,但是家庭這部分永遠是『最失落』的!但是,少年會發生問題,一定是來自家庭,可是那個點是最困難的!也最缺乏專業的人員介入,也最缺乏長期性的、整合性的輔導方案。…」(專家D)

 

具體來說,從早期到現在,臺灣都沒有「家庭政策」來協助家庭養育子女,支持家庭面對社會環境的變化。不可否認地,「家庭」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場所,在幼兒期,我們就能夠發現某些需要被適當教導的習性、不合宜行為、情緒問題。但是,所有的國家政策都是各做各的,沒有一貫性的整合政策,來支持家庭在福利、教育、經濟、職業、健康、財務規劃、犯罪預防等問題特別是對於偏鄉地區與弱勢家庭,我們的社會支持並不足夠專家O少年犯罪的問題與家庭結構及功能有密切關係,家庭是孩子最基本照顧、監督和預防偏差的系統專家RC

 

「…我們從生態、從所有人的關係來講,…『家庭』是人最重要的成長發展的場所,我們所有這些政策,犯罪的政策也好,矯正的教育政策也好,…弱勢家庭才有弱勢兒童,對弱勢家庭的『協助』,到什麼程度?很少…我們並沒有一貫的家庭政策!...弱勢家庭所面對的不是只有福利的需求,它有教育的問題,經濟、職業、就業的問題,它有所謂的健康的問題,它有財務規劃…非常多非常多的問題…但是我們是各部門分著做,並沒有一個統合的家庭政策。」專家O

 

許多進入司法系統的少年,他們的家庭在經濟和資源上都非常欠缺,卻又不符合社會福利的申請標準(李芳南,2010)。從治理的角度來說,如果對弱勢家庭的社會支持不足夠,少年在家庭中就可能產生問題,在進入學校教育後,許多相同家庭問題的少年群聚在一起,問題就會更惡化,後續的犯罪處理或矯正,都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補救措施。對於父母照顧不完善的孩子,需要給予長期、充足的溫暖和照顧,並且營造出家庭式的感覺,使孩子能夠對重要他人產生依附、有安全感專家R。我們不能奢求偏差或犯罪的少年立刻改變他的言行,因為一個犯罪少年的養成可能是十幾年的時間,所以,我們如何能極不合理地要求少年在23年內就變得循規蹈矩。為此專家R建議在家外服務部分,可以採基金會的形式來運作,將不同需求的少年安排到不同的家庭式機構,妥善照顧35年;在家內服務部份,可以仿照美國的護士與家庭照顧計畫,從母親懷孕開始到小孩二歲,就針對單親或有行為問題的媽媽,讓受過訓練的護士每二週拜訪該家庭,提供子女的照顧和教養指導。

 

「…我覺得還是要給小孩子更多的溫暖、照顧、小孩子更好的這種『家庭式的感覺』…我覺得這個最好!...小孩子需要很大的愛心需要很大的這種照顧!很久的照顧…我們都是急功近利…希望小孩子你馬上就給我變好!..…」(專家R)

 

另一方面,在發展家庭政策的層面,也應該以社區為單位去整合網絡,「在地化」照顧少年與家庭的需要,目前臺北市社會局已經和民間單位開始合作,建置社區服務網絡,使福利服務不致因為方案的切割而斷層,而以社區為單位的作法,也可用外展工作策略,動員社區的力量與資源,形成更緊密的社會連帶,從預防性到後端關顧,協助有需要的少年與家庭。須注意的是,王增勇(2005)以社區照顧為例,提醒當局及福利執行者必須以案主的需要為主,貼近案主的生活世界,發展一種在社區中對生活方式共同想像的對話溝通與行動,而不是任由社工等專業人員執行「規格化」的既定業務,使社工等專業人員成為科層體制的工具,控制案主的生活空間。

以臺北市某資深少年機構為例專家L,來省思結構面向與不同治理體系間的應有心態與作為。臺北市某資深少年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從早期以榮譽觀護人的角色,協助法院與矯正機關輔導犯罪少年族群;繼之,拓展輔導能量,進駐學校,以團體工作及學校社工的方式,輔導學生的偏差行為與生涯規劃;隨後,受理社會局的委託辦理社區少年服務中心,乃至以少年及其家庭為主,將服務據點遷至社區。

 

服務應該是在他們(少年)的社區!所以,我們就把這個點,從原本的辦公室搬到他們自己社區的所在地我們服務應該到孩子『有需要』的地方!...那個地方可能有貧窮的問題、低收的問題、老人的問題我們有去當地戶政事務所談過,去學校、跟里長談過其實是弱勢家庭的關懷工作。我們看到一些孩子的需要,我們認為要去回應不可能一直坐在那邊所以,以外展的概念,這個社區這樣的孩子從預防性到他後端的問題」(專家L)

 

上述種種作法,都是因為○○機構敏銳地發覺少年與家庭的需求,不斷主動回應、結合公部門與社區資源,共同投入少年犯罪的預防工作。而以社區據點為主的工作模式,則有利社會連帶與關係的整合,因為個人生活不會脫離周遭環境太遠,因此透過社區環境的改善、活動辦理、志工人力的培訓等,能在社區建構效率且富有人情味的服務網絡,這是片斷式的福利服務或方案,無法形成的強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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