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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絕教育有隔絕教育的好處,它是不得已不是必然!可是『在外面』不能掌握」(專家Q

 

感化教育和少年矯正學校各種類型都要收因為他們在末端,有精神病的啦、智能不足的啦、各種狀況的它都要收!所以他們的資源確實確實是『不夠』的」(專家H

 

歸納受訪專家的觀察,感化教育部份,可發現近年來增加四至五百人,早期竊盜犯人數居多,近年以藥物濫用吸食者最高,約四成多,少年虞犯有九成都是藥物濫用者,而不是單純的逃學逃家問題。少年刑事犯的收容部分,早期強盜約六成左右,殺人與傷害致死約二成,其他則為少數的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販毒等;近年來,強盜下降至27%,殺人和傷害致死下降至10%多,販毒從個位數上升至26%(快要變成最高位),妨害性自主和強制性交因為近年重視通報系統,從個位數增加20%多。

從法務部統計年報,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的地方法院兒少保護事件處分為感化教育的統計數據觀察,皆與受訪專家的指稱一致,即感化教育少年人數有逐年增加的現象。法務部統計年報,99年至102年止,分別為972、1,097、1,217、1,270人;地方法院兒少保護事件處分為感化教育人數,93至102年分別為548、498、467、474、579、605、579、760、815、809人(引自監察院,2014/5/14)。

環境教育的影響,能否使少年族群感受到自己是「有價值的人」,而非身份挫敗的失敗者,是少年矯正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差別。高聳的「圍牆」是隔絕、也是機會、更是保護。只是,少年終將回歸社會生活,離開機構後的生涯,則是艱難的挑戰,這不是指少年矯正機構的輔導成效不彰,而是國家社會對有觸法經歷的少年,充斥刻板印象、難以容忍「差異」,及結構面向的排除機制的效應。「沒有高牆的社會」,卻對少年族群築疊了更厚實的「心牆」,少者懷之,如何將少年矯正機構內,對少年的各種設想、關顧、寬容作法,轉化到國家社群對待「少年」的行動層面,是臺灣少年犯罪治理最深刻的研究議題。

 

一、感化教育可以「解決」問題?

 

「…所以它解決絕對不是法院把他裁去感化教育,就解決他的問題!...因為感化教育平均應該十六七歲以上,…就小孩子偏差行為的防治來說,已經有點晚了!已經有點晚了!...」(專家I)

 

少年矯正機構是封閉性的隔離場所收容少年的目的是希望藉由隔絕外界環境的影響使少年有機會藉由學習思考體會不同於過去環境的對待方式改善行為問題重新肯認自己的價值但是少年矯正機構無法」完全解決少年家庭的經濟不佳、學校的學業低成就、個人的精神/情緒障礙及創傷經歷,少年矯正機構也絕非單純隔離「犯罪少年」的監禁場所。對於少年犯罪治理,最重要的根本解決之道,仍在於家庭、學校與社會對少年主體性的尊重對待,而非權力剝削及壓制。

 

(一)機構處遇的考量

 

少年法庭法官及觀護人在考量機構式的感化教育/有期徒刑時,是以少年的行為改善可能性生活環境為主(專家C)。這幾年感化教育的人數增加,造成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矯正學校面臨「超收」的許多問題原因除了法官裁定的考量外,也代表著其他中間性安置處遇機構的缺乏(如吸食K他命少年的勒介或醫療處所)、前端的少年犯罪預防工作未落實、觀護人的保護管束等負擔過重、社區資源的服務網絡沒有建立,導致將可經由在社區輔導的少年,轉移到機構式處遇。目前,少年司法體系需要的社會機制,還是以轉向的社區處遇及教育輔導、諮商醫療等專業人力為主,這些部份的缺口必須趕快獲得補足,以免使少年司法體系與矯正體系面臨更大的困境畢竟少年仍必須回歸社會生活(專家HM

 

「當初會建議感化教育少年的處遇,第一,他的行為可能一直再犯,第二,他的社區環境,他本身沒有能力去跟它隔絕,交的朋友還是壞朋友。那覺得必須改變他的成長環境!」(專家C)

 

關於機構式處遇考量的另類思考相對於Foucault所主張的監禁處所等制度性控制機構使權力有機會伸展在支配關係裡規訓少年犯階級的行動思想使其能被國家權力或有權階級所收納轉換為均質性的人口監管專家D認為,因為少年出現虞犯或犯罪問題,所以國家為他預備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等矯正體制給他,這個「歷程」需要很適當的、很專業的、很細膩的評估,與少年共同經歷這個歷程,當少年在完成這個被犯罪處遇的歷程時,也許他就能夠回歸家庭,或是自己在社會上立足,變成一個公民,這也是適合的。換句話說專家D所支持的治理形式並不是對少年施加無義務的限制或權力剝削而是在考量少年周遭生態系統個人性格等部分的詳細評估後,「陪伴少年經歷國家所給予的處理體制因此所有的過程都是以少年為主體去付出成人社會應給予少年的成長元素

 

這個『歷程』需要被適當的接觸、適當的措施,一直到他可能到了輔育院,都是經過很仔細、很專業、很細膩的評估跟著這個孩子一起去走這樣的歷程。即使他最後可能到監獄,或是到輔育院,然後再出來。我覺得OK!...但是我要講的是,如果對個別的處遇,那是一個歷程的話,那給孩子那樣的歷程,maybe他出來他就是『完成』了一個被犯罪處遇的結束,但是他出來他是OK的!...因為他不再為害社會,也不再傷害自己,或傷害別人,那我覺得那就是國家為他安排的一個處理的道路。…因為這些都是因為他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國家預備了這樣的體制給他,然後他就進入這樣的體制,再出來…他可能回歸…長大了…自立了…然後再回歸他的家庭,或是他在社會立足,變成一個公民。我覺得這樣OK!我是這樣來看。」(專家D)

 

對於機構式處遇的時空隔絕問題,專家E與專家Q也坦言,被監禁的人與外界環境隔絕的「時間」,這個排除效應是監獄化的影響,但不是少年輔育院或少年矯正學校的措施問題,因為少年本身在這個階段,沒有辦法避免被監禁,少年在外面的行動太自由,不容易掌控,無法給予適當的生活與目標安排。所以,在感化教育期間,矯正機關的人員會與家長、觀護人,針對少年的狀況做密切的聯繫,例如就讀學年的問題等,希望對少年做最有利的安排專家G。專家C則樂觀的表示,目前感化教育雖然法官是裁定三年,但是少年除非違規情形太嚴重,否則通常一年兩個月至三個月就會出來,「『離開社會』的時間不會太久」,反而可以有機會跟社區裡的壞朋友隔絕開來,接受教化課程等,去省思自己的行為和未來,養成團體規範。

 

「…但是你要想到一件事喔…這些受刑人或被監禁的人,他會被排除,一個很大的原因是『時間』,『時間』!他在裡面關的越久,他跟外面斷線、隔絕的時間,那個排除的『效應』…那是監獄化的問題!...並不是矯正學校或輔育院做的不好那沒辦法避免!那沒辦法避免!」(專家E)

 

並不是矯正學校或輔育院做的不好…那沒辦法避免!」這句話的意涵會回歸到感化教育/有期徒刑是否能解決問題的思考,少年犯罪行為的原因,與個人的犯罪性(如低自我控制、衝動性格、對物慾的渴求),及社會結構因素的影響有關。當社會環境的價值氛圍、政經面向和支持系統,是有益少年正向發展時,少年墮入犯罪淵藪的機會將會減少;相反地,當前社會充斥個人自由至上、競爭風氣、消費主義的享樂文化等意識型態,而國家決策和部分治理體系的行動,也展現對少年階級的排除邏輯,這種肇因於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脈絡的「社會排除」現象,將更多的少年人口推向犯罪經濟產業,追溯其因,社會與國家應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

 

(二)對監察委員糾正文的質疑

 

「法官想送少年到安置機構,內政部說沒錢,要司法院自行負擔經費。法官明知有些少年有精神、智力、聽覺等身心障礙,但因醫院、特教學校和安置機構都不收,也只能送進少年輔育院。法官請司法院撥經費給少年做精神治療,司法院也說沒錢,認為那是法務部該做的事;當然,法務部不出錢,法官也沒輒。」(李宥樓,2005)

2014年,監察委員沈美真、周陽山對於明陽中學與誠正中學、教育部提出糾正文,認為兩所少年矯正學校沒有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身心障礙收容學生,並且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與師資,以致影響矯正成效;此外,收容學生的學力與學歷有嚴重落差,兩所學校也未提供積極的服務措施;最後,教育部長達12年未依法召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議,也未訂定督導辦法(監察院2014/5/14)。本研究對於監察委員此次的糾正事項,認為部分容有疑義,部分確實指出少年矯正教育的困境。

有疑義的部分包括:1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身心障礙少年,是否適合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四所少年矯正機構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可以勝任協助特殊教育少年的問題?特殊教育需求少年的收容,是否會影響其它少年的生活適應與權益?2有關收容少年學力與學歷的落差問題,是否算是少年矯正機構的「重大違失」?是否有必要在感化教育期間,令收容少年的學力與學歷速成一致,抑或給予少年思考的空間,少年矯正機構僅需協助增強基本的生活適應與聽說讀寫能力,至於少年未來是否繼續升學或增強學習力,應該由少年自行抉擇,因為少年矯正機構畢竟與一般正常體制的學校功能不同;3少年家庭結構與經濟問題的統計,突顯出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的返家適應需求,但監察委員並未提出對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的糾正事項;4離校收容少年99102年的再犯人數比率,逐年差異大,有1.1%,也有48.1%,糾正文以99102年的平均再犯比率26.375%、17.77%,指出「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學生出校後再犯比率甚高」敘明,並不公允5對於教育部長達12年未能積極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業務部份,本研究的受訪專家也有同樣的觀察,這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下述分析則以專家訪談的資料為主探究少年矯正體系的現況與被排除在監委糾正文以外的論述議題即協助少年累積正向經驗價值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與少年離開機構後的追蹤服務/更生保護措施的難題等

 

1、少年精神及情緒障礙問題

 

近期因為監察委員的關注,使嚴重情緒障礙的少年,是否適合收容在感化教育處所,成為討論的議題。監委的糾正文指出,兩所少年矯正學校沒有主動通報收容少年的身心障礙狀況,也未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與師資,導致「影響矯正成效」。可議的是,法官裁定少年接受感化教育時,並沒有知會少年矯正學校有關少年的身心狀況,少年的身心障礙問題,諸如情緒障礙、過動、智能發展狀況等,並不是可藉由外表直接判定,而是必須經由醫療專業的衡鑑才能確定。其次,有情緒障礙或智力發展問題的少年所從事的行為,並沒有犯罪意識,但是別人無法瞭解,法官也只能從行為上來判斷毫無疑問的,這類身心問題的少年最優先的需要應該是醫療照顧,而非收容性的機構性處遇專家QG。此外,逕將身心問題的少年收容於機構式處遇,不僅影響該少年接受治療的權利與機會,也會妨礙其他收容少年的生活環境,造成不必要的難題。

雖然法官裁定少年接受感化教育的理由是外面無法收容」,但是少年矯正機構不是專業的醫療單位而是使觸法少年有機會學習獲得照顧進而改善行為的教育場所。認為外界沒有適合的地方可收容安置,就將少年隔絕在少年矯正機構,是侵害少年權益的作法,也是藉由裁判的權力,將責任轉嫁到少年矯正單位。

對於有精神問題或心理疾患的少年專家G任職單位採行的措施為,藉由矯正機關內「規則性的生活」與適當照顧,加上規則的服用精神科藥物,使少年的憂鬱症、睡眠障礙或其他精神問題「降到最低」。雖然如此,對少年問題具有專業性的輔導老師、諮商師和心理師等,與少年間的晤談仍不可少,因為藥物只能改善情緒的生理部份,心理層面的問題,仍需要專業的引導和治療而有身心特殊障礙的少年也需要特殊教育的師資來進行引導專家I)。目前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矯正學校都需要加強這些部份

 

「…精神疾病這個部分,我們引導到精神科領域啊,臨床心理師的部分…要規則性用藥,…慢慢的有很多就穩定下來,而且藥的量就開始減少,甚至有很多以前在少觀所是精神分裂的,事實上規則性用藥以後,可以達到『不吃』的程度。…有!有些比較嚴重的就會引導到心理師的部分…除了精神科醫師之外,心理師也會進來幫忙。那…事實上目前在精神疾病這一塊處理的還算穩定!那…慢慢發現喔…『規則性的生活』,他在裡面…他也獲得適當的照顧…,他精神病的狀況就降到『最低』了!他就不像外面那麼嚴重!進來以後,他單純只是憂鬱症,他慢慢就不需要服藥。啊有部分是嚴重的睡眠障礙的部分,慢慢就不藥而癒啊,…」(專家G)

 

我比較有密切去觀察輔育院系統不能只是說矯正學校與輔育院好,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臺灣對於輔導偏差行為的小孩子這個領域,我覺得教育系統的人『不強』!然後他們也沒有觀念接受比較多比較特殊輔導的老師,或是心理諮商老師進來,他們也是想說用升學這塊來處理我的觀察是輔育院他們差的是那種教育觀念但是他們對小孩子有偏差行為這一塊,他們應該是比教育系統瞭解,但那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他們應該多一點點特殊教育,或是諮商的方式來幫忙,那這一塊他們沒有這個人力。所以我剛才是說輔育院系統,可以加上一些輔導老師、諮商或是精神科醫師進來幫忙,它可以補足他跟矯正學校比較差的那一塊」(專家I)

 

2、少年家庭的經濟不佳問題

 

依據監察委員要求矯正署所做的調查統計,明陽與誠正中學兩所少年矯正學校的551名收容少年(尚不包括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其中有70.96%的家庭結構不健全,有51.55%的家庭經濟情形不佳監察院2014/5/14。但是依據受訪專家I多年的觀察,這個統計數字可能是因為調查時,少年礙於面子問題,所以勾選「一般」的選項。事實上,貧窮、父母離異、單親、父母分居、隔代教養等,應該有70%,所以,經濟上貧困的少年應該比47%或50%更高。最具體的證明,就是少年在矯正機關中的「存摺」(因為在收容期間不能用現金)大部分存款都是零。除此之外,專家G也認為,矯正機關收容的少年,有三分之一沒有「社會支持力」,因為父母無法或沒有能力來探望,或是父母也在監獄服刑、僅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隔代教養環境。

 

「…我的這樣看了那麼多年,我覺得那個數字應該比這個還『高』!...貧窮…父母離異、單親家庭、父母分居、隔代教養,加起來應該超過百分之七十,這個跟我看到的差不多!...因為他可能用口頭問比如說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的,那個比較明確,你說『一般』,很多小孩子其實是面子問題…這樣的比例應該比百分之四十七或百分之五十還高!」(專家I)

 

Edelman(2002)指出,在任何少年矯正機構中都有大量貧困、童年受虐、疏忽照顧、沒有學習能力的少年,當這些心理問題沒有受到適當的處理,會醞釀出更多的憤怒和沮喪,並以諸如偏差或犯罪行為表現出來。對於矯正機關中高比率的貧困少年,雖然基本的日常用品會由國家免費提供,但仍是相當有限的,因為並不是少年比較奢侈,而是每個人的需求不同,那種「感覺」是「為什麼沒有人記得我?沒有人想來看我?沒有人帶禮物來給我?」,除了物質部分,感情的部分、需要被接納關懷的部分,也是少年心裡最渴求的。還有物質生活的嚴重不足,會加劇少年內心的缺乏感面對這些問題,矯正機關的作法是對外募款,再由帶班導師以獎學金的名義來發給,並提醒少年要守規矩和認真讀書,除了補足少年的物質缺乏,也以榮譽的授獎方式給予少年正面激勵專家G

 

「…其實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人,其實他是沒有社會支持力的!他的父母親可能都沒有來看他,或是他的父母親也是在監獄啊,或是他隔代教養啊,或是他…事實上他進來以後,沒有人來看他!所以他保管金裡面是零…那他如何在裡面過日子?基本上的日用品公家會提供,但是還是很欠缺,那畢竟還是很有限,因為他的需求不只如此而已啦,他可能看他隔壁媽媽有來看他,買糖果餅乾給他吃耶,我就是沒有!他用的是沐浴乳耶,我只有一塊香皂!公家發的。我的內衣喔,公發的,都快要穿破了!...我只有兩三件換穿,這個冬天的時候沒有乾,我就只好穿濕的衣服!...我就強索,…他的物質生活是不足的,而且是嚴重不足!...」(專家G)

 

黃素華(2005)以彰化少年輔育院的377位低收入戶學生進行問卷施測,研究發現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與少年犯罪行為,沒有顯著相關,但是親子互動關係、兒童早期受虐經驗,與少年犯罪行為有關聯。這個研究發現與我們從專家訪談中得出的結果,略有差異,受訪專家F認為少年會被法官裁定感化教育/有期徒刑,通常是因為少年家中的經濟不佳,導致照顧品質不良,生活不穩定,當少年遇到狀況時,沒有主要照顧者可以協助處理。例如父母親因為經濟或工作屬性的關係,必須離家外出賺錢,將少年給祖父母照顧,隔代教養的結果,到了就學年齡,回到父母身邊時,比較難以適應父母的教養方式,所以才會有偏差等問題。

對此專家F所任職的單位,採行的處遇策略是,藉由隔絕的方式,使少年離開原先生活混亂的環境,並「有一個穩定持續的環境給他,或照顧給他,是很重要的!。這種看似平淡無奇的穩定照顧環境,給予少年規律的生活作息、溫飽及照顧,也引導少年進行生活及目標規劃。成人對少年付出的種種照顧和協助,會使少年逐漸願意信任他人、願意尋求他人的協助。「關係」的建立過程,使少年發覺自己是有價值的、是值得被愛護的。甚至,當少年離開機構後,也會主動打電話及回到機構探視師長,甚至尋求問題的協助,因為少年信任該機構是「安全」、「可以獲得協助」的地方。

 

「…基本上其實喔…小朋友在他們原來不是很好的環境,來這邊可以被好好照顧一段期間,比較茁壯一點,有一個穩定持續的環境給他,或照顧給他,是很重要的!就像風箏的那條線有人拉著、拉著,對他比較是一個穩定的力量,或是尋求資源時候的力量。…做某一些隔離是他們可以離開原來比較混亂的環境,那到一個比較穩定的環境,至少生活作息是比較穩定的照顧品質是穩定的,然後有一些生活上的安排跟目標,比較結構式的部分。你在外面的時候可能日夜顛倒、時間混亂或是三餐不定等等…」(專家F)

 

「…當然,這個出去以後就要做追蹤啦,就要持續去追蹤他回去適應的狀況,是不是真如他所說的這樣做…甚至很多孩子是主動打電話回來的!很多是這樣的他覺得這邊是一個『安全』的環境,可以提供他協助的『安全』的環境。…他們跟我們(矯正機關)的老師關係建立以後,會常常回來或打電話回來…。後續他有一些問題的時候,他會回來找,或是尋求這個安全堡壘,或是這個可以提供給他一些幫助的人的部分。」(專家F)

 

如前所述,觀護人及法官認為,應當給予少年機構式處遇的考量之一,是少年的生活環境。少年的家庭未必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是,當前臺灣社會的「工作貧窮」問題,已然惡化原先單純的貧窮議題。經濟上的入不敷出,使家庭的照顧功能有所欠缺,可能因此導致少年產生偏差或觸法行為,因為消費價值的享樂世代裡,經濟能力不足的羞恥感,比「相對剝奪感」的緊張壓力,更令少年感到難以在同儕間立足。這些問題的知識生產,不能僅僅歸因於少年的「偏差價值觀」或「物慾享樂心態」,而是國家政策、社會環境等(而非少年矯正機構),能否給予少年及其家庭「機會」及協助培養能力,去賺取自己渴求的一切。

另一方面,前述機構內的「資源不足」問題,也需要被當局關注。少年矯正機構並不僅僅是豢養「肉體」生命的地方,少年也需要接受持續穩定的照顧、與重要他人建立關係,並藉此獲得身心發展所需要的安全感。對於關係建立的部分,需要仰賴少年矯正機構內人員的付出,但是機構「資源不足」的問題,除援引外部資源外,也需要國家政策的充分支持。

犯罪少年的福利矯治應該投入多少資源?對少年犯罪問題相當關切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身為執行單位的法務部矯正署,各有不同的考量。封閉隔離的機構性處遇,只能提供貧困、家庭有問題、弱勢的少年族群們一至四年的「安、穩」學習環境,當離開少年輔育院或少年矯正學校的那一刻開始,現實的難題還是存在,甚至變得讓人更難以承受。

 

3、學業低成就與教育轉銜問題

 

透過監察委員督促完成的學習成就調查發現,四所少年矯正機關中的少年,普遍的學習成績「真的很低」,原本應該就讀高中的少年,成績僅有國小程度。學歷的維持是矯正機關對少年的課業輔導措施,但是少年普遍成績過低的問題,使得部分矯正機關的師長們極力遊說少年的父母,能同意少年從較低階的國中課業學習起,再慢慢累積到高中課程,這是為了增進少年的學習信心,而不只是讓少年在矯正機關內虛晃幾年,就取得一紙表面文憑專家G此外,矯正機關的學業輔導目標也包括:增加聽說讀寫等學習的能力、學習職業技能並取得證照、透過各式動態與靜態的活動陶冶心性、讓自己成長的痛苦經歷不要延續到下一代等專家Q

 

「前陣子因為監察委員他也很關心,…後來他又想到一個問題,這些小朋友的學習成績普遍是最低的,在外面可能是PR值可能是倒數的5%全部在這裡,他就想補救教學的部分。…後來他叫我們去做學力的檢測,果然!這個當然也在預期中啦!就是他普遍的學習成就『真的很低』耶!...我們有80%是應該念高一的…高中的,但是實際上落後三個年級、四個年級的,很多!...落後三個年級就表示他只剩下國小的程度…」(專家G)

 

少年矯正機構的收容少年在課業學習上,必須仰賴教育部協調師資,進入機構授課,使少年的國高中學歷,不會因為機構式處遇的隔離而中斷。未來,少年離開機構後,也需要教育部協調外面的學校,協助復學轉銜的部分,因為結束感化教育的少年,在申請高中職等學校時,經常面臨學校的拒絕,擔心少年的觸法經歷會影響校譽的維持與招生等。依據受訪專家Q與L的陳述,截至目前為止,結束感化教育的少年在復學轉銜的行政細則部分,尚未有清楚具體的內容可循,這使得矯正機關與社政的追蹤輔導單位,不清楚應該如何對少年提供適合的協助。

專家Q指出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少年離開機構後,任何一個學校都可以去申請就讀,但是外面的學校通常會拒絕少年的申請,如果教育部不出來協調,協助少年學歷的維持,跟轉銜復學的問題,那少年就難以繼續學業國中因為是義務教育,所以幾乎不會拒絕;高中職以上的學校,則不然。這些拒絕都是一種社會排除、不支持少年的表現,可能會讓少年仇視社會對他的排斥與羞辱。

 

「…兒權法重新修訂,裡面有一個矯正少年轉銜復學辦法,任何一個學校都可以去,那你教育部不幫協調學校(矯正機關)有『非常多』需要教育部的資源,比如說孩子出去要接外面的學校,外面的學校不收啊!...這就是…社會支持沒有嘛,怕他來這裡影響我的校譽嘛!...『非常需要』教育部來協助學生學歷的維持跟轉銜復學的問題…國中幾乎不拒絕,因為他原來的學籍在那裏,是義務教育,它只好收啊!它無法拒絕…高中你繳學費是你家的事!我不要你繳啊!…你不要讓孩子覺得我無辜嘛!無依靠嘛!你讓他覺得無依靠,開始仇視社會的時候,他下來反撲的行為更嚴重…。『為什麼你要拒絕我?外面的學校都拒絕我!』…」(專家Q)

 

少年矯正機構由早期的隸屬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後來因為脫逃事件頻繁、管教問題等,1981年改隸法務部,1999年兩所少年矯正學校改制。少年矯正機構的所屬單位轉變「社會處-法務部-法務部與教育部」,與國家治理者對少年犯罪治理的態度有關。黨國政府時期,少年感化院/少年輔育院收容的竊盜、贓物犯等,多是貧困家庭背景的少年,因為對物質的需求而觸法,其它犯罪類型的少年,長期刑者收容於新竹少年監獄,或是與成人共同監禁;1980年代前、後,少年犯罪人數居高不下的問題,與國家主張的強硬壓制政策有關,但社政單位無力處理犯罪少年的收容處遇,也藉由脫逃事件頻仍等受到關注;1997年少事法修法版本討論之際,立法委員謝啟大等也順利催生出「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推動兩所少年輔育院的改制。時至今日,經由監委的糾正文可知,教育部對於兩所少年矯正學校的投入,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此外,「少年犯罪問題」的知識生產之一,就是少年在學適應不佳,包括:少年對於制式、概念性學科教育的無法吸收,所導致的學習挫敗,與師長同儕的集體排斥、校園被害問題等。如前所述,因為資訊的繁多流竄,及文憑貶值的現況,「讀書」未必是少年唯一的選擇,其次,就如受訪專家所觀察到的問題,非行少年需要實際操作、體驗、生活化的課程學習,而非概念性的學科教育。那麼,考量少年的實際需求後,是否仍應要求少年矯正機構致力於「補救教學」,與協助少年取得「學歷」?或者,可以經由教育部的資源投入,在少年矯正機構內,增加技能性課程、實驗性方案等,激發少年的學習興趣,以提升自信心。例如:經由美食創意競賽的「多元化主題式教學」,協助少年設計中英文菜單、撰寫企劃案、買菜、烹飪、接待禮儀等這些兼具生活化及技能訓練的課程,就相當有助少年培養學習的自信心、累積成功經驗專家F

 

二、被排除的論述

 

監委糾正文的議題反應出我們對少年矯正機構的常態化思維如憐恤少年家庭經濟不佳、認為機構應該協助少年提升學歷和補救教學,對於少年身心病態問題的醫療服務等。然而,這三個議題卻未必是少年矯正機構能夠提供協助的部分,目前機構式處遇的做法是,協助少年累積各種正向經驗、價值觀教育,及規劃職業技能教育,這些協助措施僅能針對少年「個人」,無法深及「家庭」或「社會結構」、「文化」的轉變。如同少年司法體系的侷限,目前的機構式處遇無法觸及家庭服務、結構面向的議題倡導,復以,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少年矯正機構面臨內、外環境的挑戰,也有許多有待國家進行政策規劃及改革的難題。

正向經驗的累積部分專家FG就指出,如果少年可以在矯正機關內讓「學習的信心」提升,他就比較能夠適應收容期間的生活,因為少年過去的工作經歷少、在學業上的挫敗感多,在矯正機關內的許多成功經驗(學樂器、參與社團、考試認證等),都是為了累積他們有比較好的學習自信心這跟一般學校教育的「製造失敗者」生態迥然不同,兩者間的差別,不只是課程活動的安排,還有師長們能體認到少年真正的需求,亦即「自信心」的培養與信任少年能夠「成功」。另一方面藉由持續穩定的生活照顧和陪伴使少年從原先充滿防衛的意識行動透過關係的建立學習信任他人和恢復身心的安全感,也感受到機構對少年的支持協助專家F

 

「他能不能夠心安的住下來的話,其實就是看他自己…在這邊『學習的信心』有沒有上來?…孩子可能以前..也沒有做過什麼工作學習上也是挫敗比較多,所以我們其實是希望說他們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很多成功的經驗,他們會有比較好的學習的『自信心』。好的成功經驗就像是透過學管樂、學社團,上課的時候你好好測驗,我們會給你認證,然後你考試證照…」(專家F)

 

「…他們在人生通常是『失敗組』的,他從來沒有想過還可以獲得冠軍,我相信從這一刻他的生命可能是重新再定位了!重新再來一次!」(專家G)

 

因此,當機構式處遇僅能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課業學習與職業訓練時,這些仍是不足的,因為少年需要累積正向的成功經驗,重新發覺自己和他人的價值,而非僅是倚靠單薄脆弱的教育、職業等社會鍵,來防杜他們不致涉入犯罪行徑。這也意味著。我們必須體認到「少年」是有思想、有感覺的「人」,並且,少年終將復歸社會生活,能夠協助他們順利適應的關鍵在於,翻轉他們原先「不安全」的被照顧經驗,使少年能夠願意與重要他人建立依附關係,相信自己是有價值的,遭遇困難時,有「安全保壘」能夠傾訴(而非受到評斷責備)、尋求協助(而非放任少年自行面對)。

 

這些小孩子不是你給他一些職業訓練,拿到一些執照就可以的,他一些心理上的問題,或是說他家庭的正向經驗…或是工作態度等等…他都需要幫忙!...從控制理論或社會鍵理論來看,他們是可能一個職業的線可以連,或是一個教育的線可以連著,可是那個很脆弱!」(專家I)

 

在價值觀教育部份,蔡德輝、楊士隆(2000)研究矯正機關中的暴力犯罪青少年,發現他們受到社會暴戾氣息、偏差價值觀念、低階層衝動投機與魯莽文化、叢林生存法則等負面社會化感染很深,認同旁門左道不法取得財富、對抗主流合法的權威等低階層社會文化行為。因此在機構性處遇過程,期待少年能改善行為、調整認知、完成技職訓練,因為在結構式的環境,能夠把正確的觀念長時間、密集性地灌輸給少年專家C。所以,少年矯正教育應該算是一種廣義的「特殊教育」,但不是一般所指的身心障礙的特殊教育,而是針對有問題價值觀的教育,希望以改善品德的方式,來進行重新教導,給予少年品德教育的機會,再次確立少年的價值觀(專家QG

 

「…我覺少年在裡面(感化教育),第一就是行為改善,第二是認知調整,第三是技職訓練…機構性處遇的好處就是,比較有長時間、密集性的,把某個觀念一直灌輸在他的身上…就可能他會朝這個方向做…」(專家C)

 

有爭議的是對於少年施以品德教育」,可能會使少年更難適應社會因為整個社會的氛圍是強調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追求財富、權勢的功利主義目標,但是少年通常沒有足夠的能力和適當手段(少年的「身分」也不被允許),去達成這種目標。「品德教育」或「價值觀教育」對少年是相當重要的,然而,也許更需要接受這些教育內涵的,不只是機構式處遇的收容少年,還有社會上爭名逐利的「成人」。

為了使少年能夠以適當手段,「有機會」達成社會上期待的目標及自我實踐職業技能的訓練是關鍵,亦即,藉由機構職業技術學習,以利未來謀生就業,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少年矯正機關也會鼓勵少年取得證照,甚至在專家G所屬的單位裡因為擔心少年進入機構的時間不一致,錯過某些少年想學的職業課程,因此開班方式以建構八個職類、錯開時間,讓少年在最短的十個月內,也能取得證照。更者有鑑於目前臺灣基層技術人員的斷層問題,專家C也建議,希望矯正機關內開設的職業課程能朝向車床、油漆、泥水匠、電焊、汽車修護、摩托車修護等,使收容少年能專精某項技能並透過與勞動部職訓局合作,將師資等資源引入機構

 

「…我們少年出來(前科保密塗銷)…你不跟人家講,人家怎麼知道你以前幹嘛?有那個(專精)的技術就不怕啊…所以,我一直希望說輔育院好好把那個『技術』學好,怎麼去訓練那個技術,出來後他可以『謀生』,能夠謀生有經濟能力,就不會想那些偷雞摸狗的事情!有生活的困境,他沒有能力去滿足他自己,才會去做作姦犯科的事情,來滿足他的物質…我們是跟它建議一個個案在裡面待在裡面一年半、二年,你從事學習一個『基本的技能』(例如:車床、油漆、泥水匠、電焊、汽車修護、摩托車修護),讓他學習的『很熟悉』,出來以後就有就業機會!...希望它可以跟勞委會的職訓局合作,因為職訓局有師資…」(專家C)

 

「…我們現在一直在處理職業教育這一塊!...要建構八個職類,…那你看開班的方式,是預計每兩個月開立一個職類,那為什麼要把它錯開呢?因為完全是要量身打造,因為小朋友進來的時間根本是不一的,他隨時都會進來,…那如果八個班同時開課那是不合理的,因為錯過開班時間,他就沒有機會了!...我們現在平均值一年兩個月,他大概就可以出去了,所以你看我們的課程設計喔,從開課到考證照,其實十個月而已!...」(專家G)

 

三、「少者懷之」-感化教育怎麼「辦」?

 

雖然,矯正機構常被當作「關壞人」的監獄,或是犯罪人應該被隔離的地方但是在少年被系統性排除(家庭、經濟、福利、教育…)後,最終,部分少年人口會在少年矯正機關內接受一至四年的感化教育或是有期徒刑這時替代父母與家人照顧少年的,就是矯正機關的教化人員和老師們,藉由安穩的生活照顧,在各類課程與活動上調整少年的價值觀,使學歷與學習自信心獲得增長,職業技能訓練讓少年習得一技之長,持續的諮商輔導與精神醫療的照顧,使少年能夠療癒心理的傷口。這些的作法,都是為了讓少年「體驗」不同於過去的被照顧經驗。當每天都有溫飽、穩定住處、老師關心、有問題時有人在旁協助引導等,這些原本都是一個孩子成長的「基本元素」,矯正機關的教化人員和師長刻意營造這種環境「歸還給孩子」,讓少年能夠重新信任自己可以被愛、也值得被愛,更有人願意等著給他愛和支持。

 

(一)在院/校的協助接納

 

當少年同時身處司法體系和社福體系、教育體系時,這並不是資源競合的問題,或是應該以司法體系的處遇優先,刪去社福與教育體系的協助。因為,少年在法院接受審判、由觀護人進行社區處遇的保護管束、在少輔院或少年矯正學校收容,這是國家給予他「犯罪行為」的不同協助措施,希望藉此矯正少年的行為和認知。但是,有關少年切身的家庭、學校、社區、職場等系統,需要以生態論的觀點來進行個案管理、資源連結、關係重建與維繫,這是社會工作無法被取代的「專業服務」。此外,如果少年有接受教育的意願,或是尚未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體系不應該以「排斥」或「拒絕」的態度來處理,所謂「有教無類」的核心精神,如果不能在教育殿堂被貫徹,而是將觸法少年視為無法教育的「廢棄物」,那麼這些少年又如何能被社會其他人接納?

專家E提及某案例,案家原本領有低收入補助,但是因為三名子女陸續被法院裁定感化教育,低收入補助被暫停,案家原本依賴低收入戶補助做為生計來源,也因此面臨生計斷絕困境。雖然三名子女皆被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但是不代表已有國家照顧,所以不需要再給案家福利補助;此外,如果是礙於社會救助法的人口計算辦法,致使家庭成員數減少因而不符低收入戶的領取資格等限制,但是案家仍有經濟上的問題,又該如何處理?雖然這個措施是依照相關法規執行,但是儼然有變相懲罰窮人未能妥善管教子女的意味。

 

「…低收入家庭的小孩,…三個小孩先後都被判感化教育,那個補助就暫停了!就沒有了!...因為你服刑、感化教育、入監(隔離式機構處遇)。…那『案家』怎麼辦?」(專家E)

 

幾年前,還有在矯正機關中,少年被體性侵害(加害者為其他少年、成人)的案例專家M機構管理者沒有立即通報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也沒有社工或任何輔導措施,少年的「性侵害被害人」身分就這樣被忽略。當少年在感化教育或服刑中,不代表他沒有任何權益,他的權益仍在,但是少年矯正機關如果不重視,那麼,受害最深的不只是被害少年本身,整個組織的管理也會越來隱晦艱難,因為不合於公平正義,偏重於眾暴寡、強凌弱的文化。

 

「…那之前有一個性侵害案件,可是○○並沒有通報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然後他也沒有社工、任何的處遇可以給他,…所以○○雖然是一個感化教育處所,……法務部的監所管理只是讓他不要逃跑...我要說他是一個性侵的『被害人』耶…只是因為他是執行感化教育的身分,他的性侵害被害人身分就完全被抹消了!不見了!」(專家M)

(二)離院/校的追蹤服務

 

對於離開少年矯正機的少年來說,「三餐溫飽」、「有住的地方」、「有人持續穩定關心」等是非常重要的基本需求,因為少年可能因為家庭問題,從小就必須依靠自己的能力求生,等到結束感化教育回到現實環境中,因為沒有家人可以依靠,只好又回到原點再次依靠自己的力量過生活。對於這些少年,他們並不是「不義」的犯罪人,他們是「不幸」環境中做錯事的人,國家社會有責任,要去補足和協助他們的「不幸」,使他們能在不擔憂生計和住處的前提下,去思考、發展自己的未來,而不是將他們遺棄在社會的邊緣,直到他們再次犯罪,然後以再犯慣犯等污名苛責他們不知悔改。

 

「…出去(矯正機關)以後什麼都要自己來,光『三餐溫飽』有個地方住穩定的環境…,我想對他們來講就是…有些孩子是比較弱勢的…我們(矯正機關)的孩子『很小』就要靠自己,十來歲十幾歲就是要靠自己在外面生活了!那到現在出去,『更』是要靠自己了!...」(專家F)

 

劉慧姣(2000)針對北部兩所少年矯正機構、即將出監(一個月內,包含假釋與刑期屆滿者)的青少年9名進行生涯測驗,研究發現:少年雖然對未來充滿期許,卻對他人的鄙視和懷疑、前科問題、起步太晚等感到擔憂,最需要的是他人的支持和個人的努力不懈、也嚮往有一天能具有一技之長,達成最終獨立自主的目標。

專家F也表示,在少年離開機構前,會與少年討論未來的生涯規劃,希望從事的工作、住處、生活安排……。繼之,再持續一年內電話追蹤輔導少年出去後的適應狀況,包括就業的問題、回到社會生活是否順利等也有許多少年會主動打電話回矯正機關給老師,說明他的生活近況,或是詢問遭遇什麼問題,該怎麼解決等。當矯正機關的老師們與少年建立好的依附關係時,少年會把矯正機關的師長當做重要他人,知道師長在他遇到問題時,會給予支持協助專家G觀察到某少年矯正機關則是依照兒少法通報社政單位,經由轉介的方式,通報當地政府的社工人員進入機構內開案,進行銜接。

 

「大部分要出去前,我們都會做他未來的生涯規劃部分,所謂安定或未來的安身立命…我們比較講的是生涯規劃,他大概未來會想要走什麼路,他大概未來會想做什麼工作他會想跟誰住……輔導老師、老師他們很多人都會跟他們討論過…當然,這個出去以後就要做追蹤,就要持續去追蹤他回去適應的狀況,是不是真如他所說的這樣做,這是追蹤輔導的部分。…大概持續一年內,我們都還會去追蹤看看他們的生活狀況。…打電話,…甚至很多孩子是主動打電話回來的!很多是這樣的…他覺得這邊是一個『安全』的環境,可以提供他協助的『安全』的環境。…他們跟我們的老師關係建立以後,會常常回來打電話回來…。後續他有一些問題的時候,他會回來找,或是尋求這個安全堡壘,或是這個可以提供給他一些幫助的人的部分。」(專家F)

 

「…他出去以後…很注重這一塊,…要做『連結』!按照兒權法,…要通報當地社政單位…最近也在處理這一塊!...還有就是分工的問題…主張社政單位要銜接下去,因為你的場域在外面,你各地才有社工人員嘛…資源在你手上,…是做不到的!...至少在行政聯繫上要建立更密切的管道,…目前就是轉介出去而已...社政單位才是公部門,這群小朋友在戶籍地本來就屬於社政單位的領域,只是他是屬於『高度關切』的一群人而已!…他如果期滿,…可以早預先三個月通知你,你預先來開案…直接進來…」(專家G)

 

針對結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的少年,依照兒少法條應該由社福體系追蹤半年,立法用意是希望當少年從高度控制的安置機構、少年輔育院或少年矯正學校離開後,現實環境中有較大的自由,這個時候仍然需要有人從旁關切規範,並給予協助,因為少年可能無家可歸、生活無著、「連吃飯的錢都沒有」等,亟須當地社福單位給予積極的扶援。目前,這個追蹤輔導機制仍在建構中,專家I指出過去少數的宗教人士的善心幫忙,和臺北部份少輔會社工從事此類服務。

 

「…至少要追蹤半年!...因為…因為在輔育院算是高控制的機構嘛…可是他一出來就會出問題…因為變成極自由…從高度控制到極自由…可是除了控制以外,應該有一些關懷或幫忙協助!因為這些小孩子有時候出來,那個家裡人都不見了!或是他出來連吃飯的錢都沒有!那我們覺得說一個小孩子回到社區,他沒有家、沒有錢,他只能犯罪囉…不然怎麼辦?…」(專家I)

 

較適當的轉銜做法是,專家F指出,如果採用原有的認輔制度,就是少年在矯正機關時,社工員就可以進入機構少年建立關係,這是最好的模式,因為對少年說,「關係」是很重要的核心。在少年預備離開機構的「前半年」,機構就可以先行文或通知追蹤輔導的社工,進入機構內與少年建立關係,瞭解他在機構的生活適應、學業狀況、學籍延續、是否升學、職業技能養成狀況社會支持等,透過與少年的會談,及參與機構內的許多轉銜會議、書面評估報告,來為少年擬定離院後的追蹤輔導服務專家L。但是有關離院轉銜的部分,缺乏中間的協調單位教育部?)與規畫流程,這部分的工作模式目前僅賴摸索中學習。

 

「…大部分我們會比較期待,他可能有一些我們(矯正機關)原來有認輔的制度他在裡面的時候就來接觸他,這樣是最好的一個模式。…『關係』吧!對少年來說,『關係』是一個很核心的部分。…關係的建構、關係的維繫、關係的持續…照顧的部分。」(專家F)

 

「前陣子我們兒少權法修正以後,跟司法這邊也是很大的狀況......特別在『轉銜』這一塊,…因為社政依法要追蹤一年…這個銜接的系統一直發生很大的問題!...因為只有行文來,我們就要去追蹤輔導,那是很困難的!…(少年)出來以後,我(社工)跟你(少年)重新工作(重新建立工作關係)...那你(少年)不會覺得很煩嗎?『我已經被關完了…你還要幹嘛?』…畢竟在裡面(安置機構或感化機構)建立關係,是『非常容易』的!......譬如說那個轉銜會議,…應該可以參加吧!比如說他裡面適應的情況,他的學業的問題,繼續升學呢?還是學籍能不能從你當地,轉到我那邊?那工作,你在裡面有學什麼技術什麼…我一個社工員要承接,我為什麼不能早一點…或是至少你書面對這些孩子的評估嘛…」(專家L)

 

(三)更生青年(滿18歲)的協助措施

 

當少年在機構收容期間已滿18歲者,也應當享有國家賦予的公民權,他們有迫切的福利需求不應該遭到排除少年被隔絕的2〜3年,在心態與能力上與15、16歲的孩子無異(專家I),不能因為年齡已滿18歲,沒有兒少福利資源可提供,做為拒絕提供服務的藉口。社會福利項目與資源分配,並不是只有兒少福利乙項,就社工專業來說,還是可以透過新方案的開發、申請聯合勸募、多元就業方案、以企劃案方式向企業募款、自立宿舍、愛心房東、自強雇主、大哥哥大姐姐服務等各式各樣的資源開創,來進行協助

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和能量,並不只限於公部門既有的服務範疇,如何進行各項社會資源盤點與掌握,讓資源可以適切個案的需求,也是社工專業的重要功能。再者對於有需求的福利人口,中央與地方都應該積極開拓服務策略與資源,建構整合性的「社區工作模式」有效應用在地環境的優勢,以青少年與其家庭為核心,營造完善的社區服務網絡,成為當務之急。

 

更保這塊在少年做的很少!那時候希望說社福可以接著做。現在遇到的問題是說…因為很多感化教育的小孩子結束已經都滿18歲!那很尷尬…18歲我們有保護管束…可是除了這個之外,沒有其他的…以前少輔院和法院的觀護人會幫忙,比如說他們要找工作,幫忙他找住的地方,甚至給他一點錢,可是那個不是『制度』的!所以我們以前希望兒權法修法以後,至少追蹤一年,…還是延長到20歲,甚至到更遠,因為這些小孩子雖然說他已經滿18歲了,可是他中間斷掉兩三年,甚至更久,所以他心態上、甚至能力上,跟一個15、16歲的小孩子差不多!…」(專家I)

 

「如果還在18歲以下,還有一些兒少的照顧…連機構都沒辦法去住!有一些待在機構的,可能18歲、20歲以後,就要離開政策性的怎麼去協助這些更生人很大很大的經濟壓力…他可能付不起啊!光要生活…賺自己的生活費就已經很辛苦!要完成學業的可能性就更低!」(專家F)

 

對於更生青少年離院(校)的部分,專家F期待國家能為更生青少年準備一個「軟著陸」的中途之家環境,讓少年離開矯正機關後,不用擔心住的地方,有一個和緩的過程,在他人的陪伴之下安定生活、找到工作等,少年不需要久住中途之家,只要做為一個轉銜適應社會生活的環境即可,這樣的方式對更生青少年返回社會的適應,應該是比較好的模式。

總而言之對於犯罪少年,必須重新思考他們與主流社會間的權力關係,而不是將犯罪少年視為社會邊緣個體來對待(游靜,2007)。在四所少年矯正機關內收容的少年,不過是臺灣社會各種系統性排除的「產品」,這些系統性排除,來自國家政策、政經結構、家庭問題、學校生態、功利主義的社會文化、選擇性福利政策等,而在這些結構性的問題裡,「執行人員」的心態是最為關鍵的這並不是指國家採用較為嚴厲的刑事司法力量來壓制或監禁隔離犯罪少年,而是一種系統性的、層層疊疊的環節累積出來的「處理問題的作法」,而國家治理者的治理心態、不同體系執行者的能力與熱忱,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此外,不論少年矯正機構的名稱為「少年感化院」、「少年輔育院」或「少年矯正學校」,機構式處遇的「內涵」會透過該機構主政者的管理形式,顯露是否助益犯罪少年的問題改善。對照少年矯正機構與學校單位的權力/知識觀點,學校單位以淘汰競爭的策略,傳授制式學科知識,教師對處理學生問題,也多有能力不足的搪塞藉口,「校園」儼如物競天擇的生態市場,高舉優異份子,排斥「人生失敗組」的少年族群;相反地,臺灣四所少年矯正機關對於「各種類型的少年問題,如精神疾病、智能不足、暴力衝動等,都不能拒絕收容專家H,所需的專業輔導人力、教育師資諮商心理、精神醫療等資源,也格外不足在這樣的提前條件下,多數少年矯正機構的管理者,還是以整合專業團隊的「安、穩」生活照顧、啟發性及循環性的技能課程安排、督導品格教育養成的策略等,傾力使收容少年累積「正向經驗」,以協助他們重新建構對自我「價值」的認識,進而想望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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