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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加害人? 相對人? 需要協助的人!

 

在因緣際會下,任職於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以下簡稱「家暴處遇協會」)的我,處遇對象是所謂家暴加害人或相對人,多數社會大眾對他們有衝動暴力、酗酒等負面想像。剛開始面對他們,我也曾有過這些刻板印象,但在實際投入實務後,傾聽家暴相對人的自我敘說,卻不斷地解構我的原有價值觀。

從官方統計與新近的研究觀察,自〈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在1998年公布施行後,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量從2005年的66,080件攀升至2015年的135,983件(衛福部,2015)。另一方面,由司法院2011至2014年統計數據可知,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核發率約62%。而2011至2015年,法院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裁定加害人處遇,僅有1,104至3,257人(衛福部,2015),處遇率約4.9%13.9%

多數家暴被害人受暴後,約有七成仍與加害人同住在一起,家庭暴力行為通常會一再發生,因此為被害人擬訂安全計畫之際,有必要提供加害人情緒抒發管道,及學習選擇非暴力的互動,以避免加害人持續出現暴力行為,造成更大傷害。

實務上多數法官傾向針對精神疾病、酒癮、多次暴力行為或暴力犯行嚴重等,再犯危險性較高之相對人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因此,僅有少數家暴加害人獲得處遇計畫的協助,來改善他們的暴力行為。因為缺乏適當的資源及協助,使得許多有情緒問題或身陷困境的家暴相對人,不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導致自殺、殺害伴侶、攜子自殺等憾事發生。

台灣各縣市在處理家暴問題上,有人口、地理區位、在地社會資源條件、社會文化、政府財源等變異性甚高的歷史結構因素(劉淑瓊,2008)。為了建構中部地區的家暴防治網絡,家暴處遇協會自2010年開始,成立「中區防暴中心」,經由公益彩券盈餘的補助,辦理家暴相對人預防性方案,整合台中、南投地區「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認知教育輔導團體(以下簡稱預防性認知教育)」、「社工追蹤服務」、「家庭暴力相對人心理輔導」等業務,並銜接台中、苗栗等縣市「社區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團體及督導」,另外,支援彰化縣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及成效評估計畫。歷年來,經由本團隊的實務深耕,在以保護被害人及家庭成員優先的原則下,協助家暴相對人降低暴力傷害及減少再犯的危險。

 

貳、「暴力」是家庭系統的互動失衡現象

 

家暴不僅是肢體施暴、口語謾罵,「更是一種關係的失衡與生活感受的壓迫」(蕭同仁,2011)。在互動失衡的家庭系統裡,被害人與加害人/相對人同樣受到衝擊,但雙方也都渴望對方或情境能有所改變,而不是以「離開」或「分手」等結局回應。以下分述服務理念及案例

 

一、我們都想要有一個「家」

 

我們在服務相對人過程中,發現到處罰任何一方,對家庭都是很大的掙扎,無論是相對人與被害人,生活上、心理上都不好過。在保護令的保護傘下,確實對於真正長期虐待、衝突的一方是有箝制作用的,但如果能導入「社工服務」與「社會及心理評估模式」,將有助益於家庭系統的復元,並緩和家暴防治體系強制作為所引起的緊張關係,平衡相對人不滿情緒,降低衝突暴力行為,進而導向採取理性、平和的適應作為。

目前,我國在家暴防治議題上採取擴大刑事司法干預的策略,設定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希望藉此嚇阻加害人,然而,刑事司法本質並非滿足被害人的需求,再加上司法資源不足、缺乏與社福等系統間的整合,反而影響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感(韋愛梅,2010)。

如何在不鼓勵暴力行為的前提下,協助改善相對人與被害人間的衝突,而非以懲罰式的觀點來仇視相對人,或逕對相對人汙名化,提高加害人/相對人(不論是男性或女性)的求助意願,建構貼近常民生活的服務資源,將家暴加害人/相對人視為「需要被協助的人」,而非犯罪人,將是我們需要儘快戮力以對的當務之急(鄭瑞隆,2004;簡慧娟,2011)。

 

二、【法院預認】歷經失落:老楊的故事

 

老楊,男性,51歲(圖一),是我們在法院進行「預防性認知教育」,評估可進行社工服務的個案。老楊說自己跟同居人已經共同生活了2030年,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他們共同經營小吃店,直到同居人罹患癌症,只好將小吃店頂讓出去,老楊說結束小吃店後,他的所有積蓄和財產,都被同居人拿走,這次通報家暴,是因為老楊和同居人、同居人的女兒及女婿有金錢糾紛,老楊在被激怒的狀況下,又擔心自己錢拿不回來,才藉著酒後對同居人謾罵三字經等言語暴力。

在長達一年的服務過程中,老楊因為同居人過世,內心受創極深,再加上擔憂自己年紀大,無法順利就業、經濟來源短缺、無所依靠等,使得他情緒低落、選擇避門在家,出現有想不開、自我了斷等自殺念頭。

三、【家防轉介】多重家暴者:阿明的故事

 

阿明,男性,40歲(圖二),因為對案母、案兄弟、案前妻施暴,由家防中心轉介。服務初期,阿明遭逢父親罹癌去世的悲傷,曾喝農藥自殺未遂,而被害人即案母也因悲傷過度,情緒低落,對阿明有許多抱怨。再加上,阿明因手腳受傷,難以求職、經濟拮据,故常藉喝酒麻痺自己,但兄弟間感情不合,常在酒後發生爭執、口角。

在為期近2年的服務歷程,阿明曾因無法勝任送瓦斯工作,面臨失業又求職不順、案母憂鬱症發作,使他受到多重壓力,選擇喝酒麻醉自己,且在案兄弟的挑釁下,引發衝突。整體來說,阿明長期缺乏情感支持,雖然渴望照顧案母、與案兄弟和平相處、維繫與女兒及前妻的關係,但卻常陷入慣有的負面思想和暴力行為。

參、以家庭為中心的網絡合作與服務策略

 

本協會透過預防性認知教育發現加害人願意改變的意願高達五成,顯示加害人是急於處理衝突卻無好的因應方法,因此,藉由連結司法、社工、心理諮商等領域的「預防性認知教育」與「優勢觀點個案管理」,能建立起密切合作的網絡管道,達成「再犯預防」的目標。

 

一、防暴新思維的網絡合作:以「協助」取代「懲罰」

 

在報告家暴相對人的網絡合作時,我們必須坦誠社會對於「加害人」或「施暴者」的資源挹注和協助,並不友善,甚至是排除的姿態居多。家暴處遇協會在多年的實務經驗裡,較常合作的對象,以地方法院、家防中心為主,主要的原因是,在地方法院,經預防性認知教育的家暴相對人,開庭態度較佳,比較能接受保護令等裁定的結果,有助法院的開庭流暢度;而家防中心部份,則期待本協會相對人社工能夠有效管控加害人/相對人再次施暴(或被通報)

為了踐履服務理念,突破網絡單位合作的瓶頸,真正協助家暴相對人及其家庭,我們以發展「雙贏局面」願景(圖三),即優先考量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並確保社工的人身安全前提下,進行減害策略,透過社工訪視、社會及心理評估、諮商晤談、支持性團體等方式,協助相對人以新的方式回應衝突情境,進而停止或降低暴力。更進一步,協助家暴相對人看見己身的優勢、面對生命的能量,增強其改變的動機,建置支持相對人改變的社區資源,如就業、穩定就醫、規律的生活作息、整潔的居家環境、良好的鄰里互動等。

再者,這種社區處遇的服務模式(圖四),相較於監所、醫療院所的機構處遇,避免將大量家暴案件囤積在司法系統內。謝宏林(2010)研究發現,相較於法律的強制性威權,當處遇人員的態度是柔性、正向與包容時,家暴加害人較能認同處遇人員的合法地位,紓解他們對家暴體制的不滿和怨懟,進而促發加害人自我成長及改變的動機。更重要的是,這種社區化、正向、非應報的處遇策略,不僅有效促成家暴相對人終止或降低施暴行為,也能夠引領司法、警政、醫衛、社政等系統,以更同理的眼光看待家暴相對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所面臨的家庭系統失衡壓力,進而以「協助」而非「懲罰」的態度,採取網絡合作的行動策略。

二、家暴相對人預防性服務-「(裁定前)預防性認知教育」

 

在家暴防治體制,張錦麗(2004)訪談實務工作者後發現,法院體系缺乏與其他專業間的溝通互動,因此造成與其他專業間的隔閡。為了突破這個問題,家暴處遇協會構思了「預防性認知教育」的課程,一方面對家暴相對人施以〈家暴法〉的法律教育,另一方面則透過團體會談評估,連結「司法-家暴處遇協會-家防中心」對家暴相對人的處遇目標。

目前,採用本協會所發展的「預防性認知教育」的縣市,計有台中、南投、彰化、苗栗、宜蘭等。我們主動向法院提出說明,並提出合作方案。法院部份:

(一)提供通常保護令開庭前或已核發暫時保護令的家暴相對人的資料;

(二)在開庭通知單註記「預防性認知教育輔導團體」時間;

(三)通知家暴處遇協會社工到法院印卷攜回。

(四)提供授課場地,及法警協助處理緊急事件。

家暴處遇協會部份:

  • 依法院排定日期,由協會社工以電話通知與邀請,鼓勵家暴相對人參與課程,避免因為不熟諳〈家暴法〉等法律,而損及自身權益;再者,課程參與過程,會由課程講師進行輔導紀錄,提供給法官做為裁定的參考,避免開庭時間短促,或法官逕以法律思維做考量,忽略每個家庭所存在的個別壓力與困境。
  • 「預防性認知教育輔導團體」以8人以下的小團體方式進行:
  1. 課程目標旨在使相對人認知暴力非解決衝突的方法,並學習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律,使相對人暸解「打人就是不對」與「使用暴力就必須面對法律」之觀念,並期能使相對人學習面對衝突時之處理方式。
  2. 在團體動力的催化下,會產生「社會再現」的效果,家暴相對人在聆聽其他人的陳述時,會覺察到如何「趨利避害」,避免自己因為情緒衝動等,再次施暴或與被害人起衝突,而重蹈觸犯〈家暴法〉的不良後果(謝宏林,2010)。更能理解有許多人和自己面臨同樣的問題,而問題總是有方法可解決的。
  • 團體結束後,由課程講師評估,將個案區分為三級:A級為致命高危險群、B級為再犯高危險群、C級為可能變好,提供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參考;並透過回饋單瞭解個案未來服務需求,以評估是否續由社工開案,並銜接家防中心的被害社工,提供後續的多元性服務。

從服務數據可以看出法院和相對人需求的殷切,自2011年至2013年計服務466人次,平均每年服務155人次。2015年總計執行91場次、已達380人次,增加超過一倍。家暴相對人-老楊就是在這樣的契機下,參與「預防性認知教育」後,經講師評估需要協助其面對生活難題、憂鬱情緒等,且老楊也自願接受轉介。講師認為老楊並非「家庭暴力致命高危險群」,亦非「再犯高危險群」,但因為生活無著,可能因為金錢問題,再次和同居人等有衝突,所以,目前可能需要社工追蹤、酒精減害服務、協助就業等服務。

 

 

三、家暴相對人處遇服務-「本土化優勢觀點個案管理」

 

當社區處遇需求不斷增加的狀況下,個案的管理追蹤、網絡間的協調聯繫,預警系統的調控,使得專人專責的個案管理模式,格外顯得重要。這些網絡資源的連結,從量表的分級處遇開始,優先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安全」,並導入優勢觀點的防暴個案管理,協助穩定生活,避免他們再次自傷或傷人。

 

(一)分級處遇:BC級為主,A級列管於高危機會議

 

在個別差異的處遇層面,我們運用自行開發的「分級檢核表」、「整體評估表」針對個案進行評估,以具體評估服務效益。首先,經預防性認知教育將相對人區分為ABC三級(表一、表二),以C級個案優先,因其改變動機強,容易達成服務目標;至於B級需追蹤有意願接受服務的相對人,則可納入社工服務之個案管理,除透過社工資源連結、家庭訪視、電話關懷等,亦可搭配個別心理輔導或支持性團體。最後,對於A級或B級但高危機個案,因非社工處遇能力所及,則回報列管於地方政府之高危機會議。

 

表一. 分級處遇參考表

A

致命

高危險

特    徵:無可救藥

暴力態樣:高壓控制(高權控、身心虐待)

危險評估:高致命、高再犯(TD8分以上,尤其含67914)

B

再犯高危險

特    徵:積習難改

暴力態樣:伴侶攻擊(想控制、一方攻擊另一方,另一方可能反擊)

危險評估:有暴力、高再犯

C

可能

變好

特    徵:可能改變

暴力態樣:情境式互毆(不會恐懼另一方、突然的憤怒)

危險評估:低致命、低再犯

 邱惟真2014

 

表二. 103104年分級案量及比例

分級處遇

A

高危險

B

高再犯危險

C

可能變好

無法判別

2014

5

1.7%)

172

58%)

115

39%)

4

1%)

2015

14

3.7%)

194

51%)

154

41%)

18

4.7%)

 

 

相對人老楊

分級檢核表:前後測均評為C級。

整體性評估表:(因被害人已去世,故無後測)

【致命危險程度】前測為中危險6分,包括:「酒精依賴或賴用」、「曾威脅要殺死被害人」、「威脅自殺」、「教育程度國中以下」、「社經地位低」、「缺乏社會支持網絡」。

【再犯可能性評估】前測為中危險10分。

【可改變性評估】前測為中度3分,包括「中等智商」、「語言理解能力尚可」、「對被害者有同理心」。

 

相對人阿明

分級檢核表:前後測均評為B級。

整體性評估表:

【致命危險程度】前後測均為中危險5分。

【再犯可能性評估】前測為中高危險11分,後測降為8分,但其中動態因素經服務後去除「17人際關係、社交技巧不佳」、19「沒有家庭之外的監督者」。

【可改變性評估】從2分提高到4分,增加「1中等智商」「3語言理解能力尚可」「5願配合保護令或處遇」「6高度改變動機」。

 

優勢觀點的社會心理處遇、多元網絡聯結

 

家暴處遇協會的相對人社工服務,採用優勢觀點、家庭系統與生活追蹤之整合服務,將優點個案管理模式,結合心理輔導、認知輔導教育團體、支持性團體。助人關係中尊重案主、陪伴、有目標的、相互的、友善的、信任的、增強權能焦點在激發案主的希望,讓案主透過自身優勢連結生活情境,以自我增權與思考,導向情緒、生活穩定,達到保護被害人安全,降低相對人暴力。

個案來源,除家防中心、其他機構轉介外,主要透過「預防性認知教育」轉介個案,經評估後開案,以被害人之安全為優先考量,由社工員採取優點個案管理模式為主進行介入,協助連結資源及追蹤訪視,有需要者則轉介心理輔導。由我們的實務經驗發現,經「預防性認知教育」講師評估需轉介心理輔導之個案數占總出席人數約五成,由上述資料可見相對人確有精神或心理診斷、諮商或輔導需求存在。

為此,我們自2010年迄今,經多年的努力,已成功連結中區心理諮商資源,並建置治療師名單,透過內/外聘督導、專題研討會、個案研討等方式,培訓具有「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與「性犯罪」處遇的心理師與社工師,以協助本會執行個別心理輔導、團體治療、夫妻/親子諮商、預防性認知教育等服務。

在相對人老楊和阿明的案例裡,我們試圖陳述一個突破對「犯罪人」的懲罰應報,而導向「協助生命」的家暴相對人服務。這並不是完全基於同情或憐憫的救贖心態,而是我們在生命(社工)與生命(相對人)的交會之際,頓悟如何去突破「加害」與「被害」的二分法,看見家庭裡的失衡關係,進而連結網絡、導入協助的資源:

 

相對人老楊

老楊自從參與我們在法院辦理的「預防性認知教育」後,已經能夠瞭解自己謾罵三字經等言語暴力,已經造成同居人(被害人)的痛苦,也觸犯〈家暴法〉的規範。後來,同居人撤銷了保護令的聲請,兩人的關係互動平和,老楊最後也陪伴同居人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歲月。

但是,因為相處近30年的同居人驟然去逝,再加上財物都歸入同居人的女兒等名下,老楊陷入情緒低落,萬念俱灰的他總是認為自己是「沒有用的人」、「不會有人關心」,但在群策群力的動員下,自殺防治志工提供關懷、區公所協助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就業服務處提供工作機會,老楊也在友人的資金協助下,投資水果攤的生意,慢慢規劃出未來的生活。

 

相對人阿明

經由家防中心的轉介,我們介入阿明和案母、案兄弟、案前妻的生活中。阿明的原生家庭關係不良,服務初期,阿明的父親過世,案母因為過於悲傷,加上案兄弟與阿明間的衝突爭執,總會以嘮叨抱怨的方式,對待阿明,而阿明回應的方式,則是激烈的言語或自殺行為(如喝農藥等)

我們透過與醫院合作,教導阿明自殺、酗酒行為的種種後果,也鼓勵阿明帶案母到精神科就診,以減輕阿明在家內所面臨的身心壓力。

另一方面,我們評估阿明渴望和家人有情感連結,希望自己能就業,但是總以酗酒去因應壓力。因此,除了教導阿明有關〈家暴法〉保護令的規定外(先處理阿明對案母與案前妻的再犯預防),也安排了心理師到宅晤談(減害),更陪同阿明到就業服務處找工作、想辦法先有收入,甚至能以小額零用錢鼓勵女兒用功學業(改變)。

 

肆、結論:銜接「政策」與「執行」的在地網絡連結

 

政府及學術界已經意識到家庭暴力防治應有新思維,防治中心應具備整體觀,不僅強化被害人保護,也應將服務拓展到相對人服務,及初級預防教育宣導(簡慧娟,2011)。透過家暴相對人老楊與阿明的案例,我們試圖銜接「政策」與「執行」的在地網絡連結,並為整合家暴相對人服務網絡,提出解決之道(圖五):

 

一、建構願景及共識:

 

劉淑瓊(2008)研究指出當參與的網絡單位具有清晰的願景,就能夠預期投入協同合作可獲得的效益。以「婦幼保護為核心的家暴防治網絡」為優先原則,經由「相對人社工併被害社工」個案研討的方式,我們聘請專家學者提供指導、經驗分享,讓網絡間更清楚彼此工作的服務方式,以達成「安全-減害-改變」的共識。

 

二、整合中央到地方、發展各縣市的網絡團隊:

 

「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於2015121日要求提報「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方案(含男性關懷專線)」的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供需資源與成效,並規劃未來推動策略。「預防應該從加害人開始」,透過從中央到地方、各縣市目前發展現況的相互交流,將是本土化的防暴藍海策略。

 

三、導入理論基礎→擬定目標:

 

我們主張家庭暴力是導因於「家內關係的失衡」,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應該關注「家庭系統」的問題與原因,並試著進行介入。畢竟,多數被害人仍期待與加害人同住在一起,並希望保護令的申請或處遇方案能夠對加害人進行約束,使其妥善調節情緒、停止使用暴力、負起對家庭的責任、甚至戒酒等。

 

四、「多走一哩路」的行動策略:

 

在老楊和阿明的案例裡,為落實各網絡間在實務工作上,各司其職,我們經由「預防性認知教育」提供輔導紀錄,助益法官做出有利被害人與相對人雙方的裁定;透過與家防中心被害社工的密切聯繫,達成以被害人安全為優先原則的工作目標。雖然,學者嘗謂家暴防治社政化現象(劉淑瓊,2008),但這是個契機,讓我們有機會去影響網絡單位,這是「多走一哩路」的工程,雖然剛開始也許會崎嶇獨行,但後續加入的夥伴勢必會不斷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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