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家暴「相對人」社工! 

 

……還記得那是在法院開保護令調查庭的前一小時,阿明身上帶著酒味氣沖沖地來坐在我面前,那發怒的眼神著實讓我不免緊張起來。看著手邊的資料,描述阿明有長期飲酒習慣,時常在喝酒後對著太太、兒女大呼小叫,令家人覺得阿明很恐怖,全家人都期盼有一天阿明不要再喝酒了,因為他們真得很害怕……E

 

    在社工處遇的過程圖一),家暴相對人社工除了自身面對「加害人」的心理恐懼外,還需要考量被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員面臨的危機,法院對於評估相對人,以及委辦單位對於處遇成效的期待等,理解這些脈絡,將有助於我們思考家暴相對人社工如何看待己身的工作角色。

 

 

 

 

 

 

 

圖一 家暴相對人社工的角色位置

 

(一)加害人 施暴者、或相對人

 

…不管之前發生了甚麼事,原因是甚麼,沒有人可以瞭解我們的事,就這樣我就變成家暴的加害人…」G

 

一般人的認知觀念,認為打人就是不對,所以家暴「相對人/加害人」只需要接受嚴厲的處罰,並不需要提供服務。機構主管A也指出,在服務家暴相對人時,實務上是有困境的,諸如因遭社會大眾的負面標籤,導致政府部門與民間單位對於家暴相對人的資源投入,與被害人服務相較之下,差距懸殊。

黃志中(2013)研究發現,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認定,是家暴防治體制的知識生產,所導致的權力運作結果,使家暴相對人遭受責難與懲罰。然而,這些對於家暴「相對人/加害人」的負面標籤所衍生的處遇難題,必須置於社經環境、文化傳統、家庭生活脈絡等情境來理解,而非逕將其進行個人歸因,認為是他/她們有身心問題或病理。

Bruner(1990)認為心靈、自我都是整個社會事件的一部份,所以一個人的知識是個人跟社會之間的妥協,個人跟社會進行協商的結果,要視個人的處境與其特殊的分佈位置(指文化)才能取得知識,而且也要看他是在什麼樣的文化處境分佈下產生他這個自我的特性。

目前,家暴法規的論調充斥「排除」相對人的用語及作為,並未能理解有時被害人與相對人是相互依存的心理遊戲夥伴,兩方當事人經常各說各話,家暴相對人膠著於「離婚就是個問題」或是「有完整的家才能終老」的負向情緒,因此產生混亂的生活步調(呂佩如,2016?

在實務中,確實有部分相對人會受到法院裁定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但社工處遇個案大部分並未受到法院的裁定。事實上,家暴事件是系統間相互影響而產生的結果,暴力一方或許只是相對施予暴力,或遭到通報、聲請保護令的被告方。如果斷然地僅僅以「加害人」稱之,此種含有指責、道德論斷的意涵,並無益於家暴事件的終結。

 

加害人相對人的詮釋循環

 

    家暴事件發生後,多半都會將責任歸因於施暴者,而許多的相對人在家暴事件發生後,並不瞭解〈家庭暴力防治法〉及保護令的內容,甚至多數的相對人也無法理解家庭的衝突為何要對簿公堂。當收到法院寄來保護令的通知時,相對人往往憤怒的情緒又再度被點燃,在無人處理及協助下,相對人認為自己成為受法律壓制的一方而掀起反抗意識,更者,也有相對人認為被聲請保護令後,人生就只剩下絕望和接受處罰,認為自己不再握有主權,因此影響後續的處遇成效。

 

……因為加害人雖然接受保護令所裁定的相關處遇,但是卻背負社會給標籤『可惡的人』,各自帶者不同的故事心情參與處遇計畫,其背後的動機處遇過程中心境的轉換,對處遇成效將造成重大影響。(G

 

在「家庭暴力就是犯罪行為」的制度脈絡下,社工員在處遇家暴相對人時,無法避免來自華人應報文化、法律理性框架、家暴被害人的安全風險、相對人的非自願性與防衛等影響,再者由各式轉介單、警局筆錄、法院保護令裁定所堆疊的「家暴加害人/相對人」知識與形象,均影響社工接案初期,對於家暴相對人的評估、處遇計畫擬定。

然而這樣的評估知識,亦會隨著社工員與家暴相對人關係的建立、時空的推移,邁入「理解-建構-詮釋」的循環過程(邱惟真、陳治明,2016),並透過語言呈現在會談、個案紀錄及評估量表等,揭露出社工員與家暴相對人間的權力關係是正向或負面。

Foucault相信「專家」是權力運作的關鍵,透過專家知識的建置與規範,使某些制度、技術等,得以鼓勵或支配人口群體從事某事,此時,權力會在政治性或非政治性的權威聯盟中發生,而專家可以從其中獲得優勢與利益(Chambon, Irving & Epstein, 2005)。當我們將家暴相對人視為病態、不理性、情緒衝動、父權主義等個人歸因時,就較可能採用醫取向的治療模式,並集結醫師、臨床心理師、警察等權威聯盟;然而,即便是採用進入社區的生態系統觀點,如果社工處遇的焦點在於「行為控制」而非「需求滿足」,社工員將淪為國家強制力量或道德規訓的工具。

從家暴事件到保護令聲請,乃至家暴相對人的社工處遇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等,在保護被害人的家暴論述下所彰顯的真理政權,透過警政、司法、社政、醫衛等專家知識,循環詮釋,建構出應報、懲罰等權力意識,進而分別影響社工員、家暴相對人及其兩者間的互動關係,這是發動「家庭暴力防治」戰爭下,社會工作專業不得不面對的倫理衝突。

對於家暴相對人社工而言,在閱讀各式紀錄文本、蒐集/評估/紀錄個案資料時,社工員需要不斷與自己進行對話,檢視當下時空時的「自我」受到哪些因素影響,而非將自己框限在「專家」或「助人者」的權威角色內,並嘗試進入家暴相對人的生活脈絡,去理解他們的痛苦和需求。只有社工員願意不斷讓自己置身於自我解構與建構的歷程,我們才能穿透主流的家暴論述,跳脫極端案例所引發的情緒衝擊、道德評判,真實地認識「家暴相對人」的生活脈絡。

 

「人生而平等,每個人應受到社會的關懷與保護,同樣的相對人的處境也該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我們能不能跳出「鄧如雯」的悲情思維,其丈夫「林阿祺」泯滅人性、窮兇惡極之特例。實務上相對人確有其不該的地方,然而愛家、愛孩子的比比皆是……」(D

 

目前,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率仍然偏低,主要原因是多數法官未能認同處遇計畫的積極意義,而認為處遇計畫是懲罰家暴相對人的手段。再者,在12週或24週的課程當中,處理個案的抗拒可能就要花上一段時間,要讓一個家暴相對人經歷改變的歷程,短短的12週或24其實是不夠的(呂佩如,2016)。這些實務觀察啟示我們,家暴法的加害人處遇計畫需要轉換「懲罰」的思維,導入其他階段性的協助策略,並且,僅僅冀望以司法力量去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未必是最佳的選擇。

 

「暴力」是家庭系統互動的失衡現象

 

……憤怒與失望情緒交雜的阿明,急於向我吐露他累積許久的情緒。阿明本身是一位裝潢工人,原本工作收入不錯,足以提供家庭生活開銷,給太太生活費,供孩子唸書,因為在幾年前工作受傷加上大環境景氣不佳生活陷入困頓......阿明找工作四處碰壁對生活沒有掌握感,對生命感到挫折、失落,可是這些苦楚,卻無法對應該是最親密的家人訴說,因為一旦說出口,就有損自己身為一家之主的尊嚴。阿明說,除了喝酒澆愁,麻痺自己以外,他真得不知道該怎麼面對自己所處的情境......E

 

Young2002)觀察到,自二十世紀末開始,原本的高就業率、穩定家庭結構、福利國家建立的價值,已經被替換成結構性失業、經濟危機、福利系統切割、成長中的不穩定家庭生活和人際關係。當社經環境變動不安之際,處於華人傳統家庭裡的男性,仍被認為(或自認為)應該肩負家庭收入、照顧妻子兒女等重任。除此之外,「薪資所得」已成為資本主義社會中,人們生存與參與社會生活的主要依賴,當個人失去工作保障、收入來源時,不僅衝擊個人對生活的掌握感,也影響己身在家庭關係的尊嚴價值。相對於男性的經濟弱化,女性因較能接受低薪,反而成為家中唯一或穩定的收入來源,導致男性在家庭裡的角色更趨失能或失權。

    特別是在「性別平等」議題的倡導下,男女在權力結構面的落差,已不同於過往「男尊女卑」或「夫唱婦隨」等觀念。雖然女性意識逐漸抬頭,但在華人文化裡,家庭經濟、年老父母照顧等責任承擔,仍是期待以男性為主。這些結構限制和文化框架,讓男性所承受的壓力,在夫妻間未能相互同理、彼此承擔的情形下,就容易在酒後、情緒失控下引發衝突。

暴力是家庭系統互動的失衡現象。心理諮商背景的機構主管A與社工D在長年投入家暴相對人輔導工作後,指出家庭是一個有機體,家內成員彼此間的互動關係、情感糾葛等,並不是外人能夠完全理解,或以是對錯來判定的。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應被視為家庭系統失去平衡、甚至面臨崩解的警訊。

相較於助人工作者所認定的「家庭暴力」成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暴力界定為犯罪行為,透過相關單位的責任通報作業、警察介入、社工追訪、家暴相對人的危險評估、法院審理及裁定保護令、禁止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等,這些附屬於法律規範下的行動實踐,持續生產出「施暴的加害者」、「可憐及急需受助的被害者」與「家暴事件嚴重」等知識論述,忽略了在家暴事件中被害者角色的影響、家暴當事人雙方對解決衝突的真實期待、每個家庭都有無法為外人道的歷史糾葛等。

更重要的是,單向仰賴法律力量去壓制相對人的施暴行為,只是在相對人與被害者間導入了另種形式的權控暴力,強化兩方間的對立隔閡,但卻未導入適當作為去鬆動家庭系統的壓力狀態,徒增各系統的龐大行政負荷,也不斷產出危險、可惡的「加害者」群體,與加害人處遇成效不彰的無解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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