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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問題與意識

 

學者林紀東嘗謂:「各方對於少年犯罪的注意,固然由於愛惜少年,熱愛國家前途的心情,用意固然極佳,但我們平心靜氣地想:近來各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有沒有因愛之過深,望之過切,而責之過嚴的地方?我們有沒有把少年的惡性估計過高?有沒有把少年因一時激動,好勇鬥狠的行為,看得過於嚴重?我們有沒有把少年犯罪行為,渲染太過,描寫太隆的地方?」(聯合報,1961/7/12)。

上述的投書論述,也是本研究主要的問題意識,臺灣社會從早期到現今,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解讀與認識,除了官方統計數據的量化分析外,大多數人都是藉由報章媒體與生活周遭的體驗,來「建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知。其中,除非曾經親身遭遇或聽聞有關少年犯罪事件的消息,否則,絕大多數人都是藉由報章報導、電視新聞等媒介來獲得有關「少年犯罪」的訊息。值得注意的是,在經由報章媒體等管道來得知新聞事件的同時,也會受到媒體所篩檢、編輯的「框架」觀點影響。誠然,閱聽人可以在獲取新聞內容的同時,再經過個人意識或經歷而自行判別消息的可信度,但是不可否認地,絕大多數人在閱讀新聞資料時,只是單面的吸收報導方所提供的資訊,並藉此形成個人對新聞事件的確信。

以下面兩則新聞報導「標題」為例,兩則新聞都是同一天對同一件少年犯罪事件的報導,前篇標題用語所描繪的犯罪人形象,是冷酷殺人、對親人砍殺20幾刀的加害少年;後篇則引用醫生與警察人員的意見,認為該少年的冷靜態度,應該是一種暫時封閉情緒的自我保護的機制,不能只用「冷血」等用語來論斷。

 

17歲男殺祖父 燒水洗澡再自首 常被念整晚看電視 昨晨趁祖父入睡 雙刀砍24刀 否認湮滅證據 冷酷答「刀上血沒洗啊!」(聯合報,2012/11/2

「孫手刃 祖父案 犯後冷靜 醫:來不及回應創傷 警問犯案過程 都能清楚交代 情緒沒太大波動 甚至傻笑 都屬自我保護機制 不應用「冷血」概括」(聯合報,2012/11/2

 

「新聞框架」觀點會在歷史的過程中,受到社會、經濟、政治,乃至媒體產業轉變的影響。更者,社會問題(如少年犯罪)的建構過程,也需要從歷史的角度進行分析(蕭新煌、張苙雲,1988),才能深刻察覺吾人對「少年犯罪」的框架局限,並可能失焦的認知建構。

臺灣在歷經戒嚴時期、解嚴開放、政黨輪替等不同治理格局,與政治經濟的變遷後,對於少年的描述是反映社會的實然,或是價值應然面的論述操作(葉郁菁、魏希聖,2012186-187)。社會學者林端1998認為,釐清社會問題與青少年問題兩者間的關係,有助於社會問題的診斷,也可以藉此辨知很多青少年問題是從社會問題衍生而來。這些社會問題包括政治變革、經濟發展、教育體制、家庭結構組成、都市化、人口問題、司法政策等,在「社會問題」的框架中,去探究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識與反應,能夠拆解對少年犯罪個人歸因的「應然」框架,從社會結構的角度去重新建構對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回應。

特別要說明的是,選擇以《聯合報》做為資料蒐集的來源,主要考量的因素有兩點:首先,在報禁解除前後,聯合報與中國時報始終是臺灣的主流報業,並且,兩大報業的立場都偏向執政當局,特別是國民黨(倪炎元,1996;彭明輝,2001),而國民黨政府的執政時間較長(包括兩個時期:自遷台後至2000年、2008年迄今的馬政府);再者,在《聯合報》所屬的「聯合知識庫」中,所存錄的報導資料,在時間、資料形式上,較為完整,在編碼與分析上較為便利。但僅以單一報業《聯合報》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可能產生的不足,則是本研究的侷限。

綜上所述,本研究希望藉由「新聞框架」的理論觀點來解析《聯合報》1951年至2013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樣貌與治理回應,因此,研究問題包括:一、歸納分析少年犯罪新聞中,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樣貌,包括對年齡的認定、犯罪類型、發生縣市別、處理單位等。二、探究在不同的歷史進程中,新聞報導所呈現的少年犯罪政策脈絡與變化。最後,期待依據研究成果提具有關少年犯罪問題的省思與建言。

 

貳、理論與文獻探究

 

一、從「框架」到「建構」

媒體所報導的犯罪事件,經由記者的寫作、採編、排版、乃至刊載,其中涉及的影響因素相當多,而這其中符號的形塑、名詞的創造,實際上是傳遞了某種權力集團對另一個族群的非難,諸如媒體會主動以特定的符碼框架(如非難或標籤化犯罪人),去支持與強化官方機關所頒佈的刑事政策等,甚至以錯誤的媒體資訊去擬定政策(李茂生,1998;李佳玟,1998Surette,2007)。

在「消息來源(如某個犯罪事件或刑事政策)→新聞的符碼框架→新聞文本產出→閱聽人」的建構過程中,「新聞框架」在消息來源與閱聽人兩者間,影響最鉅。新聞框架(framing)是指,媒體工作者以符號的方式,將其長期所建構的意識認知、解釋、呈現等,用選擇、強調或排除的方式,表現在其所處理的社會議題上(Pan  Kosciki,1993,p56)。「新聞框架」是指報導文本中所呈現的某些意識型態、對事物的解釋、表現的形式(特別強調/選擇/排除某些部分)等,有許多的因素會影響「新聞框架」的建構,包括:消息來源、記者的意識型態、媒體產業的生態或規範、媒體受到官方控制的程度(如我國早期的「報禁」)等(Wolfsfeld,1993)。

臧國仁(1998)認為,新聞文本的產製過程是不斷受到框架所影響和制約的社會行動。在這裡,「新聞框架」所界定的主導者似乎以媒體為主,但紀慧君(2003)研究指出,新聞的事實建構,是人們藉由選擇與排除不同的訊息,來對新聞事件進行定義與詮釋,進而生產出自己認可的版本。因此,「新聞框架」在消息來源-媒體-閱聽人三者間,會處於一種權力競爭的狀態。換句話說,消息來源、媒體與閱聽人間,在「新聞框架」的供給、影響、建構、訊息獲知和詮釋上,有各自的主導權力,也因此針對同一個事件,消息來源(如政府單位或事件受訪者)、媒體與閱聽人的認識與解讀,未必一致。

對於犯罪事件的報導而言,因為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在固定單一的真實建構和意識形態,和時間壓力下,經常會全盤性的接受官方機關的消息提供,此時,媒體的「新聞框架」往往是複製了官方機關對犯罪事件或犯罪人的解釋框架(Hall, Critcher, Jefferson, Clarke, & Roberts, 1978;李佳玟,1998)。換句話說,在犯罪新聞中,大多數閱聽人因為對犯罪事件的真相瞭解有限,所以,所接收的報導訊息其實是官方說法對犯罪事件的解讀。

然而,在這種過程中所產出的報導文本,可能會過度忽略犯罪事件中的加害者、犯罪情境、被害者與相關因素的訊息,而以較負面或責難的方式去認定犯罪人的行為,甚至將「新聞框架」中所傳遞的意識形態,建構成對真實世界的認知(例如:警察的責任是抓壞人)。

 

二、少年犯罪新聞的相關研究

有關少年犯罪的相關研究,長期縱貫性的歷史研究僅有一篇,且為分階段抽樣(葉郁菁、魏希聖,2012),其他多為短期的資料分析(蘇蘅,2002;陳靜芝,2012;廖品芸,2012;顏家棟,2013)。歸納研究發現,相同點有:(一)以警察單位為消息來源居多;(二)偏重暴力行為的報導題材;(三)用語的選擇與強調,重視較「異常」的部分;(四)都會區的報導量較高。

蘇蘅(2002)分析200015月份的7份報紙(共252則)和電視晚間七點新聞(中視、華視、TVBS;共99則),研究發現電視和報紙均有過度報導暴力犯罪的情形,並且,兩者都重視由警察單位而來的犯罪者說法,並偏重案發時的事件報導等。蘇蘅(2002)也發現少年犯罪新聞的四種偏差狀況:「異常」的少年犯罪才會被刊登、譴責犯罪人、北部和北高兩都會的少年犯罪新聞比例較高、以更多的篇幅或強化方式報導少年犯罪事件等。

相似的研究策略與結論,陳靜芝(2012)蒐集2011年中國時報與蘋果日報的少年非行案例,與蘇蘅(2002)相同的研究結論包括:偏重暴力行為、以警察的敘述為單一的消息來源、偏好報導「異常」的部分、在文字或圖像的處理手法上過於強調等;不同的研究發現則包括:只呈現問題表象、強調感官刺激的娛樂化傾向、隱私權保護、標題的呈現等。

顏家棟(2013)蒐集2010101日至2012930日的校園霸凌事件報導(588則)、讀者投書156篇,研究發現:外顯的傷害(如肢體霸凌、性霸凌)、公開的投訴或公共場所發生的霸凌事件、參與人數越多等情形,較易被報導。除此之外,霸凌事件的消息來源較多元,且案例大都集中於都會區。廖品芸(2012)以校園霸凌為主題,分析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在201112月至20123月的430則新聞,研究發現:「踢、打弱勢同儕」的內容較受重視、報導形式以陳述性框架居多、以「欺凌者」與「受害者/被欺凌者」為報導對象等。

採歷史分析的方式,葉郁菁、魏希聖(2012)針對中央日報、聯合報與中國時報,以分階段取樣方式,採樣347則,區分為戰亂時期、戒嚴時期、解嚴時期等三個階段進行分析。與本研究相關的研究發現,包括:一、青少年犯罪從竊盜、單一案件到集團化趨勢;二、戒嚴時期,毒品影響較大;解嚴後,則出現持槍、賭博性電玩、飆車等不同形態;三、戒嚴時期,認為少年偏差行為是一種「病態」;解嚴後,能以較同理和多元的論點看待少年行為,處遇策略也從「高壓管控」邁到「同理關懷」。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聯合報》1951年至2013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報導,為主要分析資料,選擇《聯合報》的理由已詳敘如前,在資料的蒐集步驟上,是先自《聯合報》所屬的「聯合知識庫」中,將關鍵字設定為「少年」,篩選出標題與內容含有「少年」的報導資料;再逐一檢視每則報導是否為符合本研究的分析資料。

分析的報導類型包括:

一、事件報導:係指新聞報導的主標題或副標題,有「少年」、「青少年」、「惡少」、「少年犯」、「少男」或「少女」等字眼,並且該則報導中,少年是觸犯刑罰法規的加害者(包括嫌疑犯)。但排除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的報導資料

二、政策報導部分:有關少年的警政、司法、矯治或福利等法規與政策的重要報導資料,此部分的資料蒐集以立意取樣為主。

最後,在資料蒐集的數量上,1951年至20136月底止,《聯合報》有關少年犯罪的事件報導計9,646則、政策報導計627則,共計10,273則。

資料分析的部分,同樣將事件報導與政策報導分開處理:

在事件報導部分,由研究者依據研究問題,自行設計「類目編碼表」(附件一),在閱讀每則報導後,依循年代、標題、事件發生地、犯罪類型、處理中單位等,進行編碼登錄,以利後續分析。

政策報導部分,以質性分析為主,區分為四個不同時期: 第一期為戒嚴時期(19511986年)、第二期為解嚴時期(19872000年)、第三期為扁政府時期(20002008年)、第四期為馬政府時期(200920136月底止)。每個時期的分析範疇,首先,檢視該時期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情勢;其次,歸納整理該時期關注的少年犯罪問題(包括對成因的理解);最後,分析國家各治理體系,包括警政/司法/社政/教育等對該時期少年犯罪問題的回應。

有關政策報導的資料分析,需要特別要說明的有兩點:

一、四個時期的界分考量,除了解嚴前、後的重要因素外,自事件報導的9,646則資料分析(附件二)中發現,從2000年政黨輪替、扁政府執政開始,少年犯罪報導量從1999年的249則,暴增為2000年的545則、2001年的555則,此後陸續下降,直至2009年馬政府執政期間,報導量更明顯地下降。雖然,《聯合報》的立場趨近於國民黨派系(倪炎元,1996;彭明輝,2001),但報業黨派色彩僅是可能的影響因素之一,其他還需要留意的變項包括:不同時期的政經變化、犯罪類型、國家治理作為等。因此,本研究將有關少年犯罪的政策報導627則,劃分為戒嚴時期、解嚴時期、扁政府、馬政府執政等四個時期進行分析,並希望從歷史時序中,發現其中的脈絡變化。

二、依據資料顯示,四個時期的政策報導都偏重警政單位的作為部分,僅有第一期與第二期有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定與修正的討論。究其原因,可能跟早期少年犯罪事件多由警政單位處理、警政單位與媒體間的資訊互動較為頻繁、少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會受到嚴格的資料保密管理等因素有關。所以,在資料的呈現上,警政單位在四個時期對少年犯罪的治理回應,將占有較大的比例。

 

肆、研究結果

研究結果的呈現,分成五個議題,包括分析新聞標題,並探究早期報導對「少年」的年齡認定與資料保密、過於污名化與寫實駭人的用語、「發生地」縣市別與犯罪類型的偏誤、處理中單位、四個時期的政策報導分析等。

 

一、非難意識:「不值得保護的犯罪人!」

《聯合報》19512013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事件報導,共計9,646則,其中,報導的主標題或副標題列有「少年」相關文字者,計4,704則,佔49。而在9,646則的少年犯罪報導中,還可以更精確地扣除「非少年」(均滿18歲或未滿12歲)的報導量492則,所以,「真正」的少年犯罪報導量應為9,154則。

「為什麼記者會選擇將犯罪事件中,均滿18歲或未滿12歲者,視為『少年』來呈現報導?」,依據資料分析顯示,大部分「非少年」的報導,刊登在1971年以前,而約自1955年開始,司法行政部(法務部的前身)已經開始針對少年法的制定,進行相關討論,其中,對於少年年齡的界定也在討論之列。因此,隨著其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討論、制定、公布與施行,臺灣社會對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少年的認定,也逐漸明確化。

相反地,在1971年以前,臺灣對於「少年」的年齡認定是相當混雜的,報導者常將「年輕的(男)人」認定為「少年」,特別是對於未升學未就業等影響社會治安的「流氓」、「太保」等年輕族群,貼上偏差、違反秩序等標籤,惡化閱聽人對於少年的觀感。

在對「少年」的負面標籤意識下,早期媒體對於犯罪事件中的少年,傾向以非難犯罪人的意識來對待,並以詳盡的方式公開個人資訊,將他們排除於社會之外。在《聯合報》少年犯罪報導9,154則中,載明少年姓名、年齡、住所、就讀學校班級、家長姓名等個人資料者,計有841則,佔9,刊登日期集中於19511971年間(97.4)。

早期報導內容,對於少年的個人資料沒有貫徹保密原則,當記者由消息來源,如警察單位、檢察機關獲得資料後,便將少年的資料詳細地登載於報導內容中。如:這個少年名吳慎基,苗栗縣人,住本市中山區通化里通化莊六十八號(聯合報,1952/11/30)。公開少年的個人資料,將使少年及其家人難以面對社會大眾的眼光,也令少年更難以從犯罪的淵藪中抽身,甚至歸罪家庭沒有妥善處理少年問題,這樣的做法讓少年及其家庭都受到社會的排除,淪為社會邊緣人。一個十三四歲的竹聯幫少年,坦率地告訴記者,他們最怕兩種人,一種是少年組的刑警,一種是記者。他解釋說:前者會「罰」他們,後者在報紙上刊出他們的姓名,學校,父母親大名,將使他們難以做人。(聯合報,1960/8/8)。

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露少年相關資訊後,約從1971年左右起,報導內容不再刊登少年的姓名與照片,但在其後的報導中,還是可以發現載明少年住所、就讀學校等足資辨認的報導內容。如「警方說,這名十七歲胡姓少年,前天在和平東路二段四六巷四九弄家中,服下數粒迷幻藥後,居然抓了一根兩公尺長的木棍將母親打傷……(聯合報,1978/2/16)。甚者,對於報導中已死亡的少年加害者,仍舊會刊登少年姓名。這些報導的手法對於少年與其家庭、學校、社區等,都容易造成負面的影響。

 

二、污名的呈現及「犯罪恐懼」框架

新聞報導內容中,過於污名化的用語可分為媒體、警政人員兩部分。媒體部分,首先,如形容少年「天生一副賊骨頭」、「瘋狂殺手」、「黑道小教父」、「蝗蟲過境」(聯合報,1954/3/311990/8/282001/8/102005/9/22)等誇張的詞彙,再配合年齡、犯罪手法等,都會加重閱聽人對少年犯罪的負面印象;其次,媒體報導中引用少年無知的語句,例如:行搶時對錄影鏡頭大叫「我搶的啦」、少年供稱「一時手癢」才圍毆劫財等(聯合報,1994/8/61994/9/20),更凸顯出少年的不知悔改與劣性。最後,諸如「少年都在單親家庭生長,更凸顯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可能產生的價值觀、行為偏差問題」(聯合報,2001/8/18),都是以刻板印象的方式在污名化單親家庭與少年。

在媒體引用警政人員的污名化用語部分,例如對尚未確認的犯罪事件,「警方初步研判係不良少年故意縱火」(聯合報,1984/2/15),或是「警方人員感嘆青少年動輒攜刀逞兇鬥狠,儼然成為治安的不定時炸彈」(聯合報,2000/3/15)等,這些用語的發言也許是媒體自行引用或摘錄,但是當這些用語文字成為報導內容後,卻會更加強社會大眾對少年犯罪者的負面觀感,進而認同少年是「治安的不定時炸彈」等負面標籤。

此外,在犯罪手法的描寫上,也過於寫實駭人、使人對犯罪感到恐懼。如在身體凌虐部分,「以燒紅的鐵條插進郭的肛門等方式」、當場解便,逼迫他人吃大便、燒頭髮、拔體毛、用香菸燙身體等;更令人驚駭的殺人棄屍過程,如描寫少年將他人的手部「砍得只剩皮肉相連」、「把頭部都砍裂了」、「開車輾壓,怕江仍沒死,拿石頭猛砸」等(聯合報,1989/1/171989/5/231991/1/192012/3/17

媒體在產製新聞報導的背後,需要考量商業利益的獲得,而報章媒體的文字報導,因為沒有聲光的影音效果,所以需要以文字來描繪犯罪事件的「畫面」,所以,舉凡標題、犯罪人的個人資料、犯罪過程與手法等,都成為建構「畫面」的題材。更重要的是,在媒體競爭激烈的市場生態中,媒體做為犯罪恐懼的供應商,需要更多能夠刺激感官、引發恐懼與不安的資訊Kidd-Hewitt, 1995。李慧馨(1998)研究發現,犯罪新聞報導的用語,能夠框架出害怕的情緒,換句話說,除了認知上的框架效果之外,閱聽人的情緒也同樣會受到文本情緒意涵所框架。

 

三、新聞偏差:台北的少年犯罪最多?少年都是暴力犯?

從犯罪事件的發生地進行分析,與蘇蘅(2002)的「集中於北部與北高兩都會」的研究結論不盡相同,資料顯示,台北(含新北市)計4,085則,佔44.6。此外,依照報導量進行排序後,可以發現台北(含新北市)4,085則(44.6)、台中855則(9.3)、高雄780則(8.5)、新竹493則(5.4)、台南434則(4.7)、桃園429則(4.7)、基隆392則(4.3則),前七個縣市共佔81.5

台北(含新北市)的報導量將近四成多的原因,除了全國首要都會區的政經條件,更是絕大多數報業與媒體的總部設立地,所以記者分配路線最密集。另外,根據研究指出,早期台北(含新北市)部分區域具有遊樂區大量集中、建築監控效果不佳、人口密度高、教育程度低落等特點,導致少年犯罪人數較多(聯合報,1985/4/1)。

從犯罪類型進行分析(表一),與既有的多數相關研究結論相似(Sheley & Ashkins,1981;蘇蘅,2002;陳靜芝,2012;廖品芸,2012;顏家棟,2013),媒體與官方統計的犯罪情形不一致,資料顯示偷竊與傷害的報導量最高,分別佔1,743則(19%)1,575則(17.2%)其次為強盜(1,113則,12.2%)、殺人(1,105則,12.1%)、搶奪(813則,8.9%)、恐嚇取財(659則,7.2%)。前六項犯罪類型累計佔60.5%。此外,如果以犯罪手法是否施暴,來進行篩選,則約有69.5%的報導量。

 

表一. 《聯合報》少年犯罪新聞-犯罪類型

 

犯罪類型

報導量

(單位:則)

百分比

1

偷竊

1743

19.0%

2

傷害(含互毆.群毆.械鬥.過失傷害.傷害致死)

1575

17.2%

3

強盜(含加重強盜)

1113

12.2%

4

殺人(含母殺嬰)

1105

12.1%

5

搶奪

813

8.9%

6

恐嚇取財

659

7.2%

7

吸毒(含持有毒品).販毒

543

5.9%

8

公共危險

540

5.9%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四、權力的意識呈現:處理中單位

有關少年犯罪新聞刊載時的「處理中單位」(也就是報導發佈時,少年正處於何種司法程序),警察的追緝、逮捕與相關處理,計5,335則,仍屬大宗;其次為法院3,313則、檢察機關428則,其餘單位報導量則為零星個數(參見表二)。

 

 

表二. 《聯合報》少年犯罪新聞-處理中單位

處理中單位

警察

法院

檢察機關

少輔會

感化教育

社福機關

報導量

(單位:則)

5,335

3,313

428

2

1

5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由此可知,閱聽人在報導中獲知的少年犯罪事件,「目前」正由警政或司法單位處理中,這個訊息讓閱聽人可以感到「安心」,因為國家機器正著手「處理」製造不安與犯罪恐懼的少年犯罪人。但是,閱聽人所接受的多數資訊,僅是來自警察、法院或檢察機關,對少年犯罪事件的初始或片面瞭解,犯罪事件的詳情、少年的處境與內心動機等,還需要經過謹慎的調查審理後,才能得出真相。相反地,當閱聽人透過片段與單面向的報導內容獲知「少年犯罪」訊息時,可能很快認同國家機器的治理作為,「少年」的形象(可能是失序的加害者、也可能是需要協助的被害者)在報導文字與官方論調的「框架」下,以符碼的方式「建構」,呈現在社會大眾眼前。

 

五、不同時期的政策報導分析

《聯合報》1951年至20136月底止,有關少年犯罪新聞的政策報導,依據不同治理格局的四個時期,研究發現:戒嚴時期,對少年犯罪的歸因偏向「社會結構」,但治理手段卻較為嚴格;解嚴後,在嚴厲的政策回應下,各治理體系卻能逐漸發展多元而軟性的策略;扁政府時期,警政「軟性輔導」的組織與治理作為形成;最後,馬政府時期,以警政為主體的「情境預防」,針對校園與對少年不良場所等空間進行管理。

大抵上,早期的政策報導內容除了「轉述」官方發布的訊息以外,會以社論或專家投書的方式進行較深入的評析;近年來的報導內容則僅以單面向的「轉述」為主。此外,從不同的時期變化,也可以發現「警政單位」在少年犯罪問題的治理上,角色功能由壓制轉向關懷輔導,少年警察的形象透過新聞文本的「框架」被建構,媒體透過複製官方語言,以「保護少年」的符碼支持警政政策的推行。

 

(一)戒嚴時期(19511986年)-少年犯罪是社會發展的「債務」

1949年大陸淪陷,國民黨政府遷台,其後韓戰爆發,美援進駐臺灣,當時的政府處於不安定的國情局勢中。其後,美援於1965年停止,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1978年美國與中共建交、1979年中美宣布斷交,臺灣在國際地位呈現孤立狀態。

不同於對少年犯罪的個人歸因框架,而是以社會結構因素深入探究,在《聯合報》19849月的「治安問題的整體觀察」系列專文中,就曾引用當時內政部長的用語,認為少年犯罪問題是國家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必須背負的「債務」,這個社會「債務」的內容,包括:1.重視經濟,卻長期忽略對家庭、教育、福利與社會風氣的轉化;2.對少年行為的刻板論斷;3.教育制度偏差,所導致的犯罪行為增加;4.少年因失學失業所引發的治安問題(聯合報,1984/9/26)。

在此時期的少年犯罪型態,幫派問題為首要,這個問題的惡化與少年失學失業有關,因為無法升學、或缺乏技能就業的少年,容易遊蕩街頭而結識不良同儕,進而結黨滋事。除了幫派以外,吸食強力膠與毒品、賭博性電玩、持有槍械、逃學等問題,也陸續浮上檯面。

從報導的歸納分析也發現,不同的治理體系也隨著年代的推進,對少年犯罪問題成因,提出「異中求同」的分析與解決辦法,警政與法院部分,較注意少年週遭不同系統的影響,與少年法制的建構,矯正與社政則留意到家貧少年的相對剝奪感,教育單位關切心理健康(聯合報,1955/6/121959/12/201961/10/291962/3/151967/11/111971/8/1)。

在實際的治理作為層面,警政單位關注不良少年的非法組織或幫會(幫派),以及少年打架滋事等,政策方向係「圍堵壓制」,依據不同年代頒定的「防止不良少年滋事巡邏勸導辦法」、「台灣省防止少年滋事辦法」等,於巡邏查察時,如發現少年有問題行為者,則可對其加以:勸導、登記名冊與通知家長、列入不良少年記錄卡並長期監管;對於有違警情形者,可交由警察機關處以矯正教育;發現犯罪行為者,則交由法院懲處,並施以保安處分感化教育。早期司法對於少年犯罪的制裁,也是相當嚴懲取向的,例如少年如有偷竊、犯贓物罪、結夥搶奪等犯行,只能硬性地依照「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陸海空軍刑法」予以二至三年的感化教育或重刑。更者,因為感化教育處所的欠缺,少年與成人共同監禁收容,重犯少年甚至比照〝流氓〞,送外島收容。

 

(二)解嚴時期(19872000年)-「嚴寬併行」的少年犯罪防治策略

1987年政府宣布解嚴,臺灣社會邁入另一個變動的關鍵期,在國內外經濟、政治結構上,都面臨了極大的變化,大抵而言,本時期是屬於經濟勢盛、貧富差距擴大、社會治安問題嚴重的時代。在這個經濟失控、政治權力重構的階段,少年在貧富不均的社會環境下,感染了抑鬱、挫折、煩悶、尋求刺激冒險等負面心理,亟欲尋求發洩的管道,因此,飆車、流連MTV與電玩等娛樂場所,趁勢風靡全台,衍生令人憂心的社會問題。

在少年犯罪樣貌部分,校園暴力與黑幫的問題受到關注;藥物濫用問題從早期的強力膠、速賜康,演變為吸食安非他命與FM2等,再加上人數遽升現象與入侵校園等現象,因此在總統的關切疾呼下推動全國反毒工作;在少年的竊盜問題上,機車竊盜有明顯增加的現象;飆車問題部分,不管是北部或南部、都市或鄉間,因為防堵查緝上的困難,使得警政單位感到相當棘手。

全國層面,在回應暴力犯罪頻仍、青少年犯罪惡質化的問題上,國家首長聲言「強勢作為」、「以強大的震撼力量,徹底打擊犯罪」,力求在短時間內改善社會治安問題(聯合報,1989/9/20)。台北市「宵禁」政策,效仿美國柯林頓總統,勸導青少年不得在午夜至凌晨六點在外遊蕩,或是留置不適宜少年出入的場所。這個措施使得少年犯罪人數急速下降,在台北經驗的成功模式下,19984月份內政部警政署動員全國大量警力,以「保護」為名,取締深夜留置少年的不良場所,並勸導青少年夜間不得遊蕩街頭(聯合報,1998/3/30)。

在嚴格的治安政策之外,教育單位的校園輔導、少年警察隊的角色轉型,和1997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將早期威權時代以警察單位為主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導向校園「輔導」、警政單位「預防」、少年司法「處遇」的多元策略。雖然,警政單位在早期已有對少年「保護」的部分概念與作法,但在少年警察隊的轉型後,台灣社會對少年犯罪問題的認知,也逐漸導向「預防為先」的概念,並且在與學校單位的配合上,也逐漸加強。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較為不足的部分是,諸如少年輔導委員會(台北縣市除外)、社工單位等福利機制未能順利建構。

 

(三)扁政府時期(20002008年)-「軟性輔導」的政策治理

在貧富差距擴大、經濟不景氣與失業狂潮等社會危機中,政黨輪替的政治變局,鬆動政府長久以來的制度框架和思維,也促令政黨重新省思如何回應民眾需求,再加上,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積極發展,許多社會問題得以發聲,或由民間集結力量來回應問題。

1997年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度修正,改以保護少年的立場進行處遇,配合教育單位輔導中輟生復學、警政春風專案、少年司法的保護性色彩、觀護制度與社工服務等,使少年犯罪人數有下降趨勢。而這段期間的少年犯罪面貌,起初是飆車、校園幫派、毒品等,後來涉及販賣非法光碟、網路虛擬遊戲盜竊、逃學逃家、校園暴力、K他命等。值得注意的是,少年藥物濫用問題,由前期的尋求逃避等原因,轉變為「趕時髦、追求流行」;藥物濫用種類也從安非他命等發展為搖頭丸、K他命與大麻等;另外,由於電腦資訊的普及,使得因為網路遊戲所引發的偷竊、詐欺逐漸增多;最後,販賣盜版光碟涉及違反著作權等法律,少年往往因法律知識的不足,而受到非法集團的利用。

政府採取的治理策略是:促成各縣市警察局少年隊的成立,使少年警察隊能轉換角色功能,以軟性與多元的方式輔導少年。在這個階段,少年警察隊與各個學校進行合作,分配校園責任區,並進行重點訪查,台北市部分,因為有較多的少輔會社工人力,因此也得以和少年警察配搭進行輔導。

從資料分析可知,我國警察人員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從早期較為壓制、強硬的作為,發展迄今轉換為「軟性輔導」的策略;少年警察的角色功能也逐漸轉換為「輔導者」。早期警察人員對於犯罪少年雖然政策上較為強硬嚴厲,但從報載中仍可發現不少警察人員以「關懷者」的姿態教化、輔導少年,但在少年警察的定位較為明確的本階段,隨著各縣市少年警察隊的成立,伴隨著媒體報導的推展,除了既有的公布家長姓名、到隊輔導與駐校等外,少年警察的多元化「軟性輔導」策略也陸續發展中,諸如到教養單位勞動服務、協助少年安排生活、探望植物人、成立社區關懷志工隊、課業輔導、協助中輟生返家團圓、提供課後自習場所、專業證照輔導、暑期工讀等。

 

(四)馬政府時期(200920136月底止)-「預防性」的情境管理

在本階段,除了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困境外,從扁政府的貪污事件,到馬政府執政後的油電雙漲政策等,乃至各種食品安全疑慮等,使人民對治理者喪失信任,也加劇了社會的不安。在臺灣,全球經濟衰退影響企業發展,衝擊原本就已相當棘手的失業問題,直接影響家庭的收入與對兒童少年的照顧品質,這一點可以從高風險家庭的通報件數增長情形觀察到(聯合報,2012/4/4)。

少年犯罪的樣貌包括:校園霸凌、校園幫派、K他命氾濫、飆車等,在治理的措施上,朝向「預防性」地對空間情境進行管理,如:校園治安的維護、地方宮廟陣頭的列管、專案性的場所臨檢等。

校園霸凌問題於近年受到注目,除了我們對「純淨校園」的理想,與擔憂子女在學校受到欺壓傷害外,媒體對校園霸凌的報導數量,與報導內容中對霸凌「過程」的細節描述,也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更加不安。在社會不安的時機,治理者的「高度重視」、「必要時動用法律手段」等高分貝用語,雖然可以迅速回應民眾需求,但只是將「校園霸凌」事件導向「犯罪」問題來處理,以更多的法律制裁與警政力量來進行回應。校園幫派與飆車問題在本階段被持續重視與列管,在校園幫派部分,除了教育與警政單位的合作防制外,警政單位也針對各縣市內的宮廟、陣頭、幫派公祭等進行列管與查證。

毒品問題方面200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將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列入管理,對於使用者或持有者處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K他命的氾濫也造成少年虞犯人數的增加,因為三、四級毒品並未實際成罪,但是警察在發現時,仍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虞犯」條件移送法院。針對毒品問題的治理作為,教育單位以清查輔導使用毒品者為主,警政單位除與學校間建立對話窗口、加強校園訪查、積極蒐證外,也以查緝製毒源頭為目標,追溯毒品來源。另外,台中的檢察單位對於使用K他命後開車或騎乘機車者,也逕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移送。

警政單位對於少年犯罪的預防與處理,在暑假期間以啟動專案的方式,加強路檢、巡邏與臨檢特定場所,一旦發現少年留置不當場所或有被害之虞,就會立即規勸其返家與通知家長-「暑假,是青少年容易犯錯、犯罪的季節,最近有畢業生酒醉路倒街頭,過去曾有女生打工被騙陪酒、染毒,更有販毒集團大量進貨,準備暑假海撈一票,檢警已全面部署,保護青少年不要誤入陷阱。……警方指出,暑假期間將加強巡邏、路檢、密集臨檢網咖、酒店、汽車賓館、遊藝場、KTV等場所,只要有青少年在場,都將盤查原因或通知家長。」(聯合報,2013/6/23)。高雄市的少年警察隊除了例行性的專案,也推出「點亮家中溫暖」與「愛相隨」的輔導行動。嚴格說來,不管是從實務行動或新聞報導分析,近年來「警政單位」在少年犯罪問題防治上的治理意識與角色定位,相較於司法單位、教育單位或社福體制等,更具有某種程度的重要性。

 

伍、研究省思與建議

從「新聞框架」觀點結合歷史分析的方式,能夠洞察少年犯罪問題與新聞報導,在不同年代的脈絡與變化,但是,由於本研究僅以《聯合報》1951年至20136月底的新聞資料為分析對象,在分析的層面上,會部分受限於資料的「框架」。雖然如此,在這個以《聯合報》為例的少年犯罪新聞研究中,透過「新聞框架」的論點,仍有相當多深具價值的議題可供省思與建言:

第一,在報導標題、用語的呈現與強調上,需審酌是否會惡質化、差異化、妖魔化少年的形象(尤其當少年僅是嫌疑人時,更要注意)。有關少年犯罪的報導,應以能夠引發思考、預防犯罪,或提供相關教養、法律教育資源及資訊(媒體的社會教育功能)為主,避免引起閱聽人對犯罪的恐懼,及誘導少年模仿犯罪手法。

在臺灣,不管處於哪一個年代,少年犯罪的背景是因為家庭經濟不佳、無人照顧,而以偷竊、搶奪或強盜手段,以謀求溫飽或協助家計等,或是諸如甫結束感化教育,但謀職不順的少年,再次結夥犯罪等。這些少年的犯行雖然有個人的責任需要承擔,但是家庭環境或生活困境的問題,不能單以司法程序處理,需要社會福利、勞工、法律、更生保護等單位的資源投入,以協助安頓少年及其家庭。更者,對於某些因為特殊身心狀況而犯罪的事件,如少年因罹患「智力發展不全」、「精神異常」(對縱火有快感、「重度攻擊型未社會化行為障礙」)等,而觸犯的犯罪行為,在報導用語上,不宜一味責怪家人管教,或司法、感化教育成效不彰,而應該倡導對特殊身心疾患少年的醫療照顧,與其所需要的特別服務提供等。

而在犯罪預防的社會責任上,新聞報導應該針對媒體資訊對少年的不良影響部分(如:色情書刊、A片、情色頻道等,使少年在難以自制的情況下,觸犯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電影情節中的竊盜手法、黑幫造型、義氣情節等,也會影響少年對真實世界的認知,錯誤定義「英雄主義」的角色詮釋,並複製影像世界中的作法來解決問題。),提出警語與正確的價值觀念、開放討論論壇,引導閱聽人的思辯空間,善盡社會教育責任。

第二,在犯罪人的個資處理上,依照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相關法規,僅規定少年的姓名與照片不得公開等,但在保障少年隱私,與兼顧社會適應的原則下,對於有關少年的身心特徵與資訊(如心理諮商)、住所、就讀學校、親屬姓名等,也應該予以完整保密。

雖然,媒體對於閱聽人有提供「預警」資訊的責任,以預防犯罪被害的發生,然而,公開揭露少年個資,不僅會導致少年與其家庭受到社會排除、道德論斷、污名化等負面評價,也會惡化社會大眾對少年犯罪的「犯罪恐懼」。兩相權衡之下,報導媒體仍應堅守「完整」保密的社會責任,即便對於已過世的少年犯罪人,也應遵守保密原則,因為少年雖然已身故,但他/她的家人親屬、學校與社區等仍需面對社會的眼光。

第三,在國家與媒體責任上,因為媒體對於社會變動、資訊掌握較為迅速,國家治理者應該長期、機動、計畫性地評析各大媒體報導資訊,以研議整體政策的因應(如常態性的校園法律教育、新興毒品的列管等),並及時動員警察機關、學校及公私部門社福單位,讓不同需求的少年問題都能夠得到適切的協助。此外,警察機關與司法單位對於重大的少年犯罪事件,建議由少年警察隊、少年法庭(院)或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對於少年犯罪問題有專業及專責的人員發言說明,並提出呼籲協助少年及其家庭。

媒體並非僅是國家刑事或其他政策發言的傳聲筒,雖然,媒體的確有協助傳遞政策等公共資訊的功能,但在媒體責任部分,就如《聯合報》解嚴時期的報導手法,媒體應該以社論或專家邀稿等方式,對於時事議題,提供深刻精闢的評析、協助促發相關議題的討論,並喚起國家治理者、社群大眾的責任,建置治理者與社會大眾間的意見平台。

最後,在媒體倫理部分,考量新聞的言論自由,建議由媒體自律單位(如記者公會或各該報業內部專業倫理委員會等)進行相關規範與確實執行;閱聽人在檢視報導內容時,也應該針對不恰當的報導標題或內容,主動投書或聯繫各該報業,以協助媒體淨化報導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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