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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研究者的工作情境中發現,智能障礙者在認知、語言陳述、問題反應上,迥異於一般人,依據實務面觀察,智能障礙的程度、年齡、性別、面對問題的情境有其重要影響。大抵而言,我們可謂成年智能障礙者是擁有成人的外表,但是內心與智力程度卻與孩童相仿。值得注意的是,智能障礙者因對己身的保護意識較低,輔以生理機能的影響,容易涉入性侵害的被害與加害情境,相關的研究問題引起研究者的關注與興趣,故本文研究目的希望能藉由文獻探討與實務工作者的訪談紀錄,從中洞察智能障礙者(以下簡稱智障者)之性侵害相關問題,包括:一、智障者的身心特質與性侵害問題,包括被害人與加害人兩方面;二、當智障者的性侵害問題涉及司法系統時,所衍生的相關問題。

 

貳、智能障礙者與性侵害問題

    以下分就智障者的定義先做基本論述,並探討智障者易受到性侵害、或是淪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相關問題討論:

一、智能障礙的定義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10014799號公告(內政部社會司網站,2004),所謂智能障礙指「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智障者依其智能障礙程度分為四級:

一、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二、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二歲以上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三、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界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四、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界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二、智能障礙者之性侵被害人

    我國對於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的議題鮮少有實證研究的資料呈現,以內政部警政署或統計處等相關單位,都不曾對智障者在性侵害案中的受害率做一整理,而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所服務的個案類型,也多數未將智障者獨立為一受害類型,因此即使在實務工作中,智障者受性侵害的案件屢見不鮮,統計上仍難突顯智障者受害的事實。

    根據美國「西雅圖強暴危機救助方案(The Seattle Rape Relief Project)」的調查(1979),絕大多數患有發展障礙(developmental disability)的人們曾遭受過性侵害(引自Nora1997),該方案估計,只有20%的案件受到舉發(引自謝永齡,1993)。在澳洲政府所公佈的資料(Petersilia2000)中指出,心智障礙者(intellectually handicapped)受到犯罪傷害的機會,除竊盜外皆高於一般人,其遭性侵害的機會則為一般人的10.7 倍,並且只有40%的輕度智障的犯罪受害者會報案,71%的重度智障的受害者則未報案。

    而依據張淑貞(2004)的研究指出,智障者容易受到性侵害的原因包括:

(一)人格特質因素

1. 智障者沒有判斷能力,缺乏危機意識,無法察覺加害人的傷害意圖,加上智障者無自我保護能力,易於受騙成為性侵害被害者。

2. 智障者長期依賴照顧者,造成過度依賴和順從,習於遵守看似照顧者之人的要求,即使受到威脅也不敢聲張。

3. 智障者容易受外在刺激影響,重視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會主動討好、取悅他人,稱讚智障者容易使其產生好感,甚至幾乎可以控制智障者的行為,因此往往被視為「容易下手的目標」。

4. 智障者所接受的教育是接受多於質疑,服從多於抵抗,以致無形中學習被動與人合作的方法,面對權威者時,通常是配合多於反擊。

5. 智障者缺乏口語表達的能力,使得智障者容易用肢體接觸的方式表達其意念或友善,容易增加遭受性侵害的機會,也因此限制其揭發遭受性侵害的能力。

6. 智障者經常經驗到失敗、挫折,在人格上顯的退縮、被動,當遇到陌生環境時,常會手足無措,以「不反應」作為防衛措施,限制危機應變能力。

(二)社會環境因素

1. 智障者對獲得接納與價值肯定的渴求,其情緒與社會的不安全感,導致其害怕失去與社會的接觸,而其對痛苦或傷害的經驗,也較常有無法避免的感覺。

2. 當智障者通常需要依賴他人供給食物、衣服、居住或社會互動時,依賴會減低其抗拒虐待的能力。

3. 因性侵害的加害人常是最親近的人,智障者心生恐懼,不敢告訴他人。

4. 多數高度機構化的安置機構預算與人力不足或人力素質影響,置智障者於危險環境。

5. 輕度和中度智障者的性發展與常人無異,但多數的智障者並未接受足夠的性教育與性侵害預防的知識,無法分辨適當與不適當的接觸。

6. 智障者或家屬因害怕受害而限制智障者與社會互動的機會,形成對社會環境不適應而受害。

7. 多數的智障者與社會資源連結薄弱,例如缺乏到警察局的交通工具。

8. 智障者即使揭發遭受性侵害後經常不為人所信任,甚至認為是智障者的幻想,導致加害者食髓知味多次侵害。

    在智障者的被害人受創反應部份,智障者受性侵害後不見得會經歷一般受害人的創傷經驗,例如沮喪、恐懼、害怕、失眠、對性排斥等創傷反應,相反的,有些智障者會經驗到舒服、被愛、愉悅等經驗,也可能表達對性的喜好(張淑貞,2004)。而依據受訪的實務工作者觀察,部份智障者的性侵害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後,並沒有如一般人的羞恥感或「骯髒感」等,但仍有部份智障者會在受到性侵害後初期,表現出如一般人的創傷反應。值得注意的是,受訪的實務工作者指出,曾有某個個案在經歷性侵害被害後,轉介心理治療等單位,但其成效並無明顯差別。

 

三、智能障礙者之性侵加害人

    智障者與一般人、智障者與智障者間的性行為,是否因「智能障礙」的保護因素考量,就全盤界定為「性侵害」?在對於智障者的性侵害加害部份,有若干迷思值得探討(引自張淑貞,2004):

(一)迷思一:認為智障者沒有性需求,即使有也應加以制止。但事實上,輕度和中度的智障者性發展與正常人相同,隨著青春期來臨,智障者也會表現生理需求。

(二)迷思二:在兩情相悅的情形下發生,何來騷擾或侵害?但智障者由於判斷力與拒絕能力薄弱,加上對身體自主權觀念的缺乏,在加害人的性刺激下,易引發受害者對性的興奮感,很容易在不了解的情況下同意性行為。

    針對上述迷思,受訪的實務工作者也指出,如依年齡與相關法令的界定衡量,對於未成年的智障者,其與他人間發生的性行為,不論願意度為何,大多會以性侵害的問題進行處理;相反地,對於成年的智障者而言,其如與一般人或成年的智障者發生性行為,需考量其「願意度」,再斟酌是否為「性侵害」或「性行為」。另外,受訪的實務工作者也指出,智障者會主動陳報遭受性侵害的事實,但其真實度如何,實務工作者表示他們通常不會驟然相信陳報的言詞,而是先行進行兩方的隔離會談,再詢問第三人或情境的因素,以決定是否以「性侵害」加以通報或處遇。

    最後,如同在被害人部分所訪談的發現,受訪的實務工作者表示,對於智障者的性侵害加害人,將其轉介心理治療或進行量刑等,並沒有直接的果效,究其原因可能包括:心理治療單位不熟悉智障者的溝通模式、將智障者的「性行為」迷思化為「性侵害」問題(如對於兩方皆為成年智障者間的「兩情相悅」性行為,是否因為兩方皆為智障者,而認定其無自主性進行性行為的迷思)等。

 

參、智能障礙者的性侵害問題v.s司法系統

    我國目前對性侵害案件所有之司法制度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刑事訴訟法」、「專家諮詢要點」,及各單位對辦理性侵害案件所訂之相關辦法,其中皆對被害人為智障者時有特別的規範。此外,目前精神醫學界已有一致的見解,將鑑定結果判定為極重度與中度的智能障礙認定為心神喪失,將中度及輕度智能障礙認定為精神耗弱(詹順貴,2000)。

    張淑貞(2004)研究指出,依據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觀之,刑法對於性自主年齡的界定應為十六歲。又根據智能障礙等級,極重度之智障者心理年齡為滿三歲;重度者介於二歲至六歲間;中度者介於六歲至九歲間;輕度智障者之心理年齡則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若由此相較,智障者之心理年齡皆未達刑法對性自主年齡限制之十六歲。綜上所述,智障者在生理上應屬有性自主能力的個體,但若考慮其心理年齡與心智狀態,其性自主能力卻又是受限的。

    久以來,智障者受性侵害的問題,總是容易被忽略的領域,一來是因為案發不易察覺,即使察覺也已受害多次;二來證據不易取得,司法難以定罪;三來智障者是一群無法為自己表達的弱勢。智障者具社會特殊性,限於先天表達的障礙,外界不易了解到他們受性侵害之後的反應及需求,實務上,司法警察及社工人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都遇到超越一般經驗的情況(林美薰,2006),例如:智障者的詢問難度高,不同的問法產生不同的答案,不僅難以製作筆錄,亦會懷疑事實的真相;工作人員會訝異為什麼有些智障者沒有憂鬱、懼怕、自責、無助、擔心身體、憤怒等遭受性侵害後的創傷反應,取而代之變成喜歡親近異性或出現過動等行為模式的改變;檢察官和法官有時候會質疑智障者對於情境或時間的陳述會反覆不定,缺乏精確的答案,進而在心證中懷疑智障者的證詞。

 

 

肆、研究討論

    針對上述文獻探討與實務工作者訪談結果,研究者提出如下議題進行討論:

  • 如何認定成年智障者間、成年智障者與一般人間的性行為,是否屬於「性侵害」?
  • 在構成智障者的性侵害問題上,如何輔助其於司法系統中進行完整的事實陳述?
  • 對於智障者的性侵害問題,不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將其轉介心理治療或犯罪處遇的成效?

 

參考文獻

林美薰(2006) 心智障礙者受性侵害之詢問技巧。刑事雙月刊。

張淑貞(2004) 《智障性侵害被害人之家屬司法系統求助經驗探討》。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詹順貴(2000 容易發生在智障者身上的法律問題即因應對策。89年度智障者法律個案服務研討會會議實錄。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謝永齡(1993 弱智兒童被性虐待的問題-對特殊教育的啟示。特殊教育季刊,4629-34

內政部社會司網站 http://vo1.moi.gov.tw/sowf3w/index.htm

Nora, J. B.,1997 Recognizing abuse and neglect in people with severe cognitive and/orcommunication impairments. Journal of Elder Abuse & Neglect, 92, 93-104.

Petersilia, J.2000 Invisible victims. Human Rights, 271,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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