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1572

 

卓雅苹/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女性受暴被害問題,近年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 、「#Me Too」運動、親密暴力等新聞事件中,備受關注。為此,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簡稱UNODC)於20181125日「消除對婦女暴力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公布全球報告[1],呼籲各國政府應重視各種形式的性別暴力,並進行統計數據的蒐集,規劃以實證為基礎的政策,來推進防治性別暴力的刑事政策。

 

  • 全球有87000名遭故意殺害的女性,逾半數遭到親密伴侶或家人殺害

 

「謀殺」是對女性施暴形式中,最極端的致命性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其成因常與性別歧視或虐待有關。UNODC自國際統計系統,檢視謀殺案件中的被害者性別特質,數據顯示絕大多數的男性仍是主要的謀殺被害者(80%,參圖一),但如深入檢視女性被殺害的資料,並以親密伴侶和家內謀殺為性別暴力指標進行分析,研究發現2017年全球有87,000名女性遭到故意殺害,其中,約有58%的女性是死於親密伴侶或家庭成員的手中(圖二),換句話說,平均每天有137名婦女或女童遭到他們的熟識者殺害,而這些親密伴侶或家人卻是她們所渴望信賴的人。

另外,相較於2012年有約48,000人,佔所有女性遭殺害人數47%,2017年有約58%的婦女或女童死在親密伴侶或家人手下,數據似有攀升趨勢。

圖一 全球謀殺被害者男約八成,但性別歧視下的女性遭殺者眾

資料來源:UNODC . (2018)

圖二 全球有58的女性遭受親密伴侶或家人殺害

資料來源:UNODC . (2018)

 

 

如將女性在親密伴侶和家內謀殺的狀況進行國際比較(圖三),從女性被害人數來看,以亞洲最高(20,000),非洲次之(19,000),接續為美國(8,000)、歐洲(3,000)和大洋洲(300);但如從每10萬女性人口進行分析,則以非洲最高(3.1),美國次之(1.6),接續為大洋洲(1.3)、亞洲(0.9)、歐洲(0.7)。這些數據顯示,雖然在全球謀殺案件中,男性是主要的多數被害者,但在性別刻板化與性平議題下,無論是貧窮/富裕、已開發/開發中國家,每年有總數5萬餘名女性,遭受她們現任或前任伴侶、父母、手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殺害,只因為她們是「女性」。

 

                                   

 

圖三 全球女性遭受親密伴侶或家人殺害的國際比較

資料來源:UNODC . (2018)

 

 

  • 防治性別暴力的國際政策回應

 

以親密暴力來說,女性遭伴侶殺害前,通常有長期的受暴史,地方政府、國家單位及國際機構,需要致力於防治女性受暴,乃至被殺害等慘劇。在國際層面,刑事政策著重立法與嚴刑懲罰,刑事政策以外的回應,則以婦女人權為基礎,強調減少女性受暴的政策及實務措施,如:推動修法變革、早期介入、多元網絡單位等。

 

一、刑事政策的回應

 

過去數年間,世界各國對於性別暴力防治,致力於刑事政策、公共衛生與社會政策。其中,刑事政策的防治措施,包括:禁制對女性施暴的立()法、修改歧視女性的法律規定、制定具有性別意識的公共政策等,目前,較有效的國家策略是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等特別立法,來保護女性避免受暴。

美國是近期在刑法中將對婦女施暴特別立法的許多國家之一,防暴法(The Law on Prevention of Violence) 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身體暴力、性侵害、精神暴力、經濟剝削、疏忽等,並設法保護被害者在家內的安全、確保她們的權利與合法利益。更甚者,這些保護家暴被害人的立法,也增加了對加害人的警告、緊急情況的決策干預、保護措施等。

除此之外,各國也成立特別單位,或對刑事司法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希望藉此增加刑事司法的執行率(逮捕、偵查及審判定罪),助益女性的福祉(well-being)和安全,避免她們遭受二度傷害。

特別是,女性不只在家內的受暴風險較高,當她們在面對缺乏性別意識的刑事司法環境時,也感到相當孤單,渴望獲得適當援助。因此,政策單位應當重視以女性為中心(women-centered)的性別敏感取向,而非將女性視為被保護的客體,或調查取證的當事人,俾利建立女性對刑事司法單位的信任、增進女性的受暴通報量,也讓加害人獲得應有的司法處遇。

 

二、刑事政策以外的回應

 

在被害者部分,女性(婦女及女童)需要國家提供全面性的被害防治網絡,包括協調警政、司法、健康、社會服務等的有效服務。此外,女性也需要接受特定評估,判定她們是否需要離開一段受暴關係評估項目常涉及對親密伴侶的經濟依賴等,如果逕將加害人逮捕或監禁,可能會因此剝奪婦女的生活支持來源,所以,國家需要提供庇護所、保護令、心理諮商和法律扶助等服務,來協助婦女遠離受虐的兩性關係。

這些機制需要多元網絡單位的投入,有的國家採取立法措施:訓練警察/檢察官/社工人員/家庭醫生等使用緊急限制令、提供免費的電話諮商服務、宣導防治家暴的公共意識;有的國家提供警察有關家暴敏感度的實務守則、關注家暴犯罪、組織公眾力量、拜會權威和立法當局等;有的國家則設立特別的助人中心,提供被害者諮商服務與法律扶助,藉此重建個人與家庭成員間的連結。

在加害者部分,國家級的家暴防治計畫,提供有關逮捕/制裁施暴者的教育訓練、協助機關單位能對施虐者進行輔導、建置系統性的統計數據;有關社會層面的宣導,則成立〝16 Days without Violence〞,號召群眾關注家庭暴力的防治議題。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政府結合多個不同的公部門與民間組織的力量,成立Operational Team來指引該國的家暴防治方針與各種活動。

在初級預防層面,以巴哈馬為例,該國對中學生到小學生施以同儕虐待的教育策略……,目的在於幫助年輕人辨識佔有慾、忌妒、在親密關係中的控制行為,進而覺察到強迫性交、言語和情緒虐待、身體暴力等行為。同時,該國政府也結合社會服務與教育部門、社交俱樂部與民間單位,提供教師、諮商師、助人專線等多元的協助措施。

 

  • UNODC建議:殺害女性-性別暴力防治-婦女人權

 

從更廣泛的層面來看,為了讓女性能有避免恐懼、更自由的生活環境,CEDAW(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及其國家報告準則,不只有相關性別暴力的防治規定,也含括普遍性的婦女人權規範。CEDAW35號一般性建議(更新第19),再次重申應加強「性別暴力防治」在預防、保護、起訴和懲罰、補救、資料收集和監控等措施。

UNODC也建議,抵制性別暴力的有效犯罪預防與刑事政策,應該奠基於人權基礎,並進行風險管理,以增進女性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時賦權(empowerment)她們。這不只包括檢視法規政策的性別歧視規定,也應該對所有形式的女性受暴行為,進行禁制規範;協調刑事司法、社會、健康及其他部門單位等機制,藉此使政策制定者、檢察、審判等司法單位,獲得有關性別暴力的專業知能,以強化對加害人的逮捕、偵查和定罪。

以歐洲為例,諸如:英、德、法、芬蘭、瑞典、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殺害婦女」(femicide)不會在刑事司法系統特別區隔立法,相反地,政策趨向將焦點置於「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和「需要被關注的公共健康議題」。

此外,聯合國報告也指出,男性人口數佔全球的半數,因此,我們需要規劃讓男性能夠參與的性別暴力防治服務,透過文化形式的觀念變革,轉化兩性關係中的陽剛氣質與性別刻板印象,教導男性不可使用任何暴力或權控的方式對待女性,例如:增進女性人權、從男性的角度來設計方案、關注陽剛氣質對兩性關係的影響、轉化性別刻板印象、瞭解男人和男孩對性別的態度認知、對既有的性別角色進行省思、著重從個人到社會/社區層面的改變、讓男性成為性別暴力防治中的行動者(actors)、同時對男孩和女孩進行早期的教育介入,打破性別的負面影響,建立性別平等的正確觀念。

最後,大多數國家有關女性遭殺害的標準化數據,目前在質量上都未盡完全,以致無法監測女性的被害趨勢,並對問題進行評估。UNODC建議各國政府可以參考國際統計犯罪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Crime for Statisitical Purposes,簡稱ICCS),將各種犯罪類型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以性別特徵等進行分類,藉此增加數據分析的價值,繼而進行透徹而有深度的跨國比較分析。

 

  • 結語:從聯合國報告看臺灣現況

 

誠如UNODC的報告所指出,女性(無論是成年婦女或女童)容易因為她們的「性別」身分遭受殺害或各種暴力剝削,在非洲、美國都呈現同樣的問題現象,我們想要提問的是「為什麼女性容易受暴,甚至被殺害?」、「如何減少女性((成年婦女或女童)的受暴風險?)」。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策略,UNODC的報告分別從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以外等綜整各國的相關作為,繼而提出CEDAW婦女人權進行呼籲。

檢視臺灣現況,尚未有如UNODC女性遭謀殺等較為完整,並得以銜接國際統計系統的數據資料。但如以家庭暴力犯罪來看,依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7年的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自2008年至2017年的家暴被害人,仍以女性為多數(圖四),並以2010年最高(49,163)2017年計41,912人,較2016年減少2.4%、但較2008年增加7.6%。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男性被害人自2008年的3,604人增至2017年的7,815人,增加幅度116.84%

    圖四 臺灣近10年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被害人性別趨勢

資料來源: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7)

臺灣的家暴犯罪近10年呈現增長趨勢,被害人仍以女性為大宗(但男性被害人數增加幅度高),加害人則以男性為多,依據法務部統計[3]2008年至 2017 年家暴案件偵查終結人數,自20084,682人攀升至20179,911人,家暴加害人平均年增率為8.7%,男女比例約6:1(1);但家暴案件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者,以判處拘役占64.3%最多;其次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占27.0%,兩者合佔逾九成。家庭暴力的產生是來自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控關係,以拘役或短期刑去懲罰加害人,難以讓加害人改善其犯行,更可能增加被害人的人身風險。因此,國家應使家庭暴力相關罪刑,與違反保護令罪的效力更具有制裁性,並強化對於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認知教育。

 

表一 地檢署偵辦家暴案件偵查終結人數(單位:人、%)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資訊網http://www.rjsd.moj.gov.tw

 

 

UNODC2018年全球女性兇殺報告》啟示我們省思性別、家內關係,使女性承受更重的被害風險–「家,女性最危險的生活場域」,警示政策制定者,關注家內的性別歧視、虐待、權控衝突等問題,這並不是斷言「女性=被害人」或「男性=加害人(施暴者)」,除了UNODC所建言的各項政策措施外,我們還可以從對「人」的尊重來思考問題,無論是女人或男人,如果我們能夠尊重自我/他者的主體性,學習辨別關係間的「心理界線」,面對己身的不安全感、警覺環境的風險性、意識到社經文化的既有影響(如男主外女主內、長子繼承家業等)……,我們也能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遠避危險情境。

最重要的是,家暴問題涉及家內「衝突」或「暴力」間的纏繞糾葛,無法僅靠司法系統的保護令、處遇或科罪量刑解決。因此,為達成家庭與親密關係的修復、妥善處理衝突情境,應打破「加害」與「被 害」的二元對立,經由對家暴通報案件的分類、分級,以家庭為中心,提供不同程度的實務方案,教導相對人與被害人學習處理衝突情境,並挹注相關的協助資源,如此才能有效防堵女性受暴、遭殺害等不幸發生。

 

 

 

 

[1] UNODC . (2018). , Global Study on Homicide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www.unodc.org.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7)中華民國106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7犯罪趨勢關鍵報告。臺北市: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3] 法務部(2018)。婦幼案件性別統計分析。取自法務統計資訊網http://www.rjsd.moj.gov.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卓博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