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現況與未來
-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建置為例*
鄭瑞隆、卓雅苹**
摘 要
台灣迄今未有具體的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接受委託,開始建構「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本文探討相關文獻,並將此案之建置過程及建置結果與相關問題做一完整討論,針對國外內相關專業學會的倫理規定進行歸納比較、檢視研究文獻、辦理專家焦點團體、參與觀察等方式,揭露台灣之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強調犯罪學研究的核心價值與倫理準則,進而指出重要議題未來的可能省思及研討方向。根據本研究之結論,本文對犯罪學研究倫理的發展,提出思考問題如下:一、犯罪學研究倫理之修訂與解釋,應兼具正式法律用語、正式體例及執行之彈性;二、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作為最具代表性之專業團體,應積極宣導及推廣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規定,並促使其會員均能知悉與遵守;三、學會應儘速推動「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實際運作;四、研究倫理規範未來之實施應留意「與時俱變」原則的彈性運用;五、犯罪學相關研究者應加強對特定對象(尤其是弱勢、邊緣族群或易受傷害群體)的保護及權益保障;六、當研究者具有執法之特定身分時,需更為嚴肅看待其對研究倫理之遵守。
關鍵字:犯罪學研究、研究倫理、人類研究對象、易受傷害群體
長久以來台灣的社會及行為科學界一直未嚴肅正視研究倫理內涵及研究倫理違犯時的處置,只有當少數嚴重違犯的案件被檢舉以後,才被動地調查處置。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據全國第八次全國科技會議決議,規劃推動「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這個計畫預計協助建立校級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REC),進而建立北中南三區的區域中心REC,並協助研擬和推動不同專業學門研究倫理準則及其操作(莊惠凱、邱文聰,2010)。目前生物醫學範圍內的人類相關研究,其倫理規範、審查與操作機制已幾近完備,但是社會科學中的人類相關研究(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則尚待積極建置。因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與程序,畢竟不同於生物醫學,有必要依據個別專業學門的特性擬定研究倫理內涵,以作為未來校級REC的審查參考與依據(莊惠凱、邱文聰,2010)。此外,以犯罪學研究為例,當校級REC對審查的研究計畫或內容有疑義時,也可依個案的情形向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進行諮詢,以作為該計畫是否符合或違反研究倫理的判準。
「倫理」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對待關係,而「倫理」與「道德」在多數情形下是被視為同義的(何懷宏,2002),道德意謂著在善與惡的不確定中做出選擇(楊淑嬌譯,Keith Tester & Zygmunt Bauman,2004)。符合倫理的行為,意指能在人與人的互動關係中做出道德的、善的選擇。「研究倫理」是指某學術社群在進行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畢恆達,1998),這樣的行為標準需要兼顧該學術社群的特質,並且成為共識。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 BSC)的犯罪學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為例,其開宗明義就揭示「為重視和增進犯罪學研究人員的最高道德標準,故以該原則性的倫理指引,作為會員倫理抉擇時的參考」。
承上所述,倫理、道德、行為標準與法律等,有其概念層次上的不同,但總的來說,「研究倫理」是屬於學術社群中,所共同認定的對待研究對象的行為標準,其內容通常多為原則性、自律性,不似法律的具文化與他律性特質。「原則性」的指引係為使研究者能在實際狀況中做出符合倫理的判斷,但是「原則性」的內容也須遵守法律規定、符合道德規範;「自律性」的性質,能補充與細緻化「他律」無法顧及之處(邱文聰、莊惠凱,2010),更突顯出該學術社群的專業與特質。
人類研究倫理關切研究過程中,研究對象的尊嚴、權益與公平正義(莊惠凱、邱文聰,2010),這意謂著:其一,賦予研究者相關的責任以確保研究對象不致遭受傷害或風險;其二,研究目的與成果應對人群有所貢獻。值得注意的是,以犯罪學研究而言,因為犯罪學研究的研究發現或建議,可能被參考而形成政策(例如:對受刑人的假釋研究),也可能影響民眾的日常生活(例如:住宅竊盜的調查研究),因此,其研究過程或產出通常會牽涉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場域和國家作為等四個部分,所以,當思考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內涵時,我們也必須同時思索這四個部份的交互影響。
以人為主體的社會科學研究倫理來思考,犯罪學研究是屬社會科學研究的一環,犯罪學研究的研究對象也包括個人、團體或組織等有關「人」的範疇。吳芝儀(2011)以文件分析的方式,歸納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等有關人類受試者與參與者的社會科學研究倫理,認為倫理行動應該包括:對人尊重原則、善意福祉原則、免於傷害原則、公平正義原則。這四大原則也同時包括對研究對象、人群社會的保護與福祉(well-being)促進。
有關犯罪學研究中可能遭遇的倫理議題,莊忠敬(2002)認為:一、以質化方法進行犯罪研究時,無法明確預測研究傷害與風險;二、履行告知同意,有時可能會增加研究進行的難度,或使研究無法進行;三、研究倫理與法律規範可能的衝突(包括雙重身份研究者或隱蔽研究的問題)。針對質性研究部分,吳芝儀(2011)在研究實務中觀察到,若干研究參與者(被研究者)也希望擁有自己的故事,保密和匿名未必是絕對的規範;可評估是否與研究參與者進行互惠與補償,如提供研究報告摘要、於研究結束後,轉介義務性的專業服務等;研究者雖然應該尊重受訪者中途退出研究的選擇,但也有責任提供專業資源,對受訪者進行心理與情緒層面的協助。上述研究發現,啟示犯罪學研究人員應留意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互動關係,當我們將研究對象(犯罪人、犯罪問題、被害人、情境等)納入研究過程時,可能會有相對的研究風險,這包括對研究對象的身心傷害或情緒牽動、違法可能性等。並且,研究倫理的「規範」並不是絕對性的,其有可能隨著時代的變化或研究對象的意識抬頭,而有更多元化的變動,例如是否匿名的選擇。
最後,犯罪學是探究犯罪問題、犯罪人與被害者的科學,犯罪學研究人員的組成,因著專業訓練背景的不同,而有跨領域/跨學門的差異性。雖然犯罪學做為專業學門是不爭的事實,但犯罪學研究的進行必須仰賴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針對犯罪議題進行探討。因此,「科際整合」是當前犯罪學研究領域的趨勢與特質。換句話說,當我們在建構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以先,我們必須認識到除了犯罪學門的研究倫理規範,從事犯罪學研究的研究者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其所屬學門/組織的相關倫理規範,這些規範的競合應該互為補充。
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以學會為主,有關專業學會的研究倫理規範與實踐,劉純良(2010)分析英美兩國的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社會工作與教育學等共十個專業學會後發現,研究倫理涉及行動與關係,必須依照不同專業學門的知識價值、目的、研究方法、情境、研究對象等進行彈性調整。「彈性」的運用彰顯了社會科學研究中「人」的多樣性與變動性。此外,有關學會的功能定位,不同國家、不同學門的發展歷程各有差異,但是對研究倫理的重視並不因此減損(劉純良,2010)。
本研究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的草案建置歷程為例,期望經由此「從無到有」的研究倫理規範發展過程中,建構屬於犯罪學研究的核心價值與倫理準據,進而探究重要性議題,並對台灣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未來發展提出相關建議,以增進犯罪學知識的開創與累積。
貳、研究方法與執行過程
本研究採文件分析、專家焦點團體訪談、參與觀察等方式。首先,文件分析部分,初始係經由歸納分析英、美、日、澳紐及國內相關學會的研究倫理規範,擬出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以下簡稱「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初版。初版的架構與內容,儘量將國外、國內有關研究倫理的內容納入,擴大內容的周延性及豐富性,以供後續專家焦點團體時討論。
專家焦點團體部分,以諮詢專家座談方式辦理三次,與會專家計有17位,均係目前仍從事犯罪學相關研究之犯罪防治(刑事司法)、社會工作、社會學、法學、刑事政策、心理學等學者。專家焦點團體的進行,目的在於短時間內,獲得大量有關研究議題的討論與對話(胡幼慧,2008)。各場焦點團體訪問之進行,以研究倫理規範召集人為主持人,事前寄出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草案版本與相關資料,供與會專家學者參考,請與會之專家學者針對倫理規範草案之內容進行發言或交互討論;焦點團體的討論以開放性發言為主,提出特定議題為輔,務求使與會專家學者能充分發言;最後,則由主持人總結提出共識,並由研究助理全程錄音、繕打記錄後,研究主持人更進一步分析比對與修整文字,接續完成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版本之修訂。此外,為了廣徵犯罪學研究領域之專家意見,及依據三次專家焦點團體之多數意見,建議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條文文字應盡量參酌相關法律用語與體例,在積極邀請下,分別獲得四位刑事司法及法學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其中二份書面意見以調整成與法律用語與體例更為相符為主。上述專家焦點團體之記錄、書面意見、犯罪學研究倫理歷次草案版本之修訂(共八個版本),均納入本研究的文件分析範疇。
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過程,目的在於彙整、凝聚犯罪學研究人員對於「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核心價值與是非判斷依據,這樣的過程自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以下簡稱「犯罪學學會」)於2011年9月接受行政院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之邀請與補助後,展開為期一年的執行過程。
截至2012年9月底止,已經完成「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第八版)」,這個版本尚需經過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並提會員大會確認後公告實施,以下概述執行過程:
2011年9月_犯罪學學會接受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邀請與補助,由當屆(第八屆)理事長鄭瑞隆擔任研究倫理規範小組召集人,主持及籌備犯罪學研究倫理之建置相關事宜。
2012年1月_犯罪學學會理事長改選,由新任(第九屆)理事長鄧煌發委請前理事長鄭瑞隆,續執行犯罪學研究倫理之建置案。
2012年2月~4月_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美國犯罪學學會(ASC)、英國犯罪學學會(BSC)、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等進行譯稿與比較分析,並參酌國內各專業學會倫理守則,擬訂犯罪學研究倫理初稿草案第一版。
2012年5月4日_召開第一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楊士隆教授、許華孚教授、陳慈幸副教授、曾淑萍助理教授、馬躍中助理教授,共6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二版。
2012年6月_依據第一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討論內容,由召集人鄭瑞隆教授請託陳慈幸副教授協助翻譯日本司法福祉學會倫理規範全文;請託曾淑萍助理教授協助指正草案文字編修,修訂後版本為草案第三版。
2012年6月15日_召開第二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鄧煌發理事長/副教授、許福生教授、林健陽教授、沈勝昂教授,共5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四版。
2012年8月9日_召開第三次諮詢專家座談會,與會專家群:鄭瑞隆教授、鄧煌發理事長/副教授、許福生教授、林瑞欽教授、張平吾教授、蔡田木教授,共6位。會後,依據本次座談討論意見,擬訂草案第五版。
2012年8月~9月_為廣納犯罪學界先進之意見,並處理外文翻譯的文字問題或過於白話用語等文字,力邀專家學者針對犯罪學研究倫理提供卓見,計有犯罪學領域先進許春金教授與謝文彥副教授、法學領域先進高金桂教授與蕭文生教授,共4位,分別針對草案第五版、第六版提供書面意見,修訂後版本為草案第七版。最後,統整三次諮詢專家座談、書面意見、法律用語及體例修訂等,由研究主持人針對草案第七版進行最後編修與審校,擬訂版本為草案第八版。
2012年9月30日_提交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第八版予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草案第八版亦為繳交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協調推動計畫」結案之版本,犯罪學研究倫理正式版本需待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在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專業學會的資料後,本研究比較分析美國、英國、澳紐、日本與國內相關學會的倫理規範,這些規範的性質,國外部份以分析有關犯罪學的「研究倫理」的部分為主,國內專業學會部分,部分是有關專業人員(未必是研究者)應遵守事項,而部分是針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規定。
經檢閱分析國外犯罪學相關學會後發現(參圖一),英國犯罪學學會(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BSC)、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 ACJS)、美國犯罪學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 ASC)、澳紐犯罪學學會(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Society of Criminology, ANZSOC)及日本司法福祉學會的倫理規範,與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有重要性。其中,美國犯罪學學會(ASC)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不論在內容或用語上有高達90%的相似性;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則幾乎為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簡要版」。因此,衡量台灣犯罪學研究的現況後,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架構和內容為主要參考,援引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B.學會會員為研究者時」的規定,擬定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初稿第一版。
在架構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犯罪學研究人員的倫理規範」為主要概念,分為七個部分:1.基本責任2.犯罪學門的研究者職責3.研究者對同儕的責任4.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5.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6.更多的資訊7.經常發問的問題。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倫理規範亦分為七個部分:1.規範的目的2.一般義務3.知識的傳播4.對同儕的責任5.對研究學科的責任6.和其他組織間的責任7.遵行規範。綜合各國的倫理規範,大致上可將主題類分為:規範目的、研究者責任、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對同儕/贊助者/其他組織的責任、倫理實踐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規範架構則有前言、基本原則、倫理準則等三大項目,其中倫理準則又細分為八個子項目:A.學會會員作為教師、監督者和管理者B.學會會員作為研究者C.學會會員在出版和審查過程中D.學會會員作為雇主、受雇者和贊助者E.學會會員作為專家F.學會會員作為開業者G.學生會員H.倫理規範的實踐。尤其,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內容,不僅面面俱到,並且具有極高的強制性。考量本研究歷次諮詢專家座談時,多數專家均對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實踐與罰則,提出高度關切與一些疑問,期許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後,不會只是徒有具文,因此,本研究亦將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基本原則」和「倫理規範實踐」主要內容納入犯罪學研究倫理。
內容整合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的倫理規範一開始就闡明,其目的是為了維持犯罪學研究重視最高道德標準的目的,成為英國犯罪學學會(BSC)會員,意謂著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並做為倫理議題抉擇時的原則性參考(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的「規範目的」與此內容相近)。除此之外,會員也應該瞭解所屬學門的其他專業倫理指引或規範。承上,我們發現英國與澳紐犯罪學學會的倫理規範,係提供「學會會員」從事犯罪學研究時的「原則性」倫理判準,這樣的倫理規範並未含括整個「犯罪學門」,因此,當學會會員面臨倫理問題時,也應該同時瞭解「所屬學門的其他專業倫理指引與規範」。
有關「基本原則」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對於基本原則並無特別規定,且內容部分僅以強化研究者責任為主。考量研究倫理是研究者在面臨倫理難題時的判斷準據,應有「基本原則」可供依循與解釋,因此,擷取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基本原則之規定。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倫理規範在「前言」敘明,倫理規範的內容應該以「基本原則」進行解釋,而其基本原則內容大抵包括:增進社會福祉、尊重人性尊嚴、知識分享、專業自律等。
「倫理實踐」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明文學會會員有義務熟悉該倫理規範、應適時諮詢他人、不應歧視提出倫理申訴者、研究者不該輕率提出申訴、倫理委員會的功能與會員的配合義務。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則是以網站Q&A的方式,協助會員運用該倫理規範。
研究者針對「自己」的專業責任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1.基本責任」和「2.犯罪學門的研究者職責」進行原則性規定,內容以研究者應增進犯罪學知識、持續提升專業能力、不去主張個人所不熟悉的專業知識、確認網路訊息等來源的可信度、知識的開創與傳播等。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用語則較為具體,例如:「3. 當發表他們的工作時,學會會員有義務充份報告他們的研究發現,他們不可以虛偽陳述他們的研究發現,或省略重要數據。任何數據資料的省略應該被記錄並述明清楚的理由,以做為方法論的一部分。他們的理論、研究方法和研究設計等細節等與研究有關的部分,都應該如實陳述。」。此外,參考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有關「E.學會會員做為專家」的規定,另訂研究者應該注意他們所代表的專業知識和影響力。
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保護部分,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以「對研究者參與者的責任」規範,內容僅六項(保護、避免增加組織負擔、告知同意、資料保密、網路媒體研究、跨國比較研究),但個別內容中又包含許多規定,致使單項內容的段落極為冗長。同樣的,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用語較為具體,例如:「18. 學會會員應該設法遇見保密的潛在威脅,如將可以直接識別的資訊移除、隨機選取受訪者、其他統計上對保密的適當解決方法。對敏感性的紀錄應有確保安全儲存維護的方式和設備」。
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為主軸,研究者與同儕的關係,包括:避免剝削、促進專業發展、禁止抄襲、促進平等。研究者與贊助者、組織機構的關係,包括:維持良好關係、確立權利義務、使贊助者瞭解研究品質優先的考量。最後,有關經費運用部分,經本研究諮詢專家建言,援引日本司法福祉協會研究倫理指針,明訂研究經費應嚴守會計規定。
在學會功能定位部分,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的強制性較高,不適合台灣犯罪學界現況,故採英國犯罪學學會(BSC)之的定位,著重於諮詢、教育訓練、資訊提供、宣導等。
總上所述,我們以英國犯罪學學會(BSC)為主,佐以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部分內容,及若干澳紐犯罪學學會(ANZSOC)的用語、日本司法福祉協會的經費規定,合併相同的規定,歸納出:前言、規範目的、基本原則、研究者責任、對研究參與者的責任、對同儕/贊助者/其他組織的責任、倫理實踐、學會功能定位等類別,及個別的單項條文內容。
圖一. 國外犯罪學相關學會倫理規範綱要比較分析
在整合國外相關專業學會的犯罪學研究倫理內容後,我們也進一步針對國內已經建置完成的專業學會研究倫理規範進行分析(參表一)。截至2012年9月本研究完成時止,已知的國內專業學會倫理規範有: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以下簡稱「社會學會」)、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以下簡稱「人類與民族學會」)、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此為建議版,以下簡稱「社工協會」)、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此為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心理學會」)、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此為草案第十版,以下簡稱「教育學門倫理信條」)、政治學專業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政治學會)。
原則上,國內專業學會的倫理規範版本架構,多為前言、基本原則、倫理實踐準則等。基本原則計有:人權尊嚴與平等、社會福祉與社會正義之責任、專業能力/學術誠信/增進知識、隱私與保密、道德法律、學術自由等。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學會的基本原則列有「追求學術自由」乙項,並有「運用原則」共四項,使研究者在倫理規範的操作上保持彈性,而不會受限於文字和規範的封閉性,包括:(一)因勢權變的原則(二)保護烏鴉原則(三)預防非預期後果原則(四)與時俱變的原則等。
承上,列舉「運用原則」內容,如:「社會學研究有基本的倫理規範,但也有難以規範的模稜兩可之處;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因此,研究者必須恪守倫理守則,同時察覺需要彈性運用的情況。因應社會學研究的對象、現象、情境和研究方法的多樣與複雜,研究者必須因地制宜、隨機應變,善體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但不流於形式或固守技術性細節。」、「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的作法或可與時俱變。」。誠如Bauman所言,研究社會事實時,想要保持倫理中立是困難的,大多數的情況是,研究者必須立基於人類社會一般之道德標準做出「選擇」,一致性的規定雖然明確,但在現實的場域中,我們卻必須時時警惕自己,事情或行動永遠有另一種可能性(楊淑嬌譯,Keith Tester & Zygmunt Bauman著,2004)。
內容部分,對研究對象的責任一般有:保護/避免利益衝突/傷害最小化、知情同意(告知同意)/自願參與/避免欺騙、尊重隱私/資訊保密、互惠與回饋等。其中,社工協會的建議版提具「知情同意書書寫範本」;心理學會修正草案,分列「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以兒童作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動物實驗」;教育學門倫理信條(草案第十版)以「研究實施前階段與全程」、「研究過程中階段」、「研究完成後階段」進行倫理信條規定,並另列「高風險議題與研究對象」;人類與民族學會則有「應用與社會參與」等規定。
上述內容經本研究諮詢專家討論後,部分採納為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制訂參考,如援引社會學會的「運用原則」,濃縮為第七條「犯罪學研究涉及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大眾、政府政策與時空環境等不同層面,本規範各項原則與規定應依時空情境等考量,斟酌各種情況予以調整,彈性適用。」;另有心理學會修正草案有關兒童、動物實驗部分,教育學門倫理信條(草案第十版)高風險議題與研究對象部分,政治學會有關隱蔽研究的規定等。
表一. 國內專業學會倫理規範分析
名稱 |
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 |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
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 |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修正草案) |
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草案十版) |
進度 |
臺灣社會學學會 2011/12/10起施行 |
2011/10/08會員大會通過
|
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 2011/07/18完成最終修改,尚待大會審議公佈 |
中國心理學會 2011/10/11 |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2011年12月底 |
架構 |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人權尊嚴 (二)追求學術自由 (三)恪守社會責任 (四)發揮專業能力 (五)珍視學術誠信 三、運用原則 (一)因勢權變的原則 (二)保護烏鴉原則 (三) 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四)與時俱變的原則 四、實踐準則 (一)避免利益衝突 1.秉持專業標準 2.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3.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二)資訊保密 2.1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3保密的基本作法 (三)告知同意 3.1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2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3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4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5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3.6隱蔽研究的情況 3.7欺瞞研究的情況 (四)研究發表和出版 4.1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2研究資料分享 (五)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
1.前言 2.研究 2.1對研究對象的責任 2.1.1保護原則 2.1.2知情同意原則 2.1.3尊重隱私原則 2.1.4互惠與回饋原則 2.2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與責任 2.2.1研究獨立原則 2.2對同行的責任 3.教育與推廣 3.1尊重差異與平等 3.2對師生分際保持敏感 3.3重視師生權利義務 4.知識生產與分享 4.1對學術社群責任 4.1.1研究成果公開原則 4.1.2誠實正直原則 4.1.3機會均等原則 4.1.4公共性原則 4.2對研究對象的 道德義務 4.2.1分享原則 4.2.2協助原則 4.3對研究助理的 道德義務 5.應用與社會參與 5.1對於文物的責任 5.2與研究委託人 的關係 5.3與研究對象的關係 |
前言 一、研究倫理 基本精神 1.尊重人權尊嚴與平等 2.提升社會福祉,促進社會正義 3.維持專業能力 4.謹守學術誠信 二、研究倫理 實踐準則 1.自願參與,告知後同意與保密(10款) 2.傷害最小化(3款) 3.避免欺騙(3款) 4.避免雙重關係與利益衝突 (3款)
◎知情同意書 書寫範本 |
壹、基本倫理準則 一、人道與尊嚴 二、專業與負責 三、知識之增進 四、隱私與保密 五、道德與法律 貳、論文的撰寫與發表(8項) 參、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12項) 肆、以兒童作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4項) 伍、動物實驗(8項) 陸、測驗、衡鑑與診斷(11項) 柒、心理治療與諮商(17項) 捌、諮詢與社會服務 (11項) 玖、倫理準則之執行(4項) |
1.總則 1.1前言 1.2原則 1.3適用範圍 2.倫理信條 Ⅰ研究實施前階段 及全程 2.1徵求知情同意 2.1.1 2.1.2 2.1.3例外豁免 2.1.4隨時退出 2.1.5提供資訊 2.1.6確定理解 2.2評估危險與利益 2.3保護相關利益 2.3.1一般原則 2.3.2無歧視 2.3.3控制傷害 2.3.4避免騷擾 2.3.5無剝削壓迫 2.3.6尊重差異 2.3.7保護個人資料 Ⅱ研究過程中階段 2.4避免造成傷害 2.5提供適當答謝 2.6隱私、保密與匿名 2.7誠實與必要隱瞞 2.8保護研究對象 2.9同意紀錄 Ⅲ研究完成後階段 2.10揭露研究內容 2.11提供回饋 2.12運用資料 2.13保存與處置原始資料 3.高風險議題 與研究對象 4.附則 |
一、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之架構與內涵
犯罪學研究的執行過程與產出,是本計畫研究者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邀請研究對象參與團體焦點訪談、提供資料或資訊,並經研究者對相關之文獻、文件進行歸納及演繹後提出之具體研究成果。在這個過程中,除了運用次級資料(文件及文獻)以外,不管是量化或質性研究,研究者通常都必須某種程度地涉入研究對象的生活領域,或與研究參與者、研究對象產生某種程度的互動,因此,我們可以說研究者與研究對象間有相互的影響;再者,研究者與研究對象所處的社會場域、社會制度及國家政策等,也是研究者必須多方考量的因素,例如: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必須注意到研究對象所屬的社會結構脈絡、民族國家等;更者,當研究者發表研究發現與建議時,其影響層面也會及於研究對象、社會場域、社會制度和國家政策。因此,當思考犯罪學研究倫理涉及的範疇和層面時,需要同時考量到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場域、社會制度、國家政策等不同面向,而非僅限縮在研究者與研究對象間的互動(參圖二)。
圖二.犯罪學研究影響範疇
另一方面,從事犯罪學研究的研究者可能來自不同的領域背景-犯罪防治、刑事司法、法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心理學、生物學、醫學、精神醫學、輔導諮商、教育學、人類學、經濟學、政治學等,跨學門/跨領域的趨勢是當代犯罪學研究「科際整合」的特色。雖然,犯罪學作為借用不同學科領域之研究理論及方法,成為獨立的專業學門之一,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故犯罪學研究常需仰賴各種不同學門背景的研究者投入犯罪議題的探究,方能成其。故此,當研究者從事犯罪學研究時,除了瞭解及遵守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之外,也應該遵循其原本所屬學門與組織的倫理相關規定,這點在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倫理規範有同樣的闡明。換句話說,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應該與其他學門的倫理規範互為補充,共同作為犯罪學研究者涉及倫理議題時的判斷標準。
目前,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第八版)全文四十條,計有七章(參圖三、圖四),其體例結構包括:前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研究者之責任」、第三章「研究者對研究對象之保護」、第四章「研究者與同儕、贊助者與組織機構之關係」、第五章「倫理實踐」、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其中,第三章又類分為第一節「保護」、第二節「保密」、第三節「告知後同意」,第四章又類分為第一節「研究者與同儕之關係」、第二節「研究者與贊助者、組織機構之關係」。
前言部分,敘明犯罪學研究對當代人類社會的重要性,犯罪學學會關於制訂及推廣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責無旁貸,與犯罪學研究倫理應與其他學門/組織之倫理相關規定,共同作為從事犯罪學研究時之倫理判準。
第五章「倫理實踐」計有共四個條文(§35~§38),參考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倫理規範,明文規定研究者應熟悉並遵守犯罪學研究倫理外,也明訂不應輕率地提出檢舉。研究者如有研究倫理上的疑義,應在注意保密原則下,諮詢專業人士或審查機構。此外,參考英國犯罪學學會(BSC)在諮詢、教育訓練等部分的功能定位,明訂犯罪學學會應設置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除持續修訂完善化犯罪學研究倫理外,也應針對有疑義部分提供解釋闡明,並進行宣導、資訊公開、教育訓練與監督落實。
第六章「罰則」列有第三十九條,參考律師倫理規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9),針對「研究者違反本規範時,由本學會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審議,並視情節輕重依下列方法處置:一、書面勸告。二、限制會籍身分與相關權益(以年度為單位)。三、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會籍並移送相關機構(關)處理。四、如有涉及違法之行為者,依相關之法律規定處理。」第七章「附則」列有第四十條,明文規定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修訂之程序與施行日期。
第一章「總則」部分,包括:規範目的、名詞定義與基本原則。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規範目的係「為促進研究者於從事犯罪學研究時,能遵守研究倫理,避免違背學術研究之良知,確保研究對象之權益,並提供研究者於涉及倫理議題之抉擇時,有原則性參考標準」。但除犯罪學研究倫理外,研究者在「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本規範、所屬學門或組織之倫理規範,以作為共同遵行或倫理抉擇時之判斷依據。」目前,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規範對象,以具有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會員身分者為主,尚不涉及所有從事犯罪學研究之研究者,但因本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後,勢將成為台灣犯罪學研究領域之初創與具有代表性之權威性規範,因此,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原則與規定,也極可能成為未來判定「非會員」之研究者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涉及倫理問題之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條名詞定義共有「犯罪學研究」、「研究者」、「研究對象」、「同儕」、「贊助者」、「組織機構」與「次級資料」等七款,以上名詞認定如有疑義時,則由將來成立之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的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進行解釋與判斷。其中,有關「研究對象」的名詞界訂,歷次諮詢專家座談時,曾有提出「受試者」、「被研究者」、「研究參與者」等不同的稱謂,但考量犯罪學研究的對象包括個人/組織/團體/機構/機關/動物/情境/文物/國家等,且諸如「被研究者」等名詞可能有地位不對等之疑竇,因此,於草案第五版後變更為「研究對象」。
五大基本原則(§3~§7)分別為「尊重人性尊嚴與價值」、「恪守社會責任」、「專業與自律」、「知識公開與學術誠信」、「與時俱變」。其中,前四項是歸納整理自國內外相關學會規定與研究文獻,最後一項「與時俱變」原則,是參考自台灣社會學學會。基本原則的明文化,期許從事犯罪學研究的研究者重新省思投入研究的原點,在研究過程和發表時,堅持核心信念;並且,基本原則的概念也衍生出研究者對自己的責任/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與同儕的關係/與贊助者及組織機構的關係等具體化規定。同理,當解讀犯罪學研究倫理的第二章「研究者之責任」,乃至第四章「研究者與同儕、贊助者與組織機構之關係」時,也必須回歸規範目的(§1)和基本原則(§3~§7),進行目的性的解釋。
具體的研究倫理規定,對照基本原則的核心概念,條列化規範研究者對自我的要求-專業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和學術責任。專業責任和學術責任部分,用以砥礪研究者持續運用最高水準的專業知識與研究技術從事犯罪學研究,並應以誠實開放的態度,增進犯罪學知識的開創與傳播;法律部分與社會責任部分,係對研究者在社會場域上的要求,除遵守法律與相關規定,也應注意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維護,留意對於社會場域、社會制度及國家政策的影響力。
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規定,以不可傷害之「保護原則」為主軸,兼及「匿名」、「保密」與「告知後同意」二大範疇。「保護原則」之內涵,包括研究者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應盡力保護研究對象、避免傷害、避免利益衝突(§12),確保研究對象身體、心理、家庭與社會關係,不因參與研究而受到不利影響(§13)。對於特別對象(因為年齡、社會地位、被法律限制、權力不對等等因素)或容易受到傷害之研究對象、網路有關研究、人體與動物實驗等,應該積極維護其權益(§14、§15)。
「保密」規定除「匿名」(§17)外,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敏感訊息等,以及研究對象提供之資料的揭露/保管/存放,也加以明文化(§18、§19),並且對於未成年人、弱勢人口、權力不對等、認知理解能力受限者,研究者應特別維護其個人資訊,用研究對象能夠理解的方式向其說明(§18第二項)。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研究者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有可能同時具有執行法定業務身分,如警察、檢察官、法官、調查局人員、監獄官、社會工作人員等,因此在研究執行時「應向研究對象說明並保證,研究所得資料僅供學術研究及發表之用」,但是如果「當研究者遵守保密規定,有可能對研究對象、第三人、自己之生命或身體產生重大危險時」,研究者就必須向有關機關依法做出通報或揭露,不得繼續堅守保密規定(§20、§21)。
「告知後同意」包括:「研究者應以研究對象立場,充分解釋有關研究目的、執行方式、如何選定研究對象、對研究對象可能之影響或風險、研究資料如何整理及分析、贊助者、研究成果將以何種形式公開發表或傳播等資訊,並取得研究對象本人之同意」(§22第一項),在研究開始前「使其充分了解後簽署同意書」(§22第五項)。在研究開始後,研究者也應該持續確認研究對象明白他們有權利拒絕參與研究,或在中途退出研究(§23第一項)。
「告知後同意」規定的例外情形,包括:「一、研究主題具特殊重要性或有特殊敏感性,但取得研究對象同意有其困難,或事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有可能影響研究有效性或順利進行之情形;且經由客觀之評估,足以確信進行該研究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研究對象應獲得告知之權益。二、研究議題之學術價值重大,且非進行隱蔽研究,否則無法進行者。三、對公開情境進行非介入性觀察研究,且蒐集之資料無法辨認個人資訊時。四、於實驗性之研究,研究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但因無法克服之客觀上障礙,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之告知同意時。」(§24第一項)。
研究者與研究同儕的關係上,除禁止抄襲(§27)與分享知識(§28)外,當研究者與同儕共同參與在整合型計畫時,應該有清楚的權責分工協議、避免剝削、給予支持(§25)。研究發表的作者排序,應「反應協同研究人員或作者們相對貢獻程度,而非以協同研究人員或作者們專業性地位或學術資歷來排序。」(§26第一項)。學生學位論文(碩、博士論文)或改寫之研究論文發表,原則上應以學生為主要作者,但如有自願同意的書面協議更動作者排序時,則不在此限。
研究者與贊助者(例如,法務部、衛生署、國科會、內政部、教育部..等)、組織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收容機構、法院等)之關係,共通的原則是「研究者應與贊助者、組織機構維持良好合作及平等互惠關係,避免損害贊助者、組織機構之情事發生。」(§29)。另外,研究者與贊助者間應以書面協議或契約明文彼此的權利義務(§30),研究者應正當使用研究經費(§32),但當研究者「於研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倫理規範之虞而無法迴避時,應即時告知贊助或委託研究單位,終止研究協議或契約」(§31)。研究者對於組織機構應避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負擔(§33),並履行提供研究成果的承諾(§34),使其他研究者能有機會再次與組織機構進行研究合作。
圖三.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架構
圖四.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內涵
二、議題討論與分析
在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過程中,隨著歷次草案版本的編修,許多原先忽略的重要議題逐漸浮上檯面。特別是在三次的專家座談、21人次的研究倫理諮詢專家交叉對話與意見討論中,跨領域/跨學門的語言差異與覺知,透露出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訂定時的複雜問題。
首先,目前犯罪學研究倫理僅規範屬於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的「會員」,但是對於非會員且從事犯罪學研究者,是否也需要遵守犯罪學研究倫理?又,「犯罪學研究」的界定雖在草案中已有名詞定義,但事實認定時的模糊地帶,如何因應?此外,校級與區域性REC的設立、倫理委員會或機構審核委員會成員組成專業背景與公正性,應如何幫助犯罪學研究倫理的伸展?犯罪學學會在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與校級與區域性REC成立後,將如何調整學會功能定位,並在會員從事犯罪學研究時之倫理抉擇提供諮詢或其他協助?
更深層的問題是,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制訂是否會限縮研究者的研究空間及自由度?在過去,當研究者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是依循各自學科領域的研究方法與規範,而當犯罪學研究倫理制定後,研究者除了必須遵守一般法律、所屬學門與組織的倫理規範外,還必須熟悉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這個問題促使我們省思:(一)犯罪學研究的倫理規範與其他倫理規範有何不同?為何需要另外制定?(二)犯罪學研究倫理與其他倫理規範有所衝突時,研究者應如何做出倫理抉擇?(三)多重的規定,強化對研究對象的保護,但是否也相對地限縮了研究者從事研究的空間及自由?
依據目前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第八版)的規定,在第一條第一項闡明犯罪學研究倫理係為了避免研究者違反學術良知,確保研究對象權益,並作為涉及倫理抉擇議題時之原則性參考。犯罪學作為社會科學研究的一個獨立學門,其影響層面上自國家政策、下及民眾日常生活,並且因為研究對象常具特殊性,研究問題常具敏感性,使得犯罪學研究的倫理判準更顯迫切。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制定,其目的就在於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為主責單位,針對從事犯罪學研究的會員身分研究者,提供基本原則、研究者的責任、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與同儕/贊助者/組織機關的關係等倫理準據。特別是第三至七條「基本原則」揭示:尊重人性尊嚴與價值、恪守社會責任、專業與自律、知識公開與學術誠信、與時俱變等,均應視為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核心價值。
而犯罪學研究與其他學門/組織倫理規範的競合問題上,依第一條第二項「本會會員從事犯罪學研究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本規範、所屬學門與組織之特別倫理規範,以作為共同遵行或倫理抉擇時之判斷依據。」原則上,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訂定是具有開創性的重要里程,未來大學校級與區域性REC的設立雖然也會對規範犯罪學研究人員之研究作為,故研究者需能同時知悉與遵守這些研究倫理與審核委員會的規定,畢竟,一個「專業」的研究必定是符合「研究倫理」的專業研究。犯罪學學會的功能除制訂/修訂/解釋/宣導/推廣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外,也負有教育和諮詢的責任。此外,當校級與區域性REC審查該領域犯罪學研究是否符合研究倫理時,犯罪學學會也應承擔接受諮詢及解釋的責任,以加強對研究對象、會員及相關研究人員的保護。
除此之外,基本原則、研究者責任、對研究對象的保護、與同儕的關係、與贊助者及組織機構的關係等,以目前草案版本僅限於概括性的規定,文字的有限性並不能含蓋犯罪學研究的所有問題,此時,如何因應?再者,整體觀之,目前草案版本的犯罪學研究倫理對研究者有極高的道德要求,並僅可能以法律習慣用語及體例進行擬訂,是否每一位研究者都有足夠的能力符合與熟悉犯罪學研究倫理的相關規定,也是一項挑戰。
特定議題還包括:犯罪學研究主題與對象常為特殊、敏感、易受傷害、非一般人所能理解者,舉凡殺人犯、吸毒者、監獄收容人、幫派、犯罪少年、性侵犯、家暴犯、受虐者等,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對於保護研究對象、保護研究者自己與同儕、與組織機構維持良好關係等諸多層面,如何面面俱到?在撰寫研究發現與結論時,應如何避免來自研究者自身與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以便探究研究對象的真實處境,避免汙名化或不當歸類標籤?而當研究者具有執法特定身分(如身兼研究者與監獄官,而從事受刑人在監適應的研究議題)時,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關係界線如何拿捏?研究過程中自研究對象取得之資料,或研究者完成之研究成果,當有可能衝擊或損害社會與國家等重大層面時,是否仍應堅守知識公開責任?
針對以上的問題,目前犯罪學研究倫理(草案第八版)內容多屬原則性,因為倫理規範畢竟不等同於法律規定,應該僅能定位為較高標準的研究者個人道德自律,加上學會、校級與區域性REC建置後的他律。目前版本的犯罪學研究倫理是屬初稿,尚待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議逐條審議、會員大會通過,相信在經過這個正當程序的歷程時,勢必會有更多議題被激盪出來,這些議題的討論皆有助於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更完善化。但不管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文字如何完整周延,仍需研究者積極熟悉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與相關規定,並在從事研究時用心設想可能遭遇的倫理問題與因應策略。對於特定議題的倫理抉擇,更必須依照實際遭遇的情形做判定,不能一概而論,這都需要仰賴研究者不斷精進個人的專業知能,多方提昇對研究倫理議題與判斷的瞭解。
國科會預計於2012年12月底,針對國科會各項專題計畫的申請需經過倫理審查機制,方能獲得補助,這個政策將對大學院校的研究者造成首波影響。至於接受其他公私立組織機構或自行研究者,因著研究倫理規範的制定、研究對象對個人保護的意識覺醒,也會面臨相當不同於以往的挑戰。以「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第八版)」為例,在送請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監事會審議與會員大會通過前,研究者提具如下建議,以供關切犯罪學研究倫理建置者參酌:
一、犯罪學研究倫理文字之修訂與解釋,可留意其與法律用語及體例之貼近性,但不宜全般法律條文化:例如對第八條以下之倫理準據等條文進行解釋時,應該回歸第一條規範目的、第三至七條的基本原則(目的解釋、體系解釋),不可逕做片面文義或文字表象解釋。並且,當犯罪學學會或研究者發現倫理準據規定與基本原則有衝突時,應該及時回歸基本原則,或參考其他相關學會規定,請求犯罪學學會進行條文解釋或修訂。此外,參照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之倫理規範,除會員做為研究者之規定外,尚有會員做為教師/監督者/管理者、出版與審查、會員做為專家、會員做為雇主/受雇者/贊助者、會員做為開業者、實務人員、學生會員等規範,未來犯罪學研究倫理的涵蓋範疇,需待學會更進一步評估。
二、學會應積極宣導及推廣犯罪學研究倫理之規定:例如將犯罪學研究倫理更新版本刊登於學會或相關大學院校系所網站、設立諮詢委員名單及聯繫窗口、利用每年度舉辦之犯罪問題相關研討會進行30分鐘研習、製作海報文宣使會員週知,與各相關大學院校科系合作,並鼓勵在大學院校任職的會員,在相關課程中進行犯罪學研究議題的研討、於會刊或犯罪學期刊上對於違反倫理事件的公告,或鼓勵有關倫理議題的研究論文發表等。
三、學會應儘速擬訂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的組織章程與運作辦法:在理監事會議審議犯罪學研究倫理、會員大會通過之際,應儘速擬訂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的組織章程與運作辦法,特別是有關遭遇倫理抉擇議題時的諮詢委員名單,以供研究者諮詢相關問題。除此之外,我們也建議犯罪學學會應聯結諸如美國刑事司法科學學會(ACJS)、英國犯罪學學會(ASC)、台灣社會學會、台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等相關單位,彼此進行交流,以掌握國內外有關研究倫理的最新動態。
四、與時俱變原則的彈性運用:現行版本的犯罪學研究倫理具有高度的規範要求,但在研究者實際投入犯罪學研究時,時空環境的變化可能會時時更迭,此時端賴研究者與學會能秉持第七條:「犯罪學研究涉及研究者、研究對象、社會大眾、政府政策與時空環境等不同層面,本規範各項原則與規定應依時空情境等考量,斟酌各種情況予以調整,彈性適用。」比較嚴謹的作法,研究者應於研究計畫上預先設想可能遭遇的倫理問題,並擬訂因應策略與作法;在研究過程中也應做出相關的備忘錄,以供查核。最後在研究報告上,應述明研究過程中遭遇的倫理問題與完整的因應或解決方式。這樣的作法除了可以幫助研究者精進專業知識外,也直接提升犯罪學研究倫理的發展性。
五、加強對特定對象(尤其是弱勢、邊緣族群、易受傷人族群)的權益保障:以犯罪學研究倫理的草案條文來看,第十四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對於因為年齡、社會地位、權力不對等等因素,而容易受到傷害之研究對象,例如兒童及少年、新移民家庭之受暴者、監所受刑人或收容人、接受福利補助者等,研究者應設法使干擾最小化。」、「對於第二項規定,研究者也應評估是否需對研究對象提供適當的資源、轉介、諮詢之服務或資訊;對於特殊的案件(例:性侵害、家暴、兒虐、人權受侵害等),得協助通報相關之權責單位。」;第十五條「研究者從事與網路有關研究時,應注意公私領域界線,如可能損及研究對象權益時,研究者應得到正式同意。但有第二十四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和容易受到傷害者,研究者應給予特別保護,並斟酌是否依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取適當措施。研究者於涉及人體或動物實驗之研究,應嚴格遵守已被公認原則與規範下進行。」;第十八條第二項「前項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弱勢人口、權力不對等、認知理解能力受限者,研究者應特別維護其權益,並以研究對象能夠理解之方式說明。」;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研究對象如屬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研究者亦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同意,但非屬實驗性之研究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對於受到司法機關剝奪自由下之研究對象,研究者除應取得司法機關之許可外,亦應徵詢其本人參與研究之意願。」這些內容的落實,需要研究者能夠敏感地察覺到到研究對象的特殊需要及特殊處境,以便採取相對應的保護措施。當研究者未能覺察時,可能會衍生違反倫理的事件。
六、當研究者具有執法角色身分時,如何遵守研究倫理的建議: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當研究者同時具有執行法定業務之身分時,應向研究對象說明並保證,研究所得資料僅供學術研究及發表之用,但如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例外情形時,研究者仍需向權責單位或機關、機構揭露或告發。」、「研究者不得違反保密義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合法取得之已公開資料。二、當研究者遵守保密規定,有可能對研究對象、第三人、自己之生命或身體產生重大危險時。」目前的作法,對具有執法特定身份的研究者(例如檢察官、警察官),及參與該研究的研究對象,都容易產生研究倫理風險。雖然如此,諸如監獄管理人員從事監所收容人的田野研究,或警察從事幫派研究等,確實可能較不具該法定業務身分者更為熟悉研究對象和研究場域,使研究議題的思考更為深入、有意義。因此,我們建議,具有執法特定身分之研究者應擬具詳盡的研究計畫,諮詢犯罪學學會或嫺熟該研究議題之專家,並將該研究計畫報告所屬組織機關、機構、校級或區域性的REC等,得到其書面同意與建言,並貫徹研究備忘錄的紀錄撰寫,關於研究成果的呈現也必須詳述研究過程遭遇的問題與解決方式。
當研究者從事「犯罪人」、「犯罪行為」或「被害者」研究時,一個必須事先確認的問題是:「犯罪人」、「犯罪行為」與「被害者」的認定標準為何?在經司法系統判斷後的分類,欠缺對「人」所處當下情境的設想。因此,我們建議研究者應多方省思「犯罪人」的法律規定內涵,並將視野延伸到「犯罪人」所處的社會場域、乃至民族國家政策或作為等,在結構鉅觀-個體微觀之間交互思考,並忖度研究者個人的主觀意念,再深耕研究議題的經營與產出。這樣的思維不僅可以引導我們破解逕自「驗證理論」所可能導致的偏誤或刻板印象,也能提醒犯罪學領域的研究者需多方涉獵社會學、政治學、社會政策、經濟學、心理學、法學等不同觀點的知識。我們期待經由犯罪學研究倫理的建置,使犯罪學研究的專業知識,不是形塑出研究者-被研究者的權力失衡關係,或是研究者高舉知識或正義正當性,對研究對象進行「專業排除」。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草案第八版)」是犯罪學研究領域重新解構與再建構的開始,特別是台灣的犯罪學研究仍為成長階段,我們獨特的國家地位、歷史背景與本土文化,都需要研究者投入更多心力於犯罪議題的研究與發表,以便能對國家政策、社會意識、社會秩序、民眾日常生活犯罪預防、犯罪人的矯治及更生、被害者的修復療育、犯罪理論建構等,獲得更深入、更貼近情境脈絡的研究建議,進而擬定犯罪防治積極前瞻作為、方案與政策。這是一個起點,不是終點;這是「異中求同」的歷程,但絕不可忽略「同中存異」的尊重態度,衷心期盼犯罪學研究倫理規範的誕生,能為台灣犯罪學研究開創更理性、關懷、衡平與尊嚴的未來。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98)。律師倫理規範。2012/7/31讀取自網址:http://www.twba.org.tw/bylaw_detial.asp?N_id=663
日本司法福祉学会(2010)。日本司法福祉学会研究倫理指針。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jslfss.org/procedure/researchethics.html
台灣心理學會(民100)。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修正草案)。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www.psy.ntu.edu.tw/cpa/news_20111011.asp
台灣政治學會、中國政治學會(民101)。政治學專業倫理守則。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s://rec.chass.ncku.edu.tw/ethics/ethical-principles-and-norms/domestic
何懷宏(民91)。倫理學是什麼。臺北市:揚智文化。
吳芝儀(民100)。以人為主體之社會科學研究倫理議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4,19-39。
邱文聰、莊惠凱(民99)。建置當代人類研究倫理的治理架構:一個反身凝視的契機。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33-39。
胡幼慧(民97)。焦點團體法。載於胡幼慧(主編),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185-196頁)。臺北市:巨流。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民100)。教育學門保護研究對象倫理信條(草案十版)。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s://rec.chass.ncku.edu.tw/ethics/ethical-principles-and-norms/domestic
畢恆達(民87)。社會研究的研究者與倫理。載於嚴祥鸞(主編)研究倫理:危險與秘密(31-91頁)。台北:三民。
莊忠敬(民81)。犯罪實證研究的倫理與省思。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2期,163-184。
莊惠凱、邱文聰(民99)。台灣人類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之推動。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4-9。
楊淑嬌(譯)(民93)。與包曼對話(原作者:Keith Tester & Zygmunt Bauman)。臺北市:巨流。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民100)。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staging.taiwananthro.org.tw/academic-ethics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民100)。社會工作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www.tasw.org.tw/p1-news-detail.php?bgid=1&gid=1&nid=81
臺灣社會學會(2011)。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2012/9/8讀取自網址:http://proj3.sinica.edu.tw/~tsa/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923
劉純良(民99)。專業學會的研究倫理規範與實踐:以英美的社會行為科學為例。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40-47。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2000). Code of Ethics.Retrieved from http://www.acjs.org/pubs/167_671_2922.cfm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Society of Criminology.(2000). Code of Ethics.Retrieved from http://www.anzsoc.org/cms-the-society/code-of-ethics.phps
British Society of Criminology. (2006). Code of Ethics.Retrieved from http://www.britsoccrim.org/codeofethics.htm
Hagan,F.E.(2003).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6th ed.).Boston:Allyn and Bacon.p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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