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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一名狼父,被控長期對三名親生兒子性侵害,三名兒子最大的快滿 十四歲,最小的只有八歲。檢方調查指出,八歲的小兒子,光是在家中就被性侵達398次,更離譜的是,父親還帶著三名兒子,到摩鐵大玩4P。…十四歲的兒子被安置在寄養家庭時,也有樣學樣的對其它男童性侵害也有性侵害兩名弟弟的紀錄。」(中廣新聞網,2016/6)

 

    每個生命的遭遇,都會教導治療師許多人生的現實痛苦及醜惡。穿梭在生命間的交會之際,如何能為修補生命的破口獻上一份心力,端視我們能否穿透喟嘆、驚恐、噁心等感受,坦然接納陳列在我們面前的各種慾望、創傷與邪惡的樣貌。在引文的新聞案例中,「十四歲的兒子」長期遭受父親的亂倫後,又轉而對兩名弟弟及其他男童性侵害,對治療師而言,面對此類家內性侵被害人轉為加害人的心理歷程,及其衍生的社會問題,我們能夠做些什麼?不應該做些什麼?

 

  • 台灣少年性侵害之現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2011至2015年統計,性侵害加害人中(表一),以男性為多數,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歷年均居各年齡層之首,約佔該年度總人數的五分之一(19.4%~22.5%)。尤其,18歲至未滿24歲的少年性侵加害人,比例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如圖一)。

    性侵被害人的年齡層統計(表二),也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的人數最高,其比例也是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如圖二)。值得注意的是,在男性被害人部份,由2011年的712人增加至2015年的1,022人;女性被害人雖仍為多數,但近年有略微下降的現象。

 

    相關研究與官方統計數據上所呈現的「少年性侵害」現象,提醒我們少年性侵加害與被害的比例均高於其他年齡層、男性少年被性侵害的人數有逐年增長的現象;其次,導因於現有法律對少年性自主權的限制,「合意性交」類型也被列入少年性侵害犯行之一。

    鄭瑞隆(2006)依其實務觀察指出,少年性罪犯與成人相比:家庭與學校因素影響顯著、精神病理較少,但生理衝動與性好奇因素較明顯、情色媒材影響多、兩小無猜案例與集體性案例均較多。

    邱惟真(2011)則將少年性侵害行為人依犯罪類型及態樣,分為四類,包括:「強制性交」、「合意性交」、「猥褻」,以及介於強制與合意性交兩類型之間的「非暴力」類型。

    其中「強制性交」類型中特別易於在少年時期發生的集體性犯罪,又可分為發生在「社區」與「機構」兩種。少年在社區的集體性侵害,與少年從事違法行為時,同儕間的壓力或多人互相增強有關,而社區環境中的女性加害人,則通常涉及到性霸凌事件,具有虐待與報復的意圖,男性在此過程中多被視為執行侵害的手段,此與其他類型以男性性侵害加害人為主,有很大的差異。而在感化院或安置機構的環境內,較易發生男性之間的強制性交(鄭瑞隆,2006;邱惟真,2011)。

    另一方面,有注意力缺陷、衝動控制不佳的少年,可能因為情緒問題,或觸碰他人,被視為「猥褻」行為。

    「合意性交」的類型,如男女朋友間的約會強暴,可能因為不熟悉法律、女方事後反悔、家長堅持提告等因素,而使少男少女間的合意性行為,構成《刑法》第227條的規定等,被列入性侵害案件。還有一部分機構內的少年,是在機構氣氛的影響下,發生偏屬合意類型的性遊戲。

    少年性侵的「非暴力」類型,即性行為涉及金錢、權力等其他因素,如青少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交易手法促使他人透過性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近年因同志關係而發生的性侵害事件亦有增加的現象,可能是導因於少年對性傾向認同的困惑、滿足性慾,或是因受限於單一性別的安置機構或學校環境等因素,特別是男對男的頻率有偏高的現象。

 

  • 「性侵害循環」現象在台灣

 

    「性侵害循環」(the sexual victim-perpetrator cycle)係指性侵害被害人轉變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現象。然而,並不是所有人在遭遇性侵害後,都會再去性侵害他人,對於研究者而言,「性侵害循環」係指兩者的關聯在統計上呈現顯著(黃軍義,2015)。

    黃軍義(2015)以自陳式問卷針對台北、高雄監獄的的受刑人472位,與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的收容少年395位,進行男性性侵害循環之研究,研究發現:一、在少年犯樣本方面,自陳具有被性侵害經驗的57人中,有23人(40.4%)出現性侵害行為;相對地,未曾遭遇性侵害的338人中,只有35人(10.4%)出現性侵害行為,顯示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的比例顯著較高(χ2(1, n =395) = 35.03,p < .001)。二、在成年犯樣本方面,自陳具有被性侵害經驗的95人中,有64人(67.4%)出現性侵害行為,而未曾遭遇性侵害的377人中,有150人(39.8%)出現性侵害行為,顯示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的比例顯著較高(χ2(1, n=472) = 23.29,p < .001)。三、在合併樣本上,自陳具有被性侵害經驗的152人中,有87人(57.2%)出現性侵害行為,而未曾遭遇性侵害的715人中,有185人(25.9%)出現性侵害行為,亦顯示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的比例顯著較高(χ2(1, n=867)= 57.27,p < .001)。

    無論在少年犯、成年犯或合併樣本部份,均顯示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的比例顯著較高,顯示台灣存在性侵害循環之現象,尤其在少年部分,曾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之可能性為未遭遇性侵害者的四倍,較成人更為明顯。

    邱惟真(2016a)檢視所蒐集到的少年樣本(計1,273名),發現自陳具有被性侵害經驗的132人中,有62人(47%)出現性侵害行為;而未曾遭遇性侵害的1,141人中,有129人(11.3%)出現性侵害行為。分析結果亦顯示少年遭遇性侵害者,出現性侵害行為的比例顯著較高(χ2(1, n=1273)= 118,p < .001),其發生可能性(約為未遭遇性侵者的四倍)與黃軍義(2015)之調查數據相當接近,進一步確認台灣之少年存在有性侵害循環之現象。

    雖然黃軍義(2015)的研究顯示成人亦有性侵害循環的現象,但其發生的因子與少年並不一致,且過去研究並未提及少年與成人在性侵害循環發生機制會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僅鎖定「少年性侵害循環」現象(the sexual victim-perpetrator cycle of juvenile)進行討論。此現象除統計上的顯著意義外,其潛藏值得進一步深究的問題,包括:一、男性也會遭受性侵害,且性侵害遭遇對男性少年的影響,亟需被關注;二、性侵害循環的影響因子為何? 三、在「性侵被害-加害」的轉變間,其所衍生的社會問題為何?對於少年性罪犯的處遇,「治療師」的角色功能不同於犯罪偵查或司法審判者,應當遵循的專業理念及處遇策略為何?

 

  • 性侵害遭遇對男性少年的影響

    

    陳建泓(2015)稱男性被性侵害者為一群「沒有受害位置的受害人」,具體指出社會文化中性別角色觀點並不利男性被性侵害者之求助行為。在少年矯正機構內,也曾發生少年集體性侵的暴力事件,加害人藉由唆使弱勢的被害人,對其進行口交或肛交,以此滿足個人的性需求,也展現強者的權力控制。在若干年前,因為機構管理者沒有立即通報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也沒有社工或任何輔導措施,少年的「性侵害被害人」身分就這樣被忽略,也使得整個組織的管理也會越來隱晦艱難,加深強凌弱、眾暴寡的次文化(邱惟真,2011;卓雅苹,2014)。

    事實上對於男性少年被性侵害者的影響,需從三個層面進行探討,首先這是一群未成年的被害者,其次這是一群男性被害者,最後有一小群少年可能還牽涉到亂倫的議題。

    Summit(1983)曾提出兒童性侵害適應症候群,包含五個類別:一、性侵害是一種秘密;二、無助感;三、受誘與順應;四、對於揭露性侵害事件感到遲疑、衝突、無法置信;五、退縮。Finkelhor 與 Browne (1985) 發展「兒童性侵害創傷之動力模式」,則著重更廣泛的整體生活層面,來解釋未成年孩童遭受性侵害後在生理、心理、行為、社會等方面影響,指出有四種在創傷後可能出現動力與行為模式:一、創傷的性徵化經驗;二、被烙印與污名化的個體;三、被背叛的經驗;四、無助感的自我。

    Teicher (2002)長期研究遭受身體虐待、性虐待後,認為其成年之所以會成為精神疾患或社會適應障礙者的原因可能是:童年受虐會影響兒童發育中的大腦,造成其神經構造功能永久性損害,倖存者受到傷害的腦部由於神經傳遞物質的失調,可能使其邊緣系統不穩定,加上腦的整合性下降,因此表現出暴躁易怒、具攻擊性,精神狀態無法平靜下來。而其極端的情緒表現,很可能是腦中負責情緒與記憶的神經組織受到巨大的刺激而變得不穩定。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即可能出現上述的問題,但若再加上該未成年為「男性」受害者,情況顯得更為複雜。Hopper(2006)使用標準化的症狀檢核表之研究發現性侵害對男性被害人的影響有:焦慮、憂鬱、解離、敵意與憤怒、低自尊、關係困難、性方面的困難、睡眠障礙、自殺意念與行為;而從心理治療師觀察出來的影響則有:愧疚感與自責、低自尊、負面自我意象、親密關係議題、性方面的問題、藥癮、憂鬱、創傷後壓力疾患、男子氣概、結交多位女性伴侶、性侵害他人、從事危險或暴力的行為、對性別與性認同的混淆與困惑、缺乏男性特質、失去權力與控制感、害怕成為同性戀。

    Lisak(1994)的研究則呈現以下幾個性侵害對男性被害人的顯著影響:

  • 發現被男性加害的男性被害人,在同性戀議題上有顯著差異;被女性加害的男性被害人的羞恥感有顯著差異。
  • 男性被害人的感覺:會覺得別人認為他們是虛構被性侵害的事情且是誇大其被害的事實、這些因素會使得他們無法向別人表達自己受到性侵害的事實。
  • 男性氣概的議題深深困擾他們:會因為被性侵害而質疑,且會否認自己不具男性氣概、在行為上會表現高度男性氣概的穿著或習慣等情形。
  • 在性方面,會因為對性的負面內化、需要負起責任及對性的困惑,而會直接拒絕性方面的接觸。
  • 被傷害的影響,使的他們對自己形成負面的認知、認為自己無價值感、不值得被愛、自責與愧疚感,因此產生孤立與疏離感影響他們與同儕關係的建立。
  • 如果加害人是家人或熟識者的關係中,則會產生被背叛感及影響與他人的信任感。

    最後,若又牽涉到亂倫的議題,情況又是如何? Browne 與 Finkelhor(1986)認為亂倫對被害人的長期影響大約發展於受虐達兩年或更多年以上,可能的影響包括:

  • 情緒反應:長期性的焦慮、憂鬱、情緒起伏很大、睡眠失調、冰封自己的情緒等,都是可能持續的現象,最後甚至產生「習得無助感」。 
  • 身體反應:由於強烈的自責與背叛感,讓被害人厭惡自己的身體,如慢性疼痛或強迫行為,這些身體不適的反應,正投射出被害人對自己的感覺。
  • 性功能的影響:亂倫在性功能上會產生強大的後作力,相當高比例的亂倫受害者都會有性功能困難或濫交。 
  • 自我概念:經常出現自責、感覺自己不好、沒有價值、有羞恥感、人我界線不清。 
  • 人際關係:普遍缺乏安全感,亂倫所代表的正是一種背叛,所以沒有人值得信任。有些在人際關係上表現得退縮、依賴,有些則表現得敵意、具攻擊性。導致被害人難以建立與他人的親密關係。 

    Cole 與Putman(1992)從發展上的心理病理學觀點來看家庭內性侵害的影響,其影響包括對個人自我功能的自我認定與整合、自我控制在關係上的安全與信任等議題。Putman(2003)整合動力、發展、生物的觀點來探討家庭內性侵害對個人之健康自我表現的阻礙與影響,如對性的認同或發展、自我控制、身體意象、低自尊。Alexander(1992)以依附理論來解釋家庭內兒童性侵害之長期影響,不安全的親子依附,如拒絕、角色互置/親職化、恐懼/未解決的創傷等均是性侵害家庭動力的特質。

    陳慧女與廖鳳池(2006)針對家庭內性侵害受害者之受害經驗,整理出適應症狀,包括:在生理方面的胃痛、頭痛、睡眠困擾等;在心理適應方面,部分案主有憂鬱症、躁鬱症、創傷後壓力疾患情形,多呈現負面認知、負面情緒、低自尊、負面意像;在行為適應方面,呈現偏差行為、自傷行為、對身體界限模糊或很清楚的情形;在依附關係方面,呈現在親子關係、與異性或同性關係及其他人際關係上的困難;在社會適應上,最明顯的是在學校與家庭生活上的調適壓力,以及需面對偵訊或出庭的訴訟程序,在司法處理過程中,包括加害人起訴與否、加害人之假釋出獄等,均會影響案主未來的心理及生活適應,若是其未來仍須返回原生家庭,則案主與家人的關係修復會是另一個新議題,也會是諮商計畫之一。

    令人訝異的是,有些男性少年性侵害被害人後來竟然轉變成一名性侵害加害人,這其中的機轉令人費解,本研究即試圖透過國內外目前所累積的文獻進行探討,探討「少年性侵害循環的影響因子」為何?

 

  • 少年性侵害循環的影響因子

 

    Skuse、Bentovim、Hodges、Stevenson、Andreou 與 Lanyado (1998)研究發現,少年性侵加害人與遭遇性侵害經歷間,並沒有直接關聯,然而,在比較性侵害循環組與非循環組的差異後發現,遭遇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及家庭拒絕,可能是影響性侵害循環的因子。

    Glasser、Kolvin、Campbell、Glasser、Leitch 與 Farelly (2001)利用檔案資料試圖檢視影響性侵害循環的因子,研究發現被女性親戚性侵害、雙親喪失、及同時遭遇家庭內與家庭外性侵害,可能是影響性侵害循環的因子。

    Salter、McMillan、Richards、 Talbot、Hodges 與 Bentovim (2003)比較循環組與非循環組的差異,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忽視、缺乏監督、被女性性侵害、目睹嚴重家庭暴力、及曾經虐待動物,是影響性侵害循環的因子。

    上述三組研究發現主要著重在兩個因子,首先是性侵害加害者因子,如被女性(親戚)加害人性侵。其次為家庭照顧因子,包括遭遇(目睹)家庭暴力,被家庭拒絕,主要照顧者忽視,雙親喪失,缺乏監督,同時遭遇家庭內與家庭外性侵等。指出被女性加害人性侵的特殊經驗,若再加上原生家庭照顧的不足,可能為性侵害循環的影響因子。

    嚴格說來,原生家庭照顧的不足是所有非行少年(包括少年性侵加害人)共同的影響因子(法務部,2010;邱惟真,2012、2016b),因此,被女性加害人性侵的特殊經驗之影響力便被凸顯出來。

 

    Groth(1979)認為少年如果曾在早期經歷過性侵害、目睹家人性行為、被成人性引誘等性創傷(sexual trauma),將有較大的可能對他人實施性侵害。Bart 與 O’Brien(1993)則發現透過對他人實施性侵害,少年加害人因此重拾失落的權力控制慾,並發洩內心的憤怒。

    Lambie、Seymour、Lee 與 Adams(2002)從復原的角度比較性侵害循環組與非循環組,結果發現,當少年較少從被性侵害經驗中得到快感、較少對此一經驗產生性幻想及自慰反應、較常得到親友與社會的支持,是使得性侵害循環減少發生的保護因子。

    陳慧女與盧鴻文(2007)從創傷諮商的角度進行探討指出:一、男性被性侵害的高度羞恥感,使得他們比女性更不願意去揭露。二、認為對於男性被害人在男性氣概與性別認同(同性戀)的議題上,可能是需要深入探索的重點,包括他們如何詮釋男性氣概、男性氣概該有什麼行為表現、男性氣概與同性戀議題之間的相互影響、男性氣概與被害經驗之間的相互關係,而此又如何影響其攻擊行為或加害他人的行為。

    林月琴(2010)針對安置機構內的少年性侵加害人進行訪談,受訪的少年認為被性侵的經驗,影響他們再去實施性侵害他人的行為,因為雖然被侵害的經驗,使少年有心理調適上的困難,覺得被威脅就範、沒有感覺、好玩好奇、心理不舒服不爽、有快感等,但卻促發了少年對性的強烈需求,且形成了安置機構內集體式、多重交錯的性侵害型態。

    黃軍義(2015)的研究則發現,遭遇性侵害的經驗使得性侵害行為的可觸及性增加(Glasman & Albarracin, 2006),使得性侵害行為盈繞腦際,在這種情況下,會使得表現出性侵害行為的可能性增加。

    此六組以上的研究發現則著重在另外兩個因子,首先是被性侵害的經驗,包括性侵害行為的可觸及性增加,特別是較少從被性侵害經驗中得到快感可成為保護因子。其次是性侵害後的因子,包括性創傷、高度羞恥感、男性氣概與性別認同,較少對此一經驗產生性幻想及自慰反應、較常得到親友與社會的支持。

    另外,邱惟真(2016a)以KSRS(2012;引自邱惟真,2012)針對循環組與非循環組進行獨立樣本T檢定發現,性侵害循環組的少年在性心理上較非循環組傾向外在歸因,且在神經質、享樂性、不專心、自我控制差上皆較高。可視為性侵害被害者因子。

    統整上述研究發現,本研究認為少年性侵害循環之影響因子大致可區分為五個因子:加害者特徵、家庭照顧、被性侵害的經驗、被害者特徵、性侵害後的因素(如表三)。

 

表三、少年性侵害循環的影響因子與可能衍伸的社會問題

影響因子

社會問題

加害者特徵:女性親戚、女性加害者

對女性的敵意

家庭照顧:

包括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家庭拒絕、雙親喪失、主要照顧者忽視、缺乏監督、同時遭遇家庭內與家庭外性侵害。

缺乏滋養的非行少年

被性侵害的經驗:

包括性侵害行為的可觸及性增加,特別是較少從被性侵害經驗中得到快感可成為保護因子。

早發性經驗

被害者特徵:

曾經虐待動物、藥物影響性行為、為性侵者辯護、神經質、享樂性、不專心性、自我控制差。

反社會行為與自我控制

性侵害後的因素:

性創傷、高度羞恥感、男性氣概與性別認同,較少對此一經驗產生性幻想及自慰反應、較常得到親友與社會的支持。

性偏差與支持的環境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伍、性侵害循環所衍伸的社會問題及其司法心理治療處遇策略

 

    少年性侵害循環現象(the sexual victim-perpetrator cycle of juvenile)包含:少年、被害與加害三個元素。「我們對年輕性犯罪者了解多少?」、「為何要治療青少年加害者?」,這些問題直指我們對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恐懼、對邪惡的容忍、施加懲罰的慾求(Cohen , 1972;Garland, 2001;Woods, 2012/2013)。特別是,當政治、法律和大眾媒體結合,創造對於犯罪事件的道德恐慌時,少年性罪犯就更容易落入刑事司法的權力範疇(Chambliss, 1994)。

    值得注意的是,被排除的少年犯面對社會不平等的對待,不僅更容易產生邊緣性的偏差行為,也容易在教育機會、醫藥衛生、法律規範、公共空間內遭受歧視隔離,這些歧視與社會隔離,不僅製造被害風險,最終又會回過頭來強化邊緣性的偏差行為(甯應斌,2005)。此時,「治療師」如何理解自身在司法心理治療的角色功能,依循何種原則、施展哪些處遇策略,將攸關對少年性侵加害人的治療成效。

 

  • 司法心理治療的中心原則

 

    加害者不是天生的,而是因其曾遭遇被害的經驗所導致的結果(如表三),因此,依循司法心理治療的中心原則,治療師必須認識到「施虐與受虐的一體兩面」之特質,並在處遇關係中去協助少年性侵犯,再成為「人類族群的一份子」(Welldon & Velsen,1997;Woods, 2012/2013)。

    從表三我們可以略窺性侵害循環所可能衍伸出的社會問題,首先是針對女性性侵害加害人,可能造成男性少年被害者產生對女性的敵意,敵視女性的態度是加害者常具有一項特徵(Marshall & Moulden, 2001;Abbey & Mcauslan , 2004;Anderson & Anderson, 2008;黃軍義,2014);其次是家庭照顧的不足,讓我們的社會產生了一群缺乏滋養的非行少年,家庭不完整使得大部分的少年在學校與社會適應是有問題的,也是性侵他人的脆弱因子(蔡德輝、楊士隆,2000;黃鴻禧,2007;黃富源、張錦麗、周文勇,2008);第三是被性侵害的經驗,此問題牽涉到早發性的性經驗,研究顯示早發性經驗亦可能是性侵害他人的危險因子(黃鴻禧,2007;邱惟真,2013);第四是被害者的特徵,指的是被害者呈現反社會行為或自我控制不佳等特徵,黃富源等人(2008)曾將少年性侵犯、少年暴力犯、以及一般少年進行比較,發現少年性侵犯與少年暴力犯的表現是較接近的;第五則牽涉到被性侵害後的影響,指的是整個社會對於性侵害後續的處遇與支持,尤其是對於男性少年被害者的處遇現況。

    首先針對男性少年性侵害被害者,陳慧女與盧鴻文(2007)指出應注意:一、性侵害對男女被害者在性別認同上的差異;二、男性氣概的解構與建構;三、重要他人對性侵害的看法與態度。

    Woods(2012/2013)採取精神分析的觀點,關注少年性侵加害人的內在情感及自我認同,如何與他所處的社會處境互動,理解他們如何利用「性慾化」的方式來與他人連結,並經由成為加害者去抵禦內心的創傷情感。因此,治療師需要超越少年的「性偏差」或其他非行,承認少年性罪犯兼具「被害者」與「加害者」的現實,治療師眼中看到的應該是「存在於核心的人」,並關注系統性的脈絡,透過持續且足夠好的依附關係,治療少年性罪犯的多重需求,如:低自尊、羞愧、困擾的情緒、對性的慾求、恐懼、憤怒、擔心等(Woods, 2012/2013)。

    McGrath(2000)提醒我們,治療師應該區分兩種角色:司法審判系統與心理衛生系統。雖然,不同體系的處遇者,有不同的角色目標與功能。然而,任何處遇者都應尊重「少年主體性」的核心原則,這意謂著處遇者應關注少年及其家庭各項需求的缺口、少年性侵加害人應當承當自己的責任、無論是個別或團體治療,處遇者都應將少年視為「治療關係」中的主體,而非只是「預防再犯」目的下的客體。

    誠如Righthand 與 Welch(2001)所稱,少年性侵犯只是有犯罪行徑的年輕人,值得我們關心和協助。雖然少年實施性侵害行為,可能有其獨特的個人需求或犯行風險,然而他們仍像其他青少年一樣,是個異質性的群體,我們應避免加諸「強暴犯」、「變態」等負面標籤,並教導少年認識性、愛、性慾等地分別和複雜的互動關聯,以適當的方式因應自己的感情需求和性慾衝動(鄭瑞隆,2006;黃冠豪、邱于真,2013)。

    此外,對於少年性罪犯的處遇,也應該將家庭系統納入。黃冠豪與邱于真(2013)研究指出,我們應當關注少年性侵加害人的家庭、同儕因素等多層面脈絡問題,而非僅針對其個人的犯行進行治療。蘇益志(2008)以高雄少年法院心理輔導員的角色,研究某一妨害性自主(強吻及撫摸被害人身體)的少年個案後指出,與其將少年性侵加害人視為「強暴犯」或簡化為「青春期對異性的好奇與衝動」等生物性的行為歸因,處遇人員可以將焦點轉移到少年憤怒與反抗的情緒反應,並深入家庭系統去進行問題探討及實施處遇,例如:親子聯合晤談等。

    王燦槐依其實務經驗也指出,對於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宜嘗試「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從司法嚇阻、強化家庭功能、偏差心理的治療等三個層面同時介入(江妙瑩,2015)。指出「真正的預防應從加害人開始!」,因為相較於成人,12-18歲的少年性侵加害人,認知扭曲還不嚴重,改變可能性高、抗拒低,如果只是對他們施以處罰和負面標籤,將會使他們及其家庭失去需要的協助和關懷(鄭敏菁,2015)。

    邱惟真(2011)建議有別於成人以個人系統為主軸,少年性侵加害人的處遇,應強調家庭處遇的重要性,並搭配少年的處遇計畫。然而,鑑於法律規定及實務能量的不足,目前,尚未能發展完善的家庭處遇計畫,也缺乏此高專業的專職心理師,更遑論編列充足的專款經費。

 

二、多重治療取向的道德必要性

   

    2011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少年性侵害行為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認,而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得轉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是否需要對其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無論是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處遇人員,為了因應當代少年在社會、教育、行為、心理等層面的需要,「多重系統治療」(Multi-Systemic Therapy;MST)回應了少年性侵加害人的多重需要,而非僵守在某一個理論觀點(Woods, 2012/2013)。

    首先,應先建立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系統性的評估策略。邱惟真(2012、2013、2016b)建構了一系列的評估工具,其中邱惟真(2016b)以自陳式測驗的方式偵測少年目前的性心理狀態(KSRS-YV-Ⅱ),該量表包含兩種指標(衝動性指標、規範性指標)與一個效度量尺,其中衝動性指標有物質使用、神經質因素、反社會傾向、衝動性、性侵害傾向強、享樂意願等六個分量尺,規範性指標則有性侵者內在問題、性侵害責難、正常量尺、男女平等態度等四個分量尺。邱惟真(2013)則建立台灣「少年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計24題,從理念層次又可區分為三個層次,分別偵測少年的性偏差傾向、反社會傾向、以及身心狀態之穩定度。這兩個量表一動(KSRS-YV-Ⅱ)一靜(少年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靜態量表藉由少年過去不變的資料試圖預測其再犯可能性,動態量表藉由少年的自陳試圖了解其目前的性心理狀態,並可依此訊息建構少年的處遇策略與成效評估。

    另外,鄭瑞隆(2006)則建議宜儘速對性罪犯進行血液樣本生化因素的強制檢驗、「陰莖體積變化測量儀」(penile plethysmograph)及「測謊器」(polygraph lie detector)結合的生理區別檢測等,以確認性罪犯的生理因素或性喚起類型。

    其次,關於少年性侵加害人處遇方案的擬定,應關注少年期是自我認同的發展階段,其身心狀態仍未完全定型;多數犯罪少年與成人犯不同,並未形塑出性侵害犯的自我認同,少年的性侵害行為通常與他們不同發展階段的生理、心理需求有關,諸如:男性認同、同儕關係、情緒調節、性生理發展、兩性交往等。為此,治療師應分辨成人與少年、刑事事件與保護事件之不同屬性,善用各種不同治療模式與技能,以更具教育意義、正向及前瞻發展性的互動方式,去協助少年面對自身的問題(張裕榮,2010;黃冠豪、邱于真,2013)。

    在處遇部分,亦應區分少年性侵害犯的高再犯風險與低再犯風險,並提供不同程度的個別化介入,范庭瑋、李俊宏、盧怡婷與唐心北(2009)建議針對智能偏低的少年,應著重加強法律知識與正確性教育;對於初犯少年,除加強認知與法律教育外,更需要積極處理他們內心的孤單與家內創傷經驗。

    針對少年由遭遇性侵被害轉變為性侵害加害人的影響因子,相關研究均指出,少年性侵犯多數有低自尊、缺乏自信、社交能力不佳、人際關係障礙等問題,因而在遭遇生活壓力時,因為缺乏穩定的情感依附、抒發負面情緒的管道,就容易藉由性犯罪去處理內心的空虛和對外界的憤怒(鄭瑞隆,2006;范庭瑋等人,2009)。因此,有關治療策略部分,目前主要的作法是,協助少年建立正向的自尊、促進健康的男性認同、平等的男女關係、矯正性偏差與對「性」議題的認知重建、提升社交/衝動控制/憤怒管理/同理他人等技巧、覺察影響再犯的風險,進而練習成功的因應行為(黃冠豪、邱于真,2013)。

    值得注意的是,陳慧女與盧鴻文(2007)在協助男性被害者的實務經驗中,發現「男性氣概的解構與重構」是重要的歷程之一,因為父權體制的文化,使遭遇性侵害的男性不敢發聲求助,此外,遭遇性侵害的男性,可能會被認為不像男生,甚至連被害者本身會產生自我性別的認同困惑。

    林桂鳳(2006)指出,目前對於性侵害犯的研究與治療偏向認知行為理論,但客體關係理論給予治療師新的方向,讓我們留意到遭遇性侵害者,很擔心受到他人的遺棄,故傾向以拒絕的方式與他人互動,因此,當我們著力於性侵害少年如何與他人建立關係時,我們就能夠透過他們的眼光及感受去理解,少年性侵加害人如何發展出看待世界的觀點,例如:為了避免遭到異性的拒絕,故以強制性交的方式滿足性慾、掌控異性。

    最後,有關社區網絡資源的建構,邱惟真(2011)指出成人性侵加害人的社區監控機制,並不適用於少年,對於少年性侵加害人的處遇,應多方考量少年的認知發展,與兒少人權的保護議題,導入多元專業的介入、家庭系統的處遇、著重司法/社政/醫衛/諮商心理間的跨域聯結。為此,目前少年性侵加害人的處遇模式,除需法官付出心力、積極連結地方政府等資源單位,以便及早介入少年的身心治療與輔導,協助少年身心復原外,也需要司法、心理師等實務工作者,經常與法院、社政、心理衛生機關等形成聯結網絡,以確保少年能夠持續接受個別或團體治療,並追蹤其回歸社區後的生活狀況(張裕榮,2010;邱惟真,2011)。

 

研究省思與建議

    

對於「性」的需求與慾望,是潛藏在每個人心底的秘密;「性侵害」問題,卻是令人驚駭的犯罪行為。「少年性侵害循環現象」迫使我們面對男性也會遭遇性侵害的無知,更挑戰治療師能否同時接納及處遇「被害-加害」的矛盾危顫。特別是,當少年性罪犯及其家庭、治療師面對社會的排斥時,我們自忖能有多少能量去面對這些巨大的質疑,是故,少年性侵「加害人」只能永遠扮演「加害人」的角色,至於潛藏在心底的被害創傷,卻更難以被療癒。

    沈勝昂(2009)檢視國內性侵害防治的法令政策,指出立法與修法的意識型態,皆將性犯罪視為精神或心理疾病的「病態」觀點,並透過抑制或改善性犯罪(病態)的處遇模式,藉此去解決性侵害的犯罪行為。

    然而,對於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而言,多數並非「病態」的性罪犯,他們可能只是面臨青春期的身心變化、生活上的各式壓力、對親近異性的好奇和幻想、被迫安置在機構內等處境,但選擇以不適當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身體。即便是對於高再犯的少年性罪犯,他們的「人性」也不能被抹滅,如何協助這些少年再次回到「我們的世界」,需要更大的勇氣和智慧,加上漫長的時光陪伴與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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