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涉CRC條次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7 | 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1.近年來因我國婚姻移民及外籍勞工人口迅速增加,請相關機關持續周延出生通報及登記機制,並加強逕為出生登記案件通報及查訪工作,以避免後續棄養情形發生。2.有關無依兒童部分,請內政部在不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整體利益下,積極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事項。3.依現行民法須經訴訟程序致無法立即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或無法憑DNA親緣鑑定登載生父姓名等問題,考量兒童成長不能等待也無法重來,請內政部積極持續與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彈性及務實作法,妥適解決個案問題。至有關認領要件之修正,請法務部一併納入民法修正案中研議。4.五、 請內政部移民署深入了解「關愛之家」逃逸外勞子女之權益問題。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
7 | 內政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非本國籍新生兒網路通報作業機制未充分掌握,就新生兒之年度通報資料之統計有欠覈實,復未能通盤掌握非本國籍新生兒有無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及是否出境等狀況;另該部長期以來未辦理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登記,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之規定不符,且未積極檢討修正,均核有怠失 | 監察院101內調0097 |
7 | 逃逸外勞等在臺生育之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處境,而成為無國籍孩童或人球,嚴重損及其人權乙案,內政部雖經本院糾正,卻仍未辦理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登記及命名,亦未清查101年以前出生之是類孩童是否出境,以及如未出境有無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等狀況,肇致許多未具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孩童隱身於社會角落,成為黑戶,嚴重影響其基本權益 | 監察院103內調0035 |
7 | 本縣協助無國籍兒童案件上半年共2案,其中仍有1名尚未完成戶籍登記,雖業已商請內政部戶政司研議修法,惟倘待中央修法,將曠日費時,建請就本案再以專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之兒童人權及權益考量,專案處理該童身分及國籍。(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會工作科) | 苗栗縣102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2.12.24) |
7 | 本縣協助無國籍兒童案件上半年共2案,其中仍有1名尚未完成戶籍登記,雖業已商請內政部戶政司研議修法,惟倘待中央修法,將曠日費時,建請就本案再以專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之兒童人權及權益考量,專案處理該童身分及國籍。 | 苗栗縣103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會議紀錄(103.8.15) |
7 | 本局爾後倘有個案時請移民署、健保局及本府民政局等關單位積極提供協助,以維護無戶(國)籍兒童少年身分、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決議:照案通過,因無國籍兒童之案件通常會比較複雜,倘有法令依據,就依法辦理,若無,則請各單位以專案方式協助處理,以維護無戶(國)籍兒童少年身分、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1) |
12 | 臺東高中劉真: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參與權」是四大原則也是四大權利之一,但實際上在臺灣,兒童少年要參與一些跟自身相關的決策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學校有成立班聯會,卻沒有賦予它自由,像是不同意借場地,幹部是老師所挑選等;或是限制社團的活動。我們希望當發生類似的情況時,可以有相關的法規或是申訴機制與管道,以維護學生參與的權利。…主席裁示:其餘未討論之議題,列入會議資料中,在下次會議,如各單位認為與自身業務有關,則可提出相關書面意見。 |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2次會議(103.12.9) |
12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12.18) |
12 | 臺東高中劉真:第二個我想提出的建議跟「參與權」有關,這也是四大權利之一。對現在的學生來說,參與社團非常重要,因此各個學校應該要多支持社團發展,及提供活動經費的補助,如果校內無法有足夠的預算,或是學校刻意不補助社團,可以由學生自治組織提出計畫書及預算表,在善用經費的前提下直接向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經費,所以我們希望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可以編列相關預算,並制定申請流程,以供學生自治組織使用。…主席裁示:有關此部分兒童參與權的議題,基本上需要透過中央相關部會針對CRC施行法細則進行研議與訂定,而非單一縣市政府可決定的。如果學生社團響辦理一些社會福利性質的活動,可透過學校向本府申請彩繪人生基金經費補助。 | 臺東縣103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第2次會議(103.12.9) |
12 | 希望增加學校社團補助經費,同性質社團活動應集中合併辦理,才能提高活動人次並節省經費,以最少資源創造最大效益。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0年第1次會議紀錄(100.1.27) |
12 | 目前兒少代表的部分仍屬首辦,如何推動還需要再思考,如何讓兒少認為參加會議是有用的,希望各學校能夠重視這樣的委會。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紀錄(102.2.27) |
12 | 建請社會處重新檢視兒少制度及遴選方式並做出適當調整,以達有個更完善的兒少團隊。(請參考兒少代表提供之書面資料) |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紀錄(102.12.9) |
12 | 提案(五) 提案人:少年代表許芳萍 |
- Nov 07 Mon 2016 20:11
CRC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利與自由權
- Nov 07 Mon 2016 20:08
CRC兒童權利公約/受照顧權
相涉CRC條次1 | 相涉CRC條次2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18(3)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推動後,幼托整合政策措施執行現況與檢討。1.請教育部積極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思考如何強化地方組織運用NGO團體在偏鄉地區提供輔助,及如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非營利的平價幼兒園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 |
18(3) | (一) 請社會處積極洽辦本縣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立,並向中央提案能否提高托嬰收費之金額。 |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1次會議紀錄(103.4.23) | |
18(3) | 三、有關本市設立多處之公共托育中心,為提升托育之服務品質,針對承接單位契約屆滿時,如何在服務銜接上能無縫接軌,另保育人員資格、服務品質、教育訓練等,請社會局應加強管理及輔導。 | 新北市政府第2 屆第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102.7.31) | |
18(3) | 案由: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招收對象為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且依法令規定政府應對年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收托,惟目前本市大多數公立幼兒園仍只招收3或4足歲以上之幼兒,明顯影響2歲以上不利條件幼兒受託權益,提請 討論 。 說明: |
- Nov 07 Mon 2016 20:08
CRC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相涉CRC條次1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23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執行成果與展望。1.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今年年底前完成和教育部特教轉銜系統介接工作,並提報執行成果。2.研議於幼兒進行健康檢查時搭配作必要之檢測,期能提前讓3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提早接受評估與服務;另請衛生福利部將「縮短城鄉差距」當作政策主軸,蒐集現行相關研究,瞭解及分析城鄉差距之現況,並從需求面進行考量,提供適切之資源服務。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1次會議(103.5.30) |
23 | 請教育處特教科於下次會議提供針對家長、孩子、老師三方面所進行巡迴輔導的專業培育、成長課程等成果。……1.由於在個資法保護下,醫院端雖有通報,但家長若勾選不需要早療治療,相關承辦同仁將無法藉由早療通報系統接觸個案,委請鄭瑞隆委員於參與兒少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會議時,以家長此舉可能對兒少構成「消極不利作為」為由,向中央提出建言。 2.另縱然本縣親職教育課程開辦及規劃多元且多場,但無強制性,家長參與意願低,委請鄭瑞隆委員同上述理由併向中央提出建言。 |
- Nov 07 Mon 2016 20:06
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休閒與文化權
相涉CRC條次1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28 | 新生未入學案之通報、訪查、追蹤作業檢討改善情形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
28 | 有關8歲女童案所突顯之強迫入學制度問題,建請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納入社會局及衛生局在地服務人員,另請衛生局清查本市類似情形之幼童數量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5屆第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3.7.31) |
28 | 目前國民教育法已修法通過,未來國小、國中學校,班級數達到55 班以上都需設立專業的輔導人員,有關部分細節,教育部仍需與各縣市政府研擬協商,待研擬方案確定後立即可以增置專業的輔導人員。另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亦可設立專業輔導人員,未來市府以下可增置17 位專業輔導人員。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5.5) |
28 | 依國教法第10 條規定,101 年已可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依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置1 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因此心理師、社工師均可進入校園提供相關的輔導,由學校自行選擇,而教育局也會有部分專業人員的配置,目前的困境是招募困難,部分原因是各縣市都在徵求,也可能因教育部提供的薪資待遇不佳,目前教育部已在研議改善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並已辦理相關職前訓練等,目前仍在研議調整輔導個案量,一切均在改善中。 |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1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1.5.29) |
28 | 學生輔導法公佈後與學諮中心的區別或合作的模式如何。 |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103年第2次會議(103.11.26) |
28 | 1.自100年元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以來,教育部正積極會同各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辦法及法令規定,目前本縣派員列席相關會議已達5次(含2次研討會、3次全國性會議等)以上。惟教育部相關辦法尚未發布,現正等待相關法規頒布後積極配合辦理。 2.本縣未來將設置學生心理輔導諮商中心(擬由現學生心理諮商中心轉任),負責本縣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心理師、社工師、輔導員等)之進用、培訓、督導、在職進修等相關事宜,並協助本縣國中小輔導教師(二級輔導)督導機制,俾利統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用方式,以利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三級輔導工作,並強化二級輔導工作效能。 |
- Nov 07 Mon 2016 20:03
CRC兒童權利公約/特別保護措施
相涉CRC條次1 | 相涉CRC條次2 | 兒少議題 | 資料來源 |
37(a) | 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3次會議(104.2.11) | |
40 | 23 | 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者之比例,並邀請本推動小組委員參與「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之研商會議,俾利委員從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提供相關建議。 | 行政院兒權小組第4次會議(104.6.5) |
23 | 40 |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且未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復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致影響矯正成效,法務部對此亦未善盡督導之責 | 監察院103司調0021 |
28 | 40 | 該兩校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 | 監察院103司調0021 |
28 | 40 | 教育部竟長達12年未依法召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議,迄未訂定督導辦法,且就少年矯正學校教育業務之諸多缺失,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均核有重大違失。 | 監察院103司調0021 |
40 | 法務部所屬桃園少年輔育院自100年起有超額收容學生情形,甚至超收2成多,已嚴重違反少年基本人權,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及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 | 監察院103司調0039 | |
40 |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之班級人數過多,每班均超過法定上限30人之規定,桃園少年輔育院甚至逾60人,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法務部核有未盡監督之咎。 | 監察院103司調0039 | |
28 | 40 |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80年間法務部及教育部已決議設置資源輔導教師,惟逾20年仍未辦理,法務部及教育部均未盡監督之責,核有違失。 | 監察院103司調0039 |
40 | 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未依法律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法務部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違失。 | 監察院103司調0041 | |
28 | 40 | 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教育部就少年輔育院教育之實施,未遵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之規定,將少年矯治機關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採行之課程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致離院後因復學轉銜遭拒、降級就讀或無法銜接致休學之案例層出不窮 | 監察院104司調0021 |
28 | 40 | 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就學需求,將其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就學學制及學籍均受限於普通科,已剝奪其受教權益並致復學困難 | 監察院104司調0021 |
28 | 40 | 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之機制,然欠缺彈性之處理方式,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 | 監察院104司調0021 |
40 | 有關少輔會針對中輟涉及司法案件之虞犯少年在經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後,即對個案進行關切、開案,就取得少年資料之適法性,是否有違少年個人資料保密性之疑;另就是類少年是否有少輔組及少年中心重複開案造成資源重複、影響橫向聯繫之疑慮,提請 討論。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4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100.9.29) | |
40 | (一)依中央規定,少輔會內應聘任且有社工、心理諮商等專業背景專任輔導員,其角色應為服務少年之個案管理者,協助服務少年整合資源、聯繫資源、評估其需求及設定輔導計畫,如此才能使輔導工作獲得最大效益。 (二)目前全國警政單位皆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不良、虞犯及犯罪少年進行關懷輔導追蹤工作,惟本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至今尚無專業輔導人員。 |
臺南市政府101年度第1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紀錄(101.7.2) | |
40 | 不管警察局、教育局針對預防兒童少年觸法有一定的職責,目前一讀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7 條第3、6 款均有規定兒少安全教育、觸法預防上述單位為權責單位,98 年起少年法院有邀請警察局、教育局共同辦理法律生活搶答活動,大部分人力、活動都由少年法院支付,因警察局、教育 |
- Nov 07 Mon 2016 19:43
台灣少年性侵害循環現象之探討/邱惟真 卓雅苹
「新竹縣一名狼父,被控長期對三名親生兒子性侵害,三名兒子最大的快滿 十四歲,最小的只有八歲。檢方調查指出,八歲的小兒子,光是在家中就被性侵達398次,更離譜的是,父親還帶著三名兒子,到摩鐵大玩4P。…十四歲的兒子被安置在寄養家庭時,也有樣學樣的對其它男童性侵害;也有性侵害兩名弟弟的紀錄。」(中廣新聞網,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