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僅是整體少年政策的一部分,少年政策還包括人口政策、家庭、教育、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警政等(郭豫珍,2005a)。少事法從1962年制定、1970年少年法庭成立迄今,乃至1997年大幅度修法,仍有若干問題需待修法或調整,如殘存的刑事文化餘毒、資源/預算/執行/人力不足問題等,但最主要的難題,還是來自社會機制的殘缺薄弱,及議題倡導的不足,使少年司法系統無法達成原初的美好理念。
在少年及家庭福利政策部分,脆弱的社會福利制度與單向救助思維,使許多家庭獨自承受各項悲劇,社會工作原應在被排除者與主流社會間,進行協調整合的工作,使低社經或弱勢家庭的結構限制得以被打破,積極協助家庭的動力與功能得以發揮(Chambon et al., 1999/2005;湯淺 誠,2008/2010)。然而,目前切割的方案、片斷的福利服務、僅認同「被害者」基調的政策方向,並不能適切地提供少年及其家庭有效的服務,只是徒增各公私立機構單位在資源重疊與聯繫上的困擾。